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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瑪拉基書第二章注釋

瑪拉基書 第2章

忠心事奉與聖潔生活(二1∼16)

 .回到忠心的事奉中(1∼9)──神的子民遠離神,當時的屬靈領袖(祭司)實難辭其咎。同樣,今日教會領袖軟弱,帶來信徒的軟弱。1∼3節中,神提醒祭司們要以神的榮耀為事奉的大前提。第1和第2節的「誡命」指神所要求的,就是榮耀神的事奉。「放在心上」就是特別留意的意思;事奉神的人必專心一意的以神的榮耀為事奉的目標,否則必招致神的咒詛,又被神除去事奉的職分。

  忠心的事奉還須忠實地傳講神的話語(4∼9):神與事奉祂的人立約,要將生命和平安(豐盛的生命)賜給忠心事奉祂的人(祭司和利未人)。6∼9指出他們口中所傳講的必須真實,不為討好人,只為討神喜悅,又能叫人離開罪惡,且必須公正不徇情面。

 .回到聖潔的生活中(10∼16)──以色列人的罪有三方面:

  第一是背棄神(他們的天父)的約,以致影響整個民族,就如亞當的罪影響整個人類;亞干的罪叫以色列人敗在艾城的手下。

  第二是娶外邦女子為妻的罪。這並非種族歧視,而是因神不想祂子民感染外邦人拜偶像和其他可怕的罪。

  第三種婚姻上的不潔。離婚是神所憎惡的;15節的原意是:神有能力為亞當造多位妻子,但祂只造一位夏娃,是為了帶來虔誠的後代。

思想 祭司不忠心傳講真道,神的子民就落在不潔的生活中;教會領袖盡忠服侍,也就帶動信徒專一盡責。──《新舊約輔讀》



? 祭司的職分受考驗(二1-9)

「眾祭司阿,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二1)

在上文,先知嚴責祭司與百姓,因為他們在獻祭的事上犯罪(一6-14)。現在他更進一步對祭司制度,作十分嚴正的警告,祭司原是十分尊貴的地位與職分,他們破壞了這樣尊貴的職分,必無法逃罪。1

「眾祭司阿」,先知專對祭司說話,這?是有神的誡命。誡命或可譯為命令,也可專指十誡的概要。讀第二、三節,這誡命是典章的一部分。這也可稱為勸戒的話,一種嚴正的宣告,其中包括審判的行動,第四節似特別強調這一點,是與利未所立的約有關。2可見這?的誡命,必是祭司的職分的重任。

祭司的誡命,是責任,也是特權,為要尊重耶和華神的聖名,「誡命」冠以「這」,必是有所指的,強調的事列在後面。

「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2節)

先知有十分尊貴的地位,在神與人中間擔任中保的職責(出卅八1-廿九46)。在從事這工作上要有忠心。他們必須聽從神,若不聽從,必遭咒詛。這是有條件的,他們若符合神的條件,全心聽從神,遵行神的旨意與命令,就必須尊重耶和華的名,這是神與利未所立的約。

他們如果一直不聽神的話,不全心尊重神的名,必得承受嚴重的後果,神要將咒詛臨到他們,這是律法的咒詛,是神公義的忿怒(參閱創三14、17,五29;申廿八20等)。但是神也能將咒詛變為祝福(申廿三5;士十七2;尼十三2)。

現在嚴重的問題,是將福分變為咒詛。祭司的祝福是在事奉中最嚴肅的部分(民六22-27)。3福分常指物質的供應,給予利未人與祭司。他們受之於眾民,為眾民祝福。但是這?的福分最主要是這尊貴的職分,是家庭所承受的(撒上二28),他們有福分可在神家?管理(亞三7),他們被尊為神的兒子與僕人(瑪一6)。他們的身分與功能必須相稱,他們祝福眾人,自己先得蒙福。他們不盡責,使眾人的福分失去,這就成為嚴重的罪了。

在利未記第十八章三節(參閱撒上二13及尼十三5),祭司與利未人有當得的分,就是由眾人所供奉的,但是咒詛來到了,大家都不重視供奉的事,祭司就無法獲得,連物質生活都會感受困難。

這?他們特別被提醒,因為耶和華已經咒詛他們了(參閱二13,三9)。神已經咒詛,在動詞的用法,完成式也可作為預言(Prophetic Perfect),他們將要被咒詛,這是必有的事。

理由是他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沒有認真去實行,七十士譯本作:「我要分散你們的福分,不在你們中間。」

「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3節)

這?先知斥責的,是祭司的子孫,他們都必受審判所擊打,而喪失了祭司特殊的地位。「種子」一詞是指後裔。照戬利亞譯本與亞蘭文譯本,種子是指祭司栽種的穀物。神的斥責,是不容種子再發芽滋長,後裔不得興盛。當然為父的不仁,未必證明他的後代一定也不虔誠,但是不能完全沒有遭受影響。申命記第廿八章十五至六十八節,那悖逆者所受的咒詛,卻包括「你們的兒女」(32節)。在十誡的第二條,刑罰也必延至子孫(出二十5)。

「斥責」一詞,也指威脅與警告,有神的忿怒與審判(可參考申廿八20;賽十七13,三十17,五十一20,五十四9;詩八十16)。此處「斥責」與第二節「咒詛」的涵義十分相似。

「種子」在七十士譯本與拉丁文譯本作「膀臂」(Zera~ 種子與膀臂Zero{a~字音十分相近)。祭司的手臂是需舉起宣布祝福。這?是指神除去祭司的權利,以致不能宣告祝福了。也有的學者將「斥責」(ga~ar)改為「剪除」(gada`):「將你的膀臂剪除」(英文新譯本New English Bible),神要折斷以利家的膀臂(力量)(可參考撒上二31),以致他們家中沒有一個老年人,在早年都夭折了。4

將犧牲的糞抹在臉上,可謂是莫大的侮辱。本來這些污穢之物應該在營外燒焚(民十九5及利四11、12)。

祭司既玷污了,就應與污物一同除掉。利未記第四章十一節,原來那些祭牲的內臟與糞,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掉。現在就以此預言祭司必將遭遇的審判。在耶利米書有兩處可資參考。人像糞土一般被丟棄(十六4)。如死驢一般被扔在城外(廿二19。其他參考的經文在賽一11-15;何四6-10;摩四4、5,五21-23及彌六6-8。)

「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可以常存,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4節)

「你們」仍指祭司,祭司都該知道,或者從經驗?學到這件重要的事,就是神的誡命與利未的約二者之關係。這二者是同一的,還是不同的?誡命如果是指審判的事,那麼利未的約就只是生命與平安(5節)。如果是同一的,誡命就指利未的約所帶疬的條件與義務,祭司必須履行,不可推諉。誡命應是命令,神要以色列人切實悔改,這樣利未的約才可維持下去,不致廢除。5照耶路撒冷譯本(Jerusalem Bible),這節經文的內容似乎更加清楚:「我特別向你們提出警告,我有意廢除與利未所立的約。」英文新譯本作:「我與利未所立的物必完全失效。」

利未的約,在聖經中並無確實的記載。在創世記?,利未並沒有甚麼重要性可言(創廿九34,卅四25、26),在雅各的祝福詩中(四十九5-7),也不重要。但是摩西與亞倫是利未的支派,所以這支派就成為十分重要了。當以色列人拜金牛犢,利未人執行摩西的命令(出卅二26-29;申卅三8-11)。在民數記第廿五章十一至十三節;平安的約為非尼哈所立,特別與亞倫族的人,不是對全利未人。耶利米書第卅三章廿一節立約的事(尼十三29可資參考),似有前約為例。在摩西的祝福中,利未支派有責任以烏陵與土明來引導人,並教導人們敬拜,並沒有立約。但是利未人確有神的應許,與神對以色列全民族的聖約息息相關。6

耶和華從來沒有破壞聖約,無論對大筢或利未或亞伯拉罕,祂的應許是可靠的(利廿六44;士二1)。毀約的常是在人一方面(賽廿四5,卅三8;耶十一10,卅一32以及結四十四7)。利未人雖然破壞了神的約(結四十四7 pa{rar),違背了所立的約(尼十三29 ga{~al)。所以瑪拉基嚴加警告,盼望這利未的約仍可維持,可以常存。

「我曾與其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5節)

從第五節至七節,都是論述有關利未的約,參予與內容都加以強調。在神的方面,聖約是生命與平安。在利未的方面,必須有敬畏與虔誠為前提,盡應有的本分,在瑪拉基時代,祭司認為人性的軟弱作為理由,說明失敗的情形無法符合聖約的要求。所以先知提出早期以色列祭司的歷史(參閱出卅二26-9;民廿五11-3;結四十四15)。可見瑪拉基書中所描述的,祭司的失敗無可寬宥(8、9節)。

第五節上有三種可能的解釋。首先,生命與平安是形容聖約的性質。這是七十士譯本,拉丁文譯本的譯詞。其次,生命與平安是聖約的定義:「我與他立的約就是生命和平安。」第三種譯法,是建立聖約的目的:「我與他立約,為要賜他生命與平安。」這是英文新譯本的譯詞。將這三者綜合起來,正說明聖約的涵義。

第五節下在結構上也可作一番研討,大多都認為這樣的譯法是正確的:我賜給他,使他敬畏,但是英文新譯本也稍有不同:「我將敬畏的責任放在他身上。」但本節上下似分明地作明確的對比:在一方面是生命與平安;在另一方面是敬畏與懼怕,神的賜予以及祂的要求。

神是聖約的主持者,是祂與利未立的約,由祂發動,由祂施恩,由祂期望。生命指祭司的才幹與能力,來執行祭司的工作。必以完整與和諧的方法,那就是平安了。在聖約的履行上,必有對神敬畏的心,祭司必須十足忠信地聽命於神。

祭司必須懼怕耶和華的名,懼怕是自動的,是一種必有的反應(動詞Niphal, reflexive idea)。祭司必須有十分謹慎的態度,戰競地作成神的工。

「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沒有不義的話,他的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6節)

早期的祭司有敬虔的生命,也關懷聖約之民屬靈的情況,他們忠信地教導律法,這教導的工作實在十分重要,因為祭司是為教導律法。

律法原是一種指引(to^ra^自yara的字根,參閱箴六13)。耶和華藉律法,啟示祂的旨意,所以先知與祭司都應盡這樣的本分(賽十三14)。這?的律法還不僅指摩西的律法,也包括口傳的。利未支派就是分別出來,專以神的律例教導以色列人(申卅三10)。他們也應隨環境的變遷,將律法切實應用在日常的生活之中。

這律法是真實的,真實指穩健與可靠,正如出埃及記第十八章廿一節葉忒羅向摩西所建議的,要選有才幹的人。敬畏神也是可靠殷實的人。尼希米記第七章二節描寫哈拿尼亞是誠實可靠的人,比一般人更敬畏神。這也是瑪拉基書的用意,可靠忠實,符合律法的要求。在詩篇第一一九篇一四二節,神的公義是正直的,是同一個字。

律法在他口中,因為祭司既將聖俗分開,也分辨潔淨與污穢(利十10及結廿二26),就可隨時開口講論。在他嘴?沒有不義,「不義」也是罪孽,欺騙與虛謊,正與「正直」是相反的。祭司必須忠實地傳出神的律法,他們是與神同行的,在敬虔的生活中,常與神交往,不僅跟隨主,而且與主有更密切的關係(申十三4;王下廿三3),正如以諾與挪亞一樣,與主同行(創五22,六9)。以色列人都應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彌六8)。

與神同行,必有平安,平安是指和諧,完全符合神的旨意,是有完整完好的關係。正直是在行為上有道德的完整,完全不受任何罪惡的侵擾,阻礙他與神的關係。

他們自身正直,也幫助別人離開罪惡。他們好像在溪河旁邊的樹木,有水豐足的供應,到時候結果子(詩一3)。他們屬靈的影響力,成為楷模,使人們悔改歸正。他們的對象是聖約團體中的人,是以多人為對象的。7

多人因此離開罪惡,歸向神。他們的罪是一些故意妄為的罪孽。祭司教導他們離惡歸正,他們在催促之下,應該警覺,及時悔改,不致在罪惡中迷失。他們歸向神,必得生命與平安。

「祭司的嘴?當存知識,人也常以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7節)

這節的開始,以一個連接詞(Ki^),可譯作「實在」,所以「當」存知識,也是符合這樣的文法構造(potiential imperfect是說明要求或期望)。同時有時常重復的涵義,正如下句所含有的「常」字。

祭司的嘴唇,是知識的寶庫,在適當的時間與環境,應發表出來,知識必指神所啟示的旨意,何西阿書第四章六節論人民無知識而滅亡。所以祭司若沒有棄掉知識,人們還有希望,因為他們可以向祭司尋求律法的真理。由於他們所尋求的是律法,他們必須確實知道,他們所求問的祭司,真的是耶和華的使者。

這?瑪拉基不是講現在的祭司,而是早期的祭司。這?作者也無意以祭司替代先知。他可能認為先知與祭司都有類似的功能,特別是在教導的工作上。事實上,律法與話語不同,律法是祭司的教導,而話語是先知的傳講,試參考先知耶利米(十八18)、以西結(七26),以及彌迦(三11)。

這節實在說明祭司最高的功能,最崇高的職位,來教導神的律法。

「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8節)

現在若與以前早期的祭司比較,就會看出目前祭司的失敗。他們正好相反。他們非但不會與神同行,有平安與正直,更偏離正道,不走神的道路。他們只會使人絆跌。他們原來受命守神與利未所立的約,而現在他們正在廢棄。他們的罪是三重的:自己偏離、絆跌別人,更廢除聖約。

以色列在被擄歸回之後應認識祭司的重要性。祭司人數多,有四千二百八十九人,利未人少得多(只341人。)祭司與利未人有很重要的地位,重建聖殿,並作聖殿的事奉(拉六16):他們都有專職,又在事奉上有適當的安排,尤其在耶路撒冷,分工週密(拉六18),他們應該配合以斯拉與尼希米的努力,同心從事革新的事(拉十19;尼三1、17,八7-9、12、14-19,九4-15、38,十28、29,十二30,十三22。)可惜他們沒有好自為之,有的與異族人聯姻(拉九1,十18、20-44;尼十三4、5)。所以這是瑪拉基當時的情形,可能是在尼希米第二次訪耶京之前。這就像尼希米的禱告:「我的神阿,求你紀念我。」

祭司曾使多人跌倒,這「多人」正是第六節所提說的。在何西阿書第四章六至九節有類似的情形。祭司的數目越多,他們犯罪,得罪神的事也越多。有這樣的祭司,才會有這樣的百姓。他們的教導與教訓,實在成為跌人的絆腳石(參閱結四十四12)。

神與利未的約是要維持與繼續,他們卻肆意破壞與廢棄。神雖然忠信,信實地照聖約的應許,他們卻全然違約,加以破壞。惟有祭司君王的努力,祭司的職分才會發揮與實現這聖約(亞六12、13;詩110篇)。

「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9節)

聖約的關係究竟是不能破壞的,若一方面不能達到這些要求,必有另一方面採取行動。神要做糾正的工作,祂使祭司被眾人藐視。祭司藐視神的名,神就使他們受藐視,不被尊重,是他們自暴自棄的結果,他們不再有尊貴的地位(參閱申卅三11)。

神的道是律法,是祭司應該遵循的,他們不肯信守只以貪污與賄賂,來獲取財利,神對他們一定不會忍耐。



1 A. Gelin, "Message aux pre^tres (Mal. 2:1-9)," Bible et Vie Chre^tienne, 30, (1959) 14-20, U. Devescovi, "L~alleanza di Jahwe conievi," Bibbia e Oriente, 4(1962) 205-18.

2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32.

3 G.J. Botterweck, "Jakob habe ich Lieb-Esau hasse ich," Bibel und Leben, 1, (1960) 28-38.

4 P.A. Verhoef, The Books of Haggai, Malachi, 1987, 243-244.

5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33.

6 W. Eichrodt,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 I tr. J.A. Baker, 1960, 65.

7 A.S. Van der Woude, "Der Engel des Bundes," In Die Botschaft und die Boten, Festschrift H.W. Wolff, Ed. Jorg Jeremias and L. Perlitt, 1981, 110.



肆 神關懷純潔的婚姻(二10-16)

本段經文(二10-16),可謂是瑪拉基書最難解的部分,不僅在翻譯方面有問題,而且在內容的要義也有費解之處。這些當然與處境──當時的環境有關,也是關乎先知一般的信息以及共同的主題。

當神子民的宗教領袖走差了路,百姓必受影響,同在罪惡之中。他們在婚姻上失敗,很可能也是祭司在領導及輔導上不力,又沒有給予一個良好的榜樣。現在指責的對象完全是眾人,一定也包括祭司。

現在的情形很不好,穀物歉收,經濟不景,蝗災旱災頻仍,改善似乎是不可能的事(參閱三10-12)

在文體的形式,仍採取問答,但是第十節的問題,在第十三節都沒有重提,是整段信息的重點。

本段結構方面可有以下的綜合。第一至第二句(10節上中)相同,提到指責的動機,以下才是指責。

第三至第七句是指責,先是一般的(第三至六句,即10下-11下),然後是特殊的(第七句)。先是指違背信仰與玷污,然後是異族通婚帶來之異教的謬妄。

第八句(12節),審判在兩種人身上,一種是與異族通婚的人,另一種是獻祭錯誤的人。

以上是第一分段,以立約的關係為主,指婚姻與信仰。凡違背神而偏差的,必從以色列人中剪除,不能再在雅各的帳蓬中。

第二分段自第十三至十六節,從十七至廿二句。前者自第九句至廿二句,有關離婚的事。第九至十三句,即第十三、十四節,指責那些不忠於合法的妻子之人們。第十四至十六句(15節),論述婚姻的忠貞以及禁止離婚的命令,這?有動機的話,提到神與已婚夫婦的關係,夫婦之間的關係,以及有關神的國度。

自十七至廿二句(15下-16節),是勸導的話,勸他們保守他們的心,對幼年所娶的妻始終忠貞。神最不喜悅的兩件事,是離婚與暴行。這是第六誡、第七誡,二者相連起來,離婚的人,也遮掩他的強暴。牲畜祭物的血竟與流人血的惡行在一起。這是神所憎惡的(6、11節)。

整段共有三篇講章。第一篇是以問題的方式,論國族一家(10節)。第二篇論國族為屬靈的家(11、12節)。第三篇(13-16節),論聖約信守的忠貞。

「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二10)

照作者特有的格調,他是先以一項指責的事,然後才有以下的論述(一2、6等)。他先提出人有共同的根源,只是一位造物主,只有一位父。如果這二句是同義的,那麼父是指神。8假如與下節比較,這?是真神的兒子,那?是外邦神的女兒(這是原意,中譯本只是意譯:「事奉外邦的女子」。)有這尖銳的對比,對句是反面的。神是父親,是以色列人的父,在本書第一章六節,其他在舊約與新約多處都有這樣的論述(出四22、23;申卅二6、18;賽六十三16,六十四8;耶二27,三4、19,卅一9以及新約中主禱文太六9)。

有的將父指亞當,人類的始祖是亞當。人都是出於一本的。但許多經學家指亞伯拉罕為以色列人的一位父,因為以色列人都是雅各的後裔,而雅各的祖父為亞伯拉罕。神曾與亞伯拉罕立約,以後才與以色列人立約,所以聖約是從亞伯拉罕開始。你祖(或你父)亞伯拉罕(賽五十一2)。瑪拉基書常提雅各(一2,二12,三6),為十二支派的父。9

早期教父認為本節應先提一位創造主,然後再提一位父,較為循序與合理。10但是如果主與父是指同一位,就不成問題,創造我們的神,就是眾人的父。

神與以色列人的關係是父子,不是創造者與被造者,而是在屬靈方面的關係,尤其因立約的關係。所以這?可能並非指普世的神是世人的父,不是說那麼廣義的涵意。11瑪拉基沒有指一般的世人,只對猶太人說的。

神造世人,但神更是以色列的創造主。「愚昧無知的民哪,你們這樣報答耶和華麼?祂豈不是你的父,將你買來的麼?祂是製造你建立你的。」(申廾二6)這?所說的創造主與救贖主是有同樣相關的用意(可參閱的經文在賽四十三1,四十四2,六十三16)。神是主,我們是祂手的工作,好似泥在肷匠的手?(賽六十四8)。神是王(賽四十三15),關切祂子民的前途(四十五11)。

「造」是「創造」(bara~),指神造以色列人是獨特的,因為祂與他們建立聖約的關係。獨一的神使以色列人成為獨特合一的百姓。12

神是我們的主、我們的父,都是有同一的根源,我們就有十分親密的關係。我們怎可不彼此關懷呢?這是先知感到很困惑的。我們怎麼以詭詐待弟兄呢?愛世人眾人也許不容易,但是愛弟兄,在以色列聖約的範圍內總可以實現吧?但是實際的情形並非如此。

「詭詐」一詞,原意為將外衣遮蓋起來,表?不一致。這就無疑破壞了聖約,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神立聖約,使以色列人成為屬神的子民,這是何等的特權(出十九5、6,廿四8),這是列祖的約,他們卻背棄了。「背棄」幾乎可譯為褻瀆,把聖潔的玷污了,因為原意是有關聖所的敬拜。列祖的約,也是申命記的用語,強調以色列的歷史根源,特作神的子民。13

「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太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11節)

在上節兩個重要的用詞:「詭詐」與「背棄」,在本節再重復「背棄」在此處為「褻瀆」。猶大人是指猶大的居民,在動詞又指他,也指她,地區性的以陰性(Feminine)表達。他們都犯了罪,使神失望(申廿一23及廿四4;耶二7,三2;結卅六17、18。)

猶大人行一件可憎的事,大概是指拜偶像的事(可參閱申十八9-13),猶大的不忠與敬奉偶像有直接的關聯(申十二31,十三1-18,十六21-十七7)。

這?提到猶大,又以色列。猶大與以色列必為同義字,都是指神的選民,耶路撒冷也不只是猶大的京城,而是神子民的敬拜中心,有「我的名在其中」(王上八29)。他們犯罪拜偶像,是在耶路撒冷,那?有神的聖所,他們已經褻瀆了。

這「聖所」原意是「聖潔」,這是神所喜愛的,在耶路撒冷有神聖潔的所在,這是聖潔的國民,是神所特選的,這是聖潔的族類(賽六13;拉九2),是耶和華的分(申卅二9),所以猶大家自行玷污,他們原是耶和華分別為聖的民,是神專愛的,他們自暴自棄,干犯最嚴重的罪。

瑪拉基提出他們的罪孽,他們破壞了信仰,將神的關係冒犯了。他們應作神的聖所,卻褻瀆了神。這實在是十分可怕的情況。到底他們怎樣褻瀆神呢?主要是在婚姻的事上失敗了。他們娶了外邦女子,「隨從外邦的神」(七十士譯本)。他們拜偶像,犯了姦淫,這二者往往是連在一起的,因為異族通婚是被視為姦淫的罪。

有人認為娶外邦女子,實際是敬奉偶像,婚姻只是象徵的言語。也有人指出以色列人與外邦結盟,以異族聯盟的方式。猶太人既為耶和華的聖民,不可與異教的外邦女子結合,因為這就破壞聖約,破壞與神的關係。這種聯姻是一件可憎的事。14他們怎麼可以將外邦的神來取代耶和華神,神才是他們的父,創造主!以色列聖民不可與外邦人混雜,教會不可與世俗相混。

依照律法的規定,以色列人禁止與迦南地的人通婚(出卅四16;申七3)。顯然地以色列人沒有那麼嚴格地來遵行(參閱王上十一1-8、16-31;尼十三23-27),他們實在成為悖逆的百姓,離道背教,從以斯拉記與尼希米記的史事看,那樣的婚姻似乎相當普遍,甚至在祭司與利未人中也不少,以斯拉的改革,成效並不大(參閱拉9、10章;尼九2,十30,十三1-3、23-29)。

「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12節)

瑪拉基求耶和華除去這些背道的人,不能再在耶和華的聖民之中。他們既破壞了聖約,必須從雅各的帳棚中除去。先知本來是站在眾民的立場,向神認罪,現在是在中保的地位,求神剪除那些惡者。他盼望耶和華能採取斷然的行動。這是與以斯拉(拉九3)、尼希米記(尼十三25-29)十分相似。

「無論何人」,原文作:「叫醒的、答應的」。有若干不同的解釋與譯法。戬利亞譯本與亞蘭文譯本作「兒子與孫子」,這是指後裔(創廿一23;賽十四22;伯十八19)。凡行這事的,他們每一個後裔子孫,都被耶和華棄絕。

拉丁文譯本,也為馬丁路德所採取,譯為師傅與學徒,或教師與學生。有權者發令,後者必須聽命隨從。這就是叫醒與答應。這又想像遊牧者的習俗,在夜?守更,一叫就有回應。15

這節在原文中確實不大清楚,似乎指兩方面,呼與應,好似頭與尾(賽九14),來與去(結卅四7),為奴的與自主的(王上十四10,廿一21;王下九8)。這?是否指個人與全家,都必遭受咒詛,無可避免?

每個惡者,必從雅各的帳棚中被剪除(參閱撒下二十1;王上十二16),就是他們仍願獻祭給耶和華,仍無濟於事。這種罪惡的因素存在,只有使會眾受到連累,遭受損失,如果不澈底根除,必有無限之後患,所以無可補救,不能挽回。

異族聯姻,追究其禁止的理由,可以知道這決不是種族的偏見,而是宗教的信仰問題。

「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13節)

從第十三至十六節,論以色列不忠,在於離婚的事上。每在指責之後,必有答辯的話,但是對前妻不忠,就是向神不忠,是破壞律法,違反信仰,是無可寬宥的罪。

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不是另一件事,也不是重復行事,所以不是行事的次序,而是干犯的邏輯,使他們每況愈下,變本加厲,無可收拾。七十士譯本作「我所恨的一件這樣的事。」不能在解釋上有甚麼亮光。

前妻的哭泣眼淚,是亞蘭文譯本的意譯。由於他們在婚姻上失敗,災禍降在所有的人們。這就成為十分可悲的現象,悲哀是普遍的,有嘆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耶和華既不再接納他們的供物,他們就感到極大的悲哀。

他們敬拜與奉獻的禮儀,既得不疬耶和華的悅納,他們一切的活動,就全都徒勞無功,他們無法與神保持交通,宗教生活就完全失敗了。那時他們才後悔莫及,雖在祭壇前哭泣哀號,仍不能挽回這樣的頹勢。他們的後悔不是悔改,沒有痛改前非。這只是懊悔,悔恨莫名,他們沒有依疬神的意思憂愁(林後七10;何七14)。這只是世俗的憂愁,好似該隱那樣(創四13、14)。前者可以得救,後者只置人於死地。

「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為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然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14節)

眾民也許還不十分清楚,為甚麼耶和華不再接納他們的供物。他們不是存心討神的喜悅麼?神怎麼能不看顧呢?先知的答覆很簡單,也直接了當地說出來。原因在於他們離婚的舉動,這雖是他們的私事,仍逃不過神鑒察的眼光。耶和華在你們中間作見證。

以色列締結婚約,可能沒有特殊的宗教儀式。16但是婚姻是約,卻在聖經中屢次可以見到的(箴二17;結十六8)。婚姻是一種與神締結的約,因為這是順從神的旨意(出二十14),並切望神的福分(創一28)。這?耶和華是見證者,見證他們的婚姻。在婚約締結的過程中,神正式出席,與夫婦同在。在對家庭祝福聲中,必宣告耶和華的聖名(參閱得四11)。耶和華是見證者,也是保證人(參閱創卅一48-54)。祂建立婚姻的事,卻反對離異(16節)

現在先知在指責。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幼年所娶的是髮妻,合法的妻,是正式締結的婚約。在現代英文譯本:你以嚴肅的立約方式,與你的妻結合(your wife by solemn covenant)。你曾嚴肅地應諾,以忠貞信實來對待妻子。那就是說,在結婚時,你真正委身與信托。照古時的習俗,他們甚為早婚,通常在二十歲以前(參閱賽五十四6;箴二17,五18;珥一8)。

幼年所娶的妻,現在已屆中年,不再那麼吸引的秀美,所以就遭丈夫遺棄。古代以色列是准許多妻的,但丈夫仍必尊重髮妻。即使有外邦娶來的妻,她只可居次要的地位。但是現在以色列男子遺棄髮妻,或者將髮妻休了,可以毫無忌憚地另娶。

可能那時,多妻已不再准許,所以要娶外邦女子,先辦理離婚手續。他們離婚的動機完全不正當,再因娶外邦女子,因此隨從異教,更是一種悖逆神的行動。

盟約的妻是有雙重的盟約之關係。首先,以色列人有神的聖約,在聖約的範圍之內,因為以色列人,要彼此信守,即使沒有夫婦關係,也應彼此尊重,不可損人利己。再因締結婚約,有多一層的盟約關係,互相謹守,完全忠貞,始終不渝。他們夫婦之間,是不容詭詐或欺騙相待。

「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15節)

本節的文法結構不甚完整,以致引起解經的困難,許多解經家想將經文重新修正,求其正確的意義,但無可作適當的結論,仁智之見不一。當然本節的用意必須與作者在本書的目的相符,下半節意義十分清楚。在婚姻生活中忠貞,動機純正,禁止異族通婚,禁止離異。

本節的主詞,中譯本作「神」,不是原文所具有的。在開端是「無人」,當然未必是指人,應譯為「無一位」(No one):「無一位有靈的餘力能這樣作。」這在涵義上難免太含糊。現代的英文譯本大多以神為主詞,將「無」作為假定(Revised Standard Version(RSV),New English Bible(NEB),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NIV)):「他」指神:他不是有餘力造人嗎?造一位嗎?And did he not make one?(RSV)。七十士譯本作「無任何別位」,只有神……這樣譯法也不盡理想。經學家稱之為Fehlerkonsequenz, 即指「錯謬的後果」。

有靈的餘力,這靈可能指神的靈,「餘力」是原意。17見中譯本與英文修訂本(RSV)的解釋。這也指人的生氣,好似在創世記第二章七節「有靈的活人」。「靈」也可能指理智與判斷力。在舊約中找不到類似的說法,在民數記第十一章廿五節,耶和華曾從摩西取他的「靈」分給七十個長老。但是在該處的用意並不十分清楚。

靈指生命的氣息,神造亞當與夏娃成為一體,神使他們成為有靈的活人。這靈是有餘力的,可以從亞當造出幾個女人。如果這樣,亞當就有多妻了。

至於「靈」指理智與判斷力,在舊約有這樣的用法,倒有不少例證(如民廿七18;申卅四9;書五1;王上十5;賽十九3也是值得研究。)以神為主詞,神有正確的辨別與判斷,祂是全智的,祂的創造與安排,可有完全的智慧。

為甚麼只造一人呢?在原文中,只兩個字,直譯出來「這一位(是)甚麼?」或「這一位(作)甚麼?」七十士譯本作:「你說還有甚麼別的?」有的譯為:「那一位所找的是甚麼呢?」(Dutch Version of the Nederlands Bijbelgenootschap荷蘭文譯本)

有三種可能的解釋。第一種仍以神為主詞,為甚麼神只造一人呢?只造一個,將二人合為一體。祂為建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使人有敬虔的後裔。所以不准許離婚與異族聯姻的事。這種解釋符合第十節神是同一位父,同一位創造主。這也符合第十四節的話,神是婚姻關係的見證。這是婚姻的制度,這是盟約的用意,這是律法的規定。

第二種解釋,是許多猶太的解經家所堅持的。神只造一人,這一人不是指亞當,而是指亞伯拉罕。亞伯拉罕娶了夏甲為妾,只為有己出的後裔,是想有敬虔的子孫。先知說,亞伯拉罕娶妾,並未將髮妻遺棄,沒有離婚,夏甲雖為外邦女子,他卻沒有因此去事奉外邦的神。現在以色列人卻不然,休妻另娶,不是為後裔,更不為敬度的後裔,只是情慾的放縱,更採取離婚的行動。他們不僅娶了外邦的女子,也隨從外邦的假神,所以罪就更大了。有學者加以反對這種說法,因為亞伯拉罕情形完全不同。18

第三種解釋,儘量依照原文的語句直譯:沒有人具有多餘的理智可作甚麼。他能作甚麼呢?無非求虔誠的後裔。換言之,凡求神賜予敬虔後裔的,應有屬靈的見解,不可破壞神設立的婚姻制度。這樣的人決不會遺棄髮妻,離了婚,去娶外邦的女子,因為他認清婚姻的目的。他的婚姻,必須符合神與列祖所立的約(10節),以建立以色列民族,更建立神的國度。所以人必須尊重幼年所娶的妻。

第三種解釋似乎為近代學者所贊同,雖然仍有出入。例如有譯詞作:「神並未只造一人,但再造別人,仍是第一人的肉中的肉,作為補充。」19

這有一種譯詞是隨七十士譯本,將一人譯為外邦人(allos即將希伯來文 ~eh]ad[, 讀成~ahe{r)。外邦人都不會那樣任意離婚,連他也想尋求神,有敬虔的後裔,凡有心智的人應該明白,何況以色列人呢?20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16節)

神恨惡的有兩件事,就是離婚與強暴。本節開端應有「因為」,那是承接上文的。這?不是提起一個新的問題,因為耶和華不能悅納他們獻祭(13節),神要作見證人,見證他們婚姻的錯誤(14節),特別指責他們的不忠(15節)。在七十士譯本與亞蘭文譯本作「假若」,似與上下文不甚連貫。

神恨惡休妻的事。憎惡在原文中應為第三人稱單數,應譯為「祂恨惡」,是以先知的口吻,提說神心中的態度。另一種說法是指休妻的人因恨惡髮妻,而將她休了。那是採取七十士譯本,假若有人恨惡他的妻,讓他將她休了吧!這就說明休妻的事並非沒有原因。21

這?可能仍是應譯為「我恨惡」,「恨惡」是分詞(Participle),有繼續的意思。耶和華繼續恨惡,祂所恨惡的,是休妻的事。休妻的動詞為「伸手」(s%alah :s%a{lah yad),或指責、或趕逐,丈夫將妻子揮手趕逐,所以在以賽亞書(五十1)及申命記(廿二19),都指離婚。

「以強暴待妻」,原意為以「強暴」將衣服遮起來。照七十士譯本與戬利亞譯本,「強暴」應為主詞,強暴所流的血,用衣服遮蓋。22在戬利亞譯本與亞蘭文譯本,「強暴」作為受詞。將衣服遮蓋強暴,以為掩飾。

「衣服」一詞的涵義,是指妻子。掀開衣襟,是指夫妻的關係(申廿二30;得三9;結十六8。)在回教的可蘭經,衣服是指配偶。23

在第十三節,前妻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會否在此處有強暴遮蓋,也同樣有禮儀的動作?他們的獻祭敬拜的禮儀全都玷污了。

這?瑪拉基對婚姻的尊重,可說是十分崇高的觀念。在舊約中,丈夫可以有權休妻(申廿四1-4)。可見離婚並不被禁止。在被擄之後,重點只在禁止異族聯婚的事,以免陷入偶像的敬拜。這在以前已經加以禁止了(出卅四16,申七4)。可見瑪拉基再加以強調。當法利賽人向耶穌問難的時候(太十九3),耶穌先提律法,然後以先知的教訓為準,尤其是瑪拉基書,表達神的旨意:「我恨惡休妻的事。」

新約認為婚姻是不可解除的,除非由不信的配偶提出(林前七15),或因淫亂的緣故(太十九9)。所以離婚的事應予防止與禁止(林前七10、11)。婚姻竟可喻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何等神聖(弗五22-23)。



8 A.S. Vander Woude, Haggai, Maleachi, 1982.

9 P.A. Verhoef, The Books of Haggai and Malachi, 1987, 265.

10 Verhoef, Loc. cit.

11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39.

12 C. Westermann, Elements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tr. D.W. Scott, 1982, 32.

13 G. Ch. Aalders, Het Verbond Gods, 1939, 95-96.

14 G.J. Botterweck, "Schelt-und Mahnrede gegen Mischehe und Ehescheidung Auslegung von Mal. 2:2, 10-16," Bibel und Leben, 1, 1960, 179-85, P.M. Schumpp, Das Buch der Zwo/lf Propheten, 1950, A.S. van der Woude, Haggai, Maleachi, 1982.

15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39.

16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1962, 33.

17 P.A. Verhoef, The Books of Haggai and Malachi, 1987, 276.

18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40.

19 W. Rudolph, Haggai, Sacharja 1-8, Sacharjas 9-14, Maleachi, 1976.

20 A.S. Van der Woude, "Der Engel des Bundes," In Die Botschaft und die Boten, Festschrift H.W. Wolff, Ed. Jorg Jeremias and L. Perlitt, 1981, 110.

21 F. No/tscher, Zwo/lfprophetenbuch, Echter Bibel, 1957, T. Chary, Agge*e-Zacharie-Malachie, 1969; H. Junker, Die Zwo/lf Kleinen Propheten, 1938, A. van Hoonocher, Les douze petits prophetes, 1908.

22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41.

23 Koran, Sura, 2:183, P.A. Verhoef, The Book of Haggai and Malachi, 1987, 279.



伍 審判的日子快來臨(二17-三5)

自猶太解經家在中世紀(Iben Ezra)立論,認為第二章十七節應為另一大段之開端,學者們有不同的見解。1由於辯論在這節開始,必須有下文來承接。本節本有三句,以色列人看神似乎准許行惡者存在,以惡為善,公義的神在那?呢?於是就有以下的答覆(一)第四、五句(即三1上中),耶和華的使者預備道路。(二)第六至九句(1下-2中),耶和華突然顯現。必為可怕的景象。

作者再進一步解釋。第十至十六句(2下-4節),答覆人們第一個煩言。神並不准許罪惡,但祂卻藉此來煉淨人們,如煉金的火,漂布的鹼。

第十七、十八句(5節),答覆第二項煩言,責問神的公義。神沒有遠離,立即臨近,施行審判,給予嚴重的警告。

在這?神究竟是責備誰呢?耶和華的日子是審判的時期,還是拯救的日期呢?照本書的內容,以色列百姓,個人與團體都受責備,因為他們是聖約之民,必須向神負責,責無旁貸。但學者們也有不同的說法。有的認為所指責的只是聖殿中的人。2也有的認為專指那些懷疑者,缺少信心的以色列人。3更有人以為是百姓中虔誠者才有這樣的問題,應予譴責與糾正。4因為聖約之民,確有不同的類別。5自第二章十七節至第三章四節,是專對利未人說的,他們代表猶大與耶路撒冷。但是第三章五、十三節比較籠統,是否可與第二章十七節一起,指以色列民整體?如果第二章十七節是一般人,而第三章的開端,卻是向利未人答覆,就不甚合理了。所以對以色列民整體,都包括在內,可能是較為正確的臆料。

以色列人從被擄之地歸回,已經有相當的時日了。起初,他們確信彌賽亞的盼望已經實現,顯為神行的奇事(參閱詩一二七1-3)。所羅巴伯為神所揀選的印(該二23)。聖殿重建,獻祭的事恢復,百姓都大為歡欣(拉三10-13;該二9,亞二10),他們與神重新立約(尼8-10章)。但是以後的情形就不盡理想,彌賽亞時代並未來到,以色列仍在波斯的統制之下(一8)。這應許的美地並未變成樂園,蝗災與乾旱,使榖物歉收(三11)。聖殿的敬拜禮儀只成為重擔(一13),沒有屬靈的果效(二13)。祭司與百姓都背棄列祖與神所立的約(二8、10)。

結果問題都來了,彌賽亞降臨的應許在那?呢?似乎只是空洞的希望。行惡的肆無忌憚,不怕刑罰。這樣善惡不分明,公義不顯著,耶和華的日子也沒有甚麼意義可言。(番一12)。人們以不滿的煩言來埋怨。惡人既不受刑罰,好似神都縱容他們,准許他們作惡,那麼公義的神在那?呢?祂為甚麼不刑罰惡者,顯明祂的公義呢?

「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們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神在那?呢?」(二17)

這些話不可當作有信心而產生的懷疑,因為這與亞薩(詩73篇)與哈巴谷(一2-4、12-17)不同。他們缺少真正虔誠的心,並非真正相信神的應許(賽六十二6、7)。

他們對神厭煩,用言語煩瑣耶和華,正如以賽亞書(四十三23、24)的「厭煩」。他們並不承認這些是煩瑣的話。他們以為自己的理由充足,因為惡人未受刑罰。

誰是行惡的人呢?有人認為是指祭司,6也有指祭司與首領,7許多人認為是指沒有信心的百姓,8更有人認為是指外邦人,他們是以色列鄰邦的仇敵,是巴比倫人、波斯人、甚至是撒瑪利亞人。可能是指以色列中不虔的以及外邦不義者。9很可能在此處是包括很廣泛的罪人,或者在以色列中,或者在外邦,都是不虔之輩,任意犯罪,不怕公義的神。

神怎麼看惡為善呢?凡一切罪,都在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惹祂發怒(申四25,九18)。人必須遵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看為善的(申六18,十二28)。可見他們那麼說,將是非顛倒,是褻瀆神的。

他們竟說耶和華喜悅惡人,又是十分錯謬的說法。神不喜悅他們獻祭(一6-14,二12、13、16),這些話正表明他們的煩瑣。

他們故意發出疑問:公義的神在那?呢?他們顯然沒有否認神的存在,卻懷疑神的作為。10先知以賽亞說:耶和華是公平的神(三十18)。耶和華曾藉摩西囑咐審判官,要按公義判斷(申一16、17),不可屈枉正直(申十六18、19)。耶和華就是公義的神,祂以公義與以色列建立聖約,在祂無不公義。現在人們發出這樣的問題,無疑是否認真理,認為神不再有報應的公義。這樣的說法,也可在詩篇(37、49、73篇)及約伯記中,表示缺少真正的敬虔。所以先知必須加以反駁與指正。

他們「或說」,有連接詞,可譯為驚歎詞:「啊!」,表明他們瑣煩的心態。11──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瑪拉基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39Mal/39CT02.htm
新增日期: 2008/03/10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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