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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黃迦勒《使徒行傳註解》

使徒行傳 第24章

【徒廿四1】「過了五天,大祭司亞拿尼亞同幾個長老,和一個辯士帖土羅下來,向巡撫控告保羅。」

〔原文字義〕「辯士」代言人,發言人(speaker),善言者;「亞拿尼亞」耶和華所保護的,主是恩慈的;「帖土羅」小三。

〔文意註解〕「過了五天,」『五天』是從保羅被解至該撒利亞(徒廿三33~35)算起。

「和一個辯士帖土羅下來,」『辯士』是能言善道的律師,為猶太人所請,代表他們控告保羅;『帖土羅』可能是羅馬人,更可能是希臘人,熟悉羅馬法律和訴訟的程序。



【徒廿四2】「保羅被提了來,帖土羅就告他說:」

〔原文字義〕「提來」召來,叫來。



【徒廿四3】「『腓力斯大人,我們因你得以大享太平,並且這一國的弊病,因?你的先見得以更正了;我們隨時隨地滿心感謝不盡。』

〔原文字義〕「腓力斯」快樂的;「太平」平安,和睦;「弊病」(原文無此字);「先見」深謀遠慮,未雨綢繆;「更正」振興。

〔文意註解〕「我們因你得以大享太平,」據說腓力斯用高壓手段統治猶太地,整肅盜黨,取締暗殺組織,粉碎了由一個埃及人所發動的叛亂(參徒廿一38),故維持了幾年的平靜。

「並且這一國的弊病,因?你的先見得以更正了,」本句在原文可譯為:『因著你的遠見,在國中興起了改革』;它與『我們因你得以大享太平』一起原屬第二節,因中文不習慣將人名放在句子的後面,故在翻譯時改列本節。

事實上,根據歷史的記載,並未見他有甚麼革新或改進。

〔話中之光〕(一)本節充分顯明世上辯士那種巧言令色的嘴臉:(1)利用手段以爭取審判官的好感;(2)顛倒是非,將貪官污吏說成好官;(3)滿口諂媚奉承的話,卑躬屈節,無視民間疾苦。

(二)基督徒並非從不稱讚人(參徒十六2),但基督徒的稱讚乃是有事實的根據,絕不是誇大的虛言,並且動機也不是為著討好對方。



【徒廿四4】「惟恐多說,你嫌煩絮,只求你寬容聽我們說幾句話。」

〔文意註解〕「惟恐多說,你嫌煩絮,」原文是『為免叫你生厭而不再多言』,意即『閒話少說,言歸正傳』。

〔話中之光〕(一)客套話說多了,反而惹人生厭。

(二)多言多語,難免有過;禁止嘴唇是有智慧(箴十19)。

(三)一句話說的合宜,就如金蘋果在銀網子?(箴廿五11)。



【徒廿四5】「我們看這個人,如同瘟疫一般,是鼓動普天下眾猶太人生亂的,又是拿撒勒教黨?的一個頭目,」

〔原文字義〕「鼓動」攪動(stir);「普天下」居人之地;「拿撒勒」叢林,被隔開,分枝,保全;「頭目」叛黨的首領。

〔文意註解〕「是鼓動普天下眾猶太人生亂的,」對羅馬政府而言,猶太人若只因信仰而起的爭執,通常不予過問;但若事涉煽動造反,便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

「又是拿撒勒教黨?的一個頭目,」作一個未經羅馬當局批准的教派領袖就是牴觸法律。『拿撒勒教黨』即指拿撒勒人耶穌的跟從者。從前拿撒勒人耶穌是被巡撫彼拉多以『猶太人的王』之罪名處死的(太廿七37),所以祂的黨羽很容易被視為反叛份子。

『拿撒勒教黨』這名稱也含有被人輕蔑的意思;另有些解經家按原文字義將它解釋作『循規蹈矩者』,意思是說基督徒的生活表現,常叫外人稱讚。

〔話中之光〕(一)宗教常會利用屬地的權勢,來阻撓基督福音的傳播。

(二)主的見證人被人視如「瘟疫一般」;是的,我們若忠心為主傳福音,對人群社會必致產生重大的影響,傳染性又強,蔓延又快,在仇視福音者的眼中,簡直如同瘟疫一般。

(三)福音的來到,乃是要在我們的心中、家庭、社會,建立一個新的關係、新的秩序;真是一個天翻地覆的改變。所以從這方面的意義來看,信徒應當發揮「鼓動普天下…人生亂」的作用。



【徒廿四6】「連聖殿他也想要污穢;我們把他捉住了。(有古卷加:要按我們的律法審問,)」

〔原文字義〕「污穢」犯了,褻瀆,玷污。

〔文意註解〕「連聖殿他也想要污穢,」羅馬政府為了安撫猶太人,容許他們對聖殿的自主權,若有人帶外邦人擅闖聖殿內院、玷污聖殿,特准他們按猶太律法處死(參徒廿一28背景註解)。

『想要』表示他們的指控已經從實際的污穢聖殿(徒廿一28),降級到尚在陰謀策劃的階段。



【徒廿四7】「有古卷加:(不料千夫長呂西亞前來,甚是強橫,從我們手中把他奪去,吩咐告他的人到你這?來。)」

〔原文字義〕「強橫」強暴(great violence)。

〔文意註解〕「甚是強橫,」原文是『動用很大的暴力』,意即行事蠻橫。



【徒廿四8】「『你自己究問他,就可以知道我們告他的一切事了。』」

〔原文字義〕「究問」仔細審問,看透。

〔文意註解〕「你自己究問他,就可以知道,」表示對腓力斯斷案的能力有信心。



【徒廿四9】「眾猶太人也隨著告他說:『事情誠然是這樣。』」

〔文意註解〕本節表示在場的眾人都同聲附和,支持帖土羅對保羅的指控。

〔話中之光〕(一)宗教徒常會與屬世的人合作,為達目的,不惜作假見證。

(二)誠實見證人,不說謊話;假見證人,吐出謊言(箴十四5)。



【徒廿四10】「巡撫點頭叫保羅說話。他就說:『我知道你在這國?斷事多年,所以我樂意為自己分訴。』

〔原文字義〕「斷事」審判,斷案;「分訴」回答,辯護。

〔文意註解〕「他就說,」下面的話是本書所記保羅的第二篇自辯詞。

「我知道你在這國?斷事多年,」保羅這話的意思是,既然腓力斯在猶太地治理多年,對猶太人之間的事務應相當熟悉,故對此案的判斷理當沒有困難。注意保羅的開場白,並沒有像帖土羅那樣的奉承、阿諛(參3節)。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不宜說諂媚奉承的話(帖前二5),更不可為得便宜而諂媚人(猶17)。

(二)基督徒並不是從不為自己表白,但我們表白的動機,不是稱義、高抬自己,而是見證主在我們身上的恩典和帶領(參徒廿三11)。



【徒廿四11】「你查問就可以知道,從我上耶路撒冷禮拜到今日不過有十二天。」

〔原文字義〕「查問」(原文無此字);「不過」不多於,最多。

〔文意註解〕「從我上耶路撒冷禮拜,」這話是表示他上耶路撒冷的目的是作『禮拜』,而不是去鼓動生亂(參5節)。

「到今日不過有十二天,」『十二天』指包括在耶路撒冷約有七天(參徒廿一27)和在該撒利亞五天(參1節)。保羅的意思是說,在這樣短促的時間?,他的所言所行,究竟是為著禮拜或為是著鼓動生亂,很容易查明。

『十二天』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時間指引,據此可推算保羅被捕的時間,大概是在那『七日』(徒廿一27)中最後兩天之前,因為他是在到達耶路撒冷後第三天上聖殿的(參徒廿一17~18,26)。

〔話中之光〕事實勝於雄辯;我們為自己所能作的最好辯護,就是將事實擺明出來。



【徒廿四12】「他們並沒有看見我在殿?,或是在會堂?,或是在城?,和人辯論,聳動眾人。」

〔原文字義〕「辯論」爭論;「聳動」(原文有兩個字):集合,壓在,共謀(第一個字);作,行(第二個字)。

〔文意註解〕「和人辯論,聳動眾人,」『辯論』是針對反對者,『聳動』是針對一般的群眾;這兩者乃是惹起動亂的兩個主要手段。



【徒廿四13】「他們現在所告我的事,並不能對你證實了。」

〔文意註解〕「不能對你證實了,」意即拿不出控告的證據來。



【徒廿四14】「但有一件事,我向你承認,就是他們所稱為異端的道,我正按著那道事奉我祖宗的神,又信合乎律法的和先知書上一切所記載的,」

〔原文字義〕「異端」教門,不同門派;「道」道路;「事奉」作祭司事奉。

〔文意註解〕「就是他們所稱為異端的道,」猶太人把基督信仰當作『異端』,即背離猶太教的信仰。

「我正按著那道事奉我祖宗的神,」早期的基督徒常稱其運動為『道路』(徒八39;九2;十三10;十六17;十八25~26;十九9,23;廿二4;廿四14,22;林前十二31),因他們認為這種運動乃是以色列信仰之真實應驗,乃是惟一達到救恩之路。

『我祖宗的神』一詞表示他所事奉的神,也就是控告他之人所事奉的同一位真神。

「又信合乎律法的和先知書上一切所記載的,」意指他的信仰乃承接猶太人歷來正統的經典。

〔話中之光〕(一)「但有一件事,我向你承認,」基督徒承認自己的信仰,乃是必須的,這是榮耀的承認,是有見證的承認。

(二)許多信徒害怕公開承認自己的信仰,只想暗地?作基督徒。懷著這種心態的人,永遠作不好基督徒。

(三)基督徒的行事為人,乃是按著聖經的教訓,故是合乎聖經的。



【徒廿四15】「並且靠著神,盼望死人,無論善惡,都要復活,就是他們自己也有這個盼望。」

〔原文字義〕「盼望」(前後兩個『盼望』在原文不同字):有希望,有信心(第一個『盼望』);預料,期待(第二個『盼望』)。

〔文意註解〕「盼望死人,無論善惡,都要復活,」即指盼望『普遍復活』;人並非一死就都了了,死後還要復活,面對審判(來九27),按各人生前的行為接受報應(太十六27;羅二6),善者得獎賞,惡者受懲罰(但十二2;約五28~29;羅二9~10)。

「就是他們自己也有這個盼望,」『他們』指大多數的猶太人,特別是法利賽人。

〔問題改正〕死人雖然都要復活,但卻分成兩個梯次:(1)頭一次的復活,是在千年國度之前(啟廿4~6),當基督再來的時候,只發生在主?死了的人身上(林前十五23;帖前四16);這一次的復活,是為著得生命與得賞賜(約五28~29;路十四14),所以又稱為『上好的復活』(啟廿5~6原文,the foremost resurrection)或『傑出的復活』(腓三11原文,the outstanding resurrection)。(2)第二次的復活,是在千年國度之後,發生在其餘的死人身上(啟廿5);這一次的復活,是為著受審判,被定罪而永遠滅亡(約五29下;啟廿12~15)。

注意,主耶穌在《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所講當人子降臨時聚集萬民審判的事(太廿五31~46),對象是指主再來時尚活在地上的萬民,與死人復活受審乃屬不同的兩回事。關於那一段經文的確實意義,請參閱拙作《馬太福音註解》。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若沒有復活的盼望,而只在今生有指望,就算比眾人更可憐(林前十五19;帖前四13)。

(二)若死人不復活,我們就吃吃喝喝罷;因為明天要死了(林前十五)。既然死了就了了,我們今天如何行事為人,又有甚麼關係呢?

(三)信徒的復活,與世人的復活不同;世人復活的結局,乃是審判和沉淪,但我們信徒的復活,卻有榮耀的盼望。

(四)基督徒應當以將來復活後得主獎賞,為我們今日生活所追求的目標(腓三11~14)。

(五)『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提後四7~8)。這也是每一位基督徒所該有的信念和盼望。



【徒廿四16】「我因此自己勉勵,對神、對人,常存無虧的良心。」

〔原文字義〕「勉勵」用力,努力;「無虧」不致絆倒,沒有過犯,免於冒犯。

〔文意註解〕「我因此自己勉勵,」『因此』二字表示保羅在本節所標榜的做人原則,乃根據前節的信仰。

「常存無虧的良心,」『常存』在原文是『常常操練』(exercise myself)的意思。

〔話中之光〕(一)本節開頭的「因此」二字表明,我們有了屬天的異象之後,必須在屬地的生活中付諸實行。我們的生活見證,若是配不上我們的屬靈看見,就我們所看見的無論是多麼高超,全歸徒然。

(二)異象必須能控制實際生活見證;我們惟有當所看見的和所活出的成為一致時,才不羞辱主名,也才配稱為主剛強的見證人。

(三)基督徒的信仰,必須能左右其行事為人的方式;我們的行事為人若不能與基督的福音相稱(參腓一27),就表示我們的信仰已經脫離了現實。

(四)基督徒的為人生活,必須維持「對神」和「對人」兩方面的均衡;單顧到對神而不顧到對人,就很容易偏枯,而成為所謂『屬靈的怪人』;但若只顧到對人而不顧到對神,也很容易趨於虛偽做作,而成為所謂『假冒偽善』的人。

(五)我們信徒應當養成一種習慣,當發現自己有了過失或錯誤,總要立即對付掉,好叫良心?面沒有一點虧欠和定罪的感覺。

(六)良心甚麼時候有虧,我們甚麼時候就不能坦然無懼;因為『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約壹三21)。

(七)我們一不能向神坦然無懼,我們與神的交通,就立即有了隔閡。良心一有虧欠,交通就也虧欠。神乃是按著我們良心的程度,而與我們交通。

(八)良心的虧欠,是最會攔阻直覺上與神交通的。因為『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約壹三20);我們良心所定罪的,神也必定罪。

(九)惟有『清潔的良心』,才能『事奉神』(提後一3)。

(十)良心是我們信心的機關。無虧的良心和偉大的信心,是分不開的。良心一有虧欠,信心立即衰弱。『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前一5);『常存信心和無虧的良心』(提前一19)。

(十一)我們屬靈的程度增加多少,我們良心的銳利程度也隨之而增加多少。如果是良心的感動,只怕不多,不怕太多。良心是神的制動機。它告訴我們以為某地方已經發生毛病了,應當修理後再行。我們如果肯聽,就免得後來拆毀更多的工作。

(十二)當基督徒的靈命長進到一個地步時,就良心所作的見到證,和聖靈所作的見證,幾乎都是一致的。因為當良心完全受聖靈管治的時候,良心的銳利日甚一日,以致與聖靈所發的聲音更為合拍。並且聖靈也就是藉著良心向信徒說話――『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羅九1)。

(十三)我們若要向人有無虧的良心,我們就必須先向神有無虧的良心。因為向神的良心一虧,向人自然也有虧了,所以凡要追求屬靈生活的信徒,總當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彼前三21)。

(十四)我們不只當求向神無虧的良心,也當求向人無虧的良心。許多的事,在神前是可以作的,但是在人面前是不可以的。良心對人無虧,才能在人前有好的見證。

(十五)良心有虧,就外面的行為雖好,是沒有用處的;良心無虧,就是有人誤會或毀謗,也不要緊。因為『存著無虧的良心,叫你們在何事上被毀謗,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誣賴你們在基督?有好品行的人,自覺羞愧』(彼前三16)。



【徒廿四17】「過了幾年,我帶著賙濟本國的捐項和供獻的物上去。」

〔原文字義〕「賙濟」施捨,濟助;「供獻的物」獻祭,禮物。

〔文意註解〕「我帶著賙濟本國的捐項,」本節是惟一的經節,清楚提到保羅此次耶路撒冷之行,負有陪同亞該亞、馬其頓、亞西亞各省眾教會的代表(徒廿4),把捐資送到耶路撒冷的任務(參林前十六3~4;林後八1~4;九1~4)。

「和供獻的物,」可能是指保羅資助那些要完成誓願的人,在潔淨的日期滿足時獻祭所需的祭物(徒廿一27~29)。



【徒廿四18】「正獻的時候,他們看見我在殿?已經潔淨了,並沒有聚眾,也沒有吵嚷,惟有幾個從亞西亞來的猶太人。」

〔文意註解〕「惟有幾個從亞西亞來的猶太人,」這是一個不完整的語句,應該再加上『聳動眾人,胡亂指控』之類的說明(參徒廿一27~28)。



【徒廿四19】「他們若有告我的事,就應當到你面前來告我。」

〔文意註解〕「就應當到你面前來告我,」這表示那幾個從亞西亞到耶路撒冷過節、誣告保羅的猶太人(參18節;徒廿一27),現在並沒有來作證。這是保羅自辯詞中十分有力的一點反駁。



【徒廿四20】「即或不然,這些人若看出我站在公會前,有妄為的地方,他們自己也可以說明。」

〔原文字義〕「妄為」不正,壞事,惡行。

〔文意註解〕「這些人若看出我站在公會前,」『這些人』是指當時在巡撫面前控告保羅的猶太人。

保羅在本節是向在場的猶太人挑戰,叫他們說明,他在他們面前犯了甚麼罪。



【徒廿四21】「縱然有,也不過一句話,就是我站在他們中間大聲說:“我今日在你們面前受審,是為死人復活的道理。”」」

〔原文字義〕「話」聲音,口氣;「大聲說」喊出。

〔文意註解〕「縱然有,也不過一句話,」保羅所講這句話,記載於行傳廿三章六節。



【徒廿四22】「腓力斯本是詳細曉得這道,就支吾他們說:『且等千夫長呂西亞下來,我要審斷你們的事。』」

〔原文字義〕「詳細」正確地,完全地,周詳地;「曉得」理解;「支吾」延擱,展期,推搪。

〔文意註解〕「腓力斯本是詳細曉得這道,」『詳細曉得』是比較式的用語,指腓力斯對基督教道理的認識,超過一般人士;他對基督教信仰的一些知識,也許是由他的猶太籍夫人土西拉而得來的(參24節註解)。

「就支吾他們說,」『支吾』原文含有『說不出來』的意思;意即不當場宣告他的斷案。腓力斯顯然知道保羅沒有犯下任何罪行,牴觸羅馬法律。但他若宣判保羅無罪,就會得罪了猶太人的領袖們。因此,他為了政治上的理由,就採取權宜之計,拖延審訊,等到環境適當時才攤開謎底。

「且等千夫長呂西亞下來,」其實這只是一種拖延的策略。千夫長究竟曾否為保羅的案件前往該撒利亞作證,並沒有記載。



【徒廿四23】「於是吩咐百夫長看守保羅,並且寬待他,也不攔阻他的親友來供給他。」

〔原文字義〕「寬待」放鬆,使安適。

〔文意註解〕「並且寬待他,」意即給予他某種程度的自由。保羅既是羅馬公民,又沒有被定任何罪狀,所以他能夠獲得與一般囚犯不同的待遇,而只被軟禁看管,其情況類似他在羅馬等候審訊時一樣(徒廿八30~31)。



【徒廿四24】「過了幾天,腓力斯和他夫人――猶太的女子土西拉――一同來到,就叫了保羅來,聽他講論信基督耶穌的道。」

〔原文字義〕「土西拉」露水滴濕,婦女減少;「講論」有關;「道」(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猶太的女子土西拉,」『土西拉』據謂是希律亞基帕一世的幼女,先嫁給米沙王(Emesa),後又改嫁腓力斯,成為他的第三任妻子。



【徒廿四25】「保羅講論公義、節制,和將來的審判。腓力斯甚覺恐懼,說:『你暫且去吧,等我得便再叫你來。』」

〔原文字義〕「公義」公正,正義,公平;「節制」自制,克己;「甚覺」變成,成了;「恐懼」驚怕,被嚇;「得便」有了方便的日子,得著適宜的時機。

〔文意註解〕「保羅講論公義、節制,」『講論』原文是『透澈地講論、討論、爭辯』;『公義』意指行事公正,諸如秉公處理政務、待人不可有偏見等;『節制』意指約束肉體的邪情私慾,不使放縱。

「將來的審判,」指末日神對人的審判。

「腓力斯甚覺恐懼,」這必然是因為他自己的行為,不符公義和節制的要求,面對將來的審判,難免心生不安與恐懼。

「等我得便再叫你來,」『等我得便』意即『我心雖許,但因身受環境的牽掛,所以現在不能決志,或許將來環境改變了,當樂意為之』;這是一般世人推拖福音的遁詞。腓力斯也許是由於慾望、驕傲、貪婪和野心等的作祟,使他覺得不便立即改變他的生活和行事的方式。

〔話中之光〕(一)求主幫助我們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世自守、公義、敬虔度日(多二12)。

(二)倪柝聲作詩說:『我今每日舉目細望審判臺前亮光;願我所有生活、工作,那日都能耐火。』

(三)「等我得便」許多人聽到福音信受感動,可惜未能當場表態悔改相信,而托詞逃避,終至沉淪。

(四)我們傳福音時,若是發現福音朋友心?受感,務要抓住機會使他表態,以免造成遺憾。

(五)腓力斯『得便』與『不便』的關鍵不是時間,而是他有不良的存心(參26節);人若沒有悔改的心志,就沒有得救的可能。



【徒廿四26】「腓力斯又指望保羅送他銀錢,所以屢次叫他來,和他談論。」

〔原文字義〕「指望」在盼望之下;「談論」交談,交通。

〔文意註解〕「腓力斯又指望保羅送他銀錢,」可能因為保羅在先前的辯詞?提到帶著賙濟的款項到耶路撒冷來(參17節),並且他在監?,也常有外邦教會濟助他(參腓二25),而被貪官誤認為有財可圖。

〔話中之光〕(一)腓力斯一心指望金錢,而忽略了將來的審判(參25節);撒但常叫人只顧眼前,而不顧永遠。

(二)『貪財』之心,常會使人勝過『恐懼』(參25節),而作出所不該作的事。

(三)藉與人談道而指望得著銀錢,這是另一種方式的『以敬虔為得利的門路』(提前六5);今天也有不少人想利用信主耶穌為藉口,實際是要得著屬地、屬物質的好處。

(四)撒但折磨神的兒女乃是「屢次」的,不斷的磨人的『時間』。像保羅這樣有能力、有恩賜的使徒,被腓力斯屢次請來談論,過了兩年(參27節),他還未得救。這是撒但在藉腓力斯折磨保羅。當年保羅是身不由己,但今天我們要看出撒但的詭計,拒絕一直作沒有結果的事。



【徒廿四27】「過了兩年,波求•非斯都接了腓力斯的任;腓力斯要討猶太人的喜歡,就留保羅在監?。」

〔原文字義〕「討…喜歡」施惠以求還報。

〔文意註解〕「過了兩年,」按照當時的羅馬法律,未被判罪的人,拘留不得超過兩年,顯見保羅遭受腓力斯不合法的待遇。

「波求•非斯都接了腓力斯的任,」波求非斯都是在主後60年繼腓力斯任猶太巡撫,任內曾極謀求恢復猶太地的秩序,徒勞無功,後死於任內。

腓力斯因處理該撒利亞的種族動亂事件不當,而被羅馬當局革職召回。

「腓力斯要討猶太人的喜歡,」腓力斯因被控瀆職,不久需要在羅馬的法庭中面對猶太人,所以不想為著保羅再激怒更多的猶太人,以免對自己不利。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5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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