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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黃迦勒《馬太福音註解》

馬太福音 第22章

【太廿二1】「耶穌又用比喻對他們說:」

﹝文意註解﹞『又』字表明這個比喻是繼續前章『兇惡園戶的比喻』,兩者均屬相同性質。

﹝靈意註解﹞租葡萄園的比喻,和娶親筵席的比喻,都豫表因猶太人棄絕主,故神亦棄絕他們,而將救恩轉賜給外邦人。

﹝話中之光﹞租葡萄園的比喻說到要呈獻工作的成果,娶親筵席的比喻說到要享受神的備辦。奉獻工作成果給神的人,也就是享受神備辦的人;真實享受神的備辦,也就是真實對神的事奉。



【太廿二2】「『天國好比一個王,為他兒子擺設娶親的筵席。」

﹝背景註解﹞「為他兒子擺設娶親的筵席,」按古代中東地方的風俗,娶親的筵席是在新郎家中舉行;關於婚禮本身,是由新郎的父母負責的。

﹝靈意註解﹞『王』指父神;『他兒子』指神的愛子主耶穌基督;『娶親』表明在新約時代,神要為基督娶教會作祂新婦(參弗五22~32);『筵席』象徵神與人一同歡樂(參八11;啟十九7~9),這對於人而言,乃是一種恩典的享受。

﹝話中之光﹞(一)神何等樂意讓祂兒子與我們合而為一(「娶親」),也何等樂意讓我們享受祂豐富的備辦(「擺設...筵席」)。

(二)惟有更深聯合於基督的人,才能更多享受基督的豐富。

(三)信徒也應當體會神的心腸,廣傳福音,好讓更多的人能領受救恩的喜樂。



【太廿二3】「就打發僕人去,請那些被召的人來赴席;他們卻不肯來。」

﹝文意註解﹞國王請客故用『召』字。

﹝靈意註解﹞在新約的時代,神最初召請以色列人來赴席;這?的『僕人』,是指新約時代中頭一批被神差遣的僕人,也就主和施洗約翰的門徒。可惜以色列人因為頑梗不化,就不肯接受恩典的選召。

﹝話中之光﹞有分於筵席與否,全在於被邀的人『肯不肯』來;求主給我們一顆『肯』的心,因為這是享受屬靈豐富的先決條件。



【太廿二4】「王又打發別的僕人說:“你們告訴那被召的人,我的筵席已經豫備好了,牛和肥畜已經宰了,各樣都齊備;請你們來赴席。”」

﹝靈意註解﹞「王又打發別的僕人,」這是指在五旬節並其後所發生的事(參徒一8;二1,12);『別的僕人』是指新約時代中第二批被神差遣的僕人,也就是包括使徒保羅在內的使徒和信徒們。

「牛和肥畜已經宰了,」象徵耶穌基督是神的羔羊(參約一29,36),為世人的罪孽,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成為我們恩典的享受。

「各樣都齊備,」指神在基督?所豫備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參弗一3)。

﹝話中之光﹞(一)「宰了」和「都齊備」表明神那一面已經作祂所該作的,只等我們人這一面的反應;神的救法是兩面的,缺一不可。

(二)神『愛心』的手所備辦的,必須人伸出『信心』的手去接受(參約三16);兩手相連,才能使救恩顯得完全。



【太廿二5】「那些人不理就走了;一個到自己田?去,一個作買賣去;」

﹝文意註解﹞「一個到自己田?去,」這是從事農耕;「一個作買賣去,」這是從事商業。

﹝靈意註解﹞本節?的兩種人代表一般猶太的百姓,他們重視肉體與魂的需要和享受,過於自己的靈命並他們在神面前的光景。

﹝話中之光﹞屬地的物質(「自己田?」)和錢財(「作買賣」),常成為人追求屬天事物的最大攔阻。



【太廿二6】「其餘的拿住僕人,凌辱他們,把他們殺了。」

﹝靈意註解﹞「其餘的,」指那些積極反對主福音的人,他們之中多半是為猶太教的遺傳熱心,因此逼迫、殺害主的僕人(參徒七57~八3)。



【太廿二7】「王就大怒,發兵除滅那些兇手,燒燬他們的城。」

﹝文意註解﹞「燒燬他們的城,」這是古代常見的軍事行動。

﹝靈意註解﹞本節豫言日後神審判猶太人與耶路撒冷被毀的情形。這事果然應驗於主後七十年,提多率羅馬軍兵攻破並燒燬了耶路撒冷城,並殺死了不少猶太人,血流成河。



【太廿二8】「於是對僕人說:“喜筵已經齊備,只是所召的人不配。」

﹝靈意註解﹞「所召的人不配,」『所召的人』指猶太人;『不配』指他們不接受神的救恩。猶太人因棄絕主耶穌的救恩,置他們自己於『不配』的地位上(參徒十三46)。

﹝話中之光﹞(一)人一面是因『不肯』(3節)和『不理』(5節),而顯出他們「不配」;而另一面也是由於「不配」,所以才會拒絕。

(二)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就不服神的義(參羅九31;十3),所以「不配」得著因信稱義的恩典。凡在神的備辦以外另有追求的,就是在神面前「不配」的人。

(三)「不配」的人對於神所備辦『豐滿的基督』的態度乃是:

1.『到自己田?去』(5節)──依靠人工,自己養活自己。

2.『作買賣去』(5節)──設法鑽營,謀取屬世的富裕。

3.『拿住、凌辱、殺了』(6節)──堅決拒絕屬靈的信息。



【太廿二9】「所以你們要往岔路口上去,凡遇見的,都召來赴席。”」

﹝原文字義﹞「岔路」寬闊的路(highway),出口(exit)。

﹝文意註解﹞「往岔路口上去,」『岔路』是指當時寬闊的公路,或是趕集的市場。

﹝靈意註解﹞由於猶太人拒絕神的恩召,神只好轉向外邦人(參徒十三46;羅十一11)。

「凡遇見的,都召來赴席,」表示我們外邦信徒的得救,並不是出於自己主動的追求,乃是出於神恩典的邀請。

﹝話中之光﹞(一)我們這些外邦信徒,本來都是走在人生的「岔路口上」,徬徨不知何去何從,然而竟蒙了恩典。

(二)人在「岔路口上」猶豫不決時,最容易接受別人的指引;正身陷在困境中的人,最容易接受福音。



【太廿二10】「那些僕人就出去到大路上,凡遇見的,不論善惡都召聚了來;筵席上就坐滿了客。」

﹝文意註解﹞「不論善惡都召聚了來,」即指召請的對象包括所有的人,不分好人或壞人,只要肯來就可。

﹝話中之光﹞(一)我們本來隨眾人擁進那引到滅亡的寬門「大路上」(參七13),但如今竟得成為神的賓客,這是何等的際遇,何等的高抬!

(二)救恩不是出於行為,乃是本乎恩典(參弗二8~9),因此既往不究,不論我們已往的『善惡』,都可以蒙恩。

(三)「不論善惡」說出救恩的原則,完全越過人的光景──善的和惡的,都能夠蒙恩──罪人中的罪魁,也能蒙神憐憫(參提前一15~16)。



【太廿二11】「王進來觀看賓客,見那?有一個沒有穿禮服的。」

﹝文意註解﹞「見那?有一個沒有穿禮服的,」當時這些賓客都是直接從路上邀請來赴席的(參9~10節),因此不可能穿著禮服,惟一合理的解釋,便是主人也為所有的客人準備了婚宴用的禮服。那個客人既然應邀赴宴,卻不肯穿主人所豫備的禮服,這對主人是相當沒有禮貌的。

﹝靈意註解﹞『衣服』在聖經?代表『義行』(參啟十九8),因所召賓客『不論善惡』(參10節),故這義行必不是他們自己的義行。同時,婚宴的禮服既是主人所豫備的,無疑地,這禮服就是神為我們豫備好的『那上好的袍子』(路十五22),也就是基督自己作我們的義袍(參賽六十一10)。

「有一個沒有穿禮服的,」他既然是賓客當中的一個,所以他也是接受神邀請的人。那個應邀卻『沒有穿禮服』的人,乃是指掛名的基督徒,他們並沒有真正悔改相信得救。對於這種假基督徒,他們不能享受救恩的喜樂。

亦有解經家認為,此處的婚筵,須等到千年國度的起頭,羔羊真正婚娶的時候(參啟十九7)才舉行。所以,婚筵中的禮服必是指新婦所穿的細麻衣,也就是聖徒所行的義(啟十九8)。故那個『沒有穿禮服』的人,乃是指已經得救,接受基督作他客觀的義,使他在神面前得以稱義(參林前一30;羅三26);問題乃在於他得救以後,沒有活出基督作他主觀的義(參腓三9),所以他乃是一個失敗的基督徒,行事為人沒有與蒙召的恩相稱(參弗四1),也就是沒有『披戴基督』(羅十三14;加三27)。由於將來國度的喜樂和榮耀,是為得勝的基督徒豫備的,因此失敗的基督徒沒有資格享受那個婚筵。

﹝話中之光﹞(一)神向不配的人發出他們不配得的邀請,並且還供應接受這邀請的人所需有的義──一切都是恩典。

(二)自義的人以為自己的衣服好,所以不肯換上神所豫備的衣服,不肯依靠基督的義。

(三)要享受基督,便須披戴基督,藏身在基督?,以基督為誇耀、為彰顯;凡不肯完全信靠基督的人,就不能充分享受基督。



【太廿二12】「就對他說:“朋友,你到這?來,怎麼不穿禮服呢?”那人無言可答。」

﹝文意註解﹞「那人無言可答,」表示他明知故犯,沒有申辯的餘地。



【太廿二13】「於是王對使喚的人說:“捆起他的手腳來,把他丟在外邊的黑暗?。”在那?必要哀哭切齒了。」

﹝背景註解﹞古時猶太人的婚宴是在夜間舉行,屋?燈火通明,屋外自然也就是在黑暗?。

﹝靈意註解﹞「使喚的人,」指天使(參十三41,49)。

「把他丟在外邊的黑暗?,」『外邊的黑暗』有二意:

1.若那未穿禮服的是指未得救的人,就是指永遠的沉淪。

2.若是指失敗的基督徒,則是指千年國度時的懲治(參廿五30);他們在千年國度時,要暫時被趕離主的面光,而不得有分於神國的筵席(參八11~12),但是最終仍要得救(參林前三15)。

﹝話中之光﹞(一)凡不信靠基督、憑著基督的,其結果乃是沉淪『在外邊的黑暗?』,與基督無分無關。

(二)在千年國度時期,得勝的信徒要與基督一同顯現在光明的榮耀?(參西三4),但失敗的信徒要在外邊的黑暗?受神的懲治。



【太廿二14】「因為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

﹝靈意註解﹞本節有三種不同的解釋:

1.被召的猶太人很多,但接受邀請的卻不多。

2.號稱是基督徒的人很多,但真正得救的人則少;在所謂的基督教世界?面,恐怕稗子比麥子多(參十三24~30),因為掛名的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不勝其數。

3.信主得救的人很多,但得勝的人則少;『被召』是指接受救恩(參羅一7;林前一2;弗四1),『選上』是指得賞賜。

﹝話中之光﹞(一)信徒不應當以蒙召為滿足,而應追求被選上。

(二)在場上賽跑的都跑,但得獎賞的只有一人;我們信徒也當這樣跑,好叫我們得著獎賞(林前九24)。



【太廿二15】「當時,法利賽人出去商議,怎樣就著耶穌的話陷害祂。」

﹝背景註解﹞『法利賽人』是熱愛祖先遺傳的猶太教徒(參十五1~2),他們有強烈的民族意識,當然反對羅馬帝國的統治。

﹝話中之光﹞法利賽人在主耶穌的行為上找不到把柄,便在祂的話語上尋找;信徒不單要在行為上小心,也要在話語上小心(參西四5~6)。



【太廿二16】「就打發他們的門徒,同希律黨的人,去見耶穌說:『夫子,我們知道你是誠實人,並且誠誠實實傳神的道,甚麼人你都不徇情面,因為你不看人的外貌。」

﹝原文直譯﹞「...先生,我們知道你是誠實的,誠誠實實地教導神的道路,甚麼人你都不在意,因為你不看人的臉面。」

﹝原文字義﹞「傳」教訓,教導;「道」道路,途徑。

﹝背景註解﹞『希律黨』不是宗教團體,而是一個政治黨派,支持羅馬帝國的傀儡政權──希律王朝在猶太人中的統治,所以深為法利賽人所恨惡。

﹝文意註解﹞「就打發他們的門徒,」『他們』是指法利賽人(參15節)。

「同希律黨的人,」法利賽人和希律黨人在平時彼此對立,勢如水火,今竟聯手起來,要找耶穌的話柄,以便陷害祂。

「傳神的道,」指教導人使之明白神的旨意,而走在神的道路上。

﹝話中之光﹞(一)在我們信徒的現實日常生活中,也常會同時遭遇到屬神與屬人、屬靈與屬世兩相為難的困境,從主耶穌的應對,可以學習到對付此類問題的原則。

(二)我們信徒在為人工作上,也應效法主耶穌的榜樣,不可為利混亂神的道(林後二17),所傳的道,並沒有是而又非的(林後一18);同時,也不可偏待人(雅二4),貴重這個,輕看那個(林前四6)。

(三)我們的仇敵不只來自教外,也來自教內;不只來自身外,也來自身內。

(四)越是要陷害你的人,越是對你說甜蜜的話;撒但也會藏身在美麗的蛇?,也會裝作光明的天使(參林後十一3,14),所以我們切不要被人外表的甜言蜜語所欺騙。

(五)在與人的應對上,我們信徒不可粗心大意;主教導我們要防備人,也要靈巧像蛇(參十16~17)。



【太廿二17】「請告訴我們,你的意見如何:“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

﹝背景註解﹞「納稅給該撒,」『稅』在原文指『人頭稅』,只應用在被羅馬帝國直接管轄的省分;凡男人在十四歲以上,女人在十二歲以上,至六十五歲為止,每人均須繳納這人頭稅。

﹝文意註解﹞這一個問題非常的詭詐,是撒但的陷阱,既不能說可以,也不能說不可以。主若說可以,法利賽人就要在猶太人面前說祂對猶太祖國不忠,是媚外者、亡國奴、猶太奸;主若說不可以,希律黨的人就要去向羅馬巡撫控告祂叛逆,有可能因此而被處決。



【太廿二18】「耶穌看出他們的惡意,就說:『假冒為善的人哪,為甚麼試探我?」

﹝話中之光﹞在與人交接應對的事上,首須有屬靈透視的眼光,能夠看出人隱藏的心懷意念。這須要靈命的長大,因為屬靈的人才能看透萬事(林前二15)。



【太廿二19】「拿一個上稅的錢給我看。』他們就拿一個銀錢來給祂。」

﹝背景註解﹞「拿一個上稅的錢給我看,」當時在巴勒斯坦地方內通行三種幣制,一種是羅馬鑄造的銀幣(denarion),繳納『人頭稅』(參17節)須用此幣;一種是在安提阿與推羅所鑄造的省分錢幣,是按希臘標準製作的銀錢(drachma);還有一種是猶太人地方的錢幣,稱舍客勒(shelkel),可能是在該撒利亞鑄造的。

﹝文意註解﹞注意主耶穌身上沒有『上稅的錢』;法利賽人身上帶著銀錢,卻又不肯甘心納稅,故主耶穌稱他們是『假冒為善的人』(參18節),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

﹝話中之光﹞誰的身上有『上稅的錢』,誰就應該納稅(羅十三7)。



【太廿二20】「耶穌說:『這像和這號是誰的?』」

﹝背景註解﹞當時通用的羅馬錢幣,一面刻有羅馬皇帝該撒的肖像,另一面則用拉丁文刻著該撒的字號。

﹝話中之光﹞(一)『像和號』代表人的權柄,主也承認神確曾給予人某些權柄(參羅十三1)。

(二)神所量給人的權柄,有其範圍和界限,凡在此範圍和界限內的人,都當懼怕、恭敬和順服那些在賞掌權的人(參羅十三1~7)。



【太廿二21】「他們說:『是該撒的。』耶穌說:『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

﹝原文字義﹞「該撒」切開,割切(今人稱剖腹生子為『帝王切開術』Caesarian operation)。

﹝文意註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該撒』是羅馬皇帝的稱號,代表整個羅馬政權;納稅給當政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神的子民生活在世界上,納稅給政府並不與作一個神國國民相衝突。

「神的物當歸給神,」信徒所得的財物,表面上好像是自己憑才能、體力和時間所賺取的,實際上仍是神的賜予(參提前六17),所以應當向神有所感恩奉獻(參瑪三8~10)。

﹝話中之光﹞(一)政治和屬靈這兩者不可相提並論。政治上當服在上掌權的(羅十三1~7);在屬靈上當順服神,專心事奉神。

(二)信徒一面是在神直接的權柄底下,另一面也在人間接的權柄底下,當人的權柄越過界限,侵犯到神的權柄時,信徒便要『順從神,不順從人』,這是應當的(參徒五29)。

(三)屬神和屬人、屬靈和屬世的物應該分別清楚,不可以彼此混淆。

(四)「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表明凡一切不是神的,神絕不要;凡屬世界的人事物,不要用在屬靈的事上(比方以搖滾音樂等屬世的手段來傳福音)。

(五)「該撒」的字義是『切開、切去』;撒但要切去一切屬神的,神要切去一切屬撒但的。

(六)「神的物當歸給神,」表明一切屬於神的,神絕不容許侵奪;信徒應該分別為聖歸給神,而不可讓這世界的王來得著。



【太廿二22】「他們聽見就希奇,離開祂走了。」

﹝文意註解﹞這意味著主勝過了難處,仇敵對祂無能為力,只好離開祂走了。

﹝話中之光﹞(一)信徒不要靠自己來應付難處,而要仰望聖靈賜給我們當說的話(參十19~20)。

(二)主一說話,反對的人就要知難而退;所以我們遇到詰難,最好的辦法是呼求祂,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被拯救脫離難處(參羅十13)。



【太廿二23】「撒都該人常說沒有復活的事。那天,他們來問耶穌說:」

﹝背景註解﹞『撒都該人』不信復活,認為人死了完全消滅,故無鬼,亦無天使;他們只接受摩西五經。

﹝話中之光﹞『撒都該人』是猶太教中的『理性主義者』,可以比擬為基督教的『摩登不信派』──他們注重現實,不顧將來,只在今生有指望(參林前十五19)。



【太廿二24】「『夫子,摩西說:“人若死了,沒有孩子,他兄弟當娶他的妻,為哥哥生子立後。”」

﹝文意註解﹞這是舊約時代猶太社會制度?的一條律法,是關乎弟為兄立嗣的律例(申廿五5~6),原是為保護寡婦並保證家世譜系得以延續而設的。這就是人所認識的『利未拉特婚姻條例』。猶太人最早的祖先即有此成例(參創卅八8)。



【太廿二25】「從前在我們這?,有弟兄七人;第一個娶了妻,死了,沒有孩子,撇下妻子給兄弟。」

﹝文意註解﹞「從前在我們這?,」這全屬虛構的故事。



【太廿二26】「第二、第三,直到第七個,都是如此。」



【太廿二27】「末後,婦人也死了。」



【太廿二28】「這樣,當復活的時候,她是七個人中,那一個的妻子呢?因為他們都娶過她。』」

﹝文意註解﹞他們虛構此故事,目的是想要藉此問題,使復活的事顯得荒唐無稽。他們自己不相信有復活的事,就以為別人所謂的復活,不過就是屍體復生,然後繼續過著像今生一樣的家庭生活。如果復活真是這樣的話,那就要給眾人帶來難解的問題了。

﹝話中之光﹞正如撒都該人以今世的眼光來想像將來復活後的光景,我們若是活在天然的?面,行事為人只憑眼見,不憑信心(參林後五7),也就無法領會屬靈的事,當然也就會有許多古怪的看法和問題。



【太廿二29】「耶穌回答說:『你們錯了;因為不明白聖經,也不曉得神的大能。」

﹝文意註解﹞主耶穌指出撒都該人錯了,不僅錯在他們不相信復活的事實,也錯在他們對復活的觀念。一則因為他們「不明白聖經」,所以就誤解了聖經上的話;二則因為他們「不曉得神的大能」,所以認為神不但不能使死人復活,而且也不能解決諸如他們在這?所提的複雜家庭生活問題。

『神的大能』在復活中是特別明顯的(參羅一4;弗一19~20)。

﹝話中之光﹞(一)不信派也罷,活在天然?面的人也罷,新神學派也罷,他們的觀念所以錯誤,不外乎:第一,不明白聖經,亦即沒有屬靈的知識;第二,也不曉得神的大能,亦即沒有屬靈的經歷。

(二)我們基督徒若是缺少屬靈的知識和經歷,也會陷在錯誤中而不知是錯。

(三)聖經能使人有得救的智慧(提後三15),若要明白聖經,便須有正確的存心和態度,否則雖常常學習,終久不能明白真道(參提後三7)。

(四)使徒保羅所禱告、所追求的,乃是能更多知道神的大能,好叫他也得以更多經歷死而復活(參弗一19;腓三10~11)。



【太廿二30】「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

﹝文意註解﹞「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要旨在於天使並不具有血肉之體,因此沒有所謂男女性的分別,當然更沒有藉婚姻以延續子嗣的問題。主耶穌提到『天上的使者』,也藉此駁斥撒都該人不相信天使的錯誤。

我們現在的形體,是地上的、必朽壞的、羞辱的、軟弱的、屬魂的、屬土的血肉之體,但將來復活之後的形體,是天上的、不朽壞的、榮耀的、強壯的、屬靈的、屬天的(參林前十五35~50)。人的生前和死後,分別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領域,所以我們不能根據今天在這個身體?的所作所為,來推斷我們將來所要面臨的情形。



【太廿二31】「論到死人復活,神在經上向你們所說的,你們沒有念過麼?」

﹝話中之光﹞從主的話可見,熟讀並明白聖經,乃是開啟那來世奧秘的訣竅。



【太廿二32】「祂說:“我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 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

﹝文意註解﹞主耶穌與撒都該人辯正死人復活的事時,引述摩西五經上的話(參出三6),因為對不信復活的撒都該人來說,摩西的律法書仍是極具權威的經卷。耶穌的意思是說:

1.神既然自稱為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而祂自己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故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雖然死了,神必定會叫他們復活(參八11),否則祂就要變成死人的神了。

2.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都已死了,可是神在摩西面前提到他們的時候,好像他們仍舊活著,與摩西同時代一般。現在神說祂是這三個人的神,可見在神眼中,他們是活著的。

﹝話中之光﹞(一)「神乃是活人的神,」這句話說出:

1.祂是生命的主,死亡不能拘禁祂(徒三15)。

2.一切叫人死亡的,一切叫人摸不著生命的,都與神無關。

3.祂是『活』的源頭,惟有多多親近祂、享受祂,才能活著。

4.我們信徒若不『活』,不能供應生命,就是辱沒了我們的神。

(二)我們信徒應當無論是生是死,總叫基督在我們身上照常顯大(參腓一20);這樣,我們的肉身雖然死了,我們的靈卻要活在神面前。



【太廿二33】「眾人聽見這話,就希奇祂的教訓。」

﹝話中之光﹞祂的教訓,是從明白聖經和曉得神的大能來的。也只有根據這兩個原則所給人的教訓,才能封住仇敵的口,並使信眾得著真實的幫助。



【太廿二34】「法利賽人聽見耶穌堵住了撒都該人的口,他們就聚集。」



【太廿二35】「內中有一個人是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就問祂說:」

﹝文意註解﹞「內中有一個人是律法師,」『律法師』是熟悉摩西律法的文士,屬法利賽教派。

「要試探耶穌,」這一個律法師必定是自認為熟悉律法誡命,想要考問主耶穌,藉此顯明主耶穌的聖經知識不過爾爾,讓祂在群眾面前出糗。



【太廿二36】「『夫子,律法上的誡命,那一條是最大的呢?』」

﹝原文直譯﹞「先生,律法上那一類的誡命是最大的呢?」

﹝背景註解﹞精研舊約律法的律法師所公認的律法共有六百一十三條,即相等於十誡所用的希伯來文總字數,其中有二百四十八條是正面的條例,即相等於人體夠造的總數目,以及三百六十五條反面的條例,即相等於一年總日數。

﹝文意註解﹞律法師這問題的原意,不是在問主耶穌六百一十三條誡命中那一條最大,而是問祂甚麼是判斷誡命大小的原則。

就一方面說,律法上的誡命,每一條都很重要,人只要在一條上跌倒,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太五19);但另一方面,人若能掌握某些條誡命的精髓,推而及之,也就掌握了全般誡命,故有『最大』的說法。從主耶穌在下面的答話,可看出主也同意此種大小分法。

﹝話中之光﹞我們信徒在查考聖經時,也應當懂得抓住聖經的重點,才不至於過度看重一些影兒(如飲食、節期、安息日等),或外面的現象(如說方言、醫病等),而忽略了屬靈的形體和實質(參西二16~17;林前十三8)。



【太廿二37】「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

﹝原文直譯﹞「...要用你全部的心、全部的魂、全部的心思,愛主你的神。」

﹝原文字義﹞「愛」神聖的愛(agapao)。

﹝文意註解﹞「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意即以整個人,全生命的貫注去愛神(參申六4~5)。在此三重的說法旨在表強調之意。

﹝話中之光﹞(一)若有人不愛主,這人可詛可咒(林前十六22);我們愛,因為神先愛我們(約壹四19)。

(二)神所求於我們的愛,乃是『盡心、盡性、盡意、盡力的愛』(可十二30),我們必須承認憑著自己我們無法辦得到,惟有讓神的愛更多充滿、浸透、激勵我們(林後五14),我們才能自然而然地流露祂的愛。



【太廿二38】「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

﹝文意註解﹞「第一,且是最大的,」或作『偉大和首要的』。

人即使遵守了一切的誡命,但若不是出於『愛神』的緣故,在神面前便毫無價值;所以說,愛神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



【太廿二39】「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

﹝背景註解﹞十條誡命可分為『對神』和『對人』兩大部分(參出廿3~17)。當時猶太人的禱告文中有一段即用37至39節這段話,一般的猶太人均知道,整個舊約的大道理就是愛神、愛人。

﹝文意註解﹞「其次也相倣,」原文作『第二的是與它相同』,意謂『倣』那必須要顯出的愛。

「就是要愛人如己,」引自《利未記》第十九章十八節。

﹝話中之光﹞(一)人先愛神才能好好地愛人,才能愛人如己。

(二)我們行事為人,不只要對神盡本分,且要對人也盡本分。對神,既是以愛為樞紐;對人,當然也以愛為關鍵。

(三)愛神才能愛人,所以愛神也就包括全律法。今日基督徒生活的原則,乃是『愛主你的神』。

(四)『愛人如己』,就是無私的愛,就是犧牲的愛,這只有活在神聖的生命?,方能作到。祂是愛我,為我捨己(加二20)。

(五)人怎樣以自己為中心、為一切,也當如此愛人(參七12),這也是以生活為禱告的原則(而不只在言語上)。



【太廿二40】「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原文字義﹞「總綱」依據,掛住,靠著。

﹝文意註解﹞「這兩條誡命,」這兩條包括一切的誡命,前者包括對於神的誡命,後者包括一切對於人的誡命。

「律法和先知,」即全部舊約聖經。

﹝話中之光﹞(一)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都依靠、掛在『愛』上面。我們雖然遵行了律法一切的誡命,也明白先知一切的道理,卻沒有愛,就仍是虛空的虛空,全都枉然(參林前十三章)。

(二)愛乃律法的總綱,說出律法的原則乃是愛的恩典,而不是義的行為;凡只照律法的字句去遵行的,並沒有摸著神的心意。



【太廿二41】「法利賽人聚集的時候,耶穌問他們說:」



【太廿二42】「『論到基督,你們的意見如何?祂是誰的子孫呢?』他們回答說:『是大衛的子孫。』」

﹝原文字義﹞「基督」受膏者。

﹝話中之光﹞(一)一般人只注意基督之外的種種問題,但主只關切我們對祂的認識,因為這是問中之問,是人生最大的問題。

(二)人所以對許多事物滿了疑問,乃起因於我們對基督不夠認識。

(三)一般人所注意的是政治、信仰和律法字句的問題,卻忽略了基督;沒有基督的政治、信仰和律法字句,都是虛空的虛空。

(四)世人最重要的問題,乃是對基督的認識;惟有基督是一切問題的答案。

(五)使徒保羅以認識基督為至寶,情願丟棄萬事,看作糞土(參腓三8),所以他定意不知道別的,只知道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林前二2)。



【太廿二43】「耶穌說:『這樣,大衛被聖靈感動,怎麼還稱祂為主;說:」

﹝文意註解﹞「被聖靈感動,」原文作『在靈?』。

法利賽人僅能根據先知字面上的豫言,知道那要來的『彌賽亞』(基督的希伯來文,意受膏者),是大衛的子孫,卻對大衛被聖靈感動所寫下的話(詩一百十1),不求甚解。

﹝話中之光﹞我們只有在靈?,藉著神的啟示,才能認識基督(參弗三5)。



【太廿二44】「“主對我主說:‘你坐在我的右邊,等我把你仇敵,放在你的腳下。’”」

﹝文意註解﹞「主對我主說,」第一個『主』是指耶和華神,第二個『主』是指彌賽亞。引文的要旨在於『我主』這話。

﹝靈意註解﹞這段經文是豫言基督現在在父右邊的景況。



【太廿二45】「大衛既稱祂為主,祂怎麼又是大衛的子孫呢?』」

﹝靈意註解﹞按肉體說,基督是『大衛的子孫』;按聖善的靈說,基督又是『大衛的主』(參羅一3~4)。

基督是『大衛的子孫』,說出祂降卑人性的一面;基督是『大衛的主』,說出祂榮耀神性的一面。

﹝話中之光﹞今天我們信徒對於這一位奇妙又全備的基督,是否也有足夠的認識呢?願主也來向你我每一個人發問。



【太廿二46】「他們沒有一個人能回答一言;從那日以後,也沒有人敢再問祂甚麼。」

﹝話中之光﹞(一)在基督之外,我們會有很多的說詞和理由,但若真實被帶到主面前,一切的說詞和理由,都要變成是多餘的。沒有一個人例外,也沒有一句話是有意義的。

(二)人生一切的問題,都在基督?面消失無蹤;祂是一切問題的答案。祂是那位『我就是我是』(約八58『就有了我』原文);我們需要甚麼,祂就是甚麼。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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