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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擬修宗教條例 有內地教牧信徒籲反對
(2016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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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時代論壇訊】
內地當局公佈《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展開一個月諮詢,有內地信教公民聯同法律工作者及宗教研究學者要求全國人大釋法,解釋中國《憲法》中的宗教自由定義,以及國務院是否有權制定涉及公民宗教自由的法規。另一方面,也有內地家庭教會領袖發表公開信要求廢除草案,呼籲群眾自行簽署,以掛號信形式送交國務院。上述呼籲均在網絡上流傳。

有關的送審稿於九月七日發出。內地、本港及海外的宗教學者均有指出,是次修例看重國安管控多於保障宗教自由。

要求暫緩諮詢,釋法定宗教自由

十六名內地信教公民、法律工作者及宗教研究學者於九月十五日發佈一封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要求解釋中國《憲法》第三十六及八十九條,釐清當中宗教自由的定義,以及國務院是否有權制定涉及公民宗教自由的法規。

公開信指,近年的政策及司法實踐均未有就這些概念作具體解釋,以致執法者及信教公民起激烈衝突,因此要求全國人大解釋《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第三款「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含義。在未解釋之前,要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暫停對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詳見下文)



關於解釋憲法第三十六、八十九條的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們是來自全國各地的中國公民,主要是法律工作者、宗教研究學者和部份信教公民。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從事中國宗教法治化的研究與實務,十分關注中國的宗教法治化進程。2016年9月7日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了國家宗教局報送的關於《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我們基於學理、法理和《宗教事務條例》在實踐中的執行情況,認為該送審稿中涉及憲法三十六條規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憲法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的職權範圍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以上問題不清楚,則制定和修改《宗教事務條例》的合憲性合法性將存在疑問。為此,我們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和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特提出解釋憲法的建議。

由國家宗教局報送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這是涉及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的職權範圍。送審稿第二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是直接援引憲法第三十六條。送審稿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也是直接援引憲法第三十六條。

然而,無論是近年來的政策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都沒有明確、直接和公開地對下列概念進行具體解釋,導致了在涉及宗教管理的政策實施和司法實踐中執法者與信教公民因對基本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出現諸多矛盾甚至激烈衝突,造成部份信教公民認為其基本權利受到侵害。這些需要解釋闡明的概念術語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宗教及信仰的界定。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確定宗教與非宗木十人大,以及宗教與信仰之間的關係。

2、宗教信仰自由的含義。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包括了宗教自由和(或)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與其他自由之間的關係?

3、宗教自由是否包括信教人群在集體禮拜、設立宗教場所、使用宗教標識、出版宗教書籍、傳播宗教信仰等宗教實踐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包括父母有按照自己的宗教信仰教導子女或為子女選擇宗教信仰教育的自由?

5、正常的宗教活動的含義。何為正常的宗教活動?何為非正常的宗教活動?二者之間劃分的標準有哪些?

同時,如上所述,由國家宗教局報送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涉及到憲法所規定的多項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權利。為此,需要解釋憲法第八十九條中有關國務院行使的職權中是否包含制定涉及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利的行政法規。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解釋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第三款「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含義。

二、未解釋之前,要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暫停對《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



(編按:下款十六名建議人資料從略)

二○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草案置部門利益至上,應廢止

另一方面,有內地家庭教會領袖發表公開信要求廢除草案,呼籲群眾自行簽署,以掛號信形式送交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

據香港的基督教中國宗教文化研究社消息,公開信由內地家庭教會領袖發表,信函本身未有署名。公開信指,「國家宗教局試圖從法規上把家庭教會生存之路完全堵死」,踐踏《世界人權宣言》。公開信指摘法規置部門利益至上,嚴重違憲。「該條例需要的不是修改、而是廢止!」(詳見下文)

焉知你得了這位分,不是為了現今的機會嗎?

2016年9月7日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關於將國家宗教局報送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全文公佈,並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關於本次送審稿,國家宗教局試圖從法規上把家庭教會生存之路完全堵死;將信仰空間壓縮殆盡。無論是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各種信仰交流活動,如果沒有他們同意,全部視為非法!動輒高額罰款、協同公安部門嚴厲處罰,將國家憲法明文保護的公民信仰自由權利視為無物!將公安部門等其他國家職能機關作為實現其部門利益的工具!肆意踐踏由國家領導人莊嚴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二十條,㈡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作為公民和信眾,我們想知道:在國家政府和全國人民不斷尋求推進和諧民主、法制社會、公平公義的時候,國家宗教局推出這麼個條例,動機何在?意欲何為?

我們不禁想起聖經中以斯帖記中的哈曼,企圖除滅神的子民猶大人,神卻藉著以斯帖和末底改搭救他的子民;反倒將哈曼掛在了他本想除掉末底改的木架上!

保護以色列的,不打盹也不睡覺!

正如先知所說:「守望的啊,夜裡如何?守望的啊,夜裡如何?」守望的說:「早晨將到,黑夜也來。……」(以賽亞書 21:11-12)

神的子民當剛強壯膽!

神的兒女,焉知你得了這位分,不是為了現今的機會嗎?

我們在這裡敬請神的兒女、有君尊的祭司,積極回應這次國務院法制辦對該送審條例的意見徵求,態度鮮明的表示:這個利益至上的部門法規嚴重違憲!該條例需要的不是修改、而是廢止!

特別註明:希望每個弟兄姐妹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務必這樣、才會簽收),表達神兒女的心願!

郵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平安里西大街33號
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

並在信封上寫明「宗教事務條例修改草案意見」。

寫信人務必署名,並地址電話,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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