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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大衛對所羅門之吩咐(二1∼9)

列王紀上 第2章

大衛對所羅門之吩咐(二1∼9)

  神吩咐君王必須將他的責任傳給他的繼承者(申十七18∼20)。這種最後的指示標示著領導權的轉移,例如摩西(申三十一1∼8)、約書亞(書二十三1∼16)及撒母耳(撒上十二1∼25)。大衛的政治遺訓及見證很有可能是在一段不短的時期中講出來(或寫下來?)的(參:代上二十八∼二十九)。雖然大衛的吩咐中包括有個人性的鼓勵(2節),是為了個人及國家未來的好處著想(4節),但這並不是要特意造成「就任文類」(installation genre)135。整段經文包括當時人所耳熟能詳的申命記律法之總結以及他的繼任者將會依此受到的審判。

  肅清政敵,就算是用合法的方式來作,也會引人萌生道德方面的疑問,這是早已存在的問題,參:大衛及基遍人事件(撒下二十一)。大衛沒有及時採取行動,只是暫時採取權宜之計,以致沒有解決施行報復(32∼33節)及刑罰毀約(41∼46節)的基本需要,這在當時是王的責任。

  有些學者認為這段經文是後來的編者手法,以避免所羅門要承擔個人仇殺的責任,並將此責任轉移給大衛。雖然大衛及大衛家在作者的筆下是理想模範,但也有學者認為作者在此解釋神永不止息的愛及「永遠」的國位應許(撒下七15∼16)現在因為他的子孫沒有忠心向神(參:王上二4,十一11)而受到限制。這段經文也同樣可以解釋為大衛一心想要在轉移國權以前清除流血之罪及咒詛。這裡所選擇的例子顯示出在這以前被忽略了的公義(約押,5∼6節)、對憐憫的需要(巴西萊,7節)及人違背了王的命令或人的起誓時必須受到管教(示每,8∼9節)。



135 這是 D. J. McCarthy 的說法,An Installation Genre?, JBL 90, 1971, pp. 31∼41.

i. 行主的道(二1∼4)

  「遺訓」(NEB)是當時通行的習俗(王下二十1;參:創四十九29;徒二十18∼35)。大衛清楚知道自己老邁將死(「走世人必走的路」,亦即必死之意)。他勸勉的話經常引用申命記(如八6、10∼12),與約書亞的遺訓相似(書一1∼9,可能約書亞身為軍事領袖而成為他的英雄),也與律法極為相近。當剛強的勸勉是指在精神、體力及靈性上都要站穩(申三十一7、23),要作大丈夫(參:林前十六13)。

  君王言行的標準是要遵守神的律法,視為己任,忠心事奉(3節,mis%meret],神所吩咐的;申十一1;參:創二十六5)。君王的人生態度應當是「行主的道」,謹守約的責任(REB 譯為「本分」,申五33亦然,且隨處可見),遵守(申六2,等等)神的律例(RSV 譯為「宣布的條例」)及祂所有的誡命、典章、法度。惟有如此,王及國家才會亨通(申二十九9;s*a{kal,意為辨悉、洞察,然後才亨通;RSV 便強調這點)。這並不是教導「因信亨通」的教義,乃是呼籲人要明智地行事以蒙福。這是所羅門(三28;太十二42)及所有敬虔之人的特色。以色列的王向來不是法律的來源,乃是在律法以下,因為神立約的律法一視同仁地適用於王及人民。神的應許是帶有條件性的,取決於所羅門的子孫是否謹慎自己的行為(希伯來文作:謹守他們正確的生活方式),「在真理中行在神面前」(NIV 譯為「忠實地」;和合作:盡心盡意誠誠實實)。「行在神面前」是申命記式的用語,經常出現在列王紀中(三6,八23、25,九4等等),但是更常出現的用語是「在神的面前過活」(希伯來文是 hit[halle{k)136。



136 此詞也可表達在神的裡面實行公義,參:D. J. Wiseman, Essays on the Patriarchal Narratives(Leicester: IVP, 1980), p. 147,註31及 Nebuchadrezzar and Babylon(Oxford: British Academy, 1985), pp.21∼24.

ii. 報復約押(二5∼6)

  要想解決大衛「血腥遺言」的難題,惟有找出究竟是誰應該負責任。若約押的確在太平之時如在爭戰之時(亦即爭戰流血,blood of war 5節;參:申十九1∼13,二十一1∼9)一樣的流無辜之人的血,則他是罪不可赦的殺人者(參:撒下二18∼23)。他此舉很有可能是出於不忠,而非出於自衛,乃是與他殺押尼珥而引起的家族恩怨有關(撒下三19∼30)。他謀殺亞瑪撒是出於嫉妒,並非因為他耽延過期或不忠於大衛(撒下二十8∼10)而報復。因此 MT(及 NIV)定約押為有罪(他的腰間……他的腳下……)。另有經文則將罪咎歸在大衛頭上〔按照 LXX(L)〕;古拉丁譯本作「我的腰間……我的腳下……」(RSV、NEB、JB、REB、NRSV)。

  6. 智慧是辨別是非及判斷的能力(三9),以對世界廣泛的認知為基礎(四29∼34),有見識地、適時地採取行動。白頭(老年)下陰間〔NIV作「下到墳墓」,希伯來文為「陰間」(Sheol)〕為理想狀態。安然不僅是「未受損傷」之意(此為 Gray 之定義),乃是與神與人立約融洽共處(見王下五19,二十二20,參:創十五15)。希伯來人一如其鄰國一樣,對死亡之處(陰間)認識並不清楚,認為是經過黑暗塵土進入墳墓裡面的陰間。大衛的錯在於他自己未能及時下令審判,現在卻將責任交給所羅門,這為他的兒子及子孫帶來許多的麻煩及恩怨。希伯來律法清楚規定父親犯錯所受的審判可能會落在子孫身上(申五9),但子孫卻不應當為此被殺(申二十四16)。

iii. 恩待巴西萊(二7)

  在執行公正審判時,必定也有恩待人的機會。巴西萊曾在大衛流亡之時供應他的需要(撒下十七27∼29),這善行一如所有的好客之舉一樣均應當得到報答。恩待(JB;NIV 譯作「顯出仁慈」;NEB 譯為「顯出堅定的友誼」)意味著為了遵守約的要求而採取忠實的行為(因此 RSV 譯為「忠誠地交往」)。巴西萊的家庭(包括他的兒子金罕,撒下十九37)正如守望相助的鄰舍一樣地支持大衛(NIV;AV譯為「他們靠近我」)。與王同席吃飯等於養老金,受益者固定地自王室取得衣食的供應,並有住屋及田地以維持受益者及其家庭之生活(參:撒下九7;王上十八19;王下二十五29∼30)137。



137 D. J. Wiseman, Nebuchadrezzar and Babylon, pp. 32∼33.

iv. 報復示每(二8∼9)

  示每的祖先基拉之名曾在聖經中出現過(創四十六21;參:士三15),他們的家鄉在伯大尼以北的巴戶琳,他曾經用「狠毒的言語咒罵」(AV;NIV 譯為「苦毒」)神的受膏君。這是該死的罪(出二十二28;王上二十一10),但大衛曾起誓不殺他,以致無法除去那咒詛的威脅,因此他嚴嚴指示所羅門不要視示每為「無罪」(AV、RSV;參:NIV 譯為無辜)。希伯來文 nqh 意為「豁免刑罰」(參:REB 譯為「不能免去刑罰」)或「不受誓言約束」。流血下到陰間是指直接宣判死刑(34∼36節)。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1%201King/11CT02.htm
新增日期: 2008/04/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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