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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彌迦書第六章注釋

彌迦書 第6章

神的質問(六1∼8)

  這段經文是用對話方式表達,只要能明白對話的分段,就不難理解它的意思。

 .先知的呼喚(1∼2)──彌伽作為召集人,邀請山嶺岡陵作公證人,聽取耶和華與以色列人的爭論。山嶺岡陵就代表了不變的證人(參創四十九26;申三十三15),它們從古到今一直觀看疬以色列人的作為,因此可作出公平的判決。

 .神的申訴(3∼5)──耶和華與百姓展開了對質。祂查問自己究竟作了甚麼令百姓厭棄,難道從前所作的拯救和引領不能證實神的慈愛和公義麼?祂以歷史來肯定對以色列的照顧,要求他們回想過往的救贖,記念曾經領受的恩惠以致回歸祂的懷抱。

 .先知代答(6∼7)── 彌迦先知在這兩節經文中像是代表以色列人,按疬他們當時信仰生活的情況作出回答,為要譏諷他們的敬拜。雖然他們依然有向耶和華獻祭,但滿有律法知識的以色列人卻失去了內心的真誠,使信仰流於形式,更遑論有實質的生活表現了,這正是神所厭棄的;並且,當時的猶大王亞哈斯竟追隨外邦異教的敬拜儀式,以小孩子為祭牲,使他的敬拜不但不蒙悅納,更受神咒詛(參王下十六3∼4;利十八21∼29)。

 .山嶺的證言(8)──這時,作為審判的山嶺岡陵提示以色列人要按神的訓令生活,就是要行公義、好憐憫和存謙卑的心。值得一提的是不同年代的聖經作者,對律法有疬漸進式的啟示──大衛將信仰生活歸結為十一條守則(詩十五1∼5),而以賽亞把它刪為六條(賽三十三15),跟疬是彌迦在這?再減為三條;最後,耶穌總歸為兩條:愛神和愛人(太二十二37∼40)。

默想 希望我不是一個硬心硬嘴的人,不但不記念神在我身上曾施予的恩惠,反而怪責祂不保守自己。神以往的工作正好提醒我祂將來的工作!

哀嘆罪惡(六9∼七6)

 .智慧的人(六9)──彌迦先知向當時兩個罪惡的城發出哀嘆,就是北國的首都撒馬利亞和南國的耶路撒冷。雖然撒馬利亞城經已陷落,但其中的罪惡仍然遺害百姓,先知指出智慧的人應該知道人生終極的審判者是誰,公義的神又豈會對罪惡坐視不理呢?可是,猶太人卻仍舊行在罪中。

 .十種罪惡(六10∼16)──罪惡有如毒酵一般不斷發散腐朽的酵素影響他人。兩城的罪惡從富裕和掌權的人傳到每一個人身上,包括有:不義的方法賺取金錢(六10)、不足的量度(六10)、不公正的天平(六11)、不老實的法碼(六11)、暴行(六12)、謊言(六12)、詭詐(六12)、守暗利惡規,建立邱壇,敬拜偶像(六16;參王上十六25∼34)、如亞哈的藐視神(六16;參王上二十一25∼26)、順從他們的計謀(六16)等。

 .神的審判(六13∼16):猶大人靠不義的方法盡量為自己積蓄財富,以自己的方式得生活所需;卻不知他們的方法實際是虛渺的,靠人手所造的不能提供保障!神對罪惡的審判使他們遭受:饑餓(六14)、虛弱(六14)、被擄(六14)、戰禍(六14)、農產失收(六15)、恥辱(六16)。

 .先知的哀鳴(七1∼6)── 彌迦看見猶大人深深陷於罪惡之中,實難以神的道德標準作衡量;就是以他個人的角度去衡量,也不能看到百姓有甚麼屬靈的果子可以獻給神,所有人都落在網羅中,只能按疬本身的生命結出各樣蒺藜和荊棘而已。在那時候,人與人的關係完全瓦解破壞,沒有朋友,就連最親密的人都會成為謀害你的人,這是個多麼恐怖的社會啊!

默想 主啊!求繝讓我在施恩座前坦誠面對自己所犯的罪過。──《新舊約輔讀》



Ⅲ 黑暗中的希望(六1∼七20)

{Section:TopicID=197}A 如何存活(六1∼8)71

  彌迦在此以一行首額外音節,呼籲百姓聆聽本書的最後一部分(1a 節)。之後,彌迦代表耶和華發表了一篇訴訟講詞,指出以色列不再受聖殿的保護,因為以色列並未依照她與神所立的約履行義務。這則神諭雖然形式複雜且頗為戲劇化,但很容易可以依照聖經內、外的條約所記載的其他官司分析如下(參︰申三十二1;士二1∼5,六7∼10,十10∼16;詩五十,八十,八十一;賽一2∼3;耶二4∼13)72︰



Ⅰ 形容審判的情景 (1b ∼2)

 A 耶和華召喚彌迦向山嶺爭辯 (1b)。

 B 彌迦召喚山嶺聆聽 (2)。

Ⅱ 原告的演說 (3∼5)。

 A 簡要的控訴︰以色列並無理由不回應神的愛 (3)。

 B 控訴的理由 (4∼5)。

  1. 耶和華以大能拯救他們離開埃及 (4)。

  2. 耶和華帶領他們經過最惡劣的景況,並進入應許之地 (5)。

    a. 祂將巴蘭的咒詛化為祝福 (5a)。

    b. 祂帶領他們渡過約但河 (5b)73。

 C 反駁以色列民的說詞 (6∼8)。

  1. 儀節的純正不能討耶和華的喜悅 (6∼7)。

  2. 耶和華要的是道德的純正 (8)。



這篇講詞藉著重複運用「什麼」而發展。耶和華以問他們覺得祂有什麼錯來開始控訴(3∼5節)。一位代表全以色列的敬拜者問,要獻什麼祭耶和華才會喜悅(6∼7節)。最後一句話是耶和華說的︰祂已指示世人,祂要的是什麼(8節)。辯論同時依上面的大綱所述成對發展。這法律的控訴並非以判處百姓刑罰為目的,乃是旨在恢復神與以色列所立的約74。

  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被入侵的亞述人圍困在耶路撒冷城內的百姓,想要進入聖殿的範圍,以討耶和華的喜悅並求得保護。也就是這些遭困的百姓,引發了這場訴訟。大祭司透過祂的代理「祭司」彌迦,趕走違約的民以保聖殿的聖潔。但同時祂也打開了一扇希望之門,指出若百姓履行約中所述的責任便會有轉機。彌迦在此取代了祭司,因為就是那些惟利是圖的祭司,誘導百姓誤信謬誤、以儀節為主的神學思想(參三11)。

  1a. 先知在此以行首額外音節,呼喊以色列聆聽本書的第三部分,因為它來自於神(見一1)。彌迦書的重點,現在由以色列未來的蒙救贖(四∼五章),轉回到以色列的罪和目前的危機。1b ∼2節正是這場訴訟的開場白。

  1b∼2. 審判的情景包括原告(耶和華)、代表原告的使者(彌迦)、證人(山嶺),以及被告(以色列)。起來(陽性單數動詞)此一命令,是向彌迦所發的。先知將此呼召寫出,目的在證實其任務乃神所授與。辯護意即「重申權利」75。你的案情(NIV;參呂譯),其實應作「我的案情」,因為彌迦被任命代表耶和華,而非代表他自己。據此,1b 節應以引號起首並結束,來表示那是神對彌迦所說的話。山嶺的擬人化是一文學手法。耶和華禁止以色列前往聖殿,先知要求山嶺為此案作證人,表明耶和華這麼作,是按照祂藉著摩西所立的約。反而是以色列對神有未履行的責任。

  彌迦以莊嚴的態度,實行他的任務。他點召證人,介紹原告,最後才帶著戲劇性的懸疑氣氛,指名被告──以色列。山嶺在此被稱作永久的(應譯為「久遠的」較佳)根基,以強調它們是地最古老的部分,故而最具資格擔任證人。「提出控訴」(NIV;和合︰與……爭論)意即「樹立正義,什麼是公義和不公義」76。如前,第2節的起始和末了應以引號標出,以清楚表明彌迦正在代表神發言。

  3. 耶和華以兩個問句開始祂的官司。第一個問句是,「我向你作了什麼呢?」,這是個用以保護祂自己清白的辯護性問句。第二個問句「我在什麼事上使你厭煩?」,旨在取走以色列的主動權,讓她處於防衛的地位。以色列以為她大可以埋怨耶和華,因為祂將不能忍受的苦難加諸她,而後又拒不接受她為了討祂喜悅而獻的祭。以色列還以為她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控訴神,但事實上是她偏待了神,故而祂要控訴她。神命令以色列向祂「證明」(AV、NIV、新譯︰回答)(也就是準備要在審判台前提出的控詞;參︰民三十五30;撒上十二3;撒下一16;賽三9),是一大諷刺。

  4. 耶和華帶著悲傷和溫柔,兩度稱呼以色列人「我的百姓」(3、5節),希望能打動他們的心。這篇充滿了恩典和實情的講詞,旨在斥責以色列並勸服她回到與神所立的約中,而非以令人戰慄的話來宣判。耶和華指出以色列偏待祂,因她沒有回報神的愛。祂並列舉祂對以色列的恩典,來證明祂有充分的理由指控以色列,始自神為以色列預備領袖,帶領百姓出埃及;直到結束曠野飄流及渡過約但河,所發生的神蹟奇事。神在列舉祂的恩典,一開始即提到祂所賜的多位出色領袖。也許祂是藉此提醒以色列,如果祂打擊以色列現在那些惡劣的領袖(參三章),必然是她有過錯。救贖的意思是「釋放在法律或信仰責任上,必須付出代價的某人」(Mays, p.134),這和以色列試圖討神喜悅之舉,成為很戲劇化的對照。耶和華既然曾如此白白地、有恩典地救以色列脫離埃及人之手,以色列又怎能認為,昂貴的祭物可以買得她蒙拯救、脫離亞述人的攻擊?

  5. 神在此提及發生在什亭的巴勒和巴蘭一事(參︰民二十二1),以及以色列人渡過約但河到達吉甲(書二1,三1,四19),藉此喚起以色列的回憶。以色列當記得,她如何與法老王和其行法術的臣屬對抗,渡過紅海;也當未忘記她如何無視於巴勒王和他的先知巴蘭,而渡過約但河。如果以色列的神從前可以排開江河,並征服以色列政治和屬靈的敵人,那麼祂今日為何不能再度運用自然界的力量,拯救以色列離開西拿基立和西拿基立在信仰上的自以為是?問題很明顯不在耶和華,而在以色列身上。上述兩事件均發生於同樣的季節(參︰出十二1∼3及書四19;參︰申六21∼23,二十六6∼9;書二十四2∼13),而且當彌迦提出此控訴時,聖殿也許已有人在紀念慶祝這兩件事了。

  6∼7. 以色列人對這樣奇妙的耶和華,不僅沒有以愛和順服的心回應,彌迦那一世代的以色列人,反而還將與神立的約變為商業的契約。在此,一位具有代表性的「敬拜者」,以一連串由疑問開始的相應詞句,不斷提高出價以尋求能討神喜悅的價格。燔祭嗎?一歲的牛犢嗎(已經比較昂貴了)?千千的公羊?還是萬萬的油河呢?或者,最高的代價,殘忍地獻孩子為祭?他不能再出更高的價了。從外表上看來,他俯伏在至高的神前,手中還捧著所獻的祭,好像很屬靈。但是他一連串侮辱神的問話,暴露了無可救藥邪惡的心。他不昧於神的良善和屬性,而竟以自己腐敗的心來忖度神。他認為自己不需要改變,而是神必須改變。他拒不悔改已經是罪了,現在又罪上加罪地以為神像人一樣,是可以買通的。他願意提高出價並非反映了他的慷慨,而是暗藏了「神要求得太多」的埋怨。在他的討價還價的背後,是他希望能買通神,越便宜越好。對這樣一位偉大有恩典的神,竟如此厚顏無恥!

  8. 先知以世人來稱呼此粗俗可鄙的人,並非一般地認同他是人類,而是把他和所有這樣的敬拜者一併處理。在此之前,彌迦已控訴了以色列的領袖;現在,他又指控了百姓。彌迦在回答以色列民傲慢的反駁之前,先阻止了他們以無知作為敬拜者粗鄙問話的藉口。當神拯救了以色列,祂同時與她立約並指示祭司將約的條款傳給下一代。先知則負責將流失的部分傳講清楚。然而,彌迦在此仍再度複述了這些條款,為的是要打開希望之門,在一切都太遲之前,把以色列帶回到與神立的約和神所賜的平安中。先知們提到約的道德要求時,或是用簡短的善字,像8a 節一樣(參︰賽一17,五20;摩五14∼15;彌三2);或是像8b 節,大略概述耶和華的心意,有時包括兩要點,有時則如同本節,包括三個要點(參︰賽五cs167;何四1,六6,十二6;摩五24)。在神這樣的愛面前,以色列不能予取予求,也不能漠視他人之存在。相反地,首先她必須行公義,就是說在社會上居較優越地位者,應該扶助弱小、被偏待的人,並懲處欺壓者。以色列的領袖們,所行的卻正相反(二1∼2,三1∼3、5∼7、9∼11)。其次,好憐憫是更進一步的要求。若有人因不幸或其他原因,而處於軟弱需扶助的景況,那麼幫助他的人應該是出於慷慨、慈悲和忠心,而非不情不願。以好憐憫為出發點的公義和援助的行為,可以確保神與人立的約能夠堅實長久。第三,存謙卑的心……同行應該譯作「存謹慎的心……同行」77。此一順應神的命令(和前二者順應人的命令不同)並非指的是要人謙遜,而是要將自己的生命順服在神的心意之下。先知並非否定禮儀之重要,他只是重申道德律比禮儀律法更重要。道德律的這些細節,有永恆的時效性。如果神的拯救,在以色列建國時引領一人歸向神,那麼祂顯示在耶穌基督身上的愛,要何其多,才能感動人們成為祂的門徒呢?今日的基督徒,就和彌迦同時代的人以及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一樣,陷於相同的危險之中。這危險就是以金錢的祭和死氣沉沉的道德主義,取代基督所要求的徹底、不斷的悔改。



71 此標題採自 E. R. Achtemeier, How to Stay Alive, Theology and Life 6/4 (1963), pp.275∼282.

72 研究此形式的著作極多,在此提出一本具有完整書目的近代作品便已足夠︰ G. W. Ramsay, Speech-Forms in Hebrew Law and Prophetic Oracles, JBL 96/1 (1977), pp.45∼48.

73 NIV 在此用的是「旅途」,但見書三1。

74 Ramsay, Speech-Forms.

75 J. Limburg, The Root RIB and the Prophetic Lawsuit Speeches, JBL 88 (1969), pp.291∼304.

76 THAT 1, pp.730∼731.

77 D. W. Thomas,在 The Root s]n~ in Hebrew and the Meaning of qdrnyt in Malachi 3: 14, JJS 1 (1949), pp.182∼188. 中指出,傳統的譯文「謙卑」,是這個罕見的希伯來字的次要意思。他依據同語根的阿拉伯文及亞蘭文,主張該字根的主要意義是「留心」、「加強」,並認為經文的意思是「人和神同行、實行神的旨意時,應當小心謹慎」。H. J. Stoebe, THAT 2, pp.567∼568,則依彌六8和旁經《便西拉智訓》(Sirach)十六25,三十五3的同一字,和三十四22,二十二8的相關字,而提出反駁。他表示,該字根的意思是「熟慮的、通曉事理的、深思的、謹慎的」,或是「運用判斷力」。他說,該動詞用於此處,整句的意思是「面臨既定情況時,運用清楚、客觀的判斷力」。其實,兩位學者所獲致的結論相同。

B 咒詛應驗(六9∼16)

  彌迦現在關上了復興的那扇門(六1∼8),並公開宣判──耶路撒冷城將毀滅。以色列人已吃了太多從忘恩負義的樹枝上摘下來的、不道德行徑的死亡之果,所以必須滅亡。這則神諭可以很典型地分析如下︰向耶路撒冷城講話(9節);指控以色列人用變造的量器(10∼11節)、說謊言(12節);大致上判決他們害病沒落(13節);更具體地,遭受身體的苦楚(14節)和榖物被掠奪(15節)。第16節再重述信息的要點︰指控(16a 節),判決(16b 節;注意「因此」)。留意第10∼15節的指控和判決各佔三節經文,而且結構十分相似。有人認為這段各行的前後次序應重新組合,但它的對稱已予這種想法有力的駁斥(參 JB)。

  9. 此節經文遭到相當嚴重的損壞。被譯為「敬畏你的名便是智慧」(NIV;和合︰智慧人必敬畏祂的名)的希伯來文子句,意思過於含糊,因此無法論述。RSV 的9節下半作「聽啊,支派和城?的會眾」(參︰新譯)。以「支派」來和「城巿」對應比以刑杖來對應要合適,雖然此處討論的希伯來字(mat]teh)是刑杖的同音異義字。此外,既然誰必須是個疑問代名詞而非關係代名詞(與 AV 、 NIV 不同),那麼誰派定最好修改為「城?的會眾」。整節經文應作「聽!耶和華向這城呼叫……『聽啊,支派和城?的會眾!』」總而言之,在9a 節,彌迦攫取了耶路撒冷城的注意力,而在9b 節,他又將說話的對象擴展為整個支派,很可能就是湧向首都來敬拜和以物易物的猶大支派。這則神諭的內容,指責他們行詭詐的交易,並宣告他們將蒙受經濟的損失,顯示先知寫作時想到巿集交易。

  10∼11. 神指責祂所揀選的民用不公道的量器(10節)和法碼(11節),向自己的同胞行欺詐,而沒有行公義、好憐憫(8節)。第10節上半的經文仍然嚴重受損而無法評述。一伊法等於二十二公升〔即約半蒲式耳(bushel)〕。這種短少斤兩的行徑,是會遭到天譴的。耶和華「並不像希臘神話中的奧林巴斯神般,不問世事」(Allen, p.378),祂要求的是公道的法碼與升斗(利十九35∼36;申二十五13∼16;結四十五10)。事實上,王和他的臣僕必須訂下度量衡的標準(參︰撒下十四26)。然而,這些大臣卻不願將他們的生命及國中的政事,依循耶和華公義的標準;他們藉自己身處高位和缺乏專門技術,趁機欺詐自己的同胞。古代的量秤誤差可達百分之六,且考古學家所發現刻有同樣記號的重量單位,很少是一樣重量的。所以,它們究竟等於現代的重量若干,只能作一大略估計78。如果耶和華坐視商人這種無恥的商業手段,那麼祂便無異於幫兇。

  12. 耶路撒冷城?的富戶,包括王室、軍事領袖,以及地主(參︰摩六1∼3;彌二1∼3,三1∼3、9∼11)。行強暴(希伯來文作 h]a{ma{s)和說謊言這一對相互呼應的詞顯示,富戶們將律法扭曲為對己身有利,藉此欺凌軟弱無權勢的百姓。海格(H. Haag)指出︰「有人認為被告應在法庭上經歷 h]a{ma{s(強暴),這比被告的行徑還要不法,因為法庭應該是保障他們免於受 h]a{ma{s 的地方。」79 海斯契爾(Heschel)則寫道︰「對我們而言,不公義傷害了人們的福祉;對先知而言,它是對於生存致命的一擊。對我們來說,它是一則插曲;對他們來說,它是一場災難,是對世界的威脅。」80

  13∼15. 素來被忽略的那審判人的主,此時要依罪施罰(注意因此)。祂將以各樣的疾病和苦難擊打他們。NIV 此處作「因此,我開始擊打你」(參︰呂譯)其中的我開始,在西馬克斯(Symmachus)版本和舊約亞蘭文譯本,都作「我將使你患病」(參 AV)。荒涼的意思是「身體荒廢」。NIV 很正確地指出,譯成「你的肚子仍虛空」(參︰現中、呂譯;和合︰你的虛弱,必顯在你中間)的希伯來文,意義並不明確。爾曼(Ehrman)主張採取敘利亞文譯本,即他們將為「痢疾」所苦81,而其論調獲得強納生(Johnathan)和拉西(Rashi)兩位學者,以及舊約亞蘭文譯本之支持。被譯作救護的動詞,也含有「給予生命」之意(參︰伯十12),而 NIV 將希伯來文 tasse{g 譯為你將積存,顯然極為牽強。該字較可能的意思是「臨到」(同二6),亦即如德萊弗(G. R. Driver)所說的「子宮口」82。總而言之,較佳的譯文應是拉丁文、亞蘭文、艾居拉(Aquila)、 NEB 等譯本的譯文,也就是照拉比們所解釋的︰「你將臨盆但不得生產,即使生產了,我也要將嬰孩交給刀劍。」(參︰新譯)此一譯文恰到好處地與前後文相吻合。正如奚勒斯(Hillers)所說的,這句經文實現了神和以色列所立之約提到的「徒勞的咒詛」83(參︰利二十六16;申二十八18)。約中的咒詛並警告以色列,若違命則將遭到農作物被掠奪之命運(15a 節,參︰利二十六26;15b 節,參︰申二十八40;15c 節,參︰申二十八51)。先知在此重提這些咒詛的目的,是要以色列了解,眼前創造秩序(亦即14節的天災)以及歷史秩序(亦即15節的地被敵人蹂躪)逆轉的驚恐與慘禍,都是出於曾經警告過以色列的耶和華。

  16. 耶和華再度指控(16a 節)並審判(16b 節)這城。這節經文是彌迦全書中,惟一提及以色列王名字的經文。惡名昭彰的暗利和亞哈cs8,雖然年代比彌迦早了一世紀有餘,但他們所犯的罪,在此卻被當作離棄神(參︰王上十六30∼33)、奸惡、貪婪和不義(參︰王上二十一)的代表。彌迦時代仍到處充斥著亞哈勒索、騙取他人產業的行徑。因此意味著耶和華別無選擇。罪的工價乃是死,無論是誰犯了罪都一樣。約中的咒詛同時也警告以色列,將有來自外邦的羞辱(申二十八37)。



78 D. J. Wiseman, Weights and Measures, NBD, pp.1245∼1249.

79 TDOT 4, p.483.

80 A. J. Heschel, The Prophets: An Introduction (Harper Colophon Books, 1962), p.5.

81 A. Ehrman, A Note on Micah VI, 14, VT 23 (1973), pp.103∼104.

82 G. R. Driver, Linguistic and Textual Problems: Minor Prophets, II, JTS 39 (1938), pp.267∼268.

83 D. R. Hillers, Treaty Curses and the Old Testament Prophets, Biblica and Orientalia 16 (1964), pp.28ff.;參 F. C. Fensham, Common Trends in Curses of the Near-Eastern Treaties and Kudurru-Inscriptions compared with maledictions of Amos and Obadiah, ZAW 75 (1963), pp.155∼157; K. Baltzer, The Covenant Formulary (Basil Blackwell, 1970), pp.10, 14∼15.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33Micah/33CT06.htm
新增日期: 2008/03/09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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