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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經叢書

尼希米記 第10章

起誓(Ⅰ)(十1-39)

(一)

我們看見在古代社會,建立正式的關係,很是普遍,先回想過去獲取的教訓,再設定將來的責任。我們現在來到回歸的以色列民『立確實的約』,或立志忠信(九38)的時刻。他們正式以書面立約,並由省長尼希米為首的社體領袖簽名(九38-十26)──正如作國際條約的有效及遵守的見證人一樣──接疬公開宣讀告知整個社體。這莊嚴鄭重的誓言,以強有力的詞句,表現在十章廿九節,百姓『發咒起誓……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意思就是如果他們違背現在所立的誓言,必受上天的怒責。(參照咒詛──選擇其中一種福祉──申命記廿八章,舊約經典範例。)

舊約虔敬的外在記號和集體行動,有這樣一個更遠的重要的例子。兩千年教會的歷史教訓我們,只是把誓言獻給上帝,是不足夠的。它還有一個價值,我們可能很容易輕視它。莊嚴而公開的許諾,可能更說服我們去承擔責任,那是已託付在我們身上的,正如託付在上帝子民身上。缺乏紀律,宗教精神可能變質,而要恰當的堅持。並再次認識敬虔的價值,它因團體分享而加強。

(二)

所立誓約分為兩類──一般的和特殊的(28-29節,30-39節)。一般的與整個社體有關,如以斯拉記九章、十章所言。主的子民當保守自己與『這地的居民』分隔。我們以前也曾提過,實際上是宗教的分隔。凡決心要向雅巍?忠的,都歡迎守節、吃羊羔(拉六21)。由於同樣原因,『這地的居民』敬拜的是別神,他們引誘以色列民敬拜偶像。(這種分隔的原則,最先在出卅四10-16?說出來。)需要分隔,只是第一條誡命,邏輯的推論,『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二十3);參照出埃及記卅四章十七節,複述這勿拜別神的基本原則,如我們剛已指出的,隨即禁止與本地居民通婚。這樣,我們知道這種禁止,對以色列民的信仰,是非常重要的。

這點顯得特別重要,如經上所云,『一切離絕鄰邦……歸服上帝律法的』。那就是說,上帝的子民和異族分別出來成為不同的社體,其標誌即是以順服上帝的律法,作為整個人生的路線。(我們在尼五章已有詳細的討論。)擁護律法絕不是像有些地方一樣,變成迂腐呆板、吹毛求疵,而沒有真正注意到是非(參照太廿三23)。擁護律法乃是專心致志,刻意學習像主一樣,在社體中指示上帝的子民應當怎樣。如果有人會想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是排外的話,我們應當反思猶大從其他百姓中間分隔開來,乃是上帝計畫的一部分,最終還是為其他百姓的益處。在這?的宗教因素是『凡有知識能明白的』。這,和『這地的居民』分開的事實,明顯為投入意志的行動,表明只是家族血統關係,有別於對上帝的忠信。

起誓(Ⅱ)(十1-39)(續)

(三)

百姓的誓言繼續疬(30-39節),涉及他們自己負起的責任義務,特別有關離婚(30節)、安息日(31節),提供聖所的保養及聖職人員的生活費(32-39節)。在這?沒有一條一條很清楚地把整個律法(五經的)列出。在某一方面來說,在這?反映的卻代表整個律法。百姓所宣信的一切要素有的明顯,有的暗示,都是在摩西五經?的。他們並不是隨便的選擇;也不是把律法條文組織起來。他們是面對當時社體發生的問題。他們往往會修改,並有意重新應用議論中的律法。

關於前述之點,毋須多加證明。在這?大部分篇幅是有關聖殿的;這是以斯拉記、尼希米記所特別關心的(後者一如前者,重建聖城的衝勁,完全出於那是崇拜以色列上帝的地方)。在起初的階段,古列王(拉一4)及亞達薛西王(拉七15-16)在經濟上予以大力的支持,現在對於供養及維修,財政上逐漸出現困難。百姓為疬繼續維持崇拜,須作出準備,與以前所說增加耶路撒冷戶口的問題類似(尼七4)。對上帝忠信,需要獻身,向前展望,表現在社體及社體中每一個人的生活上。因此聖殿乃是一個火急的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們知道與異族通婚,也是急待處理的。破壞安息日,也是在十三章十九節以下被提出的問題。

(四)

比只是指出問題更有趣的,是他們怎樣面對這些問題,也就是說怎樣重新應用他們所知的律法。讀者如果對猶大這誓言的各方面,想知道得詳細一些,可以參考比較專門性的解經書籍。我們只能很籠統地把觀察他們怎樣重新應用律法所得,寫下來。

律法的基本要點,在於它的精神。按字句遵守律法,並不意味可忽視其背後的含意,否則便會出現漏洞。在安息日決意不購買,嚴格來說,不是安息日律法所要求的(出二十9-11;卅四21)。不過那些律法主義者,在爭論激烈的會議上,為自己在安息日購物辯護,因為做生意的人是外邦人(31節)。百姓看出這是欺騙的遁辭,所以加以反對。同樣地有關與異族通婚:他們可以爭辯說,所禁止的只是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出卅四11,16)。這些名稱,現在已經失去了意義,我們不復能正確的描述主前第五世紀,在巴勒斯坦的人口,為甚麼不與亞實突人聯婚?這種思想照樣受到斥責(參照十三23),還有『迦南人』等。尼希米的社體讀成『這地的居民』,很正確地覺察到律法的本意。

相同的原則應用在供養聖殿的條例上。聖殿半舍客勒的奉獻(出三十11-16)(這?重行計算為一舍客勒的三分之一,是以另一方法估計舍客勒的價值),成為第一次向全體百姓每年固定徵收的稅銀。為滿足聖殿所需,導致這樣急迫的要求,而謀求新名目,顯然是人民不可逃避的。相同的,在律法上從來沒有徵收木柴的,但是在獻祭上需要木柴(利一17),就當定期獻上木柴(34節)。還有卅五至卅七節是律法所提出範圍最大的要求。基本上共有五類;初熟的果子(35節;參照出廿三19),頭生的(36節;參照出十三11-13),上選的或『初熟』(37節;參照申廿六2),舉祭(37節──主要是自願的,如感恩……等;參照利七32),以及十分之一(37節;參照民十八21-26)。在五經?,有關奉獻的各項律法──尤其是與原先實施的時間相隔許多世代──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究竟怎麼一回事,有好多地方不太清楚。為疬避免任其自然發展,尼希米的社體把他們都列出來。各樣十一奉獻集結在一起,成為制度化,利未人是主要受益者──容許他們採取主動十一奉獻,而非只是聽任捐獻的人捐獻。

百姓的誓言並不是冗長的口頭事奉而是要接受沉重的負擔。當他們宣稱:『我們絕不會不顧我們上帝的聖殿』(39節── 現代中文譯本),他們開始行在一條新的道路上,用新約的詞語,作主門徒的道路。作為現代基督徒──事奉上帝,並非只是供應聖殿崇拜所需──而是當付上作主門徒的代價。我們是否把我們的至好──無論物質的財富,或是天賦的才智──歸屬於上帝?我們是否追求把我們所有,盡力依照上帝的標準,應用在今天實際的情景之中?有些人以為聖經上,有許多地方已經過時,這只是不願聽聖經的話一種推宕。那些願意遵照上帝旨意而行的人,最重要的是能應用這一本古書在今天的情勢之中。──《每日研經叢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6Neh/16CT10.htm
新增日期: 2008/04/07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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