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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L註釋資料
申命記 第27章
十一、祝福與咒詛 27:1-28:68
(一)宣佈咒詛的話 27:1-26
1.摩西和長老們要求以色列人渡過約旦河之後,立石記錄律法重申
立約 27:1-10
○ 書 8:30-35 記載約書亞執行了這個命令。
◎ 27:1 提到摩西和眾長老一起吩咐百姓,這在申命記中不常見
,通常僅是摩西自己宣佈、自己吩咐。可能此處是要重新堅定
律法,因此特別照律法頒佈的時候一樣讓以色列的長老一起參
與 出 24:1-11 。
●「當天」:SH 3117,「日子」加定冠詞,單數。因此翻譯成
「當天」。主要的問題是 27:4 的記載中,儀式是
在以巴路山舉行,以色列人不可能過約旦河的當天
就可以到達。因此,實際的意義應該是強調「過約
旦河後的某一天」。
●「墁上」:字義是「粉刷」,該字僅出現在 申 27:2,4 。
●「一座石壇」:考古學家於以巴路山上挖掘到一座可能是這個
祭壇的遺跡。祭壇位於一個山峰上,以石頭製
成,寬7.6公尺,長10.6公尺,厚1.5公尺,
高2.7公尺。裡面有動物的骨頭。此處出土的
陶器時間大約是西元前一千兩百年。
◎ 27:2-3 這種將文字寫在石塊上的方式,當時的埃及人常常使
用。
◎當書籍還很稀少的時候, 政府把律法寫在石頭上,然後放在
各城裡, 好叫百姓能曉得。在埃及和巴比倫都是這樣:例如
漢謨拉比(Hammurabi) 的法典, 就是這樣公佈在他們兩個國
中。
◎使用鑿過的石頭給神造祭壇,就是在 出 20:24-26 被視為是
褻瀆神。此外以色列人當時還不會使用鐵器,若使用鐵器的話
,就可能意味著與別的民族合作。
◎許多學者都注意到 27:5-7 記載了要以色列人在以巴路山上建
立上帝的祭壇。這似乎就推翻了很多學者認為申命記是西元前
第七世紀以後著作的看法。因為這時中央聖所在耶路撒冷,南
北國也分裂,因此不可能在以巴路山上建立上帝的祭壇。
●「明明地」:SH 874+SH 3190,「清楚、徹底做好」。「清
清楚楚」的意思。
●「默默靜」聽:SH 5535,「保持安靜」、「靜默」。聖經中
僅出現於此。
●「祭司利未人」:實際的意義就是「祭司」。
2.六支派站在基利心山上為百姓祝福,六支派站在以巴路山上宣布
咒詛,利未人宣告內容 27:11-13
◎宣佈祝福的是雅各的妻利亞和拉結所生的六子之支派,宣佈咒
詛的是雅各之二妾所生的四個兒子及流便、西布倫之支派。
●「以巴路山」:字義是「石頭」或「禿山」,位於示劍之北方
。高於海平面1000公尺左右。
●「基利心山」:字義是「割除」,位於示劍之南方。
◎基利心山和以巴路山是兩個小山,位於巴勒斯坦的中央、示劍
附近( 創 12:6-7 33:18-20 )。
3.宣告咒詛的內容,而百姓要回應「阿們」 27:14-26
◎這一段總共宣佈了十二項咒詛,前十一項是特殊性的咒詛,最
後一項是一般性的咒詛。有學者指出前十一項罪惡都是不容易
被發現的(有的罪惡還特別強調是「暗中進行的」),這樣的
罪惡雖然法官不容易直接處罰,但上帝還是會查看並咒詛。
●以色列「眾人」:原文是「每一個人」。
●「高聲」說:SH 6963+SH 7311,「升高聲音」。
●「雕刻」:該字即是「偶像」。
●「暗中」:SH 5643,「秘密」、「遮蓋」。
◎ 27:16 的罪行是關乎十誡的第一誡 出 20:4 利 26:1 。
●「阿們」:「真正地」、「確實地」。
●「輕慢」:SH 7034,「以輕蔑的態度對待」、「羞辱」。
◎ 27:17 的罪行是關乎十誡的第五誡 出 20:12 。
◎在十條誡的第二部分,首條是要人孝敬父母( 出 20:12 ;
申 5:16 )。 出 21:17 中指出咒罵父母的當治死罪;而
申 21:18-21 亦規定不聽從父母的忤逆子,要受議會的審
判和用石頭打死。
●「走差」:字義是「犯錯」、「引人入歧途」。
◎ 利 19:14 規定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而申命記對一
切的傷殘和身體上有缺陷的人士之照顧,是顯而易見的。
◎ 27:18 字義是「讓盲人走錯路的,必受詛咒」。不過實際上
意義應該是「為了錢財誤導人」或「為了利益讓無法分辨善惡
的人作出錯誤的判斷」。
●「屈枉正直」:SH 5186+SH 4941,「傾斜正義」、「偏離
公平」。
◎照顧孤兒寡婦是申命記中三令五申的人道主題之一( 申 10:18
申 14:29 16:11,14 24:17,19,20,21 )。
◎ 27:18-19 的罪行是關乎十誡的第八誡 出 20:15 。
●「繼母」:原文是「父親的妻子」。指的可能是「繼母」、父
親另外的妻子或母親。
◎「用衣襟遮蓋」就是結婚之意( 得 3:9 結 16:8 ),故掀
開他父親的衣襟即是侵害父親的婚姻。
◎在 利 18:9 、 申 22:30 有規定「處置行淫的條例」
●與「獸」:原文是「與『任何』獸」。
◎ 出 22:19 規定要治死這樣的人, 利 18:23 20:15
甚至規定連那獸也要殺掉。
●「異母同父」:原文是「父親的女兒」。
●「異父同母」:原文是「母親的女兒」。
◎娶岳母在 利 20:14 中被認為是大罪惡,並要用火焚燒的。
◎ 27:20-23 的罪行是關乎十誡的第七誡 出 20:14
利 18:6-20,22-23 。
●暗中「殺人」:SH 5221+SH 7453,「擊打同胞」、「擊打
鄰舍」的。不一定是「殺死」、「攻擊」也
算。
◎ 27:24-25 的罪行是關乎十誡的第六誡 出 20:13 。
◎ 27:26 的意思是前述的十一個咒詛是一些例子,凡是違反律
法的,都會受咒詛。
資料來源: http://bible.fhl.net/
新增日期: 2018/04/07
狀態: 尚未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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