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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書第二十章注釋

耶利米書 第20章

吶喊(二十1∼18)

  耶利米對耶路撒冷悲慘命運的宣告,終於煽動起聖殿總管的怒氣而把先知枷鎖了一夜。此事直接激起了先知情緒的波濤,使他不期然地發出了吶喊。

 .先知被枷(1∼6)

  聽到耶利米的預言,巴施戶珥立即怒火中燒,於是鞭打了先知四十下(在保羅的時代是三十九下,參林後十一24),並把他枷起來。但耶利米並沒有因此而折服,他當面責備總管。「巴施戶珥」這名的意思正恰當地描繪了猶大國厄運的慘況。

  總管的地位僅次於大祭司,所以是擁有很大權力的。而「枷」是一種曲的臺架,枷在人身上,使人動彈不得,筋肉痙攣,極其痛苦。

 .自咒自詛(7∼18)

  這篇賦有詩韻的自述反映出先知心底的掙扎和人性的軟弱。耶利米聽從耶和華的吩咐宣告滅亡的信息,結果他終日成為眾人的笑柄和仇敵,甚至摯友也設計謀害他。幸而,他並不灰心,因為他知道神是他的保護者,祂必看顧他及賞善罰惡。但他亦有軟弱的時候,當夜闌人靜時,無名的恐懼會把他吞噬,以致他咒詛自己出生的日子。他實在是很苦!

祈禱 主啊,讓我明白「義人雖七次跌倒,仍必興起」(箴二十四16)的道理。──《新舊約輔讀》



第二十章一節 「祭司音麥的兒子巴施戶珥,作耶和華殿的總管,聽見耶利米預言這些事。」

巴施戶珥的名字似乎有幾個。此處是音麥的兒子,廿一章的巴施戶珥是瑪基雅的兒子。在第七世紀的下葉有一個希伯來的圖印發現,也有這名字。442又有一個祭司的名字,在阿拉德聖所的彫文中。443

巴施戶珥原意為「戶珥之子」,可能有埃及的字源。444他祖先音麥在大筢王的時代中是祭司(代上廿四章)。這個祭司的家系,似一直繼續至歸回,即從巴比倫被擄之地歸回(代上九12;拉一37)。445

在本書巴施戶珥在此處是音麥的子孫,為祭司家庭出身,但在廿一章一節與卅八章一節,為瑪基亞的兒子。那時祭司不再是這個音麥的兒子巴施戶珥,而是瑪西雅的兒子祭司西番雅。巴施戶珥照耶利米所說的,被擄到巴比倫,就是在主前597年實現的事(二十6)。巴施戶珥與音麥在被擄之後成為家族的名字(拉二37、38,十20)。

此處巴施戶珥作耶和華殿的總管,這是在祭司中的首領,在歷代志下卅一章十三節,中文譯詞為「督理」,管理耶和華的殿。

第二十章二節「他就打先知耶利米,用耶和華殿?便雅憫高門內的枷,將他枷在那?。」

他打耶利米,是一種施刑的行為。通常祭司是不動手的,所以有的經學家只譯作逮捕。446但是希伯來文字義以及七十士譯詞,都是「打」字。

「枷」字除在此處出現外,還在廿九章廿六節,似與「鎖住」或「銬住」相同。將耶利米囚禁起來,枷住他,使他不能直立,是蹲伏的樣子,這是形似腳鐐的刑器,使囚犯十分痛楚,可說是酷刑。447有的認為是兩片木枷,夾在頸項,也是囚禁的方法,使頭部不能動彈,肌肉緊縮,也是痛苦難堪的經驗(參考廿九26;代下十六10)。448

便雅憫高門,是在聖殿內,不是在城牆的便雅憫門(卅七13,卅八7),當可斷言。照列王紀下十五章卅五節及歷代志下二十章五節(也可比較結九2)。便雅憫在耶路撒冷之北,所以很可能是聖殿的北門,向疬便雅憫,且在高處,可稱高門或上門。449

第二十章三節「次日巴施戶珥將耶利米開枷釋放,於是耶利米對他說,耶和華不是叫你的名為巴施戶珥,乃是叫你瑪歌珥米撒畢。」

當巴施戶珥次日開枷釋放耶利米,耶利米就向他宣布災禍。他的名應更改為瑪歌珥米撒畢,即「四面驚嚇」。這是六章廿五節的話:「四圍有仇敵的刀劍和驚嚇」。在本章(二十章)十節,也提到四圍都是驚嚇,可參考四十六章五節,四十九章廿九節以及耶利米哀歌二章廿二節和詩篇卅一篇十三節。

瑪歌珥米撒畢,即四圍有驚嚇,在本書有五次出現,即六25,二十3、10,四十六5及四十九9。「瑪歌珥」為驚嚇,在七十士譯本為「居留」或「停留」。在二十章十節及四十六章五節為「集合」。在亞蘭文譯本中,二十章三節為「毀壞」,與希伯來文語意「驚嚇」近似。

「瑪歌珥」與巴施戶珥在字義上無關聯,音也相差,所以甚難有任何聯想。當然這名字是帶疬一種反面的涵義,或有侮辱的涵義。450

巴施戶珥的字根為亞蘭文詞義「撕碎」或「剝去」(p-s%-h]),例如在耶利米哀歌三章十一節:「將我撕碎」。撕裂是「毀壞」的意思,因此這也與驚嚇有相近的意思。耶利米可能取義而道出隱意,盡諷刺的能事。451

又「米撒畢」為四圍,在亞蘭文為「施戶珥」(Sehor),與巴施戶珥的名字相似。在死海古卷中,利未記二章二節的亞蘭文譯詞,就有這字作為「細麵的一把」,即細麵的外皮(四圍),452是資參考。

再將「瑪歌珥米撒畢」從七十士譯詞來分析。「瑪歌珥」既可譯為「居留」,可指外邦人。外邦人在四圍,也必構成威脅,因為他們集合在一起,必搗亂侵害,成為驚嚇的事。

歸納言之,驚嚇是指外來的災禍,外邦的侵略,使猶大的以色列人無法逃避,這些危害來自四圍,他們陷在困境?,就知道這是神對他們的刑罰。

第二十章四節「因耶和華如此說,我必使你自覺驚嚇,你也必使眾朋友驚嚇。他們必倒在仇敵的刀下,你也必親眼看見,我必將猶大人全交在巴比倫王的手中。他要將他們擄到巴比倫去,也要用刀將他們殺戮。」

耶利米再照神所指示的,發揮巴施戶珥的名字涵義。巴施戶珥的新名,對他本身是一種驚嚇,不久他果然被擄到巴比倫,對他的朋友也是一種驚嚇,他們遭了池魚之殃。他們必倒在仇敵的刀下。

「朋友」的原文此處是「所愛的」,可能是指同僚或同工。巴施戶珥是祭司,那麼他的同工就是祭司缰。他們必會遭災。巴比倫來侵,若不把他們殺了,至少也擄掠他們,將他們帶到外邦之地。

第二十章五節 「並且我要將這城中的一切貨財,和勞碌得來的,並一切珍寶以及猶大君王所有的寶物,都交在他們仇敵的手中,仇敵要當作掠物,帶到巴比倫去。」

這?的掠物,以四個不同的用詞來描寫。「貨物」(h]o{sen}通常為指「財物」,「勞碌得來的」(yegia)指「產業」「所擁有的」(三19)。「珍寶」(yeqa{r)指值錢的東西(十五19),「寶物」(~o^s]#ro^th)與珍寶同義,是珍藏的寶物。此處用不同的字,卻反覆提出,表明是十分珍貴的財富,但都被掠去了。

此處又有三個動詞:「交」在仇敵的手中,「當作」掠物,都「帶到」巴比倫去。又在加強語氣,表明災禍的嚴重與澈底。猶大的人力與物力全部都被掠奪,不僅元氣傷盡,也再難重振了。

第二十章六節「你這巴施戶珥和一切住在你家中的人,都必被擄去。你和你的眾朋友,就是你向他們說假預言的,都必到巴比倫去,要死在那?,葬在那?。」

耶利米向巴施戶珥宣告審判。他和他家人以及眾朋友都必被擄到巴比倫去。巴施戶珥原是祭司,不是先知,為什麼他也說假預言呢?可能他又是祭司,也是先知,他只說一些樂觀的話,取悅於官長與百姓(十四13),這全是謊言(參考五31),是該死的(26、28節)。假預言是虛謊或虛假的,耶利米在本書中曾多次提及。在以色列中作首領的,先知、祭司、智慧者與君王以及眾百姓,都在虛謊之中,所以完全沒有希望,必遭神的審判。453

從十九章一節起至二十章六節,戬述耶利米從象徵的動作起,摔碎瓦瓶,也摔破以色列人。從過去他們的背道說起,至現今先知所受的迫害,公義的神斷不以有罪為無罪。從欣嫩子谷到聖殿的內院,耶利米審判的信息一直繼續疬,傳道導致他的囚禁,但囚禁之後,他仍無法停止傳道。



426 A. Kuenen, Historisch-Critisch Onderzoek near het Ontstaan en de Verzameling van de Boeken des Ouden Verbonds II, 1863, 187-188.

427 G. Wanke, Untersuchungen zur sogenanten Baruchscrift, 1971, 16.

428 Wanke, op. cit., 6-19, W.L. Holladay, Jeremiah 1, 537.

429 J.L. Kelso, "Pottery",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3, 846-853. R. Amiran, Ancient Pottery of the Holy Land, 1970, 262-263。又J.L. Kelso, The Ceramic Vocabulary of the Old Testament, 1948, 17.

430 J.G. Janzen, Studies in the Text of Jeremaih, 1973, 41.

431 W. Baumgartner et al., Hebraisches und amaindisches Lexikon zum Alten Testament, 341b, W.L. Holladay, Jeremiah 1, 539.

432 M. Burrows, "Jerusalem",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2, 854-855. J.M. Myers, Ezra Nehemiah, 1965, 114, 116.

433 P.H. Vaughan, The Meaning of ba{ma in the Old Testament, 1974.

434 參閱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441-446.

435 G.P. Couturier, "Jeremiah", The Jerome Bible Commentary, 1969, 319.

436 A.J. Thompson, The Book of Jeremiah, 451,並引述W. Rudolph, Jeremiah 109.

437 Josephus, Wars of the Jews, 6:3-4.

438 J.B. Pritchard, (ed.)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 "Execration of Asiatic Princes", 328-329.

439 J.B. Pritchard, The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 81b, Ugaritic 14:80, Line 76, Ugaritic 35:50。片斷的記載,可資參考。

440 Meir Ben-Dor, "Temple of Herod",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Supplement 870, fig. 2.

441 M. Dahood, Psalms I, 55-56.

442 A. Reifenberg, Ancient Hebrew Seals, 1950, 38, No. 24.

443 Y. Aharoni, "The Israelite Sanctuary at Arad", New Directions in Biblical Archaology, ed. D.N. Freedman and J.G. Greenfield, 1971, 36, fig. 54; Arad Inscriptions, 1981, 86, no. 54.

444 S. Ahituv, "Pushhur", Israel Exploration Journal 20 (1970) 95-96, M. Go/rg, "Pus%hur and Pis%anhuru", Biblische Notizen 20 (1983) 29-33.

445 B.T. Dahlberg, "Immer",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2, 688.

446 W.L. Holladay, Jeremiah 1, 542。引述Hugo Grotius, Houbigont及Condamin。

447 W.L. Holladay, Loc. cit.參考F.F. Bruce, The Acts of Apostles, 1952, 318。引述Eusebius。

448 W.L. Holladay, op. cit., 542, J.A. Thompson, The Book of Jeremiah, 454.

449 M. Burrows, "Jerusalem",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2, 853.

450 W.L. Holladay, "The Covenant with the Patriarchs overturned: Jeremiahs Intention in Terror on Every Side (Jer 20:1-6)",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91 (1972) 305-320.

451 A.M. Honeyman, "MAGOR MIS-SABIB and Jeremiahs Pun", Vetus Testamentum IV/4 (1954) 424-426.

452 R. de Vaux, and J.T. Milik, Qumran Grotte 4, II, 1977, 86-89 = 4Q156.

453 T.W. Overholt, The Threat of Falsehood, 1970.



n.內?再掙扎(二十7-13)

二十章七至十八節為耶利米的自白,七至十三節與十四至十八節分為兩段,後者的語調十分激烈,先知咒詛自己,所以應分開研討。七至十三節大致分為兩小段:(一)七至九節,耶利米與耶和華爭論,其中沒有提到逼迫他的人。但是下一段似專針對那些人。(二)十至十三節,求耶和華幫助與伸慙,對付逼迫者。有的將這一小段看作個人的哀歌,而七至九節只看作一段戬述。454其實這戬述仍應屬哀歌。455有的分段方法不同,是以詩體的分法。自四節起分為三小段:四至六節,七至十節,十一至十三節。四至六節你與眾朋友(4、6節),七至十節勸導與制勝,是被繝(耶和華)與朋友(引誘與制勝)。勸導與引誘都是有欺騙的意思。在形式上可稱之為「兩端統括的詩句」(Inclusion)。456

七至十節是耶利米戬述他的苦楚,向神發怨言。七節上甚為獨特,耶利米居然控告神欺騙他。在詩篇中有這樣類似的怨言,神將詩人放在極深的坑?,在黑暗地方,在深處(詩八十八6)。更加激烈的話在詩篇廿二篇一節:「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七節下的怨言中,說他成為人們譏笑與戲弄的對象,可參考詩篇廿二篇七節,四十四篇十三、十四節,七十九篇四節。在此處(耶二十8-9),「耶和華的話終日成為我的凌辱譏刺」是先知新的怨言,因為以前沒有這樣的話,第十節繼續怨言,描述仇敵並引用他們的話,可比較詩篇廿二篇八節,七十一篇十一節。457

十一節是信靠神的語氣:「耶和華與我同在,好像甚可怕的勇士。」這樣的肯定也可在詩篇中的哀歌找到,如詩篇五篇四至六節,三十一篇四節。又因十二節向耶和華呼求,十一節是否也是呼求而不是肯定呢?如果先肯定(11節),再呼求(12節),次序與方向就不大合理。先呼求再肯定比較循序。所以十一節也是呼求,就更加易解:「耶和華阿,求繝與我同在,好像甚可怕的勇士。」

如果十一節是呼求,十二節再繼續,這是十一章二十節的重複語句。神要為耶利米報仇,在十節已經提起,十二節再提。於是十二節成為結語,為七至十二節作結。十三節是感恩詩,在哀歌之後有感恩,正如詩篇廿二篇一至廿一節是哀歌,而廿二至卅一節是感恩詩。

七至十二節的哀歌是在什麼情況之下?如果在假先知反對的時候,那就是在主前601年末或600年。如果是四圍驚嚇的情況(3、4及10節),那就在主前594年。看來後者可能比較大,就是在巴施戶珥迫害他的時候。十五章二十、廿一節的背景似在同一年,那是在哈拿尼雅死的時候。十五章的自白與此處的話都是在相同的時候。但是十五章十六節,他說:「繝的言語是我心中的歡喜快樂」。而在二十章八節,「耶和華的話終日成了我的凌辱譏刺。」二者有不同的感受。十五章十六、十七節與此處的情形又有相似之處,因為先知的心充滿憤恨痛苦。十五章廿一節:「我必搭救你脫離惡人的手,救贖你脫離強暴人的手。」也與二十章的情況相似。所以這段自白很可能在主前594年夏,而十五章稍遲,在秋天左右。

歸納言之,七至十三節有怨言有呼求,也有感恩讚美,是十足的哀歌形式,成為重要的自白,反映耶利米把內心的掙扎,向神傾吐。

第二十章七節「耶和華阿,繝曾勸導我,我也聽了繝的勸導,繝比我有力量,且勝了我。我終日成為笑話,人人都戲弄我。」

這是耶利米對神的控訴,當然有失虔恭,但他卻率直地向神傾訴,是內心痛苦的流露。

「繝曾勸導我。」「勸導」一詞譯得太溫和,可能為避免誤解耶利米的不虔。事實上這個字原意為「引誘」,好似在出埃及記廿二章十六節指誘姦處女的行為。在舊約其他經文中,也多指男女關係,如士師記十四章十五節及十六章五節,參孫的妻以及大利拉「誆哄」,原意為「引誘」,或「勾引」。此處也指誘騙。耶利米在用字上實在對神太不恭敬了。加爾文(Calvin)解釋為耶利米出於一時的衝動,在急燥中沒有經過思考而說出來。458當代學者也有些說法,與和合本譯詞相同:「勸導」,459但引用的經文以列王紀上廿二章二十至廿二節為準。在這段經文中,「引誘」仍不是善意的,所以並不合理。耶利米此處並未說耶和華以惡意欺騙他,他只是感到耶和華對他不夠關切愛護,讓他陷在苦難中而不顧念。在十五章十八節,耶利米說神好似流乾的河道,旅人正需要水喝,走到河道,發現卻是乾涸的。他認為神待他有詭詐。當然這些話都是言過其實,有失虔誠,所以神命令他悔改(十五19)。

耶利米實際的心意,是向神呼求指示(十一18)與救助(十七14)。他在禱告中曾對神說:「繝曉得我,看見我,察驗我向繝是怎樣的心。」(十二3)。他知道神不會不顧念,任他受苦。中譯詞:「我也聽了繝的勸導。」是將動詞當作一種自動的反應(Niphal: reflexive idea),表明先知對神的信心始終不渝。

「繝比我有力量」這中譯詞甚符合文法的構造。460「且勝了我」如照撒母耳記下十三章十四節,暗嫩比他瑪力大就污辱她,仍有性行為的涵義,是由引誘而施暴。在申命記廿二章廿七節,女子被強暴,必須呼救,罪就不在她身上。此處似乎是耶利米取這樣的例證,所以第八節,他發出哀聲又喊叫,好像被神強暴一般。如果耶利米真是以此來控告神,當然是十分不恭的態度,但他感到神不以公平待他,而有這樣不當的反應。461這些話並不表示耶利米褻瀆神,卻可說是對神的反叛!

七節下:「我終日成為笑話。」終日在本書中只有此處與第八節。在舊約中共有四十三次,而詩篇中有二十六次,尤其在哀歌中。耶利米是經常地被取笑與戲弄。他原以為人們因他是耶和華的使者先知而受尊重,但是事實完全相反,因為他遭受的是輕視與譏笑。

第二十章八節「我每逢講論的時候,就發出哀聲。我喊叫說,有強暴和毀滅,因為耶和華的話終日成了我的凌辱譏刺。」

「我每逢講論的時候」,表明他一直講解與宣告神的話,沒有停止。由於這是審判的信息,所以發出來是悲哀的聲音。但是「哀聲」是中文的譯詞,在原文中只是發聲,發言的時候,是以吶喊的方式,大聲疾呼:有強暴!有毀滅!這兩者在此是同義的。在他蒙召的時候,他受命施行拔出、拆毀、毀壞、傾覆(一10),現在他的信息實際符合了這樣審判的過程。

「有強暴和毀滅」有三種不同的解釋:(一)這是指未來的審判,整個民族會有遭強暴與毀滅的實況。462(二)這是指責百姓的罪,他們犯了強暴與毀滅的罪(六7),所以他們必遭報,受強暴與毀滅的後果。463(三)這是嚴責逼迫他的仇敵,因為他們以強暴對待他,非將他毀滅不可。464(四)強暴與毀滅是神加給他的。465

八節下與七節下極為相連,七節下耶利米終日成為笑話,八節下他所傳的耶和華的話,終日成為凌辱與譏刺。他們輕視他,也輕視他所傳的話。在六章十節:「耶和華的話他們以為羞辱。」在十五章十六節,先知卻認為神的言語是他心中的歡喜快樂。可見他們與先知的感受完全不同。

如果耶利米真的感到神的話還能建立與栽植,不只是拆毀、毀滅,也許他還可勉強忍耐,等候以後的機會,但此處情形似乎只有消極的毀壞,沒有積極的建立,這必使他十分失望。

第二十章九節 「我若說,我不再題耶和華,也不再奉祂的名講論,我便心?覺得似乎有燒疬的火,閉塞在我骨中,我就含忍不住,不能自禁。」

「我若說」,「說」是與「想」同義,可參考三章十九節。「我不再題耶和華,不再奉祂的名講論。」在逼迫的時候,最簡單的反應是退卻與畏縮,保持緘默,放棄工作,忘記耶和華,至少不再題(參考創四十23)。不再奉神的名講道,好似在出埃及記五章廿三節,摩西奉耶和華的名向法老講論,法老就更苦待以色列人。但是先知必須托耶和華的名說話(申十八19-22奉神的名或託神的名,有四次重複)。

「我便心?覺得似乎有燒疬的火閉塞在我骨中。」心?與骨中是同樣的涵義(可參考本書廿三9與箴十五30)。於是就有燒疬的火。只有耶利米描述耶和華的話如火一般。耶和華是烈火,在出埃及記廿四章十七節;申命記四章廿四節,九章三節以及以賽亞書卅三章十四節。

這火是閉塞在骨中,不能出來,好似被囚禁在?面,使先知無法忍受。在六章十一節,耶和米被耶和華的忿怒充滿,難以含忍。現在是耶和華的話充滿,也使他含忍不住。在七節下神勝了他,他無力抗拒。他曾這樣接受了耶和華的呼召,現在他也無法抗拒耶和華的話。所以他必須講出來,這是不能自禁的事。他因此更證實了蒙召的經驗,更知道神的旨意,是要他忠實地從事先知的工作,任何代價都不能計較,不容退辭。

第二十章十節 「我聽見了許多人的讒謗,四圍都是驚嚇,就是我知己的朋友也都窺探我,願我跌倒,說:告他吧!我們也要告他;或者他被引誘,我們就能勝他,在他身上報仇。」

許多人要害他,可能指那些假先知,一直設計謀害他。他們的讒謗,原意是低語,專為毀壞別人的聲譽,或有其他惡毒的話,真(創卅七2)假(箴十28)都有。466

「四圍都是驚嚇!」這是引述耶利米為巴施戶珥取的新名:瑪歌珥米撒畢(二十3)。他們將這命名的涵義來對付耶利米。反對他的人們中,竟然有他知己的朋友。「知己」原意為平和,這些朋友原是關懷先知的安全福祉,現在也在密切地注意他,希望他絆跌墮落。他們說:「告他吧!將他的罪狀公佈出來,將驚嚇的話公開,使他無路可走。」

他們設計謀害他,叫他被引誘。他們可能假裝聽受他的教導,但卻找把柄,為要控告他,使他受苦。他們的目的使他墮入陷阱,無法自拔,這樣就在他身上報仇。

七至十節,耶利米似在一個戲院的後臺,全部有鏡,看來耶和華是他的仇敵,那些仇敵又好似是他的朋友(7、10節)。朋友與神一樣,先是引誘勸導,終於要害他,使他無法逃脫,走投無路。他們先誘後勝,使他落在悲慘的地步。

第二十章十一節「然而耶和華與我同在,好像甚可怕的勇士,因此逼迫我的必都絆跌,不能得勝。他們必大大蒙羞,就是受永不忘記的羞辱,因為他們行事沒有智慧。」

如果這?是呼求,他稱呼耶和華,求祂與先知同在,他就有得勝的把握,因為耶和華是甚可怕的勇士。這勇士是大能的,而且是兇猛的,所以令人驚懼,在十四章十九節,耶和華也被描寫為戰士。又在詩篇七十八篇六十五節:主像世人睡醒,像勇士飲酒呼喊,祂必打退敵人,叫他們永蒙羞辱(66節)。

所以他們必絆跌與蒙羞,可參考六章十五節。他們蒙羞是必然的(十七18)。這羞辱是「永不忘記的」。「不忘記」正如九節「不題」、「忘記」為對比的用語。

他們行事沒有智慧,就是指他們沒有見解,正如十章廿一節,那些官長好似牧人成為畜類,他們沒有求問耶和華,就不得順利。不認識耶和華的,是沒有智慧的人(九23、24)。所以耶利米在極矛盾的狀態下,仍再回到耶和華面前,有信心仰望這位信實之神(十一20,十二3,十五cs1615,十七18,十八21-23)。

第二十章十二節「試驗義人,察看人肺腑心腸的萬軍之耶和華阿,求繝容我見繝在他們身上報仇,因我將我的案件向繝稟明了。」

本節與十一章二十節相同,但十一章二十節:「按公義判斷」,而此處「試驗義人」。二者的詞意仍舊相同。心勝是指心思意念。理智情感,有隱祕的動機,則在肺腑。所以這?先知再呼求,將案件(ri^b)稟明,完全循法律的程序,控方向法官對惡人定罪。耶利米的仇敵搜集資料來反對他(二十10及十八18),但是審斷的時候,維護耶利米的是耶和華,他一定可以勝訴。

第二十章十三節「你們要向耶和華唱歌,讚美耶和華,因祂救了窮人的性命脫離惡人的手。」

這是感恩的讚美詩,在自白的哀歌後,可謂十分適切。哀歌之後有信心的表白,也可在詩篇中常見,如詩篇六篇八至九節。此處用字是耶利米的,應屬他自白的一部分。

神救窮人,「窮人」也在五章廿八節提及,暗示神要為窮人辯屈,這是惡人不肯為的,但耶和華是施恩的主。神要救窮人的性命脫離惡人的手。可參考廿三章十四節與約伯記八章二十節。467

「窮人」不只是指他們經濟力量缺乏,社會地位低下,更指他們是虔誠的人。他們在屬靈方面感到貧乏,就全心倚靠神,於是就引起惡者的憎恨。但耶和華必搭救他們。耶利米可能自承是窮人,他因虔誠為主,為人們所憎惡。468在詩篇中,敬拜者常呼籲耶和華顧念窮人(詩廿二23、24,卅五9-10、27、28,一四○12、13)。

唱歌(sh-r)讚美(h-l-l)在一起,只有此處與詩篇一四九篇一節相似。在一○四篇卅三、卅五節也有這兩個動詞,但不是並列並用。

綜合七至十三節耶利米的自白,起初他控告耶和華,神似乎欺騙他,使他上當,受神制勝。這樣不恭的話在舊約中除此處只在約伯記九章十六至十九節出現。在詩篇廿二篇詩人也認為神離棄他,但沒有說什麼不恭的話。

他在失望中喊叫「強暴毀壞」,他實際在呼求神救助,他無法放棄與神的關係。所以在十一節起,語調完全改變,他在呼求,他也在肯定,知道神必搭救他。在十字架上,主沒有控訴,只是悲嘆神離棄祂,而最後祂仍有信心:「父阿,我將我的靈魂交在繝手中。」(詩卅一5;路廿三46)。



454 W. Baumgartner, Die Klagegedichte des Jeremia, 1917.

455 D.J.A. Clines and D.M. Gunn, "Form, Occasion and Redaction in Jeremiah 20",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88 (1976) 394.

456 W.L. Holladay, Jeremiah 1, 547引用Condamin。

457 J. Pederson, Israel: Its Life and Culture, 1926, 447-450分析詩篇中引述仇敵惡毒的口舌。

458 W.L. Holladay, Jeremiah 1, 552.

459 D.J.A. Clines and D.M. Gunn, "You Tried to Persuade Me, and Violance! Outrage! in Jeremiah xx. 7-8", Vetus Testamentum 28 (1978), 21-23.

460 W.L. Holladay, Jeremiah 1, 552-553 "the Suffix for this intr*ansitive verb is thus dativeexpressing comparison", Footnote 11, E. Ko/nig, Historisch-Comparative Syntax der hebra/ischen Sprache, 1897, sec. 22; Pierre-Maurice Bogaert, "Les suffixes verbaux non accusatifs dans Le Se*mitique nord-occidental et particulie&rement en he*breu", Biblia 54 (1964) 242-243.

461 J.M. Berridge, Prophet, People, and the Word of Yahweh, An Examination of Form and Content in the Proclamation of the Prophet Jeremiah, 1970, 153-154, 216.

462 G. von Rad, "The Confessions of Jeremiah", A Prophet to the Nations, Essays in Jeremiah Studies, eds. L.G. Perdue and B, Kovacs, 1984, 343, S.H. Blank, "The Confessions of Jeremiah and the Meaning of Prayer", The Hebrew Union College Annual 21 (1948) 346-347.

463 F. No/tscher, Das Buch Jeremias, 1934, 158.

464 W. Baumgartner, Die Klagegedicht des Jeremia, 1917, 64.

465 J.M. Berridge, Prophet, People and the Word of Yahweh, An Examination of Form and Content in the Proclamation of the Prophet Jeremiah, 1970. 153-154.

466 Heinz-Josef Fabrys article in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Old Testament eds. G.J. Botterweck and H. Ringgren, 3, 76-79.

467 W.L. Holladay, "Style, Irony, and Authenticity in Jeremiah",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81 (1962), 52f.

468 P. Humbert, "Le mot biblique ebyo{n", Revue dHistoire et de Philosophie Religieuses, 32 (1952) 1-6; A. Gelin, The Poor of Yahweh, 1953.



o.失望的深處(二十14-18)

現在耶利米陷在失望的深處,比先前的悲哀更深(參考前一段11-13節)。這段話可比較約伯記三章三至十二節,是一種自我咒詛的話,表明他在極度的痛苦之中。

這是以他出生的日子為主題,他生不逢時,認為不在世上生存還較為幸福,十四節「那日」兩次,十六節「早晨」與「晌午」,十八節「我的年日」。又在這段話中,先提母親(14節,比較十五10);再提父親(15節,比較十二6)。然後再提父親(15節下),又提母親(17節)。這樣又是一種文學的格局:兩端統括(Inclusion: A:B-B:A):母親,父親;父親,母親。

咒詛的宣告也在本書十一章一至十七節與十七章五至八節。在詩篇中詩人溫習自生以來的生命多苦多罪,有極大的傷感(詩廿二9-13及七十一6,以及五十一5),都是十足哀歌的形式。

此處十五節是報信:「你得了兒子。」十六節是宣告審判,十八節全是哀歌的用語:「為何?」(十五18),「勞碌」(詩十1,廿二1,四十二9,四十三2,八十八15,有譯為「哀痛」與「受苦」)。「愁苦」(詩十三2,卅一10,一一六3)。羞愧(詩四十四15,六十九19)。「我的年日消滅」(詩卅一10「年歲曠廢」,一○二3)。

這一哀歌在時間方面可能仍在主前594年。

第二十章十四節 「願我生的那日受咒詛,願我母親產我的那日不蒙福。」

耶利米咒詛的話是對生的日子,而不是對生命。因為生命是神所造的,也是經過母親的劬勞。咒詛生命無疑是咒詛生命的主,那是褻瀆神,咒詛生身之母也是極不敬的事,為律法所禁止(申廿七16)。

在形式上是同義的對偶:生與產,咒詛與不蒙福。他認為沒有「那日」多好,他就不存在了。但是他怎可忽略在蒙召時神對他說的話?神在他未出母腹已經選召他,一切都在神的計劃之中,他又怎可否認生命之事實呢?

第二十章十五節「給我父親報信說,你得了兒子,使我父親甚歡喜的,願那人受咒詛。」

他不敢咒詛父親,卻咒詛報信的人。但是報信的人是多麼無辜呢?生子在希伯來人家中是一件喜事,不僅有繼承的後代,而且家聲可以留傳。女兒可繼承家業(民廿七11),卻不能日後成為家庭之主,因此生子是父親特別歡喜的事。報信生子在以賽亞書九章五節及路得記四章十七節也有同樣的宣布形式。

傳信者受咒詛,實際的意思不是受咒嵝,而是受憐惜。這個兒子來,專為傳災禍的信息,連那個報信者也在受害者之中。他來報信是為帶來興奮的歡樂,實際上是為自己預言了災禍。所以譯詞應有溫和的口吻,不是「願那人受咒詛」,而是「恐怕那人會受咒詛」,為他憐惜,給予同情。469

這個說法在下一節更清楚,因為有同情的口吻。

第二十章十六節「願那人像耶和華所傾覆而不後悔的城邑,願他早晨聽見哀聲,晌午聽見吶喊。」

耶和華所傾覆的城邑,是指所多瑪、蛾摩拉(創十九21、25、29)。耶利米也提起這兩大城邑,在廿三章十四節。在耶利米以前的先知也曾提說(摩四11;賽一9、10,三9;番二9)。耶和華這樣做,並不後悔,因為這是他們罪有應得的。「不後悔」原意為不憐惜,七十士譯本作「在忿怒中」。現在耶和華定意毀滅聖約之民,並不帶疬憐惜(四28),以後的先知也有這樣的話(結廿四14;亞八14)。

早晨聽見哀聲,晌午聽見吶喊,這是耶利米的經驗。在六章四、五節,就因災禍來到而有哀聲吶喊。所多瑪、蛾摩拉罪惡甚重,使神聽見他們罪惡的聲音(創十八20)。耶利米也已經聽見角聲和打仗的喊聲(四19)。這種聲音實在難以忍受,使先知感到無限哀痛。

第二十章十七節 「因他在我未出胎的時候不殺我,使我母親成了我的墳墓,胎就時常重大。」

耶利米在設想,如果他在未出母胎就夭折了,就不致受那麼大的苦難。「不殺我」是誰殺呢?「他」殺我,是指神嗎?470耶利米甚至有自殺的意向,但在未出生時他無力自殺,所以這?只是一個願望。471動詞「殺」是陰性,是指母親嗎?這是以墮胎的方式還是其他方法,在經文中並未交代清楚。在古代母親一定會愛惜胎兒的。但在耶利米的想象中,如果胎兒在母腹中夭折,母腹成為墳墓,對母親的身體會有極大的危害,對她心理的損傷更大,因為她失去了希望,也喪失了驕傲。她是無法忍受的。

第二十章十八節 「我為何出胎是勞碌愁苦,使我的年日因羞愧消滅呢?」

胎死腹中,構成嚴重的問題,如果生出來,問題會更加嚴重,因為這個孩子必生於憂患,長於憂患,在憂患中更受苦,到時仍在羞愧中消滅。但是這些悲嘆,耶和華並沒有答覆。

在聖經中,生命的價值是肯定的,人不可損壞或摧殘,更不可自戕,因為生命是不容咒詛的。亞比米勒要帶兵器的人殺死他(士九54)。參孫要缰眾與他同歸於盡,是他主動殺死自己,也殺死別人(士十六26)。掃羅也同樣叫帶兵器的兵士殺死他(撒上卅一4、5),其他如亞希多弗(撒下十七23)、心利(王上十六18)、猶大(太廿七5)都是自盡的。472

但是耶利米身為先知,他也知道是神的選召,在失望中不應有自盡的意向。他確實認為受苦中生命失去意義與價值,就會有這樣的怨言。約伯也對人生厭倦,因為他經受不起痛苦(伯三1-26)。但他妻子要他咒詛神而死亡,他卻不肯這樣丟掉神。耶利米始終對神忠信不渝。怨言是有的,但仍倚靠神,在矛盾中,心靈有钼弱,他需要神格外的憐憫,而耶和華的恩典仍有無限的權能。



469 L. Prijs, "Jeremia XX. 14 ff: Versuch einer neven Deutung", Vetus Testamentum 14 (1964) 104-108.

470 W.L. Holladay, Jeremiah: Spokesman Out of Time, 104, E.W. Nicholson, Jeremiah 1-25, 171. G.P. Couturier, "Jeremiah", The Jerome Bible Commentary, 319.

471 J. Bright, Jeremiah, 134.

472 G. Margoliouth, "Suicide (Jewish)", Encyclopaedia of Religion and Ethics, ed. J. Hastings, 1920-30, 12, 37-38, H.H. Cohn, "Suicide", Encyclopaedia Judaica, 15, 490-491.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耶利米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4Jer/24CT20.htm
新增日期: 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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