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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結書第四十五章注釋

以西結書 第45章

聖化生活以主道為基(四十五1∼25)

  本章的主旨十分明顯,就是提醒以色列整個民族以神立國,上至君王,下至庶民,都要時刻以神之事為念。「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無論你坐在家?,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申六4∼8)在新約時代,主耶穌也藉?對父母約瑟和馬利亞所說的話提醒我們:「應當以我父的事為念。」(路二49)

 .劃出聖地歸給神(1∼6)──這幾節經文啟示我們要世界和生活中有分別為聖的警覺和責任。多少時候,信徒都會因為世務繁忙而忘了崇拜和事奉,甚至微小的金錢奉獻(不用說十分獻一)也有所忽略。讀到這段經文,我們能不羞愧麼?

 .君王的責任(7∼25)──執政掌權的君王有兩方面的責任,一為事務,二為宗教,忽略任何一方面都不能得到神的喜悅。神昔日對以色列王的要求,同樣適用於祂今天所揀選在教會和各行業中見證祂的人。因此,在教會學校、社會服務組織或其他基督教機構擔任決策的弟兄姊妹,必須認識自己在行政事務的責任外,還有宗教上的託付,因此應有時刻為主作見證、傳福音的熱誠。把宗教責任完全交給宗教主任是不健康的態度。然而,神的國度必須有公平和公義(9∼10)。因此要獲得神的喜悅就要堅持這些原則,以公平正義待人處事。讓聖靈聖化生活。否則,神必不會悅納我們的祭品。「你們要求善,不要求惡,就必存活。」(摩五14)「我厭惡你們的節期……你們雖然向我獻燔祭和素祭,我卻不悅納。」(摩五21∼22)

思想 彌賽亞的國度是以公平公義堅定穩固的,我有否盡一分力呢?──《新舊約輔讀》



六、聖區與供物(四十五1-25)

本章先論聖殿區域的範圍與面積,有祭司的地業、利未人的地業,及屬城的地業。這是以色列民族宗教的中心,可說是信仰的焦點(四十五1-8)。

公義的神警告王不可有暴政,應施行公平,有公道的量度,制定正確的度量衡(9-12節)。

王應有當獻的供物,人民奉上的,應充分供給聖殿,作公共敬拜之用(13-17節)。

有關潔淨聖所,應作適當的預備,守節與獻祭,以贖罪為中心(18-20節)。

逾越節與住棚節為兩大節期,又是一切節期的始末,禮儀之條例應予注意(21-25節)。

以上分段將本章概要列出,可併為三大段:四十五章一至八、九至十七節及十八至廿五節。茲分別論述之。



(a)聖區的地業(四十五1-8)

本段可謂四十八章八至廿二節之概要,在那?再會有較為詳盡的敘述。在用字方面最主要的是「聖地」與「地業」。在敘述中,聖所、祭司之地、利未人之地、屬城之地及歸王之地。在四十八章也同樣的次序依此分述。從歸王之地說去,接?(在9節)針對王的信息。

本段論不同之地業,祭司與利未人的工作職責有清楚的區分,原則上與四十四章六節起的論述相同。在他們收入方面以祭司為主(四十四30)。利未人先收十分之一,再將其中什一奉給祭司,在律法的條例提及,此處卻沒有論述。看來在四十五章仍以祭司為重。重複的論述在四十七章十三節至四十八章廿九節。

「你們拈鬮分地為業,要獻上一分給耶和華為聖供地,長二萬五千肘,寬一萬肘。這分以內,四圍都為聖地。」(1節)

關於分地,在四十八章九節,是獻與耶和華的供地。聖地一定要清楚畫分出來,?外都成為重要的聖區。面積全長為二萬五千肘,寬為二萬肘。一萬肘的數字在第三、五節以及四十八章十、十三、十八節。但是七十士譯本將數字的字尾改正,成為二萬肘,似較為合理。1第三節再重複提到面積,在這全地的聖區中,要分出部分給祭司與利未人。

「其中有作為聖所之地,長五百肘,寬五百肘,四面見方。四圍再有五十肘為郊野之地,要以肘為度量地,長二萬五千肘,寬一萬肘,其中有聖所,是至聖的。」(2、3節)

聖所之地為正方形。長寬各五百肘。這是在四十二章十五至二十節已經列明。

在此處特別列出四圍還有五十肘的郊野之地,成為保護聖所之外圍,四十八章十七節提到城的郊野,卻沒有聖所四圍的郊野。祭司與利未人的地業在四十八章十、十三節較有詳細的尺寸。

聖所是至聖的,因為那是在全地分別出來的區域,是在中心地帶,可謂最主要的而且最理想的範圍。在四十三章十二節:殿在山頂上,四圍的全界,要稱為至聖。

「這是全地的一分聖地,要歸與供聖所職事的祭司,就是親近事奉耶和華的,作為他們房屋之地,與聖所之聖地。」(4節)

照四十四章十五、十六節,祭司是看守神的聖所,他們必親近神、事奉神。他們侍立在神面前,就近神的桌前事奉,守神所吩咐的(參閱四十46及四十三19)。

在本節下,祭司不僅有房屋之地,而且包括聖地一部分,可以作為空地,好像郊野一般(參考書廿一13-18、21、32),可以牧放牛羊,作祭牲之用,這是七十士譯本給予的參考,又可參考民數記卅五章三節。2

「又有一分,長二萬五千肘,寬一萬肘,要歸與在殿中供職的利未人,作為二十間房屋之業。」(5節)

利未人在殿中供職,必指全部的聖殿區域。他們的工作沒有祭司那麼重要,但人數一定較多。他們的地業有二十間房屋。七十士譯本更改為「城巿」,而無數目。這樣那麼大的面積,與聖地一樣尺寸,長有二萬五千肘,寬二萬肘(二萬肘已在第一節註解),不再只是房屋,而成為「城」。從前全以色列地有四十八座祭司城。這?似乎將祭司城集中在一處。以前祭司城由祭司治理,但現在這些地業只供他們居住,並不由他們有特權來治理。重點可能是在此。

「也要分定屬城的地業,寬五千肘,長二萬五千肘,挨?那分聖供地,要歸以色列全家。」(6節)

屬城的地業,是指耶路撒冷城,長度與聖地一樣,但寬度只五千肘。如果聖地寬為二萬肘,那麼城的寬度只有四分之一。這與實際的聖城與聖殿面積的比例就不合了。可能此處的重點在於聖殿的重要性,不僅地位首要與中心,而且也龐大,超過聖城的面積。

四十八章十五至二十節說明那五千肘寬度,只可作俗用,為造城蓋屋,城只在當中。相形之下,聖城不如聖殿那樣宏偉。

「歸王之地要在聖供地和屬城之地的兩旁,就是聖供地和屬城之地的旁邊,西至西頭,東至東頭。從西到東,其長與每支派的分一樣。這地在以色列中必歸王為業。我所立的王,必不再欺壓我的民,卻要按支派將地分給以色列家。」(7、8節)

歸王之地,在四十八章八至廿二節更為詳細,八節與廿一節為主要的論述,只是此處的概要中,已經指出王的地業應有兩部分。一部分在地的東邊界限(四十七18),至中央地帶(四十五1-5,四十八22)。另一部分從中央地帶向西至海濱,有兩萬五千肘之長。

在地業方面,王不可用權力強取百姓的分,應該照?支派的數目,公平地分地給他們。

四十六章十六至十八節再提說王的地業,王應慷慨給予臣僕。在固定的期限內,臣僕的產業仍應歸還給王。這?強調王業,也注意一般人,無論是各支派,或是各階層包括王的臣僕,都應有適當的住處,有安居的福分。

王不可欺壓神的百姓,因為神是看顧他們的。關於經濟方面的公正,是在以下的論述中說明,並為他們釐定度量衡,力求公平。

有關祭司與利未人的地業,照傳統的原則,是不可有的,然而利未支派雖無地業,有利未城畫歸他們。所以實際這些城仍可算是他們的產業。現在分地只限在聖地與聖城,不是以色列全境,性質就不同了,此其一。祭司與利未人的地業,其實仍在聖區的範圍之內,所以與屬城之地有別,此其二。分地容易引起不滿與紛爭。王若不按公正行事,必有失公允。祭司利未人有地業,由神指定,不需要王來支配。如果他們在聖地區都無地業,住在城內,在俗地之範圍,必影響他們的事奉,所以神先為他們安排,此其三。

從新約的觀點來看,我們都是神的子民;我們的產業實在美好。我們是信徒,而信徒都是君尊的祭司,我們就都是祭司。耶和華是我們的產業,我們所得的更得蒙保守,地界又落在佳美之處(詩十六5、6)。這些豐盛的恩典,都在愛子?得以蒙受。



1 S. Krauss, "Textkritik auf Grund des Wechsels von `h und `m" Zeitschrift fu/r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48(1930)324.

2 W. Zimmerli, Ezekiel II, 466.



(b)王應獻供物(四十五9-17)

先知對王有特別的警戒與勸導,第九節以傳信者形式開始:「主耶和華如此說。」以先知承神指示來傳話:「這是主耶和華說的」作結。本節可自成一個單元。

先知又以命令詞向王勸導,是以祭司教導律法的口吻(可參考摩五14起及賽一16起)3

這節經文中提到「我的民」,可與四十六章十八節民的產業有關。在四十至四十八章內,「我的民」除在本節外,只出現在四十四章廿三節。這是值得注意的。

「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的王阿,你們應當知足,要除掉強暴和搶奪的事,施行公平和公義,不再勒索我的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9節)

本節的信息,可以延伸至四十六章十八節,都是有關王的定例。王是指將來的領導人物,原意為王子或貴冑。在四十三章七至九節,已經提到早期君王的罪惡。在本書十九章以色列的王,也是同樣的用詞。

「你們應當知足。」中譯詞似乎甚為肯定,但原意卻是反面的,「夠了!」意思是你們不要再犯罪下去,應當除掉一切的罪行。要除掉強暴和搶奪的事。搶奪的事原意為欺壓的罪行,可參考耶利米書六章七節,二十章八節及阿摩司書三章十節。「強暴與欺壓」在哈巴谷書一章三節。

施行公平和公義,也是十八章五、廿一節所著重的。「公平」多時譯為公正,這兩詞其實是同義字,那就是停止趕逐我的百姓。「不再」原意為「停止」,「勒索」原意為「趕逐」,王將百姓從以色列境趕逐,以奪取他們的地業。

「停止」與「分別」是同一個字,在第一節,「給耶和華為聖供地」,應譯作,「將這地分別出來,給耶和華為聖地。」可見第一節是肯定的,第九節是否定的,不可再這樣犯罪了。可能作者以此強調對神與對人的基本責任。向神要分別為聖,對人不可再作不義的事。

王居領導的地位,有神賦予的權力,就得謹慎行事,不可濫用權力。行公義,就避免強暴。有公平,才實行公道的商業行為。以下是有關度量衡的標準。

從十至十二節,度量衡是以公道的原則為準。這是以第二人稱多數為對象:你們。在語氣方面,也以勸導性的口吻。

「你們要用公道天平,公道伊法,公道罷特。」(10節)

以色列國到那時可能仍未有國家的度量衡標準。所以先知必須屢次強調與勸說,應有公道的天平(參閱摩八5;何十二8及彌六10起)。在智慧者的勸導中,也強調有次序的生活,因為不公道的度量為耶和華所憎惡的(箴十一1,廿10及十六11)。從律法的標準,申命記法典(廿五13-16),以及聖潔法典(利十九35起),都特別強調公道的度量是神所命令的。所以這是聖經一貫的教訓。

公道天平,天平為賀梅珥,原意為「驢」,就是驢可背負的重擔,大概在五「舍」(Bushel),舍為乾量名,每舍約為八加侖,或三十二夸特(Quarts),如果是流質,一舍就有五十五加侖。

公道伊法,一伊法為十分之一舍,專為量穀物的,所以也是乾量名。罷脫與伊法同樣重,只是罷脫專為稱流質的,不是乾量。因此就有下一節的解釋。

「伊法與罷特,大小要一樣。罷特可盛賀梅珥十分之一,伊法也可盛賀梅珥十分之一,都以賀梅珥的大小為準。」(11節)

伊法與罷特的重量相同,只是前者為乾量,後者為濕量。它們都為賀梅珥十分之一。賀梅珥就在上節稱為天平。公平是以賀梅珥為標準。4

「舍客勒是二十季拉,二十舍客勒,二十五舍客勒,十五舍客勒,為你們的彌那。」(12節)

一個舍客勒是二十季拉。季拉是最小的重量,在出埃及記三十章十三節;利未記廿七章廿五節;民數記三章四十七節,十八章十六節都提及。一季拉是二十分之一舍客勒。一舍客勒應為○.四兩。五十舍客勒為一彌那。

本節的經文十分混淆,照七十士譯本,可作一番整理。「舍客勒是二十季拉。五舍客勒就是五舍客勒。十舍客勒就是十舍客勒。五十舍客勒,才是一彌那。」彌那是在以下的經文中提及:列王記上十章十七節:以斯拉記二章六十九節;尼希米記七章七十節。但以理書五章廿五節彌那有雙重的意義,因為彌那(彌尼),有數算的涵義。5

如果照希伯來經文,二十舍客勒、二十五舍客勒、十五舍客勒,加起來總數應為六十舍客勒。可能巴比倫是以六計數,所以一彌那是六十舍客勒。但是五與十應是原有的數字,也是商業常用的單位,五乘十為五十。舍客勒又是標準的重量。

從十三至十五節,提到王當獻的供物。供物分為三種:麥子、油,以及羊羔。

「你們當獻的供物乃是這樣。一賀梅珥麥子,要獻伊法六分之一。一賀梅珥大麥,要獻伊法六分之一。」(13節)

這?的供物是當獻的,不是自由的奉獻,而是應納的捐項,好似聖殿稅,必須繳付的。這麥子是包括大麥與小麥,所以先提小麥,小麥先收獲,通常在逾越節,而大麥的收獲是在五旬節。繳納的數量約為六十分之一,因為一伊法是賀梅珥的十分之一。

此處的供物,確與什一奉獻不同,所以四十四章三十節(民十八)的供物就是另一回事。這可能與申命記十二章六、十一、十七節相似。在出埃及記三十章十一至十六節,奉給耶和華的禮物是半舍客勒銀子。這是個人直接奉獻為會幕的聖所所用的。這?王所獻的供物,也是有同樣的用途。

「你們獻所分定的油,按油的罷特,一柯珥油,要獻罷特十分之一,原是十罷特,就是一賀梅珥。」(14節)

油應獻的是按?罷特,「按油的罷特」有的經學家就刪去了,因為拉丁古文譯本及亞蘭文譯本並無這一經句。可能是指油量按?液體的重量計算。6柯珥與賀梅珥的重量相同。這字只在七十士譯本出現,希伯來經文中並沒有提說。7計算起來,罷特的十分之一,就是百分之一賀梅珥,因為一賀梅珥是十罷特。所以這?油的供物是百分之一。

「從以色列滋潤的草場上,每二百隻羊中,要獻一隻羊羔,這都可作素祭、燔祭、平安祭,為民贖罪。這是主耶和華說的。」(15節)

以色列地有滋潤的草場,因為在神的恩澤下,常供給足夠的水,理想的將來更是如此(四十七1-12)。這供物的比例是二百分之一,每二百隻羊中,獻上一隻。照七十士譯本,還加上「各家」,就是這項捐獻以家庭為單位。

聖殿中需要有祭牲經常的供應,燔祭(四十39)與平安祭(四十三27),都需要羊羔為祭品。素祭(四十四29)當然不是動物祭,但需要麥子與油,油是植物油,清橄欖油,和在麵粉?,穀物中,成為馨香的火祭。

王必須收取百姓的供物,集在一起,帶到聖殿奉獻。

「此地的民,都要奉上這供物給以色列中的王。王的本分是在節期、月朔、安息日,就是以色列家一切的節期,奉上燔祭、素祭、奠祭,他要預備贖罪祭、素祭、燔祭和平安祭,為以色列家贖罪。」(16、17節)

人民將供物不直接帶到聖所,而是帶到王面前。可見這是捐獻,不是奉獻。捐獻是以付稅的方式繳納,王就應將這些供物長期經常來作獻祭之用,為以色列家贖罪。

祭品是王所預備的,也可以說妥加安排的。因為這是王的責任。節期應有獻祭的事,以增加人民崇拜的歡樂情緒,使民族在信仰中合一,合成一體,同蒙耶和華神的福分。這種節期的精神非常重要。月朔是每月的,安息日是每週的,是一切節期的單元,最基本的,不可忽略。有關月朔與安息日,自四十五章廿二節至四十六章十五節,還有詳細的論述。

在這?(17節),先提到燔祭素祭與奠祭。燔祭無疑是主要的祭。在利未記一章及三章,燔祭常與平安祭相聯的。在四十四章十一節,以西結提說利未人在殿中供職,為民宰殺燔祭牲和平安祭牲。這?平安祭並未指明(中譯本以點在字旁,表明原文並未列出),但祭牲與燔祭牲一起的,大概是平安祭。

素祭既是附加祭,常列在燔祭之後,但此處(四十五17)卻在燔祭之前,極不尋常。素祭並不全部焚燒,卻留一部分給祭司享用。可能重點在此。燔祭常附帶有素祭與平安祭,曾在多處的經文中,如利未記廿三章十三、十八、卅七節;民數記六章十五、十七節,十五章廿四節;出埃及記廿九章四十節起,三十章九節以及列王記下十六章十節起。素祭與奠祭在一起,在約珥書一章九、十三節,二章十四節以及以賽亞書五十七章六節。奠祭大概是澆奠油的(參考14、24節)。

平安祭是相交祭,注重以色列立聖約的關係,稱為「聖約祭」。8平安祭也有譯為救恩祭。9有的稱為最後祭(Final Offering)。10對王要求應獻的供物,以及守節應有的準備。這些可能都只是形式。但是真正信仰的表現,必須有贖罪的牲質。這是關乎以色列全家,整個的民族,在信仰上更新,而得?赦罪的恩典。



3 J. Begrich, "Die priestliche Tora," Beihefte zur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66 (1936) 63-88.

4 C. Brockelmann, Hebra/ische Syntax, 1956, Section 21.

5 O. Eissfeldt, "Die Menetekel-Inschrift und ihre Deutung,"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mentiche Wissenschaft, 63 (1951) 105-114.

6 W. Zimmerli, Ezekiel II, 474.

7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200f, 柯珥可能來自亞甲文 gur (von Soden, Akkadisches Handwo/rterbuch:Kurru).

8 R. Schmid, Das Bundesopfer in Israel; Wesen, Ursprung und Bedeutung der alttestamentlichen Schelamim, 1964.

9 Zu/cher Bibel.

10 G. Fohrer and K. Gallung, Ezechiel, 1955; R. Rendtorff, 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opfers im alten Israel, 1967, 149-168.



(c)節期的奉獻(四十五18-25)

有關節期的時間,是依次的論述。先是正月初一日(18節),然後是本月初七日(20節),再其次是正月十四日(21節),之後是七月十五日(25節)。在四十六章再按節期論述一番,可謂十分周詳。

自十八至二十節,潔淨的禮儀在四十三章十八至廿七節已經提說了。十八節一開始用第二人稱單數:你,十九節:「他」指祭司,二十節由單數「你」(上半節)至多數「你們」(下半節),雖然中譯詞並不明顯。自廿一至廿五節主要的用字是「節」,以後都是「他要預備……」(22、23、24、25節)

「主耶和華如此說,正月初一日你要取無殘疾的公牛犢潔淨聖所。祭司要取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殿的門柱上,和壇磴臺的四角上,並內院的門框上。」(18、19節)

自十八至二十節,沒有提到王的本分,但仍是針對他們,是他們應有的奉獻。這?先著重聖所的潔淨。這是在正月初一日,一年之首。四十章一節提到年初(利廿五9),出埃及記四十章二節,會幕建立的日期也是在年初,可見年初是在禮儀上一個新的開端。

照利未記十六章的贖罪日是大日,潔淨的不僅是聖所,也是全國,日期為第七個月的初十日。這也可作為聖年之開端。看來正月初有一次潔淨,七月初再一次在贖罪日潔淨,可作定論。

這潔淨的禮是以抹血為重要的動作,將血抹在應潔淨之處。無殘疾的公牛犢的血,應是作贖罪祭。在四十三章二十節所提到的潔淨禮,無疑在此處重複。抹血的事是由祭司來承擔的,血抹在門框上,在殿的門柱,好似逾越節的禮儀一樣(出十二7)。血抹在壇磴臺的四角,是在四十三章二十節提及了。內院的門框,這內院大概是東門進入的內院。

血有潔淨的功效,能夠除罪,是在四十三章二十節所提說的。

「本月初七日,也要為誤犯罪的,和愚蒙犯罪的如此行,為殿贖罪。」(20節)

照七十士譯本,這是第七個月初一日。這樣一年有兩次作潔淨與贖罪的功夫。這?是初七日,可能是著重逾越節與無酵節的日子,照利未記廿三章八節及民數記廿八章廿五節,第七日是聖會。

贖罪是為兩方面的罪,一方面是明知故犯的,另一方面是愚蒙無知。但這?所提說的,不是個人的,而是為會眾的,為殿贖罪。在範圍方面,比聖所大得多。但是主要的重點仍在全會眾。

自廿一至廿五節,重點在節期的奉獻。逾越節在正月十四日。守節七日。住棚節在七月十五日,也守節的時候為七日,其實前後應為八日(民廿九35-38)。

「正月十四日,你們要守逾越節,守節七日,要喫無酵餅。」(21節)

逾越節記載在出埃及記十二章一至十二節以及民數記廿八章十六至廿五節。在正月十四日的晚上,宰殺羊羔,站?喫肉,準備啟程。但是次日起要守除酵節,除酵節的背景是農業社會,而逾越節是畜牧生涯,並不完全相同的。但這兩個節期往往是相提並論的,因為在時間方面是連續的。

「當日王要為自己和國內的眾民,預備一隻公牛作贖罪祭。」(22節)

當日是指逾越節那天,要有贖罪祭,這卻在律法書中沒有題及。可見是以西結論理想的聖殿中敬拜,有些與尋常的不同,理由並沒有說明,但著重贖罪的事,是先知一直強調的。

「這節的七日,每日他要為耶和華預備無殘疾的公牛七隻、公綿羊七隻為燔祭。每日又要預備公山羊一隻為贖罪祭。」(23節)

這大概是除酵節,是在逾越節之後七日,在上節說要喫無酵餅。在這七日每天都要獻公牛公綿羊及公山羊各一隻。包括燔祭與贖罪祭。七日之內每天都喫無酵餅(民廿八17;申十六3;出廿三15,卅四18以及利廿三6)。

這節的七日,也可譯成七七節,照以色列的律法應遵守的,一年至少三次應上耶路撒冷守節,即逾越節、七七節及住棚節。逾越節與住棚節在本段中都已提說(21、25節),只有七七節沒有,以致有的經學家作這樣的猜測。七七節在出埃及記廿三章十六節為收割節,在出埃及記卅四章廿二節及申命記十六章十節(民廿八26)為七七節。11

「他也要預備素祭,就是為一隻公牛同獻一伊法細麵,為一隻公綿羊同獻一伊法細麵,每一伊法細麵加油一欣。」(24節)

素祭為附加的祭,附加在燔祭的公牛與公綿羊,照比例獻一伊法細麵,每一伊法細麵再加油一欣。一欣是一罷特六分之一,在本章十至十一節有說明。

「七月十五日守節的時候,七日他都要如此行,照逾越節的贖罪祭,素祭和油的條例一樣。」(25節)

這節是住棚節,有時只提「節期」,是專指這節(王上八2,十二32)。在利未記廿三章卅九節;士師記廿一章十九節;何西阿書九章五節,稱為耶和華的節期。在出埃及記廿三章十六節,卅四章廿二節稱為收藏節。住棚節其名,是在申命記十六章十三、十六節及利未記廿三章卅四節。這?並沒有強調這節期的意義,只著重獻祭的事,而且這是王的本分,只在耶路撒冷,是與逾越節相同。

綜合言之,在本章的要旨,是王應為自己,也為整個國家獻上供物。為以色列家是主要的,但以西結的用詞是「一國的民」,或「以色列國的民」,實則用詞直譯為「全地的民」,指巴勒士坦地土居住的民。王應為獻祭的領導人物,要慷慨地獻,不可吝嗇,因為耶和華是豐富的,原賜一切的神。

在廿一至廿五節,有若干特點,是以西結的信息之中。首先節期最大的只有兩個:逾越節與住棚節。節期的供物應該多獻。節期應著重救贖。獻祭中以燔祭與贖罪祭最為重要,素祭十分次要。節期中以住棚節最為重要,這在秋季,過後不再有節期,要等明年年初。光節或獻殿節雖在冬天,但那是在瑪可比革命時期才發起與倡導的,以西結的時代還沒有。

綜觀以西結書的信息,第八至十一章的大異象中,耶和華的忿怒在以色列,也包括聖所。在九章六節,擊殺甚至從殿前的長老起。審判臨到聖所,聖所必定毀滅,但新的聖所必須重新建立,一切都從新年起始,在新的聖所中,有新的禮儀。

早期的先知如阿摩司(五21起)與以賽亞(一10起),曾嚴厲地攻擊禮儀,這些都令耶和華憎厭。但是現在一切禮儀中以獻祭為主,一切祭又以贖罪祭為先,沒有贖罪的恩典,其他一切都說不到了。所以贖罪祭如燔祭一樣,是每日必獻的。

贖罪祭既那麼重要,而且是每日的事,是聖所經常的祭。可見救贖是最首要,尤其是神的兒子親自成為贖罪祭,才為我們成就了這麼大的救恩,這是一次而且永遠的為救贖而獻上。



11 W. Zimmerli, Ezekiel II, 484.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6Ezek/26CT45.htm
新增日期: 2008/03/0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返回以西結書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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