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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以斯帖記 第8章

Ⅸ 亞哈隨魯扭轉局面(八1∼17)

{Section:TopicID=148}A 填補空缺(八1∼2)

  罪犯的產業歸屬王家,這種做法大有證據的。有關耶洗別的記載為其中一例(王上二十一7∼16);其次,波斯大利烏王朝也有希羅多德的記載可考149。哈曼的例子也是援引這個條例。根據創世記三十九4,家產這詞是指屬於他的一切東西。因此,這裡是指哈曼的所有家業。國王把它全給了王后以斯帖,作為補償,也是善意的表示。末底改這時親自得償了,因為哈曼所加給他(著王服、騎御馬)的榮譽,不過是暫時的,非實質的。這時,他與以斯帖親屬的關係,也是以斯帖保護者的身分,使他得王恩寵,取代了哈曼的職位,被封為首相與總管。國王把戒指賜給了他,表示他有合法權代表國王行事(參三10)。至於以斯帖,她需要一個家業管理者,就委派了末底改。這樣,哈曼全然地潰敗了,被他原想毀滅的人取而代之了。



149 The Histories iii. 128∼129. 波斯人 Oroetes 背叛 Polycrates 被刑罰處死,他的錢財充公,交到書珊去。

B 翻轉聖旨(八3∼14)

  3. 猶太人是團結同心的,對哈曼所要毀滅的千萬猶太人,她是忠貞不二的;因此,以斯帖繼續請求。這次她俯伏流淚哀求,希望可以打動王的心。第二次筵席上她已經提及她的本族,為他們求情了;不過,那時國王顯然一心只想到王后的安危(七3∼5)。這時,必須趁機推翻哈曼的諭令,拯救猶太人。她知道哈曼的諭令引起何等的恐慌,所以絕不能再耽延了150。若果這時不打鐵趁熱,只慶幸自己已過了難關,卻不顧同族的安危,是相當自私的。以斯帖與民族共存亡的心志,要救他們脫離死亡,可看出她深受先知們的典範所影響(特別參︰賽五十三12),亦成為後人的榜樣。

  4∼6. 王的金杖准許以斯帖起身,有如英國封立爵位一般,得以站立在國王面前。既得恩准,她就提出了她的請求。在七章3節已用過其中兩個慣用片語;這裡她又用了兩句,可見她對這進一步的請求,有幾分猶豫,我若在王眼前蒙恩,是爭取當前的機會,她在善變的國王眼前正蒙恩寵。因為要推翻波斯已頒布的法令(推翻,賽五十五11作「使轉回」之意),是絕不可能的。因此,以斯帖避免用法令的字眼,而強調是哈曼的作為。當然,諭令頒發出去是用王的名字,而王對這陰謀卻毫不知情。

  我何忍見(字面作「我怎能……」),以斯帖重複使用這話,表示她對別人苦難的同情是何等地深邃。這年輕的女子,富貴萬千,有著金錢所能買到的一切,竟把自己放在本族人的地位上,願意冒著喪失一切的危險,要解救同胞脫離危難,實在是十分令人感動。

  7. 當時末底改也在場,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這裡連同他的名字一起說。國王說明他已處理了這件事,表明他對王后以斯帖的同情,及他對猶太人的愛護。要下手害是「謀害」的慣用語,在詩篇五十五20及但以理書十一42,也是這譯法151。

  8. 現在你們可以……寫,這主語是多數的「你們」,在希伯來文中原不用寫出來,這裡不僅把所包含的人寫出來,更是擺在句子的前頭以強調。這話是把權力交給以斯帖和末底改,一同草擬諭旨,用王的印頒布出去。雖然王的諭旨一頒就不能更改,但可以用同樣的權力再頒一個諭旨,把上一次的收回。國王自有辦法達其心願的。

  9. 這一節看出作者喜歡重複以上的一些字句,構成互相對照的景況。在這裡他用哈曼原先謀害猶太人的諭旨,與三章12節所記載一段長長的告示一樣,只改了名字、日期及目的,另加上一章1節的字句。這就看出官場的興衰,霎時得勢,頒布諭旨;霎時潰敗,被人取代。對照一下兩處經文所載的日期,一月十三日及三月二十三日,其中時間並非一般印象中那麼短(參五1,六1、14,八1)。西彎月(sivan,巴比倫文 simanu,指第三月,即今曆之五、六月),舊約中只有這一次提及。被擄歸回後,巴比倫月分名稱已被猶太人沿用了。

  末底改負責撰寫這諭令,由王的書記抄寫、翻譯成國內各種語文,正如哈曼起初做的一樣。不同的是,這次還有希伯來文,送往各省猶太人。

  10. 關於波斯的「皇家郵政」,有幾個字眼相當含糊,因為是用希伯來文把波斯的專有名詞,用音譯轉過來;不過,一般意思仍是明顯的。驛卒(希伯來文作 ra{s]i^m)是三章13節用的字眼,不過這裡加上對馬匹的形容,是驛卒可以騎的馬。所用的字 rekes%,是個集合名詞,見於彌迦書一13的快馬套車,又見列王紀上四28(五8希伯來文)特為所羅門王運來的快馬。因此,這些馬相當於現今的賽馬,是御馬(即皇家馬所生的)。至於希伯來文末後一字 ramma{k 的意思,卻不大明朗。總之,顯而易見地,末底改盡力、儘快把這新的諭令頒布出去。

  11. 這信上准許猶太人︰ (1) 可以聚集在一起(希伯來文作 qa{hal)。他們可以為作戰徵召而聚集,為政治或判案商議,或為敬拜之用。這樣看來,是否表示他們先前沒有集會權? (2) 可以保護自己的性命和妻兒的性命。比較標準修訂版中的這一節和哈曼在三章13節的諭令,哈曼把妻子放在兒女之先,可能表示猶太人想把妻子放在後頭(中文沒有這分別)。希伯來文有同樣的慣語 t]ap{ w#na{s%i^m,兩處經文一樣,先後次序不過是為了諧音罷了。剪除、殺戮、滅絕,也與原先的諭令完全一樣,只是末底改把局勢翻轉過來;如今是猶太人行事,但對象是什麼人?

  這一節引起不少意見,認為猶太人要殺掉波斯國之民,就是他們遭放逐所在國的無辜婦孺,於是引起道德問題的爭論,這書亦因此被禁。新英文聖經、耶路撒冷聖經,及現代中文譯本的譯法,完全消除任何疑點(正如 RSV),明明白白地支持流血殺戮的見解,要把全國百姓殺戮復仇。例如現代中文譯本說︰「若被任何同族的人,在任何地方,以武器襲擊,他們勢必反擊,連同妻兒一同毀滅盡淨。他們可以殺盡不留一人,並奪取他們的財產。」解經者也幾乎完全同意這樣的解釋152。但同時又解說國王不可能准許人殺盡自己的國民,把波斯人口完全消滅,即或全猶太民族有滅絕的危機,也不會同意這樣做的。一般的觀念是︰以斯帖的故事是要表現舊約的報應道理,所以准許並表揚「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行徑(出二十一23∼25),由此更表明,與新約相比之下,舊約是原始殘暴的。但是,真需要如此解釋嗎?

  上面已經指出,哈曼的諭令(三13)反映在末底改的諭令上,有些字眼相同;不過,那不相同之處,也不可不察。三章13節的意思十分清楚,全無疑點。「殺戮滅絕」的對象很清楚,是「猶太人,無論老少婦女孩子」。至於八章11節,要「殺戮滅絕」的對象是「那要攻擊猶太人的一切仇敵」,「攻擊」這動詞的對象則是他們和他們的婦女孩子153。這是新國際本的譯法與詮釋,也是經文很明顯的意思。雖然猶太人這行動所帶來的道德問題,引起多人反對,至少反對的理由不可能以這一節的字而作根據。這一節通常引起很多誤解。

  12. 一日之間。這樣的殺戮行動很容易演變成不可收拾的戰亂,所以說明限期是「一日」,就有了界線,流血也有了控制。

  13. 抄錄一詞見三章14節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5,Name= C 頒布御旨(三12∼15)}。抄錄諭旨來頒布尚不夠,還要傳訊使人人聽見。猶太人不再手無寸鐵,他們可以保衛自己,組織起來防守,在仇敵身上報仇,這表示預測猶太人會在這場交戰中得勝。這是公義問題,不是尋仇。

  14. 這裡強調傳訊將諭旨頒布到各處各方,十分快速。而書珊城就更不會耽延了,因為諭旨發源於此,是波斯皇朝首府之所在。



150 Paton 舉例說︰「以斯帖何以冒這大險,很難明白,因為殺戮猶太人的日子,尚有一年之久。」(見四 11,ICC, p. 269)

151 Hayim Tawill 指出,Akkadian 的成語與這裡的意思正好相合,見 "Two Notes on the Treaty Terminology of the Sefire Inscriptions", CBQ 42 (1980), pp. 30∼37.

152 L. B. Paton, ICC, p. 274; B. W. Anderson, IB, Ⅲ p. 866; C. A. Moore, AB, pp. 80f. 見解相同。另一方面,L. E. Browne(PCB, p. 384)認為並非授權猶太人謀殺波斯婦人及孩子,「雖然文法上兩者都通」。

153 Robert Gordis 在 JBL 95 (1976), pp. 49 ∼ 53, "Studies in the Esther Narrative" 他認為八11的「(要攻擊)……仇敵和他們的妻子兒女,奪取他們的財產為掠物」,應該用引號分開,因這是由三 13 引用的字眼,表示這是原本頒布的諭令,如今猶太人可以反抗這諭令以自衛。

C 猶太人大孚眾望(八15∼17)

  這一章最後幾節與三章14∼15節剛好相反,那一次哈曼的諭旨所引起的,是一片驚懼。

  15. 首先,書珊城的人民,不只是猶太人而是人人歡迎末底改作首相。人們並不因一個少數民族的外人當了首相而不悅,反而歡呼快樂,十足地支持他。他所穿朝服的顏色,是王室的顏色,又有大金冠冕154,表示他僅次於國王之下。

  16. 猶太人對這份諭旨與哈曼的諭旨之反應對比,十分鮮明。上次是「大大悲哀,禁食哭泣哀號」(四3),這次是光榮、歡喜、快樂而得尊貴(RSV「光榮」作「光」)。「光」的象徵用法已經十分通行。

  17. 其次,諭旨所到之各省各城,人人歡樂。外邦僱主給了一天假期,因他們獲得消息之後,對猶太人十分體諒,讓他們可以慶祝一下。懼怕猶太人,可能是由於宮廷中有一位猶太人主持國政,使全國人民都怕猶太人三分。末底改證明了他有本領改變不能改變的,人們一方面甚為敬佩,但也對將來存著疑懼。他們覺得將來猶太人會佔優勢,所以也入了猶太籍。舊約惟有這裡提及其他國族的人轉入猶太籍,新約則在第一世紀有許多這樣的例子(太二十三15;徒二10,六5,十三43)。不錯,律法上也容許外邦人住在他們的聖地上(利十九33∼34),先知們也預見全地萬族的人,投奔主的國(賽二2∼4,四十九6;耶三17;番三9;亞八22∼23 ……等等)。不過,惟獨這裡用這個動詞,表示他們「宣稱自己是猶太人」。到底用什麼途徑則不得而知了。猶太人的宗教,顯然與民族不同一回事。

  第三章提及哈曼高升,這一章則記載末底改不但踏進哈曼的尊位,作國王的首相,並且同樣把持大權。所不同的,是末底改更加成功,更得猶太人及外邦人的喜愛,帶來歡樂而不是愁苦。



154 希伯來文的「冠冕」一字,全部都來自「裹頭巾」一字,字根的意思是「圍繞」。C. A. Moore 譯 `@t]a{ra^ 為「turban」(裹頭巾),並指出︰若指國王、王后的冠冕(一11,二17,六8),是用另外一個字(希伯來文作 ket[er)。後者在聖經中只在以斯帖記出現,可能是波斯來源。`@ta{ra^ 在舊約用過一次,與「bind」合用(伯三十一36)。其他經文則必須作「金屬冠冕」解〔撒下十二30;詩二十一3(希伯來文版為第cs15 4 節);亞六 11 、 14〕。A. T. Olmstead 提過許多冠冕的字眼,且幾乎都是金的,但有一處描寫 Anahita 女神(波斯生育女神),說她「頭上綑著金冠,綴著一百顆星星,放出八道光彩……」(HPE, p. 471)。以斯帖記八 15 用的「冠冕」(coronet)一字,與皇室的冠冕有別,保持正確的形象。至於用 turban 的證據很少。又見 P. Calmeyer, Archa/ologische Mitteilungen aus Iran 10 (1977), pp. 154∼190.,「冠冕」之條目。

增註︰報仇,為自己復仇(希伯來文 na{qam)

  對現代人而言,讀以斯帖記最大的困阻,在於道德倫理的問題,是這故事特有的情節所產生的。基督徒遵從基督的教訓,怎能對這故事結局的殘殺表示歡欣呢?我們的文化傳統已接納了善待仇敵的觀念,正如十六世紀的格言所說︰「最高貴的報復,就是饒恕。」不但如此,無論怎樣公正、合理的復仇,也會被認為是不夠文明的,若對一班人或一族人集體尋仇,更屬「未開化」之舉。由史實可見,這樣解決爭端勢必引致殘酷的鬥爭,世世相傳,甚至爆發成大戰。英國的法律對自衛之舉諸多限制,不管人家怎樣侵犯,用暴力武力來自衛已幾乎不再合法了。因此,我們很難體會其中的道理。要知道我們讀這經文時,已把現今的文化傳統觀念帶進去了。所以要刻意了解經文當時的時代背景與局勢才可。

  首先,要看看兩組同一來源的英文字,會有點幫助而且很有趣。Avenge(v. 報復)及 vengeance(n. 報仇)是從法文來的,而根源則出自拉丁字 vindicare。可是英文也有一個「vindicate」相同的字,直接從拉丁文而來。這兩字雖然源始共通,卻並非十足同義。「vindicate」(辯白)的寓意完全是正面的、可取的,例如︰「好法官為正義伸辯」,至於 avenge 及 vengeance 兩字,則帶有一種出於憎恨的情感反應。字眼的色調,影響我們對上下文的理解,這裡的經文正是這樣。有一釋經者解釋以斯帖記八13這樣寫著︰「報仇一詞並非尋仇的意思,而是加以當得的處罰。」155 可惜他並沒有解明這話的原因。近期的註譯者卻取相反的方向走,例如,慕理將該字譯為 take revenge(復仇),「七十士譯本譯作『對抗』(fight against),這樣就把『復仇』(revenge)的惡毒含義取消了」156。無論如何,基本的問題是︰怎樣用希伯來文,作為上下文的解釋指標。

  細讀舊約用到這個字的三十來節經文,可見它的確用來作個人復仇之意。參孫發誓必向非利士人復仇雪恥(士十五7),並禱告求神使他可以達成此願(士十六28)。掃羅也決意向非利士人報仇(撒上十四24,十八25)。不過,這種念頭一開始就違反神的心意,甚至該隱也被保護,免受暴力殘害(創四15)。拉麥倚恃這一項應許,雖然不義地殺了人,仍自以為可保安全(創四23∼24)。結果是再也沒聽過他的音訊!此外,若主人處罰奴僕至死,他必「遭報」(出二十一20),這動詞在此具法律意味。

  用這個動詞的經文中,超過一半以上是以神作主語的,或是神指派祂的僕人執行祂的判決。「伸冤報應在我……必為他們伸冤。」(申三十二35∼36)保羅在羅馬書十二19正是引用這經文,接著他又引用箴言二十五21∼22 ︰「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喫。」利未記十九18的律例中,明顯地吩咐要愛鄰舍,不許對人存尋仇報怨的心。因此,律法與一般倫理思想都有同樣的教導,先知也照樣遵循。神是報應罪惡的神,由於祂不偏待人,所以對待以色列人和對待其他人是一樣的(賽一24∼25;耶五9、29;結二十四8;拿一2)。不過,一旦刑罰執行完了,那施行報應的國家也要同樣接受這律法的審判(耶五十15,五十一36;結二十五12、15;參︰利二十六25)。因此,最完滿的結果,就是神憑公義處決了人間的事態,這是該慶賀的,不但以色列人要慶賀,萬國也該慶賀(申三十二43),只要在位的與神合作,向作惡者施行神忿怒的刑罰(羅十三4b)。審判官稱為「施報者」(avenger;希臘文作 ekdikos,參 ekdikeo{,「為人執行公義」之意)。

  神勝過罪惡的另一個方法,在詩篇八2可見(參︰太二十一16,主耶穌從七十士譯本引用出來)。單以稱頌神的威榮,就可以成為抵擋仇敵的高台,不僅勝過仇敵,並且叫仇敵閉口無言。

  舊約對這字眼的用法很清楚,個人恩怨不可成為暴力尋仇的動機。神會透過審判官處治行惡者,祂關注整個社會,也關注個人,尤其維護所立的約(利二十六25);神固然垂聽人的禱告,赦免人的罪,但祂也按其所行的報應他們(詩九十九8)。這警告糾正人不可以有恃無恐,可防範無法無天的人。在以斯帖記中,雖然局面已扭轉,本來要殺猶太人的已遭報應,但猶太人有聖經裡全部神學教導作後盾,他們知道獲准報仇的原則,自會行得合宜。本來他們要束手被殺的,如今新的法規准許他們一日之內,對抗襲擊他們的人並殺滅之。當時情勢一下子扭轉,是料想不到的,令人驚愕震撼。他們深深體會神操控時局,絕不容等閒視之。當然,他們又希奇又快樂,不過絕不敢傲慢囂張,也不敢胡亂粗暴,作威作福,以免招來神同樣的定罪與刑罰。

  基督教的教訓「不可以惡報惡」(羅十二17),以及正面的「要以善勝惡」(羅十二21),是最高的標竿。然而基督教歷史流傳至今,要在國家實行這標竿,依然找不著竅門。既然如此,我們對以斯帖記八章猶太人的行徑,若存任何自義的判斷,都是說不通的。我們也該問問自己,若有兇惡勢力要毀滅我們的國家,我們會怎樣反應呢?我懷疑我們會態度輕忽地處理,正如對以斯帖的故事一樣,不夠認真。我們的景況實在更可憐。猶太人一直以來,仍活在同樣的威脅底下。



155 Paul Haupt, Critical Notes on Esther, AJSLL 24 (1907∼08), p. 161.,轉載於 C. A. Moore, Studies in the Book of Esther.

156 C. A. Moore, AB, p. 81.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7Esth/17CT08.htm
新增日期: 2008/04/05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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