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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拿伯的葡萄園(二十一1∼29)

列王紀上 第21章

拿伯的葡萄園(二十一1∼29)

  解經家們對於本章的來源眾說紛紜,然而均視其為完整的個體。他們認為原來的故事(1∼16節)加上以利亞記錄的補充(17∼21、27∼28節),最後加上的是作者的評語(22∼27節)。希臘文版本將此事件置於十九章及二十章之間。本章的預言(如:二十19∼24)在下一章得到應驗(二十二38;參:王下九36)。

  以利亞被描述為勇敢戲劇性地介入,指責亞哈王不行神的律法。他的罪被揭露,神宣告對他的審判,要將整個王朝終止(21∼22節)。在他悔改後,這個審判被延遲了一陣子(27∼29節)。亞哈曾經公開的恩待亞蘭人,現在卻暴虐地對待他自己的百姓,前後形成明顯的對照。

(1)王與平民之糾紛(二十一1∼6)

  亞哈提出買地的要求時,可能一直都是採取合法、直接的方式買(2、3、6節「賣」,而非如 AV 所譯之「給」)或交換拿伯的葡萄園,這在當時的敘利亞乃是常事(亞拉拉克及烏加列經文),他的要求卻可能在拿伯的腦海中憶起撒母耳警告君王沒收田產的可能性(撒上八14)。按理想來說,以色列的王權應限於保護人權(申十七14∼20;撒上十25)。

  拿伯奉耶和華的名強烈拒絕亞哈的要求(3節),有學者解釋為拿伯若出賣祖產(3∼4節)後將要倚靠王室維生。沒有清楚證據顯示以色列及迦南人有關地產的觀念不同,以色列人認為土地屬於神,祂分配給王或家庭作祂的住戶,因此是不可以轉讓的(利二十五23∼28;民二十六52∼56)。出讓土地卻也不是滔天大罪(Whitelam 之立場,與 Andersen 相反)。當然在古代的東方許多種類的地土轉移都需要經過王室的批准、合法的手續及嚴格的控制。一塊土地沒有現有住戶時被王室充公(15、16、18節,希伯來文 yrs%)並非罕見的情況(參:王下八3)。一塊敘利亞碑文記錄到,一個人變節被定罪治死後,他的產物為王室所沒收293。

  2. 御花園常是位於王宮及水源附近,種有「綠色植物」、青草樹木以增顏色及蔭涼294(這是 ya{ra{q 的意思,並非「菜園」、NEB 的「葡萄園」,或 AV 的「芳草園」)。

  3. 萬不敢。這引進指著神的名發一個宗教上的重誓(參:撒上二十四),是絕對不可以輕率而發的(參:出二十7)。安德生(Andersen)認為耶洗別將這句話重新解釋為允許的說話,拿伯終於同意出讓土地,這個立場極為不可能,因為拿伯認為一個人若出讓家族產業是褻瀆神的表現295。

  4. 亞哈的反應顯示出他真正的性格。悶悶不樂(NIV、Vulg.;「愁眉不展」,NRSV、REB)暗示希伯來文的原意是「轉臉向內(面向牆)」(王下二十2)。

(2)耶洗別之計謀(二十一7∼14)

  她是一個無恥狡猾的人,強以她腓尼基人一貫的暴君作風魚肉百姓,使用亞哈的印下令給城中的長老貴冑(8節)。若使用王的王朝、行政甚至私人印以取得權柄都需要有亞哈的共謀。考古學發掘出耶洗別有自己的名為印296。這些信(複數)是寫給得王授權行使審判權柄的長老及貴冑(RSV;NEB 作「有名的人」),拿伯,不像一個受信任的居民一樣的住(lived)或「居住」(RSV)在他們中間。而是「坐」在他們中間(開會)──並沒有召開審議庭。

  9. 王才有權柄宣告禁食(代下二十3∼4;耶三十六9)。這次禁食的目的不詳,可能與大乾旱或與地方性╱全國性危機有關。導致需要禁食的災禍通常被視為是由神而來,任何人若被指證出是造成神審判的始因者會被刑罰,一如亞干(書七16∼26)、約拿單(撒上十四40∼45)的例子。接著王的命令(9∼10節)而來的便是執行信上的吩咐(11∼13節,LXX 省略此處)。耶洗別完全按照申命記律法的吩咐,在死刑的案件中找到兩個見證人(申十七6,十九15;民三十五30),並要求按褻瀆罪名判處拿伯死刑(申十三10,十七5)。

  10、13a. 拿伯的罪狀是他謗瀆神和王。此乃耶洗別故意歪曲拿伯拒絕王的要求時所說的「我不將我的葡萄園給你」(6節)。

  控訴拿伯的兩位假見證人是「彼列之子」(AV),希伯來文意義為「敗類」或「匪類」(申十三13),因此cs16 NIV 譯為「無賴」(箴六12;參:REB 譯為「無法無天的惡棍」),RSV 譯為「下流人」或「自甘墮落者」,亦即「成事不足敗事有餘者」,這種人很容易便被收買作出假見證(參:太二十六60)。彼列後來被用於指撒但,是不法及邪惡的代表(林後六15)。有解經家認為希伯來字「祝福」在此用作「咒詛」的婉語表達法(如:伯一11,二5、9;詩十3),以免人讀到或聽到不敬虔的表達。NEB 邊註「詛咒」便是假設此(參:希伯來文「祝福」直譯為「向……告別」)為分別時的祝福語,暗示拿伯向神及王告別。雖然有些希伯來文的表達包括其反面意義在內(藉著兩極法),然而這個解釋卻較難成立。

  12. 很有可能耶洗別是設計了一個陷阱要陷害拿伯。他「受命」(9節)坐在高位(RSV; NIV 作「顯著的位置」;希伯來文作「百姓的領袖」),而非坐在「前面」(Andersen)。這可能是指認的過程,當假見證人控告拿伯咒詛神及王的罪名,該當死刑(出二十二28)時,他被指為是罪魁禍首。地方法院乃在王的威勢下被迫同意。

  13b∼14. 執行死刑之處乃在城外的垃圾堆上,以避免進一步的污染(民十五36;參:徒七58;來十三12)。

(3)以利亞預言亞哈家的滅亡(二十一17∼24)

  以利亞又一次迅速地執行神的命令(17節)。神的吩咐十分精確。

  18. 「下去」(新譯)是典型的詳細記錄,因為耶斯列(海平線以上一一五公尺)比撒瑪利亞(四一二公尺)低很多。「誰在撒瑪利亞?」(AV、REB)太侷限了,因為那時亞哈在耶斯列(17節),NIV 及 NRSV 的譯法較好:「統治撒瑪利亞者」,以利亞來到亞哈犯罪的原地責備他。亞哈可能以為他來的目的是要宣稱自己為土地的合法擁有者,除去死人之名,代表神報復血仇(因此稱他為我仇敵,20節)。因為當一位暴君行不義欺壓時,惟一可以約束他的,可能只有訴諸永遠行公義的神了。

  19∼20. 預言的應驗有時是逐步成就的。這裡的預言在亞哈的屍體被暴露於撒瑪利亞(二十二38)時部分應驗。其次,正如神應許會延遲降禍(29節),亞哈的兒子約蘭身亡於拿伯的田間(王下九25∼26)。以利亞向犯罪的一方宣告預言性的審判。亞哈破了十誡中的兩條,就是禁止殺人(申五17,「不可殺人」)及貪心(「不可貪圖人的……田地」,申五21)的誡命。亞哈賣了自己(LXX 及 Versions 在此加上「無緣無故的」)行惡事,顯示他行惡乃出於自己的選擇,結果便是不可避免的「災禍」(21節,「邪惡」,AV;參:NIV 的「災難」),亦即神施報行毀滅(見:賽四十五7)。

  21∼22. 以利亞宣告神的話語時使用第一人稱的說法,這非比尋常,現代人也不應以此為榜樣。然而,我們也不需要因此認為這部分是作者藉此將暗利王朝及前朝的耶羅波安及巴沙王朝相提並論的評語,即便這的確是一個多次出現的主題也不例外(參十四10∼11;王下二十二16)。第cs1625、26節的評語使亞哈成為以色列二十位王中最邪惡的一位。

  23. 耶洗別的命運在列王紀下九36有交代,作者特別註明她的下場是死無葬身之地,這在當時乃極大的羞辱。耶斯列牆的圓形外郭(RSV 作「壁壘」;MT 作 h]e{l)意指何處,各解經家所指不同,有些抄本讀作「田裡」(h]lq),一如列王紀下九10。

(4)亞哈悔改(二十一24∼29)

  本段經文解釋因為亞哈真心悔改,顯出哀哭的人特有的(27節)、懺悔自卑的態度(29節,RSV 作「憂鬱的」;他舉止溫柔;希伯來文:~at]),以致有關亞哈結局的預言被延遲應驗。悔改可以使刑罰暫時延後,希西家(王下二十1、6、11)及尼尼微(拿三10)便是一例。──《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1%201King/11CT21.htm
新增日期: 2008/05/0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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