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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與聖徒相交、與神相交

約翰一書 第1章

與聖徒相交、與神相交(一1∼10)

相交這詞語在章中出現了三次(3、6∼7),這字在希臘文中有很深的意義,表示「彼此屬於對方」,好像身體上的器官一樣,互相聯屬,彼此貢獻,組成一個合一的生命。換言之,他的事亦是我的事,我既然有分於他,就應有所貢獻。

此經文所提及的相交有兩個對象:

1. 與聖徒相交(3、7):相交的第一要點是自己個人與救主耶穌的關係。約翰強調自己的信仰和經驗是何等的重要(1∼3),他聽過、摸過、見過,使他的信仰顯得真實。沒有真正悔罪和經歷救恩的人,難有美好的人際相交生活。

2. 與神相交(3、6):這是指我們信主後生命的改變,心地變得清潔光明,滿有神兒女的榮耀形像和高尚品德,由黑暗之子變成光明之子,能稱神為父;神屬於他,他也屬於神。

此經文提及兩個真正行在光明中的經驗:

1. 建立彼此團契和美好的人際關係(3∼4、7):如果有人口?說相交,卻使人彼此分裂排斥,建立黨派,又或高舉某些關係,破壞了信徒與教會間的和諧合作,他就並未真正行在光明之中。

2. 靠主寶血常常自潔(7∼10):接觸和經歷過基督大愛救贖的人,不但會接納和喜歡與其他信徒相交,這信仰也為他帶來道德上的改變;如果你真知道基督的犧牲為你成就了甚麼,你就會天天靠主洗滌罪惡,追求聖潔,使自己更適合進到神面前,否則便是一個仍在黑暗?走的人。

與人和睦相交和聖潔生活是光明之子必有的表現。

默想 我有行在光明中的經驗嗎?

祈禱 求繝使我更經歷和體會繝的大愛,使我與人和諧,與神和好。──《新舊約輔讀》



1.生命之道本身(1:1上)
這句話與約1:1的「太初有道」意思相近。(1:1-5與約1:1-10相映對證明本書與約翰福音是同一作者。)本節「起初原有」N.A.S.B.作from the beginning,而約1:1卻是in the beginning,約1:1所注重的是「在」時間的開始時已經存在。本節所注重的是「從」時間的開始時已經存在。前者偏重於基督在永?之中已存在的事實;後者偏重於基督在時間已經開始之後,對受造者之關係。二者都是說明基督在時間之前已經存在,祂是無始無終,自有永有的主。
「道」原文logos與約1:1同字,就是「話」的意思。但這「話」不是普通人所說的話或所講的道理,而是指基督。因祂是「起初原有」,且是人所能見所能摸的。所以這「道」是指非受造的永生神的生命,藉著基督的道成肉身,把神的公義、聖潔、良善、慈愛……都表達出來;就像話語是表達心思的那樣,成了肉身的「道」,也把永生神的生命的一切美善都表達給人認識,又使認識祂的人得著永生神的生命,這就就是生命之道。
所以基督徒所領受的生命之道,就是一個會說話的生命,一種表彰神榮美、表達神心意的生命。我們應讓這個生命把神的榮美表彰出來。保羅在林後3:3說信徒是「基督的信」,主要意思也是要信徒表彰基督。我們的整個人生就是一封薦信,一種「話語」,向世人講說基督的美善。

2.生命之道跟父的關係(1:1上)
「原與父同在」(1:2)這句與約1:1「道與神同在」的意思相同。都是證明基督本來的尊榮與神格,是與神同等、同時、同在、同榮的(約1:1-2;17:5;腓2:6;啟1:4-5)。「同在」顯示父與子的兩個位格和相等的榮耀。使徒在提到基督怎樣道成肉身住在我們之中的時候,特別提到祂原本與神同在,這是非常有意義的。如果我們忽略了基督原來尊榮的地位,就無法領會祂的降生、受死,為我們所捨棄的是何等多;也就不能更深切認識祂的愛是何等的珍貴了?

3.使徒對生命之道的經歷(1:1下)
使徒在這?用了一切最確切的話,來形容他認識生命之道的經過。
「我們所聽見」原文「聽見」ake{koammen是qkouo{的過去及多數式。何賡詩譯本作「我們所已經聽見」,N.A.S.B.譯作what we have heard。使徒們所聽見的,就是主親口所講的。但並非僅限於四福音所記載的。因為主所講的不是只有四福音所記的那麼多,也包括舊約五經與先知書(參路24:27,44-49;約5:39,46)。「我們所已經聽見」這句話,也可以包括施洗約翰所講的,以及摩西、以利亞在榮光中所講的,也都是使徒們所已經聽見的。
「所看見」指主在世時所作的一切工作與大能,也包括復活後向門徒多次顯現,直到升天為止。「所看見」原文heo{rakamen何賡詩譯本作「親眼所已經看見」,而N.A.S.B.譯作what we have seen with our eyes(我們親眼見過的)。
「親眼見過」原文theaomai,有瞻仰、注視、觀察的意思,這與約4:35之「觀看」同字,是比較留心並思考的看。
「親手摸過」,包括主在世時與門徒之接觸,及復活顯現。
集合以上四方面的經歷,已經足夠證明這「生命之道」絕不只是一種虛構的理想,或抽象的知識,乃是一位有形有體,人人所能認識,並與祂發生接觸的救主,跟當時智慧派之異端所傳的神秘「知識」絕不相同。另一方面,使徒對他所傳的「生命之道」,既有這麼確切的認識和經歷,則其所傳講的道,當然是十分可信,具有權威的了。可見:
A.基督徒對基督,應有像約翰那麼真切的認識,然後能使人對我們所信的主發生真實感,就自然會使人的信心得堅固。因為「見證」的能力在於真實,不在於誇張。
B.我們對主的認識應當逐步進深,從以上使徒所提的四種經歷看來,他對生命之道的經歷是逐步進深的。由「聽見」到「摸過」,越來越覺得主的實在。愈加進深,就是愈覺得祂的真實可信,愈親切地覺得祂是一位又真又活的神。

4.生命之道跟我們的關係(1:2)
本節第二句解釋了第1節所說的「生命之道」,並不只是一種信息,乃是一種生命永遠的生命。一種原不是人所能接近,卻已經在肉身顯現出來的生命(提前3:16;來2:14),且已被使徒們和信徒們所領受的。
A.「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
說出神的愛怎樣尋找罪人,是主動的愛。
B.「我也看見過」
說出人方面之經歷,怎樣跟這已顯現出來之生命(基督)發生關係。
C.「現在又作見證……傳給你們」
說出蒙恩的人應怎樣盡責任,把我們所領受的生命,繼續傳播繁殖。
「傳」原文apaggellomen是宣告或宣佈的意思。N.A.S.B.譯作proclaim(宣佈,顯示),何賡詩譯本作「傳播」。
神主動的愛,叫人藉基督可與神發生生命的關係,又把生命傳播出去,這三點都是基督福音的特色。
人間的宗教,都是人設法尋求神。但是基督的福音認為人已經在罪中迷失,不可能找到神。人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神(參林前1:21),所以神打發愛子耶穌基督,親自來尋找失喪的人(路19:10),並且藉著祂所成功的救法,把神的生命賜給信的人(約1:12)。而那永生神的生命,是不會靜止的,是必然結出子粒來的(太13:23;約15:16)。
作者特別強調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是他們所見過,又傳揚的。顯然是特別針對當時的異端。魔鬼對於那些只承認基督是神,或只承認基督是人的主張都必歡迎,因基督若只是神,與我們無關;若只是人,根本就不能救我們,因祂無法把神的生命給教們。但魔鬼最怕的是一位神而人的基督,這正是救恩的重要根據。藉著一位取了可死之身體的神子,死在十字架上,敗壞了掌死權的魔鬼,完成了一種能徹底拯救人脫離罪惡得著永生的救法,乃是基督最光榮的勝利,魔鬼最羞恥的失敗。

二.使徒見證「生命之道」的目的(1:3-4)
使徒雖一再說明他所傳的「生命之道」是他所親自經歷過的。但他這樣地強調他的經歷的目的,並不是要人注意他的經歷,而是要人注意他所見證的主。我們在傳揚基督之中,有時也需用自己的經歷來作證,但若作證的結果只使人佩服自己的成就,過於對基督的仰慕,這見證是完全失敗的。在這?約翰指出他作見證的目的有二:

1.使你們與我們相交(1:3)
「相交」原文koino{nia即「共同分享」,「合夥經營」,「交誼」等意。這字在林前1:9譯作「一同得分」,林前10:16譯作「同領」,林後8:4譯作「有分」,弗3:9譯作「安排」,腓1:5譯作「同心合意」,門6節譯作「同有」,此外還有好幾處都譯作「相交」。
英文標準譯本聖經都譯作fellowship(交誼,團契),中文新舊庫本譯作「團契」。
所以這?的「相交」的意思就是共同分享基督的生命和基督?的一切。
「使你們與我們相交」──「你們」指受書人,「我們」指使徒和他的同工。使徒指出他寫信的目的,是要受書人與他們「相交」,分享基督的生命。這是信徒相交的合理對象──與同一生命的肢體相交,反而即暗示受書人與那些智慧派的異端不應有任何團契。與使徒和父、主耶穌……相交,是抗拒異端誘惑的能力。常常與主親密交通,得者生命的供應,或與屬主的人交往,便生命長大,自然就有屬靈智慧能分辨異端了。
既然那些受書人已經領受了約翰所傳的道,約翰便在這?向他們說明他傳道的目的,是「使你們與我們相交」。這句話應該有雙重的意義︰
A.使徒約翰要使信徒知道,我們雖然自己已經因領受了生命之道,而在那生命之大團契中一同分享基督的生命,我們卻有責任把這生命之道傳給別人(像使徒那樣),使更多人與我們同在這生命的團契之中。因為使徒約翰正是存這樣的目的,把生命之道傳給別人的。
B.使徒約翰要使信徒知道,我們既然有分於基督的生命,就該常與基督和屬基督的人有團契交通。使徒雖然不跟受書人在一起,還是要藉書信,把主所給他的信息傳給他們,好跟他們在主?分享他所領受的。

2.使我們的喜樂充足(1:4)
使徒約翰寫本書第二個目的是「使你們的喜樂充足」。
因罪惡是痛苦的根源,使徒將生命之道傳給受書人,使他們既脫離罪惡的纏累,一同有分於基督的生命,在基督?得著滿足,就可以有喜樂的生活。所以說他所傳所寫的,是使人的喜樂滿足。
另一方面,基督徒若跌倒犯罪,或誤入異端邪途,便失去喜樂。使徒的信息使他們重新與神恢復交通。所以他的信息是使人「喜樂充足」的。在這?我們注意下列的要訓︰
A.神既藉使徒傳這信息,可見神喜歡我們彼此相交,一同分享主的信息,這樣必使我們更親近神,而更有力量抗拒異端和罪惡。
B.使徒一心求使受書的人喜樂充足。這正是相交的重要態度。我們要存心凡事求別人的益處和壴樂,不是只求自己的喜歡,這樣才能跟別人交通。
C.高舉「生命之道」──基督,這是相交的要訣。高舉人和人的主張,卻必然引起爭論。
D.我們若與眾弟兄姊妹同在基督?分享屬天恩典,必互相激發感恩的心,又因發現神在別人身上的恩典而喜樂充足。真正喜樂充足的人,都是能以別人的事為樂,又以神的事為樂的人。

第二段 在光明中跟神相交(1:5-2:17)

一.在光明中跟神相交該有的認識(1:5-7)

1.要認識「神就是光」(1:5)
上文使徒已經說明寫信的目的,就是要把他所認識的父神傳給信徒,好叫他們彼此相交。現在使徒開始介紹他所認識的父的第一樣特性,就是「神就是光」。
A.這?的「光」,不是指神的位格,而是指神的性格,和祂的「光」對這黑暗世界所顯出的作用。否則,神便只是無形,無體,無生命的物質……。但上文使徒已經很清楚指明主是他們所親眼見過,親耳聽過,親手摸過的神。
祂是一位賜人光明、溫暖、能力、生命,且是全善、全美、全聖的神。
B.「神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與約1:9「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的意思相似。在這?「照亮一切」就是「毫無黑暗」的意思。這也是「真光」的定義。「真光」是不會因黑暗之深重而減少其光亮的。沒有一點黑暗不被祂照亮的。神是唯一的真光祂是聖潔,光明,不會因世界之污穢與黑暗而變得暗淡。在祂絕對的光明中是不會容納絲毫黑暗的;反之,這與光能照亮一切生在黑暗?的人,叫他們得著生命的光(約8:12)。
C.這也告訴我們,真光是不會怕黑暗的。如果我們以為自己的環境比別人更黑暗惡劣,所以不能發光,是不成理由的。除非不是真光,若是真光,就必會在黑暗中更顯得明亮。不過我們的「光」所能照亮的範圍有限,程度有限,不像神那樣「生無黑暗」,是能「照亮一切」的光而已了!
D.「神就是光」就是說神是顯明一切黑暗,審判一切罪惡的神。「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弗5:13)。誠實顯明詭詐,謙卑顯明驕傲……。所以信徒為主發光,一方面榮耀神,一方面顯明世人的罪惡;一方面為神所喜悅,一方面被世人所恨惡。
E.「神就是光」也含有神就是光的源頭呴意思。信徒的光只不過像月亮,反射太潟的光那樣(林後3:18)。如果我們的光不明亮,必是因為:
1. 遠離光源,
2. 有了阻隔,
3. 反射器本身不潔。
使徒一開頭就教導信徒認識神就是光。這跟創造天地時神最先要有的是光的事實也相合。光明的神最先創造的世界絕不是黑暗的世界,但對於被撒但敗壞的世界,神最先要恢復的也是光。

2.要言行一致地離開黑暗(1:6)
這句話反映出當時可能有信徒行為黑暗不端,卻在口頭上自稱與神相交;使徒警告他們,加果這樣,就是說謊話了。神是毫無黑暗,是人所不能欺矇的。
本節從反面說出與神相交的條件,就是必須離開黑暗。這「黑暗」不僅指罪惡的事,更是指一切自欺或不自知的情形。這種情形實際上比罪惡更可怕。就加驕傲是一種罪,但一個驕傲的人,若完全不知道自己驕傲,那就不只有驕傲的罪,而且還落在黑暗中看不見自己。本節的語氣也顯出這個意思:「……若說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一面在黑暗?行,一面還敢說與神相交,這正是一個落在自欺中的人的情形。
「這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本節對於「說謊話」給我們一項更嚴格的解釋,就是:加果一個人只用言語表示他心中美好(高尚)的願望,卻不肯實行,也沒有在行動上配合所說的願望,這樣的人就是說謊話的,他所說的美好的願望也是虛假的。因此這行不一致就是說謊了。本書常有類似的句法(如:1:10;2:4;4:20;5:10)。
本節暗示一個人它落在黑暗中的原因乃是由於不用「誠實」的心敬拜神。不注重實際的追求,只貪求人前的虛榮。一面說與神相交,一面卻行在黑暗中,正如一個人口?說要到禮拜堂,人卻到了跳舞廳。
但與這位毫無黑暗之神相交,就必須確實地離開黑暗。絕不能僅用言語,或單憑一種不準備實行的願望。我們絕不能帶著絲毫黑暗或不誠實的成分與神相交。我們內心中的任何些微的虛假,都不能在祂的光中隱藏。

3.行在光明中的自然結果(1:7)
上文第5節既說「神就是光」,那麼在光明中行事為人的意思,就是在神?面行事為人。這也就是:在神聖潔的臉光之中,或在神真理的亮光之中,完全不必掩飾地行事為人……。所有帶罪和黑暗成分的事,都是不能在光明中行,而需要遮掩著行的。這些事都是在神的旨意以外的,都是損害人的,結果都會成為個人與神相交,或信徒彼此相交的阻隔。但如果我們在神的旨意和光明中行事,就自然地彼此相交了!「如同神在光明中」,意即如同神那樣毫不容納「黑暗」地行在光明中,這樣,就與神合一了。
本節論在光明中行,有兩項結果:
A.彼此相交(1:7)
何賡詩譯本作「我們就彼此同結團契了」。這彼此相交,原文是指信徒間的彼此相交。(N.A.S.B.譯作we have fellowship with one another)但也可以包括與神彼此相交的意思在內。因按第3節下,信徒與使徒相交,而使徒乃是與父並祂兒子主耶穌相交的。可見信徒彼此的大團契,是因為在神的生命中與神聯合而有的。注意:團契的意思就是「共同分享」。我們若行在光明中,就共同分享到神的恩典和屬靈的喜樂,並且也叫神因我們的合一相交而有所享受了。
這些就是行在光中的自然結果。就像住在同一間房子?的人,自然會天天見面,不用另外尋訪,也必然相遇的了。
B.寶血洗淨(1:7)
行在光中的第二個自然結果,就是常得著耶穌的血洗淨。在這?所我的「洗淨」偏重於得救以後的經歷(當然也包括初信而得潔淨的經歷)。因為這?所說的「我們」,乃是已經得著第一次洗淨而得救了的人。主耶穌的血不但在我們初信時「洗淨」我們這個人,也能在我們信了以後,不斷洗淨我們生活上的不潔,只要我們在光明中。按何賡詩譯本,本節下半句作:「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潔淨我們,使我們『脫離』一切的罪。」新舊庫本也譯作「脫離」。
在這?我們看見「光」與「血」的關係。人必先得著光照才能得著血的洗淨。若還在黑暗中,主的血是不會洗淨他的罪的。人若只在口?求主血洗淨,卻沒有真正知罪的心,他的祈求是虛偽的;因為他根本還沒有得著光照,還在黑暗?。就如上節所說:「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行,就是說謊話……」這說的人根本不是真正要與神相交,他所說的是虛謊的。
所以行在光中和離開黑暗實際上是同一件事的兩方面,是同一動作,不是分開的兩種行動。但我們若行在光中,就可以常得主血的潔淨,常存清潔無愧的良心,而得能力,勝過罪惡。例如一個人偷了別人的墨水筆,只求神赦免,卻不肯歸還那枝筆,還想把它據為己有。這樣的求赦免,實際上只是安慰良心,並不是真的得光照。因為他根本還沒有看見罪的可憎厭,還不肯丟棄罪。

二.怎樣保守自己常在光中(1:8-2:2)
使徒在這幾節中的信息,主要目的是應付兩種人的需要:
1.犯罪而為自己辯護的人,勸他們要老老實實的承認自己的罪,不要狡辯,神就必赦兒。
2.犯罪以後良心軟弱而過份恐懼,或有勝不過的罪而灰心喪志的人,使徒勸他們要認識中保的功勞,不可灰心。

1.坦誠認罪(1:8-10)
對於那些犯了罪卻不肯誠實認罪,反要狡辯的人,使徒的勸告包括兩方面:
勸告他們不要自欺
抵賴罪不但欺騙自己,也是得罪神,把神當作說謊的;如果這樣,真理就不在我們心?了(1:8,9)。
勸告他們要信賴神的應許
神既是信實公義的,必會赦免我們的罪(1:9)。這樣何必為自己遮掩罪惡呢?何不向神認罪求赦呢?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這句話既是對信徒說的,信徒當然知道自已是罪人,所以這句話是指那些犯罪以後不忠實地承認自己的罪的信徒。他們想用方法辯解否認,這就不是保守自己常在光明中了。使徒在這?指出,保守自己常在光中的首要條件是「定罪為罪」,向神坦自不狡辯。可惜不少人在自己犯罪之後,反去挑剔別人的不是來掩飾自己的罪行。這樣的人根本還在黑暗?。
為甚麼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了」呢?因為真理是不姑息罪的。人若自欺而不認罪為罪,就是拒絕真理,使真理在他心中沒有地位,不能發生功效。所以說:「真理就不在我們心?了」。
本節說明我們得蒙赦罪,不但因神的慈愛,也因神之公義與信實。「神是信實的」──是指神之本性是信實的,祂不能背乎自己(參提後2:13;彼前4:19)。所以神的應許也是信實的(參林後1:20;來10:23;11:11),祂必為祂所應許的話負責。
「是公義的」這句話也同樣指出神的本性和行事都是公義的(詩51:4)。基督既因神的公義而在十字架上擔當了我們的罪刑,償清了罪債,這樣公義的神就不能再向我們索取了。
所以,神的公義比祂的恩典更有力地保證我們必得赦免和救贖。我們無須在信主以後,再逐漸行善來維持得救,因我們的贖價早已一次付清(來10:12,14)。
「赦免我們的罪」(多數式)和得潔淨略有不同。赦罪只是刑罰的免除,「洗淨……不義」卻是犯罪者本身的行為或心性得潔淨。
不承認自己犯過罪的人,不但不得赦免,而且還輕慢神,以神為說謊的。因神的話是說:「世人都犯了罪」(羅3:23),神的應許卻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必要赦兔……」。要是我們根本沒有犯過罪,或信主以後就再沒有犯過罪,那麼神賜人赦罪的應許,豈不是虛偽而說謊的嗎?所以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就是以神為說謊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62%201John/62CT01.htm
新增日期: 2008/02/29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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