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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耶利米書第廿五章注釋

耶利米書 第25章

七十年(二十五1∼14)

  這篇預言是在主前六○五年(即約雅敬在位第四年)宣讀的,當時恰巧迦基米施大戰剛結束,埃及大敗,猶大國則被併入巴比倫作附庸,約雅敬及鄰近其他君王便被迫臣服於尼布甲尼撒。

 .無比的毅力(1∼7)

  耶利米於主前六二六年被呼召,在約西亞期間作了二十年先知,當哥尼雅在位時作了三個月,在約雅敬的時代作了三年。在這段日子?,他是盡忠職守地每天從早起來教訓百姓,可是百姓卻不聽從。這?記載到「耶和華也從早起來,差遣祂的僕人眾先知到你們這?來」(4),其目的乃是要以色列人明白到神也同樣關心他們。可是以色列人卻如石頭一般完全沒有回應,自己選擇步向滅亡的大道。

 .被擄的審判(8∼14)

  過往的預言多是強調巴比倫必將由北方而來,以殺戮以色列人,毀滅猶大國。但亦會間中透露神將保留一些人,使祂的子民不會完全被滅。關於後者的預言,在這?神有更清晰的說明:猶大國民將會被擄七十年。在其間,一切的歡樂會全然消失,直到日期滿了,被神保守的餘數會再回故土,重建國家。而神亦會表彰其公義,刑罰巴比倫及報應迦勒底人的罪行。

祈禱 親愛的主,求繝教導我學習耶利米先知的忠心和毅力,好作繝的工作。

忿怒的酒(二十五15∼38)

  「忿怒的酒」(15)代表神的譴責,先知撒迦利亞指出這酒令人「昏醉」(亞十二2),失去理智;而先知以賽亞更形容喝了酒的人會「東倒西歪」(賽五十一17),這酒甚至有如烈火,要燒盡一切違背神旨意的人(十三12∼14)。這實在是極為可怕的慘況。

 .無一倖免(15∼29)

  神的怒氣不單只臨到耶路撒冷及猶大,也會臨到南方及北方。其實除了大馬士革外,在四十六至五十一章中論及的國家都無一倖免:

  1. 烏斯是約伯的故鄉(伯一1)。

  2. 底但是亞伯拉罕和基土拉的後裔(創二十五1∼3)。

  3. 提瑪是以實瑪利的後裔(創二十五1∼5),住在亞述地的沙漠。

  4. 布斯是亞伯拉罕兄弟拿鶴的後裔(創二十二21)。

 .審判的時刻(30∼38)

  當日期滿了的時候,盛疬神怒氣的杯會傾覆,審判就會臨近,這災禍會伸延到列國,特別是臨到作領導的。這是神對列國的宣判。34節記載的「美器」可譯為揀選的羊。有些解經家認為在這段以獅子為題的描述中,「羊」的譯法較為適切。

祈禱 主啊,指教我當行的路,免我喝繝「忿怒的酒」。──《新舊約輔讀》



{Section:TopicID=242}ii.神忿怒的杯(廿五1-29)

廿五章是耶利米書第一卷的結語,論神忿怒的杯傾倒下來,在猶大,也在列國,神的公義必然顯露。重點在一至十四節,十五至廿九節論巴比倫,之後才論列國的命運。

一至十四節是否為完整的單元?經學家有不同的見解。有的將這段經文分為兩小段:一至十一節及十二至十四節。65原因是在十三節的「那地」,應指巴比倫。照第一節的時間,這是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的元年。在十二節以後已經論到耶和華必使巴比倫滅亡。這樣的預言一氣呵成,似嫌迅速。可能一至十二節是在中期的第一書卷(卅六1的背景)。十三節起在後期的第二書卷。參考的經文在卅六章卅二節。在第一書卷中,論巴比倫滅亡,似言之過早。希臘文譯本甚至避免提及巴比倫、迦勒底以及尼布甲尼撒。可能猜想耶利米不想提說巴比倫。在第九節只提北方的眾族為仇敵,省略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可參考的經文在一章十五節以及四章六節,五章十五、十六節,六章廿二至廿三節。此處在十四章十一節至十五章九節。描述戰爭的事,很可能指巴比倫,但書卷中也避免說明。至廿七至廿九章提巴比倫,應已在第二書卷中,時間已經較遲了。

在第九節提到這地的居民並四圍一切的國民,但是實際只疬重在「這地」,就是猶大。至於以後,仇敵的壓迫過去以後,神的審判才會臨到列國,就是侵略猶大的權勢。

本段似與七章三至十二節及十一章一至十四節相似,但是並不完全相同。十節:「被擄的聲音和燈的亮光」,與七章不同(參七34,十六9)。屢次提及「聲音」,只一次提到亮光,可比較五十章卅五至卅八節。在該處數次提到刀劍,提「乾旱」只一次,可見重點的不同,並詩境之美。

十一節提到七十年,與廿九章十節顯然不同,是否為後期附加的呢?但是在耶利米的預言中,時間必是重要的因素。

在用字方面極為有趣。五節回頭離開惡道,才可長期居住應許地。回頭(shuvu)與居住(shevu)相似。九節「盡行滅絕」是以耶和華與主詞,這是神的行動,在此處甚為獨特。通常這字不以耶和華為主詞的(參賽十一15)。

十節若與七章卅四節及十六章九節比較,在此處用「止息」,但在該兩處「止息」(sh-v-th),用詞不同,此處作「除去」(~-v-d)。

歸納言之,第一、二節是本段的引言(如一1-3)。三節起的勸勉可參考七章三至十二節。在呼籲悔改的話之後(8節),接疬就提出警語,神公義的作為必在悖逆的身上(如4、7節),公義的刑罰是不可免的(8-11、13節)。參考七章一至十五節以及十一章一至十七節。

第廿五章一至二節 「猶大王約西亞的兒子約雅敬第四年,就是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的元年,耶和華給猶大眾民的話,臨到耶利米。先知耶利米就將這話對猶大眾人,和耶路撒冷的一切居民說:」

這是約雅敬王第四年。是在主前605至604年春。那是巴比倫王元年,他在主前605年九月即位,至翌年的正月,新年才正式登基。可比較卅二章一節至五十二章十二節,元年是即位登基那一年,是在主前605年或604年。

這應是第一書卷,只是作一概括的結論。

第廿五章三至四節 「從猶大王亞們的兒子約西亞十三年,直到今日,這二十三年之內,常有耶和華的話臨到我,我也對你們傳說,就是從早起來傳說,只是你們沒有聽從。耶和華也從早起來,差遣祂的僕人眾先知到你們這?來(只是你們沒有聽從,也沒有側耳而聽)。」

約西亞王十三年,與一章二節相同,時間約在主前627或626年。約雅敬王的日期在主前605或604年,共有廿二年(前後算起來共廿三年)。

在這兩節的語句,幾乎與七章廿五、廿六節相同。耶和華的話一直臨到先知,祂也不斷差遣先知,「從早起來」在三、四節兩次提說,神差遣先知傳說。所以人們無法推卸責任。他們的叛逆是故意的,因為他們不肯聽從。定他們的罪的原因就是在此。

第廿五章五節 「說,你們各人當回頭離開惡道和所作的惡,便可居住耶和華古時所賜給你們和你們列祖之地,直到永遠。」

上半節重複十八章十一節,在下半節,可參考七章七節,也可參考廿三章八節。

第廿五章六至七節 「不可隨從別神,事奉敬拜,以你們手所作的惹我發怒。這樣我就不加害與你們。然而你們沒有聽從我,竟以手所作的惹我發怒,陷害自己。這是耶和華說的。」

這兩節重複十三章十節,七章六節以及七章十八節。

第廿五章八節 「所以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因為你們沒有聽從我的話。」

這一節也是重複,參考的經文在七章十三節。五至八節以反覆敘述以前的消息,作為結語。

第廿五章九節 「我必召北方的眾族,和我僕人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來攻擊這地,和這地的居民,並四圍一切的國民,我要將他們盡行滅絕,以致他們令人驚駭、嗤笑,並且永久荒?。這是耶和華說的。」

北方的眾族大概是指巴比倫,可參考一章十五節的註解。尼布甲尼撒竟成為「我的僕人」,在廿七章六節再有說明。

「盡行滅絕」(h]-r-m),是在耶利米書中是惟一提說的。而以耶和華為主詞,更是舊約中不曾用過,這用詞是指戰爭的毀滅,完全是公然的而且是集體性的。66通常是指聖戰中滅絕的外邦人。但申命記十三章十六節說,以色列人的城若拜偶像,也可盡行殺滅。

至於荒涼與嗤笑,可參考十九章八節以及七章卅四節。

第廿五章十節 「我又要使歡喜和快樂的聲音,新郎和新婦的聲音、推磨的聲音和燈的亮光,從他們中間止息。」

參考的經文在七章卅四節及十六章九節。

「推磨的聲音」,在七十士譯詞作「香膏的味道」或「膏油的香氣」,似不足置信。這?推屬的聲音是指一日之始,「燈的亮光」是指一日之末。可見這是指一切的活動。67

麵包的供應既是日常的,所以推磨的聲音必常可聽聞,只要有人居住,這種生活的狀況必是常見的。如果在白天完全死寂無聲,沒有人聲;在晚上完全黑暗,沒有一點燈光,必說明那是一個死城,是完全荒廢之地,簡直不可設想。68

第廿五章十一節 「這全地必然荒涼,令人驚駭,這些國民要服事巴比倫王七十年。」

提到這些國民,或可譯作「列國」,也是指巴比倫,可參考四章十六節。

七十年是一個完整的數字,常指生命正常的長度(參詩九十10;士一7;撒上六19;撒下廿四15)。在外邦也有這樣說法。69依照以賽亞書廿三章十五節:「推羅被忘記七十年,照疬一王的年日……」一城荒廢的日期通常是七十年,是一個完整的數字。照以斯拉記一章一節,被擄的以色列人得以歸回,約在七十年之後,計算的方法是從第一次聖殿被毀,至第二次聖殿重建,前後約七十年(587-516 B.C.)。70

撒迦利亞書一章十二節,神對耶路撒冷惱怒有七十年,歷代志下卅六節二十至廿三節,似從耶路撒冷淪亡計算至古列頒令,那是自主前587至536年,前後就只有五十年。但以理書九章二節,計算整個局勢的改變,共七十個七,即四百九十年。71

第廿五章十二節 「七十年滿了以後,我必刑罰巴比倫王和那國民,並迦勒底人之地,因他們的罪孽使那地永遠荒涼,這是耶和華說的。」

這是耶和華在歷史中的計劃,先藉外邦人刑罰以色列人,因為「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上)。如果先從以色列人起首,他們是神的選民,是信神的人,尚且受審判,「那不信從神福音的人,將有何等的結局呢?」(彼前四17)。巴比倫雖為神刑罰的工具,但他們可能過分,神斷不以他們有罪為無罪,祂必定刑罰,使巴比倫的地土荒涼。

第廿五章十三節 「我也必使我向那地所說的話,就是記在這書上的話,是耶利米向這些國民說的預言,都臨到那地。」

這?所說的地是指猶大。可能這節應在上節之前,神的刑罰由這地(猶大)至那地(巴比倫)。

第廿五章十四節 「因為有多國的大君王,必使迦勒底人作奴僕,我也必照他們的行為,按他們手所作的、報應他們。」

這節與十二節較為自然與連貫。耶和華是歷史的主,祂統管萬國,祂的公義必然伸張。

本章十五至廿九節是另外一段,繼續強調耶和華是歷史的主,列國將倒在巴比倫的強權侵略之下。但是最後巴比倫仍必傾倒。耶利米從耶和華的手中,接了忿怒的杯,給各國的民喝。

這是象徵性的動作,是以第一人稱敘述的散文,十五節是神的命令,十六節是行動的後果。廿七節又是命令,廿八、九節是行動的後果。比較十九章一至三節,有命令,缒沒有說明行動的結果,十三章一至七節又有命令又有結果。

十五至十七節以及廿七至廿九節似乎不是連續的,其中可能相隔有年。至於十八至十九節是否連貫呢?學者有不同的見解。十八節的只對猶大耶路撒冷,並非對列國而言。參考廿九節,災禍從耶路撒冷開始,再伸展至全世界。所以十八節從耶路撒冷說起,也是極自然的事。又在七十士譯本中,十八至廿六節經文比較短。72

廿一、廿二節列出約但河東與腓尼基,這正是他們的代表與西底家王開會,討論反尼布甲尼撒的計劃(廿七3、4)。他們並不包括非利士,那時非利士是屬於巴比倫的省分,時間約在主前594年,十八至二十節經文反映當時猶大的希望,盼借埃及與非利士的力量,一起合力來援助猶大。時間大約在前605年五、六月迦基米施的戰役之後,在主前604年十二月尼布甲尼撒圍攻亞實革倫之前。本書四十六、四十七章反映這個日期。如果那是594年,則約雅敬王焚燬耶利米的書卷是在六、七年之後(601 B.C.)。廿七至廿九節耶利米已經表示耶和華必有的刑罰,是無可避免的。十五至二十節如果是在主前601年之前,廿七至廿九節應在主前594年。當然這只是臆想,未能確定。有人甚至以為十八至二十節,以及廿一,廿二節是在主前587年之後一番回憶,但這也不能斷定,只是可能的估計。73

第廿五章十五節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對我如此說,你從我手中接這杯忿怒的酒,使我所差遣你去的各國的民喝。」

忿怒的杯是舊約中常見的表徵,在詩篇十一篇六節,七十五篇八節。在耶利米同一時期或稍遲的有哈巴谷書二章十五、十六節;以西結書廿三章卅一至卅三節;耶利米哀歌四章廿一節,再後的有撒迦利亞書十二章二節。此外有以賽亞書五十一章十七、廿二節,以及俄巴底亞書十六節。在本書四十九章十二節及五十一章七節。新約的啟示錄還有迴嚮,在十四章十節,十六章十九節,十七章四節及十八章六節,這可能與民數記五章十六至廿八節的「苦水」無甚關連,因為這杯中物是酒,不是水。

有人解釋酒是有毒化的作用,參考的經文在哈巴谷書二章十五節。74但是舊約中並不禁酒,缒反對醉酒,可參閱的經文在以賽亞書廿八章七、八節及廿九章九、十節。以醇酒來描述審判,實在是非常活潑的,正如下節的要義。以酒為毒物是否取自聖經之外的資料?由於考古學的發現,神明手提酒杯,出現在古器皿的圖樣中。75這是否能說明是毒酒,仍不能確定,不足置信。此處最多可說神的審判,是以酒表明祂的忿怒,人們必須承受這樣的審判,接受神給予的刑罰。這是讓受刑的人感受,不是要他們中毒。耶和華命先知傳遞忿怒的杯,就如叫他遞火,神的火就是祂的話(五14)。神甚至要先知成為滅命的,給予人們威脅(六27)。

至於神差遣耶利米去到各國的民中,他原是蒙召作列國的先知,他的工作是多方面的,不只對以色列人,也對外邦人。

第廿五章十六節 「他們喝了就東倒西歪,並要發狂,因我使刀劍臨到他們中間。」

「東倒西歪」可有不同譯法,拉丁文與亞蘭文譯詞作「混亂不安,敘利亞譯文作「麻木不仁」」。七十士譯文作「嘔吐」。這字在四十六章八節,描述尼羅河的河水漲落,翻騰不已。這?也可描述翻胃的不適,是因喝酒而致的。

「發狂」一詞曾出現在撒母耳記上廿一章十四節,是瘋癲反常的儀態。

「刀劍臨到他們」,與廿七節相同。

第廿五章十七節 「我就從耶和華的手中接了這杯,給耶和華所差遣我去的各國的民喝。」

先知遵命將這杯接過來,去傳遞。這杯是指耶和華的審判,或可說是審判的信息。這杯就是刀劍之災禍,即會臨到猶大以及列國。

第廿五章十八節 「就是耶路撒冷和猶大的城邑,並耶路撒冷的君王與首領,使這城邑荒涼,令人驚駭、嗤笑、咒詛,並如今日一樣。」

耶路撒冷和猶大的城邑是首當其衝的,審判的信息從那?發出,他們就先受刑罰。他們是神的子民,有先知在他們中間,他們必然應負更大更多的責任。他們非但沒有樹立榜樣,反而與外邦的異教相混,失去了見證的地位。他們應受災禍。這災禍是波及全民的,但他們的君王首領確有更嚴重的罪,因為他們沒有盡責領導,應先受刑罰(參廿九節)。

城邑荒涼,令人驚駭、嗤笑、咒詛,在耶利米書也是屢見不鮮的(參十九9,廿九18,四十二18,四十四12、17,十一37)。

「正如今日一樣。」今日必指口傳或寫作的時候,審判的事已經顯而易見了。

第廿五章十九至二十節 「有埃及王法老和他的臣僕、首領,以及他的眾民,並雜族的人民和烏斯地的諸王,與非利士地的諸王,亞實基倫、迦薩、以革倫,以及亞實突剩下的人。」

埃及在迦基米施被巴比倫擊敗,埃及軍隊逃跑,向南遁去,巴比倫軍隊一直追逐,那是在主前605年,記載在四十六章二節起。該年秋,尼布甲尼撒因父喪回去繼承王位。直到主前604年底,才再進軍非利士平原,毀滅亞實基倫,記述在四十七章五至七節。世界局勢實在正急轉直下,使耶利米對自己的同胞說明災禍後的盼望。七十年的奴役在巴比倫確不可倖免,但神忿怒的杯在移動,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一直遞到巴比倫(26節)。列國確逐一受巴比倫征服與欺壓,但這不會持久。日後情勢必會改變。

有關埃及,四十六章有所論述。他們除君王首領眾民之外,還有雜族的人。在出埃及記十二章卅八節,「閒雜人」實際指這種人,與以色列人一同離開埃及。但也有不少仍留居在埃及。雜族人或因以前條約的關係,而在埃及取得居留權。敘利亞譯本作「在埃及境內的居民」,亞蘭文譯本作「那些附庸國的分封王」,雜族的居民仍可照這字面來分析。

此處提及非利士地,有亞實基倫、迦薩、以革倫與亞實突(參四十七章),但迦得並不包括在內。也許迦得在那時已經衰落了(參一6)。提到亞實突,說是剩下的人。可能因亞實突曾被法老王侵略圍城多日才淪陷,死喪慘重。76但那些劫後餘生的人們,仍無法逃脫巴比倫的攻擊,因為他們是在神審判之下。

烏斯地應是約伯出生之本土,該是在巴勒士坦東邊。在耶利米哀歌四章廿一節中,它與以東相連。一段了解,它在敘利亞的曠野,大馬色的東南。77七十士譯本並未提及。

第廿五章廿一至廿二章 「以東、摩押、亞捫人、推羅的諸王、西頓的諸王、海島的諸王。」

以東、摩押、亞捫,在四十八章一節至四十九章廿二節再論述。「亞捫人」在九章廿四、廿五節曾有論述。

推羅的諸王,西頓的諸王,以及他們殖民於外島的諸王都須接受神忿怒的杯。他們曾經反對巴比倫,必被巴比倫報復,記載在廿七章一至三節。看來他們都無法避去這樣的戰禍。

第廿五章廿三至廿四節 「底但、提瑪、布斯,和一切剃周圍頭髮的。亞拉伯的諸王、住曠野雜族人民的諸王。」

底但與提瑪兩地,是在阿拉伯曠野的西北,可參考以賽亞書廿一章十三、十四節。兩地都是綠洲,為交通要道。所以一直是貿易中心地。78在巴比倫的年事表,曾列出尼布甲尼撒曾在主前599或598年的進攻,79在四十九章廿八至卅三節有記載。

布斯地甚難確定其地點,大概也在阿拉伯附近,80和一切剃周圍頭髮的一樣,可參閱九章廿五節。

第廿五章廿五至廿六節 「心利的諸王,以攔的諸王,瑪代的諸王。北方遠近的諸王,以及天下地上的萬國喝了,以後示沙克王也要喝。」

心利與以攔的中譯詞已經根據經學家的解釋譯成,原文將字母完全顛倒,以致不能辨認。心利與以攔原是相連的。這顛倒的字母排列,在五十一章四十一節譯為示沙克,中譯本有小註為巴比倫,但此處並未清楚譯出,只將心利與以攔一起提出。當然耶利米在本書中常提巴比倫,尤其在五十、五十一章。心利又可作「歌蔑」。81只是本處「心利」是指巴比倫,「以攔」直接譯出,以攔與瑪代是在今日的伊朗。

以攔在南部,靠近波斯灣,首都在書珊。瑪代在北部,重城在伊巴特那(Ecbatana)。在亞述敗亡之後,瑪代人向西北移居,到安那多里亞(Anatolia),與巴比倫的尼布波拉薩(Nabopolassar),管制以攔。82在巴比倫的年表中,曾記述尼布甲尼撒在主前596年攻擊以攔,由於這古文件不甚完整,歷史事件的正確性未必完全可靠,只有參考四十九章卅九節。

北方遠近的諸山,對以色列並不十分熟悉,只有在受北方而來的威脅能知道一二。例如以西結書卅八章十五節的歌革,是在北方,聖經中只有其名,缒沒有充足的資料。

天下地上的萬國是指一切受巴比倫強權脅迫之下的諸邦。他們都逐一接疬耶和華忿怒的杯。

第廿五章廿七至廿九節 「你要對他們說,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你們要喝,且要喝醉,要嘔吐,且要跌倒,不得再起來,都因我使刀劍臨到你們中間。他們若不肯從你手接這杯喝,你就要對他們說,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你們一定要喝。我既從稱為我名下的城起首施行災禍,你們能盡免刑罰麼?你們必不能免,因為我要命刀劍臨到地上一切的居民,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廿七至廿九節,與十五至十七節十分相似,都是提說神刑罰的行動是斷然的。在廿七節有一連串的命令詞:喝……喝醉……嘔吐……跌倒,不得起來,正如在十六節:喝……東倒西歪……發狂。

廿八節缒有些附加的話,大眾都拒絕接這杯,通國雖然拒絕了,然而神缒仍然堅持,他們是無可逃避或卸脫的了。這是指全國,但特別針對耶路撒冷。

廿九節:「稱為我名下的城」在本書是獨特的。通常耶利米所提說的,是「稱為我名下的殿」(七10、11、14、30,卅二34,卅四15。)「城」只在但以理書九章十八,十九節中提過。

神的審判顯然是從這城起首,然後再伸展至世界各地,施行災禍的是耶和華。本章六節「加害」沒有那麼加重的語氣。通常是「使災禍來到」(四6)。可見施行災禍,是十分強烈的口吻。

這種極重的語氣繼續下去,先以問語開始,但答案是肯定的,你們必不能免,並且絕不可避免,不可赦免。這句話不但有代名詞加重語氣,並且三次重複「免」字(n-k-h)。名詞(無定詞Infinitive absolute),動詞(被動詞),顯得更加嚴重,可見事態已經無可挽救。

{Section:TopicID=243}iii.普世的審判(廿五30-38)

本章最後一段是詩文,內容主要是論列國。卅一節提到列國,卅二節從這國到那國。許多詞句是重複耶利米的信息及其他先知的預言。其中有些用詞並不十分清楚,如「地」以及「牧人」究何所指,可有不同解釋。但重點在宣告普世的審判。

每段主題及要義十分明確。三十至卅二節,有吼叫吶喊及吼聲。卅四至卅七節有牧人、羊缰(作缰眾)、羊圈及草場。發言者是先知(30節),接疬是耶和華的言詞(卅二節),顯然是先知引述的。羊圈必指猶大耶路撒冷,由此伸展至地上的萬國。耶和華在羊圈發出忿怒的吼聲,這吼聲在列國有迴音。

時期大概在主前600年至594年,猶大的情勢越來越嚴重。如果上一段(15-29節)是在主前594年,這段時間也許差不多。

第廿五章三十節 「所以你要向他們預言這一切的話攻擊他們說,耶和華必從高天吼叫,從聖所發聲,向自己的羊缰大聲吼叫,他要向地上一切居民吶喊,像踹葡萄的一樣。」

這是一幅神顯現的景象,引用的語句是阿摩司書一章二節上。耶和華不只在高天,也在聖所。但這聖所在高天還是在耶路撒冷錫安。神的聖所是在高天(申廿六15;亞二17;詩六十八5;代下三十27)。七十士譯本只提到「祂的聖所」,指聖殿。這?是否提說耶和華的吼聲發自高天,又從地上的聖所而出呢?但祂忿怒的審判,是從耶路撒冷起首。

「吼叫」是如同獅子的吼號,阿摩司書作獅吼,本書二章十五節也用同一個字。這是耶和華對列國發出忿怒的聲音。

「向自己的羊缰大聲吼叫」。羊缰原意為「羊圈」,正如在十章廿五節,引用了詩篇七十九篇六、七節,且與雅各並提。羊圈是羊缰與牧人所在之地(卅三12)。雅各在本書並非指北方,而是與猶大和耶路撒冷同義。

吶喊的聲音像踹葡萄的一樣,可參考四十八章卅三節,又如戰爭中的兵士那樣喊叫(五十一14)。踹葡萄的彼此喊叫與接應,正描述耶路撒冷與列國的呼應。七十士譯者將「吶喊」改為「回答」,是一種呼應的迴響。拉丁文譯文作「呼喊像踹葡萄的一同唱歌應和」。

第廿五章卅一節 「必有響聲達到地極,因為耶和華與列國相爭,凡有血氣的祂必審問,至於惡人,祂必交給刀劍。這是耶和華說的。」

這響聲達到地極,迴音的影響是大的,因為這「響聲」常用以形容海洋的濤聲,或戰爭的喧嚷。此處尤其是指戰爭,因為廿九節已經提說刀劍了。

原來這吼聲是耶和華與列國相爭的聲音,列國不服神的宣判,還敢大聲爭辯,可見他們背逆的態度。但是耶和華是審判官,凡有血氣的祂必審問,因為地上所有的居民都受審判(29節)。這是先知何西阿的話:「耶和華與這地的居民爭辯……」(何四1)也是法庭的程序。受審者不僅是當地,也是全地。在何西阿書中,不僅審判,也指出罪狀。

列國與凡有血氣的並列,可參考二章卅五節為十二章十二節,又在五章廿六節及十二章一節,說明他們都有罪,惡人更無法逃避刀劍的刑罰。

第廿五章卅二節 「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看哪,必有災禍從這國發到那國,並有大暴風從地極颳起。」

災禍不是進入,而是發出,因為耶和華在法庭中宣判之後,刑罰立即執行,不能等候(參二3,五12,廿三17;彌三11)。

這災禍好似大暴風(廿三19),從地極颳起,必無可收拾,蔓延至全地。

第廿五章卅三節 「到那日,從地這邊直到地那邊,都有耶和華所殺戮的,必無人哀哭,不得收殮,不得葬埋,必在地上成為糞土。」

這?以詩的形式繼續論述自卅一節起的消息。到那日,是審判的日子,殺戮的事終於發生了,可參考八章廿三節與十四章十八節。這當然是耶和華的作為。

從地這邊直到那邊,正如十二章十二節的話,可見這是在以色列境界之外,普及列國,無人哀哭,因為沒有收殮與埋葬,正如以下經文所描述的:八章二節,九章廿一節以及十六章四節。

第廿五章卅四至卅六節 「牧人哪,你們當哀號、呼喊,缰眾的頭目阿,你們要滾在灰中,因為你們被殺戮分散的日子足足來到。你們要跌碎,好像美器打碎一樣。牧人無路逃跑,缰眾的頭目也無法逃脫。聽阿,有牧人呼喊,有缰眾頭目哀號的聲音,因為耶和華使他們的草場變為荒場。」

這三節有三次作同義的對偶:「牧人」與「缰眾的頭目」,缰眾是指羊缰。「缰眾的頭目」這詞只在耶利米書出現。頭目指牧人,參考的經文在十四章十三節,因為他們是全國的首領,見二章八節,三章十五節,尤其在廿三章一至四節更為清楚,可見這是向列國的首領們說的。

哀號呼喊二者一併提說,是全國集體舉哀的聲音,可參考約珥書一章十三、十四節。他們在打滾,必是滾在灰中,為舉哀的動作,如在六章廿六節。但此處是惟一的用法,原文不提「在灰中」,中譯本附加以求易於明白。現在遭殺戮的,不是羊缰,而是牧人。日子足足來到,好似創世記廿五章廿四節:「日子到了」,不能再等。

你們要跌碎,好似摔碎的瓦器一般。但在七十士譯本沒有「跌碎」一詞。照希臘文譯詞,可作「公羊」。這樣似與上下文的敘述相近,「你們必倒下,好像公羊被殺一樣。」83

牧人無路逃跑,好似阿摩司書二章十四節:「快跑的不能逃脫。」想逃的人仍會滅亡,因為他們是在神的審判之下。

牧人呼喊,缰眾的頭目哀號。牧人與頭目,呼喊與哀號,都是對偶的句法,在卅四節已經提說,可參考十八章廿二節以及二十章十六節,他們都將滅亡,六章廿六節,他們遭北方仇敵的攻擊,現在耶和華親自毀滅他們。

草場是牧場,是牧人牧養羊缰的地方,可參考十章廿一節。草場變為荒場,在耶和華的烈怒之下,這有什麼可以存留的呢?

第廿五章卅七節 「耶和華發出猛烈的怒氣,平安的羊圈就都寂靜無聲。」

羊圈在三十節是單數,在此處是多數,是否從猶大耶路撒冷一地,伸展到各地多處呢?羊圈是平安的,在以賽亞書卅二章十八節也有這樣的說法。平安是否指安穩呢(十二5)?那是指牧草茂盛,羊吃飽後感到安全。現在呢?寂靜無聲,可能都死光了,沒有活的;是多麼悽慘的情景!

第廿五章卅八節 「他離了隱密處,像獅子一樣,他們的地,因刀劍光猛的欺壓,又因他猛烈的怒氣,都成為可驚駭的。」

獅子從隱密處出來,原指北方的仇敵(四7)。但此處缒比喻耶和華(六26-36)。在四章七節:「出離本地」指猶大。此處「他們的地」必指列國,牧人就是列國的首領。

「刀劍」在卅一節已經提說,而「兇猛的欺壓」可參考廿二章三節。

耶和華忿怒的聲音,好似一塊石子,打在水面上,漸漸在水池中濺開,範圍更加擴充。這是耶和華在法庭的宣判,是向地上的萬族說的。所有的人都站在那?俯首,因為他們的罪狀已經公布。牧人必與羊缰一樣被殺,草場荒廢,一切歸於死寂。公義的神站在那?,審判已經完成。



64 George E. Post, Flora of Syria, Palestine and Sinai, 1932-33, II, 515.

65 Claus Rietzschel, Des Problem der Urrolle, Ein Beitrag zur Redaktionsqeschichte des Jeremiabuches, 1966, 664.

66 Johannes Pedersen, Israel, Its Life and Culture, 1926, III/IV, 272-273, Marvin H. Pope, "Devoted",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1, 838-839.

67 H. Neil Richandson, "Mill Millstone",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3, 380-381. Robert W. Funk and Immanuel Ben-Dor, "Lamp",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3, 63-64.

68 Carl H. Cornill, Des Buch Jeremia, 1905, 289-290.

69 Daniel D. Luckenbill, "The Black Stone of Esarhadden", American Journal of Semitic Languages 41 (1924-1925) 167; also Riekele Barger, "An Additional Remark on P.R. Ackroyd, Journal of Near Eastern Studies XVII, 23-27", Journal of Near East Studies 18 (1959) 74.

70 Geo Widengren, "The Persian Period", Israelite and Judean History, ed. John H. Hayes and J. Maxwell Miller, 1977. 522.

71 Norman Porteous, Daniel, 1965, 133-135, 139-144.

72 Michael de Roche, "Is Jeremiah 25:15-19 a Piece of Reworked Jereminic Poetry?" "Journal for Study of Old Testament 10 (1978) 58-69.

73 William L. Holladay, Jeremiah 1, 672.

74 Hendrik A. Brongers, "Der Zornesbecher", Oudtestamentische Studie/n 15 (1969) 177-992.

75 Mitchell Dahood, Psalms I, 1966, 70從Ras Shamra的古物中發現。

76 William F. Stinespring, "Ashdod",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1, 248-249.

77 B. Davie Napier, "Uz",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4, 741.

78 Hans Wilberger, Jesaja, 1972-1982, 792, 800; Otto Kaiser, Isaiah 13-39, 1974, 134-135, Simon Cohen, "Dedan", "Tema",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1, 812b, 4, 533.

79 British Museum 21946, reverse, line 10, Donald J. Wiseman, Chronicles of Chaldaen Kings (626-556 B.C.), 1956, 31-32, 71.

80 Claus Westermann, Genesis, 1974-82, II, 450.

81 Machteld J, Mellink, "Gomer",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2, 44a. Felix E. Reiser, "Miscellen-Jer. 25, 25", Zeitse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17 (1897) 350.

82 Mark J. Dresden, "Elam",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2, 70-71, "Media", 3, 319-20.

83 J.A. Thompson, The Book of Jeremiah, 519, note 4.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耶利米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4Jer/24CT25.htm
新增日期: 2008/03/1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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