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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查經資料

羅馬書 第3章

答辯猶太人會有的反感(三 1-8)
1.由於第二章的論點,可能令人想問:既然如此,猶太人和割禮為何被
設立?這樣的身份有何好處? v1
●「有什麼長處」:有什麼『更多的』?
2.答案是:猶太人所得每一方面都比其他民族多。 v2
●「好處」:猶太人所得的每一方面都比他人多。
3.好處舉例:上帝把他的信息(聖經)交給猶太人,即使是猶太人不信
,上帝仍然信實。 v3-4
●「廢掉」:使....變成虛空。
◎猶太人中有不信、不忠於神所託的,神仍是信實的。(v2-3)
4.「義與不義」引發的問題:我的不義可以顯出上帝的義來,那上帝懲
罰我們豈不是不應該? v5
回答:上帝當然不是不義,不然他怎能審判世界呢? v6
5.追問的問題:如果我的虛謊能使上帝的真實更加明顯、更加榮耀,那
為什麼我被判為罪人呢?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成善」呢? v7-8
回答:這些人被定罪是應當的。 v8
◎依照保羅前面的說明,上帝的永能和神性與律法,人早就知道,既
知道而故意忽略上帝的律法,高抬自己的惡到善的地步,理應被定
罪(因為他們是故意違背上帝在他們心中的律法)。
◎問這問題的人不瞭解上帝是絕對的義,不需要惡來襯托顯明。他們
以為人世間甚至包括上帝都是相對的存在,沒有比較就不顯明。唯
聖經中的上帝是絕對的善、義、美。
◎說「沒有絕對」這句話時,這句話也不是絕對對的,故有絕對的存
在。
●有人認為保羅這段是答辯四種問題:三章 1-2節、3-4節、5-6節、
9節。
三、全世界被定罪(三9-20)
(一)人人都在罪惡下v9
●『罪』:在保羅的思想中,罪是一種可以控制人的勢力,他提到
罪時,可以看到一種明顯的趨向,把罪擬人化(personification)
,他很少使用罪的複數型,而新約其他作者卻常使用罪的複數型。
●「我們」:可能指前面所說的猶太人或指基督徒(讀者)。
◎我們這些知道罪的來龍去脈與上帝審判的人比其他人強嗎?當然不!
(二)聖經對普世敗壞的證明 v10-18
●「明白」:認識神與真道
●「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說的話像剛打開的墳墓一樣惡臭。
●「弄詭詐」:油嘴滑舌
◎保羅引用舊約這些經文討論人言語的罪所帶來的結果。v13-15
◎他們走到哪裡,哪裡就有毀滅與破壞的痕跡。v16-17
(三)律法的作用 v19-20
1.律法是向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為要使人不能有什麼藉口。
●「都服在神的審判之下」:直譯作「叫普世的人都成為對神負責」
。「對....負責」是法庭用語。
◎不能藉口說:不知道怎麼去做。
2.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得以被宣判為義。 v20
3.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罪」。
貳、神在稱義上的公義(三21─五21)
一、因信稱義的本質(三21-26)
(一)神的義在律法外顯明出來 v21-22
1.前文提到人根本無法自救,靠自己是完全沒有希望的。
2.提供了另一條出路─上帝給的義→此義是與律法無關的。
→且此出路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v21
●「顯明出來」的原文和用來描寫基督「道成肉身」的字很接近,另外
如果參考提摩太後書一章9-10節可以知道由上帝而來的義是在基督身
上顯明出來。
◎律法之外:表示與人的努力換取無關,在前文以說明人無力靠自己自
救,因此上帝另開一條與「人力」無關之出路。
◎律法和先知為證:即表示有舊約聖經為證,前文承認律法是出於上帝
的,先知更是大家公認上帝的僕人。保羅引舊約來
證明自己的說法非空穴來風。
3.這個外加的義,就是上帝把義加給一切信耶穌的人,而沒有差別待遇。
v22
●這裡的義是上帝要給人的義。
●「稱」義: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語,「稱義」亦即宣判為無罪。
(二)因信稱義之理 v23-26
1.前文提到沒有差別待遇,為什麼呢?
因為在上帝眼中,每一個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v23
●「虧缺了上帝的榮耀」:指人沒有符合神的形象。
2.如今因為上帝的恩典,且因為耶穌基督的替贖,無力行善的人就可以白
白被宣判為義。 v24
(1)模式:白白的(free)。
(2)動機:恩惠(上帝的)。
(3)工具:耶穌的救贖。
3.上帝把耶穌當成挽回祭,是要憑耶穌的血和人的信,顯明自己的公義。
v25
●「設立」:原文也可以解釋成「定意(Purpost、Intention)」,而保
羅比較常用「定意」的意義。
●「挽回祭」:希臘文此詞是指能滿足上帝義怒的一種祭物。
原文也指著聖殿中的施恩座,大祭司一年一次要灑贖罪
祭的血在其上。
4.他先用寬容的心,容忍人先前所犯的罪,好在現在顯明他的公義,讓人
知道他自己是公義的,他自己也要宣判信耶穌的人是無罪的。 v26
●「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是上帝稱,而非要其他人宣判。
●這裡的義是上帝自己的公義。
◎若耶穌沒有替死,上帝就稱人為義,就證明上帝不公義,因他以罪人
為義人。但因耶穌已替死,罪人的懲罰已有人代受,因此他宣判罪人
為義人是公平的。
二、稱義教理的結論(三27-31)
(一)人既因無力行善稱義,這立功積德換救恩之法便告無效,不能成為人
向上帝或其他人誇口的根據。 v27

(二)所以我們的結論就是人稱義是因著信,不是靠著遵行律法(積德行善換
救恩之法)。 v28
(三)上帝既是所有人的上帝,就不管人的身份如何,他都要宣判信耶穌的人
為義。 v29-30
(四)這樣我們是不是用信心使律法失去效力了?不是!乃是更堅定了律法的
效力 v31
●因信稱義的原則維護了律法對公義的要求(請見羅馬書第六章)。

資料來源: 聖經查經資料─羅馬書(更新版) -- tjm 整理 (http://cbs.ntu.edu.tw/gem_browse.php/fpath=gem/brd/religion/J/F001007J&num=1)
新增日期: 2008/01/1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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