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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約伯記 第13章

  十三1∼3. 光談論神是不夠的,這件事約伯可以作得跟任何人一樣好。第2b節重複了在十三3b所說的,但不應該為這緣故就把它刪掉;對於雙行詩的完整性而言,它是必要的,並且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論點。當約伯對他朋友們(代名詞是複數的)說;你們所知道的,我也知道,他不只是在自稱擁有跟他們一樣的知識而已,也是在承認他們有太多共同的神學立場。但對約伯而言,這是不夠的,他仍然要找出如何把這些真理應用在自己身上,這需要直接與神交涉。雖然「辨明我的案情」(呂譯、現中)最初的含義是解決法律上的爭端,相同的字根在以賽亞書一18(那?的「我們彼此辯論」是神所說的)的用法,所包括的願望不只是要贏得訴訟,更是要找出誤解,調停受冒犯的一方。約伯願意懺悔任何可以證實他犯過的罪孽(十三23),但是到目前為止,無論是他自己的記憶,或是他的朋友們,都找不出他有什麼罪來。他自己的辯護與神的辯白將會聯手進行;但他更需要的,是透過合理的討論來認識神的道路。到目前為止,朋友們都無法提供他所需要的解釋(4∼12節),它必須是從神而來的。

  4. 在再次對神說話之前,約伯先重重的攻擊朋友們,不停地責備他們。第4與12節的相似,突顯出它們是講論的界限。就像經常出現在智慧文學中一樣的,一些不調和的表象被放在一起,智慧人不會為了混雜在一起的隱喻而擔心。朋友們所作的一切,只不過是以謊言來掩飾,無論是用油漆遮掩破口,或是像無用的醫生用沒有功效的膠布包裹傷口;七十士譯本將兩個平行的分詞解釋為「醫治的人」,很有技巧地使用了只有些微差異的希臘文字彙,以致整節經文的表象都是從醫學而來。新英語聖經則是朝不同的方向解釋,譯作「塗上」與「縫上」。無論如何,約伯清楚地賦予他們無能的污名;並且,稱他們為說謊的人,指控他們欺騙。他們在約伯身上診斷出一種想像出來的疾病(他可怕的、隱藏的罪),開出無用的處方(悔改等),藉以掩飾他們的無知。

  5. 如果這就是他們所說的一切,他們倒不如默不作聲,還更有智慧呢!參箴言十七28。

  6. 儘管有其苛責,約伯在這?相當引人注目地對他朋友們的屬靈安全顯出牧養的關懷。主客易位了。他先與他們辯論(使用第3節之相同字根──遺憾的是,中英文翻譯失去了希伯來文字彙精巧的互相作用,這種作用在這出色的一章中表現得最好)。他們膽敢「以詭詐」、「以謊言」(7節,思高)、徇情地(第8、10節)為衪(神)爭論(8節),已經是在非常嚴重的危險中了。

  8. 直譯為:「你們要抬起祂的臉來嗎?」261就是在審判中偏袒徇私,是神所嫌惡的事,即使是徇神的情面!

  10. 責備這個字,是第3節譯作「案情」(呂譯)、第3節譯作「辯論」之字根的另一個譯法。

  11. 約伯受到驚嚇(如:九34);朋友們若有相同的感覺倒好些。或許這問句應該譯作「豈不應該……嗎?」勝於譯作豈不……麼262?

  對於約伯攻擊他朋友們的根據應該作正確的判斷,因為釋經學者普遍都對他的態度作了錯誤的處置;尤其是,他們經常說約伯懷疑神的公平。但是,他給他朋友們的警告,是建立在這種確信上──他們不能欺哄神(9節),或者是因他們暗中所做的事而逃過處分(10節),神必定會以絕對公平的態度對待他們,他們的「答辯必會像泥土一樣粉碎掉」(12節,NEB)。

  13∼19. 約伯現在是非常小心的,並且也是相當大膽無畏的。如雷雨般的言語使整個空氣為之一新,他能夠表達他現在的心思。他準備要說話,無論得承當什麼後果(13節)。他準備在神面前辯明他所行的(15節)。他確信自己會被宣判無罪(18b節)。後者是特別強烈的陳述,以我……知道與代名詞我非常突出的用法來陳述。第16b節,使他有獲得拯救的把握,可能是敘述一個一般的律則;神棄絕不虔誠的人,但約伯知道自己不是這樣的人。但既然這動作是「到神面前」,而不是蒙神悅納的,約伯的意思可能是:不虔誠的人絕不敢做他現在正在做的事──帶著最嚴肅的態度誓言自己無罪而來到神面前。十三17節是複數,是對朋友們說的,為他可驚的話語作了嚴肅的見證。他預料沒有人會反駁他(19節)。他知道自己所冒的危險,這似乎是14節的意義,但是語文是非常隱晦不明的。若有虛言,我就情願緘默不言,氣絕而亡(19節)。

  15. 約伯抗議之內容的這個摘要,容許我們再次查看第15a節有名的譯文:「祂雖殺我,然而我必信靠祂」(AV),這譯法在現代譯本中已經普遍被捨棄了;所以,修訂標準本把約伯要為自己辯明的決心改變成徒勞無益的挑戰姿態,他知道那是攸關生死的:「看吧!祂要殺我;我沒有指望了」263。原文有幾個困難,使我們在它的意義上打轉264,主要的困難有幾個:(i)首先,he{n 的意義究竟一定是「看吧」,或是可以意味著「若」,或可能是「雖然」。董姆與其他人所給的理由保留了「若」的意義,證明不容許以這個字來決定其餘部分的意義。(ii)馬所拉經文有兩個可能性:筆錄的詞形(ketib)作「不」、「沒有」(和合本、呂譯、RSV 等所根據的);讀音的詞形(qere)作「向祂」(AV 等)。這種含糊的性質又是不能用來解決問題,必須由上下文來解決它。(iii)譯成「信靠」(AV)、「等候」(RV)、「躊躇」(NEB)、「顫慄」(葛瑞慈,由幾個現代譯文所採納,詳見羅利,123頁,與董姆,所討論之處)的這個動詞是主要的問題。在這裡的選擇是受讀者對上下文口氣的印象所影響,所以羅利(Rowley, p.123)認為欽訂本的譯法是「不恰當的」,而將之拋棄了,因為上下文是「說到挑戰,而不是信靠」。但是我們在前面已經主張這篇講論表達出約伯對他的無罪與神的公平強烈的確信,第15b節在這脈絡上非常重要,他希望能獲判無罪,這是「指望」265。一個積極的意義絕對是需要的。就像董姆(Dhorme, p.187)所注意到的,修訂標準本與類似譯法的悲觀色彩「並不適合」。約伯的確信究竟要表達成「指望」、「信靠」,或「等候」266,則是次要的問題。馬所拉經文的 l,「不」、「沒有」,是可以解決的。加爾文接受筆錄的詞形「不」,但將它讀作修辭疑問句,使之變成一個斷言267。讀音的詞形 lw 可由相同詞語在其他地方的用法獲得支持,它提供了受詞「祂」。董姆感覺七十士譯本指向 lu^ ,但達戶將希臘文中現有的主詞「大能者」解釋成 le{~ 的翻譯268,這是可能的,但我們寧願接受他早期的提議269,是由梅吉雅(Mejia)所採納的270,加上進一步的但書:l~ 是肯定詞 la~ (譯作「當然」)的正常拼法,而不是「強調的」l 的完全拼法。我們的結論是:務必要保留欽訂本的譯法。

  20∼28. 約伯要與神相交的意願是很強烈的,並且在這一章剩下的部分將它表明出來,這時他又再一次對耶和華說話。我們並不清楚約伯所要的那兩件事是什麼(20a節),希伯來文說:惟有兩件不要向我施行,這加增了它的困難。下面跟著一些要求:約伯要求釋放(21節),並且要求以一份特別的起訴狀作為解釋(23∼25節)。我們沒有正當理由可以將單純被動(nip`al)的 essa{t[e{r 譯成反身:「我就隱藏自己」(20節)。約伯從未將自己向神隱藏,他也沒有意圖想要這麼做;相反地,正在使他受到驚嚇的就是神的隱藏。該隱在創世記四14用完全相同的字眼形容他被神驅逐離開祂的同在,這正是約伯所認為發生在他身上的事(第24節──顯然是神的動作),而他既不能明白,也無法忍受它。

  以利法批評約伯,說他輕看「全能者的管教」(五17),這與約伯是多麼不相稱啊!比勒達(八5)與瑣法(十一13)兩個人都勸約伯尋求神,他又是多麼不需要這個勸勉啊!

  22. 既然這?使用了罕見的連接詞或是,可能這就是約伯在第20節所要求的兩個改善方法。他準備要在禱告中採取主動;但他認為這是一個人對神在先之呼召的回應。

  23. 約伯從來沒有自以為是無罪的。他很直爽地承認他幼年的罪孽(26節);但他一定要知道是什麼特別的罪使神有正當的理由採取現在的敵意(24節)。他列舉了三種罪名──過錯、失敗、背逆──將自己赤露敞開。

  24∼25. 為何這個字,包括了下面的所有問題,我們在第三章見過相同的事,因此確保了經文的連續性;修定標準本將它分割開來,是沒有必要的,使第25節變成對未來的一個詢問,且使第26∼27節變成對現在的陳述。它們全都是形容神現在對約伯做的事:為何?

  25. 如果約伯是在暗示他自己是被風吹的葉子與枯乾的碎楷,那我們就再次看見:他沈痛地承認自己在神無可抗拒的大能之前的脆弱與無助。

  26. 有許多人作了不同的嘗試,想要解釋「悲苦事」(呂譯);其鎖鑰是由書寫的動作與下一行的平行句提供的。有人曾經提議說神是一個醫生,寫下一張苦藥的處方單;或是一個審判官,撰寫痛苦的刑罰(NEB);或是記錄約伯苦毒的罪行。如果我們把我們的思索限定在約伯所知道的事上,他已經抱怨過他的靈受了毒害(六4)(「毒」是「悲苦」的一個可能意義)、以及他心?的苦惱(十1──與這?相同的字根)。拿俄米將她的名字改成「苦」(相同的字根),因為耶和華使她受苦、貧窮(得一20)。約伯有相同的經歷。所寫的是分配「悲苦事」給約伯的判決。

  27. 這幅圖畫並不清楚,如果約伯的腳是固定在木狗中,那麼神幾乎不可能鑒察他一切的道路。可能中間那一行與其他行沒有關聯;但它也可能是相當普通的,道路的意思是「行為」(參思高),而不是「旅程」271。沒有必要把這些比喻調和起來;但是如果希伯來文 sad 是一塊設計來防止囚犯移動的木頭,那麼,窺察他有限的自由將會是加倍丟臉的。譯成腳掌(NEB「拱門」)這個字的直譯是「根部」,這個奇怪的表達法激起了許多的猜測。既然希伯來文 regel 是前腳,包括足部在內,它的字根可能是踝關節,使第27a與27c節成為平行句。董姆辯稱「根部」是腳壓在地面上的部位(p.192),他把這句話譯成「連我的腳印你也查看」(參現中),使第27c與27b節平行。

  28. 如果這一節真的是屬於這?的,約伯就不再是對神談論他自己,而是跳到另一個主題上。希伯來文「而祂……」(參呂譯註;修定標準本將它解釋為「人」)沒有明顯的暗示,除非約伯已經開始了第十四章的詩歌,許多學者是這麼認為的,並且將這節經文合併到第十四章的不同地方。──《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8Job/18CT13.htm
新增日期: 2008/04/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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