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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洪同勉《天道聖經註釋──利未記》

利未記 第18章


屬靈生活原則(十七10∼十八5)

  本段聖經可以說是個人生活的屬靈原則,不但是對以色列人的指示,甚至寄居的外邦人都應知所遵循。頒佈這些原則性的規條之目的,絕非壓制規限人的自由,乃為人的好處。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十八5);這個應許,乃享受救恩之樂的豐盛生命(約十10)。

 .嚴禁食血──雖然吃血的禁令較早時已頒佈(創九4;利七26∼27),惟到這段聖經才說明原因:

  ヾ 救恩預表:「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11)神設立的救恩,在舊約時期是祭牲流血捨命代人付上罪價的,而祭壇流血的祭牲乃預表耶穌的寶血,所以這血斷不可食用;

  ゝ 道德教導:「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14),吃血即象徵吃生命,茹毛飲血,乃凶殘成性的表現,所以即使打獵所得的禽獸,也須先放血才可食用,使徒給予外邦信徒的勸諭中,也將血和勒死牲畜看為同一事情(徒十五20、29);

  ゞ 衛生因素:現代醫學發現病毒存於血液內,吃血或會影響健康。自死或被獸撕裂的牲畜,血或未能盡流而瘀積部分,吃了是為不潔淨。總括來說,血的預表功效在基督的救恩來到時已成就,但仍含有道德和衛生因素,吃血予人並沒有甚麼益處。

 .知所效法──敬拜方面,只可親近耶和華,不可向鬼魔獻祭(7),不可接受剛離開的埃及或將進去的迦南人的惡俗,意思凡是世俗的行事為人方式,信徒都應迴避,惟獨遵守神的律例典章,才能得豐盛的生命。所以信徒必須認真謹慎研讀神的話語,在其中認識神的律例典章,並加以遵循。

思想 隨風入俗是人群被接納的要點,我可以為神而堅定不妥協嗎?



人倫(十八6∼18)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6)是本段的鑰節,帶出幾個耶和華所設立的人倫教訓。

 .家人是骨肉之親,不可作肌膚相接之舉──「露……下體」在舊約是指不正常的性關係(18∼19,結十六36,二十二10等),所以二十11乾脆譯作「行淫」。家人血統相通,如骨連肉不可分開,但性的相連只存於合法的婚姻關係中,即使家人如何親愛,斷不可有性愛,以免陷於亂倫。本段雖沒有將一切不可婚娶的親屬全然列出,例如祖母、姪女、親姐妹、和自己兒女等,但第6節的總論已包括這些關係了。若注意古人亂倫的惡俗,就可知本段人倫教導的高尚。例如埃及准娶姐妹為妻,王族更視為正統;波斯更准娶母親、姐妹或女兒等為妻,與神的旨意相違。雖然舊約也有一些列祖及選民觸犯人倫婚律,但聖經從未認同贊許。

 .家人是骨肉之親,緊密結連難分割──本段四次以「骨肉之親」喻血統近親(6、12∼13、17),中文這個譯法將近親緊密結連,就如人身體骨和肉的難分割。例如亞伯拉罕稱羅得為骨肉(創十三8);拉班說雅各實在是他的骨肉(創二十九14∼15)。所以凡有血統直系關係的親人,就如兄弟姊妹、父母兒孫等都不能婚娶,因為露他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10)。這規律消極方面是為防範亂倫,同樣也有積極的提醒:信徒有否重視家人骨肉之親,盡力呵護相顧?骨肉之親也是最深最密的關係。當夫妻二人成為一體時,亞當稱夏娃為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所以露母親(或某人妻子)下體即露父親(即該婦人丈夫)的下體(8)。

祈禱 求主教導我珍視骨肉之親,曉得如何愛護顧惜。



淫亂(十八19∼30)

  子曰:「食色性也。」這是神賦與人的天性,需善於運用。所以在生活信仰指示中,十七章啟示了食的道理,本章則論性慾。上段劃出骨肉之親與肌膚之親的界限,陳述在親人中性的運用。本段則說明在家外對性要有所抑制的原因。

 .不正常的性關係──19∼23節舉出一些不正常性關係的例子,總括了不正當性關係的範疇;

  ヾ 健康不許時不應行房,例如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

  ゝ 在婚姻以外不可有性關係,例如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

  ゞ 異教的淫亂惡行要逃避。21節意義含糊,原文沒有「經火」這字,「兒女」原文是「種子」,上節及這幾章聖經,都將這字作「精子」,意「行淫」(20),所以本節一併指出參與外邦淫猥性的宗教活動乃褻瀆神的名;

  々 同性戀乃苟合;

  ぁ 人獸交合乃為逆性。這些都是神所憎惡的。

 .玷污自己──「玷污自己」這詞在本段共出現五次(20、23、24兩次、30),強調選民身分高尚,蒙神救贖就有潔淨地位,若潔身自愛,就能保持清高。規條的訂立,並非存心抑壓人的自由,或指教苦修以期成聖,乃指示怎樣行事為人能與蒙召的恩相稱。(弗四1)

 .玷污了地──逆性的罪,不單是個人犯罪,乃具社會性的嚴重影響,所以不但玷污自己,也玷污了地。特別之處,就是地受玷污就將犯罪的吐出(25、28),顯示縱慾不但延禍他人,自己也必受到罪果,亂倫、淫亂、同性戀等的禍害,現代醫學已證明,在遺傳方面,或疾病的產生和傳染上不但影響配偶、子女,更不少自吃其果的,可見到神安排的天理報應。

默想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慾,清心禱告主,作神喜悅的兒女。──《新舊約輔讀》



V 聖潔生活的指引(十八-廿27)

利未記內容大綱基本的分段是首尾呼應法(chiastic),全書核心和神學的重點是十六章和十七章贖罪日的禮儀和血的運用(參十六章導論)。按這種文學結構,最接近贖罪日啟示的前後段落,神學教訓也彼此對照,所以接?贖罪日指示的十八章至廿章這一段,多方面與論贖罪日之前的五章(十一至十五章)互相補充,這段內文沒有提及潔淨 rwOhf; ta{ho^r ?? ,而多次用聖 vwOdq; qa{do^sh ?? ,這兩字雖然意義並非相同,但都是污穢 amef; (十一至十五章多翻譯為不潔淨,而本段多翻譯為玷污)的反義詞。本段的結語包括了潔淨條例的目的,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廿25-26,比較十10,十一43-45),所以和合本將聖翻譯為聖潔,把潔淨的觀念也包括起來。十一至十五章是論宗教禮儀的聖潔,而本段是倫理生活的聖潔。



神學邏輯

作者運用寫作技巧的包括句式(inclusio),藉?相同的導言和結語將本段主題彰顯。導言說明本段的教訓,是選民的行事為人的準則,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計。所以你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我是耶和華(十八3-5)。結語則說明遵行這些教訓的重要: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何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密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別的(廿22-24)。所以本段的三章聖經是講論選民的倫理生活應該怎樣消極地避免世俗的敗壞,而積極地用生活彰顯神的聖潔。



A 性倫理原則(十八1-30)



文學結構

本章引言說明主旨在提醒不可效法外邦人所行一切可憎惡的事,玷污自己和地。這個主題藉?重複的鑰字表達出來。

內容大綱可分四段:

1-5 吩咐逃避外邦的風俗

鑰字:行、效法 hc;];[; a{sa{h, 行為 hce[}m ma`@se{h 共6次, 行&lh;ha{lak2次。

6-17 列舉亂倫的性行為

鑰字:露……下體 hw;r][, hLegt] t#galle{h `erwa{h 20次。

18-23 不聖潔的性行為

鑰字:睡 bkv; sha{kab (翻譯為行淫、苟合)4次和不潔淨 Ht;a;m]fu tum~a{tha{h 、玷污Hb;Aha;m]f; tom~a{-ba{h ,3次。

24-30 警告不遵守律例的結果

鑰字:玷污 am;m]ni nitma{~ 6次,可憎惡的tbuio[ewOTh hatto^e{bo{th 4次,吐出 ha;q; qa{~a{h 3次,效法、行hc;[; a{sa{h 6次。

從分段和鑰字清楚本章的內容,主要是講論性倫理。倫理規範的準則在於重複6次的我是耶和華(你的神)。而立約的文學體裁顯示性倫理重點在於信仰關係多過人倫道德性。夏理申和溫恆都指出本章可以按盟約的條款分析:1

2 名銜:我是耶和華你的神

3 歷史序言: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

4 原則要求:你何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

5 祝福:必因此活?cs16

6-23 細則要求

24-30 咒詛

與十九章和廿章的關係

我是耶和華這句式將十八章和十九章連起來(十八2、4、5、6、21、30,十九3、4、10、12、14、16、18、25、30、31、32、34、37)。本章的命令,只是消極的禁止不可 aOllo{~ ?? ,而範圍只限於個人的性倫理,但十九章除了消極的禁止不可 aOl lo{~ ?? 外,還多次用要表達積極的吩咐,而範圍卻是社會倫理,由家庭的人際關係推廣到與社會,甚至對自然界的責任。這兩章相同的句式和相異的內容相輔相承,十九章的結語: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我是耶和華(36、37節)與本章的引言(2-4節)彼此呼應,成為了包括的句式(inclusio),將兩章緊密地連了起來,成為一個段落的兩個部份。

二十章是本段的總結,該章講論的問題都在前兩章已經討論,但該章並非冗贅重複,實在是前兩章倫理教訓的續集,十八章和十九章是聖潔倫理的原則,教導選民生活多方面的行事為人,二十章就是聖潔倫理的處理和後果,列舉不守前兩章倫理原則的人所受到的管教,並且積極地說明耶和華訂定這些倫理標準的目的,不是要壓制人,而是使人能自潔成聖,與萬民有別地作聖潔神的子民(7-8、24-26節)。



1 Harrison, Leviticus, p.184; Wenham, Leviticus, pp.249-250. 參本書導論pp.50-53.



經文字句釋義



吩咐逃避外邦風俗(1-5節)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我是耶和華。

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 這名稱或簡單一點的我是耶和華是利未記下半部重複出現的字句,雖然這詞也在出埃及記和民數記出現,但超過卅次頻密地使用,使到這詞句成為利未記下半部的特色。這精簡的希伯來詞(原文 !k,yhela> hw;hy] ynia} `@ni^ Yahweh ~@lo{he^kem ?? 只有三個字,簡稱的 hw;hy] ynia} `@ni^ Yahweh更只有兩個字)與十誡立約的序言(出廿2;申五6)幾乎完全相同,2相等主前一千多年的赫人附庸條約(Hittite suzerainty treaty)中的名銜項目,所以我是耶和華成為了立約的句式。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簡括了舊約以色列的豐富神學觀念。這詞在利未記中包括了三個主要的教訓。第一,提醒以色列人從埃及為奴之家得贖。我是耶和華,我要用伸出來的膀臂……救贖你們脫離他們的重擔,不作他們的苦工,我要以你們為我的百姓,我也要作你們的神,你們要知道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是救你們脫離埃及人之重擔的(出六6-7)。這短句我是耶和華你的神(十一45,十九34、36,廿三43,廿五38、55,廿六13、45)提醒以色列人,要記念神怎樣拯救他們,使他們成為神的子民。

第二,這詞句是遵守條例的動機,在立約的關係中,遵行神的要求不是律法主義,而是對神救贖恩典的由衷回應,所以利未記多次以我是耶和華作為見證和社交的準則(十八4、30,十九3、4、10、25、31,廿三22,廿四22,廿五17,廿六1)。

第三,既然以色列成了神的子民,就應該效法神成為聖潔。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十一44、45,十九2,廿7、8,廿一8、24,廿二32、33)。從耶和華你的神這句式的分佈來看,學者稱呼利未記十七章至廿六章的「聖潔法典」(Holiness Code)並不是單純個人靈性的造詣追求,實在是反省思想神的救贖和藉社交見證神的恩典。

3.惡俗 文理翻譯作勿循其典章。希伯來文 qjo cho{q ?? 中文一般翻譯為律例,即本章4、5、25節的翻譯,律例的字根 qqj; cha{qaq ?? 是銘刻的意思(伯十九23;賽四十九16),這名詞就是一個確訂不可超越的界限(例如耶五22)。所以本段的教訓,顯示屬靈只有兩個區域:世俗惡行和神的律例,兩者水火不相容,人只可選擇其中一個生活方式,按照它的規例(呂振中譯本。例規,廣東話譯本)而行。

4.典章 本章多次提及這字。 fP;v]m mishpa{t ?? (4、5、26節),是審判官 fpevo sho{phe{t ?? 運用法典的解釋和宣判,可作日後援用的先例。所以除了典章外,也有翻譯為照例(五10,九16,廿四22等)、樣式(王下六38;代下四7;結四十二11)、判語(詩一○五5,一一九7、75、120、137等),大致上律例和典章是同義詞,前者是文字說明法規,後者是事例解釋法規。所以神禁止以色列人行的迦南律例,是不可效法迦南人的行為;神要求以色列人行的律例,也有例可援,本章是消極地指出以色列人要逃避的迦南律例行為,下一章就是積極說明神律例的典章是甚麼。

5.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 這句說明律法功用的話是非常重要的經節,尼希米(尼九29)和以西結(結廿11、13、21)引用本節,要叫以色列知道律法的重要,認識自己的罪孽深重。新約保羅也幾次引用(羅七10,十4、5;加三9、11、12),講解律法和福音的應許。這句的解釋和信仰意義,請參閱下文神學教訓部份。



2 十誡序言我是耶和華你的神中文翻譯與本句一樣,希伯來文 y;y] ykinOa; r;yj,la? @no{ki Yahweh ?? `#lohe^ka{ 我和你用字稍有分別,但意義完全一樣。



列舉亂倫性行為(6-18節)

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他是你的母親,不可露他的下體。

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9你的姐妺,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他們的下體。

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他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妺妺,不可露他的下體。

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他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他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他是你的伯叔母。

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他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他的下體。

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他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他孫女,或是外孫女,露他們的下體,他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他的姐妺作對頭,露他的下體。

6.露……下體 這希伯來文詞句 hw;r][, hl;G; ga{la{h `erwa{h ?? 意味不正當的性狀況,可以形容男人羞恥的露下體(創九21-22),多處經文描述女人,好像奴婢赤身拍賣,但本章從平行的字句親近和娶顯示本章這詞是指不正當的性關係。所以現中翻譯為有性關係,文理串珠和廣東話譯作是苟合。

骨肉之親 希伯來文 rc;B; raev] sh#~e{r ba{sa{r 直譯是肉中的肉。並沒有骨 !x,[, etsem,這辭句雖然與創廿九14的骨肉 rc;b;W !x,[ etsem ?? wuba{sa{r ?? 不同,用字也與創二23肉中的肉 rc;B;m rc;B; ba{sa{r mibba{sa{r ?? 不同,但意義是一樣。 ?? raev]]]] sh#~e{r 這字看來是指骨旁充滿血的肉,而 rc;B; ba{sa{r ?? 是皮下的肉,3所以這希伯來詞是血肉之親的意思,與中文骨肉之親意思相近,但這是人際關係的詞句,表示息息相關,同胞也可以稱為骨肉之親(撒下五1,十九12、13;代上十一1;羅九3,十一14)以及血親(思高),這?清楚規限了是人倫的直系親屬。

你們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 這句是本段的主題,根據上面的註解,這句是禁止亂倫的命令。本段列舉十四種亂倫情況,指出人不可性交的對象有:

A B C

長輩 母親(7) 姑母(12)、姨母(13) 伯母、嬸母(14)

同輩 同父或同母的姐妹(9) 繼母的女兒(11) 兄嫂、弟婦(16)

後輩 女兒(?)(10註) 妻子的女兒(17) 兒媳(16) 孫女(10) 妻子的孫女(17)

這些人物分為三個不同程度的血親,A項是直接的血親(7、9、10節),B項是間接的血親(11、12、13、17節),C項是姻親(14、16節)。

本段雖然沒有詳盡列出一切不可婚娶的親屬,例如祖母、岳母、親姐妹,和自己的女兒等。但這些關係都包括在本節的骨肉之親的範圍?。利未記的條例,是以男人的角度列舉禁婚娶的對象,「因為男人在這些事上多是主動的。」4但這些條例同樣也適用於女人,因為亂倫必包括兩種關係,男人與姐妹性交之時也是女人與兄弟亂倫。這些亂倫禁令,對於與伯娘、嬸母、兄嫂、弟婦、兒媳等是指他們丈夫去世的情況下不可婚娶,如果她們的丈夫在生,與她們性交就犯了姦淫(20節;出廿14)。不必以亂倫看待。

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 本句的希伯來文結構與本段其他的經節不同,和合本稍為意譯,直譯是:你不可揭露你父親的下體和你母親的下體(思高)。但因為下句只說不可露她(母親)的下體,所以呂振中將和 w] w# ,看為綴系字(Copulative)而非反意連接字(disjunctive),翻譯這句為:你父親的下體,就是你母親的下體,你不可露現它。

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本段的各種亂倫關係,基本用四種不同的句子結構表達:(1)不可露你……的下體,她是你的……(7、11、14、15節);(2)不可露……(女性)的下體,這本是你……(男性)的下體(8、16節),(3)不可露……(女性)的下體(9、10節)。(4)不可露你……(女性)的下體,她是你……的骨肉之親(12、13、17節)。這些不同的句子結構並非因為不同底本來源,相同的內容和相同的動詞支持本段的完整性,5各種句子結構的經節?又包含多種輕微的字句變化,顯示這是利未記一貫的文學特色,重複而帶變化的寫作技巧,使律法成為文學佳品。

8.繼母 希伯來文 d;ybia; Atv,ae ~e{sheth-~a{bi^ka{ ?? 是你父親的妻子(思高,現中),指父親的妾,而不是母親死後續弦的繼母。流便(創卅五22,四十九3、4),押沙龍(撒下十六22),耶路撒冷城中的人(結廿二10),哥林多教會的一個人(林前五1)就是聖經記載犯這罪的例子,按廿11犯這罪的人應被治死。

9.生在家,生在外的 這句意思並不明朗,有人以為生在家是親姐妹,生在外是指父親外室不合法的女兒,6但本節根本不是拿親姐妹和異父或異母姐妹來比較,而且生 td,l,wOm mo^ledeth 除了二次指生產的環境外(結十六3、4),在舊約,特別創世記中不是指生產而是親屬(創十二1,廿四4,卅一3、13,四十三7,四十八6;民十30)。所以溫恆將這句翻譯為無論是近親(local kindred)或是遠稅(distant kindred),7只要是同父或同母,不論父母血統關係親疏,在他們結合後所生的姐妹都不可娶。但如果是結合前所生的女兒,則按下文11節考慮。

10.上文指出本段省略了父女亂倫的禁令,有人認為這是不可想像的事,所以不及提述,但既然須要立例禁止母子亂倫(7節)可見父女亂倫也是相當可能(創十九31-35),因此羅德稷認為在你孫女之前抄漏了你女兒或的幾個字。8

11.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 這樣翻譯即9節同父異母之姊妹(文理),實無重複必要。希伯來文句子 d;ybia; tv,ae AtB dybia; td,l,wOm 也不容許這個翻譯,因為 td,l,wOm mo^ledeth ?? 是名詞,不能作分詞繼母‥‥‥生(生的分詞是 Hd;leyO yo^le{dah ?? 強調語態Piel是tdLYm m#yalledeth ?? ,而使役語態Hiphil只有男性的 dylIwOM mo^li^d ?? ,而沒有女性分詞),所以應該按照這字的普通意義,翻譯為近親(參上註)。這句直譯就是你不可露你父親妻子的女兒──就是你父親的近親──的下體。所以溫恆認為,9人可以娶繼母或父親妾在結合之前所生的女兒,但條件是父親和繼母或妾不是近親,亞伯拉罕就曾吩咐僕人到他的本族 td,l,wOm mo^ledeth 去為兒子娶妻(創廿四4)。

14.不可親近你伯叔的妻 違背這條例的不但要擔當自己的罪,也必無子女而死(廿20)。

15.你兒婦 他們若行這逆倫的事,二人就必治死(廿12)。

16.弟兄妻子 這指示是禁止娶弟兄遺下的寡婦或離了婚的妻子。如果弟兄在生,婚約仍然生效,露兄嫂、弟婦的下體就是犯了姦淫,這不是本段的課題。但唯一例外的情況,按摩西的律法,若弟兄死了,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再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娶她為妻,那婦人所生的長子必歸於死人的名下(申廿五5、6),當雅各的時候已經有這風俗(創卅八8)。

17.婦人……女兒 若違背本節的條例,就要把這三個人都用火焚燒(廿14)。

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 這句聖經頗具爭論性,首先姐妹如果是指一人娶兩個胞姐妹為妻,到底是禁止同時娶抑或妻子死後娶她的姐妹?本節還在世和作對頭似乎是禁止同時娶兩姐妹,算是亂倫。另外一個困難,就是姐妹也可作另一位,那麼這節並非講論亂倫,而是多妻的不正當的婚姻。這節詳細的討論,請參下文神學教訓。



3 亞甲文 s%e^ru ?? 是肉,亞拉伯文tar是血仇。BDB, p.984;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p.122.

4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123.

5 有關這些句子結構的研究,可參考S.F. Bigger, "The Family Laws of Leviticus 18 in Their Setting", JBL 98(1979): 187-203.

6 Hertz, Pentateuch and Haftorahs, p.490.

7 Wenham Leviticus, p.256.

8 Noordtzij, Leviticus, p.185.

9 Wenham, Levitiucs, p.257.



不聖潔的性行為(19-23節)

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他的下體,與他親近。

20不可與鄰言的妻行淫,玷沔自己。

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司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22不可與男人苟含,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3不可與獸淫含,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帖在獸前,與他淫含,這本是逆性的事。

19.女人行經不潔淨 這句 Ht;a;m]fu tDnOiB] hV;ai ~ishsha{h b#niddasth tum~a{tha{h 應該翻譯為不潔淨的污穢女人,原因:(1)本段是講論不聖潔的性行為,是道德的問題,行經是生理的問題,與本段內容不符。(2)十五24論女人行經時,准許有條件地與行經婦人同房,與本節的強烈禁止 aOl lo^~ 10明顯衝突。(3)行經希伯來字是 bWzzu^b ?? 或 Ht;D;ni nidda{tha{h ?? (參十二2,十五19註)不是本句的 tDni nidda{th,而且如果將它牽強地作為經期按字辭結構,這字是端詞(construct state),應該翻譯為不潔淨的經期,是一個無意義的字詞,因為所有經期都是不潔淨的。(4) tDni nidda{h在舊約中是指信仰或道德偏差所產生的污穢(參十二2註),LXX這樣也不用十五章多次出現的行經 ajfedron ,而按字義直譯為 ejn cwriomw ajkaqarsia" 在不潔淨的隔離,可能指犯罪,敬拜偶像有關的分歧隔離( cwrismo" 亞十三1是罪惡的意思)。(5)不潔淨 ha;m]fu tum~a{h ?? 和同源字 ha;m]f; tom~a{h ?? (和合本將它作動詞翻譯為玷污,其實它是名詞,所以呂振中譯作蒙不潔),及被動式動詞玷污(即使不潔淨) am;f]ni nitma{~ ?? 在本章下半部的經節中共用了九次,都是指道德敗壞,所以本節的不潔淨也是道德的問題而非生理情況。

20.與鄰舍的妻行淫 這?並不是用姦淫 #a;n; na{~a{ph ?? 或行淫 hn;z; za{na{h ?? 。但希伯來文句子 [rz;l] d;T]b]k;v] @Teti ]]]]] ; titte{n sh#kobt#ka{ l#za{ra` ?? ,意義非常清楚。[dz,l] … @tn; na{than l#zera ?? 是射精的意思(參十五16註),而 ?? sh#ko{beth ?? 是性交的行動(參十五章神學教訓),呂振中的翻譯:不可跟你同伴的妻子同寢交合是相當忠於原文又文雅地表達不正當的性交。

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 這節充滿翻譯和解釋的困難:

(1)摩洛是否正確的翻譯,是甚麼意思?

這個問題涉及幾個困難。第一,摩洛是不是一個專有名詞?雖然王上十一6-7摩洛是指亞捫神米勒公 !Kol]mi milko{m ?? ,但從舊約提及摩洛的經文看來,它不是一個專有名詞:i. 摩洛希伯來文 &l,Mh hammo{lek ?? 是有固定冠詞的,但稱呼神的專有名詞例如耶和華、巴力等都沒有固定冠詞的,所以王上十一6-7的亞捫神米勒公沒有冠詞是專有名詞,但摩洛卻有固定冠詞,所以就不是專有名詞。ii摩洛 &l,Mh hammo{lek ?? 大概是王 &l,m, melek的意思,而文士按照避忌的習慣,以羞恥 tv,b bo{sheth ?? 的母音套在外邦偶像有關的名詞上,例如亞斯他錄 tr,Tov][ ashto{reth ?? 、陀斐特 tp,To to{pheth 、伊斯波設tv,B vyai ~i^sh-bo{sheth ?? 、米非波設 tv,bypim] m#phi^bo{sheth ?? 等。11所以摩洛是外邦偶像的委婉詞,而不是一個神的專有名詞。iii. 摩洛所指的亞捫神確實名字仍待考究。從考古學的發現,亞捫、馬里和腓尼基的神名字是Malik或Muluk,12舊約的米勒公 !Kol]mi milco{m ?? 不是亞捫神的真名,可能是一個通稱,字尾的 ! m具確定作用(affirmative m),就如加上固定冠詞一樣。13按這個意見王上十一6稱亞捫神為米勒公 !Kol]mi milko{m ?? 而接?一節卻稱為摩洛 &l,Moh hammo{lek並非矛盾,它們只是兩種表達固定名詞的方法。舊約除了稱亞捫神米勒公外,也有稱為瑪勒堪 !K;ol]m i malka{m ?? (撒下十二30小字;耶四十九1、3,希伯來文直譯是他們的王),兩字母音不同,使人察覺並非標準的名字。舊約的譯本,對亞捫神的稱呼徘徊於音譯米勒公(瑪勒堪)和意譯王。LXX近代英文和中文譯本在不少經節上翻譯並不統一,例如耶四十九1、3和合本參照LXX米勒公Melcol Melchol音譯 !K;ol]m i malka{m ?? 為瑪勒堪,但在摩一15,簡略了的同一篇信息中卻稱為王。另一方面,撒下十二30和合本卻將 !K;ol]m i (LXX 米勒公Molcom Molchom)翻譯為王(參經文小字)。iV.摩洛 &l,Moh hammo{lek 的情況也相同,不少經文譯本意思紛紜,例如賽五十七9 &l,m, melek和合本是王,但英文譯本多按LXX 的譯法作摩洛Molech(RSV,NIV),而摩五26情況剛好相反,和合本根據LXX翻譯 &l,m, melek為摩洛,英文卻直譯王King(NIV,NASV,NEB)。V. LXX 只有兩次翻譯為摩洛oJ Moloc Moloch(王上十一7;耶卅二35),其餘的有些是王 basileu" basileus,或像本節的首領 arcwn archo{n ?? 。由上述幾點看來,摩洛不是迦南某一個神的專有名詞。

第二,利未記的摩洛敬拜不能確定。i.因為如果摩洛不是迦南神的專有名詞而是固定名詞,那麼可以假設在以色列的周圍環境中,有不同摩洛的宗教和敬拜,所以可以推論:「不錯摩洛和米勒公這名字在舊約有時是指亞捫人的神(王上十一7),Malik/Muluk這神名早在主前十八世紀已受敬拜,但利未記警告敬拜摩洛的條例不可能是與亞捫神有關。」14這節是摩洛這名字首次在舊約出現。亞捫人是羅得後裔,列祖當然不會有亞捫宗教的痕蹟,而在埃及四百多年亞捫也不能對以色列人有任何影響,所以利未記並沒有亞捫宗教的背景。ii. 摩西五經,特別是律法部份,並不理會外邦假神的勢力,甚至日後影響以色列人至巨的迦南主神巴力,在摩西五經完全不屑一提,15。所以假設摩洛敬拜危害純正信仰以致必須特別提述,未免太過誇張。iii. 摩洛的字根 dlm m-l-k按考古資料看來,只是古代近東對神的通稱,就好像 lae el一樣,例如王下十七31提及西法瓦音的神亞得米勒 &l,M,rd]a ~adrammelek和亞拿米勒 &l,Mn[} `@nammelek ,迦南稱呼主神El為 !daklm 人類的王,烏加里文獻中,巴力也稱為 l[Bklm 巴力的王,16古代近東也有不少人名由 dlm m-l-k組合。17摩五26摩洛明顯不是亞捫的神:以色列家阿,你們在曠野四十年,豈是將祭物和供物獻給我呢?你們指?為自己所造之摩洛的帳幕,和偶像的龕,並你們的神(之)星。在以色列四十年曠野記載中,他們沒有敬拜亞捫神,而按?詩句平行體,摩洛與偶像和神這兩個一般名詞(general noun)是同義詞,所以摩洛不會指亞捫的神。而且這節聖經清楚說明是為自己所造的。由此看來,摩洛在歷史書和先知書中也許與亞捫有關,利未記這節聖經卻非指亞捫神,可能是論當時一般的異教信仰。

第三、摩洛可能是一種獻祭的名稱而不是神的名號。艾斯斐(Eissfeldt)認為摩洛 &l,Moh hammo{lek ?? 是一種還願祭,根據北非Punic文獻,ca. 400-150 B.C. 從兩種文字對照的寫作中,dlm m-l-k的拉丁文是Molc,是確定或撤消許願的獻祭。18將摩洛解釋為許願祭或還願祭,在利十八21;王下廿三10;耶卅二35等經文都合適,但利廿5翻譯為隨從還願祭去行邪淫卻沒有意義。奧伯萊卻另有不同的見解,他堅持摩洛cs20&l,Mio mo{lek ?? 是王 &l,,m, melek的輕蔑拼法,獻給摩洛&l,M, \\\\lammo{lek ?? for Molech應該是王的獻祭 ?? lammelek belongs to the King.19

(2)經火是甚麼意思?

非常奇怪,在十多處摩洛和米勒公的經文中,除了王下廿三10外,希伯來文都沒有經火vvaN ba{~e{sh ?? 這字。舊約不錯提及外邦宗教有使兒女經火(申十八10;王下十六3;賽五十七5;耶七31,十九5;結十六21,廿31,廿三37、39;詩一○六37-38),但這幾段經文不單沒有說明是獻給亞捫神摩洛,內容卻是描述迦南的宗教,詩一○六38說明是祭祀迦南的偶像,耶十九5更指出是獻給巴力。因此聖經並不肯定摩洛敬拜是將兒女經火獻祭,王下廿三10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這句「實在是將利未記與申命記的禁令合併。」20和合本在摩洛有關的經文都加上經火,並非忠實的翻譯,而是參考考古學在亞捫地的發現,推測摩洛敬拜包括將兒女焚燒,對經文加以解釋。但近代研究顯示亞捫的摩洛宗教不一定將兒女經火,21所以使你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不是正確和可靠的翻譯。

本句希伯來文是 rybi[}h;] @Heti AaOl d;[}r]Wm Hl,Ml ,dybi[}hl]] ] l#ha`@bi^r ?? 可以是使‥‥‥經過的意思,所以引致譯本解釋為經火。撒瑪利亞版本和LXX認識這個問題,所以將它改為 dybi[}hl] l#hal#ha`@bi^d事奉,即將兒女奉獻給摩洛,但其實不必修改原文,民廿七7-8的 dybi[}hl] l#ha`@bi^r 是歸給的意思,而出十三12這字明顯是指奉獻給耶和華。廿2再次提及摩洛時,只用 @tn; 獻給一字,可見本節的重點毫無經火的含意,所以這句應該翻譯為不可將你的兒女奉獻給摩洛。

(3)兒女是否最好的翻譯?

AV保持希伯來文 [rz, zera基本意思種籽,seed雖然多數譯本認為是指後裔翻譯為兒子。但德富22指出既然上下文是講論不聖潔的性關係,本節不應是禁止宰殺兒子獻祭。將兒女奉獻給摩洛可以有幾個意思:i. 奉獻給摩洛是將兒女奉獻給外邦神,使他們在神廟長大,日後成為所謂聖妓或孌童。23偽經The Book of Jubilees 30:7-14解釋奉獻給摩洛就是兒女與外邦人通婚。猶太傳統Talmud(Meg.4:9)和敘利亞譯本是此意思。這個解釋可以與下文禁止同性戀和與獸淫合這些混亂種類的性行為相題並論。這兩個解釋有參考的價值,但本段主題是個人的性問題,突然將主詞改變為關於兒女的條例,打斷了本段思路,不大合理,而且廿2-3提及刑罰時,只說要治死那人,也要向那變臉,獻上的兒女卻絕口不提,可見這實在是個人問題。戈登指出「這種做法涉及把性作某種逆性的用處;否則很難解釋經文所說禁止的背景。」24iii. 種籽 [rz, 是指性行為的精液semen,25所以本節禁止以色列人在迦南地邪淫的宗教儀式中將精液獻給外邦假神。這是最自然的翻譯,也符合本段的主題。 [rz, zera在利未記中,除了廿一17、21,廿二3、4、13清楚是指祭司的後裔外,其餘的經文是指植物的種籽或男性精液。十五章至廿章多次提及 [rz, zera 是行房、行淫、精(十五16、17、18、32,十八20,十九20,廿2、3、4,廿二4)。廿20希伯來文 [rz, @tn; na{than zera,結構與廿2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相似,但明顯是行淫(和合本同房)的意思,而且在本節的前一句, [rz, @tn; na{than zera 和合本翻譯為行淫,所以無論按主題,或本段這字的用法,本句是禁止以色列人參與外邦邪淫的宗教儀式,將精液獻給假神。雖然舊約沒詳細論敬拜摩洛或王的情況,但從天后(希伯來文 tk,l,m] m#leketh 即王的女性名詞,耶七18,四十四17-19、25)的敬拜,26可知是充滿淫猥的宗教禮儀(參王上十四24,十五12,廿二46;王下廿三7)。廿5指出神處罰的原因是與摩洛行邪淫,所以摩洛敬拜必然與淫亂的儀節有關。所以這種性行為不單是淫亂,更是褻瀆你神的名。

褻瀆 這?的希伯來文是lLejt] t#challe{l ?? ,意思是將神聖的事物當作凡俗,與廿四11、16的褻瀆 bqn; na{qab ?? (意思是鄙視,咒詛,)不同,這字在十九29和賽四十三28譯作辱沒,在出25則譯作污穢,詩八十九31是背棄。敬拜稱呼耶和華名字的人,如果與外邦宗教淫亂禮儀有份,就玷污了聖潔的身份,褻瀆了神的名。

22.不可具男人苟合 聖經清楚否定同性戀,斥責為罪惡。這是所多瑪人犯的大罪(創十九5),摩西律法雖然定這罪為該死的罪(廿13),以色列人還是屢次犯罪(士十九22;王上十四24)。甚至新約時代,保羅也指出有犯這罪的人(羅一27;林前六9;提前一10)。這條例明顯針對迦南宗教的孌童(申廿三17;王上十四24等)。

可憎惡的 希伯來文 hb;[wOT to^e{ba{h ?? 是一個強烈的譴責,這字本章共出現五次(22、26、27、29、30節),另廿13。而申命記(17次),箴言(21次)和以西結書(45次)更頻密使用這字,相比之下,舊約其他書卷甚少出現。這字顯示神極慊惡和憎恨(例如箴六16,十一1)。

23.不可與獸淫合 犯這罪的必被冶死(廿15、16;出廿二19)。埃及人敬拜野山羊的時候,就行這醜惡的事。27

逆性 lb,T, tebel只在本節和廿12出現,但字根 llB; ba{lal ?? 意義是混雜。除了指超越神所定各從其類的界限外,拉比Rashi認為是人的精液與獸精液的混雜,觸犯了禁止不同種類混合的條例(十九19;申廿二5、9-11)。



10 希伯來文有兩個否定詞, aOl lo{??是絕對的禁止,表示永遠不可,而 la al 是些情形不應該作的抑制,是現在不可,十誡用的是 aOl lo{~ , 但在律例細則的個案?多數用la al。范格仁,實用古典希伯來文文法,p.72. G-K§107, 參註

11 Euphemsim and Dysphemism; BDB p.574; S.K. Soderlund, "Text and MSS of the OT", ISBE rev. ed., IV: 803.

12 J. Gray, "Molech", IDB Suppl. p.422; Harrison, Leviticus, p.190; M. Weinfeld, "Moloch, Cult of", Encyc. Jud. 12: 230-233.; B.K. Waltke, "Molech", ZPEB IV: 269-270.

13 J. Gray, "Molech", p.422.

14 Weinfeld, "Moloch, Cult of", p.230.

15 和合本五經中唯一提及巴力的經文:巴勒領巴蘭到巴力的高處(民廿二41),但這節的巴力按希伯來文,可能並非獨立的名詞,巴力的高處 ?? ? ba{mo^th ba{~a{l 是一個組合名詞,指一個地名,就好像巴力洗分(出十四2、9;民卅三7),巴力免(民卅二38),巴力毘珥(民廿五3、5;申四3)等,而高處twOmb; ba{mo^th 就是翻譯為地名巴末(民廿一19)同字,所以巴力的高處不是指屬於巴力的一些祭壇,而是地名巴末的全名,所以近代英文譯本多將它作地名Bamoth-Baal(NIV, NAB, JB, NASV margin)。

16 Ibid; G.H. Jones; 1 and 2 Kings, vol. 2(Eerdmans, 1984) p.622.

17 George C. Heider, The Cult of Molek: A Reassessment, (JSOT, 1986)的"Appendix", pp.409-419.

18 D. Eissfeldt, Molk als Opferbegriff im Puniscen und Hebra/ischen und das Ende des Gottes Moloch(1935); 參Gray, "Molech", p.422; M. Weinfeld, "Moloch, Cult of", p.231; Waltke, "Molech", p.269.

19 Albright, Yahweh and the God of Canaan, pp.234-244.

20 Weinfeld, "Moloch, Cult of", p.230.

21 George C. Heider, The Cult of Molek: A Reassessment, 特別pp.1-90.

22 R. de Vaux, Studies in Old Testament Sacrifice, p.87 n.137.

23 Snaith, "The Cult of Molech", VT16(1966): 123-124.

24 戈登,「利未記」,p.180.

25 Gardiner, "Leviticus", p.145.

26 52 MSS讀作 tk,al,m] m#le~keth 工作,即摩五26 為自己造……的神星,即以色列人敬拜的亞舍拉和天上的萬象(申四19;王下十七16,廿一3,廿三5)。J.A. Thompson, The Book of Jeremiah, (Eerdmans, 1980) pp.284-285; C.L. Feinberg, Jeremiah, (Zondervan, 1982) p.74; Theo. Laetsch, Jeremiah, (Concordia, 1952) pp.98-99.

27 韓承良,肋未紀釋義,p.160; Harrison, Leviticus, p.193.



警告不遵守律例的結果(24-30節)

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

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29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5.我追討 希伯來文是臨到 dqP; pa{qad ?? ,這是以色列人描寫神與地的關係重要字詞。神不是在地上工作,祂降臨人間,從天上插手介入世界的事務。而神的來臨有兩種不同的目的,或是眷顧(創廿一1)或懲罰(現中)。當然追討罪孽是施行審判的意思。

26.你們要守 希伯來文是非常強調的句子,動詞 !T,r]mv] sh#marthem你們要守已包括了代名詞主詞你們,但還加上獨立的代名詞主詞你們 !T,a ~attem,是慎重的叮囑:至於你們,你們要遵守……

28.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摩西在世的時候,以色列人只佔了約但河東的地方,至於河西迦南七族的地,到摩西去世以後才佔據,所以有人推想本節必是有人在摩西之後才寫的,28但24-30節是耶和華警誡以色列人的話,又是預言祂以後必要執行的事,而且迦南地的居民因屢次遇見饑荒(創十二10,廿六1,四十一54-57,四十二1-5,四十三1,四十五6,四十七4、13)、瘟疫,和戰爭(創十四1-12)等災難,數目已經削減,況且四族,就是所多瑪、俄摩拉、押瑪和洗扁的居民早已全然滅沒了(創十九23-29;申廿九23),這樣看來,迦南人(不單只是迦南河西的七族,也包括河東的人)是已經被吐出來了。不過在摩西以後,甚至到所羅門時代才完全應驗。

30.惡俗 希伯來文 twOQju chuqqo^th 在本章也翻譯為律例(4、5、26節,參3節註)。



28 Noordtzij, Leviticus, p.189.



神學教訓

表面看來,本章是枯燥重複地列舉不正當的性關係,進深思考,卻可發覺本章含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神學教訓。



1.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5節)是否教導人靠行律法得救?

保羅兩次在論因信稱義的內容中引述本節經文(羅十5;加三12),顯然本節與因信稱義的神學有重要的關係。不少學者認為保羅視本節教導靠行律法得救,與因信稱義相對,例如鮑勒解釋本節:「如果人不停和完全地行這些律法,他就有永生。」29芬尼(Charles Feinberg)也說:「順從給人帶來肉體和屬靈的生命,暫時和永遠的生命。」30這種視本節為靠行律法得救的意思有兩個錯誤:(1)本節並不是要求人律法主義般死守條文。蓋以撒(Kaiser)精警地指出,31本章開始和結束的包括句式我是耶和華你的神(2、4、5、20、30節)和十誡的導言一樣,顯示這些律例典章是立約的內容。所以遵守這些律例,並不比守十誡更律法主義,32本節不是要求以色列人死守條文去爭取永生,利未記上半部已經清楚講明律法為有缺陷的罪人安排了補救方法,所以遵行律例典章,實在是表示信靠神,接受神在律法中恩典的安排,正好是非靠行為的信心行動。

(2)保羅並不以為本節教導靠行為得救。根據上下文,羅十5引用本節是有兩個目的:第一,反對第3節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真正靠行為稱義是完全自我中心,否決神的主權,所以保羅引用本節,說明唯有誠心順服,接受神在律法?的恩典安排才能得生。第二,下文6-8節的補充,顯示第3節不知道神的義的不合理,因為這些律例已經頒佈,並且不是高不可攀,無法實行的道理,33神的要求是人誠心順服。34而加三12保羅也不是要將律法和信相對,11節清楚說明沒有一個人靠?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12節解釋:律法根本與信心無關(當代聖經),換句話說,信是稱義的原因,律法根本不是為使人得救而設立的。那麼律法目的是甚麼?保羅用這兩節引述的舊約經文說明:「(ho dikaios ek pisteo{s ) ze{setai ?? (義人必因信得生)與(ho poie{sas auta) ze{setai (行這些事的,就因此活?)二者間的平行狀態提示我們,『因信稱義的人』與『行這些事的人』是互相呼應的。」35第一引句說明得生 ze{setai 的條件是因信,第二引句說明得生(即和合本活? ze{setai )的生活範圍是在律法中( ejn aujtoi" en autois),這?的希臘文介系詞 ejn en應該是範圍(locative)而不是途徑(instrumental)因此。36所以本節非但沒有與因信稱義的神學相違,更補充稱義的教訓。

如果本節不是稱義的神學,那麼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有甚麼教訓?這可以從文義和句子結構來探討。

(1)活?的字義。希伯來文 hy;h; cha{ya{h ,可以是指生命,猶太傳統Targum和拉比Rashi認為本節是指永生。然而中文有不少其他的翻譯,包括活、平生、在世、同住、存活、保存性命、救性命、存留、留存性命、得活、救活、養活、生活、不死、快活等。所以本句的活?不必是得永生,大可以是得存活或快活地生存的意思。

因此是指甚麼?中文的翻譯,此或這(呂振中)是指上句的遵行,那麼就必因此活?是得存活的原因,好像史耐德37和岳特38的意見,人遵守律法,就不致犯罪招致受法律制裁而處死。但希伯來文!h,B; ba{hem ?? 是在它們或靠它們,而它們接?看上句若遵行它們(指我的律例、典章。和合本省略了它們 !t;ao ~o{tha{m ?? ,呂振中人若遵行典章,英文譯本多數將這字譯出)。所以就必因此活? !h,B; yjw; wa{chay ba{hem ?? 直譯是他必在律法中享受生命,39或他要依照律法而生活。

(2)句子結構顯示的意義。利未記是一本結構緊密的著作,本章分段工整,3-5節重複運用效法、行 hc;[; a{sa{h 和行為 hce[}m ma`@se{h ?? 帶出行(生活) &lh; ha{lak ?? 的方向。雖然利未記不是詩歌書,但這段實在按詩歌體裁寫作的。按照希伯來文的平行體,這幾節聖經可以直譯如下:

3.你們不可效法hc;[; 從前住的埃及地的行為hce[}m

?? a{sa{h ma`@se{h (單數)

你們不可效法 hc;[; 我領你們到的迦南地的行為 hce[}m

a{sa{h ma`@se{h (單數)

你們不可照 他們的惡俗(眾數)行&lh; ha{lak

4.你們要遵守hc;[; a{sa{h 而行&lh; ha{lak 在其中,我是

我的典章,守 rmv; 耶和華

sha{mar 我的律例,

5.你們要守 rmv sha{mar 就活(hy;j; cha{yah )在其中,我是

我的律例,我的典章人 耶和華

若遵行hc;[;a{sa{h

根據這個平行句的分析,這段經文清楚是生活的指示,將生命比喻作行旅,是聖經一個相當普遍的描述(例如廿六3;申五33;詩一1;箴二20;太七13-14;約八12;羅十三13;來十一13;彼前二11)。第3節的綜合平行句(Synthetlc parallel)強調消極你們不可效法的生活方式,相反地,4-5節提出積極你們要追求的生活,在這兩節同義平行句(synonymous parallel)?,雖然兩節的遵行我的典章和守我的律例前後次序不同,這是明顯的交錯相對,而我是耶和華成為每句的結束,這樣,同義平行句餘下不同字句的一對,也應該意義相同,所以活在其中無論在字義上或是結構上,都是行(生活)在其(律例典章)中的意思。本節聖經說明舊約律例規條的動機,並非區限人的生活,諸多限制,實在是為了人的好處,指導人怎樣按?神所賜的各種生活條例,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羅六13、16、19)。



29 Bonar, Leviticus, p.330.

30 Charles Feinberg, The Prophecy of Ezekiel, (Moody, 1969) p.110.

31 W. Kaiser, "Leviticus and Paul: Do This and You Shall Live(Eternally?)", JETS 14(1971), 19-28.有非常精彩的討論,要點在他的Towards An Old Testament Theology, pp.112-113重述。

32 J. Murra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vol. 2(Eerdmans, 1959) p.249.

33 Matthew Black, Romans, (Marshall, Morgan & Scott, 1973) p.138.

34 Murray, "Appendix B: Leviticus 18: 5",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p.249-251.

35 馮蔭坤,真理與自由,(證道,1982) p.206.

36 J.O. Buswell, A Systematic Theology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62), p.313: "The words, en aute{ [Rom. 10: 5] and the corresponding words in Galatians 3: 12, en autois, Where the same Old Testament passage [Lev. 18: 5] is quoted, should not be construed as instrumental, but as locative, indicating the sphere or horizon of life of godly man ...Moses is obviously describing not the means of attaining eternal life, but the horizon within which an earthly godly life ought to be lived."

37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p.122.

38 Noth, Leviticus, p.134.

39 Wenham翻譯為He will enjoy life through them, Leviticus, p.253.



2.婚姻的神學

婚姻是神為人類設立的第一個社會制度,創世記二18-25記載神怎樣在創造中顯示祂對人婚姻的計劃,舊約多處提到婚姻的安排、指導和例子,雅歌書淋漓盡致地描述婚姻的愛情,而本章就是以法律條例給神設立的婚姻加以註解。

(1)婚姻是神聖的

創二18神說: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這句話指出婚姻因?神的旨意而設立,所以耶穌清楚說明婚姻是神配合的(太十九6)。既然婚姻制度是神設立的,因此婚姻的生活也必須合符神的聖潔性情。本章崇高標準的性條例正好說明這點。本章開始和結束的包括句式我是耶和華(2、4、5、20、30節)強調婚姻的性關係不單是生理的情慾,社會最基本的人際關係,更是神聖的,正確的性關係必須按照神的啟示,淫亂不但破壞人際關係,更侵犯神的聖潔,所以19和20節將行淫與宗教不潔淨(參19節註)相題並論,21節指出參與迦南淫猥宗教禮儀褻瀆神的名,22節否定同性戀,斥為神所憎惡的事,23節的人獸交合破壞了神創造各從其類的安排,所以成為逆性的事。凡有不正當性行為的,就是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29節)以致玷污了自己(20、24、30節),侵犯了神的聖潔。

處理性問題的原則是: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廿26,cf. 7、24節),神稱祂自己是聖潔,祂的條例與萬民有別,因為按祂的聖潔標準,埃及地和迦南地的行為是惡俗(十八4、30)。而事實如果客觀地將本章性條例與古代近東的有關法典比較,不難發覺聖經對婚姻的要求遠較其他文化嚴謹,例如埃及兄弟姐妹結婚並不罕見,也有許多畸型的性愛,巴比倫的漢模拉比法典雖然也禁止父女、母子、家公媳婦等亂倫關係,但其他淫亂的標準鬆懈得多,赫人的法律更加低落,甚至只要能證明女方有性慾要求,與母親或女兒亂性也無過錯。在漢模拉比法典中,與媳婦亂倫只投在水中,與孫女亂倫則被放逐,淫亂的死刑單向婦女施行,男子通常只需罰款了事。40

婚姻神聖的要求自創造以來已經確定,但本章的亂倫標準卻需按啟示漸進性來接受。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6節)是在摩西時代才明文確立。人類創造後由始祖夫婦繁殖,洪水後由閃、含、雅弗三個家庭生養眾多,那些起初的日子,全人類源於一系,近親結婚在所難免(創四14),及至人口眾多,在古代遊牧民族和大家庭制度下,姻親緊密接觸,容易產生人倫混亂的環境中,神透過安置人心中的天性,用自然啟示顯明人倫關係,正如保羅所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4-15)。在舊約列祖時代之前的亞述、巴比倫和赫人等法典的存在,證明自然啟示的運作。雖然聖經沒有說明列祖根據古國法典行事,但一些經文顯示他們從神領受比較那些外邦更崇高的性道德觀念,創世記字?行間流露排斥迦南地的惡俗,含極可能因作在父親下體的性行為招咒詛(九20-25),41法老和亞比米勒因強取撒拉和利百加而承認幾乎犯了姦淫(十二10-20,廿1-18,廿六6-11),所多瑪城同性戀的惡行(十九1-11),羅得與女兒同房(十九30-38),猶大和兒媳亂倫(卅八12-30),流便與父親的妾同寢(卅五22)招斥責(四十九3-4),約瑟抗拒誘惑時更肯定宣告姦淫是得罪神的大惡(卅九9)。

雖然列祖從自然啟示和神的感動領受比外邦更高的道德標準,但他們人性軟弱的表現催逼神早日訂佈明文法律作婚姻的守則。拿鶴娶了姪女為妻(創十一29),而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姐妹(創廿12),暗蘭與姑母結婚(出六20)都是一些例子,顯明自然啟示缺乏約束力。雖然有人解釋,「當亞伯拉罕的時候,神還沒有禁止這事,大概他也不能在這事上作主,因為當時的親事多是父母為兒女定的。」42但必須考慮早在列祖之前,古近代東,特別是列祖的祖家巴比倫一帶的文化,已禁止近親通婚。43所以神認為摩西時代已到達一個必須用律例明確地指示以色列人的婚姻生活。雖然如此,利未記嚴謹的性條例,仍多時被破壞(例如士十九22-26;撒下十三10-14,十六22;瑪二14-16等),耶穌清楚說明舊約婚姻律例不能完全,是因為人心硬(太十九8),婚姻的條例對於重生的信徒,不是性行為的規範,而是心靈的原則(太五27-32),目的不單維護婚姻制度的神聖,更要信徒明白神在基督?向教會顯示愛的奧祕(弗五22-33)。

(2)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當神說那人獨居不好(創二18),神就為男人造一個配偶,這配偶是用男人肋骨造成的女人, hV;aoi ~ishsha{h ?? (創二22),即男人vyai ~i^sh ?? 的雌性名詞,然後聖經總結: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創二24)。妻子也就是希伯來文女人的同一個字,當時夫妻二人(創二25)原文即那男人和他的女人,絕不含糊地說明婚姻必須是人類男女異性的結合。利未記本章以律例規定必須這樣,男人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22節),清楚斥責同性戀是觸犯神的誡命。新約並不廢除神道德的命令,44保羅評論:神任憑他們放縱可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一26-27;參林前六9;提前一10)。23節進一步界定,婚姻不但必須男女異性,並且一定是人類的異性,一方面不是人類都是犯罪: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雖然一般觀念同性戀似乎不比人獸雜交嚴重,但申廿三18同性戀者形容為狗,啟廿二15不能進新城的犬類,與行邪術的、淫亂的、殺人的和拜偶像的併列,可見這兩種異類性交同樣是神所憎惡的。

(3)婚姻使二人成為一體

神設立婚姻制度時說: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固然這句可以描寫洞房交媾時男女身體結連的情況,但一體 dj;a, rc;b; ba{sa{r ~echa{d ?? 神學意義的講解,最清楚的經文就是本章。這希伯來文最普通的意思是肉,肉體,血肉,血氣等,但在婚姻的觀念上,一體是一個法律的辭句,表示一個最親密的關係,45夫妻彼此要付對方的一切責任,可以說是當作一個獨立單元看待。因為妻子是肉中的肉(創二23),所以結婚使男女成為一體(肉)了。本章第6節開宗明義說明不可亂倫的原因,因為婚姻使男女成為一體,使一個沒有血統關係的人成為配偶肉中的肉(參6節註),所以露一方的下體,即露另一方的下體。本章多次運用句式不可露……(女性)的下體,這本是你……(男性)的下體(8、16節)和不可露你……(女性)的下體,她是你……的骨肉之親(12、13、17節)來表達這個觀念,而第cs167節你父親的下體,就是你母親的下體(參該節註)相信是最清楚說明二人成為一體的教訓。因為這個原則,女子出嫁,不但成為人家的媳婦,更成為家翁的女兒(路一11,三1),按法律觀點,也就是丈夫兄弟的姐妹,所以即使丈夫死亡,丈夫的兄弟也不能娶她(16節),因為兄弟姐妹不能通婚(9節)。

(4)婚姻是一夫一妻的

神設立婚姻制度時清楚指出二人成為一體,既是二人,就是一夫一妻,沒有第三者。耶穌也清楚引用這節聖經: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了。(太十九4-6)從耶穌這些話中,可見舊約的人已認識婚姻只有夫妻二人的道理。雖然如此,許多學者面對舊約一些多妻的記載,例如拉麥(創四19)、亞伯拉罕(創十六1-3)、雅各(創廿九27-30,卅3-9)、以掃(創廿八9)、大?(代上1-9)、所羅門(王上十一3)等,企圖以舊約道德律較低來解釋這些為合法的行為。46但舊約有不少經文積極地引導以色列人明白一夫一妻的啟示(例如申十七17;賽六十二5;箴十八22,十九14;詩一二八3;傳九9;瑪二14-16等)。而本章18節就是一條禁止多妻的律例。

本節聖經傳統地被視為禁止同時娶兩姐妹的條例,但若按字義和文章段落結構來看,本節不是連接上文解釋亂倫而是開始講論不正當的性關係:

i. 不可另娶她的姐妹  jQ;ti aOl Ht;joa}Ala, HVai 不是唯一的譯法。姐妹 Ht;joa} ~acho{tha{h 可能是簡略的拼法(正寫是 Ht;joa} = H; ; + twOja} )但在古代沒有母音的抄本也可以是另外一個 Ht;joa} ~acho{tha{h 。即使 Ht;joa} ~acho{tha{h 是正確的串法,這字也不一定是她的姐妹,與本句完全相同的詞句 hV;ai Ht;joa}Ala, 在舊約其他的八處經文(出廿六3、5、6、17;結一9、11、23,三13)都是另外一個的意思,男性相等的句法他的兄弟 wyjia; Ata, vyai 多次同樣是另外一個的意思,47所以按希伯來文的習語,不可另娶她的姐妹是不可另娶一個妻子的意思,48死海古卷的利未記抄本,這句就是不可又娶另外一個妻子。Ginzberg指出該團體講解聖經的CD 4:20-21斥責他們在生的日子娶兩個妻子 !hyyjb !y`n yt` tjql 是利十八18的意譯。耶丁(Y. Yadin)又指出,另外一個死海古卷文件cs1611Q Temple 57:17-19用本節的字句講解申十七17:他(王)不可在她(第一個妻子)以外另娶一個妻子,因只有她與他同度他在生的日子,但如果她死了,他就可以娶另一個(妻子)……49由此看來,自相當早期的猶大釋經家就已經認識本節實意是禁止多妻而非亂倫的講解。

ii.本章文學結構顯示本節開始新一段論不正當的性關係,所以所講論的不是娶兩姐妹的亂倫,而是多妻的不道德。本章除了導言(1-5節)和結語(24-30節)外,主要的內容分為兩段(6-17、18-23節)。50第一段主題和句式分明,第6節提綱挈領點出主要是: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露……下體 hw;r][, twOLgl] l#gallo^th erwa{h ?? 就是本段的標準句式,接?的十一節聖經,每一節都是用這句式(中文翻譯字詞次序完全一樣,希伯來文卻是稍有不同,直譯是……的下體你不可揭露)將亂倫的條例說明:

7. hLegt] aOl
du;M]ai tw;r][,
不可露
你母親的下體

8. hLegt] aOl
d;ybia; Atv,a} tw;r][
不可露
你父親妻子的下體

9. hLe,gt] aOl
d;t]wOj]a} tw;r][,
不可露
你姐妹的下體

10. hL,egt] aOl
d;n]Bi AtB tw;r][,

d;T]Bi Atb wIa
不可露
你孫女的下體

11. hLe,gt] aOl
AtB tw;r][

d;ybia; tv,ae
不可露
你父親妻子女兒的下體

12. hLegt] aOl
tw;r][,

d;ybia; AtwOja}
不可露
你父親姐妹的下體

13. hLegt] aOl
tw;r][,

dM]iai AtwOja}
不可露
你母親姐妹的下體

14. hLegt] aOl
(tv,ae) tw;r][,

d;yba; Ayjia
}O不可露
你叔伯妻子的下體

15. hLegt] aOl
d;ut]L;K tw;r][,
不可露
你兒媳的下體

16. hLegt] aOl
tw;r][

d;yjia; Atv,ae
不可露
你兄弟妻子的下體

17. hLegt] aOl
tw;r][,

HT;bW hV;ai
不可露
妻子和她女兒的下體


18節卻缺乏這句式,顯示段落和主題的轉變。由這節開始的六節聖經,用連接詞和 w] w#開始(中文沒有將這連接翻出來),以否定詞不可 aOl Lo^~結束句子:

18. jQ;ti aOl
Ht;joa} Ala, hV;aiw]
又妻子外的另一個
你不可娶

19. brq]ti aOl
hVai Ala,w]

Ht;a;m]fu tDniB]
不潔淨的污穢女人
你不可親近

20. @Tti AaOl

[rz;l] du;T]b]k]v
d;t]ym[} tv,ae Ala,w]
又你鄰舍的妻子
你不可同寢交合

21. @Tti AaOl

&l,Ml rybi[}hl]
d;[}r]ZmiW
又你的精液
不可獻給摩洛

22. bKivti aOl

hV;ai ybeK]v]mi
rk,;z; Ata,w]
又男人
你不可同寢像女人一樣

23. @Tti AaOl

d;u;T]b]k;v]
hm;heB] Alk;b]W
又一切的獸
你不可同寢


所以從不同的句式和內容看來,第18節是禁止多妻的條例。

iii. 本節與16節比較。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條例不是論弟兄在生時的行動,因為那是犯姦淫(20節,廿cs1621),也不適用於弟兄無後的特殊情況。這條例是以男子的觀點寫的,若換作女子角度,就是不可嫁給丈夫的兄弟,一個女子不可嫁給兩兄弟,若再造一步以男性觀點推論,就成為不可娶妻子的姐妹,一個男子不可娶兩姐妹,所以禁止同時娶姐妹的條例已經包括在16節的律例內,51實在沒有18節重贅的必要。即或18節目的是講解16節的律例,也沒法解釋為甚麼即使丈夫死亡(除了無後的特殊例外)女人也不可嫁給他的兄弟,而男人只是你妻還在的時候不能娶她姐妹,妻子死後就可合法結婚?

iV. 廿10-21;申廿七15-26列舉亂倫規戒和刑罰時,都沒有提及同時娶兩姐妹怎樣處置,似乎在亂倫的項目中並沒有娶兩姐妹的規條。

V. 18節和上一節相同,都是禁止同時娶兩個女人為妻,17節非常清楚說明同時娶了妻子的女兒或孫女,因為血統的關係就是亂倫,所以這樣的行動本是大惡,是倫理道德的過錯。反觀18節,同樣是娶了兩個女人,如果是指同一血統的姐妹,本節只說禁止的原因是作對頭引起家庭糾紛而不是道德的大惡,實難以想像。況且作對頭 rrox]li Litsro{r ?? 不必是亂倫的大惡,毘尼拿不是哈拿的姐妹,卻作她的對頭(撒上一6),所以從上述各方面的討論,可以肯定本節是律法明文禁止多妻的命令,雖然舊約信徒有多妻的事實,但神的寬容並不等於神的稱譽認同,耶穌論休妻時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訶,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單數)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太十九4-5)肯定地指出一夫一妻,是自神創立婚姻以來聖經清楚的教導。



40 Hammurabi Code§129, 154, 155; Old Assyrian Code§13, 15b;The Hittite Code II§83、84等。

41 H.G. Stigers, A Commentary on Genesis, (Zondervan, 1976) pp.118-121; G. Ch. Aalders, Genesis, vol. 1(Zondervan, 1981) pp.204-207; H.C. Leupold, Exposition of Genesis, vol. 1(Baker, 1942) pp.348-350; A.P. Ross, "The Curse of Canaan", Bib. Sac 137(1980): 223-240.

42 丁良才,利未記釋義,p.123.

43 例如Hammurabi Code§130, 154-158; Hittite Laws§95.

44 關於有一些企圖以舊約不合符新約時代的論點,解釋本節的同性戀乃聖經所准許,可參考P. Michael Ukleja, "Homosexuality and the Old Testament", Bib Sac 140(1983), 259-266. 的駁斥。

45 N.P. Bratsiotis, " rc;B;", TDOT II 318, 327-328.

46 有關這題目的討論可參考吳羅瑜編是非黑白(天道,1978) pp.93-100; W. Kaiser, Toward Old Testament Ethics, pp.182-190; Rushdooney, The Institutes of Biblical Laws, pp.362-368.

47 創十三11,廿六31,卅七19,四十二21、28;出十23,十六15,廿五20,卅七9;利七10,廿五cs1514、46,廿六37;民十四4;申廿五11;尼四19;伯四十一17;耶十三14,廿五26,卅四14;結四17,廿四23,卅三30,四十七14;珥二8。

48 J. Murray, Principle of Conduct, p.253; Kaiser, Toward Old Testament Ethics, pp.185-186.

49 死海古卷這些文件的討論,參Y. Yadin, Megillat ha-Migdas% : The Temple Scroll, (Israel Exploration Society, 1977)2, p.182; J.A. Fitzmyer, "The Matthean Divorce Texts and Some New Palestinian Evidence", TS 37(1976): 215-216; J.R. Mueller, "The Temple Scroll and the Gospel Divorce Text", Rev Q 10(1980)251; G. Vermes, "Sectarian Matrimonial Halakhah in the Dasmascus Rule", JJS 25(1974): 197-202; Angelo Tosato, "The Law of Leviticus 18: 18: A Reexamination", CBQ 46(1984) p.200.

50 註釋家對本章的分析基本相同,唯一可爭論的是主題內容兩段怎樣分割,有些認為第一段是至18節結束,19節開始新段落,例如Wenham, Snaith, Harrison等。但亦有以17節結束作第一段結束,18節開始新段落,例如K. Elliger, Leviticus, ( ?? Tu/bingen : Mohr, 1966); W. Kornfeld, Das Buch Leviticus, (Patmos, 1972); J.R. Porter, Leviticu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6)等。根據下文的分析,這個分法此較正確。

51 Murray, Principles of Conduct, p.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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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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