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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L註釋資料

申命記 第21章

(九)無法找到兇手的謀殺、女戰俘、繼承與逆子的相關規定 21:1-23
1.遇到有人被殺,尚未找到兇手時的處理方法 21:1-9
◎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距離謀殺案地點最近的城鎮,應負賠償
死者家屬及死者所屬城鄉損失的責任。此處的精神也是距離兇
案最近的城鎮應該負擔責任。
◎發生這樣的事,整個社群應該要設法找出兇手是誰,並將兇手
治死,平反流無辜人血的罪,若找不到兇手,則認為是地被玷
污了。
●若「遇見」:SH 4672,「『偶然』遇到」、「被發現」、「
被找到」。
●「被殺的人」:SH 2491,「刺穿」、「殺戮」。
● 21:2 的「長老」與「審判官」都是複數形態,實際的意義應
該是兇案附近城鎮的長老與審判官都到現場來。
● 21:3 實際上就是取一隻兩、三歲的小母牛。「未曾耕地、未
曾負軛」是指這隻母牛還沒有「俗化」。
● 21:4 一開始有「那城的長老」,和合本沒有翻譯出來。
●牽到「流水」:SH 386,「永久的」、「長年持續的」、「
永流的」。
●「未曾耕種」:原文是「未曾耕種」、「未曾撒種」。
●「打折....頸項」:SH 6202,是一個特殊的用字,意義是「
打折頸項」。也出現在 出 13:13 34:20
似乎有一點宗教儀式的意味。此字聖經中
僅出現6次。
●「祭司利未的子孫」:指的應該就是中央聖所的祭司。
◎洗手是表明無辜( 詩 26:6 73:13 ), 21:6-7 的動作也是
宣告自己的無辜。
●「禱告」說:SH 6030,「回答」、「回應」、「作證」。
●求你「赦免」:SH 3722,「遮蓋」、「化解」、「贖罪」。
●「救贖」:SH 6299,「贖回」、「救回」。
●「流無辜血的罪」:原文僅是「無辜的血」。
●「除掉流無辜血的罪」:原文是「銷毀這無辜的血」。
◎長老的三項聲明:他們不是兇手,也沒有看見兇案的發生,求
神不將殺人之罪歸在以色列民中間。
◎此處寫「行神眼中看為正的事」,應主要是指按著此條例所規
定的處理,就可以除掉這無辜流血的罪。
◎這頭母牛犢被殺的方式與平常獻祭時不太一樣,整個儀式似乎
是表明一個人被謀殺,必須用另一個生命去償還。
◎整個儀式的概念是「人的生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人被謀
殺沒有被申冤,將惹來上帝的憤怒,因此一定要解決。又因為
苦無兇手的資訊,因此只能用一隻小母牛來替死,而且長老們
還要宣告自己真的是無法解決問題。
◎我們今天還這樣重視一個無辜的生命嗎?還覺得整個社會要為
無辜的生命被奪去負責嗎?
2.娶女戰俘的相關規定 21:10-14
●「戀慕」她:SH 2836,「愛」、「牽繫於」。
●「領」:SH 935,「使之進來」。
●「修」:SH 6213,「做」、「製造」。
◎「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意義就是丟棄
自己過去的身份。
◎「哀哭父母一個整月」:一般為普通人是哀哭七天 創 50:10
撒上 31:13 ,為特殊的偉人才哀哭一個月。如 民 20:29 記
載為亞倫哀哭, 申 34:8 記載為摩西哀哭。
◎「由她隨意出去」:指按照 申 24:1-4 的離婚規定辦理。
●「隨意」:原文是「慾望」、「渴望」。
●不可「當婢女待她」:SH 6014,「暴虐地對待」。
●「玷污」:SH 6031,「玷污婦女」,這裡可能是「佔有」的
意思。
◎ 21:14 的意思是女戰俘經過了脫離本國的程序,變成「以色列
人的妻子」,就有了「妻子」的權利,不可任意對待她。
◎ 出 34:11-16 規定以色列人不應該跟迦南七族的人通婚,
拉 9:1-2 不可通婚的對象多了亞捫人、摩押人與埃及人。
◎此處針對的是女戰俘,算是要歸化進入以色列國的。至於以斯拉
和尼希米的時代禁止與外邦女子通婚,甚至要棄絕外邦女所生的
兒女,狀況與此不同 拉 9:1-10:44 尼 10:30 13:23-27 。
3.長子的名分不可因為自己對妻子的好惡而更改 21:15-17
●所「惡」:SH 8130,「恨惡」。
◎「一為所愛,一為所惡」:這是以色列人的修辭方法,意思是
愛一個勝過另一個。 路 14:26 就是這種修辭法的另一個例證

◎ 21:15 顯示當時並沒有律法禁止多妻,不過娶了兩個妻子以
後偏愛一方的事情難免存在。 創 29:30-31 就記載雅各偏愛
拉結的狀況。
●「產業」:原文是「一切所有的產業」。
●「承受」:SH 5157,「給予財產」、「使繼承」。
●「多加一分」:原文是「給他雙分」。
●「力量強壯」:SH 202+SH 7225,「精力、生殖力」,「
首先、起初」。意義可能是「生殖力的起頭」

●長子「名分」:原文是「權力」、「特權」。
◎「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 創 48:22 有類似的記載。
◎許多註釋書在此處提及流便被奪去長子名分,不過流便被奪去
長子名分的理由並非雅各的偏愛,而是其行為不檢導致
創 49:3-4 。
◎此段重點在於立長子一事上不可因自己的喜好隨意分配產業,
不可因「偏心」而罔顧公平正義。
4.頑梗悖逆的兒子,如果父母懲治後還不聽從,就要用石頭打死。
21:18-21
●「頑梗」:SH 5637,「頑固」、「叛逆」。
●「悖逆」:SH 4784,「背逆的」。
●「父母的話」:原文是「他父親的聲音和他母親的聲音」。
●「懲治」:SH 3256,「訓誡」、「糾正」、「懲罰」。
◎「城門」:城門口附近的廣場是當時的法庭與商業交易進行
之地。
●「貪食好酒」:SH 2151+SH 5433,「沒有價值的醉鬼」、
「無用的酒鬼」。
◎ 21:19-20 說明父母親是控告者,也同時是證人。但這個罪行
得要長老來判定與執行。其實這個兒子違背十誡的第五誡,應
該被處死 出 20:12 21:17 利 19:3 20:9 。
●「除掉」:SH 1197,「燒毀」、「完全除去」。
◎「懲戒」的行動似乎已經從更正教中消失,犯錯也不會被處罰,
如今「信耶穌」漸漸成為不用為自己錯誤付上代價的信仰,「
不與基督一同受苦的信仰」需要被重新檢討。
5.被掛出來的屍體不可過夜,以免玷汙應許之地  21:22-23
●「被治死了」:SH 4191,「被殺死」、「被處死」。
●「木頭」:SH 6086,「樹」、「木材」、「樹幹」、「木架
」。
●「必要....埋葬」:原文是「埋葬 埋葬」,連續兩個「埋葬」
用以加強語氣。
●「玷污」:SH 2930,「褻瀆」。
◎ 21:22 指的是當時的人會把被處死的人掛出來「示眾」。不過
此處並非鼓勵或禁止這類的行為,只是說明這種狀況下也不能
把屍體放過夜,以免玷汙土地。
◎ 加 3:13 保羅引此處的經文來說明基督被掛在十字架上,拯救
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
◎「因為被掛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詛的」這句話在上下文中是
難以解釋的,讓人不由得想到基督的十字架之死。這句話好像
是為耶穌受死這件事情預備的。

資料來源: http://bible.fhl.net/
新增日期: 2018/04/07
狀態: 尚未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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