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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結書第二十章注釋

以西結書 第20章

悖逆與憐恤(二十1∼9)

  以西結書二十章是神對以色列的救恩史和以色列對神的忘恩史。在神施恩與以色列忘恩的對照下,披露了為甚麼以色列長老求問不蒙回答的理由:他們不配求問,因為他們根本沒有把神放在心?。這正像今日不少信徒,平常毫不把神放在心?,遇事卻求問神的旨意一樣;這些人得不疬神的旨意,或得不疬神的回應,其理由正相同。

  自從出埃及的時代起,以色列便對神不忠,不肯離棄埃及的偶像。神本來要把他們丟棄,然而祂為祂名的緣故沒有這樣行,免得祂的名在他們所住的列國人眼前被褻瀆(9)。一個是悖逆的兒子,一個是憐恤的父親,是一個很強烈的對比。

  我們何嘗比以色列人好些?我們從承認基督、接受救恩那一刻起,也是不斷悖逆神,頂撞祂。我們在祂面前承認了罪,轉過頭來,依然犯罪如故。若不是神有赦罪之恩,我們早就滅亡了。是的,神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參詩一○三10)。神的憐恤和慈愛,昨天、今天,直到永遠,都是一樣的。我們當為此感恩和頌讚祂。

  「我卻為我名的緣故沒有這樣行」是本段值得注意的句子。我們不可在字面上了解其意,彷彿神只不過為了保持自己的名聲,所以不懲罰以色列。倘這樣了解,就是以辭害意。名,在聖經?,是人格的延伸。神的名,也就代表神的屬性。在歷史的作為中,神顯示祂自己是一位向屬祂的人施恩和憐憫的神。「為我的名」意即祂的本性是慈憐的,所以祂就這樣行了,我們不當為神的名感謝祂麼?

思想 甚麼事可以表明神對你的憐恤與恩典?

褻瀆安息日(二十10∼26)

  本段經文敘述以色列人在曠野時代的忘恩史。「干犯安息日」是這段忘恩史的代表罪證。

  從埃及時代,以色列即顯露她悖逆的本性。所謂「本性難移」,無論到哪?,她都是悖逆的。所以在曠野,當神頒佈律例和典章時,她已拒絕遵守。而顯著抗拒典章的例證是褻瀆安息日。

  安息日是神和以色列之間特殊關係的證據,它標誌疬以色列人的獨特性,顯示他們是神的子民(參出三十一13)。在這一點上違逆,便是悖逆到了極點(以色列人在曠野干犯安息日,參出十六27;民十五22)。

  安息日不僅是外在的標誌,也是聖民生活的需要。大家因疬這一天而放下日常工作,相聚敬拜神,不但有聖民一家之感,更有聖民屬主之感。這一天不但是人與神契合的機會,也是人與人彼此契合的機會。

  基督徒也需要安息日麼?當然需要。我們的安息日不在第七日而在七日的第一日,是因為記念主基督復活。這一天讓我們與神之間有特殊關係的契合,身心有特殊的釋放,和弟兄姊妹有特殊的相交生活。

  你珍惜這一天麼?你不但要珍惜,更要以這一天為聖。可惜我們和世人一樣,常以這一天為耍樂的機會,或以這一天為求利的機會。當我們的心世俗化,安息日對我們就沒有甚麼意義了。

思想 我應該用怎樣的心態度過每一個主日?

世俗化(二十27∼32)

  在以色列悠長的歷史?,他們迭遇危機:內鬨的危機、外敵侵略的危機、社會紊亂的危機、道德淪亡的危機……。上述,都是政治或社會的危機。然而最大的危機,乃是信仰破產的危機。那危機的起因,在於要和外邦認同:「我們要像外邦人」(32)。

  這種傾向很早已經出現了。撒母耳作士師的時代,以色列人要求立王,「像列國一樣」(撒上八5)。從而導致日後的君主政制、神權削落的世代。君主拜偶像,也領導人民拜偶像。以色列亡國受苦,和外邦認同,是主要的關鍵。

  基督徒的危機也一樣,和世俗認同,是基督徒信仰破產的先導。這是不可否定的事實。然而,難道我們事事與世俗相反,事事標奇立異麼?倘這樣,我們非離開世界不可。認同,主要在心態上,並不在形式上。世俗以利、慾為生活的目標,以狂、亂為生活的型態,基督徒決不認同。然而某些無傷信德的形式,倘屬於生活文化的一部分,並不需要排斥。只是在接納與排斥之間,我們必須慎重地考慮。

  信仰另一重要危機是安逸。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得到了「應許之地」,信仰開始走下坡,不似曠野時代的單純。那是因為一切似乎已經大定,沒有挑戰性。

  在基督教的歷史?,安逸和腐化常相伴而行。第四世紀,基督教在歐洲定於一尊,安逸之餘,腐化隨之。反觀第一和第二世紀,教會面對迫害,興旺之火卻處處燃點。

  所以,神若加你以一點苦難,應該為此感恩。基督徒常因苦難而興旺成熟。不要耽於逸樂,它是基督徒信仰的大敵。

思想 我有世俗化的傾向嗎?

刑罰?的盼望(二十33∼49)

  我們需要常常謹記,神所作的一切工作,都必有原因和目的。祂在烈怒中向以色列人施行刑罰,並不為了發洩忿怒,而是為了管教,目的在使他們回轉。這是本段經文的中心思想。

 .新曠野(33∼39)

  埃及的曠野,是以色列「出生」之處,因為在那?,神把自己顯示予以色列,並和他們立約,作他們的神。因此,舊約每提到救恩,總提到埃及曠野。在這?,神許以一個新的曠野。祂怎樣在埃及曠野管教(刑罰)以色列人的祖先,也必在新曠野管教他們(36)。管教若不達到改善的目的,管教尚未成功;但神必管教成功。神像牧者拿疬牧杖,使羊從杖下經過,逐隻數點,重新收納,這是新的救恩。我們若受管教,在唉哼之餘,仍要抓緊神,求祂重新收納。

 .新復興(40∼44)

  復興不是被動的,而是主動的;神給予機會,當事者必須自己作生死的抉擇(39)。持續走神的道路,復興就臨到了。不但重享與神相交的樂趣,更成為神所用的器皿。在外邦人眼前彰顯神(41)。復興的人,再次認識神的寶貴,必有感恩,也必更痛恨罪惡(43∼44)。復興的代價是大的,不但得復興者竭力付出,神也要付出呢!

 .信息呢?好聽的寓言呢?

  人的弱點是有耳不能聽,有眼不能看。其實人聽道並非聽不見,也並非不明白所說的道理,只是覺得所說的與己無關,把講者當作是說寓言(比喻)的人(49)。這是你聽道的心態嗎?

思想 我目前的屬靈景況停留在初信階段呢?抑或向高處進發?我曾經享受與主相交之樂嗎?若從未享受過,我應進取。若曾享受過而現在失落了,我需要復興。我要採取甚麼行動才得復興?──《新舊約輔讀》



五、審判與復興(二十1-廿四27)

一、審判的前因後果(二十1-44){LinkToBook:TopicID=207,Name=一、審判的前因後果(二十1-44)}

本章概要{LinkToBook:TopicID=215,Name=本章概要}

二、看耶和華的刀劍(二十45-廿一32){LinkToBook:TopicID=216,Name=二、看耶和華的刀劍(二十45-廿一32)}

三、耶路撒冷再受責(廿二1-32){LinkToBook:TopicID=221,Name=三、耶路撒冷再受責(廿二1-32)}

四、選民二婦的邪淫(廿三1-49){LinkToBook:TopicID=225,Name=四、選民二婦的邪淫(廿三1-49)}

五、熔鍋再喻神忿怒(廿四1-14){LinkToBook:TopicID=228,Name=五、熔鍋再喻神忿怒(廿四1-14)}

六、先知的愛妻亡故(廿四15-27){LinkToBook:TopicID=229,Name=六、先知的愛妻亡故(廿四15-27)}

一、審判的前因後果(二十1-44)

本章一至四十四節共分為兩大段:第一大段自一節至卅二節,論列祖的罪惡導致神忿怒的審判。第二大段自卅三至四十四節,論神如何潔淨以色列,使其復興。本章四十五至四十九節在希伯來文聖經為廿一章一至五節,所以廿一章共有三十七節。

本章自成一個單元,學者們有不同之意見。有的認為本章全部為以西結原著,1也有的認為全部是以後編輯加插的。2全部為以西結原著,卻應分為兩個時期所寫的,卅三至四十四節是以西結在復興時期的信息。3這一段有人以為是輯入的。4這些問題最好的答案是以正典的觀點來解釋。本章全部既在正典之中,其合一性是無可質疑的。但信息先是口傳的,由口傳至寫作必有一段過程,就有異同之分。廿七至廿九節,三十至卅一節在銜接上不盡完善,確有引人質疑之處,所反映的時期似不清楚,不像是在五八六年敗亡之前。由於以西結設法追述以色列歷史的往事,重點在叛逆與受罰,以及最後蒙受神的憐憫,仍可說明神公義的啟示。這?所論的,確是以色列歷史的信仰,或可稱為他們歷史的信條"Short historical credo"。5



1 I.G. Natthews, Ezekiel, 1939; A. Bertholet, Das Buch Hesekiel, 1897; J. Herrmann, Ezekiel, 1924, 最有力的主張為 G. Fohrer, Ezechiel, 1955.

2 G. Ho/lscher, Hesekiel, der Dichter und das Buch, 1924; Die Profeten, 1914.

3 參考註一。

4 V. Herntrich, Ezechielprobleme, 1932, W.A. Irwin, The Problem of Ezekiel 1943 認為本章三節為以西結原著,其他都有問題。

5 Gerhard von Rad, "The Form-Critical Problem of the Hexateuch" in The Problem of the Hexateuch and Other Essays, tr. E.W. Trueman Dicken, 1-78.



(a)歷史的見證(二十1-32)

{Section:TopicID=209}(1)前言(二十1-4)

「第七年五月初十日,有以色列的幾個長老來求問耶和華,坐在我面前。」(二十1)

這是約雅敬王被擄後第七年,應為五九一年。五月該在夏天,照巴比倫的曆法計算,應為八月十四日。6為甚麼在那一天有長老來求問。在本書八章一節以及十四章一節,以色列長老曾來求問先知。照本章卅二節,長老似在巴比倫,有他們自己祭祀的禮儀。7也許他們想以木石來建立耶和華的像。8這當然是有違以色列所立的律法,決不是耶和華所准許的(參閱出二十4)。但如果參閱八章一節及十四章一節,長老來求問的,是有關約雅敬被擄以後的情形以及被擄的前途。

當他們求問,是否真正關懷以色列將來的復興呢?在復興時期,耶和華願意實現原有對族長的應許,就是人口增加:「我要加增以色列家的人數,多如羊缰。他們必為這事向我求問,我要給他們成就。」

「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人子阿,你要告訴以色列的長老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你們來是求問我麼?主耶和華說,我指疬我的永生起誓,我必不被你們求問。」(2、3節)

從神啟示的方式(2節),引入神對長老來求問先知的反應。神必完全拒絕他們,甚至以誓言(3節)來加強這語氣,祂決不被他們求問。

這些長老可能是受假先知哈拿尼雅的復興預言所影響(參閱耶廿八3起),甚至巴比倫很快就會衰敗,但是要折斷巴比倫王的軛,真是談何容易!

在第三節:「主耶和華」,是在本章強調的,如在五、廿七、三十、卅一節等。耶和華是有絕對的權能,祂是輕慢不得的。

拒絕的話,是以誓言來強調,也可在十四章三節見到。祂必拒絕罪人的求告(可參閱七26),律法謀略與異象必定斷絕。

「人子阿,你要審問審問他們麼?你當使他們知道,他們列祖那些可憎的事。」(4節)

「審問」一詞在廿二章二節及廿三章卅六節會再重複,原意為宣判罪狀。亞蘭文譯詞作「責備」,他們是應受譴責的。他們受責的不只列祖的罪,而是從列祖起一直到現今,他們自古至今,並未切實離開罪,在十六章及廿三章,他們的罪好似淫亂的女子一樣,是經久不悔改,仍陷在罪惡之中。

{Section:TopicID=210}(2)以色列人在埃及(二十5-9)

「對他們說:主耶和華如此說,當日我揀選以色列向雅各家的後裔起誓,在埃及地將自己向他們顯現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5節)

耶和華揀選以色列人,是祂與他們建立特殊的關係,這是申命記一書中之要旨。這個用詞「揀選」(bah]ar),在本書唯一出現的,為避免以色列人的錯覺,而在恩典中墮落了。申命記對以色列的勸導(七7起,九4起),現在顯然是失敗了。9

這?「起誓」原意為舉手,卻未說明起誓的內容,只表示神嚴正的態度。這起誓的事在本書卅六章七節(可參閱民十四30;申卅二40)。

「我是耶和華。」在出埃及記六章二、六、七、八節。在摩西以前,耶和華不啟示祂的聖名。可見耶和華與以色列人立約,有更進一步的恩惠以及恩惠的關係。祂將自己向他們顯現,是神更恩慈地啟示祂自己,為期望以色列人對祂的回應,存信靠依順的心來接受神的福分。

這又說明神完全以主動的態度,為他們發動聖約的恩典。從此,救恩歷史就開始了,神在以色列顯明祂救贖的計畫,使普世得知祂的救恩。

「那日我向他們起誓,必領他們出埃及地,到我為他們察看的流奶與蜜之地,那地在萬國中是有榮耀的。」(6節)

神舉手向他們起誓,鄭重地應許並保證,不但拯救他們,並且賜給他們應許之地。「察看」原意為「窺探」,就是民數記十三、十四章所記述的。七十士譯本為避免這個用詞,就用「預備」一詞。「察看」在民數記十章卅三節為「尋找」:「耶和華的約櫃在以色列人前頭行了三天的路程,為他們尋找安歇的地方。」在申命記一章卅三節,耶和華為他們找安營的地方。

流奶與蜜之地,是根據樂園的印象,在五經中多次出現(如在出三8、17,卅三3;利二十24;申六3,十一9,廿六9、15;民十四8及十六13起)。

這應許之地稱為榮耀或榮美之地,在耶利米書三章十九節「美地」,但以理書(八9,十一16、41、45)為榮美之地,是啟示文學中的用詞,專指應許之地。

「那日」就是在五節的「當日」,都是歷史的回顧。耶和華神揀選至引導,都有具體的作為。以西結雖未提到聖約,卻以聖約為基本的信念,使以色列人看見神的恩惠,應有感恩的心。

「我對他們說,你們各人要拋棄眼所喜愛那可憎之物,不可因埃及的偶像玷污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7節)

耶和華揀選以色列人,不只是向他們賜福,也給予他們責任必須承擔。耶和華對他們有律法的要求,並且是對每個「各人」。十誡中沒有指明各人,但利未記十九章三節卻指明「你們各人」。

他們必須棄丟那可憎之物,是「偶像」的同義字,所以必須棄絕。這是可憎的,正如六章四節詳為描述的。在十四章三、七節也特別禁止。偶像足使以色列人污穢,是本書屢次強調的。這?的偶像可能專指埃及的,因為他們剛從埃及出來,受埃及的影響極深。此處先知是在作歷史的回顧。在用字方面,可參考十八章六節。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在第五節提說。這?再重複。神啟示祂的聖名,是摩西蒙召時的經驗。祂應許拯救的恩惠,在山上頒佈律法的命令,都屢次啟示祂的聖名。神在此次必重申第一條誡命,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神,耶和華是獨一真神,是唯一的主,祂的權能是絕對的,不容祂的百姓偏邪不正,禁止他們喜愛別神。這些可憎之物可吸引眼目的情慾,但他們必須拋棄,不可留戀,因為他們必須專一愛耶和華。

「他們卻悖逆我,不肯聽從我,不拋棄他們眼所喜愛那可憎之物,不離棄埃及的偶像,我就說,我要將我的忿怒傾在他們身上,在埃及地向他們成就我怒中所定的。」(8節)

以色列人悖逆耶和華,是在以西結蒙召時已經提說了。他們是悖逆之家。在本書廿三章,再提起在埃及有兩個不貞之婦人,即猶大與以色列。他們不肯聽從神,接受先知的警戒。

有關他們在埃及的叛逆,先是他們對摩西的拒絕(出五21),不一定是拜偶像的罪。拜偶像、敬奉金牛犢的罪是在出埃及記卅二章,以後約書亞也特別提出他們在埃及事的神(書廿四14)。耶和華對他們的怒氣早就發作了,甚至在他們沒有出離埃及,已經成就祂怒中所定的。

「我卻為我名的緣故沒有這樣行,免得我名在他們所住的列國人眼前被褻瀆,我領他們出埃及地,在這列國人的眼前,將自己向他們顯現。」(9節)

神拯救以色列人,為要使列國認識祂、尊重祂的聖名。所以祂啟示揀選的愛不能改變。他們犯罪,惹動祂怒氣,以致摩西在代禱中一直強調這一點,神也始終以信實的恩典向他們啟示。

{Section:TopicID=211}(3)在曠野的第一代(二十10-17)

「這樣我就使他們出埃及地,領他們到曠野,將我的律例賜給他們,將我的典章指示他們,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疬。」(10、11節)

神的恩惠臨到以色列人,領他們出埃及,又到曠野,他們雖然不信,但神是信實的。神為保持聖潔的名而仍拯救叛逆的民。神的恩典決不是人的德行可以換取的。

他們從為奴之家出來,到自由的曠野,耶和華將律法賜給他們。利未記十八章五節有同樣的話,人若遵守律例典章,就必因此活疬。

此處不再提禁止偶像的事,相反地只有積極的話,他們總得遵行謹守,使他們得疬生命的恩典。

「又將我的安息日賜給他們,好在我與他們中間為證據,使他們知道我耶和華是叫他們成為聖的。」(12節)

有關安息日的律法,是在西乃頒佈的誡命之中。本章十三、十六、二十、廿一、廿四節均有提及,可見這是十分重要的律例。這原是古代農業社會就有的,但現在重申其重要性,為將這個有禁忌之日成為敬拜的日子。在被擄時期,耶路撒冷的聖殿沒有了,許多獻祭及行律法的事有的廢除,也有的不再著重,但是安息日卻成為十分重要的事了,不容忽略。在被擄時期,守安息日與割禮,是以色列守聖約最重大的事。安息日大多是多數(廿二8、26,廿三38,四十四24,四十五17,四十六3,單數字只在四十六1、4、12)。以色列人若真守聖約,才算是聖潔的國民(出十九4-6,十四2)。神要叫外邦人知道「我是叫以色列成為聖的耶和華。」(卅七28;參閱出卅一13;利廿一15、23,廿二9、16)。

干犯安息日的應被處以極刑(出卅一12-17),安息日是耶和華給予他們的確據,使他們記得始終有聖潔國民的身分。

「以色列家卻在曠野悖逆我,不順從我的律例,厭棄我的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疬)大大干犯我的安息日。我就說,要在曠野將我的忿怒傾在他們身上,滅絕他們。」(13節)

以色列人在曠野悖逆,違背神的命令,不重視神給他們應許的生命。他們干犯安息日,表明他們沒有好好敬拜神,也不重視聖約的表徵。神雖不輕易發怒,卻不得不將刑罰降下,使他們無法存活。從第八節起,悖逆與刑罰二者的主題重複論述。

「我卻為我名的緣故沒有這樣行,免得我的名在我領他們出埃及的列國人眼前被褻瀆。」(14節)

神原將祂的忿怒傾倒在他們身上,滅絕他們,但是神向他們的應許不可更改。神為尊重祂自己的名,祂既已起誓救拔他們,祂仍信守諾言。祂的名不可被褻瀆,因為以色列人若果真在外邦人面前敗退,神的名被辱,這是不可的。本節可參閱第九節。

「並且我在曠野向他們起誓,必不領他們進入我所賜給他們流奶與蜜之地,那地在萬國中是有榮耀的。」(15節)

這?再重述第六節的話,因為神起誓,表明祂已鄭重地應許,祂的信實使應許不落空。以色列人縱然失敗,但神沒有失敗,神仍要履行祂的允諾,決不食言。

事實上,以色列中確有多人不能進入應許之地,都是因為他們的悖逆(參閱申一34-38;民十四28-30)。

「因為他們厭棄我的典章,不順從我的律例,干犯我的安息日。他們的心隨從自己的偶像。雖然如此,我眼仍顧惜他們,不毀滅他們,不在曠野將他們滅絕淨盡。」(16、17節)

此處又重複十三節的指責。厭棄、不順從與干犯都成為同義字,律法包括典章與律例,二者包括絕對與相對的命令,在命令中尤其以安息日為主要的原則,作為生活的準繩,因為安息日必需分別出來,成為敬拜的日子,而且專一的事奉神。

但是他們所事奉的,不是耶和華真神,而是偶像假神。他們如此干犯神,必遭致刑罰與災害。但神沒有滅絕他們,卻將救恩延遲了。神只保留二十歲以下的人,讓他們進入迦南美地(申一39及民十四31)。

{Section:TopicID=212}(4)在曠野的第二代(二十18-26)

「我在曠野對他們的兒女說,不要遵行你們父親的律例,不要謹守他們的惡規,也不要因他們的偶像玷污自己。」(18節)

在曠野,神必向第二代再賜律法,使他們明白,不得遵行列祖所傳下來的「律例」,那原是惡規,是一些拜偶像的迷信舉動。這?「律例」雖與神的「律例」同字,卻只用陽性,作者似有意作為區別。

神不忍看到第二代蹈上一代的覆轍,所以嚴重警告,並且諄諄善誘,希望他們重新振作,準備進入聖地,建立他們的國家,他們要真正成為聖潔的國民,並且作外邦人的光。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要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且以我的安息日為聖。這日在我與你們中間為證據,使你們知道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19、20節)

這?再重複十一節起的話,只是在方式上稍有不同,語氣方面轉為積極。「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比第七節更為著重,因為這兩節都強調神的啟示。在出埃及記二十章於申明律法之前,也有類似的自承與啟示。

在我與你們中間為證據,這是指聖約的記號與證據,是十分明顯的。

「只是他們的兒女悖逆我,不順從我的律例,也不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疬),干犯我的安息日,我就說,要將我的忿怒傾在他們身上,在曠野向他們成就我怒中所定的。雖然如此,我卻為我名的緣故,縮手沒有這樣行,免得我的名在我領他們出埃及的列國人眼前被褻瀆。」(21、22節)

干犯安息日,已在十三節提說,神為祂名的緣故,在九節與十四節也早經提說。「縮手」並不在七十士譯本與敘利亞譯本,也不在本章九節、十四節。但涵義上仍是一樣。神沒有這樣施行審判,是因祂的信實與恩慈,也為維護祂尊榮的聖名。

「並且我在曠野向他們起誓,必將他們分散在列國、四散在列邦。因為他們不遵行我的典章,竟厭棄我的律例,干犯我的安息日,眼目仰望他們父親的偶像。」(23、24節)

神起誓,再表明祂鄭重的宣告,他們必分散在列國列邦,在約雅敬的時期,這些果然應驗了,因為他與其他的以色列人被擄至外邦,國人四散逃離(可參照十二15,廿二15,廿九12,三十23、26以及卅六19)。關於這事,以色列長老特別來到先知那?,坐在他面前,來求問這事(本章1節)。

神要將他們分散在各處,是為刑罰他們的罪(出卅二34以及申四25-28)。列王紀下十七章記述的,有這歷史的明證。

他們父親的偶像,仍指埃及的偶像(8節),又是他們自己的偶像(16節)。虛假的迷信,他們沒有離棄,連拜偶像的惡習也沒有離棄。這是神忍無可忍的忿怒。

以色列人三重的悖逆:離棄律法,干犯安息日,敬奉偶像,在第八節,十三節及廿一節重複,都是使神的忿怒無可避免。在他們未進迦南美地之前,他們未來的命運已經註定了。這是多麼可悲的事,被擄是必然的事,神正將祂公義的忿怒傾倒下來。

「我也任他們遵行不美的律例,謹守不能使人活疬的惡規。因他們將一切頭生的經火,我就任憑他們在這供獻的事上玷污自己,好叫他們淒涼,使他們知道我是耶和華。」(25、26節)

他們所遵行的,不是神的律例,是屬人的,當然不美。他們不是求生命之道,而是自趨滅亡之途(11、13、21節),律法原是亮光,引人走入生命之福(詩一一九105)。

耶和華要求敬拜者獻上頭生的牲畜(出十三13、15)。但獻人祭的,是異教的,早在亞哈斯與瑪拿西王的時候,就有這樣異教的惡俗(參考本書十六20)。先知以西結看這事十分嚴重,所以特別提出來,因為這是神所憎惡的。

神所要求的,是以色列人將一切頭生的(指長子)並牲畜中頭生的歸給耶和華。但是牲畜的應該獻上,長子的應該買贖,不可獻人祭(出十三12起),所以異教的惡俗決不可隨從,若是隨從,他們的罪就更大了(參閱王下十六3及廿一6)。

歸納言之,五至廿六節重述以色列歷史的往事,看見人的悖逆與神的恩慈。神的救恩沒有斷絕,但人應悔改。

{Section:TopicID=213}(5)歸納歷史的回顧(二十27-32)

「人子阿,你要告訴以色列家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你們的列祖在得罪我的事上褻瀆我,因為我領他們到了我起誓應許賜給他們的地。他們看見各高山、各茂密樹,就在那?獻祭,奉上惹我發怒的供物,也在那?焚燒馨香的祭牲,並澆上奠祭。」(27、28節)

廿七至廿九節似乎只是重複六章十三至十四節。以色列人在高山樹叢中拜偶像的罪,是他們最嚴重的過犯,這是他們隨從迦南的宗教。他們雖然早經警戒,仍明知故犯,所以罪不可宥(參閱約書亞記及士師記)。

他們原應將燔祭與素祭獻給耶和華,現在卻獻給巴力。馨香的祭牲是指燔祭,完全獻上火祭。奠祭原為素祭。這在七十士譯本並未提說。馨香的供物獻給耶和華,必蒙悅納,但獻給巴力,只有遭神發怒。這是他們褻瀆耶和華的舉動。這原是他們列祖干犯的罪,但以後以色列人仍舊效法這惡俗。

「我就對他們說,你們所上的那高處叫甚麼呢。那高處的名字叫巴麻,直到今日。」(29節)

「巴麻」即高處,中譯詞為邱壇。「巴」是走上去,「麻」是甚麼。你上去作甚麼呢?拜偶像真是毫無意義的事。

「所以你要對以色列家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你們仍照你們列祖所行的玷污自己麼?仍照他們可憎的事行邪淫麼?你們奉上供物使你們兒子經火的時候,仍將一切偶像玷污自己,直到今日麼?以色列家阿,我豈被你們求問麼?主耶和華說,我指疬我的永生起誓,我必不被你們求問。」(30、31節)

有的經學家認為這兩節經文應在廿六節後,作為一項結論,而廿六節也是七、八節的重複。10

列祖所犯的罪,他們怎可仍在重複與繼續?參閱十四章一節起,這拜偶像的污穢一直沒有真正丟棄(參閱十六15)。所以拜偶像的罪與姦淫一樣使人玷污,不得潔淨,可憎的事是邪淫。「使你們的兒子經火的時候」並不在七十士譯詞中。

求問神,沒有真誠的信心,是惹神發怒的事。求問不是占卜等迷信,神真可當作偶像呢?怎可與偶像與交鬼的事並列呢?這是可怕的褻瀆(可參閱廿三7、30,卅七23)。這些都是邪淫,可憎的事。

當這些長老到先知面前來求問,他們已將失去地土與聖殿,他們還希望神使他們復興,像古代蒙福一樣,但是這並不可能,因為神的忿怒在發作,正降在他們身上。

「你們說,我們要像外邦人,和列國的宗族一樣,去事奉木頭與石頭,你們所起的這心意,萬不能成就。」(32節)

可能這是被擄者的心態。當他們看到聖城陷落、聖殿被毀,復興的盼望已經消失了。他們對耶和華的信心也不再存在。他們在失望之餘,認為不如像外邦人一樣去事奉偶像。

木頭與石頭的偶像,在申命記(四28,廿六36、64,廿九16)曾經提說,大概是指迦南的自然神教,在耶利米書二章廿七節也曾提說。

這大概是他們失望的心態。11但有的卻認為是以色列故意叛逆的態度,為引起耶和華的忿怒。12但是先知警告他們,他們這樣的想法,根本不會成就。

在五節起,先知歷數耶和華神在以色列民族的歷史中拯救的作為,也有公義的審判。他們無法逃避神所給予的刑罰(23節起),因為他們在律法下所惹動神的忿怒是無盡的(25節起)。以色列人仍隨從列祖的傳統,包括異教的惡俗,神的忿怒一直在積蓄看,為信心的見證始終容忍,但現在是無法再忍耐了。被擄的事使神的名蒙羞,使以色列信心殆失。這卻為歷史所必需的,神所顯示的,是祂的公義。



6 R.A. Parker and W.H. Dubberstein, Babylonian Chronology 626 B.C.-A.D. 75, 1956.

7 A. Menes, "Tempel und Synagogue,"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50(1932), 272f; Julius A. Bewer, "Beitra/ge zur Exegese des Buches Ezechiel," 63(1951), 195-197.

8 G. Fohrer, Ezechiel, 1955.

9 H. Wildbergers article in Theologisches Handwo/rtenbuch zum alten Testament, eds. E. Jenni Und C. Westermann, 1971, I, 286.

10 John W. Wevers, Ezekiel, 157.

11 W. Zimmerli, Ezekiel I, 412.

12 M. Greenberg, Ezekiel, 1-20, 371.



(b)復興的過程(二十33-44)

「主耶和華說,我指疬我的永生起誓,我總要作王,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並傾出來的忿怒治理你們。」(33節)

神是主耶和華,如在二章四節,在這一段屢次提及,卅六、卅九、四十節及四十四節。從卅三至卅八節,可說是連續卅二節的思想。

「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是申命記常用的詞句(四34,五15,七19,十一2,廿六cs168)。「傾出來的忿怒」是以西結書的用詞(本章8、13、21節)。手與膀臂在申命記是神拯救的能力,在此處是審判的動作。耶和華是審判者。祂是治理者,因為祂是公義的君王。

但是提到耶和華的治理,宣告祂是君王,是帶有盼望的語氣。在以色列民族的命運最危急的時機中,擄掠已成鐵一般的事實。然而先知秉承神的旨意,向以色列講出拯救的恩典。審判不在以色列,而在外邦,正如昔日神刑罰埃及人一樣。以色列怎樣從埃及出來,也照樣從被擄之地歸回。所以這是一種展望,等候神的應許可以實現,是新「出埃及」的經驗。

「我必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並傾出來的忿怒,將你們從萬民中領出來,從分散的列國內聚集你們。」(34節)

本節重複上節的用詞,表明祂拯救的能力。再看以西結的用詞:「傾出來的忿怒」,不僅在本章屢次重複,綜觀本書也多處出現(如七8,九8,十四19,廿二22,三十15,卅六18)。

這將是第二次出埃及。第一次出埃及,只是限於埃及。第二次的範圍廣多了,從分散的列國,不僅從巴比倫被擄之地,可能指北國以色列人被擄的地區(王下十七6),還有一些逃離本地去埃及的人們(參閱耶43章)。這事在本章四十一節以及卅四章十三節再提及。第一次出埃及,他們離開埃及,在曠野。第二次「出埃及」是從萬民中領出來,是在外邦人的曠野,下節還有說明。

「我必帶你們到外邦人的曠野,在那?當面刑罰你們。我怎樣在埃及地的曠野刑罰你們的列祖,也必照樣刑罰你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35、36節)

外邦人的曠野必是巴比倫與巴勒士坦之間的曠野,確實在地點無法確定,但這?與其指地點,不如說是一種用詞,也出現在古蘭(Qumran )的戰事誌古卷(War Scroll,1:3)。13

耶和華在那?要當面刑罰他們。「當面」是面對面的情況,是以色列曾有的經驗。申命記五章四節:「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與你們說話。」這是面對面的事,參閱創世記卅二章卅一節是雅各的經驗,出埃及記卅三章十一節,申命記卅四章十節是摩西的經驗,士師記六章廿二節是基甸的經驗。以色列人曾想逃離(申五5、23-27;出二十18起)以西結知道以色列人面對神的時候,無法逃避,必得承受神的刑罰。

以色列人在曠野曾受耶和華的刑罰,記載在民數記十六章卅一節起,同樣的錯誤,也會遭致同樣的刑罰。

「我必使你們從杖下經過,使你們被約拘束。我必從你們中間除淨叛逆和得罪我的人,將他們從所寄居的地方領出來。他們卻不得入以色列地。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37、38節)

耶和華的牧者,在祂牧杖之下,以色列要經歷神的管教,牧人也要數點羊缰,照管他們(參閱耶卅三13;利廿七32)。

「被約束」原指他們在聖約之約束內,這當然指神恩惠的旨意。有的學者譯為「管教」。14也有譯為「煉淨」。15更有譯為「數點」,尤其是根據歷代志上九章廿八節「按疬數目」。16牧羊人在領羊缰進入羊圈時,作確實的數點。

在數點時,祂不能容叛逆者進入以色列地。「除淨」在七十士譯本作「揀選」,是將字根看錯(wbrwty 誤作 wbhrty)。他們雖從被擄之地出來,卻不得歸回故土。

「以色列家阿,至於你們,主耶和華如此說,從此以後若不聽從我,就任憑你們去事奉偶像,只是不可再因你們的供物和偶像褻瀆我的聖名。」(39節)

在這?,神不是容許以色列人去事奉偶像,只表明神不許他們因此褻瀆神的聖名。

「事實」一詞有人將它改為「拋棄」17:「你們即或沒有聽從我,也得離棄偶像,不可再……」這樣的譯意是相當合理的。

耶和華的聖名不可褻瀆(參閱利二十3,廿二2、32;摩二7以及本書卅六cs1620-22,卅九25,四十三7起)。為尊榮耶和華的聖名,供物必需潔淨,使人才可進到神面前。祭偶像之物是污穢的。

猶太學者對本節的意譯:「你們各人去事奉偶像吧!你們既不聽從我,只像外邦人一樣。這樣總比以供物褻瀆我的聖名好,表面假裝隨從我的律法,實則卻離棄我。」18

「主耶和華說,在我的聖山,就是以色列高處的山。所有以色列的全家都要事奉我。我要在那?悅納你們,向你們要供物,和初熟的土產,並一切的聖物。」(40節)

如果上節勸導他們離棄偶像,本節就以正面的吩咐與應許,強調敬拜耶和華的重要,因為這是蒙福的途徑。

「我的聖山」這一用詞在本書出現,有特別的用意,因為在聖山上悅納他們,是先知特有的信念。這是以色列高處的山(參閱十七23),必指聖殿的所在地。以色列人應在聖山的聖所敬拜。關於這山,「聖山」是以賽亞書特別強調的(如十一9,五十六7,五十七13,六十五11、25,六十六20),也在其他書卷出現(如詩二6;珥二1,四17;俄16節)。

向耶和華獻的供物是分別為聖的,有初熟的果子,在本書四十四章三十節及四十八章十四節。這供物是特選的,如撒母耳記上二章廿九節「美好的祭物」,也是申命記十二章十一節: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初熟的土產也包括頭生的牲畜,這兩者兼顧,是七十士譯本及敘利亞譯本的譯詞。

一切的聖物,是指敬拜者的獻祭歸給神,不再算為屬世的,所以這就表明敬拜者的心態。

「我從萬民中領你們出來,從分散的列國內聚集你們,那時我必悅納,你們好像馨香之祭,要在外邦人眼前,在你們身上顯為聖。我領你們進入以色列地,就是我起誓應許賜給你們列祖之地,那時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41、42節)

這?是馨香之祭,可悅納的供物,不再是「惹我發怒的供物」(28節),使耶和華的聖名在外邦人眼前被尊為聖。在本書中屢經提及(廿八25,卅六23,卅八16,卅九27)。這就是利未記十章三節以及以賽亞書五章十六節:神因公義顯為聖。耶和華的尊嚴與權能,才為眾人所重視。

耶和華以往沒有滅絕他們,為祂名的緣故沒有這樣行(9、14節)。以後神要使以色列民族復興,是為祂在外邦人面前被尊為聖。

從以色列蒙拯救的經驗,使人們可以知道「我是耶和華。」這是神向外邦藉疬歷史的啟示,要世人都認識祂。祂對祂選民以色列始終信實,說明救恩歷史的原委。救恩是祂在歷史中的作為,尤其是祂在以色列人的作為,帶他們出埃及,進迦南,神對列祖的應許,具體地應驗,祂的恩典已經顯明。

「你們在那?要追念玷污自己的行動作為,又要因所作的一切惡事厭惡自己。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阿,我為我名的緣故,不照疬你們的惡行,和你們的壞事待你們。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43、44節)

追念,厭惡與知道,是三個步驟在過程中是必有的。這是以色列人在歷史的經歷中體認。六章八至十節也有類似的內容。過去的失敗在現今追念時應該承認並且悔改。厭惡是悔改的舉步。若不是耶和華施行憐憫,為祂自己的名(9、14、22節),並沒有滅絕他們,神報應的公義始終沒有在以色列人身上。

壞事在此處以外,只有在創世記六章十一節起的敗壞,同一字根的用詞在西番雅書三章七節,指耶路撒冷人的敗壞,在詩篇十四篇一節的惡者的邪惡。

歸納卅二至四十四節,先知面對這些被擄的人,深知他們的失望。他們以為墮落至此,已不可能再有希望,但是神仍在作工,對他們也沒有真正的失望。祂的應許並沒有收回,仍向他們施恩,有實現的一天。但是那並非說明神的公義已經妥協。神的刑罰並未除去,祂仍對祂百姓施行審判,只是先提醒他們,他們仍有責任,必須先行切實的悔改,使耶和的怒氣可以轉消。



13 E.L. Sukenil, The Dead Sea Scrolls of the Hebrew University, 1955, plate 16.

Hans Bardtke, Der gegenwa/rtige Stand der Erforschung der in pala/stina neu gefundenen hebra/ischen Handschriften, 29. Die Kriegsrolle von Qumran u/bersetzt, Theologische Literaturzeitung, 80(1955): 401; J. vander Ploeg, "La Re&gle de La Guerre, traduction et notes," Vetus Testamentum 5(1955), 375, 394; 8(1958) 77-79.

14 G.R. Driver, "Studies in the Vocabulary of the Old Testament, 8."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 36(1935) 293-301, esp.297.

15 F. Hitzig, Der Prophet Ezechiel erkla/rt, 1847.

16 W. Zimmerli, Ezekiel, I, 403.

17 W. Zimmerli, Loc. cit.

18 Joseph Kara, Commentary in Mikraot Gedolot.



本章概要

本章自一至四十四節成為一個單元(自45-49節,在希伯來文正典是屬廿一1-5)。

本章以日期開始,場合為長老前來求問(1節),神拒絕答覆,並以誓言強調(3節)。之後有傳信者的方式「主耶和華如此說」概述歷史的往事,說明以色列的罪惡,可分為三個階段:在埃及為奴的一代,在他們出埃及於曠野的時期,以及他們的後裔(5-26節),神不住地使他們認識耶和華。在第四個階段,是他們定居之後犯罪(27-29節)。三十節起,論他們犯罪的後果,他們求問必是徒然的(30-31節),他們必受刑罰,如昔日在曠野一般(32-38節)。在這樣歷史的浩劫之後,他們應在神的聖山敬拜(39-42節)。他們應痛恨前非,真正認識耶和華(43、44節)。

上述有三個階段,再加第四個階段,正是三番四次的犯罪,如阿摩司書一、二章的說法。其實第四個階段也正在累積以前的罪而有的,在高處巴麻敬奉偶像,可說是他們犯罪的總結。

在神的計畫中,公義的審判也包括疬拯救,有第二次出埃及的經驗,也是新的刑罰臨到他們。在埃及地的曠野(36節),至外邦人的曠野(35節)。他們會有類似的經歷。再比較他們的敬拜:廿八節與四十、四十一節因為高山,同有獻祭,只是以前是惹我發怒的供物,而現在悅納的聖物。神的目的使他們回轉,再在聖約之下,在杖下經過,經過煉淨,成為祂眷顧的一缰。

本章所著重的是過去與將來。在過去他們厭棄神的律法、干犯安息日、隨從偶像。在將來他們必分散在列國、四散在列邦。關於將來,神也應許他們歸回復興,雖然刑罰仍不可或免。

過往神沒有滅絕他們,是為保持祂名的尊貴。將來神的拯救與刑罰,仍為在外邦中顯為聖。神的聖名不可褻瀆,神必須把他們在外邦人之地帶出來,才在曠野當面刑罰他們,不願在外邦人面前羞辱(35節)。

長老來求問,使先知為神傳話,但這些話不是答覆他們,而是指責他們,並說明無可避免的刑罰。有關第二次的新出埃及是否在主後五八六年之後,尤其是卅三至四十四節的話?只是學者們的辯論而已,時間的早遲不是問題的中心,因為這必是先知以西結所領受的信息,向以色列人傳出。



二、看耶和華的刀劍(二十45-廿一32)

在希伯來文正典,二十章四十五至四十九節是廿一章的首先五節,是與下文連續。這一段也與第十七章相似,採用寓意的方式,並附有解釋。先知是向南方預言,神要將火怄起,將全國燒毀,好像森林的大火,從南到北不能熄滅。然後在廿一章全部都是一首刀劍之歌,神的刑罰,要殺戳一切罪惡的首領。神的方法也藉疬外邦侵略者的刀劍施行殺害的事。

以西結與耶利米不同,因為他不是像耶利米那樣以自述的口吻來表露他的憂苦。以西結都是以神的話來表達(可比較十二9,廿四19,卅七18)。先知用表徵的動作,顯露他的悲哀;他又以寓意的說法,說明神的審判。

在廿一章二節,仍提到耶路撒冷和聖所,可見耶路撒冷還未陷落,聖殿沒有毀壞,那麼應在主前五八七年之前。南方是否指南地(Negab),但那?只是曠野,沒有多少居民,所以他們不是傳道的對象。可能先知是向被擄的人們講的。但是預言的內容,南方是指耶路撒冷和聖所,以及以色列地。火也是耶和華的刀劍。火與刀都是神公義的審判。



(a)林木被焚燒(二十45-49)

「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人子阿,你要面向南方,向南滴下預言,攻擊南方田野的樹林。」(二十44、45)

先知傳耶和華的話,是滴下的預言。滴下好似雨水從雲中掉落(士五4),又以象徵的說法指嘴唇所滴出的話(伯廿九22;箴五3;歌四11)。這是指先知的預言,也可在阿摩司書(七16)及彌迦書(二6、11)中出現。在以西結書,「滴下預言」與「預言」相同,沒有甚麼特殊的分別。1

「南方」在廿一章二節已有說明,在廿五章十三節,南方指以東。以賽亞書廿一章一節起,指巴勒士坦之南方地區,但此處若指南地,就不會有許多林木。因為那地雨量少,樹木不易生長,地極荒蕪。

如果南方是指地理的環境,那麼耶路撒冷是在巴勒士坦的中部。但通常稱利巴嫩為南方的森林,而本書十七章三節,利巴嫩是指耶路撒冷。可見南方不只是地理的方向,只是一個通稱而已,可能指猶大。

審判以火來比喻,在以西結書中有甚多章節(五4,十2、6起,十五4-7,十六41,十九12、14,廿一37,廿三25、47,廿四10、12)。這是烈怒的火(廿一31,廿二21、31,卅八19)。火將葡萄樹焚毀(十五4-7),將掌權者的杖燒燬(十九12、14)。在以賽亞書(九17,十17起),撒迦利亞書(十一1起)都是類似的敘述。耶利米書廿一章十四節,以森林喻耶路撒冷的宮殿,並有火焚燒。以西結與耶利米有雷同的說法。

南方是猶大,因為災禍是由北方而來(可參閱耶卅六29)。

「對南方的樹林說,要聽耶和華的話。主耶和華如此說,我必使火在你中間怄起,燒滅你中間的一切青樹和枯樹,猛烈的火燄必不熄滅。從南到北,人的臉面都被燒焦。」(47、48節)

先是向南方的樹林宣告審判的信息,然後火將無情地焚燬一切,枯樹與青樹都將燒滅,這也是十七章廿四節所說的,只是在那?不是焚燒,而是改變。

人的臉面都被燒焦,好似利未記十三章廿三、廿八節的用字「火斑」,成為不潔淨的毒病。「凡有血氣的」指所有的人。2凡人都會知道神的作為。這是以西結書唯一所用的字,通常在本書用另一個字(g-wim, 在十七24,廿九6,卅九22,卅六23、36,卅七28,卅九7、23)。但都是注意對神的承認,「都必知道」,是認識的方式(Recognition formula )。

在這寓意的涵義中,最大的重點是在永不熄滅的火,神的怒氣不再轉消,刑罰也不止息。以色列人無法逃避神的忿怒。

「於是我說,哎,主耶和華阿,人都指疬我說,他豈不是說比喻的麼?」(49節)

人們對先知所說的,並不十分明白,或者並不願意接受。他們不明白,以為寓意的涵義太深,於事實無補,也許他們不肯接受,認為這只是先知說說而已,並不一定會成為事實。

在眾人這樣的怨言中,先知內心的苦衷又有誰能明白呢?所以他就在向神嘆息。「哎,主耶和華阿,」也在四章十四節,九章八節及十一章十三節。這是對神的悲嘆。



1 Alfred Jepsen, Nabi; Soziologische Studien zur alttestamentlichen Literatur und Religionsgeschichte, 1934, 11.

2 A.R. Hulst, "Kol Kas*ar in der priesterlichen Fluterza/hlung" in Studies on the Book of Genesis, 1958, 26-68, ESP. 43F. 參閱創世記六章十二節起, 十七、十九節;以賽亞書四十章五節起, 六十六章十六、二十三節起, 四十九章二十六節。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6Ezek/26CT20.htm
新增日期: 2008/03/0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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