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稿】同性婚姻對社會、教育毫無衝擊?
本文由台灣守護家庭聯盟提供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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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間團體對於護家人士之文宣表達「過多解釋」之疑慮,如:尤美女委員所提之同婚草案僅涉及「男女變雙方」,並不涉及「多元成家」等語。就此疑義,茲敘明如下:

1. 本次同性婚姻修法,分別由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雖然尤美女立委提案所涉及之修法條文相對較少,但基於性質相同者併案審查的原則,關於民法親屬篇、繼承篇及家事事件法的相關修改,本當採一併而論的方式評估。

2.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明文「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

3. 護家人是從「子女養護教育」之角度對於政府政策提出質疑,除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外,屬國際人權條款明文保障之權利,並不容許社會部分異議人士恣意抹黑。

我國已引進法規影響評估制度
近二十年來,國際上(包括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即OECD國家)積極推動「法規影響評估制度」(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RIA),透過「決策過程的透明與參與、多元方案之擬定、以及方案間之比較分析」等步驟,來確保政府施政的品質與人民參政的權利。

我國現行制度中,其實已存在許多與「法規影響評估制度」精神相似的規範,包括預算法第34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對於多元方案之強調,以及行政程序法第4章有關諮詢程序之規定等。

此外,基於推動「法規影響評估制度」(RIA)與APEC的 GRP倡議相符,2005年陳水扁政府主政時期,行政院修訂「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等規範,將「法案衝擊影響評估層面及其範圍」納為研擬法案之法制作業事項。 其中,「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明訂「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

我國未就同性婚姻制度實施法規影響評估
按民進黨尤美女、國民黨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之同性婚姻草案,涉及超過112項法規及300多項條文的修訂,對於社會可能引起之衝擊難謂不大。行政及立法院竟未曾實質進行「法規影響評估制度」(RIA),相關修法對於教育及社會人倫可能造成之衝擊,竟掩耳盜鈴、毫無頭緒。鑑於尤美女等立法委員於行使職權有黑箱作業之情事,家長不得已向公司請假,上街頭表達對於政府的不信任,有何不可?

如同性婚姻利益團體認為護家家長所言過甚,何不共同呼籲政府依法採取透明與科學方法,並積極邀請正反雙方所指派的學者專家共同進行「法規影響評估制度」(RIA),特別就社會人倫及教育制度的可能衝擊做出客觀評估,以杜絕社會爭議?

如果不是被政府所逼,沒有父母是願意推著嬰兒車上街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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