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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羅馬書第四章注釋

羅馬書 第4章

【羅四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

〔文意註解〕「如此說來,」這是一個起承轉合的話;我們若要明白第三章因信稱義的理論,便須要從後面亞伯拉罕的事例來得著佐證。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宗,猶太人以身為他的子孫為榮(太三9;約八33)。

「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憑著肉體』是『靠著自己的力量所產生的行為』的意思。亞伯拉罕他憑著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

〔問題改正〕根據《雅各書》,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雅二21~23),不過那?所舉證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例,是在創世記第廿二章所發生的事,遠在他被神算為義(創十五6)之後。《雅各書》告訴我們,真實的信心必然會有行為,是指蒙恩之後的行為;而此處保羅則告訴我們,稱義是因著信心,不是因著行為,是指蒙恩之前的行為。兩者論點不同,切勿混淆。

〔話中之光〕(一)神對還未得救的人,只要求『信』,不要求『行』,因為還未得救之人的行為,都是出自肉體的,都是沒有價值的。

(二)神對已經得救的人,不單要求『信』,而且還要求信心的證據──就是『行』(參弗二10)。

(三)信徒的行為若是出於自己,仍然不能蒙神悅納;我們所有在神面前的事奉,都不應該是用肉體的力量去作的。



【羅四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背景註解〕在猶太人的心目中,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乃是靠行為稱義的最高典範;他們相信,神賜福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完全是因為亞伯拉罕聽從神的話,遵守神的吩咐和命令、律例、法度(參創廿六4~5)。保羅在此有意轉他們的觀念,指給他們看見,起初亞伯拉罕蒙神稱義之時,完全不是因著他的行為,而是因著他的信心。亞伯拉罕蒙神稱許而賜福的行為,乃是在他因信稱義之後的事。

〔文意註解〕「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在亞伯拉罕的一生中,或許有一些的善行,但那些善行都不是使神稱他為義的原因,因此他不能根據他的善行來誇耀。

「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亞伯拉罕的善行,在神面前並無可誇,原因如下:

(1)善行乃是人在神面前的本分,並不是傑出的表現。

(2)任何善行本身,在神的眼光看來,都達不到神的標準。

(3)事實上,在亞伯拉罕的生活中仍有一些瑕疵,並未盡善盡美。

亞伯拉罕蒙神稱義,不是憑著他的肉體和行為,乃完全是因著信神,而被神算為他的義(參3節),故他並沒有甚麼可誇的。

〔話中之光〕(一)一個以為可誇耀自己行為的人,在神的面前仍是一無可誇。最能討神喜悅的,並非外面的好行為,乃是?面對神那無疑的信心。

(二)出於自己的行為,常會使人自誇(參弗二8~9)。

(三)我們都是罪人蒙主恩,並無善行足誇,因此在蒙恩得救之後,也不該以任何情況來誇耀,因為那些都是出於神的恩典和生命的。

(四)靠行為的原則,乃是顯揚人的力量,所以會叫人覺得驕傲;憑信心的原則,乃是彰顯所信靠的神,所以會使人感謝而謙卑。



【羅四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原文字義〕「算」記入,歸在賬上(商業簿計上的用語)。

〔文意註解〕「亞伯拉罕信神,」亞伯拉罕只不過因為相信神的話,就被神算為他的義(創十五6),聖經在那?完全沒有提到行為。

「這就算為他的義,」這?的『算』字在原文意味著賬目上的『記入』;神將他的『信』記在神的賬上,認作是他的『義』。

〔話中之光〕(一)最能討神喜悅的,並非外面的好行為,乃是?面對神那絲毫不疑的信心。

(二)一個人若是真正的信神,神就把他納入義的記錄中;我們對神的信心,乃是有永存的價值的。

(三)信心並不是義行之一,信心乃是義行的根源,也是被稱義的的根據;人的義行若非出於信心,在神面前並無多少的價值,不足稱義。

(四)『信神』意思是相信神的話,完全信靠神所說的是真實和確定的;我們信徒應當有如此信心的行動,把自己交託在神的手中並仰賴祂的眷顧。

(五)信心常帶來順服神的行動,因為信心不單是心理上接受一種真理,而且是在生命上建立一種與神正常的關係。



【羅四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文意註解〕「作工的得工價,」『作工』意指人的行為;『工價』意指神的報酬。

「不算恩典,」『恩典』乃是白給的,不需要任何代價來換取。人若憑著自己的好行為,來得到神的稱義,就不能算是恩典。

「乃是該得的,」若有人的行為真能達到神稱義的標準(註:事實上,任何人均不可能達到),自然應該得到神的稱義。

按照公義的算法,作工的,該得工價;不作工的,不該得工價。換句話說,行善的,得稱義;不行善的,不得稱義。若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恩典,亞伯拉罕也不能得著稱義。

〔話中之光〕(一)神稱我們為義,不是根據我們的好行為,來給我們報酬;乃完全根據耶穌基督的救贖白白給我們,這就是神的恩典。

(二)神稱義我們,既是出於祂的恩典,就不再根據我們的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十一6)。

(三)行為與恩典不能並立;人的行為絕不可能代替神的恩典。

(四)救恩的基本原則乃是『恩典』;如果須要加上我們人任何的善行,或加上任何宗教的儀式(例如割禮或洗禮),才能得救的話,這就不是恩典了。

(五)恩典乃是說,我們原本一無所有,但是神因著祂兒子的救贖,就給了我們本錢,叫我們據以活在祂面前(有如神與人合股作生意,人無本錢,但神因祂兒子而信任人,把股本送給人)。

(六)我們在教會中若有甚麼服事,乃是神的恩典所使然;我們千萬不要歸功予自己,而沾沾自喜,因為這樣就得不到神的獎賞了。



【羅四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文意註解〕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不作工』的意思),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

〔話中之光〕(一)『作工』和『稱義』是兩個不同的範疇;作工是屬人、屬肉體、屬地的,稱義是屬神、屬靈、屬天的。想憑作工來得稱義,難如登天。

(二)不作工而稱義,這不是鼓勵人懶惰,乃是鼓勵人安息信靠神。



【羅四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背景註解〕第六至八節所記大衛的一段話,是在他犯了姦淫殺人的罪之後,向神悔改認罪,蒙神赦免,有感而寫的(詩卅二1~2;參撒下十二13)。



【羅四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原文字義〕「赦免」遣去,使之自由;「過」犯規,不法,違法;「罪」射不中,取不上。

〔文意註解〕「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保羅引述大衛的話,說明亞伯拉罕蒙神算為義,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和大衛、並和我們都一樣,乃是在神面前有過犯和罪愆的人。

〔話中之光〕(一)人人都有罪,沒有人膽敢誇說他沒有犯過罪;所有的人都作過不少不當作的事,也都略而不作不少該當作的事。

(二)神若究察我們的罪孽,誰能站立得住呢(詩一百卅3)?



【羅四8】「『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文意註解〕一個罪人,卻蒙神不再算他為有罪的,乃是有福的。注意:大衛在這?用了『赦免』、『遮蓋』(7節)和『不算』(本節)三種形容詞來說明罪人所蒙的福。赦免與遮蓋是指著基督受死的工作說的,相信基督為我們的罪受死,就使我們的過犯和罪惡得著赦免遮蓋;不算是指著基督復活的工作說的,相信基督為我們復活,就使我們在神面前如同沒有犯過罪一樣(參25節)。

『赦免』、『遮蓋』、『不算』這三個詞,都含有恩典的意義。在律法的原則下,人有罪不能平白得著赦免、遮蓋和不算;惟有在恩典的原則下,人因著相信基督,就能得著神的赦免、罪蒙寶血遮蓋、不算為有罪了。

〔話中之光〕(一)神公義的原則乃是,不問人的罪過如何,只要肯認罪悔改,就必得著赦免(參詩卅二3~5;結十八23,27~28;卅三14~16)。

(二)注意,這?第六至八節一連提到三次『這人是有福的』,可見罪人蒙神稱義,是何等的有福,我們千萬不要輕看這個福氣。



【羅四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文意註解〕「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受割禮的人』指猶太人;『未受割禮的人』指外邦人。

這?引進了另一個問題:亞伯拉罕固然是在行為之外蒙福被稱為義,但他是受割禮之人的祖宗(參創十七9~10),因此,割禮與稱義恐怕有相當程度的關連,或許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蒙這福;若是這樣,那麼我們這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與這蒙神算為義的福無分無關了。



【羅四10】「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文意註解〕「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根據舊約聖經,亞伯拉罕是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神稱義(創十五6),而在第十七章才受割禮(創十七24,26)。這兩件事相隔的時間,至少十四年以上(參創十六16;十七24~25);若根據猶太人的傳統說法,大約有二十多年之久。很明顯地,稱義在前,受割禮在後。這證明亞伯拉罕的被稱義,與受割禮無關。



【羅四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文意註解〕「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亞伯拉罕既然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就已因信被神算為義,那麼他受割禮有甚麼用處呢?本節聖經告訴我們,割禮乃是一個『記號』,一個記號的價值在乎它所代表的東西;真正的價值不在割禮本身,乃在割禮所表明的因信稱義。

「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印證』或者說印記,是表示或者保證一件事物的真實,一個文件蓋上印記,就保證此文件是真的。亞伯拉罕所受的割禮,證實了因信稱義的真實性,表明神悅納他、稱義他,乃是一件真的事實。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意即亞伯拉罕所受的割禮,不但是他個人因信稱義的印證,並且也是一切未受割禮而因信稱義之人的印證。從這方面看,亞伯拉罕也是外邦人信徒之父(加三7)。

〔話中之光〕(一)人蒙恩是因著屬靈的看見──信,人工的行為毫無價值;但真實的看見,必定會產生外面行為的後果,這種外面的行為,就是?面屬靈看見的『印證』。

(二)若有人說他在靈?有甚麼看見,但在外面卻缺少行為的印證,就恐怕他所謂的『?面的看見』,乃是虛假不實的,也是死的;正如雅各所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二17,26)。



【羅四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文意註解〕「按…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按…蹤跡去行』是表達如同行軍時的動作,後面的人跟著前面的人的腳步行,意思是完全效法前面的人的榜樣。

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但割禮不過是一個外表的記號,它所表明的內涵實際乃是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換句話說,割禮乃是?面的信心表現在外面的一個印記,所以真正受割禮的人,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參羅二28~29;加五6)。

〔話中之光〕(一)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在神面前稱義只有一種方法──就是靠信心。

(二)在基督耶穌?,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五6)。

(三)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加六15)──就是作一個按亞伯拉罕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羅四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文意註解〕「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應許』按希臘原文有兩個字,一個是有條件的應許,一個是出於善意無條件的應許,此處所用的字正是後者──神應許亞伯拉罕並不是因為他有甚麼功績;『他後裔』原文是單數,但此處的意思不是指基督(加三16),而是指所有以亞伯拉罕為父之人(參11~12節)的總體。

「必得承受世界,」『承受世界』在此指承受地土的應許(參詩卅七9,11,22,29,34;太五5);這個應許要等到基督再來時才會全部實現(詳情請參閱第十六節註解)。

「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十五7,18),其事遠在賜下律法之前,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因行律法而得的義,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十五6)。

〔靈意註解〕「必得承受世界,」意指神要將祂所創造的世界,交給祂所揀選的人來管理,就是叫他們在地上為神掌權,以達到神當初造人的目的(創一26)。

〔話中之光〕(一)神的應許不僅是給亞伯拉罕本人,也給他的後裔;我們這些按亞伯拉罕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參12節),竟然也有福承受神所應許的世界﹗所以我們不該小看自己。

(二)因信可以成為『後嗣』,承受將來的世界;這是說明,信心不僅有被稱義的結果,信心而且有其終極的目標,它乃是達到神永世?的命定,就是進入基督豐滿的榮耀(參羅八17;來十一8~12;那?的『榮耀』、『城』和無數的『子孫』,都是表明基督最終豐滿的彰顯)。



【羅四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原文字義〕「歸於虛空」落了空,變為空虛;「廢棄」使之無效。

〔文意註解〕「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屬乎律法的人』指那些想要以遵行律法來承受產業的人。

「信就歸於虛空,」意指若是只有在律法以下的人,才得成為承受地土的後嗣,這就表示應許是基於律法,因此信心就毫無用處。

「應許也就廢棄了,」倘若把應許的成就,以遵行律法為先決條件,只有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著應許,那麼,神的應許就永無可能成就,也就是使應許『廢棄』了。



【羅四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那?沒有律法,那?就沒有過犯。」

〔文意註解〕「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惹動忿怒』指帶來神的忿怒;下面一句就是說明律法為何會惹動神的忿怒。

「那?沒有律法,那?就沒有過犯,」意指律法只能顯明人的罪,並且使罪趁機藉著律法引誘人發動犯罪的慾念(羅七7~11)。注意這?的用字: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乃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在沒有律法之時,罪已存在,但卻顯不出逾越律法所定界限的過犯。

本節解釋前節律法會使應許失效的原因: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換句話說,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羅四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原文字義〕「定然」堅定,穩固,牢靠。

〔文意註解〕本節是十三至十五節的結論,含意如下:

(1)「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原文並無『人得為後嗣』五個字),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應許、信心、恩典是屬於同一類的,應許因信心而給,不必付出行為的代價,故屬乎恩典。

(2)「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應許既然不是基於遵行律法,故我們能有確定的把握得到這個應許。

(3)「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屬乎律法的』一詞中的『律法』一字有定冠詞,顯然是指摩西的律法說的,故屬乎律法的人是指猶太人;『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是指信主的外邦人。亞伯拉罕有兩班後裔,一班是有律法的猶太人,一班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信徒;前者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喻如『海邊的沙』,後者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喻如『天上的星』(創廿二17)。

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13節),不單是指迦南地,且是指將來要實現在地上的國度;那時,猶太人要有分於屬地的彌賽亞國(徒一6;摩九11~12),而我們信徒(包括猶太人信徒)要有分於屬天的國度(提後四18;雅二5;彼後一11)。

〔話中之光〕(一)我們能夠得著神的應許,並不是由於我們有甚麼行為上的功績,而完全是因信而得,故可說是不勞而獲,是何等的恩典!

(二)一切都是出於神的恩典。事實上,人永遠不能為神作甚麼,來獲取神的賞賜;不是人為神作了甚麼,而是神為人成就了一切。



【羅四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原文直譯〕「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賜生命給死人、稱無為有的神,…。」

〔文意註解〕「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叫死人復活』關係到神復活的大能;『使無變為有』關係到神創造的大能。此處說明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可分作兩方面:

(1)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因著這一個信心,所以他能毫無猶豫地把以撒獻上給神(創廿二1~10;來十一17~19)。

(2)他相信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所以他能欣然答應神的呼召,出去在異地作客,憑著信心的眼睛遠遠望見,神所應許的基業(來十一8~10,13~16),並且也相信神必賜他後裔,承受此基業(創十五2~6)。以撒的出生,與他信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有關。

「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亞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國的父』;神將他改名亞伯拉罕(創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猶太人的父,且也作我們外邦人信徒(即世上一切按他信之蹤跡去行的人)的父。

〔話中之光〕(一)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我們信徒的榜樣;我們尊他是信心之父,必須效法他的信心。

(二)信心並不是一種虛無縹緲的理論觀念,乃是一種能夠應用在我們的生活處境中的信念,它使我們能持定神勇往直前。

(三)我們信徒也當在連活命的指望都絕了的處境中,還能信靠那叫死人復活的神(林後一8~9)。

(四)當我們以信心取用神復活的大能時,就使我們能勝過死亡的威脅,消除死亡的陰影,任何屬死的事物都不能叫我們下沉、灰心喪膽。

(五)神從來不保守天然的。神只要復活的。神是要天然的經過死而復活。神從未改變天然的,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使死人復活是神救贖的能力。人要保全保護他自己的生命,神卻不要這生命。神要把他摔碎。當我們向神說,神阿,我無辦法,只能像屍首一樣,躺在你的面前。神就給我們復活的。這就是得生命和能力的秘訣。

(六)我們信徒在一無所有的環境中,也當憑信心不憑眼見(林後五7),信靠那位『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卅三9)的神。

(七)當我們以信心取用神創造的大能時,就使我們能不看環境,不以任何事實或材料為依據,而單單仰望那位從無有中造出萬有的神。

(八)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乃是那一位『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我們所信的耶穌基督,以神創造的大能使無變為有,並且成為萬有的主宰者(來一2~3);又以神復活的大能復活進入榮耀,而成為新造的元首(來二9~10)。這樣一位兩面大能,在舊造和新造中都是元首,都是一切的基督,正是我們信心的中心目標。

(九)信心的對象既是神自己,我們就不需要再去看環境、找憑藉、尋證據、求依靠了,因為神不用我們幫祂忙來成就任何的事。



【羅四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文意註解〕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依人看,無論怎樣往好處設想,事情絕無實現的可能性,但因著對神的話滿懷把握,在心靈深處仍然有盼望,這就是信心。是這樣的信心,使他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他信心後裔的人,也能有如此的信心。

〔話中之光〕(一)真正的信心帶有盼望的本質,有信心的人從不絕望。

(二)信心就是把我們的『指望』,不放在人或環境上,而放在神身上。

(三)我們既是亞伯拉罕信心的後裔,我們的?面也必已有了和他一樣的信心,就是靠著所望之事而活的信心(參來十一1)。

(四)信心的原則,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無可指望說出,一切天然的、肉體的,都被帶到絕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參19節);仍有指望說出,惟有復活的基督是我們惟一的盼望──『基督在…?面成了榮耀的盼望』西一27)。

(五)在我們的經歷中,若是被神帶到一個地步,好像一切指望都絕了的時候,切勿忘記,神這樣作有一個目的,乃是要我們更深地體會到,基督就是我們絕望中的指望,因而更多經歷基督。



【羅四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文意註解〕本節提示亞伯拉罕的信心,有如下的特點:

(1)是『持久的』信心──『將近百歲的時候』。

(2)是『與心思相背的』信心──『雖然想到』。

(3)是『不看自己的』信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4)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5)是『不衰減的』信心──『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話中之光〕(一)亞伯拉罕從蒙神應許賜給他後嗣到生以撒,至少過了十數年之久,可見真正的信心,不是曇花一現般的信心,乃是經年累月持續的信心(『將近百歲的時候』)。

(二)亞伯拉罕並不是不曾『想到』他所面臨的難處,但是信心卻使他能超越過難處;信心之偉大處,乃在於它能幫助我們在困境中樂觀向前。



【羅四20】「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起疑惑,反倒因信心?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文意註解〕「總沒有因不信心?起疑惑,反倒因信心?得堅固,」亞伯拉罕相信神的應許時,不是沒有經過掙扎,因為有一個信的心和一個不信的心在他?面爭扎相鬥,但最終他沒有叫不信的心得勝,他沒有懷疑。『不信』一詞不單是指沒有信心,而是表達積極的拒絕相信。『因信得堅固』中的『因信』可以解釋作得堅固的範圍,是在信心上得堅固;也可以解釋作原因或方法,因著信心得堅固。

本節說出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

(1)眼睛不看自己,不看環境,單單『仰望神』。

(2)但神是那位眼不能見的神(羅一20),所以只能『仰望神的應許』,意即仰望神的話(詩一百十九74),我們是藉神的話語(或說是在神的話語中)看見了神。

(3)將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

(4)不讓懷疑的念頭在心?著床生根。

(5)反而讓神的話加力量在心?(『心?得堅固』之原文另譯),叫?面剛強起來(弗三16),把所有的疑念驅除淨盡。

(6)在積極方面,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讓榮耀神的思想充滿在心?頭。

〔話中之光〕(一)信心的秘訣在於得著神的話;我們的信心若不建立在神的話的根基上,就會搖晃擺動,終至坍塌。

(二)『行為』使人自以為有向神索求的權利,『信心』卻使人歸榮耀給神。



【羅四21】「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文意註解〕有了前節所述的六個步驟,不單能維持信心於不墜,且心?除了信心之外,再也沒有空間能容納別的東西了(『滿心相信』之意)。他信甚麼呢?他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意即相信神所說的話都必成就,一句沒有落空(王下十10;徒廿七25)。



【羅四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話中之光〕(一)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蒙神算為他的義的信心,信徒應以此為榜樣。

(二)亞伯拉罕的信心所以能蒙神算為義,乃是因為他毫無保留地信靠神的應許,這樣的信心,才是真實的信心。



【羅四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文意註解〕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一個人,也適用於一切與他有同樣信心的人(參24節)。



【羅四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復活的人。」

〔文意註解〕「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我們』是指信徒;亞伯拉罕和我們都是屬因信得算為義的人,兩者的不同點乃在:

(1)亞伯拉罕是相信神未來將要成就的應許,我們是相信基督已經成就的救恩。

(2)亞伯拉罕是相信神會叫死人得生命(肉身的生命;參17、19節;來十一19),我們是相信神藉著使耶穌基督從死?復活,叫死人得生命(屬靈的生命)。

「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復活的人,」信心的要項有二:一是信主耶穌為我們受死;二是信祂也已經為我們復活。

亞伯拉罕所信的,表面看好像與主耶穌無關,因為他是遠在主耶穌降生之前就已相信了,但聖經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是在那?歡歡喜喜的仰望主耶穌的日子(約八56);可見亞伯拉罕的信心,就著屬靈的實際而言,仍和我們的信心一樣,是『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復活』。



【羅四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譯: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文意註解〕「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耶穌被交給人』意即主耶穌在人的手中被釘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為了擔當我們的過犯和罪孽(賽五十三5~6;彼前二24),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解決我們在神面前的難處。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若非主耶穌從死?復活,我們就沒有憑據(參徒十七31),以資證明祂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則我們也不能確定神是否已悅納了我們。但如今祂已經復活了,故我們能確知凡在基督?的人,都已得著了稱義的地位(加二16)和生命(彼前一3;羅五18)。

〔話中之光〕(一) 我們的信心必須是信主耶穌已為我們受死,也信祂已為我們復活了,才能完滿享受主救贖的功效。

(二)如今,這位從死?復活的主,活在我們的?面,使我們憑著祂復活的生命,能活出蒙神悅納、被神稱義的生活。

(三)主的死而復活,在我們相信之時,使我們得著了地位上客觀的稱義;主死而復活的生命,在我們憑著它『因信而活』時,使我們得著了行為上主觀的稱義。

── 黃迦勒《羅馬書註解》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45Rom/45CT04.htm
新增日期: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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