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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國的律法

馬太福音 第5章

馬太福音(五)5:17-48天國的律法

天國的王彌賽亞降臨,要在人的心中掌權,使人重生(約3:3-5),得著新心新靈,把律法寫在人的心上,叫人能遵行神的旨意(結36:25-27; 來8:10-12)。天國律法不是屬肉體的條例(來7:16),而是按照心靈的新樣(羅7:6);不是寫給屬血氣的,而是寫給屬天國的人;這律法靠著血氣是行不出來,只有靠聖靈才能做到。



一. 律法的原意5:17-20

□ 耶穌有沒有更改律法?為何律法一點一畫都不能廢去?如何才能成全律法?

* 律法和先知:就是舊約聖經(路24:44),是神所默示的(提後3:16),神藉聖經向人啟示祂自己,且為耶穌作見證(約5:39),只有被祂開啟,才能明白聖經。

神的話是絕對的,就是靈,就是生命(約6:63),且永遠長存(彼前1:23-25)。
律法用人的字句寫的,字句若少一點一畫,意思就變了。並非字句不能改,而是律法的精意不能改變(林後3:6);彌賽亞來,就是要解明律法的原意。
彌賽亞是律法的頒布者,執行者,也是審判者(雅4:12)。只有祂行全律法,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羅10:4),唯有在基督裡的人,才能成全律法。
* 為大為小:人在天國為大為小,在於天國在他的心中是大是小。人若愈遵守神的誡命,神在他心中愈掌權,天國在他心中就愈大,他就在天國稱為大。

* 進天國的條件:得救是白白的恩典,只要信就得著(羅10:9; 弗2:8)。進天國卻是有條件,要付代價(太7:21; 11:12; 18:3; 徒14:22; 林前15:50; 加5:21)。

* 文士和法利賽人:他們熟悉律法,努力過聖潔生活且自以為義,雖然離天國不遠(可12:34),卻不肯進去,因他們能說不能行(太23:3, 13)。勝過他們的義不是比他們更熟悉聖經,或更聖潔,而是能順從神的旨意(路7:29-30; 羅10:3)。



二. 審判的依據5:20-26

□ 為什麼不起眼的罪,卻要受地獄的火?為什麼只欠一文錢,卻要被交付審判?

* 吩咐古人的話:指摩西律法,廣義上則指舊約聖經,就是神在古時藉眾先知曉諭列祖的話。但在末世〔基督降臨〕,神要藉祂兒子對我們說話(來1:1-2)。

* 不可殺人:這是自古就有的誡命(創9:6),首次殺人是因動怒引起的(創4:5-8),發怒就給魔鬼留地步(弗4:26),所以,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約一3:15)。

* 天國的標準:就是神的標準,是絕對的,完全聖潔,且從人的內心來鑑察。

* 拉加和魔利:拉加是亞蘭文,魔利是希臘文,都是「笨蛋、廢物」之意。

公會:在羅馬統治下的猶太的行政和司法機構,意指人生在世的審判。
地獄的火:指末後,神對罪人與惡人所施的審判(賽66:24; 啟20:11-15)。
* 祭壇獻禮物:表示與神親近、和好。但神要我們先與人和好,清潔我們的心,所獻的才蒙神悅納。不愛看得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約一4:20)。

* 一文錢沒有還清:表示罪不在乎大小,有罪就要受審判,欠債的都要被追討,審判時,都要按照各人所行的報應。〔基督捨己,使我們得贖(彼前1:18-19)〕

三. 不體貼肉體私慾5:27-32

□ 如何解釋「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是指屬靈的意思,而不是真正自殘。

* 姦淫:這是不當的親密關係,卻破壞人的關係,也污穢身體(林前6:18-20)。

* 心裡動淫念:因眼目的情慾犯罪,使內心污穢,違反刻在心版上的律法。

* 失去百體中的一體:這是指屬靈的意義,不然,教會要充滿肢體殘缺的人。犯罪的根源在心裡,而不在肢體;根本解決之道不是砍斷肢體,而是靠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羅8:13)。遵主的旨意,而不是老我作王,體貼自己的私慾。

* 全身下地獄:私毫不把自己的主權交給神,完全隨從自己的私慾,以致陷在罪中,結局就是死(雅1:15),與神隔絕〔地獄就是不彰顯神同在的地方〕。

* 休妻:當人心硬,律法不能寫在心上時,休書是一種保障(申24:1-4; 太19:8)。但神的本意不要人休妻(瑪2:16),除非是犯淫亂,違背了婚約,就能休妻。



四. 不給仇敵留地步5:33-37

□ 基督徒能不能起誓?如何看婚禮的誓約、入籍、或法庭上的起誓等。

* 不可背誓:背誓使神的名被褻瀆(利19:12),說了謊話,受制於魔鬼(約8:44)。

* 不可起誓:起誓原意是好的,但後來被濫用(撒上14:39; 45),天國的子民被真理的聖靈掌管說話行事,不必藉著起誓,才叫別人相信自己的言語行為。

* 多說的話:口舌最難控制(雅3:2-8),言多必失。說了誇大的話,就是說謊的,出於惡者(啟13:5; 約8:44)。審判時,所說的閒話,句句要供出來(太12:36)。



五. 不憑著血氣爭戰5:38-48

□ 基督徒是否是逆來順受,不與環境抗爭?這怎麼可能做到?

* 以眼還眼:律法本是按人所行的施行審判,接受報應。當律法還是屬肉體的條例,尚未寫在人的心上,這些規定是必須的,為要保障弱勢的人。

* 以善報惡:天國子民活在世上,肉身血氣之中,仍能在基督裡過天國生活。

消極上是不與惡人作對,不自己伸冤,而是像耶穌一樣柔和謙卑,安息在基督裡,把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羅12:19-21; 彼前2:23)。
積極上是愛仇敵,不按自己的意思、情緒、和肉體私慾,不隨從世俗標準,而是順從聖靈,按著神的性情,和祂的心意來面對與自己作對的人。
* 作天父的兒子:兒子與父親有一樣的性情,過去我們隨從私慾是屬黑暗權勢(約8:44; 弗2:2-3),但在基督裡成為神的兒子,行事為人就該效法神(弗5:1)。

* 兩種愛:神就是愛,凡是愛都是從神來的,但若離了神,愛就會變質。

狹窄的愛:從自我出發,是佔有的愛,只愛屬於我的,不屬我的就不愛。
完全的愛:是犧牲、捨己的愛,是神表達愛的方式(羅8:32; 徒17:25)。


【分享與應用】

1. 基督徒在被惹動生氣時,如何能夠不發怒,不說急燥的話。請分享個人經歷。

2. 請分享基督徒的以善報惡的作法,如何適用於個人所面對的日常生活。

資料來源: 南灣愛修葡萄園教會
新增日期: 2008/01/15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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