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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洪同勉《天道聖經註釋──利未記》

利未記 第10章

蒙悅納的祭司(十1∼20)

思想 「獻凡火」的行動,招致滅命的傷損,其主因是甚麼呢?

  前兩章講論祭司的多方面教訓,本章則透過第一批祭司的表現與遭遇,作實例應用這些指示。

 .祭司不蒙悅納的原因(1)──亞倫和他四個兒子們從摩西口中接受了許多耶和華的吩咐,理應知道怎樣履行職務。拿答、亞比戶獻上凡火,雖然聖經學者對凡火有不同意見,也許是醉酒、或心存驕傲、或從祭壇外取火等,聖經卻沒有說明,只給予凡火定義: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擅作主張就是罪過。

 .祭司不蒙悅納的結果(2∼5)──有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的火彰顯神的榮耀(九24),但也帶出神的公義,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所以拿答和亞比戶被火燒死。他們雖然身穿榮耀職分的祭司內袍,卻如負罪的贖罪祭牛犢,被棄營外,視為不潔和羞恥(四12、21)。蓄意侵犯神權柄的人必不能逃罪。

 .祭司蒙悅納的原因(6∼15)──

  ヾ 蓬頭散髮,撕裂衣服是哀悼親人的表現。亞倫不能為兒子舉哀,表示接受耶和華施諸拿答、亞比戶的懲罰是公正嚴明的。注重神公義彰顯過於自己的情緒和損失,是真正遵守神旨意的表現;

  ゝ 進會幕時,清酒濃酒都不喝,酒能使人思想遲鈍,甚至迷糊不清,失去分別能力。所以竭力保持頭腦清醒,明智地尋求考查神的話是事奉所必須的;

  ゞ 摩西發現亞倫燒了應吃的祭肉,向他們怒責。亞倫的回答,解釋他與家人息息相關,兒子犯罪,他就成罪身,不配吃贖罪祭祭物。與罪人認同和關切的態度,平息了摩西的怒氣。可見神對人並非規條主義,祂要的是既尊重祂又作合理的事奉。

默想 神是輕慢不得的,有公義,又有說不盡的憐憫,我懼怕祂的公義而單愛祂的憐憫嗎?──《新舊約輔讀》



C 謹慎遵守指示之必須(十1-20)

文學結構的相同格式,將第十章與第八章和第九章連接起來,而第一節就清楚交待本章承接上文的祭司獻祭主題,這節充滿第八和第九章祭司事奉的字辭:拿 jqel; La{qach(八15蘸、16取、23〔和合本沒翻出,但其他近代中文譯本都有取或拿〕、25取,九2取、15〔和合本沒有譯出〕廣東話譯本擰,思高牽,現中帶);盛上 @tn; na{than(八15、24,九9抹);放上 !yci si^m(八8、9戴,八26,九20放);獻 byriq]hi hiqri^b(八18、22,九2、9、15、16、17)。甚至香 tr,fq] q#to{reth也是在壇上燒的名詞(八16、20、21、28,九10、13、14、17、20燒 ryfq]hi hiqti^r原意燒香。一9註)。而且火和第二節的有火從耶和華血前出來明顯是寫作技巧的連接句式colophon,與前章的結尾(九24)呼應,可以說是承接聖職禮的續篇,按第16節摩西急切的尋找作贖罪祭的公山羊這事看來,亞倫第一天供職為百姓獻的贖罪祭(九15)仍末吃用,所以拿答、亞比戶被殺的這事蹟,可能是亞倫首次獻祭的當天,最遲也是在第二天發生(六24-29,七17-18)。



文學結構

本章可這樣分段:

1-3 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

4 摩西吩咐米沙利等人

5 米沙利順從吩咐

6-7上 摩西吩咐亞倫

7下 亞倫順從吩咐

8-11 耶和華吩咐亞倫

12-18 摩西吩咐亞倫

19 亞倫的回應cs16

20 摩西滿意

這章打斷了前兩章平穩的思路,不再是吩咐和順從,拿答和亞比戶並無順從吩咐,而獻上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1-2節)。但吩咐和順從的格式在接?的段落重現,米沙利和以利撒反立刻遵從吩咐摩西的吩咐(4-5節),然後亞倫照樣的行動再度肯定這個教訓(6-7節)。但當耶和華直接吩咐亞倫,啟示一些事奉指引(8-11節),本章卻又沒有提說亞倫順從這些吩咐。這純粹是寫作技巧,藉此表示本章與上文的結構分別,並非顯示亞倫反對神,因為這些事奉指示乃以後的條件,不要求當天履行。相反地,耶和華指示亞倫日後怎樣事奉,印証神堅定亞倫的祭司職份,視他仍是合神心意,順從遵行祂吩咐的人。最後,摩西再次吩咐亞倫,也得不到順從的反應(12-18節)。所以從寫作格式來比較,在八至十章有關祭司的敘述來看,八章是祭司承接聖職禮的指示主體,九章的格式:吩咐和順從與八章彼此呼應,帶出和諧的感覺。十章卻對吩咐多沒有順從的回應,產生相反,不協調的效果,這成為拿答和亞比戶獻祭的評論。

雖然如此,本章在與前文不協調的格式下,也像九章一樣帶出蒙悅納的結果,摩西聽了亞倫的解釋,便以為美(20節),同意耶和華看為美(19節)。這也可以作為利未記一至十章有關獻祭(祭類、祭物和祭司)指示的總論:神和人都看為美的事。

在整卷書的結構方面,本章也有連接上下大段的作用,第9節: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一方面是補充第八和九章,指示祭司承接了聖職後應注意的事項,同時也肯定祭司和獻祭的教訓,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tQju !k,yteriril] 是獻祭總結這是世世代代永得的(七36)同一希伯來文句式,所以也就成為一至九章的總論。但第10節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的分別出來,卻從獻祭轉換主題,引出下一章開始的潔淨和聖的啟示,這一節就成為段落間的連接句式colophon。



經文字句釋義



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1-3節)

1亞倫的兒子拿荅、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祂們的。

2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祂們燒滅、祂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

3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亞倫就默默不言。

1.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 他們是亞倫的長子和次子(出六23;民三2),曾同?摩西、亞倫,並以色列的七十個長老登西乃山朝見神(出廿四1)。舊約另有三個人名叫拿答:(1)以色列王耶羅波安的兒子(王上十五25-31);(2)猶大支派沙買的兒子(代上二28);(3)便雅憫支派耶利的兒子(代上八30)。拿答 bd;n; na{da{b希伯來文字根是出於自發,甘心樂意(出廿五2,卅五21;士五2),如果作者以他的本性稱呼他名字的話,1拿答獻凡火,正好解釋他的名字,是出於自發,擅作主張,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亞比戶 Whybia; ~a{bi^hu^~是兩個希伯來字組合的名字。名意可能是(1) ybia; ~a{bi^最普通的意思是我的父親,亞比戶就是他是我的父親的意思,但這名意與這事件毫無關連;(2) ybia ~a{bi^可以是動詞 aybi;a; ~a{bi^~我令(他)出或來,在降禍的內容的特別簡寫(王上廿一29;彌一15),那麼亞比戶就是我降這(禍)的意思,指火從耶和華出來燒死他;(3) ybia; ~a{bi^是感嘆詞阿,哎唷(撒上廿四11;王下五13;伯卅四36等),亞比戶就是人看見他的遭遇而驚訝感嘆:阿,他(這麼慘)!

各拿自己的香爐 聖經並沒有怎樣介紹祭司的香爐。香爐 hT;j]m machta{h字根 ht;j; cha{ta{h的意思是取出、抽出(詩五十二5;賽卅14),所以香爐只是一些盛載灼熱物品的工具之統稱,在會幕和聖殿中, hT;j]m machta{h可以指聖所?面燈臺的蠟花盤(出廿五38),收去祭壇上灰燼的盆(出廿七3),聖殿聖所內殿的火鼎(王上七50),或大祭司的香爐(利十六12)。按本節的上文下理,雖然思高譯本認為是火盤,拿答和亞比戶所拿的應該是香爐,但他們的香爐與大祭司的香爐有分別,因為他們不是大祭司,而且各拿自己的香爐顯示每個祭司都有香爐,從可拉黨的爭論事件中,可見除祭司外,利未人甚至以色列會中的二百五十個首領,都各有香爐(民十六17),所以無論拿答、亞比戶獻的凡火是甚麼,都不是純粹因為他們的香爐的問題。

凡火 拿答、亞比戶因為獻凡火而被神擊殺,但獻凡火的錯處在那?,聖經並沒有提供明確的答案。自從主後五世紀,猶太拉比早就提出不少建議,在利未記的講經集Leviticus Rabbah列出幾個可能性:拿答、亞比戶在他們的導師摩西面前,魯莽僭越地決定律法的意思(Lev.Rab.xx 6);他們喝醉了酒的胡亂行為(Lev.Rab. xx 9);他們沒有洗手就進入聖所(Lev.Rab.xx 9);亞倫這兩個兒子時常說:「他們這兩個老人(摩西和亞倫)何時去世,讓我們可以控制會眾?」(Lev.Rab.xx 10)。這些是拉比們發揮的假想,沒有聖經的基礎。

聖經學者根據經文所提供的資料,供提幾個解釋,可以參考:

(1)獻凡火是敬拜外邦偶像的背道罪2,「只有推論凡火是偶像敬拜的形式,才能解釋引致這麼嚴厲責罰的原因。」3這個看法以凡 hr;z;( rWZ )za{ra{h(zu^r)是外邦的意思(詩四十四20,八十一9;賽廿八21;何八12等),賽四十三12就以 rz; za{r稱呼別神,申卅二16;賽十七10;耶二25,三13眾數 !yrz; za{ri^m也是同樣含意。但這個解釋有些困難:1. rz; za{r在後來先知時代才開始稱呼外邦別神,無法証明亞倫兒子有這個觀念;2.稱呼別神 rz;? za{r的希伯來字根,可能不是凡火的 rWz zu^r,而是另一個字 ryz ( ar;z; )zi^r(za{ra{~)意思厭惡(民十一20;伯十九17),五經中又有一次翻譯!yrz; za{ri^m為別神(申卅二16)是在摩西的詩歌中,按照希伯來詩歌平行句的特色,敬拜別神是下句行可憎惡的事的同義詞;3.在拿答、亞比戶獻凡火之前,聖經並沒有以色列人有敬拜外邦偶像的記載。出卅二的金牛犢並非犯十誡首條,敬拜外邦別神,以色列人稱呼金牛犢:這是領你出埃及的神,和亞倫宣告:明日要向耶和華守節(出卅二4-5),顯示他們犯的是第二誡,製造偶像,將神形像化。4所以拿答、亞比戶不是用外邦宗教的儀式來敬拜神。

(2)凡是指平常(呂振中),是比對聖潔的凡俗。 rz; za{r可指利未支派或祭司家族以外的人(出廿九33,卅33;利廿10、12、13;民一51,三38,十八4、7),相等於今日平信徒的意思。5但聖經多次確定拿答、亞比戶的祭司身份(出廿八1、41,廿九44,四十2-15;利七35;民三1-3等),既然他們是祭司,他們所用的火,就是「祭司的火」(priest fire),不可能是因獻「平常的火」(lay fire)6而招罪。

(3)與上述看法有關連的解釋,凡火的平凡,不是因為拿答、亞比戶的身份,而是他們取火的來源。根據十六12,香爐的火應從祭壇上面取,拿答、亞比戶的凡火就是在祭壇以外的地方取火,7如果將拿答、亞比戶獻凡火這事與另一次香爐盛火上香的記載對照,這看法更加吸引。在民十六章可拉黨的埋怨中,摩西吩咐可拉黨二百五十人,各人拿一個香爐,把火盛在爐中,把香放在其上(7、18節),但聖經卻沒有交待他們從何處取火,他們的遭遇卻和拿答、亞比戶一樣,有火從耶和華那?出來,燒滅了那獻香的二百五十人(35節),至於亞倫,雖事發當天的記載,也沒交待他香爐如何盛火,但在接?的記戴,在第二天因這事而引起的瘟疫發生時,摩西吩咐亞倫:拿你的香爐,把壇上的火盛在其中,又加上香(46節),這香爐拿到會眾當中,瘟疫就止住,所以雖然可拉黨的罪不是為獻凡火,但從結果的比較,可以推論獻祭壇以外的火是被耶和華出來的火燒滅的一個寫照,8而亞倫獻壇上的火成為防止耶和華發怒的方法。

這個解釋相當吸引,但在拿答、亞比戶這事上,仍存有些疑點,似乎獻上凡火並不是指取火的來源出錯:1.接?的一句,是耶和華沒有吩咐的解釋甚麼是獻上凡火。祭司要從祭壇上取火點香,是記載在十六12,而時間上清楚說明是亞倫的兩個兒子近到耶和華面前死了之後,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十六1),所以在拿答、亞比戶獻凡火這事之前,神並未指示用來分別聖火凡火來源,不可能因為在祭壇以外取火而稱為獻上凡火加之刑罪;2.如果火的來源是獻凡火的關鍵,為甚麼本節第一次提到拿答、亞比戶的火時,只輕描淡寫的說盛上火,毫無暗示那些火有甚麼問題,然後在盛上火動作之後,隔了兩句加上香,在耶和華血前獻上才突然提出這是凡火?3.本節的幾個動詞是用希伯來文法的動詞連續連接詞(waw consecutive)連起來,表示這些是一個接一個的行動次序,所以盛上火,加上香,住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三個連續性不同的動作,拿答、亞比戶從那?盛上火也好,都不是在耶和華血前獻上凡火的同一動作。換句話說,獻上凡火是在加上香之後,當然又在盛上火之後,所以拿答,亞比戶的錯不在盛火的地點,而是盛了火之後,在耶和華面前的另一個獻儀被稱為獻上凡火。

(4)另一個解釋,以為拿答、亞比戶的凡火是耶和華所禁止的異樣的香(出卅9)。9但這個看法非常脆弱:1.雖然兩處經文凡和異樣都是 hr;z; za{ra{h這希伯來字,但兩處經文是指不同的物品,本節盛上火,加上香是兩個不同的連接性動作,而且在香字下文,MT有分割經文的半節符號Athnah將加上香,與下句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分開,顯示是兩個不同的動作,所以本節的火和香是兩樣不同的物品,而本節只指責獻上凡火,卻沒有形容香是凡或異樣的,所以拿答和亞比戶獻凡火與出卅9集止獻異樣的香並無關連;2.拿答和亞比戶所燒的香,就是舊約一般祭司獻上的香(出卅1、7、8、27;利十二12、13;民四16,十六7,十七18;撒上二28;代上六49),毫無分別,所以問題不在乎他們燒的香;3.按句子結構,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這關係子句(relaive clause)的關係代名詞(relative Pronoun) rv,a} @sher緊接凡火,而距離香五個希伯來字(中文翻譯卻是十個字),所以不合神心意的事是獻上凡火而不是加上香。

(5)拿答和亞比戶是在醉酒情況下獻祭而招耶和華擊殺,第9節的禁喝酒的命令,就是這事件的解釋,10這看法同樣存有困難:1.從文章結構方面,第9節與拿答、亞比戶獻凡火事件距離頗遠,不能証明乃獻凡火的解釋。鮑勒(Bonar)認為拿答、亞比戶獻凡火與禁喝酒是兩回事,拿答、亞比戶是明知故犯,以色列祭司從此事已認識故意觸犯神的後果,而第9節的命令,是警告祭司,即使並非蓄意冒犯神,無意之失,就如酒後糊塗,也得負失職冒犯神的死罪。11所以柯利斯說,拿答和亞比戶是因醉酒而犯罪,只「可能作一個推論」,但是「無從肯定」。122.民數記兩次提到拿答和亞比戶的死,原因都是獻凡火(三4,廿六61),完全沒有提及他們有否喝酒,所以如果他們真的是酒後糊塗,致死的罪不是醉酒,而是獻凡火,那麼醉酒只提供獻凡火的原因,還是沒有解釋凡火是甚麼。

(6)按照本節的句法,附屬的關係子句(subordinated relative clause)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緊接獻上凡火,說明火之所以稱為凡,是因為行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而本節中,既然盛上火和加上香都沒有甚麼肯定的錯處,只有另一個句子在耶和華面前獻上須要討論了,這可能就是凡火的解釋:拿答和亞比戶行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事,擅自到耶和華面前,就是聖所或至聖所去燒香,因為不是耶和華吩咐獻的,縱使火和香沒有問題,錯誤地運用,不合神心意,就不能真為聖,所以就稱為凡火:1.這節的前一節(九24)和接?的一節(十2),都有耶和華面前這字句,意思明顯是指聖所,?面有施恩座上神與人同在的象徵榮光。按照上下文的定義,拿答和亞比戶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就是進入聖所燒香,所以民三4說拿答和亞比戶的罪是向耶和華即趨向神同在象徵的施恩座獻凡火;2.摩西指示米沙利和以利撒反收拾拿答、亞比戶的屍體時,特別強調是在聖所前(4節),本書在此節之前另一次聖所前 vd,Qoh yneM Ata, ~eth p#ne^ haqqo{desh也是形容在耶和華而前(四6),地點毫無疑問是會幕?的聖所;3.雖然下文第9節禁喝酒的命令,並不是解釋獻凡火,但卻是因拿答和亞比戶的死而引伸出來的指示。那節清楚說明祭司不可喝酒的特別要求只是在進會幕的時候 !,k,a}boB b#bo^@kem希伯來文用的是分詞(Participle),但目的不是指出喝酒的時間:不可在你們進入會幕的行動進行中喝酒,這分詞乃是顯示一個有目標的行動:當你們準備進入會幕,就不可喝酒,免得你們死亡。死亡的原因不是喝酒,而是不按照耶和華的指示進入聖所,這個原因可以解釋十六1論拿答和亞比戶的死,他們近到耶和華面前 hwhy AyneMl !t;b;dq;B b#qa{r- ba{tha{m lapne^ Yahweh是分詞顯示企圖,與本章9節進會幕的時候意義相等,所以他們死亡也是因為沒有按照耶和華的指示進入聖所;4.十六章贖罪日的指示是針對拿答和亞比戶的獻凡火而啟示的,贖罪日的儀式是行在耶和華面前,而且也像本章1節,大祭司拿香爐,盛上火,加上香(12-13節),特別要注意1-2節的總論,因為亞倫兩個兒子近到耶和華面前死了,所以要告訴你哥哥亞倫,不可隨時進聖所的幔子內,到櫃上的施恩座前,免得他死亡。可見擅進聖所是拿答和亞比戶的錯失,是遭耶和華擊殺的主因;5.本節清楚說明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在此之前,摩西只指示亞倫主持獻禮,然後與亞倫一同進入會幕,亞倫還未曾以祭司的身份單獨進入聖所負責必要的贖罪儀式,當然還未接受怎樣一年一次攜香爐進入至聖所的規矩,拿答和亞比戶就自作聰明,擅自拿香爐進入聖所,而且沒有帶?血,就不可能是執行贖罪儀式進入會幕(四5-7、16-18)。他們沒有按摩西的吩咐,擅闖聖所,他們所獻的也就稱為凡火了。

2.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燒滅  yneLimi vae axeTw lkaOTw hw,hy 希伯來文字句與九24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燒盡完全一樣,兩句只是受詞(objects)不同而已,可見這是同一樣事情和方式的重覆發生。

3.這就是耶和華所說 摩西五經中並沒有記載耶和華曾經說過這兩句話,可能摩西並不是直接引用(direct quotation),而是講解類似觀念:叫親近我的祭司自潔,恐怕我忽然出來擊殺他們(出十九22,參廿八41-43,廿九1、44)

在親近我的人中 這個字詞 bwOrq; qa{ro{b是祭司的形容詞(出十九22;民十六5;結四十二13,四十三19),因為祭司就近( breq; qa{re{b親近字根,九7-8等)神,又獻上( byriqhi hiqri^b使……親近參一2註。七9、33,九9等)祭物。

我……要顯為聖……我要得榮耀 聖(潔)是利未記的籲字, vorq; qa{dosh基本含意是分別,具來不同。要得榮耀是被動式(Niphal stem)但具反身的含意(reflective),13意思是透過人的行動彰顯榮耀,賽六3也將聖和榮耀相提並論:聖哉!聖哉!聖哉!萬軍之耶和華,祂的榮光充滿全地,聖與榮耀的關係可以這樣表達:「聖是隱藏了的榮耀……但神的榮耀是祂彰顯了的聖。」14

默默不言 希伯來文 !mD; da{mam是表達靜默最強烈的字:強忍地不讓任何一點聲音發出來,(哀二10,三28;摩五13),亞倫知道這是神伸張祂應得的榮耀,所以就好像以西結喪妻的經歷一樣(結廿四17),抑制心中的悲傷,不讓感情流露,免致有不贊同神榮耀的表現,所以LXX這?翻譯為 katenucqh katenuchthe{(心)被剌透。



1 有關聖經人物起名的意義,可參羅定獎「聖經人物命名研究」,一九八三年建道神學院畢業專文。

2 Gnana Robinson, "The Prohibition of Strange Fire In Ancient Israel", VT 28(1978) p.309.

3 M. Alberbach and L. Smolar, "Aaron, Jeroboam and Golden Calyes", JBL 86(1967), p.139.

4 關於造金牛犢的動機,可參考B.S. Child, The Book of Exodus, pp.566-567; J.J. Davis, Moses And The Gods of Egypt, pp.282-283; H.L. Ellison, Exodus, (Westminster, 1982) pp.169-170; W.H. Gispen, Exodus, (Zondervan, 1982) pp.292-293等。

5 L.A. Snijders, " rWz / rz; ", TDOT IV: 55-56.

6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 p.76.

7 Harrison, Leviticus, p.109; Bonar, Leviticus, p.195; 「利未記」,聖經新釋,p.11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64.

8 John C.H. Laughlin, "The Strange Fire Of Nahab And Abihu", JBL 95(1976), p.561.

9 Keil, Biblical Commentary, p.351; R.E. Clements, "Leviticus", The Broadman Bible Commentary, (Westminster, 1965), p.84.

10 Harrison, Leviticus, p.110;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68.

11 Bonar, Leviticus, p.194.

12 柯利斯,「利未記」,p.111.

13 范格仁,實用古典希伯來文文法?52 註解a.

14 Hemtrich quoted by O. Kaiser, Isaiah 1-12(Westminster, 1972) p.79.



摩西吩咐米沙利和以利撒反(4節)

4摩西召了亞倫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以利撒反來、對他們說、上前來把你們的親屬從聖所前抬到營外。

4.烏薛 他是亞倫父親暗蘭的兄弟(出六18-22)。烏薛是 laeyzi[u `uzzi^~e{l是人名複合的名字,由烏西 yzi[u `uzzi^(意思:我的幫助代上六5、51,七2、7,九8;拉七4;尼十一22,十二19、42),和神 lae `e{l組合而成,名意就是:神是我的幫助。烏薛也算是一個相當普通的名字,除暗蘭的兄弟外,還有大?時代利未人希幔的兒子(代上廿五4),和在希西家時他的後裔(代下廿九14),西緬支派的族長(代上四42),便雅憫的孫子(代上七7),和尼希米時修殿的人(尼三8);而拼法稍有變化的雅薛 laeyzi[u ya`@zi^~e{l(代上十五28),另外舊約有好幾個烏西雅 WihYzi[u 或 hYzi[u vybey; uzziya{h(u^)(意思是耶和華是我的幫助,王下十五13、32;何一1;摩一1;亞十四5;代上六9,廿七25;拉十21;尼十一4等)都是同樣意義的組合名字。

米沙利  laev;ymi mi^sha{~el按BDB的解釋,是誰是神那樣(who is what God is?),15舊約只有另外兩個人同有這名字(但一6;尼八4)。除了知道他是摩西的堂兄弟外,便無其他有關他的資料。

以利撒反  @p;x;l]a, ~eltsa{pha{n名意是神曾保護,除了此處外,另外有西布倫支派族長也同名(民卅四25),和米沙利一樣,聖經並沒有其他有關他生平的記載。

親屬 原文是兄弟 ha; ~a{ch,但舊約兄弟最主要是表達至親平輩的關係,不一定是胞兄弟,創十八13中文翻譯為骨肉(小字說明原文是弟兄,而亞伯拉罕與羅得實在是叔侄),創廿九12的外甥原文也是兄弟,甚至同胞也可稱為兄弟,就如第6節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



15 BDB, p.567.



米沙利和以利撒反順從吩咐(5節)

5於是二人上前來,把他們穿著袍子抬到營外,是照摩西所吩咐的。

5.把他們穿著袍子 不是替死人穿上衣服, !t;noT?kuB] b#kutt$n{tha{m是連同他們的內袍,呂振中翻譯為:就他們穿著祭司內袍不情狀,將他們抬到營外。拿答和亞比戶是在進入聖所時被火燒死,而聖經並沒有指責他們衣冠不整,所以當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時,他們必定穿著整套祭司服裝。雖然聖經沒有描述火怎樣燒滅他們,但必然是一個非常奇異的現象,因為火將他們燒死,卻沒有燒燬穿在身上的內袍,才可以連同內袍的把他們抬離會幕。

抬到營外 就是埋葬他們的意思,死屍是不潔淨的(十一24),葬在營外可避免在營內作息時意外觸摸到而受污染。在曠野多石的地方,通常是在死屍上堆疊石塊,防止野獸撕食。16



16 Harrison, Leviticus, p.113.



摩回吩咐亞倫(6-7節)

6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免得你們死亡,又免得耶和華向會眾發怒,只要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主家,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

7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恐怕你們死亡,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的身上。他們就照摩西的話行了。

6.以利亞撒  dz;[;l]a, ~el`a{za{r意思是:神曾幫助,舊約有其他五個人同有這個名字(撒上七1;撒下廿三9;代上廿三21;拉八33,十25),但在舊約主要(超過六十次)是指承繼作大祭司的這一個亞倫兒子。

以他瑪  dm;t;ya ~i^tha{ma{r,名意不能確定,除了他是亞倫最小的兒子,和除了抬拿答和亞比戶屍首到營外,聖經完全沒有記載任何其他的生平事蹟。

不可蓬頭散髮 希伯來文 W[r;m]Ti Ala !k,yvar? ra{~she^kem ~al-tipra{`u^原意:不可顯露你們的頭,所以呂振中譯本的註指出或譯「不要光?頭」。按結四十四20,祭司不可剃頭,也不可容髮長長,只可剪去。猶太傳統Sifra和Talmud(b. San. 22b)指出只准三十天不剪髮,無論長度限制如何,祭司服裝的冠冕(八9註)常將頭髮包裹?,所以結廿四23說解鬆勒頭巾就是弔喪的行動(十三45;撒下十五30,十九4)。

不可撕裂衣裳 這也是以色列人通常表示難過或弔喪的標記(創卅七29、34,四十四13;書七6;撒下一11;伯一20等),以利亞撒和以他瑪身為祭司,當然不能撕裂衣裳,因為他們穿著的是聖衣(八2)。

按照廿一章祭司自潔的指示,大祭司任何情況都不可挨近死屍,蓬頭散髮,撕裂衣服,甚至連父母的屍首,也不可挨近(10-21節),但普通祭司卻可以為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子、和弟兄中的死人沾染自己(1-2節),這次摩西卻不許他們埋葬兄弟,溫恆認為是要他們表示完全認同神的聖潔,指證燒滅拿答和亞比戶是正確的判決。17如果他們按照傳統弔喪儀式,就為兄弟之死表示傷痛,難免對神懷不滿,不能完全認同神聖潔的立場。甚至反對神而遭神刑罰,所以摩西說這樣安排是免得你們死亡。

羅德稷另外有不同的解釋,18他的解釋更合乎本段經文的思路。摩西不准以利亞撒和以他瑪為兄弟弔喪,因為他們仍在執行祭司的職務。九章亞倫和兒子為百姓獻上供物,燔祭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的火燒盡,燔祭的儀式完成了。但素祭、平安祭和贖罪祭,亞倫只完成獻在祭壇的那些部份程序,還未處置餘下歸祭司的部份。尤其是贖罪祭,祭司吃過祭肉才可以說贖罪祭的儀式完成,所以摩西在12-18節要求他們完成這些吃祭物的程序。如果他們為罪人弔喪,就成為不潔淨,不能參與這吃祭肉的程序,所以摩西要他們放下埋葬親人的私事,專心完成這由亞倫和他兒子主持,歷史性的第一次各種獻祭。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身上,意思是你們還未完成膏立儀式的一切獻祭程序,如果離開會幕去辦喪事,中斷神膏立祭司的計劃,就會像拿答和亞比戶不按照神的吩咐行的那樣死亡,並且連累全會眾。

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 這句的大意應無問題,但耶和華所發的火卻有點翻譯的問題,因為這句的火並不是上文的 vae ~e{sh,而是 hp;reC]j hasso{re{pha{h那焚燒,而發也是同一字根的動詞 #rc; sa{raph焚燒(四12),呂振中直譯這句:卻要為永恆主所燃燒起的焚燒來哀哭。所以這句的重點,不是在於耶和華所發出的火,而是那個耶和華燃燒的事實,即燒死拿答和亞比戶,所以NIV翻譯作要為耶和華用火燒死的人哀哭"mourn for those the Lord has destroyed by fire",這種譯法與上文彼此呼應,摩西不許以利亞撒和以他瑪埋葬他們的兄弟,並不是冷血無情,實在是因為神的計劃而迫不得已的命令。摩西表示非常同情他們,和尊重拿答、亞比戶的祭司身份,在親兄弟不能治喪時,發出另一命令補足,要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為燒死了兄弟哀哭(要……哀哭 WKb]yi yibku^是第三身的命令式jussive)。



17 Wenham, Leviticus, p.157.

18 Noordtzij, Leviticus, pp.110-111.



耶和華吩咐亞倫(8-11節)

8耶和華曉諭亞倫說,

9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10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

11又使你們可以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

8.耶和華曉諭亞倫 這是利未記唯一的一次耶和華直接單獨向亞倫說話,其他都是透過摩西傳達或向兩人說話,顯然這個命令乃非常重要。除此節以外,舊約記載耶和華另外三次直接單獨向亞倫說話(民十八1、8、20),都是勸勉小心處理聖物。可見祭司必須竭力分別為聖。

9.清酒、濃酒都不可喝 這個禁止喝酒的命令在文學結構上,似乎與上下文並不連接,所以引起學者們尋索這命令的動機:(1)醉酒是拿答和亞比戶的錯失,所以禁止祭司重蹈覆徹,但本章經文並沒有可以支持這個推測(1節註);(2)根據箴卅一6-7,以色列人習慣讓心靈苦痛的人借酒消愁,但耶和華禁止亞倫喝酒,是補充上文禁止祭司為兄弟弔喪的命令(6-7節)。19但本節說明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不可喝酒,是一般性的禁令,而不是為了他們遭遇的特別措施。無論文學結構如何,教訓是非常明顯,耶和華要求祭司儆醒地事奉。

10.使你們可叫……分別 希伯來文只有一個字 lyDib]hl}W]iI wu^l#habdi^l,但這不定詞(infinite)的結構不常見,因?連接上句的命令(imperative)就成為命令式。20所以思高譯本:你們應分辨清楚和現中的你們必須辨別聖俗更合原意。

聖的、俗的 請參十九章註解。

潔淨的、不潔淨的 MT的次序是不潔淨的、潔淨的,至於為甚麼通常以不潔淨的排列在前(十一47,十四57,廿25;申十二15、22,廿三10等),聖經並沒有解釋,但廿25同一句子的命令中,潔淨和不潔淨有兩個不同的次序: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走獸,不潔淨和潔淨的飛禽分別出來,21大概這是希伯來人的表達方式,22次序並沒有甚麼特別神學意義。不潔淨 amef; ta{me{~ 和潔淨 swOhf; ta{ho^r的解釋,請參十一章的解釋。

11.又使你們可以……教訓 和10節的動詞一樣是不定詞的命令式,應該翻譯為並應教訓以色列子民(思高)或你們要……教導(現中)。所以丁良才說:「本節顯明祭司的一個最要緊的責任,乃是將神的律法教訓百姓(申廿四8,卅三10;瑪二7),以西結曾因他年間的祭司沒有這樣行責備他們(結廿二26)。」23



19 Ibid., p.112; Hoffmann, Das Buch Leviticus, I, p.296.

20 G.K. §114L; Davidson, Hebrew Syntax, §94.

21 和合本將這兩個不同次序的句子合併為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但呂振中,思高,廣東話譯本都將兩句分開翻譯。

22 像中文的詞語通常將積極的排列在前,但也有以消極的排列前面,例如: 冷暖、死活、虛實、陰陽、哭笑、禍福、輸贏、輕重等。

23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68.



摩西吩咐亞倫(12-18節)

12摩西對亞倫和他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你們獻給耶和華火祭中所剩的素祭,要在壇旁,不帶酵而喫,因為是至聖的。

13你們要在聖處喫,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這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所吩咐我的本是這樣。

14所搖的胸,所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地方喫,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喫,因為這些是從以色列人平安祭中給你,當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

15所舉的腿,所搖的胸,他們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要歸你和你兒子,當作永得的分。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的。

16當下摩西急切的尋找作贖罪祭的公上羊,誰知已經焚燒了,便向亞倫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發怒,說,

17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你們為何沒有在聖所喫呢。

18看哪,這祭牲的血,並沒有拿到聖所?去,你們本當照我所吩咐的,在聖所?喫這祭肉。

摩西這次給亞倫的吩咐,是要確知第九章的獻祭能完成各項程序。九15-21已經記載亞倫完成將祭物放在壇上焚燒的部份,但素祭、平安祭和贖罪祭歸祭司的部份仍未吃用,所以摩西以膏立祭司的監管身份,要求亞倫完成整個禮儀程序,不要被拿答和亞比戶獻凡火的事件,中斷餘下承接聖職禮獻祭的最後程序。

12.所剩的素祭 所指的是祭司在承接聖職禮第八天為會眾所獻的素祭(九17),除了一滿把燒在壇上外,其餘部份,祭司還沒有吃。

13.所吩咐我的本是這樣 摩西扼要重述先前已經講論的祭司處理祭物的指示(六14-七34)。

14.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吃 本節是利未記首次提到祭司的女兒,補充講論怎樣處置可吃的祭物。素祭和罪祭既然必須在祭壇旁的聖處吃(12節),自然只有男丁才可以吃(六16-18,七6),但平安祭歸給主持獻禮的祭司那舉祭部份(七14、32)沒有指定在聖處吃,祭司可以帶回家中,他的兒女和家人都可以吃。稍後廿二12-13再進一步補充說明,出嫁的女兒失去這權利,但若是寡婦或是被休,沒有孩子而歸回父家,也可吃舉祭的肉。

15.摩西急切的尋找 摩西不單吩咐亞倫執行任務,他更親自負責監督,發現少了贖罪祭的肉。急切的尋找 vrD; vroD; da{ro{sh da{rash並沒有急忙的觀察,相反地,這希伯來文動詞,是不定詞緊接於限定動詞(finite verb),就有強調的意思,24摩西毫不急忙仔細認真地尋找,所以呂振中翻譯作找來找去,從這點可見摩西如同在神的家盡忠(來三2),也顯示摩西向以利亞撒和以他瑪發怒,不是一時衝動,必然是一個重要的課題經過思考才表達出來。

16.贖罪祭的公山羊 九章亞倫一共獻了兩次贖罪祭,第一次是為自己獻的,皮肉都燒在營外(11節),所以摩西尋找的是為百姓獻的贖罪祭(15節),按照規例,除脂肪部份燒了外,其餘交祭司吃用(六26,七2-6)。

摩西發怒有三個原因:(1)沒有按吩咐行(18節),因為按照贖罪祭的指示,凡是祭牲的血沒有帶進會幕?行彈血禮儀的(三5-7、16-18),祭牲的肉都要交祭司和男丁在會幕聖處吃(六26,七2-6),既然為百姓獻的贖罪祭,祭牲的血並沒有拿到聖所?去,你們本當照我所吩咐的,在聖所?吃這肉(18節);(2)祭司吃贖罪祭的肉,是向獻祭者表示,罪責已經由祭牲擔承,可以與神重修舊好,和合本主又給了你們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好像吃祭肉就是承擔罪孽,但吃贖罪祭肉的神學意義,並沒有要祭司承擔獻祭者罪孽的意思(參第四章神學教訓),而且這句希伯來文的結構 Ata, tacel; !k,ol; @;tn; ,,, tacek; lase{~th這不定詞只是去擔當,並沒有你們這代名詞,思高翻譯這句為消除會眾的罪過;現中則是為要除去全體民眾的罪。所以這句意思是:主給了你們,去表示會眾的罪已由祭牲擔當了,吃祭肉就成了和好的保證。現在他們沒有吃贖罪祭肉,會眾就沒有赦罪的保證;(3)吃祭肉是主又給了你們(17節),這是耶和華給祭司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六18)。他們不吃祭肉,就是不尊重神賜給他們的分。



24 范格仁,實用古典希伯來文文法,§42.



亞倫的回應(19節)

19亞倫對摩西說,今大他們在耶和華面前獻上贖罪祭,和燔祭,我又遇見這樣的災,若今天喫了贖罪祭,耶和華豈能看為美呢。

19.亞倫對摩西說 雖然摩西只責備以利亞撒和以他瑪,但亞倫卻為他們解釋,可能是他吩咐兩個兒子燒了贖罪祭的公山羊(16節)。

今天他們在耶和華面前獻上贖罪祭、和燔祭 他們是指以利亞撒和以他瑪。丁良才認為這句的意思是:「我今天才為自己和兒子獻了贖罪祭和燔祭,還遭遇這災難。」25好像說這災難使獻祭失去意義,所以贖罪祭也不再算為贖罪祭,當然不必按贖罪祭程序行。但從下文看來,亞倫沒有這樣的意思,他這樣回答,是要表示他知道摩西所吩咐的規條,以利亞撒和以他瑪獻上贖罪祭和燔祭,就是竭力順從吩咐的證據。

我又遇見這樣的災 如果將又 w] w#像NIV那樣翻譯為但but更有意思,亞倫解釋本來他們竭力遵行獻祭指示,贖罪祭和燔祭祭物燒在壇上的程序已經行了,準備欣悅地完成餘下的吃祭肉程序,但這特別的災臨到,頓時失去了吃祭肉那些令人感覺和諧美好的情緒和氣氛,所以無法順從,只好燒掉。



25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71.



摩西滿意(20節)

20摩西聽見這話便以為美。

注意亞倫回答時問:耶和華豈能看為美呢(19節),但結果卻是摩西聽見這話便以為美。摩西的意思就成了神的看法。可見摩西信仰的地位,成為神的代表,正如神呼召他時,說明亞倫與他的關係:你要將當說的話傳給他……他要以你當作神(出四15、16)。以為美 wyn;[eB bf]yY yi^tab b#`e^na{yw直譯是眼中以為好,近代中文譯本都作滿意。26雖然亞倫他們沒有順從吃祭肉的吩咐的確是錯誤,但亞倫的解釋非常合情理,是人的自然常情,因此摩西代表神再不追究,可見律法並不排斥人情。柯利斯說:「這樣,慈愛與審判攜手了!」27



26 思高、呂振中、現中;廣東話:以為?;文理串珠:以為然。

27 柯利斯,「利未記」,p.110.



神學教訓

一氣呵成的閱讀利未記八至十章,必然注意到火從耶和華出來將第九章與第十章連接起來,這句子不單是文學寫作的連接句colophon,若加上十1兩次提到火,可知火就是這章聖經的主題,事實上這章的神學教訓也圍繞火從耶和華出來的原因,意義和後果。

火在摩西的啟示中,有非常重要的神學意義,摩西的蒙召是在火燒棘荊中看見神(出三2),在執行神的任務中,摩西對埃及施行的十災中,連同冰雹的火一方面顯示神的權能,同時也特別眷顧以色列人未受災害(出九16-26),出埃及時,火柱成為他們的引導(出十三21-22)和保護(出十四19-20),及到了西乃山神在火中降臨與以色列人立約,頒發律法(出十九18,廿四17;申四15、36),會幕豎立時,帶?火的雲彩充滿會幕(出四十34-38)。當摩西和亞倫在承接聖職禮中舉手為民祝福,火就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燒盡燔祭(九22-24)顯示蒙神悅納。但本章火再次出現,卻帶出另外一個神學教訓,用火象徵神的榮耀和審判。

1.神要在親近祂的人中彰顯榮耀 第九章亞倫和摩西舉手祝福後,奇異的火燒了燔祭,是耶和華的榮光向眾民顯現(23節)的具體表現,在拿答和亞比戶被火燒滅後,摩西就解釋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3節)。這兩次火的出現說明神榮耀自己的原則:耶和華的心意,是要親近祂的人榮耀祂,如果他僕人像九章亞倫那樣按照神的吩咐行,雖然不會重演火燒燔祭,但神應許祂的藉施於僕人的恩典來榮耀祂的聖潔(結廿41,廿八25,卅六23,卅八16,卅九27等),相反地,如果像拿答、亞比戶那樣不照吩咐而行,神也藉降之於僕人的管教和災禍,讓世人認識祂的聖潔和榮耀(民廿13;申廿八37、46、63;賽六十六15;結廿八22;番一18等)。所以希伯來書作者題醒信徒,所以我們既得了不能震動的日,就當感恩,照神所喜悅的,用虔誠敬畏的心事奉神,因為我們的神乃是烈火(來十二28-29)。

溫?解釋這節聖經,「摩西所說的話可以發揮點意譯為,越親近神的人,必須越發注意神的聖和榮耀。」28賈玉銘給這章聖經一個標題:「神於親近人中更顯為聖」,其中提出一些寶貴的教訓。29

2.越親近神越須聖潔 正如會幕的建設和運作,越接近象徵神同在的聖地,越多限制和更多潔淨要求。祭壇所在的外院,只要潔淨的人就可以進去,(十二4,十四8),但只有亞倫後裔無殘疾的才可以作祭司,上到祭壇獻祭(廿一21),而祭司必須洗淨手腳才可以進入會幕(出卅17-21)。至於有施恩座的至聖所,只有大祭司在贖罪日才可進去,並且要獻祭、洗身、帶血、攜香爐的進去,因為越接近神的同在,越須聖潔,也對神的指示越要嚴謹遵守。拿答和亞比戶就是沒有順從神的吩咐而進入聖所,冒犯了神的聖潔而遭罰。

3.越親近神越顯有罪 以賽亞在聖殿中見了神的異象,說:禍哉!我滅亡了,因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這並非以賽亞比他人罪重,在見異現以前,他敢要求別人自潔(一16),並宣判人禍哉(五8、11、18、20、21、22),現在以賽亞發覺自己污穢,只因他見到撒拉弗呼喊聖哉的異象,又因我眼見大君王萬軍之耶和華。保羅寫哥林多書時,自擬為大使徒(林後十二11),寫以弗所書時則自稱比眾聖徒中最小的還小(弗三8),及至寫提摩太書時,就自稱是個罪魁(提前一15),這不是保羅前後矛盾,而是因為保羅按?他年日增長,靈性越高,越與神親近,也越覺得自己有罪了。

4.越親近神罪刑越重 始祖在樂園與神密交,只因吃了一個果子,就被逐出樂園。當時拿答和亞比戶只因用凡火即被聖火燒死,說明神在親近的人,更顯為聖。摩西知道這個真理,但稍微偏差,沒有完全順從神的指示,就失去進入迦南的盼望,神說明原因:因為你們不信我,不在以色列人眼前尊我為聖,所以你們必不得領這會來進我所賜給他們的地去(民廿12)。耶穌解釋這原則: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所以彼得提醒新約的信徒:因為時候到了,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

5.越親近神越具主同情 摩西吩咐亞倫並他兩個小兒子,不可撕裂衣服,不可哀哭,因為神的膏油在他們身上,他們當認同神的作為,看神所行的無不公義。所以神的火出現,無論是顯明祂的喜悅,或顯明祂的忿怒,祭司都應表示與主同情,勿因私情而向神表露抗議不悅。

6.神審判鑑察內心動機 本章記載了兩件祭司沒有完全遵照吩咐的事件,拿答和亞比戶獻上凡火,不管所犯的是甚麼罪,聖經界定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另一次的過錯,是亞倫和他兩個兒子沒有本當照我所吩咐的(18節)去行。兩次都是沒有照?吩咐行,但結果不相同,拿答和亞比戶被火燒死,亞倫和以利亞撒,以他瑪雖面對摩西的發怒(16節),實在也是遭神的忿怒,因為發怒 #xq; qa{tsaph常常是指神的烈怒(申一34,九7、8、22;王下三27;詩一○六32;耶五十13等),而摩西在整個過程都是神的代表。無論如何,亞倫和以利亞撒、以他瑪並沒有受到甚麼懲罰,溫恆認為這顯示神對那些因敬畏神嘗試推敲神心意,終於犯錯的人有更多恩典,後果比較那些好像拿答和亞比戶那樣魯莽狂傲的犯錯輕許多。30這個原則可以與另一件同樣在祭肉處理的事情來比較,以利的兩個兒子在脂肪燒在壇上之前,便取去祭肉(撒上二12-17),雖然與以利亞撒和以他瑪的錯誤並不一樣,但同是在吃祭肉的事上沒有按吩咐行,撒母耳說:這二少年人的罪在耶和華面前甚重了,結果是他們二人必一日同死(撒上二17、34, c.f.三11)。他們與以利亞撒、以他瑪的遭遇有別,不在乎罪過的性質,乃是存心有別,因為他們藐視耶和華的祭物(撒上二17)。神是公義的,萬不以有罪為無罪,然而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因為祂鑑察人心,接納誠心尋求祂旨意的動機,所以天離地何等的高,祂的慈愛向敬畏祂的人,也是何等的大(詩一○三10-11)。



28 Wenham, Leviticus, p.156.

29 賈玉銘,「利未記要義」,pp.292-294.

30 Wenham, Leviticus, p.160.



新約預表

新約聖經並沒有引述拿答和亞比戶獻凡火這件事,但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卻是基督工作的預表。

火在舊約中有五個象徵的意義:(1)神同在和大能的象徵,例如火柱,摩西和以利亞看見耶和華的火(出三2,十三21;申四36;王上十九12;詩五十3,九十七3;賽六十六15等);(2)神審判的工具,例如從天降火燒滅所多瑪、蛾摩拉等五城,在他備拉有火發生燒死發哀言的以色列人(創十九24;民十一1,十六35;王下一10等);(3)與前點相反,火是神悅納人的象徵,例如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的火燒盡燔祭(九24註);(4)表示潔淨煉純的工作(民卅一23;結廿二20;亞十三9;瑪三2等);(5)永遠的審判,地獄之火(賽卅三14,六十六24)。舊約提到火的經文中,除了象徵意義外,火燒拿答和亞比戶這事,最具預表性,遙指基督的工作。

本章聖經沒有明顯描述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的火有甚麼預表教訓,但瑪拉基先知卻運用拿答和亞比戶這事件,用火預表基督的來臨。瑪拉基書三章預言基督的來臨:萬軍之耶和華說,我要差遣我的使者,在我前面預備道路,你們所尋求的主,必忽然進入祂的殿,立約的使者,就是你們所仰慕的,快要來到(瑪三1),在接?描述基督來臨的經文中,雖然沒有說明,顯然是針對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件:祂來的日子,誰能當得起呢?祂顯現的時候,誰能立得住呢?因為祂如煉金之人的火,如漂布之人的鹼,祂必坐下如煉淨銀子的,必潔淨利未人,熬煉他們像金銀一樣,他們就憑公義獻供物給耶和華,那時猶大和耶路撤冷所獻的供物,必蒙耶和華悅納,彷彿古時之日,上古之年(2-4節)。這段經文,有幾處可以與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作比照的:(1)主的顯現是用火的形式,而耶和華也是藉?從祂面前出來的火,燒滅拿答和亞比戶而彰顯;(2)主必潔淨利未人,熬煉他們像金銀一樣。利未在瑪拉基書中是祭司的同義詞(二1-9),而這句利未人希伯來文是利未的兒子,指祭司,31熬煉金銀是用火將礦石燒溶提煉,正好解釋火燒祭司拿答和亞比戶,是要去蕪求菁,管教祭司謹慎盡心的事奉(利十8-11);(3)所獻的供物,必蒙耶和華悅納,彷彿古時之日,上古之年。從這句描述的時間,蒙耶和華悅納的獻祭,是在潔淨利未人之前,這正符合利未記的記述,在拿答和亞比戶被聖火燒死之前,亞倫所獻的祭被聖火燒盡,就是蒙悅納的表記。

瑪拉基書四章1-2節的基督預言,又可以與利未記十章作比較。那?提到主來審判的兩種遭遇。萬軍之耶和華說,那日臨近,勢如燒?火爐,凡狂傲的和行惡的,必如碎?,在那日必被燒盡,根本枝條一無存留。除了指向末後日子的時間形容詞外,這一節成為聖火燒滅拿答和亞比戶的一個準確寫照。接?的一節,但向你們敬畏我名的人,必有公義的日頭出現,其光線有醫治之能,正好是亞倫和以利亞撒、以他瑪的情況,他們雖有錯失,但神向他們這些存敬畏心的人,體貼他們為親友悲傷的心,網開一面,讓他們心靈得醫治。

瑪拉基運用利未記第十章的事情,將燒死拿答和亞比戶的火預表將來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的基督,祂的工作之一是要潔淨信徒。施洗約翰進一步說明這煉淨的火,是透過聖靈的工作: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洗,叫你們悔改,但那在我以後來的,能力比我更大,我就是給他提鞋也不配,他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洗,他手?拿?簸箕,揚淨他的場,把麥子收在倉?,把糠用不滅的火燒盡了(太三11-12;路三16-17)。聖靈和火 ejn pneumati aJgiw kai puri這句的火可以是解釋詞(explicative或in apposition)32描述聖靈的情況,所以馬可福音只記載他卻要用聖靈給你們施洗(可一8)。耶穌自己也宣告,像火般煉淨人是祂要完成的任務;我來要把火丟在地上,倘若已經?起來,不也是我所願意的麼?我有當受的洗,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路十二49)耶穌迫切等候的聖靈洗禮,在五旬節用火舌的形狀降在門徒頭上,應驗了施洗約翰的預言。33

使徒約翰在異象中所見到的人子,就是火的形狀:祂頭與髮皆白,如白羊毛,如雪,眼目如同火燄,腳好像在爐中煆煉光明的銅(啟一14-15),因為神是個烈火,這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的火將來仍然再臨地上,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因為那日子要將他表明出來,有火發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人在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是得救,乃像從火?經過的一樣(林前三13-15)。



31 Walter Kaiser, Jr., Malachi: Gods Unchanging Love(Baker, 1984) pp.59, 85-86; 沃爾夫,哈該書、瑪拉基書(宣道,1985),pp.92, 113.

32 F. Godet, A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of St. Luke(T.&T. Clark, 1879), pp.179-180; L. Morris,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t. Luke(IVP, 1974) pp.97-98; I.H. Marshall, The Gospel of Luke, (Paternoster, 1978) pp.146-148.

33 有關利未記和瑪拉基書祭司的基督預表,請參Ales T.M. Cheung, "The Priest as The Redeemed Man: A.Biblical Theological Study of The Priesthood", JETS, 29(1986): 265-275, 特別p.270; 新約希臘文中文辭典,(浸宣,1986),p.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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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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