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字級:
關乎案件審理(19:15-21)
申命記 第19章
(1)要真實查究爭訟案件
「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19:15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19:18
〜不受人的兇惡影響,要有二三個人的口作見証,要細細查究
(2)要嚴治作假見証之人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19:18-20
資料來源: 教會實用資料庫網站
新增日期: 2008/10/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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