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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所羅門施行報復(二13∼46)

列王紀上 第2章

所羅門繼大衛之位(二10∼12)

  作者用他記載每一位君王生平結尾的公式來記載大衛王朝的尾聲,包括他的埋葬、統治時期、地點及繼位者(參導論)。四十年可能是表達一個世代之久(參:撒下五4∼5)。與他列祖同睡,參一章21節。大衛的墳墓在錫安(俄斐勒),在彼得的時代為人所共知(徒二29),但其確實地點不詳。NEB(以及一些其他的抄本)認為第11節的目的是要引進第12節及其後的經文,但是按編輯習俗而言這卻無法成立,王朝在不同首都統治的長短(參十六23)通常是結束公式中的一部分。

所羅門施行報復(二13∼46)

  所羅門清除異己之舉被視為是堅立大衛國度必須的過程(12節;參46節)。這標示著大衛王朝的結束(1∼9節)以及所羅門王朝的開始。他的報復被描述為一個合法的過程,是君王必須刑罰反叛者(一52)、謀殺者、政治暗殺者及破壞立誓盟約者之惡行的過程。大衛預見到這種後果,因此囑咐他的兒子使用他的智慧及判斷力(6、9節)來作判斷決策,謹慎及憐憫也不可少(7、26∼27節)。所羅門的作為或許不一定都是有智慧的,因為最終導致大衛王朝分裂。

i. 亞多尼雅(二13∼25)

  亞多尼雅的緩刑取決於他不行惡,亦即不反叛(一52)。雖然他(可能是真心的)接受他「沒有被冊封」(NEB)這個事實,承認不料(NIV 作「然而局勢已變」)「國反歸了」他的兄弟,並且這事也是「出乎耶和華」(15節),但是所羅門仍視他要求亞比煞為妻一事為他想要篡位之手段(22節)。

  我們很難判斷拔示巴願意作中間人之舉是一個陰謀,還是出於對她自己兒子的憐惜(20∼21節)。她身為太后之尊(19節,王起身迎接她),十分有權。王右邊的寶座是尊榮的位置(詩一一○1;來一3,十12;彼前三22)。

  22. 亞多尼雅可能篡位之威脅是因為他有長子繼承權(一5),他有祭司及軍隊的支持,再加上要求王的妃嬪或妻子均能使篡位合法化(見一2∼3、15;參:撒下三6∼7,十六20∼22),這些都導致所羅門的恐慌。

  23. 所羅門決定施以死刑,並指著神的名(耶和華)重重地起誓。這是一個你死我活的誓言,他若不施行死刑,則會導致他自己(「願神同樣地對我」,亦即殺死我)及其他人的死亡。「願神重重的降罰與我」(NIV 譯作「神對付我」)翻譯得也中肯(NEB 譯為「神如此幫助我」),他在起誓時求告神批准他的審判,並求神應許他的王國得到堅立(24節;參:NRSV、RSV),因為神已照著祂對大衛的應許(4節;代上二十二9∼10)藉著他兒子羅波安(參:十一43,十四21)的出世,「為我建立家室」。

ii. 祭司亞比亞他(二26∼27)

  因為亞比亞他支持亞多尼雅(一7,二22),因此也必須受到對付。但因他與利未人及大衛的關係(撒下十五24、29;參:撒上二十二20∼23)使他得到寬容憐憫。這證明有些學者所持的理論認為,這段經文是編者批評祭司行為之評語(例如,使用以弗得)是錯誤的,這段經文並未如此指責祭司,反而作者用之以證明有關以利家不再有人繼承的預言(撒上二31∼33)得到應驗。利未支派的祭司及撒督支派(有些人認為撒督支派源自耶布斯人)的祭司之間的區分在被擄以前許久已然開始(參:王下二十三8∼9)138。由此時直到主前一七一年(《馬喀比書下卷》四24)撒督家族一直支配大祭司職位。亞比亞他被侷限於要住在亞拿突(Anata),現在被認為是在耶路撒冷北北東約六公里的 Deir es-Sid,而非祭司不在耶路撒冷任職時居住的cs16 Ras al Harrubeh(書二十一1∼3、18;耶一1)139。



138 J. G. McConville, Priests and Levites in Ezekiel, TynB 34, 1983, pp. 4∼5.

139 M. Biran,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Anathoth, Eretz-Israel 18, 1985, pp. 209∼214.

iii. 約押(二28∼35)

  約押與亞多尼雅同謀(RSV譯為「支持」,參一7),也預料到自己會有何下場。在聖所尋求庇護之權只適用於意外殺人致死者,不適用於故意謀殺(出二十一13∼14)。七十士譯本加了所羅門問約押的一個問題,問他為何要逃到那裡去。謀殺者必須受到刑罰(申五17),所羅門也知道這流血的罪必歸到約押自己身上(「歸到他自己的頭上」),而不歸於大衛及其家室(31∼33節)。這使得有些解經家認為作者在為所羅門開脫,欲將責任推到大衛頭上的解釋無法成立。約押謀殺了兩個人(33節;撒下三27,二十9∼10),因此他的死乃是神公義的審判。「血債血還」是神的作為,不是所羅門報私人恩怨140,因此「流這二人血的罪,必歸到約押和他後裔的頭上」(NEB,參:創九6;詩七十九10),卻不歸大衛家,即使大衛的手下要執行約押的死刑也是如此。

  34. 參第31節。死無葬身之地對死者及其家人而言是奇恥大辱(王上十三22;耶十六6),未經遮蓋的暴力流血也被視為會呼叫要求報復(創四10∼11)。即使是罪犯都得以埋葬(申二十一23),因此約押被葬在他自己的墳墓裡(NIV;「墳墓」希伯來文意為「房屋」),撒母耳也是如此(撒上二十五1)。這是當時的慣常風俗,此處可能指他父親在伯利恆的墳墓(撒下二32)或在其附近,位於「曠野邊緣」(NEB)或「鄉下地方」(REB)。



140 R. Yaron, A Ramesside Parallel, VT Supp, 1958, pp. 432∼433.

iv. 示每(二36∼46)

  所羅門為了完成大衛的遺願,最後必須除滅示每,他是便雅憫人,與掃羅有關,曾經咒詛大衛王。大衛曾經暫時地放過他(撒下十六cs165∼14),但是卻要所羅門執行審判(8∼9節)。所羅門將示每侷限於耶路撒冷之內,將他與他在巴戶琳(在 Scopus 山坡以東)的產業隔絕,免得他與便雅憫支派的人一同謀反篡位。這畫地為牢的刑罰由示每自己起誓同意(「甚好」暗示正式同意,參42∼43節)。所羅門一直等到示每破壞此約,去非利士人之地找回逃跑的僕人。當時國與國的協約中經常有互相遣返逃亡者的條文〔一如亞拉拉克(Alalakh)碑文第三條及烏加列碑文〕141,大衛流亡時與亞吉王所立的約(撒上二十七2∼7)可能便有一些這樣的特別條款。瑪迦是一個很通俗的名字,因此亞吉可能是一位與其祖父同名的繼任者。但是不論情況如何緊急,示每也不應當忘記他的責任。作者又一次地暗示:示每招到神的審判,所羅門明智地執行之。

  46. 這節經文重新肯定所羅門在三年的統治後堅定了他的國位,可將之與大衛王朝結束時的情況作一比較(12節)。因為沒有一個王國在離開神的律法時仍然能夠成功的(撒上十三13),因此這節經文為所羅門的王朝作了一個恰當的引言。



141 W. F. Albright, New Canaanite Historical and Mythological Data, BASOR 63, 1936, p. 24; F. C. Fensham, The Treaty between Solomon and Hiram and the Alalakh Tablets, JBL 79, 1960, pp.59∼60; D. J. Wiseman, The Alalakh Tablets(London: British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 at Ankara, 1953),第3條,31頁。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1%201King/11CT02.htm
新增日期: 2008/04/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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