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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禱詩篇之十八:詩篇第三十二篇A

分享人: 非比👣🕇
分享日期: 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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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
1月18日 讀禱詩篇之十八:詩篇第三十二篇A
作者:張雲開
詩篇第三十二篇A

大衛的訓誨詩。
1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2凡心?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詩篇三十二篇不是一篇「懺悔詩」或「悔過詩」,內容雖然有提及大衛認罪,但懺悔不是焦點,認罪的需要和耶和華的赦免才是。也有人說三十二篇是一篇「感恩詩」,感謝耶和華赦免之恩。個人感恩詩一般都有兩個主要部分:危難的陳述和耶和華的拯救。三十二篇也有類似的內容,只不過所謂危難,不是外在的情況,而是內心的苦況,而這種苦況,單單是由罪咎所引起;耶和華的拯救,是指他赦罪之恩,把大衛的罪咎挪走。但三十二篇下半部有很強烈的訓誨傾向,而詩歌的標題也指明是「大衛的訓誨詩」,加上三十二篇沒有直接讚美的內容,所以可視為是一首訓誨詩。我們今天只讀1-2節。
「訓誨(maśkîl)」一詞在這?首次出現在詩歌的標題上,原文是「大衛的(詩歌)。(一篇)訓誨」。另外有13篇詩篇有這個標題,包括四十二篇,四十四篇,四十五篇,五十二至五十五篇,七十四篇,七十八篇,八十八篇,八十九篇,和一四二篇等。從內容而言,除了三十二篇和七十八篇之外,其他都沒有訓誨的味道,學者也無確定看法。大概這標題和內容無關,可能和使用這些詩歌的場合有關。
三十二篇頭兩節使用了3個有關罪的名詞。第1節有兩個:「過(pęšaʿ)」,它的原動詞意思為「反叛」之意,有政治意義(參賽一2);「罪(ḥaṭāʾâ)」,「不中的」之意;第2節的 ʿāwôn一詞《和合本》亦翻譯作「罪」,原字根有「屈曲」、「扭曲」之意,一般指道德敗壞,但亦會被用作泛指所有罪(參出三十四7;利十六21)。這兩節清楚表達,沒有任何的罪孽是在耶和華赦罪的恩典之外的。
與此相關,頭兩節也有3個描繪赦免的動詞。第1節有兩個:「赦免(neśûy)」,是「挪走」之意;「遮蓋(kesûy)」,即是「隱藏」,意謂「上帝不再看見」的意思,但同一字在第5節譯作「隱瞞」,描述罪人希望「上帝看不見」他的罪。大衛是說過去他一直處於一個「拒絕面對」自己的罪的境況當中。如此用法明顯是刻意的:同一個字,表達出兩種相反的面對罪咎的方法:一就是面對耶和華,經歷恩典;一就是自以為是,拒絕承認。
第2節的「不算為罪(lōʾ yaḥšōḇ)」,意謂「不計較」、「不記錄」。這個動詞也用於亞伯拉罕的信:「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yaḥšeḇęhā)他的義。」(創十五6)。這兩節經文成為保羅在羅馬書四章3-9節用以證明猶太人也好,外邦人也好,都只能憑「信」在上帝面前獲得赦罪的基石。於是保羅藉著「計算(ḥšḇ)」一詞,把詩三十二2和創十五6連起來。
保羅的邏輯是這樣:大衛說「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所謂「主不算為有罪」,就是「被主算為義(稱義)」。按照創世記的記載,亞伯蘭「因信」被上帝「算為義」,所以「算為義」這個兩段經文都出現的行動,就成為連接「相信」和「罪得赦免」的橋樑。雖然創世記沒有說亞伯蘭因信而罪得赦免,但因著「算為義」等同「不算為有罪」,而後者又等同「罪得赦免」,所以「因信稱義」也就等同「因信而罪得赦免」,如此相信上帝的人便不在律法以下,脫離了律法的咒詛,無論猶太人、外邦人,都是一樣。問題是人如何在保羅當代相信上帝?
對保羅和所有新約作者而言,相信上帝意味著相信基督,因為基督是上帝向人藉律法啟示救贖旨意的延續和成全(或「總結」,羅十4)。認清基督的身份之後,相信基督就等同相信上帝。這就是保羅的福音:「本於信,以至於信」(羅一17),因著相信基督,人得以相信上帝,也因此而被上帝稱義(「得到上帝的義」),罪得赦免。
我的禱告:即使在今天,我仍然會拒絕面對,也拒絕承認自己的罪,繼續在過犯?活著。求天父憐憫,藉基督的靈的幫助,即使是零星的過犯,都能面對承認,而且抵擋再犯,讓我走在赦罪的福氣?頭,不會生在福中不知福。奉主名求,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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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

我的禱告:即使在今天,我仍然會拒絕面對,也拒絕承認自己的罪,繼續在過犯?活著。求天父憐憫,藉基督的靈的幫助,即使是零星的過犯,都能面對承認,而且抵擋再犯,讓我走在赦罪的福氣?頭,不會生在福中不知福。奉主名求,阿們。

發言日期: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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