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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以西結書第卅三章注釋

以西結書 第33章

謹守的人生(三十三1∼20)

 .守望者的責任(1∼9)

  當神要選立一位守望者作為提醒和警戒百姓時,他便要執行這種使命。假若百姓不接受他的勸告,離惡就義,後果便要自負。反之,假若守望者沒有對百姓作出適當的警戒,便要承擔百姓受禍的責任。同樣,神在現今的社會和教會內也興起不少的守望者,負起前瞻、引導和責備的任務。這些人必須宣講從神而來的說話,不可加添,也不可減少。

 .神並不期望惡人滅亡(10∼11)

  耶和華並不喜悅罪人滅亡,他是極其盼望罪人能從惡道之上轉回(參彌七19)。耶穌基督便是這種憐憫罪人的最高救贖行動。故此,傳道人當有這愛人靈魂的心志,不單單牧養教會內的信徒,也應關心那些仍未享有救恩的人,期望藉?傳福音的工作,領他們得?新的生命。

 .神所喜悅的是一種現行的義(12∼20)

  義人以往所行的義,不能成為神救贖的理由。他們必須生活在一個「現在式」的聖潔生活之中,才能得?神的喜悅。假若義人離善行惡,所得的下場便是因罪孽而死亡。反之,罪人只要離惡行善,他必定得蒙神的赦免(參十八19∼32)。這樣,就顯出祂是一位公平的神了。所以,我也需要每天在神面前省察自己有沒有罪過,甚至是一些隱而未現的罪,也要求神寬恕,並要立志改過行善,才能配稱為基督徒啊!

思想 當我面對別人的罪行時,是否沒有作出挽救的行動,甚至自己也沒有在生活中謹守警醒呢?

意料之外(三十三21∼33)

 .應許之地遭受災禍(21∼29)

  以色列人以為倚仗從前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為業之地的承諾,便能胡作非為。誰知耶和華對他們的罪行施行審判,為要使他們明白最終的倚靠是神而非地業,神便將他們以為絕對可靠之地變為荒涼。這雖是神的旨意,但卻是由於以色列人藐視神的聖潔所帶來的結果。他們吃帶血之物、仰望偶像、倚仗自己的劍,行可憎的事、玷污鄰舍的妻。這些在信仰和生活上的淫邪,引來神的審判。然而,神施行刑罰的目的,並非出自一種報復性的意念,它主要的意義是讓以色列人在罪惡中回轉過來,悔改歸向神,並知道耶和華是掌管?歷史的主宰。

 .沒有行動的信徒(30∼33)

  從這段經文,我們更能明白以色列人在信仰生活中出了甚麼岔子,以致他們遭受如斯嚴重的審判。他們既為以色列人,自出生便有?耶和華神的同在,無論在思想、生活和行為上均可享受這種福氣;可是,這種固有的恩典並沒有受到他們完全的珍惜和實踐。他們承認耶和華的存在,亦以他為敬拜的神袛,並且聚集一起聆聽先知的訓誨。驟眼看來,他們應可獲得神的庇祐。但是神所著重的卻不是這些表面而慣性的活動,所求的是那些從心底發出的虔敬,以致生活行事有?真誠的信仰內涵。故此,我們也要留意自己口中所說的話是否與心思意念不同,耳朵所接受的有沒有真實地流露在生活之中。

思想 有甚麼事情和物質使我的信心轉離神,我對神的熱誠有否因時間而轉淡?──《新舊約輔讀》



第三部 論以色列復興信息(卅三-卅九)

卅三章開始一個新的段落,先知以正面論述以色列的復興,給予失望的被擄者安慰與希望。耶路撒冷陷落之後(一-廿四),列國也必遭受同樣的命運,神的公義審判必臨到他們(廿五-卅二)。但是神的忿怒之後仍有憐憫。以色列民族復興在望,神的救恩再一次必然實現。

在這部的信息中,先知深信神的目的最後必然達成,祂的能力一定彰顯在這個分散失落的人民上,使他們重新回到故土,猶大與以色列合成一體,有新的政治、社會與經濟的秩序,由神親自照顧,派第二位大?成為代表來治理。神的靈再施恩,使他們有屬靈的更新與再生。

本部共分為九大段:

(一)先知為守望者(卅三1-20){LinkToBook:TopicID=261,Name=一、先知為守望者(卅三1-20)}

(二)耶路撒冷敗亡(卅三21、22){LinkToBook:TopicID=264,Name=二、耶路撒冷敗亡(卅三21-22)}

(三)西頓額外信息,有關猶大的審判及假先知的情況(卅三23-33){LinkToBook:TopicID=265,Name=三、兩項額外信息(卅三23-33)}

(四)牧人們與羊?(卅四1-31){LinkToBook:TopicID=268,Name=四、牧人們與羊?(卅四1-31)},以色列諸牧人的失敗,耶和華親自牧養以色列民。

(五)以東與以色列(卅五1-卅六15){LinkToBook:TopicID=272,Name=五、以東與以色列(卅五1-卅六15)}

(六)復興的諸因素(卅六16-38){LinkToBook:TopicID=275,Name=六、復興的諸因素(卅六16-38)}

(七)平原枯骨復生(卅七1-14){LinkToBook:TopicID=277,Name=七、平原枯骨復生(卅七1-14)}

(八)猶大與以色列(卅七15-28){LinkToBook:TopicID=278,Name=八、猶大與以色列(卅七15-28)}

(九)最後爭戰末事(卅八-卅九){LinkToBook:TopicID=280,Name=九、最後爭戰末事(卅八-卅九)}

綜觀上列之大網,可以看出卅三章為引言,將等一部(一-廿四)與第二部(廿五-卅二)連結起來,成為第三部復興信息的基礎。所以卅三章的導論引入中心,卅四至卅七章,?重將來的應許,以十分秀麗的詩依次道出,有牧者的詩章(卅四)、以東的哀歌(卅五、卅六)、山谷的巨響、復活的景象震動大地(卅七)。這就引向另一個境界,末世最後的爭戰,神必得?極大的勝利,這樣神的子民重新得?尊榮的地位。

先知論述復興的希望,確給予十分重要的神學立論。在卅三章再重複論個人的責任。在卅六章,強調得救只本乎恩。在卅七章論聖靈之能力,十分明顯地指?神給予生命的希望。該章雖指民族整體的復興,但也間接說出復活的道理,為舊約中論復活有限之經文的一段,更為可貴。



一、先知為守望者(卅三1-20)

本段首先敘述先知受托為守望者,應大聲疾呼,呼喚以色列人悔改,他不僅對全國整體的人民,也對每個人。關於他受命任守望者,在本書第一部已經提說(三17-21),是與先知蒙召的經驗有關。現在的情況不同,那時耶路撒冷還在危急中,但這城終於陷落了。所以先知有再被任命,肩負守望者的重任。

「主耶和華說」,在十一節才發現,但神稱「人子」卻有四次(2、7、10、12節)。這樣就可自然分為四段:二至六節、七至九節、十至十一節、十二至二十節。二至六節及七至九節專論守望者的職位。但是個人的責任在十、十一節及十二至二十節,十分重要,重複十八章廿一至卅二節(也可比較三20-31)。這三段經文(三、十八及卅三)有稱為「計畫與成就」,卅三章特別為三章與十八章作一番詮釋。1

在二至六節,形式是案件法律(Casuistic Law),以假定的語氣,是祭司論律法的方式。這可比較「約書」,即在出埃及記二十至廿三章的法典。形式是法律,語氣與用意是為勸導。在七至九節,幾乎是引用三章十七至十九節,是耶和華任命先知,說明守望者的職責。在第六節「倘若守望的人」,正與第九節「倘若你」相應和。可見二至六節與七至九節是有十分密切的關聯。



1 D.H. Mu/ller, Ezechiel-Studien, Biblische Studien 1, 1904, 35.



(a)守望者的職責(卅三1-9)

「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人子阿,你要告訴本國的子民說,我使刀劍臨到那一國,那一國的民從他們中間選立一人為守望的。」(卅三1、2)

在開端,日期沒有列出。神直接將話語臨到先知,稱呼他為人子,並授予命令,向他本國的民傳話。這是符合三章十一節:本國被擄的子民。在本章(卅三)十二、十七、三十節以及卅七章十八節都重複。在但以理書十二章一節(十一14)「本國之民」,又在以西結書十三章十七節。在此處不稱為「以色列家」,為強調以色列民不能完全以整體來對待,而應以個人來處理。此處仍指整個的人民團體,第十節用「以色列家」,十二節:「本國的子民」。

守望者是戰時需要的,假定的口吻也可在十四章十二至廿三節,因為十三節若有一國犯罪,十七節「我使刀劍臨到那地」,可見人們應該警覺,發現危險來到,謹慎防備。有關守望者,在舊約中論述不少。在撒母耳記下十八章廿四節起,守望者要在城門樓上觀察,儘快報告傳信者來到的消息,或報告對方敵軍臨近的緊急事件。在列王紀下九章十七節起,守望者站在耶斯列的高樓上,觀察約但河流域,以策安全。2

「他見刀劍臨到那地,若吹角,警戒眾民。」(3節)

守望者的責任,是將危急的消息,以吹角的方式,普遍警告眾人。吹角在其他先知書中也提及(摩三6,五8;何耶四19)。阿摩司書特別說出吹角的效果:「城中若吹角,百姓豈不驚恐麼?」(三6上)有時守望者是以口頭大聲宣告,如在撒母耳記下十三章卅四節(撒上十四16)。如果在夜晚,只有吹角,才可喚醒人民從睡眠中驚起(耶四5、19、21,六1、17及珥二1)。在舊約中,所吹的是公羊的角,吹的音響是很單調的。在以色列人守節也吹角,如在月朔,月望(詩八十一3),以及在禧年的開始(利廿五9)。3

「凡聽見角聲不受警戒的,刀劍若來除滅了他,他的罪就必歸到自己的頭上。他聽見角聲不受警戒。他的罪必歸到自己的身上。他若受警戒,便是救了自己的性命。」(4、5節)

守望者的功能是有效的,他無法阻止刀劍來到。只有當人們聽見角聲,而即刻防備或逃脫,性命才可保全。如果不受警戒,他就得自己負責了。

這責任問題,必須十分分明。七章四節,各人所做的必得報應。十七章十九節:「我必要使這罪歸在他頭上。」這與本處(5節)相似。頭是負重的,這是巴勒士坦以及近東地區的習慣。

「罪」原文作血,在中譯本也特別註明。這是指流血的罪。十八章十三節的語句完全相同。

「倘若守望的人見刀劍臨到不吹角,以致民不受警戒,刀劍來殺了他們中間的一個人,他雖然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守望的人討他喪命的罪。」(6節)

守望者必須負責發出角聲警戒。如果他不這樣做,別人因此死亡,守望者要負責,受報應。

他們是指罪孽之輩,本來是罪有應得的報應,他們是該死該滅亡的人。刀劍是神的刑罰,要滅絕這些人。但是神的恩惠憐憫他們,給予他們最後的機會悔改。於是神要守望者來警告他們,促他們警覺。於是守望者就必須負起責任警告。他們若不悔改,是他們的責任。但守望者不警告,罪就歸到守望者身上。

討他喪命的罪(「罪」應作「血」),在三章十八節及卅三章八節的「討」原意為「尋求」。但在此處(卅三6)原意為「要求」,涵義相似,用字不同。作者有無特別用意,不得而知。但都表明神是施報的主。

「人子阿,我照樣立你作以色列家守望的人,所以你要聽我口中的話,替我警戒他們。」(7節)

七至九節再強調守望者的職任。以西結自己是受命為守望者,因為先知有守望的職任。耶利米書六章十七節:耶和華設立守望的人照管眾民,那?的守望者是先知。在哈巴谷書二章一節,先知站在守望樓上,「看祂對我說甚麼話。」「祂」在中譯本指明耶和華。這是先知等候神指示的方法。以賽亞書廿一章六節起,「主對我如此說,你去設立守望的,使他將所看見的述說。」

守望的人是否也作祭司的工作?因為在獻祭時可以求問神指示,正如詩篇五篇四節說:「早晨我必向你陳明,並要儆醒。」在原意為「早晨我必預備祭品呈陳在你面前,並要儆醒地守望。4」

以西結明白守望是先知的工作,他必須留心聽神的話,警告百姓。神一方面拔刀預備擊殺罪人,施報除惡。在另一方面設立守望的人,使刀劍無效,殺不到人。在本章十一節,神說:「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這就是神的邏輯。

以西結忠於守望的職守,如耶利米一樣,不斷地吹角警告百姓(參閱廿一13-22)。

「我對惡人說,惡人哪,你必要死。你以西結若不開口警戒惡人,使他離開所行的道,這惡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你討他喪命的罪。倘若你警戒惡人轉離所行的道,他仍不轉離,他必死在罪孽之中,你卻救自己脫離了罪。」(8、9節)

上節完全是照耶利米書六章十七節的話。現在特別是對以西結說,要他專對罪人警告。在本書十八章,是聖所敬拜中對生命的肯定:「你必定存活」(本章13節),是對義人的應許,來聖殿敬拜的人必須遵守法律。「你必定死亡!」在本章八、十四節以及三章十八節,是絕對的律法,為宣判死刑的話(撒上十四44,廿二16;王上一4、6、16及耶廿六8)。神自己也宣佈死刑,如在創世記二章十七節及二十章七節,凡違背特別的命令,就會處以極刑。

七節是先知對一般人,八節卻是轉向個人,促個人及時悔改,可免死亡。先知以西結在被擄人們之中,他有特別的責任,肯定他們存活,不是只宣判他們死亡。因此這?是希望的聲音,使人們知道他們仍有生機,神繼續向他們施恩,只是他們必須悔改歸正,不但他們可以存活,先知也得保全自己的性命。



2 H. Bardtke, "Der Erweckungsgedanke in der exilisch-nachexilischen Literatur des Alten Testaments" in Von Ugarit nach Qumran, 1958, 19-21.

3 H. Seidel, "Horn und Trompete im alten Israel unter Beru/cksichtigung der "Kriegsrolle Von Qumran," Wissenschaftliche Zeischrift, 6 (1956/57) 589-599, O.R. Sellers, "Musical Instruments of Israel, The Biblical Archaeologist 4 (1941) 42f.

4 F. Ku/chler, "Das priesterliche Orakel in Israel und Juda" in Abhandlungen zur semitischen Religions Kunde und Sprachwissenschaft Wolf wilhelm Grofen von Baudissin, 1918, 295f.



(b)耶和華的關念(卅三10-20)

「人子阿,你要對以色列家說,你們常說,我們的過犯罪惡在我們身上,我們必因此消滅,怎能存活呢?」(10節)

十節與十一節是針對以色列家,正如十八章開端,是以一種辯論的方式。但此處是百姓的哀告,隨?有耶和華答覆的話。從十二節起,是辯論,卻帶?訓誨的口吻。這也與十八章相似,尤其是卅三章十七至二十節,幾乎與十八章廿五至三十節完全相同。

這?有以色列家的話,他們是餘民,是在五八七年劫後餘生的百姓。他們完全以消極的哀嘆,感到失望。他們自知有罪惡的重擔,成為他們不堪負荷的壓力(參照結十六、廿、廿三)。他們好似病痛在身,「我疼痛,大大拳曲,終日哀痛。」(詩卅八6)提到「消滅」,在本書四章十七節至廿四章廿三節,是聖潔法典的用語(利廿六39)。

「怎能存活呢?」好似引用以賽亞書二十章六節,表明極端的失望。他們一切的驕傲不復存在,求生的意志也都消失了。他們自知有罪,這樣的重擔無法卸脫,消滅是唯一的結局。神不必定他們的罪,祂無需審判他們,因為他們在公義之主面前,只有認罪,承認自己的罪惡過犯,不敢站立在神公義的面光之中。

「你對他們說,主耶和華說,我指?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阿,你們轉回,轉回罷!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11節)

耶和華對以色列家的哀告,作一番恩慈的答覆,正如十八章廿三節與卅二節。前者是問題,後者是申明,並且也以起誓的方式:我指?我的永生起誓,這是千真萬確的,決不更改。

神隱密的旨意是「喜悅」,這是生命的特質,祂喜悅的是惡人離惡而活,不喜悅惡人因惡死亡。可見惡人若及時悔改,仍有希望。

現在呼籲人們悔改,「轉回」是悔改,正如「歸向」神也有同義。兩次「轉回」不僅加重語氣,也強調神迫切的心腸。重複的轉回,在十四章六節,十八章三十節均曾提及。

「何必死亡呢?」以這問題作結,也是在十八章十三節,是有極強烈的語氣。

可見這?有福音的呼召與應許,神公義的旨意永遠都是積極的、正面的、肯定的。耶和華的公義不只是罰惡,更是賞善,甚至沒有善,只要離惡,已經是神所喜悅的,神必賜給拯救的恩典。

「人子阿,你要對本國的子民說,義人的義,在犯罪之日不能救他。至於惡人的惡,在他轉離惡行之日也不能使他傾倒。義人在犯罪之日也不能因他的義存活。」(12節)

從十二至十六節,先知仍對本國之民。這?是一個公義的原則,論生死的問題。5「傾倒」與「存活」成為尖銳的對比。傾倒是指死亡,而存活與拯救是指生命。「救」在本章九節外,也在十四章十四、十六、十八、二十節。這?的語句可聯想十八章二十節,但不盡相同。

義不是一勞永逸的事,在犯罪之日,義就不能將功贖罪。惡也不是永遠的,只要他轉離惡行,就不致滅亡了。轉離惡行,才是真正的悔改,完全的轉變,神的救恩必會臨到他。

「我對義人說,你必定存活,他若倚靠他的義而作罪孽,他所行的義都不被記念,他必因所作的罪孽死亡。」(13節)

這是根據十八章廿四節,但不盡相同,尤其是本節上。這?又是法律的用語:你必定存活,可比較十八章九節,那?是用第三人稱。這樣的宣判,並不保證將來。一有了罪,前功盡棄,人就因罪而滅亡。可見義是無法積存,能抵償將來的惡。這就警告義者不可自恃,需要一直謹慎自守。

「再者,我對惡人說,你必定死亡。他若轉離他的罪,行正直與合理的事。還人的當頭和所搶奪的,遵行生命的律例,不作罪孽。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他所犯的一切罪必不被記念。他行了正直與合理的事,必定存活。」(14-16節)

十四至十六節是符合十八章廿一節起的論述。宣判的話必是第二人稱:你必定死亡……但是論人們的情形,都用第三人稱:「他」。

上節(13節)指義人犯罪的危害。但十四至十六節指惡人,雖被宣判,仍有悔改的機會而可存活。這?就構成一個尖銳的對比:十三節義人作孽,十四節惡人離惡,前者是否定的,而後者的救恩卻是肯定的,他必定存活。

十三節並未敘述義人犯罪的細節,而在十四節起惡人離惡卻十分具體,他必痛恨前非,不僅不再重複犯罪,而且行義,還人的當頭,不可欺壓窮人,有恩慈的心。任何偷盜搶奪的財物,都應歸還賠償。這兩項在十八章七節也特別提及,有關生命的律例,好似十誡的內容(參考二十11、13、21)。所謂生命的律例,原意為律例得以引往生命,就是走向聖所,有敬拜的宗教生活,就有良善的道德生活。宗教與道德是生命之道。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他的罪也不被記念。

正直與合理的事,是指合法與正當的事。遵行律法,不干犯規條。律法還不只限制人的行為,更使人在律法的規範之內有自由,知道甚麼是正當的行為。行這樣的事必定存活。

先知在這?論述,以假定的方法來分辨,使善惡分明,生死之事劃分得清楚,以十分激烈的語氣教訓與指導,無非促被擄的人急切離開惡道,切實悔改,努力向善,不必再背往昔罪惡的包袱,應該真正得?釋放。這樣先知就給予他們積極的盼望與安慰,使他們振作起來。

「你本國的子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其實他們的道不公平。」(17節)

以色列人不滿耶和華,認為主的道不公平。其實他們的觀念不對,可比較本書十八章廿五節。事實上十七章二十節是重複十八章廿五至三十節止,那?是用直接的言詞,而此處(卅三)是以第三人稱。十八章廿五節稱以色列全家,但此處是先知本國的子民,在三十節再重複。

這?仍在答覆本章十節以色列人的悲嘆。十七至二十節依據十八章更為明顯,再強調公義的神,要人們尤其在個人生活中,負宗教與道德的責任。

「義人轉離他的義而作罪孽,就必因此死亡。惡人轉離他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就必因此存活。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阿,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18-20節)

十八、十九節兩節,是十八章廿六、廿七節的撮要。此處所謂義人與惡人,原是根據過去的行徑。但審判不是只審問過去,也查察現在。過去的義人可能是現在的惡人,過去的惡人可能是現在的義人。這些都是在乎人於善惡之間的抉擇。

義人若能堅持他的義,決不轉離,他就必不受審判,沒有死亡的威脅。但是他轉離而作惡,雖偶而被過犯所勝,可能不知悔悟,終於走向滅亡之途,不能自救。

惡人若有決心棄舊更新,真是回頭是岸,當機立斷離棄罪惡,然後遵行律法,行正當的事,他就必因此存活。這是神對他的期望,神一直為他預備赦罪之恩。

所以以色列家不必辯論,不必強辯神不公平。神的公義是報應的,必按各人所行的審判與報應,因為祂決不以有罪為無罪。這正如詩人所說:「主耶和華阿,?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詩一三○3、4)

神要派先知為守望者,使他警告本國的民及時悔改,這是先知應忠守他守望的職任。這?說明神的憐憫加以闡明,因為神正在施行審判,刀劍已經伸出進行殺戳,人的存活已無可保障了。但是神不想戰爭好似天空的閃電一般,迅速地來臨,使人無法避脫。祂卻安排警告者先出來阻止,不讓殺戳立即發生。在神許可的刀劍與毀滅之中,卻另有不同的,甚至更堅強的旨意,祂真正的喜悅是和平與生命,甚至在罪人身上也可實現。

因此,守望者必須宣告,人們也必須看見神的審判與死亡的陰影出現在地平?上,他們知道已經被定罪,等候極刑了。他們已經放棄希望,但是神要藉先知傳信,讓他們還可以希望轉機。死刑已經宣判了,神的事也早已定規了,卻仍給予悔改的機會。他若歸正,就必因此存活。

這是呼籲,要他們悔改,悔改不是逃脫,因為這是關乎生命的全部,在行為上必須切實清理與補償,還債賠償,將一切前非對付清楚。歸向神,神也必歸向他。這正如詩人的話:「在?那?有生命的源頭,在?的光中,我們必得見光。」(詩卅六9)



5 W. Zimmerli, "Leben und Tod im Buche des Propheten Ezechiel," Theologische Zeitschrift, 13 (1957) 494-508.



二、耶路撒冷敗亡(卅三21-22)

這段只是一個非常短的報告,就是有關耶路撒冷淪陷的消息。以內容來說,是應在廿四章十五至廿四節之後。先知聽見逃難的人前來報告,其實在那人未到之前,已經聽見耶和華的話,神的靈開他的口,使他可以發言。開口是在六章六十三節及廿九章廿一節也曾提說。

這兩節經文至少說明,先知以西結當時確在被擄之地,不在耶路撒冷。

「我們被擄之後十二年十月初五日,有人從耶路撒冷逃到我這?說,城已攻破。」(21節)

從耶路撒冷逃出來的人報告,逃難的人有的是被擄的,照六章八至十節所用的字。但在十四章廿二節是剩下的,就是六章八節又一用字,中譯詞也是剩下的,在別處譯為「餘民」。他們都已看見神的審判,見證神的公義。照字義來說,逃難的人是脫離刀劍,沒有在戰爭中死亡,而祕密自動地逃出來。可見此節這逃出來的,不是被擄的,那些逃出來的人,為逃避巴比倫的殺戮,但仍逃到巴比倫之地避難。可見他們實在走投無路,雖然有些是逃到埃及去。

研究日期,這是被擄之後,大概是指「約雅斤王被擄」(一2及四十1)。這?說我們被擄,可能是指同一事件。根據列王紀下廿五章二節起及耶利米書三十章二節及五十二章六節起,城破是在十一年四月初九日。列王紀下廿五章八節起,城被焚燒是在十一年五月初七日。耶利米書五十二章十二節的記載,是在五月初十日,日期前後相差不多,卻不盡相同。有人將以色列與巴比倫的曆法比較,認為差距很大6。從城陷至逃來的人報告,究竟相隔多久,有的估計約半年左右。7從本節與卅二章十七節比較,原來的日期應為十一年,不是十二年。8看來自城陷之後,不會隔很久,就有逃難的人來報告。

「逃來的人未到前一日的晚上,耶和華的靈降在我身上,開我的口。到第二日早晨,那人來到我這?,我口就開了,不再緘默。」(22節)

照撒迦利亞書八章十九節,十月禁食的日子,為記念聖城被毀的國難。可能正是在那日子,逃難的人來見先知,先知就開了口。

耶和華的靈或手降在先知身上,是常有的經驗。但在三章十四節起,神的手在他身上大有能力,使他在整整七天不能說話,這?記述先知在頭一天晚上不能說話,第二日早晨逃難的人一來他就開口了。

這是一種極大的改變,現在他可以自由發言。這種改變是有意義的。在十六章六十三節,有羞辱就不再開口。但在廿九章廿一節,當以色列家的角發生,重新有了力量,先知就可在他們中間開口。現在先知開口,也表明以色列民族的復興是有了希望。先知可以開口,也證明耶和華與先知同在,站在他旁邊,證明先知的信息有神支持,決不徒然返回(參閱六10及十四23)。

這兩節經文說明兩件事,見證與職事,逃難者的報告與見證,先知開口再有話語的職事。話語為表明神的公義(四十一26起,四十四7,四十五cs1621及四十八3)。話語本身與歷史是相連的。當世人目睹以色列的敗亡,實際聽見神的呼召,讓他們知道神怎樣向以色列宣告,也向世界宣告了。



6 C. Steuernagel, Lehrbuch der Einleitung in das Alten Testament, 1912, 576.

7 Ernest Kutsch, "Zur chronologie der letzten judaischen konige,"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71 (1959), 274.

8 W. Zimmerli, Ezekiel II, 192-193.



三、兩項額外信息(卅三23-33)

本段以「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開始,可分為兩個分段,每段都是耶和華呼喚先知的話:「人子阿」(24、30節)。時間應在耶路撒冷敗亡之後。



(a)審判臨到那些遺留在猶大的人們(卅三23-29)

從廿三章廿九節,是以辯論的方式討論人們的觀念,廿四節是引述一段的說法(好似十八2)。信息本身應為廿五至廿九節,從廿七節是審判的話。誓言作為開端,認識的形式作為結語。廿五、廿六節是兩個相似的問題。另一種方法來研究,廿四至廿六節為辯論的方式說出人心的看法,然後加以解釋與分析。

這些話是先知在巴比倫向耶路撒冷的居民。這些居民是遺留在那?的,他們以為在聖城有安全,其實神的審判繼續在他們身上。

「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人子阿,住在以色列荒廢之地的人說,亞伯拉罕獨自一人能得這地為業,我們人數眾多這地更是給我們為業的。」(23、24節)

耶路撒冷城已經陷落,成為荒廢之地。在那?的人以為他們逃過兩次浩劫:五九七年及五八七年的,所以他們的想法,又回復以往傳統的觀念。他們是根據耶和華對以色列人所施的慈愛,以為這是神向列祖的應許,將這地賜給他們的祖先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申一8,六10,九5,卅20,卅四4)。耶和華是他們的神(申廿九12)。從申命記的觀念,摩西求神記念他們的祖先(申九27)。神向列祖所應許的,必然實現。這就使我們明白,在以色列危難的歷史中,亞伯拉罕的名必定實現,在以賽亞書四十一章八節,「惟你以色列……我所揀選的,我朋友亞伯拉罕的後裔。」另在該書五十一章二節,「要追想你們的祖宗亞伯拉罕……獨自一人的時候,我選召他。」此處亞伯拉罕獨自一人能得這地為業,可參考申命記六章十八節,十二章廿九節以及十六章二十節。得地為業,在以西結書曾出現有七次之多,都是著重神對列祖的應許。

在留居本地的人們,神的應許向列祖的不致落空。地業仍是可保留的,他們不能失去,在十一章十五節,留居在耶路撒冷的人們,對被擄的人說,你們遠離耶和華吧!因為你們是被動離開耶和華之地土。對我們來說,這地是賜給我們為業的。所以他們強調這地業的權利,他們自以為安全,人數眾多,耶和華一定仍施恩給他們,使他們有十足安全的保障,神繼續與他們同在。

「所以你要對他們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你們喫帶血的物,仰望偶像,並且殺人流血。你們還能得這地為業麼?」(25節)

先知現在指出他們的罪,因為他們沒有遵行律法,不信守聖約。律法是禁止喫帶血的物(利十九26及撒上十四32)。在本書廿二章一至十六節指責他們流人血的罪。在耶和華與挪亞立約中,禁止流血,也禁戒帶血之肉食(創九4-6)。

仰望偶像,在十八章六節及廿二章九節,特別提到在山上喫祭偶像之物。這宗罪與流人血的罪連在一起。他們既干犯律法,又怎可承受這地為業呢?得地雖為神的恩典,但應有屬靈生活來配合。

「你們倚仗自己的刀劍,行可憎的事。人人玷污鄰舍的妻,你們還能得這地為業麼?」(26節)

倚仗刀劍,必指強暴,性與暴力又聯起來,因為他們淫亂的事極為普遍。在六章九節淫亂似乎指屬靈的墮落,拜偶像與行邪淫是連在一起的。十八章六節提到義人不在這些事犯罪。

猶大經長期戰爭之後,人們在道德上越來越低落,有許多不法的事。在耶利米書四十一章及五十二章三十節,尼布甲尼撒王第二十三年(約在主前582年),巴比倫再來擄掠,也是說明神的刑罰沒有停止,他們猶大人的罪惡甚多,他們又怎可得地業呢?

「你要對他們這樣說,主耶和華如此說,我指?我的永生起誓,在荒場中的必倒在刀下,在四野間的必交給野獸吞喫,在保障和洞?的,必遭瘟疫而死。」(27節)

在誓言的方式中,足見耶和華以極迫切的心腸說忿怒與傷心的話。審判有三方面,刀劍、野獸與瘟疫(參考五1、2、12,六11起,七15,十四12起)。但這?特別提起三種地方:荒場、田野與保障。在荒場,是重提廿四節。在田野,有七章十五節及廿六章六、八節。在保障和洞中,可參考士師記六章二節。在耶路撒冷淪亡之後,人們為避免巴比倫的佔領軍,極無定居,到處避難漂泊。但是他們仍舊無法逃脫神的審判。

在田野、荒場及保障,可說都是荒廢之地。他們在神的審判之下,會遭受接踵而至的災禍。

「我必使這地荒涼,令人驚駭。他因勢力而有的驕傲,也必止息。以色列的山都必荒涼,無人經過。」(28節)

本節提到這地荒涼,使人聯想六章十四節的話:「他們的地從曠野到第伯拉他一切住處,極其荒涼。」(參考十五8,廿九10、12,卅二15),在三十章七節預言埃及的荒涼,是神審判的結果。

以色列的山,在六章二節已經提說。他因勢力而有的驕傲,可參考七章廿四節,已經止息了,先知也這樣預言埃及的實況,在三十章十八節。

「我因他們所行一切可憎的事使地荒涼,令人驚駭,那時他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29節)

荒涼確是神施行的審判,他們干犯的罪主要的是宗教方面,行一切可憎的事。他們看見審判才驚恐起來,這樣才認識耶和華和祂的公義。

先知在此明顯地要猶大人省察。他們遺留在本地,沒有被擄,並不說明他們能蒙恩惠,相反地,他們應該看到神的審判並未中止,仍在繼續中。事實上他們並未離開惡道,所以他們的安全並不可靠,地業也不再是他們的了。即使是他們的,也已荒廢無用。他們在神的豐富中,卻是貧窮的,連他們所有的,也被奪去。

他們的罪乃是在偶像上,不虔必帶來不義,所以性與暴力仍不消失。淫亂是宗教的:「邪淫」,也是道德的:「玷污」。他們怎可承受神的產業?這種自我安慰的錯謬是不實際了,因為面對審判,只有承認耶和華的公義。



(b)嚴責那些誤用先知職分的宗教徒(卅三30-33)

這是以西結向那些假先知的責備與警告,三十至卅二節似有哀歌的形式。在卅三節算是結語,似是神慰藉的話。假先知以甜言蜜語來欺哄人,使人們都樂意聽。但是謊話是不能持久的,到真先知的預言真的應驗了,人們才警覺過來,知道真先知才有發言的價值。

在十四章三節及二十章三節,先知以西結回答長老的求問,十分嚴正,毫不留情。在第八至十一章的信息,他向被擄的人們所說的,也是極不溫和的話,預言審判的預言。現在已經是被擄之後,先知的信息更不必含蓄,可以更坦率的來說明一切。

「人子阿,你本國的子民在牆垣旁邊,在房屋門口談論你,弟兄對弟兄彼此說,來罷,聽聽有甚麼話,從耶和華而出。」(30節)

耶和華已經開了先知的口(22節),他必開口傳講耶和華的話。在牆垣、門口等地,都是較為隱祕之處,他們曾經暗地論斷先知,現在又跑來聽聽他所講的話。這本來是先知的心願,要呼喚人們來聽信息(六3,十三2;參閱摩三1,四1及五1)。走來聽先知的,是被擄的人?中,一些自認為先知的人。

「他們來到你這?,如同民來聚會,坐在你面前彷彿是我的民,他們聽你的話卻不去行,因為他們的口多顯愛情,心卻追隨財利。」(31節)

他們不是少數,可能有大?的人,來到先知面前坐下來聽(八1,十四1,二十1)。他們心口不一致,是一種不正當的動機作崇,他們的目的是追求財利。但是在口頭上似乎是很柔順,表明他們願意接受,其實他們口是心非,無意接受。

他們聽了真先知的話,再經過一番做作與改變,當作他們的講法,以此牟利,作為得利的門路。以西結希望他們順從遵行,而他們完全沒有這樣存心。

「他們看你如善於奏樂聲音幽雅之人所唱的雅歌,他們聽你的話卻不去行。」(32節)

他們帶?一種娛樂的心情來聽信息,好似來欣賞音樂歌唱。他們當先知是歌唱者,持?樂器唱美妙的情歌。先知也確實唱愛情之歌,如以賽亞(五1-7)。其實所謂情歌,仍是指耶和華的慈愛,將信息以音樂的方式來表達。但是以這種娛樂的態度來聽先知的話,基本上來說並不正確。先知的話不是只聽,因為人聽道,必須要行道,真理是必須付諸行動的。

「看哪,所說的快要應驗。應驗了,他們就知道在他們中間有了先知。」(33節)

先知對於人們那種態度,一定感到困惑。假先知以魚目混珠,將預言變質,使真先知感到挫折與失望,但是神要來挺身而出,為祂的真僕人辯護。辯護的方法是將真相表明,將預言予以應驗,有十足的憑證,證明神藉先知傳揚的信息,證明神的心意是在先知身上,使先知的話更為可靠。人們不但應該聽信,也該聽從,並且遵行。

神要人們知道,在他們中間有真先知,不可以偽亂真。先知的真假是可由他的信息中看出,可參閱申命記十八章廿一、廿二節以及耶利米書廿八章九節。

先知被人誤會與輕忽,原不足以為奇。人只注重外在的安全,不重視內心的平安。人們可以聽道,甚至樂於研究與欣賞。但是遵守與行動就不是那麼簡單了。所以傳道人容易灰心,以為所作的,都是徒勞無功的。其實不然,出於神的,神必負責。神要先知傳的,看來似乎不具體,但是這些必會應驗實現。神要支持傳話的人,使人們到時看出真先知有存在的必要,且繼承前輩,向當時當地的人,傳講真道。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6Ezek/26CT33.htm
新增日期: 2008/03/0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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