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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結書第廿九章注釋

以西結書 第29章

惟神是賴(二十九1∼21)

  從二十九章至三十二章共有七個關乎埃及的預言。一般的地理、歷史學家同意,以色列處於歐、亞、非三洲的要塞,只要能控制巴勒斯坦地,在政治和經濟上均佔有極大的優勢。主前八至六世紀,巴比倫、亞述、埃及等強國相繼湧現,迫使以色列依附他們,可以相信這種想法深深烙在各君王心?。而在列國中,以色列和埃及的關係最為深遠,因此以色列多選擇她的勢力作為抗衡外侵的倚傍。

 .蘆葦不能成為倚靠(1∼12)

  當巴比倫軍隊圍困耶路撒冷時,埃及王法老曾出兵解救,以色列便以為得享平安。但不久後,巴比倫再侵,埃及卻撤軍,令以色列陷於無助之地(參耶三十七5∼8)。神對埃及這種飄忽無定的態度,一方面作出審判,使她的地荒涼四十年,百姓四散在列國中;另一方面使以色列知道埃及並非可信可靠,惟耶和華是可信賴。

 .公平的神(13∼21)

  耶和華並不偏待人。祂對埃及、巴比倫、以色列和以西結的賞罰和計劃便顯出祂是公平的神。

  ① 埃及:當刑罰日期滿了,神會招聚他們重回發源之地;然而卻由於以往的驕傲(3、9),只能成為低微之國。

  ② 巴比倫:神給予她作為僕人的酬勞(參耶二十七5∼7)。

  ③ 以色列:神將復興以色列,使她再度擁有能力(參詩一三二17)。

  ④ 以西結:他所說的預言必完全應驗,將沒有人能譏笑他。

思想 我甚麼時候沒有想起神是生命之主,反而尋求人與物作為倚靠呢?──《新舊約輔讀》



四、論埃及(廿九1-卅二32)

本書論埃及的預言,共有七篇信息。其中只有一篇沒有註明日期(卅1-19),有一篇(廿九17-21)在日期的次序上似有問題。以西結與耶利米一樣,對埃及的預言,較其他列邦更為詳盡。埃及是巴比倫以外最大的強權,也成為尼布甲尼撒的勁敵。可見埃及實在是耶和華刑罰的工具,不僅對以色列,也對以色列的鄰邦。況且,埃及一直與猶大有關。埃及鼓勵猶大反叛巴比倫,並許諾協助。但猶大真正在危害之中,埃及並未實際前來救援,使猶大陷於無助的境地。

在六篇信息之中,都是針對法老,只有最後一篇是對埃及一般的居民(卅二17-32)。學者們大都認為廿九章十七至廿一節是在所有信息之後,次序應排列在最末。1

論埃及的預言,在論推羅之後,可能在文體方面有相聯之處,論推羅是以哀歌的方式。在論埃及的法老,也以哀歌體栽,「哀歌」一詞曾出現在卅二章十八節。法老的埃及第三勢力從中阻礙,使猶大的以色列人屢次受誘惑,但是仍舊無法逃脫耶和華的審判。神既用巴比倫為刑罰的杖,以色列人又怎樣拗得過神公義的旨意呢?在十七章有極清楚的論述,以色列至多成為蔓延矮小的葡萄樹(十七6)以後一經東風(巴比倫強權),就必全然枯乾。

在以西結的時代,埃及仍賡續以往的政策。以色列應與挨及隔絕,離棄埃及的偶像(二十5-7)。所羅門曾與埃及王室結親(王上三1,七8,九16及十一1),以對抗東方來的威脅,但在羅波安的時期,與埃及交惡,以致埃及王示撒來攻耶耶路撒冷(王上十四25起)。2在亞述的強權興起後,以色列與埃及的關係又進入新的階段。埃及南部的權力支持猶大與以色列。根據撒縵以色三世的記載,瓜瓜之戰(Battle of Qarqar, 853)中,有敘利亞與阿拉伯人參加以色列的軍隊,都是出於埃及敵對亞述的策略。3在主前第八世紀,埃及終於公開與亞述對敵,就是在亞述向西侵犯的時候。在示撒王的時代(二十二、二十三朝代),來侵略巴勒士坦,為強調埃及歷來居強權的地位。其實那時起,國力已經漸衰。在二十五朝代,是衣索匹亞掌權的。那時在主前第八世紀至第七世紀,先知以賽亞加以勸導猶大,掙脫亞述的權力,在外交上應該獨立,不必仰仗埃及。亞述王以撒哈頓在六七一年曾穿越埃及全境,將埃及國土大部併入為亞述的省分。埃及掙脫亞述的轄制在第二十六朝代。亞述巴尼伯(Ashurbanipal)已無力維持亞述在埃及的權力。當巴比倫與瑪代的強權興起後,埃及軍隊竟在幼發拉底河(聖經中稱之為大河),壓制亞述的權力,時在六一六至六○八年之間的事。4那時巴勒士坦幾成為埃及王國的部分。約西亞在戰場與法老尼哥爭戰而陣亡,自約哈斯短期的治理後至約雅敬都有埃及的權力。但約雅斤得以登位,更是埃及的行動,在猶大歷史中是佔重要的地位(結十九2-4)。埃及的侵略夢終於在六○五年粉碎了,在迦基米施一役中,埃及為巴比倫擊敗。但埃及仍在背後挑唆巴勒士坦反叛巴比倫,以致在六○一年尼布甲尼撒再來攻擊埃及。雖未全然制服,法老卻警覺埃及處境的危險了。

根據耶利米書卅七章五節,尼布甲尼撒來圍攻耶路撒冷,法老合弗拉(Hophra 588-569)軍隊前來,巴比倫軍隊聽見他們的風聲,就拔營離開耶路撒冷。但埃及軍隊以後也離去了,並未遲延耶路撒冷的厄運。

那時猶大人很多逃到埃及,連耶利米也被迫同去埃及,耶利米反對他們逃去埃及:「耶和華如此說:我必將埃及王法老合弗拉交在他仇敵和尋索其命的人手中,像我將猶大王西底家交在他仇敵和尋索其命的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手中一樣。」(耶四十四30)。

照古代文獻的記載,約西弗也曾記述,在尼布甲尼撒王第二十三年,就是耶路撒冷城被毀後五年,曾戰敗亞捫人與摩押人,最後包括埃及的王被殺,將不少在埃及的猶太人擄到巴比倫。5

在埃及阿瑪西(Amasis)在五六九年篡位,合弗拉以後就亡故了(567年)。尼布甲尼撒也有力阻止埃及再在巴勒士坦有甚麼干預。那時若根據耶利米書五十二章三十節,為尼布甲尼撒二十三年。以後在以撒哈頓及亞述巴尼伯的時代,埃及與巴比倫似保持一段和平的日子。二者最後為波斯征服,巴比倫在五三九年,埃及在五二五年。

以西結論埃及,與耶利米大致相同。除廿九章十七至廿一節外,其他可能都是在耶路撒冷最後被圍的日子。在那段日子埃及與巴比倫究竟有甚麼糾紛,沒有正確的史料。先知論埃及,正如他論推羅的極為相似。他們既加害以色列,他們本身必遭災害。所以審判的信息,仍以以色列神選民的救恩歷史為中心。

綜合來說,論埃及(廿九-卅二)與論鄰邦(廿五-廿八),在結構方面不同,但在信息方面仍是以審判為主。在論埃及的審判信息中,在結語中似乎沒有總括的話。



1 W. Zimmerli, Ezekiel, II, 102.

2 B. Mazar, "The Campaign of Pharooh shishak to Palestine" in volume du Congre&s Strasbourg 1956, Vetus Testamentum Supplement 4, 1957. 57-66.

3 A. Scharff. & A. Moortgat, Agypten und Vorderasien im Altertrum, 1950, 173; F.K. Kienitz, Die politische Geschichte Aegyptens, vom 7 bis zum 4, Johrhundert vor der Zeitwende, 1953, 7, J. Pritchard, Ancient Near Eastern Test, 279, note 9.

4 W. Zimmerli, Ezekiel, II, 104, 依照 Wiseman chronicle.

5 Antiquities X, 9,7.



(a)審判法老與埃及(廿九1-16)

本段好似廿五、廿六章,可分為四大段。第一段自三至六節上,以詩歌的方式說出一個寓意,是魚的形像。法老好似河?的鱷魚,自以為是尼羅河之主。神必拉他出來,扔在荒野死掉,不得埋葬,屍體受辱。第二段自六節下至九節上,專指責埃及地,因為以色列在危難中(586年),得不疬埃及的幫助。第三段自九節下至十二節,接續以上的論述。第四段自十二節至十六節論埃及受罰的結果。四段也可分為三段,第三、四段可併為一段。事實上在每段的結語,都是「認識的形式」(6節上、9節上及16節)。這幾段都是十分連貫的,可構成一個單元。

「第十年十月十二日,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人子阿,你要向埃及王法老預言攻擊他,和埃及全地說:」(1、2節)

這是約雅敬王第十年,應在敗亡被擄之前一年,五八七年正月初七日。照計算,耶利米書卅七章五節,巴比倫軍隊在耶路撒冷城四周安營,合弗拉這埃及的法老來攻擊巴比倫的事,消息傳到被擄的人缰。6他們必體會事態的嚴重,因為埃及的舉動無疑是敵擋神,想破壞耶和華在歷史中既定的旨意。但他們必定失敗,因為神必敗壞他們。

現在先知受命攻擊埃及王,又是王又是法老,可謂雙重的銜頭,強調這居王的權威。埃及自十八朝代起,都稱埃及王為法老(卅21,卅一2及卅二2)。在以西結書中,從未提及法老實際的真名。但從其他的史料可有資料,如耶利米書四十四章三十節;列王紀上十四章廿五節;列王紀下廿三章廿九、卅三至卅五節。自第十節起,預言的內容才指向埃及地,而不是指埃及王。

「主耶和華如此說,埃及王法老阿,我與你這臥在自己河中的大魚為敵。你曾說,這河是我的,是我為自己造的。」(3節)

這是耶和華直接的言詞,好似對推羅(廿六3),對西頓。

法老被描寫為大魚,實際是鱷魚,在尼羅河中。大魚原意可譯為「野狗」(賽十三22,卅四13)。此字若指海中的動物,就是「大魚」(創一21;耶五十一34),也可指「蛇」(出七9起)。如果這字為鱷魚,也是正確的,因為在尼羅河中多鱷魚。

「河」是多數,可能專指埃及南部的三角洲地帶,是當時政治中心,四圍有尼羅河的支流。鱷魚或大魚在申命記卅二章卅三節及詩篇九十一篇十三節,指蛇類,如海中的水蛇。在約伯記七章十二節拉哈伯,就是指海中的大魚,象徵混亂的力量,是神要制服的。詩篇七十四篇十四節譯為鱷魚,是海中的怪獸,可能真有神話的性質,可參考約伯記四十章廿五節。

法老喻為河中的大魚,也是表明他的驕妄,因為他迷信武力,自視太高。他居於河中,臥在那?,似甚舒適與自在。埃及迷信君王為神明,是尼羅河之君。尼羅河水的漲溢,是埃及王神聖的力量,好似是他權力的發揮。他居然大言不慚,說這河是他的。埃及王以創造者自居,河為王自己造的。在埃及王心目中,認為他們是自行創造的,又是創造萬有的主。7「我為自己造的。」在希伯來原文可譯為「我已造了自己」。

「我耶和華必用癀子癀住你的腮頰,又使江河中的魚,貼住你的鱗甲,我必將你和所有貼住你鱗甲的魚,從江河中拉上來。」(4節)

耶和華要捕捉大魚。在埃及墳墓的雕刻或繪畫中,從來沒有捕鱷魚的畫面,因為他們敬奉鱷魚,當作神明。但是神必施刑罰,用癀癀住,使牠無法逃脫。這幅景象已在十九章四、九節提說,也可在卅八章四節找到。在捕捉的過程中,使河中的魚貼住鱗甲,只要將這鱷魚拉上來,那些魚也一同拉上來。挨及王被懲治,所有的挨及人必同受刑罰。

「貼住你的鱗甲」在七十士譯本中是省略的,但是鱗甲卻是鱷魚的特色。

「把你並江河中的魚都拋在曠野,你必倒在田間,不被收殮,不被掩埋,我已將你給地上野獸空中飛鳥作食物。」(5節)

耶和華施行刑罰,是將埃及王與百姓,一併拋在曠野。「拋」字的涵義是「棄掉」(卅一12,卅二4)。從江河中取出,魚無水必枯死,陸地上水族是不能存活的。所以他們必因此枯乾而死亡。但是死亡之後不掩埋,只有供鳥類與野獸來吞食(卅一13及卅二4)。

這將是埃及王的結局,他們相信靈魂不朽,所以埋葬必須有十分隆重的葬禮,且有很完美的墳墓。但是這些不能做成,因為耶和華刑罰他及百姓。這?可能指他們被擄到外邦,離開本地,好似魚離開尼羅河,無法存活。他們必倒斃在曠野,甚至暴屍遍地,死後再受辱,因為這是耶和華的刑罰。

「埃及一切的居民,因向以色列家成了蘆葦的杖,就知道我是耶和華。」(6節)

蘆葦是十分脆弱的枝條,因此蘆葦的杖是沒有權力可言,而且隨時會折斷,輕易可受損。這就是埃及的情形。他們說是要幫助以色列,但這是謊言,事實上他們是無能為力的,只是虛張聲勢而言,至終必一無所成。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就該認識耶和華,祂是神,祂的公義必不可忽略。

這節的涵義,在下節再加說明。

「他們用手持住你,你就斷折,傷了他們的肩,他們倚靠你,你就斷折,閃了他們的腰。」(7節)

以色列怎可倚靠埃及呢?在以賽亞書卅六章六節(王下十八21),「看哪,你所倚靠的埃及是那壓傷的葦杖。人若靠這杖,就必刺透他的手。埃及王法老向一切倚靠他的人?也是這樣。」這?所指的,是以色列人在亞述的脅迫下,投靠埃及,但是埃及不能給予以色列真正的倚靠。現在以色列人在巴比倫的威脅之下,又想投靠埃及。但埃及仍未能真正的助力。

「肩」在七十士譯本作「手」,手才可抓緊,但手已受傷,無力把握了。閃了腰,不能直立,無法堅持下去。

「所以主耶和華如此說:我必使刀劍臨到你,從你中間將人與牲畜剪除。」(8節)

主的刑罰是直接的,而且是斷然的。埃及不能免刀劍之禍(六3),人與性畜都被剪除,也在本書多次提說:十四章十三、十七、十九、廿一節,廿五章十三節等。

這?有傳信者的形式,再強調審判的必然性與嚴重性。先知已經作了嚴正的申明。

「埃及地必荒廢淒涼,他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因為法老說,這河是我的,是我所造的。」(9節)

埃及因河流使地豐饒,但如今河水乾涸,遍地只成荒廢淒涼之地,因為生機隔絕,出產中止,食物短缺,民生的問題堪虞。神的公義再一次顯露。

本節下只是重複第三節的話。但這?不再有鱷魚的表象。「因為……」是明顯的,可參照廿五章八節。埃及所以遭受刑罰,是由於法老的驕妄。這河不是他的,只是神的賜給,但人們卻不經意。法老自身是被造的,他不僅忽略,而且還強調自己有創造的能力,可說是貽笑大方的狂語。

「因為法老說……」在別的版本作:「因為你說」,但希伯來文中是「他說」,他必指法老。第三節:你曾說,所以這?應以第二人稱的口吻,是一種直接的苛責。

「所以我必與你並你的江河為敵。使埃及地,從色弗尼塔直到古實境界,全然荒廢淒涼。」(10節)

法老既以江河為榮,神的刑罰就要與江河為敵,毀滅法老和他的江河,使埃及全地盡都毀壞。從色弗尼,是在南部,都將毀壞。希伯來文的塔,是密奪(Migdol)。將這字意譯為「塔」,是後期的用語,專指東部邊界防守的據點。8出埃及記十四章二節(民卅三7),密奪實際是防守塔。那可能是在東三角洲,是埃及的北部。因此這是自北至南。這?的譯詞應作:自「密奪到色弗尼」,好似以色列的境界內,「從但到別是巴」(士廿1;撒上三20)。這是埃及全地。

色弗尼是南部,自埃及將衣索比亞(或埃提阿伯)的統治者逐出之後,疆土再向南延伸,一直到古實境界。密奪以後成為猶太人居住的區域,在耶利米書四十四章一節及四十六章十四節特別提及,可能在以西結的時候仍是這樣。那麼那應該是在東部邊界的極北端。自北至南的埃及全地都必荒廢。

如果連北部也都荒廢,猶太的地區也必同樣遭殃。那麼猶太人逃難至此,並未逃脫浩劫。這就是耶利米原所反對的原因。

「人的悭,獸的蹄,都不經過,四十年之久並無人居住。」(11節)

埃及地荒廢之後,不僅沒有人犟,甚至連獸類都絕跡。卅二章十三節也有類似的話,只是那?不是指陸地的荒廢,而是江河的廢棄。「經過」也可參考五章十四節,十四章十五節,卅三章廿八節,卅六章卅四節,以及耶利米書九章九、十一節。

四十年的刑罰,正如在猶大身上(四6)。現在應用於埃及。

「我必使埃及地在荒涼的國中成為荒涼,使埃及城在荒廢的城中變為荒廢,共有四十年。我必將埃及人分散在列國,四散在列邦。」(12節)

埃及將成為最荒涼的國,最荒廢的城。類似的話也在三十章七節,只是沒有提及四十年的時間。

分散在列國列邦,原是預言以色列的情況(廿二15及十一16),現在是專指埃及(三十23、26)。埃及的命運,幾乎與以色列的相同,他們二者都在耶和華公義的審判之中。

荒涼與分散,對埃及那麼龐大的國家與地土來說,似乎誇張,其實不然。耶利米的預言中,說得更透徹。

「主耶和華如此說,滿了四十年,我必招聚分散在各國民中的埃及人。」(13節)

埃及受罰有一定的期限,引起學者的研究,以為十三節既先有傳信者的形式,是另一篇信息的開諯,而是以後附加的。9

首先,埃及在四十年後歸回,這四十年的期限,原是以色列歷史的經驗。以色列神選民的歷史是救恩歷史,他們的復興,也是有關於埃及。可參考的經文在耶利米書四十六章廿六節。以色列的復興,可參考十一章十七節,二十章卅四、四十一節,廿八章廿五節等。

「我必叫埃及被擄的人回來,使他們歸回本地巴忒羅,在那?必成為低微的國。」(14節)

被擄的人回來,也在十六章五十三節。在約伯記四十二章十節,同樣的用語,譯為「從苦境轉回」。

巴忒羅原意為南地,是所謂「本地」,可參考十六章三節的解釋。埃及人的發源地是在北方的三角洲,以後才發展到南地。這樣看來,埃及的復興可能只限於北方,所以在那?只是一個低微的國。

埃及一直自視大國,以色列也這樣看埃及。但是這只成為過去的事,現在他們只在尼羅河流淢的地區之內。

「必為列國中最低微的,也不再自高於列國之上。我必減少他們,以致不再轄制列國。」(15節)

埃及自高,由於他們物產豐富,尼羅河的水源使三角洲及流域地帶極為富饒。但是神的刑罰使地荒廢,是神減少他們,使他們成為徵小,就無可自誇了。可見他們自誇驕妄(本章3、9節),完全是空洞的,可參考十七章廿二至廿四節及廿一章卅一節。

他們既變為低微,就沒有甚麼足以驕傲,他們也再無力來壓迫與轄制列國了。

「埃及必不再作以色列家所倚靠的,以色列家仰望埃及人的時候,便思念罪孽,他們就知道我是主耶和華。」(16節)

埃及既沒有實力,以色列又有甚麼理由來投靠埃及呢?以色列倚靠埃及,是一宗罪孽,因為他們的倚靠完全錯誤,他們沒有信心仰望神,這就是他們不信的惡行。現在既感失望,應想起他們的罪,急速歸向神。既認識神的公義,為甚麼還不立即信服呢?

以西結論埃及的復興,因為以色列人有不少寄居在埃及。埃及究竟給以色列安居之所(參閱申廿三8)。但這並非說明以西結對埃及有好感。相反地來看他在其他經文中的論調(廿、廿三)。他對埃及有同情,他是反對埃及的。

埃及對以色列是威脅與危害,因為當猶大的以色列人在巴比倫的侵略下危急時,埃及只誘惑猶大反叛,卻不給予實際的幫助。這就使以色列叛逆神,不順服祂的旨意(參考十七章)。

埃及的敗亡可說是歷史的教訓。法老的驕縱,竟然自承有創造的能力,卻輕忽創造的主。物質的豐富是神的賜予,他卻認為是人的努力與權力。他與埃及人既如此高傲,神必須使他們降卑。神可使人升高與降卑,可惜罪人無自知之明,只以為有權力就有一切。所以神必須除去他們的權力,廢除他們的財富,剝奪他們的利益,收回一切的資料,使他們認識自己的無能,認識耶和華的公義。

先知所宣告的審判,是神以極嚴厲的方法,特別對付世上強大的權勢。神不但要毀滅,甚至使他們的生命直接受到威脅。神決不會顧惜罪人的生命,因為罪惡必須消弭,公義才可伸張。

但是神的審判不會將這些永遠毀滅,他們甚至也蒙神的憐憫,得以恢復。復興無非敦促他們,看見神的公義,認識神有唯一絕對的權能與威嚴。



6 W.F. Albright, "The Seal of Eliakim and the Latest Preexilic History of Judah, with some observations on Ezekiel,"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51 (1932) 77-106.

7 H. Kees, "Agypten," in Religionsgeschichte Lesebuch, ed. Alfred Bertholet, 1926ff.

8 H. Kees, Das alte A:gypten: eine Kleine Landeskunde, 1955, 288 note 6. A. Alt, Kleine Schriften zur Geschichte der Volkes Israel, I, 1953, 222, 謂蘭賽三世(Ramses III)的防守塔(Migdol),在腓尼基海岸。

9 W. Zimmerli, Ezekiel, II, 114,特別提出研究這點的學者: Plessis, Rothstein, Herrnann, Ho/lscher.



(b)埃及代推羅受刑(廿九17-21)

在主前五七一年,尼希甲尼撒突離去推羅,推羅被圍已經有十三年了,推羅沒有在那時被毀,可能還在以後(廿六7-14)。然而尼布甲尼撒轉向埃及,因為他無意中成為耶和華審判的工具,來審判埃及。這樣就促成日後以色列的復興。

本段以日期與啟示開端,有結語的形式:「這是主耶和華說的」(20節),以及認識的形式:「他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21節),完全是散文,沒有詩的體栽。

在二十節:「因王與軍兵是為我勤勞。」在七十士譯本與敘利亞譯本是缺如的。

「二十七年正月初一日,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17節)

這是約雅敬王的第二十七年,日期應為主前五七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尼布甲尼撒終於離開推羅,不再圍攻,圍攻的時間是從五八五至五七二年。10在日期的遲早,學者們提出不同的意見。11但都說明這是本書最後的日期,比聖殿的異象(四十1-四十二20)晚。在內容方面也是較晚的。本來推羅先受審判的,現在反而先臨到埃及。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埃及先代推羅行刑,推羅暫時可以倖免了。

「人子阿,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使他的軍兵大大?勞攻打推羅,以致頭都光禿,肩都磨破,然而他和他的軍兵攻打推羅,並沒有從那?得甚麼酬勞。」(18節)

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為圍攻推羅,付上極重大的代價,他們為築工事,可以攻破推羅,發動極大的勞力。軍兵們唢扛木料等重負,甚至在肩荷時,肩上的皮肉磨破,頭部頂疬重量,頭髮磨去,成為光禿。當時他們究竟作甚麼工程,沒有說明。但以後亞歷山大建築通大陸內地的通道,可能也有巴比倫軍隊那樣龐大的計畫。12

但是他們無法攻破推羅,只好放棄。推羅沒有像廿六章七節所說的毀滅,也許那是指疬比這以後的事。

「所以主耶和華如此說,我必將埃及地賜給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他必擄掠埃及缰眾,搶其中的財為擄物,奪其中的貨為掠物。這就可以作他軍兵的酬勞。我將埃及地賜給他,酬他所效的勞,因王與軍兵是為我勤勞,這是主耶和華說的。」(19、20節)

尼布甲尼撒是神審判的工具,耶和華竟稱他為「我僕人」(耶廿五9,廿七6,四十三10)。神將埃及地賜給巴比倫王。關於埃及的敗亡,早在十五年前已經預言了(廿九1-16,卅20-26,卅1起),現在都必應驗。在五六八至五六七年,尼布甲尼撒果然侵略了埃及。巴比倫軍隊沒有在推羅得酬勞,酬勞在埃及。可見他們在推羅為圍攻而付的勞苦並非徒然。

推羅的預言是在埃及之前,也許是以西結特意設計的。如果這樣,埃及並非代推羅受刑,而是同一件事的結果。圍攻推羅,是攻擊埃及的前奏,先是一番準備。事實上,巴比倫要征服巴勒士坦,是化整為零的方法,逐一國家與地區攻擊。但是巴勒士坦的問題,真正癥結所在是埃及。所以巴比倫放棄推羅,轉向埃及,實在是化零為整的戰咯,更加有效。

「當那日,我必使以色列家的角發生,又必使你以西結在他們中間得以開口。他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21節)

當那日,就是尼布甲尼撒打敗埃及的日子。對埃及的審判終於實現與應驗了。13以色列家的角必發生。角是力量的象徵,可參考詩篇十八篇三節等。在詩篇一三二篇十七節,是指大筢的王朝。但以理書七章八、二十節,八章三、八節起,二十二節都是注重力量及權勢。這?是否指大筢王朝的恢復呢?14但是這?並未強調彌賽亞拯救的事,所以還是指以色列民族整體的復興,當埃及受刑之後,以色列的復興就指日可望了。

這?再別提出先知的工作:以西結在他們中間得以開口,在十六章六十三節也曾提說。這是指開口說肯定的話,可以將那些所切慕所盼望的事宣告。以西結以前曾經體會,「日子遲延,一切異象都落了空。」(十二22)。先知也曾蒙耶和華指示:「所見的異象是關乎後來許多的日子,所說的預這,是指疬極遠的時候。」(十二27)。但是現在的情形,似乎說明那不會是很遙遠的了,甚至埃及受刑的日子將要來到,以色列復興一定更加近了,先知的盼望變為活潑起來。

在廿九章十七至廿一節,信息再宣佈神的作為,不是只藉天上隱密的力量,而是藉疬地上的君王及人們,成為祂的工具施行公義。祂使用他們,也酬勞他們,因為神的僕人勞苦決不徒然(賽四十九4)。

神的審判在人看來似乎只是災禍,但是實際是為實現祂救贖的恩典。審判不是最後的結局,而是中間的過程。人若及時悔改,轉向神,仍有希望。可見這樣信仰的態度是正面的、肯定的。

所以信心是最重要的。有的預言還未應驗,不可立即放棄,更不能氣餒,決不可將神僕人的話語譏為無稽。神的應許必須實現,應以欣然的心等待與期待。



10 W.B. Fleming, The History of Tire, 1915, 44, E. Unger, "Nebukadnezzar II und Sein S%andabakku (Oberkommissar)in Tyrus,"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 shaft 44 (1926) 314-317.

11 O. Eissfeldt, "Das Datum der Belagerung von Tyrus durch Nebukadnezzar," Forschungen und Fortschritte 9 (1933) 421f. 認為日期應為五八六年至五七三年。W.F. Albright "The Seal of Eliakim and the Latest Pre-exilie History of Judah With Some Observations on Ezekiel,""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51 (1932) 77-106. 認為日期為五八八/七年至五七五/四年。

12 J.W. Wevers, Ezekiel, 226.

13 P.A. Munch, The Expression Bajjo^m ha&hu{, is it an Eschatological Terminus technicus, 1936, 2.

14 W. Zimmerli, Ezekiel, II 120 引用 Herrmannm, Troelstra, Fohrer 的說法。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6Ezek/26CT29.htm
新增日期: 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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