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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雅各書第二章注釋

雅各書 第2章

愛人如己(二1∼13)

 .不分貧富(1∼8)

  愛人如己,就不會因人的貧富而有不同的對待。富有不是罪,不應鄙視他們;但也不應奉承,更不應因為他們富有,而漠視現存的罪惡(6),阿諛他們。貧窮不一定對,因此不必去偏幫他們,但亦不應因他們貧窮而欺壓、藐視他們(3)。人貧窮可能是物質上的窮,他可能在靈?是富足的,故不應輕視他。況且,神常給貧窮人機會,看顧他們(5)。只可惜,教會常出現不平衡的現象:有重富輕貧、富人得勢的;亦有重貧輕富、偏幫窮人的。這都不是愛人如己的表現。

 .不違反律法(9∼11)

  愛人的人必不違反神的律法。為甚麼呢?

  1. 律法是至尊的(8):所謂至尊就是最寶貴、最大的意思。最大的誡命是甚麼呢?耶穌說是「愛神」和「愛人」。因此,律法的精神是愛,這是最寶貴的。

  2. 律法是完整的(9∼11):「全律法」就是完整、全套的意思。神給人律法不是叫人只守一部分,而不守其他部分,神乃要人守全部。律法的精神既是愛,我們就應照律法的吩咐去完全地愛。「不姦淫」,是指在肉體上不去侵害人;「不殺人」,就是不在生命上侵害人。因此,既然愛人就兩樣都不作。更進一步,我們要照律法的吩咐愛人如己,不分貧富、不分階級。

 .認識審判(12∼13)

  人若深知神要審判人,就會去愛人,不敢輕看任何人。因為知道那些「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

祈禱 求主教導我如何去愛。



有行為的信心(二14∼26)

 .沒有行為的信心無益(14∼16)

  雅各首先指出信心若沒有行為的表現,這種信心便沒有益處,因為這種信心不能救他(14)。正如不給人身體所需的溫飽,卻一味願人能「穿得暖,吃得飽」一樣,不切實際。不能救人,說甚麼好聽的話,都是無益。

 .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14∼20)

  雅各進一步指出,信心若沒有行為是死的,因為:

  1. 這樣的信心是分割的:「你有信心,我有行為」就是分割。分割的就不是整全的,就不是活的。許多信徒的信心就是這樣分割的,信心和行為沒有相連在一起。

  2. 這樣的信是屬魔鬼的(19):沒有行為的信是魔鬼式的,因為連魔鬼也信有神,也信許多屬靈層面的事。但問題是,牠沒有好行為去支持牠的信。

  3. 這樣的信亦是虛浮的(20):只口講信心,沒有行為支持,只是口若懸河,天花亂墜,沒有實質,皆為虛浮。可惜,許多人的信心就是這樣虛浮。既是分割的,又是虛浮的,屬魔鬼的;這樣的信心實在是死的。

 .行為證明信心(21∼26)

  雅各再進一步指出,行為能證明人真有信心。亞伯拉罕因信被稱為義,是有獻以撒之舉來支持的。喇合得被稱義,亦是表現於她對兩個探子的行動之上。行動表示了他們真的信。

默想 我們常講信心,到底我們的信心是真是假?是死是活?──《新舊約輔讀》



二.待人(2:1-13)

前章已經論到虔誠應如何表現於待人方面,就是要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這幾節則推廣上文的意義,用例牌解說明信徒待人該有的態度和原則︰

1.不可按外貌(2:1)

1 信徒跟世人的一大分別,就是不按外貌待人。世人不但用外貌待人,也歡喜別人用外貌待他;甚至明知別人對他的恭維稱譽,不是出於真誠的,也會歡喜接受。聖經在這?論到,信徒不按外貌待人的理由,是由為我們是信奉「榮耀的主耶穌基督」的人。這似乎說明了,我們信奉了基督的人、如果還是按貌待人,就羞辱了這榮耀的基督──因世人也曾憑外貌誤認了基督,而終於把祂釘在十字架上(林後5:16)。基督在世的時候,並沒有憑外貌爭取人的敬重(太12:19),只一味的向那位注重內心而不單憑外貌看人的神忠心(撒上16:7);我們得救也不是憑外貌乃是憑信心,這樣,我們就不可按外貌待人,也不可只以外貌的敬虔為滿足了;注重外貌的結果,必定使我們在靈性生活趨於虛偽,不求真實的進步。

「不可按著外貌待人」,這句話也是指著,不可按表面觀察事情或判斷人。就算我們有很豐富的人生經驗,但如果我們只憑已往的經驗,對於某事或某人的個別情形不深入了解的話,結果還是會判斷錯誤的。例如︰多數人作賊心虛,被人查問就會臉紅,但是有的人卻一聽見人家掉東西就會臉紅,他卻未必就是賊。許多人太相信自己耳朵所聽見的;但有更多的人,卻太相信自己眼睛所看見的;而那些太相信自己眼睛的,他們在判斷上的錯誤比起那些相信「耳朵」的來說,常常是錯得更加地離譜。

2.不重富輕貧(2:2-3)

2-3 雅各在這兩節經文中所舉的例,雖然是很淺顯易明的,卻包含著十分合乎實用的真理,照明了許多人心中深處的黑暗。這也是聖經的真理,跟世上許多只能供人欣賞,而不能實用「理學」不同的地方之一。這?所舉的例,只不過指那些重富輕貧,到完全表面化的人來說;但那些表面上不分分貧富,而實際上還是重富輕貧的人(或教會),卻應該同樣受到這些真理的警告。現在的教會,雖或沒有在聚會的地方,另設富人的高位,但在教會人事的組織和權力方面,卻常常把富有的人安置在高位上,讓他們很快就擔任教會中的重要職位,而不問他們的靈性情形怎樣;相反的,貧窮的信徒,雖或真誠愛主,卻只有很少的機會負責重要的工作,即或當選教會執事,他們的意見也不受人尊重。這種情形,不但不合聖經的要求,而且阻礙聖工,使教會漸漸世界化;這是不能完全聽從聖經的真理,而要聽從人意思所造成的結果。

3.不偏心待人(2:4)

4 「偏心待人」,就是不按公平合理的待遇對待人,而只憑著私心和不正當的用意,偏袒自己所喜歡的人,在教會的肢體中,按外貌私自分別等級輕重的意思。

「偏心」diekrinw,即分擇,分別判斷等意,由dia(分)與kriw(辨),二字合成。徒11:12之小字譯作「分別等類」,林前6:5譯作「審斷」,林前11:29-31作「分辨」,本書的1:6作「疑惑」。在世界有貧富階級的分別,在基督?卻都成為一,所以任何「分別」的觀念對信徒彼此間的關係,都是一種阻攔;信徒只可以在對罪惡和世界方面應有分別,但對任何弟兄,卻不能因財富地位的不同,而存著任何分別高低的觀念。

「用惡意斷定人」,這是偏心待人的必然結果。既有偏心,當然就不會有公平的判斷,既有重富輕貧的成見,自然容易只會憑著外貌選擇自己所喜歡的人,而自私料想那些外表貧窮的人,對教會不會有什麼貢獻,而不看重他們了。

4.應與神待人的原則相符(2:5-7)

5 「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這句話與林前1:27-29的意思互相補充,是貧窮信徒的安慰;也是富足信徒的警告,神絕不貪圖人的金銀,也絕不會重富輕貧。

「叫他們在信上富足」,真正的「富足」,不是人用詭詐的方法獲致成功的;乃是神「叫」他們富足的結果。在神面前富足的涵意,並不只是「有錢」,更是指著屬靈信德的富足而說(「信上富足」的「信」,就是從信心所表現出的各種美德的意思)。有些人只在物質上富足,另有些人,神卻叫他們在靈性上豐富,在神看來,後者倒是值得受人更大的敬重;照樣,我們也該照著神的法則,尊重那些在靈性上富足的人,多過於那些在物質上面富足的人。

「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麼」︰這是一個證據,證明神待人的原則,的確不是根據人的貧富,而是根據人「愛祂」的程度而定,因為神所應許給人的屬靈福氣,是不分貧富的。可見神待人的原則,是按著人在靈性方面對神的態度,而不是按著人財富的多少;「若有人愛神,這人乃是神所知道的」(林前8:3)。

6-7 雅各解明神待人不分貧富之後,就責備並警告那些羞辱窮人而討好富人的人,指明他們的動機,完全未曾顧念到神名的榮耀;而討好富人的結果,也未必能從他們得到什麼好處,且反而常受他們的欺壓,這是教會倚靠人的錢財而不倚靠神的必然結果──受富人的支配,看人的臉色,神真理的權威不被尊重,甚至連祂的名受到虧損也不被顧念。

這兩節聖經也告訴我們,金錢如何使人的心眼昏花,恩怨不分。世上正有無數的人,因為貪求物質的好處而求人的喜悅,他們雖然也曾因為討好富人而受過欺壓和羞辱,但他們卻還是依然如此,只希望得著人的好感,而而不肯信靠愛他們的神。

5.應合乎愛心的原則(2:8-13)

8 這節聖經引自利19:18,新約中曾多次引用過(太5:44;19:19及太22:39;可12:31;路10:27;羅13:9;加5:14;雅2:8等)。主耶穌曾以「盡心中盡性,盡力愛主你的神」為最大的誡命,而其次就是「愛人如己」(可12:29-31),但這兩條「誡命」都不指著神的其他吩咐(本書的1:25;2:12;4:11)。這?說「要愛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為在對待人方面這是最大的「誡命」。

9 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是引用申1:17;16:19的話。因為這樣作便違反愛心的原則,愛既是律法的總綱,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麼違背愛的原則,當然就是犯法了。由此可見,新約信徒的行事以愛為準則,絕不可以為自己沒有犯十誡就夠了;因為一切不合愛心原則的事都是罪,正如按外貌待人,雖然不在十誡之內,卻也還是算為犯罪一樣。

10-11 這兩節聖經,是那些憑守律法稱義的人的當頭棒。我們在神面前,並非要犯許多條律法,或是屢次違犯神的律法才是罪人;而是只要有一次犯了其中一條,就已經是罪人,且算已經犯了「眾條」了。雅各在此論到這方面真理的目的,是要提醒那些憑外貌偏心待人的人,不可以為他們在某些事上遵守了律法,就可以自誇;其實他們若在這方面虧待了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可見我們不但不應存偏心對人,就是對聖經的真理,也不可偏重於一方面,而應當重視聖經的全部真理。

12 「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愛的律法。愛是主所給的命令,也是新約信徒所遵守的「律法」,它不像舊約信徒要逐條遵守,而是以一個原則──愛,總括一切。這樣,在實用上更為活潑與嚴密,使人不能憑固定的字句逃罪。聖經是記載神的愛的一本書,所以聖經也是「使人自由的律法」,所以本節有兩層解釋︰

A.我們既然因基督的愛,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贖出來(參加3:13),使我們在恩典之下(羅6:14),按著愛的律法受審判(約13:34,35;約一3:11,23);這樣,我們就當照基督的愛律去說話行事。

B.我們既然要按聖經的話在神面前受審判(約12:48),不是按人的律法,或按人的道理;就應照此說話行事,而不是只顧得人的稱許,以人的主張為行事的準則。

13 對那些不如自己的人,應當憐憫他們,不是輕視他們,這才合乎愛心待人的原則;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以愛心待人的勝過用公義待人。

這兩句警告性的話,是特意提醒那些按外貌輕看別人的人。如果他們不用憐憫待人,而神也以同樣的態度來對待他們的話,他們的處境就不堪設想了;但神卻還是願意按憐憫對待他們,因基督愛的救贖,已使神公義的審判不再臨到那些蒙了憐憫的人(參提前1:15,16)。這樣,我們就該用神的憐憫,憐憫一切還沒有蒙憐憫的人,而不該分貧富貴賤了。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我們如果在神面前為人作代求者,遠勝過作人的審判官。許多人好像一位無憐憫的「常任法官」,無時不在審判人,但如果我們不先學會體會神憐憫的心腸,就沒有資格作「天國的法官」。

問題討論

虔誠是什麼意思?怎樣虔誠才不至於流於虛偽?

虔誠應表現於那三方面?

信件待人的五大原則是什麼?

信徒為什麼不可按外貌待人?

教會重富輕貧有什麼害處?

信徒彼此相待,應否有「分別」的觀念?

在神?面「富足」的涵義是什麼?

何以見得神待人的原則不分貧富?

討好富人的結果是否必能得著好處?

按2:8看來,新約聖經對「律法」或「誡命」的用法是指什麼說的?

為甚麼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

為什麼不能憑守律法稱義?

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我們要以憐憫待人?「憐憫是向審判誇勝」是什麼意思?

第四段 信心與行為(2:14-26)

按本段的記載看來,當時的信徒,顯然誤解了有好行為和靠好行為的分別。他們以為既不必靠行為得救,就不必有好行為了;其實信徒雖然不是靠行為得救,卻應該有好行為,好行為雖不能算是一種足以使信徒得救的功績,卻是信徒該有的一種本分。反之,現在有好些信徒卻錯誤的把該有的好行為,當行要靠好行為才能得救;但實際上,不管是過去、現在、或將來,信主之前或信主之後,我們得救都全然是本乎恩(徒15:11;弗2:8,9),而沒有人有希望憑行為得救。上文所說的兩種極端,都是由於不明白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所產生的結果。本段真理指出真信心與真行為是二而一,一而二的。

一.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2:14-17)

1.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毫無功效(2:14)

14 本節的意思是要說明,信心若沒有行為,是不能發生功效的。一個人有沒有信心,並不是憑他口中怎樣說,乃在乎他的行為表現是否和他自己所以為有的信心一樣,這才能證明他的信心。注意︰「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這句話暗示,在教會中可能有些人自以為有信心,實際上卻沒有信心,因為他所有的只是沒有行為的信心。

在教會?面,對信心與行為的關係的認識,有兩種危險的錯誤,就是︰

沒有信心的行為

基督徒要有好行為,但是要先有信心──內在的信仰──然後才能有出於信心而有的,也是神所要我們有的好行為。沒有信心也會有行為嗎?會的。行為是一種外在的表現,人只能看到外表而看不到內心,這樣,有外表的,不一定有內心;外表斯文的,也不一定內心斯文;內心像禽獸的人,外表還可以像聖人;內心像魔鬼的人,外表又可以像天使。所以單憑外表的行為好,就斷定人的內心也好,這樣判斷是很危險的。因為有好些行為不是發自內心的。

有許多宗教的「行為」是可以學來的,卻不是出於信的真行為,這必定是經不起考驗的。例如一個人可以學會講一些屬靈的話語,一些基督教習慣和公式化的禱告……等;但在他?面卻沒有信靠神的心,這種行為就不是「信心的行為」,顯然地,在聖殿禱告的法利賽人正是屬於這一種人,他們在教會?面,卻始終未接觸到基督的生命,所接觸的,不過是基督教的外表。這種人的危險就是,以為自己所學到的一些宗教習慣和儀式,就是已得救的行為表現,或者以為這就是信心的表現;其實,他們早已作了天國的門外漢,卻還不自知,但他們這種沒有信心的行為,卻會使那些不明白真理的人把他們當作榜樣,以為信耶穌得救,就是像他們那樣而已。

沒有行為的信心

沒有行為的信心就是假信心。這種人自以為有信心,其實他們還不知道什麼是真信心。真信心是必有行為的信心,就如現在有人跑進來說;後屋已經著火了,你如果真相信後屋已經著火,就會立刻逃跑;可是如果你聽了全沒有動靜,還是安詳的坐著,就證明你沒有相信那個人所說的話,因為真信心是必定有行為的。另一情形,也是很容易叫我們自以為有信心,其實卻不合乎聖經要求的信心,比方說︰你聽見人家講一個故事,描述後屋正在著火的情形,你雖然相信那故事所敘述的是真事,你也不會因此逃走;因為那是故事?面的屋子著火,跟你沒有關係。這一類的信心是客觀的,不是主觀的,這種信心並不是聖經所要求的得救的信心,而只是一種「知識」而已。許多人雖然在理論上相信耶穌降世受死贖罪是對的,但卻從未真正在自己經歷?面,相信祂是為救自己脫離罪惡而死,而只是把這種「知識」當作信心而已;正像一個人相信故事?面所講的後屋著火是真的,也承認要從前屋逃走是對的,但他自己卻從來沒有因房子著火而逃走的經驗;因為他們從來沒有覺得自己的罪的危險,已經如火逼近。這種信心,就是聖經所說的沒有行為的信心。

沒有信心的行為叫人趨向於假冒偽善,沒有行為的信心卻把人陷在自欺?面。

「這信心能救他麼」︰這「他」字有兩種不同解法︰

A.這「他」字是指那些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的人自己。這樣,這節的意思就是說,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救自己。

B.這「他」字指下文15節的人。這樣,本節的意思就是說,若自己以為有相信神會供給缺乏弟兄需用的信心,卻不實際幫助他們,這樣的有信心,只是空話,是不能救人的。

2.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救人(2:15-16)

15-16 在此舉一個例子,說明沒有行為的信心的虛假。真信心並不放棄人應盡的本分,叫人幻想奇蹟。世上有既不肯幫助弟兄,又希望他能得著溫暖;既不用出錢,又可以行善的事嗎?這種利用「信心」來代替自己應該有的善行和本分的信心,不但不能救人,而且會把人絆倒,,所以在缺乏的人方面,雖然應當專心信靠神;但在富足的人方面,卻不該以他應當專心信靠神為藉口,而不盡本分幫助他。

注意,這兩節所講的,實際上與約一3:18所講的意思相同︰「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在約翰一書,認為這是一種「愛心」的表現;而在本書,卻看作是「信心」應有的表現,可見本書所論的信心,不是單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更是指得救了的信徒應該表現之信德而說的,因為凡是真正有信心的人,都是從神而生的,他們必會愛從神生的人(參約一5:1),這種愛心就是有信心的一種外在的憑證,是表現在行為上的。

3.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2:17)

17 「死的」意思,就是沒有生命的,也不能表現於生活的;這句話也反面說出,真信心是有生命的信心。正如有生命的人必定有各種生命的表現一樣;死人怎樣不能表現行為,與人無益,照樣,死的信心也是如此。

二.信心與行為不能分開(2:18-20)

1.信心與行為是緊密不分的(2:18)

18 本節說明信心與行為的不可分割。我們絕不能說這個人有信心,那個人有行為,是各有長短,彷彿這是各不相同的兩樣東西,就像屬靈恩賜各有不同,但各人可以有其中的一樣,這就完全誤解信心與行為的關係了。同時,我們也不能把行為當作信心,以為我既有了行為,就證明必定是已經有信心,因為「行為」未必全是出於信心,但真信心卻必定有行為的表現,真行為也必定來自於信心;這是互為表?,二而一、一而二,緊密不分的。

2.信行不一致是鬼魔的信心(2:19-20)

19 「鬼魔」不是「魔鬼」,原文是多數式的,包括魔鬼和屬魔鬼的鬼魔。鬼魔雖然也信神只有一位,卻不悔改,這種信,實際上等於不信,不過是一種知識,牠雖然明知只有一位神,這個無可否認的事實,但並未信靠祂服從祂,且在這獨一真神以外,竟然用各樣的詭計和假冒引誘人相信假神。這樣,鬼魔們所表現的行為,是與牠們的信心不一致的──一方面信神只有一位;另一方面卻又表現得叫人相信有許多的神。這樣的信心是叫人越信越「戰驚」的滅亡的「信心」,因為牠們所信的,更叫牠們知道無法逃避獨一神的審判;所以沒有行為的信心乃是鬼魔的信心,不能得救的信心。

20 「虛浮」原文kenos,這字含有虛空、徒然的意思。新約共用過十八次︰可12:3;路1:53;20:10,11;徒4:25;林前15:10,14,58;林後6:1;加2:2;弗5:6;腓2:16;西2:8;帖前2:1;3:5;雅2:20。英文欽定本(K.J.V.)只有兩種譯法,就是︰vain(徒然),empty(虛空)。但N.A.S.B., R.S.V.及B.E.C.K.卻譯作foolish,即愚笨。聖經在此稱呼那些只有死信心的人是「虛空」與「徒然」的人,他們的人生正像他們的「信心」一樣虛空與徒然。

三.信心與行為並行的例證(2:21-26)

1.以亞伯拉罕獻以撒為例(2:21-24)

21 為什麼這一節聖經說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行為,而聖經在別的地方(參創15:6;羅4章;來11:17),卻說他是因信稱義呢?注意,2:21所引的事,是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按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明記於創15:6︰「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且在他得著稱義經歷以後的十多年,神又給他割禮的約作為他已經稱義的憑據(創17:9-14),羅4:9-11更清楚地解釋了他這兩步經歷的關係和意義︰「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參羅馬書4:9-11註釋{LinkToBook:BookID=102,TopicID=209,Name=3.亞伯拉罕稱義與外邦人稱義的關係 (4:9下-16)})。以此說明,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割禮之前;但獻以撒,卻已是在他受割禮以後大約十多年(參創22:6),稱義以後大約三十年的了(假定當時以撒已十五、六歲的話)。

創22:1說︰「這些事以後,神要試驗亞伯拉罕,就呼叫他說,……」就說明了神要亞伯拉罕獻以撒的目的,不是要他憑著獻以撒稱義,而是要「試驗」他那已稱義的信心;來11:17也是這麼說︰「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他完全順服神的要求,獻上了以撒,這樣的行為,證實了他從前稱義的信心是完全信實的;從前稱義的經歷也是實在的。他在受最高的信心試驗中所顯出的信心的行為,完全證明了他對神最初步的信心之真確,所以這?說,亞伯拉罕獻以撒是因行為稱義,而絕不是說,他在獻以撒時才得著稱義;乃是說,亞伯拉罕既能在信心的最高試驗中表現真行為,就更能因這獻以撒的行為,顯出他被神稱義時的信心是真實的了。事實上,神試驗亞伯拉罕不是因為神還不知道亞伯拉罕,而是為著亞伯拉罕自己。神如果不試驗他,他的信心只有神知道;但在神試驗他之後,他的信心就顯明在人面前,人就很清楚知道他的信心是真的;神這樣的把他的信心顯明出來,不但為亞伯拉罕的益處,也為今天一切信徒的益處。

另一方面,亞伯拉罕所有的既是真信心,而真信心又必定有行為,是並行不分的,那麼既說,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當然也可以從另一角度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了。

本書在上文15,16節已說過,雅各書所論的信心,不是單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而是包括得稱義以後,所表現之信德。這?引證亞伯拉罕獻以撒之例解,也可以作為上文解釋的例證之一。

22 「可見」……,解明上節所引的例子,為要證明信心與行為的並行,和互相成全。「他的」他字是單數陽性的,不是指「信心」,是指有信心的人,這意思就是人的信心,是和人的行為並行的。「並行」sunergei,意即同工,新舊庫譯本作「一同運行」(參英文K.J.V., R.S.V., N.A.S.B.等譯本)。「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在此信心是單數的,行為卻是多數的(行為或譯作「工作」);得救的信心只有一個︰「一主、一信、一洗……」,但得救之信心所表現的行為卻有許多,並且繼續有所表現的。真信心所表現的行為絕不會是單數的,必然是多數的;像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為,就是他真心所表現的一連串好行為中,最被神所喜悅、且可以作為他所有好行為代表的行為。

23 「應驗」eplerothe,意即使之充滿,在聖經?面有許多次譯作「應驗」(五十一次),在太13:48;路21:24;約3:29;徒2:2;腓1:11;6:11譯作「滿了」、「充滿」,或「滿足」,在這?有完全應驗,證實神話語的真確的意思。

所以本節的意思就是︰亞伯拉罕在獻以撒的事上,完全證實了神因他的信就算他為義,是真確而無誤的;因他所有的是真正的信心,是有行為的信心。這樣中本節也解釋了21節,「因行為稱義」的意義,就是指他獻以撒的行為實在是「應驗」了神因信稱他為義是正確無誤的。

「又得稱為神的朋友」,有行為的信心,不但使他被神稱義,且使他成為神的「朋友」,使他在神前的地位提高,與神的關係繼續進深。此外舊約代下20:7;賽41:8也提到,亞伯拉罕是神的「朋友」;新約福音書中,基督亦是稱信祂的人為朋友(參約11:11;15:15)。

2.以喇合的得救為例(2:25)

25 按來11:31可知,喇合得救是因著信,在這?卻說是因行為。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記載在書2:1-21;6:23。當時以色列人所打發的使者是為刺探耶利哥的情形,如果不是喇合對神有極大的信心,相信神的旨意不是人所能抗拒的,必要成就,就不能有這種接待他們的行為的表現;反之,如果她沒有真實的信心,只說要信靠以色列人所信的神,卻不接待神藉約書亞所打發出去的使者,就必定跟耶利哥的人一同滅亡,所以喇合所有的是有行為的信心。這樣,她的信心既然是有行為的,那麼不論她是因信得救,或者是因行為稱義,都是同一回事了,因為她的信心與行為是並行不分的。

照樣,現在我們得救,也不單是承認在歷史上有耶穌為人受死這個事實而已,而必須在我們的信心上,切實接受了耶穌替我們死的這個功勞,才能使我們得救。

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在人看來,似乎是一種叛國的行為,為什麼反被神稱義呢?因為所有地上的國家都是屬神的,是神把治理國家的權柄給人,人領受神所給的權柄和土地,卻背棄神,就是反叛的罪;這樣的罪,是比反叛國家的罪更大的。

喇合的國家是神所要全然毀滅的國家,喇合在這種情形中,只能在反叛神而愛國,或不愛國而信靠神二者之間抉擇其一,而她選擇了後者。結果,她不但是神所稱義的,而且名字也列在來11章的信心偉人名譜中。所以喇合的見證告訴我們,基督徒若處在愛國與信仰衝突情形下,應當如何抉擇。

3.以身體與靈魂的關係為例(2:26)

26 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正如靈魂與身體的關係,是互為表?、不能分開的。靈魂沒有身體,就不能在物質界中表現出生活來,身體沒有靈魂,也是是同樣的不能生活、漸漸腐爛;照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沒法證明它的存在,行為若沒有信心,也就就像沒有靈魂的死人一樣,只暫時維持一個軀殼,不久就朽壞了,可見,人類怎樣因靈魂與身體的合一而存在,信心與行為就是這樣的合一而並行。

問題討論

當時的信徒與現今一般信徒對信心與行為有什麼誤解?

什麼信心是沒有功效的信心?

試述沒有信心的行為,與沒有行為的信心有什麼分別?

「這信心能救他麼」這句話有什麼不同的解釋?

試舉一例說明無行為的信心怎樣不能救人?

2:15,16的話跟新約什麼地方的經文相似,而著重點各有什麼不同?

「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這「死」的意思是什麼?

真信心與真行為的關係怎樣?

鬼魔與魔鬼有什麼分別?

為什麼cs14「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亞伯拉罕獻以撒的經歷是否得稱義的經歷,還是試驗稱義之信心的經歷?為什麼?

2:23怎樣解釋?注意「應驗」在全節中的意思。

2:25說喇合得救是因行為,怎樣解釋?

喇合接待使者是否為叛國行為?為什麼反而得稱義?

信心與行為的關係跟身體與靈魂的關係比較,有什麼相似的地方?──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59James/59CT02.htm
新增日期: 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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