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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中文聖經註釋》

申命記 第19章

看顧無辜者的神(十九1∼21)

思想 對於誤做錯事的人應否給予改過的機會?故意作假見證的我們應當斥責嗎?

 .逃城(1∼13)。這段經文結構緊密:1∼3節是總論,4∼7節是解釋,8∼9節是詳細的預說,10節是不可流血的警告,11∼12節是有關謀殺的處理,13節是結語及應許。在當時的社會,報血仇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及風習,殺人者也無法倖免地必為被殺者家屬所殺。因此,神為保護那些無意殺人者(5節是一例子),特意吩咐於約旦河東及河西各設三座城,作為誤殺者避難之所,在其中生命可以得保存。及至在任的大祭司死後,他才重獲自由(參民三十五章)。這樣的定規,既表明神的公平,又可以保護那些無意殺人的人。鑒察動機是神的本能,但人卻沒有這種能力,往往只看事情的表面而定人的罪,求主使我們有寬容的心,明白人的無辜與無意,更願意忘記別人的過錯,使他可以不單保有生命,也得以重新被接納。

 .地界(14)。不可挪移地界可以保障人人平等,也防止恃強凌弱的現象,因為產業是屬於神的,祂按人口的多寡而分配,可稱為人人平等的社會先聲。

 .假見證(15∼21)。律法定例,凡兩三個人作見證,即可定案,而對作假見證者的嚴懲,可作為一種警嚇作用。凡作假見證而被查出的,他所要加於無辜者身上的刑罰就會轉歸其身,這不可謂不嚴峻,可收一定的阻嚇力量。小心取納別人的見證是我們的責任,一旦聽信錯誤的言詞,使我們對人的觀感改變,輕則誤會他人,重則有使人跌倒的可能。我們不單絕不應輕易作假見證陷害人,更要使假見證在我們手上得以澄清呢!

祈禱 主啊,?是至公義的主,又是保護無辜者的主,我感謝?。──《新舊約輔讀》



五 逃城與作見證等條例 十九1∼21

  這一章經文包含三條律例。每條律例的原本都可能很簡短,卻在後來被改成以講訓的口吻出現,而成了現今的長篇講詞,正如本書其他部分一樣。首先,比申典較古遠的約書,原規定無意殺人而置人於死的,須為他設個可逃往庇護的所在(出廿一13)。這庇護所,古代就是祭壇的壇角(參看王上一50∼53,二28)。可是,申典既規定只能到中央聖所去敬拜和獻祭,全國便會只有一個祭壇,這「庇護所」就顯而易見會有不足。因此,逃城的設置,就可能是申典由此中央聖所條例之規定而來的副產品。其後的文獻,就是被擄時代的加筆(四41∼43),和祭典的記述(民卅五9∼28;書二十1∼9),可能就是依據這申典的「革新」而來的。

  至於不可挪移地界和作見證要憑兩三個人的口,雖然是很古遠的法例,卻也是進住迦南後的規定。這是可以從以下闡釋經文時,明顯可以看出的。

{Section:TopicID=550}1 逃城與殺人犯 十九1∼13

{Section:TopicID=551}十九1∼3

  耶和華你的上帝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就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 城按照祭典的記述,這三座在迦南地的逃城(民卅五14),就是加利利的基低斯,以法蓮山地的示劍和猶大山地的希伯崙(書二十7)。

  要將耶和華你上帝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 所謂分為三段,就是分為三個地區的意思。這在書二十7已經可以看到,這三個地區就是(一)加利利區,(二)以法蓮山地區,(三)猶大山地區。

  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去 誤殺人的,在第cs164∼5節已有例子舉出來。民卅五22∼23,則給了更多一些的例子。至於預備道路的原文,固然可指開闢道路,主要乃是要安放路標,指示人知道逃向最近的逃城的方向。

{Section:TopicID=552}十九4∼7

  誤殺人的逃到那?可以存活 殺人者償命,是在約書中早已有規定的(出廿一23),而且殺人是不像其他罪過一樣,可用金錢作補償;殺人是不得以金錢作抵償的(民卅五31)。為這原因,申典不像耶典一樣看重由王家來治理犯罪者,乃容許報血仇的人,就是被殺之人的家屬或家族,向殺人者治以死罪作補償的。誤殺人的既不是蓄意殺人,就不應當判以死罪,因此,雖認定報血仇者殺了他為無罪(參看民卅五26∼28),卻設法使誤殺人者有逃生的機會。

  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 這句話可以看出兩方面:一方面是容許死者的親屬報血仇;第二方面是逃城必須是一地區中比較適中的地方,免得路途遙遠而使無意殺cs8人而置人於死的人,因路遠疲乏而給怒不可遏的報血仇者追上殺死。為這原因,勗勉者說: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Section:TopicID=553}十九8∼10

  耶和華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這句話可以作四個解釋:(一)按照出廿三31的應許,以色列人的境界並不單在迦南,即前第3節所提的三個地區,乃是從紅海直到非利士海(即地中海),又從曠野(即南地沙漠區)直到大河(即幼發拉底河)。(二)實指迦南地三區,不過其中有許多外邦人,需要逐步趕出,藉使以色列人控制的地界擴張(參看出卅四24)。(三)北國的申典作者,預期將來南北統一,這法典就不但在北方適用,也適用於南方,因此也是擴張了境界。(四)被擄時代的祭典,認定河東之地為應許之迦南地的擴張,所以在河東設置了三座逃城(參看四41∼43的註釋)。

  ……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因大衛、所羅門的時代,以色列國的勢力,雖然擴張至前面第一項所講的範圍,但許多地區並未實際佔領,也未曾見設有逃城的事,所以前述的第一項應被剔除。此外,按約書亞記的後半段和士師記的頭兩章,以色列人確是逐步消滅迦南地的外邦人而擴闊其控制地界的,但在士師時代和王國時代都不見有設置逃城的記載,所以前面第二項似乎也須刪去。還有,如果我們的猜測(即逃城的設置乃是申典規定中央聖所之副產品,見本章序言)為事實,則北國申典的作者確有「擴張」至南方的意念,因為虔敬上主的以色列人,從未以南北分裂為正常。但是,若書二十7的記述為正確的話,則三座逃城之中,已包含了南方的猶大,那麼前述的第三項亦屬多餘的了。因此,我們認為三座逃城之外,再添三座的說法,可能是五經編輯者,依據書二十8的話而加添的。另一個可能乃是,申典原有此句,書二十8和申四41∼43乃因這句而增添的。至於那一個可能為正確,則有待學者進一步的研究了。

  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申典的法律精神,不但是近於人情(准許報血仇),也是非常正義的(要設置逃城,免得誤殺人的被報血仇者所殺)。這都是因為申典作者,對上帝的極度敬畏而來的。

{Section:TopicID=554}十九11∼13

  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 這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方法很多,除了這?和民卅五16∼21所講的故意殺人的外,還有用毒藥、陷阱,或其他方法。?重點是在他有恨,凡恨人的,就是殺人的(約壹三15)。

  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申典所講的主持公義者,並不是王家或政府,乃是回轉到原始的支派和宗族的治理形態。因為北方的申典編修是處於北國末期的混亂時代,南方的修訂者亦在南國瑪拿西的敗壞世紀中,兩者都對王家和政府的治理失望,因此要回轉到由城中的長老來出面,到逃城去領出人犯來。這是預先經由長老的審判,證明殺人犯是故殺罪而言的。至於治殺人者以死的執行,亦非由王家或政府處理,乃由被殺者的親屬──報血仇者,去將人犯治死。

  你眼不可顧惜也…… 故意殺人的,是不尊重上帝對生命的主權,就如敬拜偶像或誘人隨從假神而不獨一的敬拜上主一樣,必須不受憐惜的治以死罪,正如七16和十三8∼9所說的。

{Section:TopicID=555}十九1∼13

  按現有以訓勉性講說的經文,是要求以色列人在進佔迦南以後,把全國分為三區,每區設一逃城,並在各處標明逃到最近的逃城的方向,以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去躲避報血仇者的追殺。這種逃城的設置,在士師時代和王國時代,均不見有記載。相反的,卻見有些懼怕被殺的人,逃到祭壇去抓住壇角,藉作免被殺害的事例(王上一51∼53,二28)。因此,我們認為設立逃城的事,乃是申典在要求百姓當到中央聖所去敬拜之後的產物。因為設立中央聖所之後,全國只有一個祭壇,誤殺人的就無法逃到附近的神壇去避難了的緣故。此外,假如將來以色列的地界,蒙主賜福擴張,就必須在這三座逃城之外再添三座,這就是祭典的作者和申命記派在被擄時代的修訂,會記述在約但河東設立三座逃城的原因(書二十8;申四41∼43)。

  逃城只為誤殺人的,逃到那?之後,直至大祭司之死的大赦後,方可出此逃城而不再被報血仇者所殺(民卅五25∼28)。但故意殺人的,經會眾的審判屬實(民卅五24),本城的長老就要到逃城去將人犯領出來,交給報血仇的人治以死罪,藉以刑罰那不尊重上主對人的生命之主權者,也給百姓以儆戒,使不會效尤。

2 不可挪移鄰舍地界 十九14

{Section:TopicID=557}十九14

  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 原文的申典法律條文,也許是像十條誡中的短句誡命一樣,是你不可挪移鄰舍的地界。在轉變為摩西臨終前的訓勉後,便加長了一些語句。無論如何,這是在進入迦南定居之後,才有這種需要而來的律例。從歷代以色列人的觀點來看,挪移地界的罪,不但要受外在的刑罰(伯廿四1∼2;何五10),也要受上帝的咒詛(申廿七17)。

  那是先人所定的 以色列人受教導要敬畏上帝,因此對孝敬父母的誡命也就非常重視。這孝敬父母中,對先人所定的規例(如耶卅五章之利甲族人的先祖吩咐不可喝酒、蓋房和種植等;王上廿一章之拿伯不敢將先人留下的產業與亞哈王換更好的園地等)和不可挪移地界(參看箴廿二28,廿三10等),是非常重視的。

{Section:TopicID=558}十九14

  以色列人不可挪移鄰舍的地界之律,不但關乎社會的安寧,與鄰人和睦相處而作規定,也是關係上帝對作兒女要孝敬父母的誡命而製訂。先人所定的地界若有私自挪移,不單是不尊重鄰舍的產業,犯了偷竊的罪行,也是違背了先祖所定的基址,亦即是冒犯了上帝的誡命。故此是一種嚴重的罪行。

3 見證與假見證的處理法 十九15∼21

{Section:TopicID=560}十九15

  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 見證的含義,是指目擊的證人。目擊證人,可能會因站立的角度不同,對事件的真相會見得有偏差。更要緊的,當目擊證人作見證時,他也有觀點的不同。譬如某人是素來作惡的,某人素來是好人,或某人素來是惡人但對他友好,某人素來是善人卻對他不甚客氣等,都會使作見證者的講述,因其觀點的不同而有所偏差。此外,更有人因對某人含恨在心,無中生有的報稱見到某人行惡。這就構成假見證的罪行了。若只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這些因觀點、角度的偏差,和無中生有的虛假,就容易屈枉人或羅織人入罪。

  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這?的兩三個人,不是以這為確定的數字講,乃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要有好些人的目擊或了解事實的背景者,出頭在審判的時候作證而言。多人的見證,可綜合不同的角度和觀點,找出事實的真相,才能判別是非真假,而作出定案來。

{Section:TopicID=561}十九16∼19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這?的若,是一個假設。這假設是萬一有這麼一個兇惡的人(這兇惡的原文,不是表達外貌的兇神惡煞,乃指內心的陰險惡毒,因此似應譯成「惡毒」或「險惡」為佳),起來指證他人作惡。這種指證,就類如出廿三1所說的散佈謠言或妄作見證。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這是和古代在城門口的聽審有所不同了。這述說的審訊所在,可能是在中央聖所,即高等法院(參看十六18的註釋)聽審了。這也和今日許多國家的法例相同,即誹謗的案件不是由地方法院主審,乃在高等法院進行審理。

  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 雖然在高等法院,並有祭司的陪審,但因這案件是「見證他人作惡」,因此是屬於民刑訟訴,而非宗教紛爭,故此主持的是審判官而非大祭司。細細的查究,是聆聽兩造的供詞,依供詞引出另些證人作旁敲側擊的諮訊,又按這些資料根查實據,用以得出結論。

  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 結論證明控訴人是作假見證時,則這被訴人若罪案成立當受的懲罰,就是作假見證者應得的懲罰。這也是後面21節所說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的道理之一。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必須如此嚴懲作假見證者,使他得?他想要別人得的懲罰,才能將這意圖作假見證陷害人的惡,不至再在百姓中產生。

{Section:TopicID=562}十九20∼21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 這是殺雞儆猴的方法。惟有嚴刑重典才能起阻嚇作用,使人懼而不敢起作惡控告他人的意圖。

  你眼不可顧惜 這句話不但解釋以上的經文,要嚴懲作假見證的人,不可存憐憫之心以致放過這樣的壞人,免使社會中惡人囂張,也是引導下面的一些詞句,指明要以惡報惡的。

  以命償命 這話和以下的各詞,均與約書的要求相同(出廿一23)。祭典規定凡故意殺人的,不可以贖價代替(民卅五31),乃要治死(利廿四17)。但在約書,打奴婢致死,卻不是償命,而是受刑,大概是按奴婢的價值而受相等價值的刑罰(參看出廿一21)。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這些詞句的規限,原來的用意是指定報復的人不能夠「過火」,就是不可在怒中超出犯錯之人當得的刑罰的意思。在以色列中,從來就沒有如此野蠻的把傷人眼者的眼睛打傷,或把打脫人牙齒者的牙齒打脫等。乃是按該受傷者皮肉的價值,該人的身分地位,醫藥費用的多少,家人因這傷害所受的驚嚇與耽心,受傷者日後能否使用這部分的器官,若不能的話,對他日後工作會遭受的損失,以及這傷者為此會否有名譽上的損失等加入在內,最後才再考慮賠償人的經濟能力等項,而由審判官或長老作個決斷,給以金錢或實物的賠償。不過,這種法例,在古代的美索不達米亞,和在耶穌時代的羅馬法律,卻多有按字義執行的實例。就是因為羅馬的這法例,而使許多人錯解了舊約聖經的這法律的精神,殊為可惜。

{Section:TopicID=563}十九15∼21

  申典所定的見證與假見證的處理法,乃是作見證的必須是目擊證人,且不能單獨以一人的見證作準,藉免有觀點與角度的偏差,並杜絕惡人意圖羅織他人入罪的弊端。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查證無誤後才可定案。至於作假見證的人,在高等法院細查慎究證明控訴人是作假見證時,就要按被訴人若罪名成立當受的刑罰,來刑罰作假見證陷害人的人。用這嚴刑峻法的目的,是儆戒效尤,使其他的人不敢以身試法。因此,在審理這作假見證的判決上,絕不能寬待,要以命償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中文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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