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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所羅門的建築工程(五1∼九9)

列王紀上 第5章

所羅門的建築工程(五1∼九9)

  作者在此詳細描述所羅門為了建築聖殿(六章)而情商取得以色列境內所沒有的建築材料及技術(五1∼18)的工作,王宮及審判廊(七1∼12)的建造,聖殿的裝修(七13∼51),搬入約櫃(八1∼21),以及獻殿(八22∼66)。神第二次顯現的記載,以跋言方式結束,其中重述對王朝祝福的條件,與開工前的序言一致(三4∼14)。

  古代近東所有的王朝都以興建與維修宗教及公眾行政的大型建築物為己任178。這不單是一項傳統,標誌著一個新的王朝的開始,也不只是為了要顯示王的合法性,或是要首都以外的人民臣服於中央集權的宣傳手法179,在首都建築一個顯赫的聖殿有其重要的象徵意義,乃是為了尊崇國家的神祇,請祂住在人民中間作最高權威,並形成全國合一同心的凝聚力。所羅門為以色列所作的是前所未有的新事,聖殿象徵神(耶和華)居住在人民中間,管理所有的人民。他宣稱他的計畫來自神的啟示,這與其他君王的故事相似,例如蘇美的古底亞(Gudea,約主前2050年)便曾經得夢,呼召他作王,並給他詳細的建殿計畫180。在此情況下,他亦宣稱得到神祇所賜的智慧。

  有學者認為建聖殿實際上只是重修耶布斯人以前的一塊聖地,後來才將之歸功於所羅門頭上,但此理論沒有根據。這個建築工程使用當時最好的技術,並特別設計以強調神是不可見、無所不在但亦可以居住在人中間的特性。耶路撒冷聖殿另外的作用也在於統一敬拜,因此,理論上應當可以減少邱壇的重要性(例如基便是會幕所在地)。這與國家統一不同群體的需要也十分吻合。

  整個建築過程以有關國際貿易的細節(九19∼28)為結束,列舉所羅門的智慧(十1∼13)及尊榮(十14∼29),顯示他在國際上過人的聲望。

  這些記載的來源為何?許多解經家有不同的猜測。可能所羅門的文士保留了書寫的計畫、會計、名單及其他記錄,因有證據顯示這是當時的風俗。因此全段的記載是有歷史根據的、主題劃一的文獻。



178 如ANET, 頁268、270;S. N. Kramer, The Sumerians(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3), pp. 137∼140,並參考導論,註59。

179 持與此相反之立場者為K. W. Whitelam, The Symbols of Power: Aspects of Royal Propaganda in the United Monarchy, BA 49, 1986, pp. 166∼173.

180 ANET, pp. 268∼269; IBD, p. 103.

i. 材料及工人之組織(五1∼18)

a. 與推羅王希蘭聯盟(五1∼12)

  以色列缺乏從事大型建築工程所需的大型木材、石頭及技工。希蘭的出現卻帶來一線曙光,他曾經供應大衛建聖殿所需的人力及物力(撒下五11),在所羅門繼任時又隨俗向他致意問候。

  1. 希蘭約於主前九六九至九三六年統治推羅(可能由約主前九八○年開始便與他父親Abi-Baal 共同執政)。他與大衛素來友好(譯自希伯來文 ~ohe{b[,「愛」,指密切的盟約關係,如:申六5;太二十二37)181。一紙貿易協約使推羅得以橫跨以色列至猶大、紅海及約但河西,進行內陸貿易。

  下面的經文(2∼6節)記載的是典型的外交辭令,首先提到對方的名字(2節),提及過去曾有過的接觸(3、5節),並開門見山地提出特定的經濟協議(6節)。歷代志下也提供更多的細節。大衛曾經計畫建聖殿,但卻無法達成心願,因為他是戰士,流了人的血(代上十八3)。大衛也知道在自己死前不可能成就此事(5節;撒下七12∼13)。當時有許多爭戰的君王都有建築神殿。現在是神所定的時間(4節)。使仇敵服在他腳下(3節,LXX╱Kethib 譯作「祂(耶和華神)的腳下」;Qere{ 譯作「我的腳下」,亦即所羅門的腳下)是象徵征服的動作(REB 譯作「使他們服於他」;書十24;詩八6;參:羅十六20;林前十五25、27;弗一22)。當代藝術中常將敵人描繪成腳凳(例如:詩一一○1)182。

  4. 四圍平安(RSV譯為「平安」,參四24),應驗了神對祂子民的應許(出三十三14;申十二10;參:來四1∼11)。這在所羅門王朝的初期的確成為事實,當時他沒有仇敵(MT 為作 s*a{t]a{n)。撒但後來被擬人化(參十一14、23、25;代上二十一;伯一6)。沒有災禍,更好的翻譯是如 AV 所譯的「不好的事發生」;GNB 所譯的「沒有遭受攻擊的危險」則嫌太過精確。

  5. 殿在此可解作敬拜之處或王室住家的「屋宇」(be^t[),廟宇通常以主要的神祇之名命名,但在此的「名」是指神自己,以及祂的自我啟示、同在及所有權(出二十24;申十二5)。為按字義可解作「與」耶和華神(Yahweh 或 Yhwh)之名「有關」。聖殿後來被用來比喻信徒(林前三16∼17,六19;弗二21)。

  6. 所以(希伯來文:然後,RSV)引進主題183。利巴嫩的香柏林(Loud.)可以在海拔一千五百公尺以上長至三十公尺高,常被埃及、亞述及巴比倫王用作大型廟宇屋頂棟樑之用。利巴嫩╱Taurus 山丘盛產絲柏(一種東方藥用植物)及松木(第10節,NEB;基利家樅樹),因此有豐富的木材來源。希蘭答應供應,並且紮成筏子浮海運(9節),送至地中海所羅門指定之海岸,亦即約帕(代下二16)或是在附近 Yarkon 河口的 Tell Qasileh。

  9. 筏子(dob[#ro^t[ 及 rap{so{do^t[,代下二16)惟有在此出現,可能是指將木材用繩綁成(dbr)筏子,到時「拆開」以便內陸搬運。一封約主前七百四十年的亞述人的信提及與這種木材貿易有關的184西頓人(6節)。

  所羅門必須供應希蘭全部屬下的食物(10∼12節)以為回報。作者特別強調希蘭的要求大大地蒙應允,所羅門每年給他的供應比所羅門自己宮廷收入只少四分之一,但是是不同的東西(四22∼23)。

  11. 麥子包括所有的穀物,還有榨好的橄欖油(NIV 希伯來文可譯為「搗成的油」)並不是用粗糙的石磨,而是用杵及臼搗碎壓榨出來的(REB 譯為「搗碎的橄欖」)。「純油」(JB、AV 與新譯;和合作清油)的數量可能是二十歌珥(一如 MT 及 RSV),而非歷代志下二10(以及 LXX)所說的二萬罷特(一種度量衡,二萬罷特相當於十一萬五千加侖)。這並不一定表示所羅門就他所收到的材料而言吃了虧,然而這種支付的確與他王國後期的貧窮不無關係。

  12. 這些均被納入一個二王之間正式的cs9約(合約,b#ri^t[)內。現在已知的還有其他主前一千年前的一些經濟條約(例如:亞述及敘利亞的 Mati~el)。

b. 增註:以色列的勞工(五13∼18)

  13. 此時期在敘利亞及巴基斯坦已有強行徵用服苦之人的作法185。被迫徵用的奴工(masob[e{d[)共計十五萬,主要以非以色列(「迦南」)人口為主,因為希伯來人是不應當奴役自己同胞的(王上九21;利二十五39)。從以色列人(所有以色列人)中挑取的那三萬服苦之人是短時間的徵召,一年離家四個月。

  14. 亞多尼蘭,參:四章6節。輪流(希伯來文為 h]ali^p{o^t[;AV譯為「依序」)可能源自希伯來文 h]a{lap{,「改變」或是亞喀得文 hitlupu,「進進出出」。

  15∼16. 此處的數字及類別都是一般性的,例如「扛抬的」(no{s*e{~ sabba{l,RSV;「搬運工」,REB)。鑿石匠在山上(MT、NEB 及 REB 省略此字)工作的地點並未註明,可能是在以色列境外。三千三百督工乃是「主管」(RSV;NRSV 譯作「總監」;參四1、7),可能是他們的代表,亦即一比五十的比率;有些抄本的歷代志下二2讀為「三千六百」,加上另外的五百五十位督工(九23;參:代下二18,合計三千八百五十),可能是只與十一個北部的支派有關(請注意這些十一的倍數)。並無證據顯示這些數目是為了增加所羅門的聲譽而作的誇大。

  17∼18. 又大又寶貴的石頭(參:「寶貴的」,七11)或作「巨石」(NEB)是鑿出來的(removed),用來作為立殿的根基(ga{zi^t[),可能便是後來發現的,在那個時期中有邊緣裝飾的基石之邊緣圖案石工186。雕塑木材及石頭(psl,並非僅止於「預備」)是高度技術性的工作,由來自以色列、西頓及迦巴勒的匠人一同擔任(七13)。迦巴勒(NIV;JB 或和合譯為「迦巴勒人」)亦即現今在 Byblos 的 Gubla,有些人將此讀為「與溝為鄰」(yagbili^m,AV 譯為「石匠」),但必須將經文加以修改才能成立。



181 W. L. Moran, The Ancient Near Eastern Background to the Love of God in Deuteronomy, CBQ, 25, 1963, pp. 77∼87.

182 如 ANEP, p. 417; IBD p. 519.

183 參:代下二3∼10;P. S. Alexander, Remarks on Aramaic Epistolography in the Persian Period, JSS 23, 1978, pp. 155∼170.

184 H. W. F. Saggs, The Nimrud Letters, 1952-Part II, Iraq17, 1955, pp. 126∼128.

185 T. N. D. Mettinger, Solomonic State Officials(Lund: Gleerup, 1971), pp. 134∼136; I. Mendelsohn, State Slavery in Ancient Palestine, BASOR 85, 1942, pp. 14∼17; A. F. Rainey, Compulsory Labour Gangs in Ancient Israel, IEJ 20, 1970, pp. 191∼202.

186 如 IBD, p. 106。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1%201King/11CT05.htm
新增日期: 2008/04/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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