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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約伯記 第24章

  廿四1∼17. 下一首詩又回到一個熟悉的主題上:約伯自己經歷到被撇在黑暗中(廿三17),與不能把他的案件帶到神面前以求辯正(廿三3∼9),只不過是許多例子當中的一個;朋友們的宣稱──神在世界上一絲不苟地厲行公平──得不著事實的支持。根據修訂標準本,約伯問神為什麼沒有草擬好的法院開庭日程表,以致那些認識衪的人可以去找祂。言下之意是應該要有這樣的安排,而約伯是在挑剔神的治理,因為它沒有這個日程表343,原來的經文非常不清楚,所以做出這麼輕率的結論是很不智的。

  儘管有著我們所說過的這些不一致,第2∼16節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罪惡清單,這樣,第17節可以與第1節連起來做為安置這幅圖畫的框架。就像在第廿一章中一樣,約伯對於惡人不受限制的繁茂提出他的見解,答覆他朋友們相當對立的宣稱;他在這?照樣回答以利法在第廿二章論及不敬虔之人的話,這樣,其要點就是神顯然不作任何事,以攔阻每天發生的惡事。使這份清單令人不安的是:大部分的惡事,就如挪移地界(2節),是耶和華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中再三禁止的事;所以問題是:祂為什麼不厲行律法?

  4. 我們不清楚「推著窮人離開大路」(呂譯)為什麼那麼嚴重,以至於必須提起它;這?需要有比「推擠」(NEB)更該受譴責的原因,它或許是比喻拒絕了公民權。

  5∼7. 約伯描寫社會上無助之人可憐的光景,遭受無情的犧牲,任何親切的人都會因這類的傷害而感到憤慨,而約伯自己的同情心也表現在他自己的抗議中。

  8∼11. 在某個點上,整個的敘述是從被搶奪之人的光景,轉變到勞力過度之工人的悲慘:受低工資的剝削、衣衫襤褸、為著營養充足的主人收割莊稼卻忍著飢餓、踹葡萄卻忍受乾渴。(不需要把第6節往前挪到第2節,使田間接近地界石,也不需要把第9節挪到第3節與第4節之間,以一起處理貧窮問題。令人驚訝的是:批評者認為這首詩是雜亂無章的,因為它不是以倉管人員寫貨單的方式寫成的。這可不是開列整齊清單的時候。)

  12. 這?以垂死的呻吟到達悲傷感的高峰。但希伯來文讀作人(和合本同;參 NIV 邊註),新英語聖經把暗示轉成明喻。提及受傷的人可能是預示第14節。

  第12c節是單行詩的傑出例子,完成重要的結構意圖。它是第2∼12節之罪惡清單與第13∼17節之罪犯清冊之間的鉸鏈。神對這一切(或似乎是)漠不關心。馬所拉經文讀作 tip{la{h(愚妄),像在一22一樣;因為 s*m(「放」)是 ntn(「給」)的同義詞,這些陳述基本上是一樣的,神不把任何不適合的事歸咎於這樣的舉動。然而,和合本、修訂標準本把 ya{s*i^m 看作是常見片語「留意」的簡寫(參一8),讀作 t#p{illa{h(「禱告」,呂譯;參思高、現中),有小部分的抄本的支持。

  神既不矯正第2∼12節中所描寫被踐踏之人的受虐,也不抑止第13∼17節描寫的罪惡;很容易就可以猜想,並且說:前者一定是罪人,正接受他們應得的報應(照著瑣法的說法,他們所得的還比應得的少,十一6),後者稍後也會得著他們該得的;既然神是無限聖潔的,最輕微的罪都是無限的冒犯,沒有一個刑罰是太嚴厲的。約伯──將自己認同於第2∼12節的不幸──不能接受這樣一種冰冷無情的神學,神不行動並不足以證明祂的疏遠。

  13∼17. 約伯挑選了謀殺人的、姦夫與盜賊,因為他們所犯的罪是在黑暗掩護之下進行的,結果,他們就喜愛黑暗、恨惡光明,這點在這首詩中出現數次,就像以賽亞書五20的惡人一樣,他們的價值觀是倒反了的,黑暗的來臨是他們的早晨(17a節),必須起床工作;那令別人驚駭的乃是他們的同黨(17b節);最糟的是:他們認為那使人無法察覺他們的黑暗,也把他們隱藏起來,使神看不見他們,他們就像以利法(廿二17)所描寫之不敬虔的人一樣,認為「必無眼能見我」(15節),包括神在內。事實看似如此。這與以利法的信念相反,他認為顯露他們的惡行會在公眾面前帶給義人滿足(廿二19)。

  18∼25. 依附著這一小段的問題,已經在導論:「Ⅶ 約伯記的編成」中第六階段及本部分第三段中提過了。我們不應該太匆促把這些話從約伯口中挪走,只是因著它們聽起來不大像是我們認為他應該說的話。這可以三種方式來處理:把它們整個拿走,看作是一個虔誠的註解,使約伯聽起來比他實際的更正統;把它們移交給朋友們之一,或是比勒達(NAB),或是瑣法(現中、彭馬文;思高將之挪到廿七13節與14節之間,將之與廿七13∼廿八28一起歸於瑣法);把它們當作是約伯所引的話,是他朋友們所說的(RSV,加了「你們說」,並以第21∼24節為約伯的答辯,或哥笛斯,他把第18∼24節整個看作是引文)。

  雖然我們承認這些困難由於原文特徵的問題而益形複雜,但卻不相信約伯不會說出這些話。約伯從沒有說過惡人不會來到以利法(五2∼7,十五17∼35)、比勒達(八8∼19,十八5∼21)、瑣法(二十4∼29)所描寫之不好的結局,當他問:「惡人的燈何嘗熄滅?」(廿一17),他所暗示的答案不是「絕不曾」,他的想法更是:神對待好人、壞人是一樣的,在亨通的人中有義人,也有惡人;災禍襲擊邪惡的人,但也襲擊有德行之人。最後,死亡臨到所有人身上(廿一23∼26)。換句話說,約伯在對抗朋友們時,並不過度誇大他自己單方面的看法,宣稱神敵意正直人,是彎曲之人的共犯。他的立場比較平衡,但也比較掙扎。他只是不能了解神的公平如何在他自己的案件中表現出來,他體會到這案例只是許許多多案例之一而已。所以,他再次誇示這個問題也不是沒有理由的。他把一首關於罪人豁免於神的干預之詩(13∼17節),與另一首關於他們的事業被死亡或其他挫敗所打敗的詩(18∼24節)放在一起。這?所表達的一些心境,與約伯已知的觀點是兼容並蓄的;這從和合本、修訂標準本等欣然讓他擁有第21∼24節即可看得出來。這一點所含的特質,可以幫助我們鬆開這首小詩中的幾個環結,甚至了解它們如何編織在一起。這麼作並不能肯定,因為我們不常清楚,所描寫這些舉動的執行者究竟是神或是惡人。和合本、呂譯、修訂標準本等都以這樣的自由來處理希伯來經文,所以較不可靠;欽訂本雖然不是沒有它的缺點,但我們認為它好得多了,雖然它的忠於原文也複製了原文的隱晦不明。希伯來經文藉著它的字彙提供了幾條線索,可以與早先的講論連接起來;所以,第18節的葡萄園景象可以回溯到第11節;雪水與斷裂的樹之比喻前面也有用過;第20節提及之胎與蟲子(遺憾的是,呂譯 RSV 把它們修改了,或漏掉了;幸好 NEB 又恢復了)與第21節連起來,並且為這類風格提供了一線微光;一旦麻煩的「供給」(21節,RSV;和合本:惡待或吞滅)被辨認為「女伴」(參詩四十五14),我們就可以假設這整段是一連串的咒詛,以第18節開始,那節是個祈求,而不是一個陳述,就像文法所顯出的一樣;所以這是一幅富於變化的圖畫。即使我們承認約伯在此是希望惡人在暫時的勝利之後,最後有可能被蹂躪;但這並不代表著向朋友們的信念投降,這只是他所呈現之複雜圖畫的一小部分,絕不是他對這題目所作的結論。



337 SBT2, XI, 1968, p.62。

338 這正是他在第廿九至卅一章所作的。

339 或許是指羅盤的標示。

340 嘴唇與口這兩個詞帶出了這重要的事實:約伯的義不是在倫理上順服道德規律,而是個人忠心於一位永活的耶和華。

341 譯註:這是希伯來文法術語,此時介系詞 beth 等於希臘文的 en,英文的 in,中文可作「在……?面」,參呂譯註:「在於一」;見 Gesenius Hebrew Grammar, by E. Kantzsch & A. E. Cowle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 1910, §119i。

342 「主教的死,使裂縫成為橋樑,

通往那不合道理而三裂的神;一個必朽的出生,

其經紀人卻是屬於不朽的。」

Francis Thompson, An Anthem of Earth.

343 NEB 灑脫地把第一個字為何?給除掉,形成的結果與第廿三章較為調和,留給人的印象是:神適當地組織了每一件事,雖然人「不明白它的日期」;但很值得懷疑的是:約伯記中是否含有最後「算帳的日子」的觀念。解決的方法毋寧是保留 MT 現存的形式,但還找不到一個是這麼作的,AV, RV, RSV 等全都採自由譯法。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8Job/18CT24.htm
新增日期: 2008/04/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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