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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L註釋資料
申命記 第17章
3.敬拜別神的,經過詳細查證後應該處死 17:2-7
●諸「城」:原文是「城門」。
●「違背」:原文是「跨過」、「踰越」。
●「象」:原文是「軍隊」、「星宿」。
●「天象」:SH 3605+SH 6635+SH 8064,原文是「天上『萬
象』」。
◎ 17:3 敬拜別神或天體的事情,自古就有,當然後來猶大國被
巴比倫滅亡前頗為盛行 王下 23:5 。
●「細細地探聽」:SH 1875+SH 3190,「徹底的調查」、「
好好的詢問」。
●「果然」是真:原文是「看哪!」。
●「果然是真」:「看哪!果然是真」。
●「準有」:SH 3559,「確定」、「確實」。
●「城門外」:原文是「城門那?」。
●「用石頭將他打死」:原文是「向這男人或這女人丟石頭,
處死他們」。
●「兩三個人」:原文是「要憑兩個人的口或三個人」。
◎ 17:6 因為這是死刑,所以要求要有多數的見證人才能宣判並
執行,不可因單一的見證人來宣判死刑。
◎ 17:7 是要求見證人要出面暴露身份,如果這個控訴是假的,
見證人將面對報血仇者的追殺與報復。
◎這段想到 徒 7:54-60 司提反殉道時也是如此。
◎即便如此不可單憑一人的言詞定罪,舊約中卻仍有「集體作
假見證」的悲劇出現,參 王上 21:1-13 。
◎對其他類型的罪,刑罰的目的是要叫犯罪者改過自新或作出
賠償,但這類型的刑罰,目的在於徹底清除以色列中拜偶像
的行為。
4.有關中央法庭的律法 17:8-13
◎ 1:15-17 記載以色列人在曠野時,有難解的案件是呈到摩西
面前審判。
◎ 17:8 的意思是中央聖所也擔任「最高法院」的角色。
●「爭訟」:字義是「爭論」、「爭辯」,該字是法律用語。
●「或因流血」:原文是「血和血之間」。
●「或因爭競」:原文是「訴訟和訴訟之間」。
●「或因毆打」:原文是「毆打和毆打之間」。
●「難斷」:SH 6381,「超越自己的能力」、「難以達成的
」。
●「祭司利未人」:這一個詞在申命記中就是指「祭司」或「
利未人中的祭司」之意。 17:18 18:1 24:8
●「審判官」:SH 8199,字義是「審判官」、「士師」。原文
形態是「陽性單數」,指「最高審判官」。
●「指教你的律法」:原文是「口裡說出的律法」。
◎ 17:9 「祭司利未人」是複數, 17:12 「祭司」是單數。可能
透露出此制度實際執行的細節。
●「擅敢」:SH 6213+SH 2087,「驕傲、放肆、自大的去做
」。
●「除掉」:字義是「銷毀」、「燃燒」。
●「擅敢行事」:SH 2102,「行為傲慢」。該字SH 2102僅
出現10次。
◎在 利 19:15,35 申 1:16-17 也有對於審判官類似的吩咐。
◎ 17:10-13 說明到中央聖所求審判,就一定必須服從審判。否
則必須被殺死。
◎聖經形容不理會中央聖所判決的表現是「擅敢行事」、「行為
傲慢」。在民主社會,自我為中心的思考模式下,常常會讓人
「傲慢」,天不怕地不怕,好像自己就是真理。聖經說要「除
掉這樣的惡」,我們是否也應該從我們的團體中「除去這樣的
惡」?
5.君王相關的律法 17:14-20
◎ 17:14 一開始有個SH 3588,「當」,表示這是「允許」,
不是「強制」。以色列人可以立王,不是一定要立王。
●「總要立」:原文是「設立 設立」。
◎ 撒上 8:4-5 就記載了以色列人要求立王。
●神所「揀選」:SH 977,「選擇」、「挑選」。
◎ 17:15 的意思就是不可以立外族人為王,被外族人統治的意
思。而且就算是要立以色列人為王,也必須立「上帝選定的人
」,而非想立誰就立誰。
◎ 17:16-17 針對君王有三個禁令:「不可加添馬匹(軍事力量
)」、「不可多立妃嬪」、「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 17:16 不是說「不可回埃及」,而是「不可為了加添馬匹讓
百姓回埃及」。埃及算是當時最強大的國家之一,因此君王很
容易想要在軍事上與埃及結盟。
◎馬匹是在西元前二千年以後,才被馴服為人拉車,並於希克索
人(Hyksos)入侵埃及後(西元前1720-1550),才開始於埃
及出現。目前所有金字塔壁雕和牆畫,均無馬匹而只出現驢,
可知在金字塔建築時期尚未廣泛使用馬匹。此時的馬在軍事上
的用途主要是「拉戰車」。
●「偏邪」:SH 5493,「轉變方向」、「離開」。
●「多」積金銀:原文是「非常多」、「極多」的意思。不是不
可以儲蓄,而是不應「只想累積大量財富」。
●「平生」:「所有的日子」、「整個時間」,「一生」的意思
。
◎抄寫和約乃是作為臣服於耶和華的記號,並作為他聽命於天上
宗主而治國的藍本。這項規定是當時的赫人等其他民族中,附
庸國在宗主權條約下所必須履行的步驟。
◎ 17:18-19 很清楚地說明君王不是最高權威,上帝與「上帝的
律法」才是最高權威,君王要學習、遵行聖經中的命令。當然
此處的「律法書」指的應該是「約書」一類的,而非整本聖經
。不過我們運用在今天的生活中,應該就以整本聖經為遵守的
對象。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原文是「他的心就不會向他的弟
兄高傲」。
●「高傲」:原文是「被高舉」。
◎ 17:20 很清楚說明人在高位很容易自己覺得高人一等。但閱
讀聖經可以讓君王知道真正的權威是律法、上帝,而非自己。
因此可以追求律法所要求的公平正義,讓王位延續長久。
◎最後一段給君王的規範與要求並不是特別的多,但真正能遵守
的似乎不多。
◎但以色列、猶大的王都沒有遵守上帝的吩咐。以所羅門王為例:
從埃及買馬 王上 10:28-29 、多娶妃嬪 王上 11:1-4 、積
蓄財寶 王上 10:21-26 。
◎聖經中也沒有明明地記載哪些君王在登基時曾經抄寫律法書,
可以猜測其實真正做到的君王並不多。
◎許多學者認為摩西應該不會想到以色列人日後會有君主制度,
因此這一段是後來加進來的。不過,當時周遭的國家都是君主
制度,摩西預先想到以色列人的政體改變也並非不可能。
資料來源: http://bible.fhl.net/
新增日期: 2018/04/04
狀態: 尚未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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