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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神吩咐以色列人殺光所有的男人,任意擄走婦女去姦淫?

申命記 第20章

對於申命記20章的難題,我想不止非基督徒有疑問,連很多基督徒也很難解釋。我想提出一下我的研究所得。雖然我的解釋不能完全令人滿意,讀者的疑問不能全部獲得解答,但是至少是個起頭,希望讀者可以知道這段經文並沒有像許多人所宣稱的那麼不合理。
讓我們看一下經文本身到底說什麼:

申命記20:10-18
「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先要對城?的民宣告和睦的話。他們若以和睦的話回答你,給你開了城,城?所有的人都要給你效勞,服事你;若不肯與你和好,反要與你打仗,你就要圍困那城。耶和華─你的 神把城交付你手,你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和城內一切的財物,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耶和華─你 神把你仇敵的財物賜給你,你可以吃用。離你甚遠的各城,不是這些國民的城,你都要這樣待他。但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 神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只要照耶和華─你 神所吩咐的將這赫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都滅絕淨盡,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就是他們向自己神所行的,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 神。
相關經文
21:10-14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她到你家?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在作解釋之前,筆者認為需要讓讀者明白一個概念。申命記所記載的事情距離現代大約三千四百年。因此文化的差異是不能忽略的。若執意要站在現代人的文化觀點去做批評,其實是不太公平的。不要說三千四百年,就在現代,許多文化之間的不同也常常造成許多誤會。現代人所重視的人權,各種文化之間有不同的準則。在台灣,自由戀愛是一個基本的權利。人是自主的,所以在感情和婚姻方面也應當自己決定。可是現在的印度人仍然保持父母決定兒女的婚事的文化。印度人在婚姻上面是沒有自主權的。這樣,很多人批評印度人沒有人權,連自己的終身伴侶都不能自己選擇。會這樣說的人多半都不知道其實印度人自己也很喜歡這個傳統。一個等待出嫁的印度女子並不會因為自己的配偶需要由父母決定而感到被剝奪自由。相反的,他們很樂意由父母來挑選。他們的理由一般是:父母親的經驗比較豐富,由他們挑選比起自己挑選的風險低多了。他們反而很看不起西方自由戀愛的文化,因為西方普遍離婚率居高,但是印度人的離婚率卻出奇的低。可見所謂的自由戀愛其實只是一種文化上的差異,並不是絕對的道德概念。並不能說沒有自由戀愛的文化就是沒有人權,有自由戀愛的文化就是有人權。會這樣說的人是因為受到自己文化的影響才這樣說的。這種人認為自己的文化就是絕對的好,與自己文化相對的就是絕對的不好。其實這只凸顯了自己認知的狹窄。(參考資料: Annual Editions: Anthropology 05/06第十八章Arranging a Marriage in India. ISBN: 0073108405)
  另外一個例子就是女性的割禮。我們知道男性的割禮就是把包皮割掉,通常是在小時候做的。美國的男人大多數小時候都割過包皮。但是女性的割禮就不一樣了。這種割禮在非洲是一種成人禮,作法會因文化而異。有些族群會在女孩的陰部上面劃上一刀,有留下傷疤就可以了。有些族群則會把陰蒂整個割掉,只有少數族群是把整個外陰部割掉。女性的割禮在西方是受到高度的批評,認為這樣剝奪了女性的人權,是對女性的一種污辱。把陰蒂割掉了女性就不能在性行為中達到高潮,以此來控制女性出軌的機率。可是在非洲人的眼中,此種割禮卻被廣為接受。許多女孩子認為這是他們邁入成人的一個轉淚點。她們認為能夠忍受割禮是一種勇敢忍耐的象徵。受過割禮的女性都為此感到驕傲。(順帶一提,他們雖然陰蒂被割掉了,但是仍然能夠達到性高潮。)這又是一個很鮮明的例子。西方人以自己的文化做為標準來衡量別的文化。若是有跟自己的文化相衝突的文化,就是別的文化不對,需要改革。西方人再次在此突顯出自己認知上的狹窄。(參考書目: Why Do Men Barbecue?第四章What About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ISBN:067401135x)
  筆者寫了這麼多,無非希望讀者能夠意識到自己的認知是受到自己文化的影響和侷限。西方人都有可能會對同樣時代的異族文化做出不公允的批評,更不要說是現代人對三千四百年前的異族文化了。在批評聖經這段經文時,讀者需要會意到自己可能帶有一些偏見,用自己的文化作為基準,因此所做出的評論可能並不公允,尤其是三千四百年前的人現在不會跳出來做出一些澄清,因此這些偏見更難被察覺出來。

  筆者決定用問答的方式來解釋這段經文的難處。讀者可以挑自己有疑問的地方看。

為什麼神特別袒護以色列,幫助他們去跟別族人打仗?神不是創造所有人的神嗎?
  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神揀選他們將祂的啟示透過他們一族傳揚給全世界的人,所以在神眼中他們的確是比較特別的。但是這跟袒護是兩回事。神揀選了以色列人,將祂的律法賜給他們,所以神對他們在道德方面的要求反而比對外邦人還要高。阿摩斯書1-2就記載了神審判各國的預言。對以色列鄰國,神因為他們的殘暴而審判他們,而對以色列國,神卻因為”比較小"的事情而審判他們,比如拜偶像,不看顧窮人,姦淫等等。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神並沒有比較偏袒以色列人,反而因為他們領受了神的律法,所以對他們反而更加嚴格。若是以色列人不聽話,神也是會使用別的國家來審判他們。比如神就使用了亞述來殲滅北國以色列,使用巴比倫來殲滅南國猶大,說明神並不袒護任何人。(賽10:5-6亞述是我怒氣的棍,手中拿我惱恨的杖。我要打發他攻擊褻瀆的國民,吩咐他攻擊我所惱怒的百姓,搶財為擄物,奪貨為掠物,將他們踐踏,像街上的泥土一樣。)只要人犯了罪,不管是外邦人還是以色列人,神通通要審判。
  換句話說,神之所以讓以色列人去攻打別的國家,並不是因為他們行的義,而是因為別的國家行的惡(申 9:5 你進去得他們的地,並不是因你的義,也不是因你心?正直,乃是因這些國民的惡,耶和華─你的 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又因耶和華要堅定他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所應許的話。)以色列人沒有資格說自己為義,事實上他們自己後來也證明了他們其實是一群頑梗悖逆的民族。神使用以色列人去審判迦南人,就像神使用亞述人去審判北國,是類似的道理。
  神審判迦南人也不是隨便的,必須等到他們罪惡滿盈,神才使用以色列人去攻打消滅他們。(創 15:16 到了第四代,他們(以色列人)必回到此地(迦南),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迦南人到底有多敗壞呢?利 18:21-25說到:「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迦南人除了拜偶像之外,還把自己的小孩獻祭給那些偶像,搞同性戀,獸交等。連地都象徵性的要把他們吐出去。因此神除了因為早先應許亞伯拉罕要賜給他後裔一塊地以外而讓以色列人擁有迦南地,也是因為迦南人的罪惡過大,神要審判他們。這帶到下一個問題。

申命記20:16-17。為什麼神要他們滅盡迦南的民族,這不是很殘忍嗎?連牲畜都要殺,關牠們什麼事?
  聖經一直教導我們一個概念。罪不只是個人的事情而已,罪也會波及到其他人。在這個個人主義盛行的時代,我們總以為自己做的事情,只有自己承擔。別人做錯事,也應當別人自己承擔。人不應當為別人所犯的錯受苦。這種思想打開報紙一看就知道根本距離事實太遙遠了。一個人自殺,真的只有他自己承擔嗎?他的家人不是承擔更多的痛苦嗎?孕婦吸毒或喝酒,難道只有她自己承擔後果嗎?她肚中的胎兒不也身受其害嗎?一個酒駕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只造成酒駕者的損傷,連帶也影響到受害者和他們的家人。事實上是:罪不只影響犯罪的人,也會波及到別人。
  或許有人會說,筆者所提的是罪自然的後果,本身並沒有神直接的參與,但是申命記這裡所提的,卻是神的審判,並不是自然的後果。換句話說,不管迦南人怎樣敗壞,神要審判也應該只審判那些犯罪的迦南人,這跟嬰兒,牲畜有什麼關聯?迦南人犯的罪就自然來說,並沒有波及到動物。只有當神要審判他們時,牲畜才遭波及。對此,筆者的解釋不保證能夠讓所有人都能夠信服的答案。但是請讀者想想,自然的後果真的跟神的審判可以完全分開來嗎?當一個人因酗酒而死時,這是自然的後果,這不也是神的審判嗎?而這個審判也的確也會影響到這個人的家人。所謂自然的後果,說穿了就是神所設立的自然律的運作,裡面已經包含了審判的意味了。當人犯罪時,神用自然律來給予罪人在這個世界上有不好的後果,而且這個後果是會波及到別人的。另一方面,所謂的神的審判,也就可以說是神所設的屬靈規律的運作。當人犯罪時,不只這個罪人會受到屬靈律的運作而受到審判,別人也因此因為這個人的罪而受到波及。所以即便迦南的大人犯了罪,而這個罪的自然後果並不會牽連到嬰兒和牲畜,但是從屬靈規律來說,卻是會牽連到他們的。(當然人死後面對決定得永生還是永死的審判時,是根據自己的行為,不會被別人的罪波及。)
  其實筆者認為(僅代表個人立場),在耶穌基督降臨後新約的時代,雖然自然律仍然不變,但是神似乎比較少用屬靈的規律來讓無辜的人受到罪的牽連。也可能因為這樣,現代人才會認為人犯罪別人不會在屬靈律上受到牽連是應該的,而舊約中的人犯了罪別人在屬靈律上受到牽連就是不合理的,因此推論出這個神不可信。筆者認為會這樣想的人就是局限於自己的經驗所致。只因為自己的經驗中自己犯罪,別人不會受牽連,就認為這是應當的,然後看到舊約中卻不是如此,就推論出這個神不可信。如果能夠換個角度想,不要把焦點放在神的作為公不公平,而是放在罪的可怕,我相信會讓人對罪更加的厭惡,而不是對神處理罪的方式抱不平。還不是基督徒的讀者可能沒辦法想像罪的可怕和嚴重性,或者根本否認罪的存在。這篇文章主要不是探討這方面的問題,所以筆者不打算解釋太多。在基督教的信仰中,罪是非常嚴肅的主題。一個對罪有清楚認識的人,在看到罪會波及到無辜的人時,不是對神叫罵,而是體認到罪的嚴重性。如果神真的在這新約的時代不太多讓無辜的人因為屬靈的規律受到牽連,那是神的恩典。既然是恩典,人就沒有資格說神在舊約時比較不公平,因為若要公平的話,應當是舊約和新約時代的人都一樣,無辜的人在屬靈規律底下因為別人的罪被波及。
  另外一個要完全滅絕迦南人的原因是怕他們會把異教之風帶進以色列內,使他們轉離神,去拜偶像(20:18)。因為神要透過以色列人把祂的啟示傳給全世界的人,剛開始時需要特別防範異教的影響,以免在他們的信仰還沒穩固前就被異教同化,所以神特別吩咐以色列人要把迦南人剷除乾淨,以免後來成為以色列人信仰上的威脅。而事實上也的確是這樣。以色列人並沒有把迦南人剷除乾淨,所以後來以色列人真的就被迦南人影響,有樣學樣,迦南人怎樣獻小孩為祭,以色列人也照樣獻小孩為祭。

申命記20:10-14 那為什麼又不滅盡鄰近國家的人民?
  可能鄰近國家人民的信仰對以色列人並沒有威脅,所以神容許他們可以做以色列的奴僕。若是他們的信仰像迦南人那樣敗壞又具有滲透力,神可能就不會容許他們在以色列人民當中生活了。
  另外,神從來不會因為以色列人的貪慾而幫助他們去打仗。當神應允以色列人要幫助他們攻打仇敵時,不是因為要審判仇敵,就是為了自衛。照這樣看,第十一節所謂的和睦的話,雖然聽起來一點也不和睦,也不會奇怪了。一個可能就是這些外邦人對以色列人有敵意,可能也攻打過以色列,所以為了自衛,就要去攻打他們。另一個可能就是這些外邦人在神面前罪大惡極,所以神派以色列人去審判他們。把所有的男丁殺死是確保日後不會再度成為威脅。

申命記20:14; 21:10-13既然神視姦淫為罪,為什麼神讓以色列人把仇敵的女人擄回來做老婆?這不是姦淫或是強姦嗎?
  這一個問題我要分三段回答。1) 仇敵的女人擄回來要做什麼? 2) 娶他們做老婆算是姦淫或是強姦嗎? 3)這樣做不是忽略這些人的人權嗎?
  1) 那些不是住在迦南地的外邦人的城邑被以色列人攻陷後,神允許他們把這些人的女人,小孩,還有牲畜,擄回來做自己的掠物。女人被擄回來不是要成為眾人發洩情慾的對象,而是分散在以色列中做俾女(21:14)。如果主人喜歡她,就可以把她娶來做老婆,把她從俾女的地位拉拔起來,成為家中的女主人。從此對待她要像對待以色列人一樣。
  2) 這不算是姦淫。雖然外邦人的女子可能不會願意嫁給以色列人,但是當時的風俗本來就沒有現代的自由戀愛的概念。就算這些外邦人沒有被以色列人攻破,他們的婚姻照樣不是他們自己可以決定的,是由他們的父母決定的。如果以色列人這樣算是強姦,那當時所有的婚事都應該算是強姦才對,因為當時的婚事都是沒有經過新娘答應的。讀者在批評聖經時要小心不要把自己的文化當作是基準,這就是為什麼筆者花了這麼多的時間寫前言。再者,所謂的姦淫是沒有婚約的性行為才叫做姦淫。在這裡,男主人願意娶這個外邦人,把她的地位提拔到女主人,一生照顧她,跟她生的小孩以後也會繼承他的產業,這怎麼能叫做姦淫呢?誠然,要一個女孩子接受一個把自己的爸爸殺掉的民族的其中一人作為她的丈夫是很難以接受的(媽媽照理沒有被殺,但是可能也成為別人的俾女),所以神才頒佈律法說要給她一點時間為自己的家人哀哭,作為他轉換人生的一個預備時期(經文沒有說為丈夫哀哭,所以應該只是指還沒出嫁的女子)。可能有讀者認為一個月哪裡夠,這可是一生的屈辱,哪裡是一個月意思一下就可以合理化的。要知道當時的婦女沒有像現代人一樣很有自主權。對於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他們大多可以逆來順受。如果這個外邦女子真的不願意成為主人的妻子,應該也很難要她剪頭髮和修指甲吧(21:12-13)?經文中顯示這些是要女子自己做的,而不是被強迫執行的。
  事實上,以色列人被外邦人抓去時,也顯露出這個特點。列王紀下第五章就記載了一個以色列女子被外邦人所擄走,後來做了一個將軍的俾女。她並沒有因此怨天尤人,整天想著自己的遭遇多麼的不公道。反而在將軍家服事一段時間之後,還會擔心主人的事情。主人得了大痲瘋,她並不是幸災樂禍,而是提供建議希望他能夠被治好。從主人的反應中可以知道,這個以色列女子在這外邦人的家中的待遇應該也不差。她不但有發言權所講的話主人竟然也聽的進去。可見當時所謂的俾女其實並不像我們所想像的那可憐。如果連他們都認為自己族的人被打敗了被迫去服事外邦人是理所當然的,能夠逆來順受,那我們這些現代人還這麼雞婆替他們義憤填胸做什麼?
  3) 有些讀者認為把仇敵的弱小抓來幹苦工是沒有人權的行為,但是就如筆者上面所寫的,當時的風俗就是這樣。被打敗的民族就要服事打贏的民族。當時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可能會有讀者認為為什麼神不能超脫當時的風俗,頒發超越當時風俗的律法呢?會這樣想的人通常都認為當時的人對於人權的概念是不足的,而現代人對於人權的概念比較正確,神應當要教導以色列人現代人所講的人權,而不是按照他們當時的風俗頒發律法。可是這個前提真的是正確的嗎?現代人對於人權的觀念就真的是絕對正確的嗎?如果當時神真的頒發合乎現代人”口味”的律法,那到了西元三千年,人民的”口味”又變的時候他們還不是照樣批評?如果神是按照西元三千年人民的口味去頒布當時的律法,我們這些公元兩千年的人民可能也無法接受。重點是,我們需要跳脫出我們的”自以為是”,認為我們現在的思想就是正確的,與其不同的就是錯誤的。
  讀者想一想,如果真的要按照現代人的思想,不把敵人的婦女和小孩抓來做工,那會有什麼樣的後果?首先他們的生計就有問題。當時的女人是無法自立更生的,你把她族的男人都殺死了也等於把這些婦女生存的條件一併毀滅。如果不把她們請來做俾女,她們可能也只有餓死的份。那如果不要把他們所有的男人都殺死呢?這樣豈不是放任一個定時炸彈?過了二十年這個城市可能會再度攻打以色列人,那到時死的人可能更多。其實只要好好想一想就知道現代人的做法其實在當時是行不通的。
  再者,神並不是完全按照當時的風族頒發律法,祂在某一個程度上的確是超越了當時的風俗。讓被擄來的女子一個月的時間哀哭可以說是超越當時的風俗的。這已經超出當時對於人權的觀念了。如果娶了她之後又想要離婚,就不可以把她當做俾女看待,而要讓他自由的出去。這也是超出當時的風俗的。因此,儘管神當時所頒給以色列人的律法在現代人的眼中可能無法接受,但是在當時的人的眼中卻很可能是非常有人權的。許多人批判聖經貶低女性。事實上如果讀者考慮到當時的文化背景,就會知道神頒發給以色列人的典章中是非常尊重女性的。

就是因為聖經中有神使用祂的子民去攻打別國的例子,所以歷史上才會有很多基督徒以信仰的名義去發動戰爭攻打他們認為神要審判的國家,造成許多不可挽回的悲劇,所以基督教並不可信。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而且有點超出文章的主旨。筆者的觀點是:只有舊約中的以色列有這個特權可以宣稱神啟示他們要他們討伐敗壞的外邦國家。基督徒並沒有這種特權,這在新約中是很明顯可以看到的。面對逼迫,新約統一的教導就是忍受,而不是起義。要為君王禱告(提前2:2),要順服掌權者(羅13:1),順服人的制度(彼前2:13),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被要求做出不合神心意的事情(徒4:19)。中世紀的人誤用聖經來製造戰爭是人的問題,不能怪罪到聖經上面。更何況有很多發動戰爭的人並不真的是為了神而發動戰爭,大多都是因著自己的私慾或是政治因素而發動的,然後用聖經的名義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他們所發動的戰爭也沒有按照舊約的原則執行。舊約中的以色列雖然有攻打敗壞的外邦人的權利,但是神同時也講的很清楚,這是為了祂公義的緣故,而不是為了以色列人私慾的緣故。至於對付異端,新約只教導信徒把這等人趕出教會,沒有准許他們趕盡殺絕。歷史上的確有若干教會殘害異端的事件,但是這不能歸咎於聖經,因為聖經並沒有要信徒用這麼激烈的手段。當然,非基督徒因為這些歷史事件而對基督教反感是很正常的。筆者只能說,不要讓這些假冒為善的人阻止你來認識神。我們信的是上帝,不是信那些用聖經的名義來合理化自己野心的罪人。


  筆者的解釋並不能算是完善,相信不能完全讓所有人滿意。一定會有許多人還是抱持著許多的疑問。但是我想這篇文章只是起個頭,目的是希望讀者不會因為這段經文或是類似的經文而立即否定基督信仰的可信。其實只要懷著一顆謙卑的心,而不是一顆審斷的心來讀聖經,筆者相信神的話語是帶有能力的,可以引領讀者去認識聖經中的神。我們的疑問可能不能完全得到滿意的答案,但是當我們承認人的理性有侷限,很多事情我們不能明白,並以學習的心態去讀聖經時,筆者保證你從聖經中所得到的,肯定比用審斷的心去讀,還要更豐富。



其他參考書目:
Bidle, Mark. “Smyth & Helwys Bible Commentary: Deuteronomy”. Smyth &Helwys Publishing, 2003.
Merrill, Eugene. “The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Deuteronomy”. Broadman & Holman Publishers, 1994.


延伸閱讀:
華德凱瑟,「舊約倫理學探討」,華神出版, 1999
Craigie, Peter C. “The Problem of War in the Old Testament”. Wm. E. Eerdmans Publishing, 1978.

資料來源: 我自己
新增日期: 2008/04/0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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