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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證據 認識權益 司法角度談性影像案件 (2025年09月14日)

新聞提供: 教會公報

【林婉婷採訪報導】9月12日晚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攜手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舉辦的「守護網路安全——數位性別暴力」線上系列課程,第三場邀請橋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第11屆「紫絲帶獎」司法領域得主鄭子薇主講,談「法律怎麼幫?被害人求助的司法流程與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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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子薇指出,談到性私密影像外流的犯罪,早期多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暴力,例如分手報復而散播前伴侶的性影像。但在疫情之後,大量活動轉移到線上發展,這也使得犯罪轉為更具規模、專業的分工模式,例如創意私房、FANS17、5F自拍等;平台用戶購買影像或刊登廣告,等於提供資金支持犯罪者繼續偷拍、誘騙取得兒少性影像。鄭子薇強調,偷拍不是滿足個人性癖好;當性影像可以盈利,就可能助長犯罪集團的惡行與數位性別暴力的發生。


兒少性影像不適用兩小無猜 誘拍觸法


鄭子薇以案例說明:有14歲少女與17歲少年遠距離交往,少年要求少女拍攝兩人發生性行為的影像並傳給自己;少女照做後,少年將影像存在自己的雲端硬碟。若少女要提告,雖然為未成年人,但無需經過家長同意,且性影像案件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少年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原因在於「引誘兒少拍攝性影像」。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支付對價持有」「經同意拍攝、製造」和「散布、傳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為三年以下;「持有足以引發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被查獲處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拍攝、製造」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強暴、脅迫、藥物、詐術、催眠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處七年以上。


如果上述例子的少女為18歲、少年為19歲,此案適用《刑法》。支付對價觀覽、持有、經同意拍攝或製造成人的性影像,皆無罰則。未經同意拍攝、製造(例如偷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違反意願(例如強拍)為五年以下;散布、播送、供人觀看者,該影像若是經同意拍攝處五年影像(告訴乃論);未經同意拍攝為半年以上、五年以下;違反意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上述圖利加重二分之一。


關於兒少性影像案件中的「謊報年齡」問題,鄭子薇說明,確實行為人可以提出證明,例如當初有詢問對方是否成年、對方長相和打扮成熟等等;然實務上常常是雙方「各說各話」,因此調查案件時需要搜集大量對話紀錄,查看是否有提及年齡、就讀什麼學校等。而針對人工智慧(AI)繪製兒少性影像是否觸法,根據衛生福利部函示,以AI繪製兒少裸露性器官或性行為之擬真圖畫,因為使用資料庫包含真人影像,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


浴廁偷拍竟被判無罪 法令不適用惹議


鄭子薇再分享兩個案例:A在國小偷拍學童、女性如廁;B在浴室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同居人的未成年女兒沐浴。乍看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然而近期有偷拍行為人最終被判「無罪」,原因在於法院認為如廁、沐浴不是兒少「性活動」,因此行為人此舉屬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而不是「兒少性剝削」。


鄭子薇進一步指出,隱私秘密權遭到侵害屬於「告訴乃論」,若受害人沒有在時間內提告,則無法追溯行為人的犯罪。告訴期間為從知悉行為人起「半年內」,這個時間其實轉瞬即逝,再加上司法程序漫長,受害者知情後也來不及再提出告訴,導致上述偷拍案件最終被判無罪。講師說到這裡,線上聊天室充滿與會者們難以置信、無法接受的留言。


多數民眾對於什麼罪行適用什麼法令並不熟悉,因此鄭子薇建議,警察同仁在處理相關案件、製作筆錄時,問法應為:「就本案你所指訴的所有事實,不管構成什麼罪,你是否都要提告?」而報案人回答應為:「是。我要告對我偷拍的人,不管構成什麼罪我都要提告。」避免有法令不適用的情形。


關於案件調查,鄭子薇以自己參與處理的「援交恐嚇案」為例。該案中,受害人被行為人持有性影像威脅,與父母坦白後前往警察局報案後,警察報請檢察官指揮調查;檢警第一時間羈押行為人,避免其銷毀證據;又從法院聲請到搜索票,查扣行為人的手機、電腦、硬碟等設備,蒐證後徹底刪除這些性影像。最終該行為人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經討論與共識,高雄地區警方針對性影像案件,原則上都會報請檢察官指揮調查與聲請搜索票。


鄭子薇點出,「搜索」是目前唯一可以違反行為人意願,徹底檢視、查扣、沒收各樣設備裡檔案的方式。搜索的主要途徑為檢察官依職權,或警方經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但必須有事證;除了手機外,也能夠搜索住家、電腦、雲端。而逮捕「現行犯」時的附帶搜索、扣押,只能針對隨身攜帶的物品或交通工具。


關於兒少性剝削案的「重複陳述」的問題,鄭子薇坦言,雖然有減述作業,但實務上很難避免重複詢問。社工評估、醫護驗傷採證、警察初詢、檢察官複訊等過程,有時確實要依據職責確認細節;再來,被告可能提出抗辯、證據,以及審判中被告有「對質詰問權」,因此檢警或法官確實會再請被害人到場的說明。而針對「被害人可以請求信賴之人同在場」,若有干擾偵查的情形,例如頻頻代替或誘導回答等,還是會請家長等在外稍等,改由社工陪同受害兒少。


記錄細節與保存證據 為司法程序預備


鄭子薇提醒,不論是否報案,都應詳細記錄過程;一方面是可以作為陳述時的依據和參考,也避免事件處理曠日費時、細節記不清楚,在上法庭時被告律師主張原告陳述前後不一致、不可採信等。紀錄細節包含「犯罪事實」,如時間、地點、對象、發生的事情、對方觸碰的位置、有無受傷、受傷部位、受傷過程、有無拍攝影像、拍攝時間、拍攝設備、拍攝內容、拍攝手段與是否違反意願、影像是否上傳、上傳時間、對方是否知道被害人年齡、是否看過被害人的書包或制服等。


「證據」包含對話紀錄、截圖與原始出處、有無別人看到、有無和別人說、跟哪些人和講了什麼。「所犯法條」可能為何,可以先諮詢性影像處理中心或婦幼隊、免費法律諮詢等。上述犯罪若有多次,則分次記錄;原始證據保存到最終判決確定;若需要社工陪同、法律扶助和諮商資源,可以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或聯繫各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鄭子薇表示,報警流程通常很冗長,除了預備好體力;若有任何疑問可先聯繫婦幼隊以確認轄區和約定時間。受害者的其他權益包含可以委任律師提出告訴,律師能夠於審判中閱卷、代收文件;可以請求隱私保護及隔離措施;可以請求知道案件進度;可以聲請證據保全等。


問答時間,鄭子薇回覆與會者們的提問,包含兒少自願與自行拍攝性影像後上傳網路是否觸法、偷拍現行犯的手機沒有找到影像是否能聲請查扣、在公共場合發現針孔偷拍如何應對、案件簡述能否適用於校園性平案件、如何聲請證據保全等問題。她特別提醒,家長上傳幫孩子洗澡的影像,雖然沒有實際觸法案例,但有一定風險,也無法確保孩子長大後對此事的看法,因此不建議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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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20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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