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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遊行: 大會糾察員的投書
本文由網友投稿,轉載自【捍衛民法972 一同護家救妻兒】粉絲專頁
(2013年12月05日)
推薦本篇新聞 : 31
本新聞提供者: 網友/機構提供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我是大會的糾察員,對於近期在網路youtube上的一則影片,說我們用暴力欺負不同訴求的人,對於此影片不斷造成雙方的對立,我很難過,因為我從來沒有歧視任何人,我個人有以下的發言,要帶大家還原事情的真相

首先,從我被賦予擔任大會糾察員那一刻起到現在,我的任務是維護現場秩序與集會民眾的安全,大會從來沒有要我們帶著歧視及攻擊或污衊參與這場遊行集會,大會在集會中台上也不斷聲明表達我們的立場和訴求,要大家理性,並尊重同性戀者,我自己身邊有幾個同性戀的好友,我們彼此和平共處已經好幾年,常常彼此為對方加油互相關心,現在工作同部門也有同事在工作上都有很好的表現值得被讚許,再次聲明,我們反對的不是人,是法案,我們理性表達我們的訴求,沒有想要造成任何的衝突。

<還原真相>
當時,我的位置在面對舞台非常近,大約只有50公尺的左側,媒體接待區前方,在耳機中聽到後方糾察隊人員說有一位女生舉不同訴求的牌子,需要協助。

過去時,糾察隊人員以柔性勸合請她將牌子放下,但對方不肯,但因其訴求與大會不同,會影響其他集會遊行的民眾,且此行為十分挑釁,附近有許多的民眾,此舉很有可能會挑起民眾的情緒,甚至發生衝突,以維護秩序及安全考量,我們只好勸她請她離開,但她十分堅持,且態度十分惡劣,說:「為什麼我不能在這?你們不要碰我喲,我可以告你們!」此時,為保護她且不影響集會,我們幾個人就先以手勾手圍成一個圈,要保護她先離開到旁邊,但她持續不動,我們只好也僵持在那,後來有一位男生過來,要採訪她,不斷叫囂指控我們不讓他採訪,我們雖然都沒有回答,但我必須要說,我們雖然站在那裡,但沒有不讓記者採訪,他大可直接問那女生的想法,而不是一直對著空氣叫囂,大會糾察隊也並沒有阻擋拍照。

而後警察來了,對方女生也完全無視,直到大會請我們停止圍住她,對方女生接受採訪後,她對警察說我們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她要蒐證告我們,此時警察說,大會糾察並未妨礙記者採訪」女孩也可以自己走,也表達我們是在保護她,並拿出一張紙,上面寫著遊行集會法的條文,並告知這是大會申請的集會遊行,請她能夠尊重大會糾察。此時,女生仍舊堅持我們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旁邊記者也愈來愈激動,甚至口氣很不好的問警察說:「所以你現在是什麼意思?是要將她交給大會糾察隊嗎?請問你貴姓?叫什麼名字?」我站在那位記者的旁邊,他手裡拿著單眼相機角度對向警察,我清楚聽到兩下快門聲,然後那位記者繼續以非常不好的口氣大聲對警察說「你們這樣是對的嗎?你這樣根本就是辦事不公!」此時,警察說:「你是來鬧事的嗎?」

舉牌女生就輕輕的拉拉那位記者的衣服,記者就停止了,警察和記者和大家就散開了,當時集會已經到尾聲,舉牌的女生仍舊在原地,我們沒有再圍住她,直到結束。

以上,是整個發生的過程,對於網路上4分多鐘的短片,呈現的是我們欺負她,但事實的真相真的是這樣嗎?我們不說話不代表你說的就是真的,此影片造成雙方更深的對立,我們心裡的難過你們能懂嗎?也請不在現場的人不要再火上加油了,謝謝。

請不要說我刻意說她挑釁,我舉一個例子,你今天拿著麥當當走進去MOS漢堡坐下來吃,店員來跟你說,不好意思,我們這裡不能帶其他的食物進來,難道你要對店員說你歧視我,妨礙我的人身自由,我想在這裡吃為什麼不可以嗎?
大家覺得呢?

另外,以下補充遊行集會法相關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 21 條: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少數團體不但不服從糾察員的指揮離開現場,事後竟誣指控訴無辜參加集會的民眾妨害其人身自由!

憲法23條
自由權利,為維護社會秩序,得以法律限制。

集會遊行法第1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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