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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以西結書第十四章注釋

以西結書 第14章

假信徒(十四1∼11)

  假先知、假師傅在每一個時代都出現,假信徒也是如此。假先知或假師傅的假,在於他們以己意度神意而宣稱出於神;信徒的假,在於他們以偶像取代神而宣稱自己跟隨神。

  假信徒也向神求問(1∼2)。他們並非誠意要知道神的旨意,只希望神認可或認同他們內心的想望。這些「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的人(賽二十九13),不配向神求問旨意或求取祝福,因為他們心中傾向罪孽。唯一需要祈求的,是神的饒恕。向神求問旨意而得不疬的人,或者需要在這方面反省一下吧:我是否誠心誠意的跟隨神,願意行祂的旨意?

  然而神是否對假信徒的祈求置諸不理?不是的。祂會向他們作出回應:「我──耶和華必親自回答他。我必向那人變臉,使他作了警戒、笑談,令人驚駭,並且我要將他從我民中剪除。」(7∼8)這回應是可怕的,我們或會詫異於神的無情,然而在這可怕的回應之前,神不斷向他們發出懇切的呼喚:「主耶和華如此說:回頭吧!離開你們的偶像,轉臉莫從你們一切可憎的事。」(6)神的刑罰,是在一切忍耐之後。況且一個曾經屬於主的人,是一個已經嘗過天恩滋味的人;如果他們明知天恩好而退出天恩範圍,再度和神敵對,他們之受報應,實是罪有應得。彼得後書說得好:「倘若他們因認識主──救主耶穌基督,得以脫離世上的污穢,後來又在其中被纏住、制伏,他們末後的景況,就比先前更不好了。他們曉得義路,竟背棄了傳給他們的聖命,倒不如不曉得為妙。」(彼後二20∼21)

思想 以心靈和誠實敬拜神,是基督徒每天的課題。我此刻是否以心靈和誠實敬拜祂?

神公義的完善(十四12∼23)

  在這段經文?,先知以西結宣佈神公義的審判必然臨到。猶大已像一顆腐爛不堪的蘋果,無藥可救。為了履行聖約的誓言,顯示神的公義,神的審判非臨到不可(參申八18∼20)。以西結用了一個譬喻,表明這審判的必然性。這譬喻是說,即使古代三位著名的義人挪亞、但以理、約伯再世,也不能改變耶路撒冷受審判的命運;而且連這三位義人的兒女,也不能因他們而免除審判。這?使我們看到兩點道理:

  1. 公義不能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身上。公義不是一件貨品,可以討價還價地交易而獲得,公義是神賜給個人而由個人持守的。這一點和我們從基督?得到的救恩正相同。正因為是個人的,所以更見珍貴。正因為是不可轉移的,所以每一個人都需要努力獲取救恩(參太十一12)。然而,雖然公義不可以轉移,不義的人雖然不可以因義人的義而得救,他們卻可以因義人的義而受影響,因而行義,並思想得救的問題。這一點,古今無異;我們今日傳福音,目的正為此。我們若要以福音影響別人,把生命之道活出來,是多麼重要呀!

  2. 以色列人相信,由於大衛的緣故,猶大國永不滅亡。換言之,他們可因大衛而得救。以西結在本經文中的宣告對他們無異是當頭棒喝。不錯,以色列人曾經是神的選民,他們和神有永?的約。然而這約必須雙方共守才有效。以色列拜偶像而毀了約,就是放棄了選民的身分。他們之受審判,乃是不可避免的事。這對我們是一項嚴重的警告:我們因基督而得以成為神的子民,倘後來不持守永生之道,再度與神為敵,受審判乃必然的事(參彼後二20)。

思想 神在基督?使我這本為不義的成為義,我該如何珍惜這救恩,並把這救恩介紹給別人?──《新舊約輔讀》



四、宗教的責任(十四1-23)

十四章明顯地分為兩大段,第一段為一至十一節,第二段為十二至廿三節。第二段又可分為兩分段,即十二至二十節及廿一至廿三節。茲先分析第一段。

十四章一至十一節以敘述為引言,以神的話語再行強調為結語,自成一段十分清楚的信息。長老來向先知問詢,神特別責備他們,因為他們是敬奉偶像的(3節)。其實他們應捫心自問,重新注意他們自己的罪。本段以長老為主,但先知的對象不僅是長老,更是以色列家(6節起)。

這?也有審問的方式(可參閱三19,十四13,十八5、18、21,卅三2、6、9)。在四節與七節「凡……」,都是宣判的方式,與「聖潔法典」極為相似(利十七3、8、10、13,二十2,廿二18)。在此處(結十四9),「將他從我民以色列中除滅」,也可參閱利未記十七章,尤其是這語句:「以色列中」。十四章八節:我必向那人變臉,可找到類似的經文(在利十七10,二十3、5、6)。這不但在以西結書十四章八節有這樣的語句,也在十五章七節。

這些話是對猶大耶路撒冷,可能在被擄的前後,因為他們因拜偶像而敗亡,在敗亡後,他們仍未脫出這樣的罪。



(a)混合宗教的罪惡(十四1-11)

「有幾個以色列長老到我這?來,坐在我面前。耶和華的話就臨到我說。」(十四1、2)

這與八章一節的情景一樣,可能仍指這幾個長老。他們來目的為求問先知。如果是在五八七年敗亡之前,他們想知道還有脫險的希望。假若是在敗亡之後,更想知道以後民族的前途究竟如何。根據二十章一節,那些長老來求問就有固定的日期:第七年五月初十日,那麼還在被擄前三年左右,二十章三節先知說,我必不被你們求問。意思說,你們來求問完全沒有結果。敘利亞譯本將二十章與本章列為同一日期。

先知也許在那處境中,不知應該怎樣應付,所以有耶和華的話臨到他,使他知道當說的話。

長老們坐在先知面前,正如臣僕們在王面前,或百姓在智慧者面前,是以求教態度,聆聽吩咐命令或指示。這也可作為一個十分正式的場合,所以先知一定也感到很嚴重的事。

「人子阿,這些人已將他們的假神接到心?,把陷於罪的絆悭石放在面前,我豈能絲毫被他們求問麼?」(3節)

這些長老已經將假神舉起來,放在心中。這是原有的涵義。二十章卅二節有類似的論述,所起的心意。在動詞的方式(Hiphil:Causative idea ),表明他們故意存心去事奉假神。

這?的假神,就是六章四節的偶像(Gillulim)是污穢如糞土一樣(Gelaeim: dung pellets, dung-idol)。他們的心既充滿偶像的污穢,若不徹底離開,怎能接受神的話語呢?

「陷於罪的絆腳石」,又可參閱七章十九節,在那?特別提出「金銀」,是製偶像的金屬。偶像不會因金銀而升值,金銀也只是人們事奉瑪門的對象,他們無非要財利。但是這足以使他們絆腳跌倒。「絆腳石」在以西結用詞的涵義上,仍是根據利未記十九章十四節,如果將絆腳石放在盲人眼前,他看不見,一定會絆倒。在用意上就是禁止以任何方式使人失敗受損。以西結書三章二十節特別描述以色列人跌倒的過程。

那些長老心中既充滿了偶像的污穢,又有迷信的想法,怎麼還有屬靈的領悟力,明白耶和華的話呢?所以他們的求問是枉然的,耶和華不會向他們啟示,祂也囑咐先知不必向他們說話,因為這些都是不必要的了。他們以前根本無心來聽受先知的勸導,現在仍舊沒有這樣謙卑受教的心,他們的心早已歸於虛妄。耶和華不願被他們求問,他們真的聽了也不會真正的悔改,他們已不可能改變,這是極可悲哀的事。

「所以你要告訴他們,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家的人中,凡將他的假神接到心?,把陷於罪的絆悭石放在面前,又就了先知來的,我耶和華在他所求的事上,必按他眾多的假神回答他。」(4節)

主耶和華以祂無上的權威,作十分嚴正的答覆。他們一方面敬拜假神,另一方面來求問真神,這是絕不可以的,耶和華不能容許以色列家的人這樣作。

神要直接答覆,「我耶和華在他所求的事上來回答……」在「回答」一詞是用反映詞(Niphal: Reflexive):讓我自行來答覆吧!答覆就在第八節。

必按他眾多的假神回答他,中譯詞將「回答」作「報應」,確是十分清楚的解釋。或者可作:根據他那麼眾多的假神,我可針對這情形作這樣的宣判。

這是神十分忿怒的警語,可用驚嘆號來表明。「按他眾多的神」,或可照其他譯詞「有關」他眾多的神。七十士譯詞,是以「眾多」指他們的心思,有關他們眾多的心思在假神方面,我要對他們說審判的話。

「我耶和華」,「我」是十分著重的語氣,沒有比這更嚴正的語氣,這使先知也在驚懼中向長老們傳話,因為這樣的事態是十分嚴重的。

「好在以色列家的心事上捉住他們,因為他們都藉疬假神與我生疏。」(5節)

當耶和華忿怒的語氣發出的時候,這就引起以色列人心驚,在他們的心事上捉住他們。「心事」必含有他們隱密的罪,正如民數記五章十三節嚴密的事想瞞過人的。但是他們的心事怎能瞞過主神呢?所以當耶和華說穿他們,他們就必感到心驚肉跳,懼怕非常。「捉住」也有「抓緊」的意思,好似用暴力緊緊抓住罪犯(撒上十五8;王上十三4。在結十二13,十七20被帶走擄去),也常指城巿的擄掠(申二十19;書八8;賽卅六1)。這?耶和華抓住他們,盼待他們回轉,不再隨流失去,因為他們已經遠離神,與神生疏。

與神生疏,是遠離神,「生疏」是一個不常用的動詞,在以賽亞書一章四節,以色列人藐視以色列的聖者,與祂生疏,往後退步。詩篇五十八篇三節「疏遠」(zoru),與這字的字根相似(nazoru `na~ passive prefix )。他們與神疏遠,走錯路,在迷失的狀態。這就十足說明以色列人的現狀,因為他們敬奉偶像,就自然遠離耶和華,真正離棄祂,偏行己路,自趨滅亡。

「所以你要告訴以色列家說,主耶和華如此說,回頭吧,離開你們的偶像,轉臉莫從你們一切可憎的事。」(6節)

上文表明神的失望與忿怒,但是本節是耶和華藉祂先知發出悔改的呼召,呼召以色列速即回頭與轉臉。「悔改」的原意是轉變方向,完全轉變或改變。這是先知們共同的重點。在被擄之前有阿摩司(四6起)、以賽亞(三十15)、何西阿(十四3)、耶利米(三14、22,十八11,廿五5,卅五15)。在被擄之後,甚至在歸回時,撒迦利亞仍極為強調(一4)。每次勸導悔改的時候,必帶有救恩的應許。1救恩的應許並非除去審判,但只對悔改的人們。審判仍會實現,神並沒有改變。

回頭就離開偶像,他們也必須轉臉,不再跟從有關偶像的事。因為偶像是一切可憎的事,可憎的事常指偶像及淫亂(可參閱何四10起)。

「一切」也為加強上一行的詩句,尤其指「偶像」,所以在對句中,偶像就是可憎的事,再加上一切,語氣更加強了。2

「離開」一詞,在原文中重複,尤其兩次中,一次以另一種動詞方式(Hiphil)表達,可見其語氣加重的用意,可加上「切實」,你們要切實離開偶像!

「因為以色列家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凡與我隔絕,將他的假神接到心?,把陷於罪的絆悭石放在面前,又就了先知來要為自己的事求問我的,我耶和華必親自回答他。」(7節)

這?不僅是以色列人,也包括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正如利十七8、10、13,二十2,廿二18)。又可比較以賽亞書五十六章三節:與耶和華聯合的外邦人,那是指外邦人在以色列中寄居,因此歸耶和華,願意敬奉真神。此處是他們隨從以色列人拜偶像,與真神隔絕。原意是與五節「生疏」相同,與我隔絕,即為與我生疏。

他們來到先知面前,為自己的事求問神,申命記十八章十一節,是指行邪術的過程。他們找先知求問,當作其他迷信的舉動,將真神與假神並列,是何等褻瀆的行動。當然他們不能直接求問,還是由先知為他個別的事來求問,神應該怎樣回答呢?

「我必親自回答他。」這又與第四節相同,神自行回答,在此處也強調神直接答覆,不必再藉疬先知。神親自以公義的刑罰,使他們各人知道多麼可怕的苦難,表明神的忿怒,知道公義的神斷不以有罪為無罪,神罰惡的公義已經顯明出來了。

「我必向那人變臉,使他作了警戒、笑談,令人驚駭,並且我要將他從我民中剪除。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8節)

這是在祭司的律法中,有關刑罰的方式(利十七10,二十2、6),在以色列民中剪除,不是只將他們從社會中驅逐出來,不准他們參予敬拜,而是指極刑或死刑,不容他們存活。3

這也成為一種警戒的記號,一個艱難的功課。民數記十七章廿五節,亞倫發芽的杖,是對叛逆者一個警戒,究竟神的揀選是不可輕忽的。那些求問者遭受刑罰,對別人警戒,讓他們認識公義的神。

笑談在先知著作中有不同的用字,卻可作為同義字,如「羞辱」(賽五十6),辱我吐我二者意義也相同,辱嵝(賽四十三28)與咒詛二者意義相同。

「先知若被迷惑說一句豫言,是我耶和華任那先知受迷惑,我也必向他伸手,將他從我民以色列中除滅。」(9節)

這?所提的原不是假先知,他原是真先知,但卻受誘聽從假先知,說一句預言,不是出於神的啟示,就是隨從自己的心意,他是故意犯罪叛逆神的。神必向他施以刑罰。申命記十三章二至六節及十八章二十節,這樣是指先知擅託耶和華的名,說神所未曾吩咐他說的話,或是奉別神的話,那人必被治死。他們所以有那麼嚴重的罪,因為他們會使以色列中多人受害。這種情形不可發生,但是卻並非沒有的。列王紀上十三章的記載是最好的列證,一個先知受騙,是上了另一個老先知的當。所以即使原為真先知的,仍得特別注意,謹慎自守,免得跌倒。

當神伸手的時候,祂直接干預,那情形十分嚴重,因為他會被治死,不容他在以色列中存活。

「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先知的罪孽,和求問之人的罪孽,都是一樣。」(10節)

這是歸納的話,求問的人帶疬一種迷信的虛妄,是一種叛逆的行為,神不能算他們為無罪。先知如隨從己意,或妄稱神的名,當然更是極大的罪孽,所以他們的罪孽都是一樣。他們要承受同樣的後果。

擔當自己的罪孽,與四章四節的承當罪孽是有相同的涵義。罪惡必須清算,沒有逃脫的可能。如果只有獻祭的禮儀,仍不得救贖。獻祭固然是必有的方法,但獻祭者在內心的動機若沒有敬虔,外在的行為沒有道德,那就沒有甚麼功效。他們若是離開神,不離開偶像,任何動作都完全沒有意義。關於這二者都受罪孽的刑罰,耶利米書有極清楚的論述(十四15-16,廿七15)。

「好使以色列家不再走迷離開我,不再因各樣的罪過玷污自己,只要作我的子民,我作他們的神,這是主耶和華說的。」(11節)

在耶和華嚴重的公義之下,祂慈愛的救贖不是沒有可能的。祂不忍心看見以色列繼續偏離祂而迷失。首先,神必須除滅假先知及拜偶像的長老,他們既居領導的地位,他們足以引領以色列眾人干罪。以色列人不能再迷失下去。在本書四十四章十、十五節以及四十八章十一節也再提及。這是神潔淨祂百姓的第一步驟。

以色列因犯罪,尤其是拜偶像的虛妄,使他們玷污自己,已經是污穢不堪的了。「罪過」一詞又在十八章廿二、廿八、三十節出現,也在廿一章廿九節,卅三章十、十二節,卅七章廿三節,卅九章廿四節。這樣的不潔也必須清除。

經過這樣潔淨的過程之後,神就要重申聖約的重要。耶和華是他們立約的神,以色列仍要成為聖約的民。這?特別提說聖約的條款。他們曾破壞了聖約,好似何西阿書(四12)及詩篇(一○六39)所說的,現在耶和華神要恢復這聖約,重建祂與以色列立約的關係,聖約終於得以賡續。

從本段的結構來看,首先是耶和華啟示的方式(1-2節),然後有主耶和華的宣告(3-11節)。第三節只作概括性的言詞,然後分為三段,專述以色列的罪孽與刑罰。

第一段(4-8節),先論他們心中充滿偶像的迷信與虛妄,接疬就有神公義的刑罰(4、5節)。中間加插的話,是一種誠摯的勸導,勸他們切實悔改(6節)。以下的話(7、8節)可說為銜接下段的話,對罪孽再行描述。所以七、八節兩節應作為第二段。

第三段(9-10節),直指假先知與求問者之罪孽,因為他們的態度與行動都不正,必受刑罰。論假先知,包括一些隨從己意,蓄意謊謬的,以及真先知卻受迷惑而說虛謊的話,他們也必淪為假先知。

第三節「這些人」,第四節以色列家的人,第七節以色列家的人或在以色列家中寄居的,可說包括所有的人。

「臉」似乎是重要的字,因為以色列人應該轉臉離開偶像(6節),但是如果他們不這樣行,那麼耶和華要向他們變臉,不再寬容他們,必將刑罰降在他們身上,作為對別人的警戒。

遠離神也是十分重要的用詞,「離開」的同義字是生疏(5節)、隔絕(7節)。

這?可說是描述心懷兩意的人們。他們已經體會到耶和華公義的忿怒,但是他們還盼望神的拯救,他們到先知那?去求問。如果他們真的要信靠真神,就應切實離棄假神,但是他們沒有真的棄舊更新。他們沒有真正的敬虔,更沒有切實的悔改。以色列民最後的猶大王西底家王,就是十分具體的例證(耶卅八14起)。這樣的情形是不可能得疬神的救恩。

耶和華要拯救,怎麼可免去審判呢?神要以色列民聖潔,祂一方面固然作潔淨的功夫,但另一方面也必須剪除或除滅一切污穢的,所以祂律法的要求必須符合祂的聖潔與公義,本章的用詞,根據利未記十七章、二十章,這些祭司的律法可以切實的應用了。

以色列人能切實悔改,是神的期待(十一17起)。在人以為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人在罪惡與失望中,實在無可救藥,但神的救恩是奇妙的。

這?耶和華似給予他們新的律法,因為律法是聖約的大憲章。神一方面照祂律法的公義罰惡,就是這樣的審判,仍給予他們警戒,促他們警覺、覺悟而因此悔罪歸正。祂的救恩是明顯的,就是重申祂的聖約,祂仍是以色列的神,以色列仍是祂的子民。



1 Hans Walter Wolff, "Das Thema `umkehr~ in der alttestamentichen Prophetie," Zeitschrift fur Theologie und Kirch, 48 (1951), 129-148.

2 J Kugel, The Idea of Biblical Poetry, 1981, 47f.

3 W. Zimmerli, "Die Eigenart der Prophetischen Rede der Ezechiel, Ein Beilirag zum Problem an Hand von Ez. 14:1-11,"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ishc, Wissenschaft 66 (1954) 1-26.



(b)神必賞善與罰惡(十四12-23)

十四章十二至二十節,仍與律法宣佈的審判有關。在利未記廿六章廿二至廿六節提到惡獸、刀劍、饑荒與瘟疫。雖有代求的人,仍無法挽回這樣可怕的厄運,是神公義的審判刑罰,無可避免。「剪除」在十三、十七、十九節,卻重複說明神的嚴厲。

耶和華指疬祂的永生起誓,原出現在五章十一節,也在本章此段中(16、18、20節)。所以十二至二十節完全論神的審判。

在廿一至廿三節轉為特殊,這?專論耶路撒冷,照所敘述的,惡人仍未全然滅沒。這?疬重公義的真理,也出現在十八章,卅三章一至九、十至二十節。

因此,十二至廿三節有兩種結構。前者(12-20節)指公義的審判以一般的原則而言。後者(21-23節)是指特殊的情況,專論耶路撒冷城。

參考的經文是耶利米書十四章一節至十五章四節。以色列已經到了無望的地步。耶和華對以色列不再有憐憫。即使在摩西與撒母耳那兩位偉大的代求者祈禱,耶和華也不垂聽,因為以色列的罪孽已積蓄太久,積蓄了耶和華的忿怒。

「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人子阿,若有一國犯罪干犯我,我也向他伸手折斷他們的杖,就是斷絕他們的糧,使饑荒臨到那地,將人與牲畜從其中剪除。」(12、13節)

本段的開端,與上段(1-11節)顯然不同,這?沒有耶和華的命令,卻有些話要先知明白,並且傳出這樣的信息。

首先,神提出以色列的罪,他們是沒有符合神的要求,好似射箭不中的(參閱士二十16)。這用詞也出現在三21,十八4、20,廿八16,卅三12,卅七23,同樣的字也在十六51,十八24,及卅三16。他們犯罪是干犯了耶和華。干犯是本書中多次提及的(十五8,十七20,十八24,二十27,卅九23、26)。這是祭司的用詞,指破壞聖潔之物或聖潔之神。約書亞記七章一節及廿二章二十節,在當滅之物上犯了罪,是一種破壞的行動,是宗教的罪。這?先知並未列明在何事上犯罪,有甚麼破壞的行動,但這是宗教的罪,是干犯耶和華的,所以必須受刑罰。

神伸手要干預,首先降下的刑罰是斷絕他們的糧食(可參閱四16)。祂伸出的是責打的杖,結果是饑荒。

「其中雖有挪亞、但以理、約伯這三人,他們只能因他們的義救自己的性命。這是主耶和華說的。」(14節)

他們以色列人在危急中,想望有人為他們向神代求。但是他們若不悔改,有人為他們代求仍不能奏效。耶利米書十五章一節也有類似的話:「雖有摩西和撒母耳站在我面前代求,我的心也不顧惜這百姓。」摩西和撒母耳不僅是有力的代求者,也是為外邦人所尊重的屬靈偉人,有完整的道德(可參考的經文在出卅二31起;撒上七9以及詩九十九6)。現在這?提到另外三位屬靈的偉人。他們是義人,他們的禱告是有功效的。他們的義是禱告能力的原因。以西結本人也深感先知禱告的職事,在九章八節,十一章十三節及十三章五節。

這?提出三個人,以他們的義著稱。先提挪亞,他是洪水未屆之重要人物,以後又栽種葡萄園。挪亞的義是神所肯定的(創六9)。在創世記以外,挪亞只在以賽亞書五十四章九節。歷代志上一章四節,挪亞在家譜之中,但他的敬虔表現在造方舟,順從神的命令。

但以理如果是但以理書中的那位,應與以西結同一時代,因為他是首批被擄的。如果但以理在以西結所提的,是在古時一位著名的人物,可能是以西結書廿八章三節所提說的,推羅的君王比但以理更有智慧。如果但以理與腓尼基的傳統有關,可能是烏格里(Ugarit)文獻中的人物,是一位公義的治理者。4

聖經中約伯是一位敬虔的人,他以後終得神的拯救。約伯在東方人中至大,可說他不是以色列人,他的敬虔卻可為很好的典範。這三位在以色列成國之前,或在以色列之外,可能強調神的公義是普世的,救恩也可在以色列之外。但是這三個人只能因他們自己的義,蒙受神的保守,卻無力以代求,挽回以色列民族的厄運。

「只能自己得救」,「得救」這字在出埃及記三章廿二節及十二章卅六節也出現,原意譯作「奪去」,在歷代志下二十章廿五節,原意為「收取」,所以此處的用意只是「保全自己」,他們卻沒有力量保全別人。

「我若使惡獸經過蹧踐那地,使地荒涼,以致因這些獸,人都不得經過。」(15節)

第二種可能的災禍,是神公義的刑罰,有關野獸蹧踐的事。野獸成災,是在列王紀下十四章十九節;以西結書卅五章五、八節,卅九章四、十七節及何西阿書十三章八節等。但是惡獸可能是指狐狸與獅子,盡破壞之能事,惡獸為患,實在是可怕的事。5利未記廿六章廿二至廿六節特別有說明。

土地因惡獸侵襲而成為荒涼,不能再有耕種的事,人們為安全,不敢去作農物,不得經過,所以地就更加荒涼了。

「雖有這三人在其中,主耶和華說,我指疬我的永生起誓,他們連兒帶女都不能得救,只能自己得救,那地仍然荒涼。」(16節)

本節只重複十四節,但加上耶和華的誓言,表明神嚴正的宣告,他們這三人也至多保全他們自己,卻無法挽救他們的兒女,更何況以色列人。在十八、二十兩節再重複。

「或者我使刀劍臨到那地說,刀劍哪,要經過那地,以致我將人與牲畜從其中剪除。雖有這三人在其中,主耶和華說,我指疬我的永生起誓,他們連兒帶女都不能得救,只能自己得救。」(17、18節)

第三可能是刀劍的災,這是戰爭的浩劫。在城內的人因野地的惡獸,可以不出去,就可免災。但是戰爭的殺戳就很難逃脫的了。於是這種刑罰更加可怕,神的公義必使人更加驚怕。人畜在戰禍中必同受苦害,都被殺死,人的生存直接受了威脅,即使人可以活命,家畜殺死,糧食斷絕,仍不能有存活的指望。

「或者我叫瘟疫流行那地,使我滅命的忿怒傾在其上,好將人與牲畜從其中剪除。雖有挪亞、但以理、約伯在其中,主耶和華說,我指疬我的永生起誓,他們連兒帶女都不能救,只能因他們的義救自己的性命。」(19、20節)

這是第四種可能,有瘟疫流行,許多人因此死亡。「滅命的忿怒」是有流血的死亡。在五章十七節,「瘟疫和流血的事,也必盛行在你那?。」可見瘟疫與流血的事二者相連,在廿八章廿三節及卅八章廿二節也提及。流血可能仍與刀劍連在一起的。瘟疫與刀劍都是十分殘暴的,人在無望中都相繼滅亡。這?也再提起人與牲畜都一同除滅,神公義的忿怒已十足地表明了。

在每次宣告可能的審判,都用假定的口吻,是指神的公義照不同之情形而降下刑罰。這些可能都成為實際。每次宣告,都附帶鄭重的聲明,即使有義人代求,也無濟於事。他們至多保全自己,連自己的兒女都無法挽救,何況以色列眾人,更無力救助。

「他們連兒帶女都不能救。」這句話似乎也反映在被擄之地父母,想念在巴勒士坦遺留的兒女。6照以色列人傳統的思想,亞伯拉罕曾為所多瑪、俄摩拉代求,但他一個義人卻救了羅得一家的人(創十九29),至少羅得與他兩個女兒得以免去這大災。神是否也因義人救若干親屬呢?但是以西結在十八章才作這樣的答覆。個人的生命還需要他本身負責,因為個人必須擔當自己的責任。先知堅持神的公義,認為神的刑罰是公正的,也是徹底的。

「主耶和華如此說,我將這四樣大災,就是刀劍、飢荒、惡獸、瘟疫,降在耶路撒冷,將人與牲畜從其中剪除,豈不更重麼?」(21節)

這四樣大災是神公義的刑罰,降在違背神與離棄神之地。如果這些任何一樣都足以毀滅,將這四樣一起降下,豈不更重麼?

這四樣大災已降在外邦人之地,因為他們不尊耶和華為聖,只敬奉偶像。他們是罪惡的,有應得的報應。那麼以色列呢?他們敬拜偶像,也敬拜耶和華,似乎沒有完全離棄真神。但是他們的罪孽可能更大,因為他們有神的啟示,卻遠離神。尤其在耶路撒冷有聖殿,在神的居所膜拜偶像,豈不更惹動耶和華的忿怒麼?所以這四樣大災一起降在耶路撒冷,將人與牲畜一併滅絕,豈不有更重的刑罰,更徹底的審判嗎?

先知在這?更極力維護耶和華的公義。這項道理(Theodicy)可說是以西結書的特色。

「然而其中必有剩下的人,他們連兒帶女必帶到你們這?來,你們看見他們所行所為的,要因我降給耶路撒冷的一切災禍,便得了安慰。」(22節)

這?的話可說是一個十分突然的轉變,上節論耶路撒冷經歷四樣災禍之後,人與牲畜全都被剪除。但是這?卻指疬仍有剩下的人,是黑暗中的亮光,給予人們希望。這是神恩惠的應許,在審判之後仍有餘數,餘下的民不致滅亡。

現在應研究的,究竟剩下的人是指父母?還是指兒女?父母得以存活,有力將兒女帶走,逃脫這些災難。或者兒女得以存活,使父母可以將他們帶出來。那並不是說這些兒女可以得救,帶出來並未完全逃脫災難。他們的罪仍被神審問,他們仍有應受的刑罰,可見上文沒有矛盾。7

你們看見他們所行所為的,看見神在他們身上的作為,對他們的刑罰必然十分清楚,便得了安慰,知道神是公義的主,祂的審判真是「誠哉,義哉」。「所行所為」在耶利米書用了九次(四18,七3、5,十七10,十八11,廿三22,廿五5,廿六13,卅二19)。在以西結書也曾多次出現,如在此處之外,尚在二十章四十三、四十四節,廿四章十四節,卅六章十七、十九節。

「你們看見他們所行所為的,得了安慰,就知道我在耶路撒冷中所行的,並非無故。這是主耶和華說的。」(23節)

上節已清楚地表明,「要因降給耶路撒冷的一切災禍便得了安慰。」得安慰,是因看見神的罰惡的公義。得安慰不僅因看見神的公義,也看到祂的慈愛。神在除滅人畜之中,仍留下一些餘數。

「就知道」這又是一種「認識的方式」,不但認識耶和華,也認識祂的作為。祂審判的作為並非無故,無人可以否認或埋怨。神的公義必須維護,因為神是絕對公正的。

「你們看見他們……」誰是「你們」?必被擄到巴比倫的一缰,他們已經在耶路撒冷之外,可以看見災難,明白神公義的審判。照近年學者的研究推測,以西結也可能在埃及,向埃及的以色列人說。在本書十七章十五節,居然有猶大的使者到埃及去。事實上在主前六○八年,猶大王約哈斯被帶到埃及(代下卅六4),所以也有些難民逃到埃及。「你們」是逃離耶路撒冷,或在巴比倫或在埃及,也應包括被擄的一缰。他們在外地看見耶路撒冷的災難,明白先知所論的耶和華的公義。8

在本段(十四12-23),先知以極謙卑的態度,說出神公義的得勝。耶和華不能容讓個人逃避他自身的責任,不能在惡中消遙法外。在審判之後雖有餘數,他們只是逃脫,為作歷史的見證,證明神公正的審判。

以西結重複的文體在此處發揮得十分完全。提到審判刑罰有四種可能。每一說明都有七項論述,前三項專描述災難及慘情,後三項提出三位屬靈偉人代求的無能,連兒帶女都不能得救。最後一項是耶和華的宣告。在這四大說明中,三次都有耶和華指疬祂的永生起誓,說明祂的宣告多麼嚴正!

在廿一至廿三節是先知典型的信息,在廿二節與廿三節,仍用重複的語句,目的在於歸納,在語氣上有加重的意味。

論到剩下的人,似在敗亡之後的信息。可見那些可能的刑罰,就不再是假定,而是實際。神公義的審判既已成為事實,就是在於切實的應用。四災好似在撒迦利亞書一章之四角,已經打散猶大。以西結愛用「四」的數字,表明審判的徹底。這也是值得注意的。



4 Charles Virolleaud, Mission de Ras-Shamra 1: La Le*gende phe*nicenne de Danel, 1936, C. Gordon, Ugaritic Textbook 2, 182, 179, Ugaritic Literature 88, 94; G.R. Driver, Cananite Myths and Legends, 1956, 52f. 58f.

5 Delbert R. Hillers, Treaty-Curses and the Old Testament Prophets. 1964, 54-56.

6 S. Spiegel, "Noah, Daniel and Job: Touching on Cananite Rites in the Legends of the Jews," Louis Ginzberg Jubilee Volume, 1945, 305-55.

7 W. Zimmerli, Ezekiel I, 316.

8 William H. Brownlee, Ezekiel 1-19, 209.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6Ezek/26CT14.htm
新增日期: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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