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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羅馬書第三章注釋

羅馬書 第3章

【羅三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原文字義〕「長處」豐裕,超越,極多的;「益處」有用,有益。

〔文意註解〕「這樣說來,」這是指前章『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二28)的話說的。

「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既然上文把猶太人和他們所奉行的儀文及割禮都貶抑了,那麼,神為甚麼要揀選猶太人,他們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甚麼優越之點呢?神又為甚麼頒給割禮,究竟它有甚麼功用呢?

『長處』指優點、超越之處──身為猶太人,有其特殊的地位;『益處』指利益、功效,割禮必有其功用。

〔話中之光〕(一)長處和益處若不好好地珍惜,就會被魔鬼利用來迷惑人,反成了人的絆腳石。

(二)身為基督徒,固然承受了許多屬靈的特權(弗一3),但這些特權不僅是我們的享受,也是我們的責任,須要我們用來為神活著。



【羅三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原文字義〕「第一」首先;「交託」信託,託付。

〔文意註解〕「凡事大有好處,」意指凡神所作的,於人都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注意,本章?面保羅只在本節提到猶太人的一個長處,其餘的長處請參閱第九章四至五節。

「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神的聖言』指舊約聖經;『交託』在原文是『相信、信任』的被動式詞,指明是出於信任的一種託付。

在神所作許多有益於人的事當中,最重要的乃是把祂的聖言──聖經──交託給人(來一1)。神的話乃是神的發表,使人能藉以認識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

〔話中之光〕(一)神將祂的聖言『交託』給人,表示神將祂的旨意和計劃的啟示託付給我們,這是何等大的榮幸。

(二)託付帶來責任,受託付的人便該負起責任,多花工夫在神的話上;否則,神的旨意便無從發表,神的計劃也無從實現。



【羅三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

〔原文字義〕「廢掉」使其失效。

〔文意註解〕「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在第二節和第三節之間,似乎有個質疑的話,只在心?嘀咕,沒有明白表示出來,而保羅這段話,乃是針對人們這隱而未宣的議論給予答覆。人是在那?不以為然地說:猶太人雖然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但因著他們的不信,並沒有享受到甚麼好處。

「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保羅對上述疑問的答覆是說: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人的不信,斷不能使神的信實變成無效。

〔話中之光〕(一)神是信實的,祂所說的話,必然都會成全,投靠祂的人,必不至於羞愧(羅九28,33)。

(二)神既是信實的,我們就該當『不要怕,只要信』(可五36)。



【羅三4】「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原文直譯〕「…在你的話語中,你顯為公義;在你被人審斷的時候,顯明得勝。」

〔文意註解〕「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因為人本來就是虛偽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甚麼,真實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變祂自己,所以神的聖言仍然有功效。

「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本句是大衛犯罪之後受感悔改所說的話(詩五十一4);一面是說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神的公義;另一面是說當人企圖議論神、審斷神的時候,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如同在法庭?,獲得勝訴的總是神。總之,人不能挑神的不是,因為神是公義的。

〔話中之光〕(一)神對人犯罪的責罰,顯示出祂是公義的神;我們對此豈不應當恐懼戰兢,唯恐一不小心,便會得罪了神。

(二)那『義者耶穌基督』(約壹二1),無論在祂說話審判的時候,或是在祂被審判的時候,都顯出祂得勝的公義(參太廿二46;廿三章全;約十八33~38)。



【羅三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苦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嗎?」

〔原文字義〕「顯出」舉薦,表明,同位,相較,比出。

〔文意註解〕「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人的常話』原文只有『人』字,含意是指說話如同一般世人那樣,無知荒謬地強辯。

保羅在這?模擬人辯難的話說,神來降怒審判人,是因人有不義;既然如前文所說,當神審判、責備人的時候,就顯為公義,那麼,人的不義,豈不正好給神一個機會,彰顯出祂的公義來麼?這樣說來,人的不義豈不是有它的用處麼?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神若降怒,就顯明祂是不義的。但這是人強辯的話。

〔話中之光〕(一)『人的常話』往往是致死的謬論,所以我們千萬不可人云亦云,而該在神的光中加以慎思明辨。

(二)我們應當追求生命的長進,好讓我們的話語、心思、意念都能脫離幼稚(參林前十三11),而能分辨好歹(來五14)。



【羅三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文意註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審判』指在末日的審判;『世界』指全人類(參19節)。

本節是說神降怒,斷乎不是祂不義;審判全地的神,必須秉持公義(創十八25)。



【羅三7】「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原文字義〕「越發顯出」有餘,剩下,滿足,豐富,增加。

〔文意註解〕此處的話仍和第五、六節一樣,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為自己的犯罪作惡,尋找推卸責任的理由。他們說,既然人的虛假更能襯托出神的真實,使神更加顯明祂的榮耀,那麼神就不應該審判、定罪人。

〔話中之光〕人的不信並不能廢掉神的信(3節),人的不義反倒顯出神的義(5節),人的虛謊也越發襯出神榮耀的真實。神的寶座安定在天,祂從不受人的影響。祂是何等的穩妥,我們只管安然信託。



【羅三8】「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文意註解〕「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這等人』按原文可作二解:一指這些說話的人,另指他們所說的話;故本句話一面可解作說這些話的人理當被定罪,一面也可解作他們這等辯詞應予定罪。

這些人曲解並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保羅所傳福音的道理,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規條(西二20~23),豈不正符合他們所辯解的話──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祂的良善來。這樣的辯解,是混亂神的真理,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該受神的審判。

羅馬三章一至八節這一段話,一面駁斥猶太人因有神的律法,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樣,受神定罪的辯解;一面也隱約地指出,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而是在顯明神的信實和公義,使人藉以認識神。

〔話中之光〕(一)撒但常用『作惡以成善』的謬論來迷惑引誘人,叫人自暴自棄地犯罪;其實這是牠侮辱神、毀謗神的計謀。

(二)俗語說;『惡人有惡人的理』,連盜賊也有他們自以為是的道理,但我們基督徒要以神的話為真理,而不可試圖自圓其說。



【羅三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文意註解〕「我們比他們強嗎?」『我們』指外邦人和不靠律法的猶太人(因保羅將他自己也包括在『我們』之內);『他們』指靠律法的猶太人。按人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兩,誰也不比誰好。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在罪惡之下』指在罪的權勢與定罪之下。注意,在九至十二節這四節經文中,保羅一共提到九次罪的『普世性』(『都』字兩次,『沒有』四次,『連一個也沒有』兩次,『一同』一次)。



【羅三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文意註解〕「就如經上所記,」保羅在十至十二節這一段話,引自詩篇十四篇一至三節、詩五十三篇一至三節和傳七章二十節,證明普世之人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這?指人本性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

〔話中之光〕(一)依人的眼光來看,人有好人、壞人之分;但依神的眼光來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二)一個人是否『義人』,乃視他的?面有否『義的生命』而定;不信主的人,自然沒有義的生命,所以也就不是義人。



【羅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文意註解〕「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羅一21~22;太十三14),因此不能認識神和正道。

「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慾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

〔話中之光〕(一)『沒有明白的』,可見人的理性並不可靠,若非聖靈光照、作工,我們憑自己實難領悟救恩的道理(林前二14)。

(二)墮落的人憑己意是永不會尋求神的。只是由於聖靈的工作,人才會這樣做。

(三)不是我們尋求神,乃是神來尋找我們(路十九10)。如今祂既找著了我們,就要我們反過來尋求祂(太七7~8)。

(四)神所尋找的,乃是我們這個『人』(創三9);但我們信徒所尋找的,卻往往不是神自己,而是神之外的一些『福氣』。



【羅三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文意註解〕「都是偏離正路,」取喻於魚因餌而被引,野獸因誘而陷入網羅,旅人因受吸引而走到岔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生活沒有目標。

「一同變為無用,」是指食物腐敗不能吃,除了丟掉沒有任何用處的意思;轉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人辜負了神當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沒有基督的人性是乖戾、沒有用的東西。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指行為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願意在該盡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榮耀神的事。

〔話中之光〕(一)正路就是神自己,一不尋求神就偏離正路,最可怕的是一同變為無用;何時不尋求神,何時就變成一個無用的人。

(二)在神的眼光中,人的用處就是作神的器皿,除此之外,人算不得甚麼;人生的目的,就是為神所用。

(三)犯罪乃是全人類普遍性的問題,並不限於某些人或某種人才會犯某種的罪。

(四)『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這是神的判定;可見我們所以能得救,並不是因為我們比別人好,完全是由於神格外的恩臨到了我們。



【羅三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有虺蛇的毒氣,」

〔文意註解〕「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本句引自詩篇五章九節;這?指人內心的腐敗,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太廿三27;十五18~20)。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嘴唇?有虺蛇的毒氣,」本句引自詩篇一百四十篇三節;這?指人被魔鬼利用,傳遞害人的毒素。

〔話中之光〕(一)人身上的四肢百體,犯罪最多的,就是口舌;最難制伏的,也是口舌(參雅三1~8)。因為口舌乃是全人的發表,全人?面所充滿的,就由口舌說出來(參太十二33~37)。

(二)人的口舌所以污穢,是因為人的本性邪惡。因此當以賽亞看見聖潔之神的異象時,他立刻感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

(三)我們如果不活在靈?,而活在肉體?,就會說出可怕的話,往往帶來詭詐和死亡。

(四)惟有我們的主,當祂在地上行走的時候,雖然仇敵環伺週圍,常要找祂的話柄,想要就著祂話語上的錯誤,來陷害祂(太廿二15;路十一53~54);祂卻在話語上,顯得全然公義,完全得勝。哦!祂真是神那太初就有的話,安定在天,永不改變(參約一1;詩一一九89)。



【羅三14】「滿口是咒嵝苦毒。」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詩篇十篇七節;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

〔話中之光〕(一)言為心聲;我們的心靈若是被聖靈充滿,我們的嘴唇就會充滿了頌讚、感謝和造就人的話了(參弗五18~19)。

(二)基督徒口中的話語,乃是?面信心的指標;真有信心的人,其信心的行為表現,乃在於話語上沒有過失(參雅二26~三2)。

(三)我們應當求主『禁止我的口,把守我的嘴』(詩一百四十一3)。



【羅三15】「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文意註解〕本節和第十六節引自箴言一章十六節和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七節;指人勤於犯罪作惡,且精於逃避刑責。

〔話中之光〕(一)我們的腳應當『不站罪人的道路』(詩一1)。

(二)許多信徒行走主的路不快,但行走世界的路卻會飛跑。



【羅三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文意註解〕指人的手到處施行殘暴:不僅不以服事為念,反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



【羅三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九章八節;指人的心未曾知道平安的路。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靈的安息。



【羅三18】「他們眼中不怕神。」」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詩篇卅六篇一節;按原文又可譯『他們翻著眼睛地不怕神』,意思是他們用眼睛表示不怕神。人目中無神。

十三至十八節這一段話是證明,好像臨死的病人被醫生驗明,渾身是病,無可救藥。

〔話中之光〕(一)世人瞎眼不認識神,因此行事全憑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二)怕神、敬畏神,乃是一切敬虔行為的根源;人一不怕神,自然便會產生出許多敗壞的行為來。

(三)許多基督徒怕人不怕神,但真認識神的人怕神也尊重人。

(四)落在永生神的手?,真是可怕的(來十31)。



【羅三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文意註解〕「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前面十至十八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因為猶太人看整本舊約聖經都是律法(參約十34)。

「律法以下之人,」按原文又可譯作『律法以內的人』,指猶太人。

「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有罪。

由本節可見,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認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證出他們的錯來,使他們無所遁辭,叫他們無法不承認,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樣,都被神定罪,因而俯伏下來。

〔話中之光〕(一)感謝主,我們已經被主從律法之下贖出來了,所以律法上的話,並不能約束我們;我們也無需向任何律法的規條負責。這是何等榮耀的釋放!

(二)我們既然脫離了律法,今後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七6)。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原文直譯〕「…沒有肉體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原文字義〕「稱義」算為義,脫離罪案,無罪。

〔文意註解〕「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凡有血氣的』是指一切屬肉體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包括在內;『稱義』是指神照著祂公義的標準來稱許人的行動。

這?的話是就詩篇一百四十三篇二節的話加以發揮。既然人的肉體都是敗壞邪惡的(創六12),因此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而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人就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是前面一段話的結論,表明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絕對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這一個結論在五章二十節和七章七至十一節重複出現,並且加以延伸和補充。

〔話中之光〕(一)神降律法的原意,並非要人遵行,乃為顯明人的罪惡,好領人悔改,靠主救贖而蒙恩。

(二)既然人不能憑行律法稱義,就當及早放棄此路,不再盼望改良自己,轉而簡簡單單的信靠主。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文意註解〕「但如今,」『但』字表明與前面的情形完全不同。這句話顯明神的福音是我們人類命運的轉捩點,因神為我們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如今』是指新約恩典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律法時代?,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創十五6),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神的義』乃是神公平正直的屬性(羅一17;十3;腓三9),神對義的要求遠超過我們人所能作得到的,人的義在神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都不能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所以人憑自己不能被神稱義(伯廿五4)。

神稱人為義,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與律法無分無關;原來律法要求人須有完全的行為,人只要違犯了一條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無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28)。

『顯明出來』指神已經將因信稱義的理啟示給人;因信稱義就是神的義顯明出來。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這話的意思是說,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話中之光〕(一)我們常為神的愛和神的恩感謝神,卻很少感謝神的義,實際上神的義也是十分寶貴的,若非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我們就無法蒙神的恩、得神的愛了。

(二)人原想藉著遵行律法,顯出神的義來;但神卻『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穌基督身上,顯出了祂的義,滿足了祂的要求。這是說出,當正統的事都落到死沉的字句、呆板的規條中時,神常越過這些,在這些『以外』,藉著那些新鮮活潑的,有基督實際的,來成全祂的心意。



【羅三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文意註解〕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

(1)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祂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我們原來並沒有『神的義』,但因著『相信』主的緣故,就額外得著了神的義,憑此在神面前稱義。

(2)因信稱義的條件,乃是「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在耶穌基督?的信心』,意即我們的信心不僅是以耶穌基督為對象(徒十六31;約二十31),並且是從主而得(來十二2),又以主為培養並持守這信心的領域(提前一14)。

(3)因信稱義的範圍,乃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無論是甚麼人,人所認為的好人或壞人,猶太人或外邦人,聰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沒有分別(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加給一切相信的人,」『加給』表示原本無有,,是客觀的賜與,不是主觀的作成。

〔話中之光〕(一)若靠遵行律法,我們都是失敗的,都要被神定罪;但因著主耶穌流血的救恩,使『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所以今天神不要求我們行律法,只要求我們信主耶穌,哦,這恩典何其大!

(二)神已將耶穌基督擺在我們眼前,祂犧牲之死贖清了我們的罪,除去了我們背叛神所招致的報應。耶穌基督為我們成就了一切,我們可以憑信心據為己有。

(三)蒙神的恩典是:(1)無條件的──在律法以外,只要人相信(21節);(2)無界限的──加給一切信的人,沒有分別。

(四)憑著我們自己,會常覺得『信』不來,因為我們自己?面沒有信心,我們所有的信心乃是在主?的,祂是我們信心的創始成終者(來十二2)。所以千萬不要憑自己來相信,乃要時刻仰望祂。



【羅三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原文字義〕「虧缺」短缺,不足,不夠,在後面,達不到。

〔文意註解〕本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

(1)「因為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極方面,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

(2)「虧缺了神的榮耀,」在積極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

〔話中之光〕(一)神的榮耀,是人在神面前作人的準則。人所行所為,凡夠不上神榮耀的,都是在神面前的虧欠,所以都是罪。世人所以都犯了罪,就是因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

(二)神所以宣告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是因為祂乃以祂的『榮耀』來衡量人。若以道德眼光來衡量,世間不能說絕對沒有義人;但若以神榮耀的心意,就是祂兒子豐滿的彰顯來衡量,普天之下,就沒有一個不顯出他的『虧缺』。所有沒有達到基督豐滿度量的人,在神看,都是虧缺了祂的榮耀,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24節)。

(三)一切叫神得不著榮耀的就是罪,凡叫神的榮耀受虧損的就是罪。甚麼時候我們比神的榮耀短一點(『虧缺了神的榮耀』亦可譯作『比神的榮耀短一點』)。只要我們在一件事情上沒有積極的榮耀神,夠不上神的榮耀,我們與神的交通就出事情,就要受虧損。

(四)原來人是為著神的榮耀而被造的(賽四十三7),神要人分享祂的榮耀(羅五2;林前十一7)。

(五)人雖因著墮落而『虧缺了神的榮耀』,但如今卻在基督?,仍滿有榮耀的盼望(西一27)。



【羅三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原文字義〕「救贖」藉著付出贖價而得著釋放(原為當時奴隸市場的用語) ;「白白的」無故,加給,傾倒,賞給;「稱義」宣告無罪釋放(法庭用語)。

〔文意註解〕「就白白的稱義,」『白白的』意指禮物,是免費的;乃是一切相信的人(22節)就白白的稱義,並非指犯了罪的世人(23節)都能白白的稱義。

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

(1)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向我們所施的恩惠(弗二7)。

(2)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

(3)因信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意即償付罪債),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話中之光〕(一)我們被稱義,實在不是因著我們的行為比人好,而完全是因著耶穌基督救贖的功績,我們這個人是絲毫沒有可誇的。

(二)若沒有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功救贖,滿足神的義所有的要求,神就是要因祂的恩典稱我們為義,也是沒有法子作到。



【羅三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原文字義〕「設立」預設,公開顯示;「挽回祭」施恩座,挽回的地方,滿足神義怒的祭物;「寬容」逾越,越過,放在旁邊。

〔文意註解〕「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一個根據。『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譯為『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已著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擺出基督耶穌,作為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兩下可以在基督耶穌?面合而為一。

「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憑著血』和『藉著信』是修飾『挽回祭』。神一面藉著耶穌的流血,得以赦免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效,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十19)。

「要顯明神的義,」這樣,在基督耶穌?,神稱我們為義(加二17);我們也稱神為義,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一方面,是神的恩典,為我們豫備了一位救主。凡祂為我們所成功的救贖工作,都是出於神的恩典。另一方面,是神的義,叫救恩成功在我們身上,使祂稱我們為義。神的義是神作事的法則;神作事必須依據祂義的法則。基督的救贖,既已滿足了祂義的要求,就神的公義,叫祂不能不稱我們為義。所以神稱我們為義,是為顯明神的義。要而言之,惟有『因信稱義』這個方法,最能符合神的義,也最能顯明神的義。

「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根據。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話中之光〕(一)不僅我們在初蒙恩時是因著信,連我們在跟隨主的路上也一直要憑著信,靠著主的血。

(二)有時我們的屬靈光景很好,有時很差,但我們的光景如何,並不能更動我們在神面前的地位,因為我們不是憑著行為來討神喜悅,乃是藉著信,取用主為我們所作成的一切。

(三)我們得救的時候,如何是藉著信心、靠著主耶穌的寶血,得以坦然親近神(參弗二8,13),我們得救以後,也照樣需要時常藉著信心,靠著主寶血的功效,坦然來到神面前(參來十19~22)。



【羅三26】「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文意註解〕本節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三個根據,就是為要『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

「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且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人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喜歡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認識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並相信主耶穌,使神的義能推及到人身上。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神稱我們這些信耶穌的人為義,就是祂照著祂義的標準,宣告我們為義。本來按我們人自己的光景,我們達不到神公義的標準,我們沒有甚麼可以讓神稱義的。如今我們因著相信耶穌基督,神就使耶穌基督成為我們的義(林前一30)。我們是『信入』(約三16原文)基督?面的人,我們在祂?面穿著祂,披戴著祂,神就使祂成為我們的義。神如何稱耶穌基督為義(徒三14),神也照樣稱我們為義(羅八33)。



【羅三27】「既是這樣,哪?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原文直譯〕「…不是,乃是用信心之法。」

〔文意註解〕本節是說稱義的途徑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稱義,乃是出於自己,也是出於行為,人就會因此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存心自誇;但是這?指明,我們稱義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賜的,所以人就無法自誇(參弗二8~9)。



【羅三28】「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原文直譯〕「所以我們算定了…」

〔文意註解〕經過前面各節的推論、計較之後,我們就得著一個確定的結論:人稱義的途徑是『信』,不是『行』。『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這是岔路,不是正途。



【羅三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文意註解〕這?是說因信稱義是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30節)的原則,因為神並不偏待人(徒十34;羅二11)。

〔話中之光〕(一)感謝神,祂不只作猶太人的神,『也作外邦人(我們)的神』。所以祂不但救猶太人,也拯救我們這些本來與祂無關的外邦人。祂的恩典真寬宏!

(二)神是全世界人類的神,祂不偏待人(羅二11);我們信主的人,是這位不偏待人之神的兒女,所以也不可按外貌待人(雅二1)。



【羅三30】「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原文直譯〕「…祂要本於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藉著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文意註解〕我們雖然同有一位神,不過,就著神的揀選來說,猶太人是神所揀選的子民(申七6),他們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這?的兩個『因信』,原文的前置詞並不相同,對受割禮的人是用『本於信』(Out of Faith),對未受割禮的人則用『藉著信』(Through Faith);猶太人是本於信,站在他們對的地位上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達到對的地位上被稱義。



【羅三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原文字義〕「廢了」使之失效;「堅固」站住,立定。

〔文意註解〕本節是說因信稱義合乎律法的原則。主耶穌是按律法的要求擔罪受死;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我們相信主耶穌,在消極方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在積極方面,更因信徒?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所以說,我們不僅不會因信廢了律法,反而更是堅固了律法。

── 黃迦勒《羅馬書註解》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45Rom/45CT03.htm
新增日期: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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