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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約伯記 第31章

iii. 約伯終極的挑戰(卅一1∼40)

  這份無價的遺約適合用來結束「約伯的話」(40節)。這是以反面告白的形式表達撇清的誓言,這程序在古代法律是很普遍的。一個人可以針對受指控的罪名,起誓說他若真的犯了那個罪,就願受咒詛,藉此否認這個罪。以偷盜罪為例,在抗辯「無罪」時,被告不只是說「我不是小偷」,或「我沒有偷那頭牛」,要否認沒有證據的控訴,一個人可以要求受害人進前來,提出指控的罪名與證據,所以撒母耳問:「我奪過誰的牛……呢?」(撒上十二3),以及類似的問題,若是所需的證據被提出來,接著就執行適當的刑罰。

  但否定的告白就截然不同了。雖然是為了一個人的公眾聲譽,卻是向神祈求,反對人的審判;指控的罪名已經提出了(伯廿二5∼11),但卻沒有提供支持的證據,約伯已經作了總括的否認(廿三10∼12),並且將他的辯白交付給神(廿七2∼6)。第卅一章完成了從廿九章開始的抗議,第廿九章是堅持他毫無瑕疵的記錄,第三十章則是接著埋怨他現在在人與神的手中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約伯記第卅一章列舉了特殊的罪名,全部被約伯否認;他使用的格式是:「我若作了 X,就願 Y 發生在我身上!」X 是罪,Y 是刑罰。既然約伯把每一件事交付給神,而不是給人間的法庭,就沒有呼求任何人的見證,因為神鑒察每一件事(廿八24)。判決不是法定的刑罰,如同量的罰款或賠償,而是神的某個舉動,對一特別的罪之刑罰,是採詩上的正義(譯註:即因果報應)的方式。神安排另一個人以報復的方式對罪犯做同樣的事。約伯完全贊成以牙還牙的報復法(lex talionis),並且主張「你所收的就是你所種的」這種教義,所以他預期他若與鄰舍的妻犯了姦淫,其代價就是約伯的鄰舍會與約伯的妻行淫(卅一9、10)。

  在約伯否定的告白中所列舉的罪,既沒有系統,也不完整,它不是由列舉罪狀的書記官所起草的,它是一首詩,由一個不幸被驅逐出到城外垃圾堆的人,而不是被告席上的囚犯所吟誦的。它是約伯最後一次的激情爆發,作者以大量的不一致來編列,賦予它熱切與勢如奔流的素質。這個結果傳達了約伯堅毅的憤慨。而當人把這個鬆散的結尾刻意加以整理,讓這篇講論變得像是律師答辯書上的一頁,這種效果就失去了。

  並不是每一種情形都是照著上面所略述的簡單格式。它有時候是不完整的,「若」子句是個充足的否認,並未說出提示之罪的結果(那將會是附加的偽證);有時候誓言是以正面斷言約伯事實上作了對的事來擴大;有時候會對罪的嚴重性加上一些問題或作出評語;有一、兩次單篇誓言的片斷,並不全是集中在一樣的地方。個別罪的結果或分類並未顯出太多次序,好像寫得井然有序的法規一樣。這困擾著學者們喜歡整齊的頭腦,有些人重編本章,除掉這類的缺失,他們尤其不滿意在約伯「畫押」(35節)結束整篇之後,竟然還在尾端附加了終結誓言(38∼40節)。NAB 是個極端的例子,把原文切割成七小塊,以完全不同的次序來安插它們,以期得到較好的結果。NEB 也類似,AB 以它自己的方式胡亂安插這些小塊。我們沒有權利可以禁止這樣的工作,事實上我們有理由要感謝在原文中發掘真問題所作的每一分努力。但這樣激烈的做法對我們而言,似乎不只是沒有價值的,更是對整首詩活潑的技巧造成了傷害。重組並沒有經文的支持,自古以來的譯本,包括昆蘭第十一洞穴約伯記他爾根在內,全都支持馬所拉經文,除了七十士譯本有一些典型的刪減之外。我們難以想像,一段經文若開始時就像 NAB 或 NEB 等一樣,究竟要用什麼專業的程序才能變成像馬所拉經文,彷彿有一頁湊巧被撕成碎片,又錯誤地把碎片拼湊在一起。我們也無法想像,一個抄寫者會以任何一種有思想的程序刻意把有次序的 NEB 重寫,而變成混亂的馬所拉經文。這論證的另一方面,我們已經在約伯記中遇見過許多篇講論的例子,處理相同主題的樂章或詩節並不是連續的,而是分離的,經常是在帶有內向性或這一類模式的平衡結構中,這同樣可以應用在第卅一章。中心觀念配置的地方遠離終點(35∼37節),以致最後幾行(38∼40節)不是高潮,而只是詩中早先陳述之要點的回音,這是一個常見的設計。

  我們不清楚本章詳細列舉的特殊之罪有多少。傅瑞(Fohrer, pp.429ff.)認為有十個長短不一的樂章,其中有九個(第十個是35∼37節)處理十二種失敗,一個樂章有時候處理一個,有時候處理兩個,但對貧窮人硬心(16∼23節)卻佔了兩個樂章,這可能太過仔細了。整個算一下,在「若」子句中共有十六個實際的罪;但是,就像我們已經指出的,其中有些後面並沒有接著「就願」子句,它們可以歸在一類,彷彿是單一過錯的截面一樣。如果辨認出單一的「若」,可能包括兩個或三個後續的子句,不需要每次都重複「若」字,那麼十六這個數目還可增加。

  這篇講論並不是一本個人倫理學手冊;它與古代條文(如十誡)的關聯,是可以找出來的,但並未顯出直接依據它們任何一項。雖然充足,但約伯所列舉的還是太簡略,不能稱為是一法典,它舉例說明了以色列人的法典。雖是選擇性的,卻強調約伯認為對品性指標極端重要的事。附加的評論顯出約伯道德的根基來。雖然全部所撇清的失敗全都是得罪他的同胞(唯一的例外是第26∼27節的拜偶像),這類的舉動仍是可憎的,因為它們是神所討厭的(23節),而不只是對社會有害而已。在神眼中看來,對最卑賤之奴隸不公平的舉動都是可憎的,因為每一個人都是祂所寶貴的(15節),也是在祂直接保護之下的。

  1∼4. 好色 約伯未作任何準備就突進到誓言中。眼睛是犯罪的第一個工具,這已經提過不只一次了。約伯不是以否定之告白的正式格式開始的,而是以陳述的事實。他曾立約;如果約伯在避免可能發生的試探上顯得太過謹慎,那是因為他對瀕臨危險的事非常敏銳。第1b節怎這個譯法雖然是直譯的,但似乎並不適合,因為傳道經九5可以知道下面的慣用語是引入的;董姆喜歡將 ma{h 當作否定詞,他可能是正確的,思高、現中、NEB 也是如此。約伯是慎重的,因為他習慣對每個舉動發出這個問題:「神會怎麼想呢?」既然神察看我的腳步,要緊的就是一個人從神所得的分與業。這?出現了獎賞的觀念,雖然它不一定是將來的刑罰。主要的論點是神肯定會報應那作孽的人(3節)。我們應該注意約伯對這一點之堅信的力量,神的公平是他最高的信念,也進一步答覆了那些學者,他們把類似的陳述從約伯早先的講論中除掉,看作是抄寫者將朋友們的觀點轉讓給不會說這些話的約伯。

  根據這個假設──性犯罪應該全部在相同的地方處理,這節經文或是被移動過,或是把處女變成「愚拙人」等類的譯法,把好色眼神的暗示給改變了。

  5∼8. 不誠實 約伯否認虛謊與詭詐。他令人驚奇地將貪婪定義為心隨著眼(7節),顯出他認為純正是內在的;穀物欠收的自我咒詛(8節)暗示出第5節是指可疑的交易行為。雖然虛謊與詭詐是抽象的,可以被位格化成為約伯的同伴,這兩個名詞可能是作集合用法,指實際之「虛假的」與「詭詐的」同夥。

  9∼12. 姦淫 我們在前面已經解釋過所訴諸之刑罰的恰當性。雖然給人推磨可能暗示最低的奴隸狀態(出十一5),從平行語句看來,它也可能隱含著性交的委婉說法;嚴重的罪是以嚴重的語文來敘述的。如果第11節的審判官是人,那就是他們在這章經文中被辨認出來的唯一的一個地方。這並不是把這一行除掉的充分理由。第12b節不清楚,但第12a節平行第11b節,說明姦淫是同時在今生與來生受人與神刑罰的罪;但以火暗示在陰間(「亞巴頓」,RSV)所施行的毀滅,這在舊約聖經中是罕見的。

  13∼15. 壓迫 這一段具體呈現出古代世界無可匹敵、具有人性的倫理來。約伯住在奴隸與主人(一3)的社會中,就像古代東方的每一個地方一樣。但在約伯的價值觀中,奴隸不是家產,而是人──具有法律權利的人,這些權利是神親自保證的,神是他們特殊的積極保護者。第13節顯出約伯相信一個奴隸有權利可以主動對他主人提出訴訟。約伯有幾次誇口說他會贏得神可能會對他作出的任何訴訟,他要求這樣的控訴。但是,如果他曾藐視看待別人的情節,他就一定無話可答,神也一定不會稱他為祂的「僕人」(一8,二3)。在這件事上,女性與男性有相同的權利。約伯為這些啟蒙性的觀點提出的理由,是他已經在十8∼13斷言過的事實。作為神所造之物,共有的人性使所有人平等,或毋寧說提高了所有人的地位(弗六9)。

  16∼23. 吝嗇 在廿二7及下,以利法指控約伯對窮人與無依無靠之人不人道;在第廿四章中,約伯為了這樣的行為申斥惡人,又在第廿九章中堅稱自己與之無分;他在這?又重複他的否認。看顧寡婦、孤兒及其他的貧窮無靠的人,是以色列人中最神聖的義務,接近神的心。在這一點上,約伯曾經最認真、慷慨的施捨食物(17節)與衣裳(19、20節),因為他有敬畏神的心(23節)。在第18節,馬所拉經文讀作從幼年時//我從出母腹與「我引領她」(見和合本小字),最後這句話是指寡婦(內向性)。絕對沒有一個人可以從一出生就開始看顧孤兒、寡婦,這一點是理所當然的,這樣,這句話才有意義。作者想要表達的,乃是一生之久的行為。

  若是第21節繼續提及孤兒(有些人作了些微的改變,讀作「完全」;參思高、NEB「無罪者」)377,那麼舉手的動作可能涉及欺詐的商業行為,或是在城門口──進行公共事務之地──的錯誤審判,或甚至是身體的暴行。「幫助」所論及的較不清楚,NEB 似乎頗有道理地解釋作「知道那人一定會在法庭上幫助我」──普遍地濫用有權有勢之朋友的影響力。這?自我咒詛的形式較為清楚,攻擊人的膀臂將被折斷;明確的解剖學的暗示,尤其是羊矢骨(直譯:「蘆葦」,獨特的用法)的意義,引起許多沒有結論的討論,但一般的觀念是清晰的。

  24∼25. 貪婪 在廿二24∼25,以利法曾勸約伯以神為他的寶藏;他在這?否認將任何信心放在他的財富上。這個條件子句(否認)沒有帶結果子句(咒詛),完整的格式是沒有必要的。但避免貪心可能與拜偶像(26∼27節)有關,與第28節作為共通的罪。

  26∼28. 拜偶像 因為第11b節的類似詞句記述拜偶像的特徵(所以,又是連接了兩個公開的罪與死罪;參申命記十七2及下),語文的嚴酷並未挑選出這個為最高層次的罪。在神眼中看來,社會的惡行也是一樣壞的。從樂章的連貫性看來,太陽與明日可能是接續貪婪的主題。

  在27b節,希伯來文實際上是「我的手親我的口」,雖然可能是要用以手揮吻作為崇拜的姿勢,這類的儀式都不是以色列人熟知之崇拜的一部分,對任何神祇而言都是不法的,除了耶和華以外。在問安的時候,可以把手放在嘴前致意378。雖然這陳述並不是真的說太陽與月亮被當作神來崇敬,這動作一定是對神的否認(28b節)。

  29∼30. 懷恨 從這?開始,有幾個「若」子句後面沒有帶著刑罰,有些人認為難以理出線索來,呂譯、RSV 將一些材料放在括弧中弧立起來。在第29節,約伯的倫理達到它們最尊貴的地步,著重點在於內?的純正,這是所有美德中最難發展並維持的,它的實際只有神知道。我們以無止境的聰明來自欺,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任何這樣的誇口不大像能夠經得起神的細查,約伯的信心是令人驚異的。甚至連最屬靈的人都不可能避免因仇敵的災禍而有瞬間增強的欣喜,並且以感謝神的公平來將它分別為聖。一個達到耶穌之標準的人(五43∼48)必須像神一樣的完全。在約伯的心中,甚至不希望罪大惡極的人受到傷害;要宣稱這一點是最大膽地邀請神來鑒察他最深處,看有什麼惡行沒有(詩一三九23∼24)。這樣,這?若不是有一個非常清潔的良心,就是有一個非常麻木不仁的良心。

  31∼32. 吝嗇 如果這幾節經文接續約伯對他仇敵之態度的主題,帳棚這個字就是當廣義的「家業」來使用,不只是家人。第32節提及客旅不適合任何的族缰,因為沒有國家、沒有家庭的行路的人通常都與寡婦和孤兒連在一起,作為同情的對象;無論如何,約伯好接待客旅是眾所周知的事。第31b節似乎可以普遍地適用,供給仇敵是進行不可侵犯的和解(箴廿五21∼22)。約伯在食物與膳宿上的慷慨,使我們想起創世記十九章,但卻不需要從此對「肉」(思高)這個字引申出不好的意義來,雖然彭馬文寫了一段精巧的註解,以支持屠西乃的發現,後者認為這?暗示性的濫用。

  33∼34. 假冒為善 約伯從未想要「像亞當」遮掩他的罪。並不是所有的釋經學者都接受這句話是明顯暗示創世記第三章的說法。約伯從未裝作是無罪的,也不關心人在這一方面的意見。約伯在其他地方堅持以敬畏神為他正確行為的唯一動機。NEB 較自由地譯作「鎮民的閒言閒語」,可以比較第21節。從他宣稱事實上無罪以維持本章從頭至尾其餘的部分看來,約伯在第33節率直地承認過犯,有點令人吃驚。

  35∼37. 這是最後的挑戰,約伯要求能蒙垂聽,他簽署了一份文件。而約伯記十九23與卅一35應該是互相影響的,因為希伯來文 ta{w 是最後一個字母,JB 作了新奇的提議,說約伯的意思是「我已經說完該說的話了,從 A 到 Z。」這個字母的形狀像個十字,意味著「叉號」,所以是「簽名」。接著的暗示──那敵我者所寫的狀詞──把我們帶入法律程序的術語中;約伯一定會驕傲地將這樣的文件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為冠冕,如君王一樣;約伯非但不覺得羞愧,反倒決戰到底,熱切地想要定案,對結果充滿信心,他對他所採取的所有步驟,能提供一份完整的記錄。

  38∼40. 剝削 結束的這一段是處理如何可靠地利用土地的問題。在澄清誓言中的主要風格中重述要點,是個回音,在整篇講論恰當地結束在第35節及下之後維持它的語氣。地被位格化了,作為向它所犯之罪的主要見證人,就如吃地的出產不給價值(比較像是收割者的工價,或佃農的分,而不是向主人購買的價錢),或非法的扣押(王上廿一章)。約伯準備要接受原初對亞當(參創三17)與該隱(創四11)的咒詛;這樣就可以施行,並看見詩上的正義,像在第8節中一樣。



377 見六27、28之註釋的註腳208{LinkToBook:TopicID=131,Name=ii. 約伯(六1-七21)}。

378 A. Goetze, The Laws of Eshnunna, AASOR, XXXI, 1951∼2, p.51;例證在 M. A. Beek, Atlas of Mesopotamia(1962), pp.78f.; D. J. Wiseman, Illustrations from Biblical Archaeology2(1963), pp.26f., 77。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8Job/18CT31.htm
新增日期: 2008/04/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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