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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洪同勉《天道聖經註釋──利未記》

利未記 第24章


與神同在的表記(二十四1∼19)

  隨?前章特別期的啟示,本段補充教訓以色列人應如何過平常的日子。金燈臺和陳設餅是會幕中的聖物,但本段只提及這兩物件,其他聖物如祭壇、香壇,甚至聖潔的約櫃卻隻字未提,顯明這段聖經並非指示敬拜儀式及象徵教訓,而是教導信徒如何在神面前生活。

 .每時刻與神同在──本段聖經四次提及「在耶和華面前」(3∼4、6、8),金燈臺的燈要常常點?,從晚上到早晨都要發亮,說明即使工餘休憩,甚至睡眠,信徒都活在神的面光中。陳設餅由安息日開始在耶和華面前要連續擺放一週,然後由新餅替換,可見日復一日,週接一週地,人無任何時刻可以離開神的光照而生活,所以這是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3)。

 .金燈臺燈光長期燃點──以色列人將橄欖搗爛泡在熱水內使油浮起,這樣的油比醡出的更精。金燈臺日夜發光有兩個神學意義:

  ヾ 對神的仰望:光在舊約中有神創造的大能(詩一三六7;雅一17)和救恩的眷顧(詩二十七1),神不間斷地保護照顧仰望祂的人;

  ゝ 神對人的吩咐:那吩咐光從黑暗?照出來的神,已經照在我們心?,叫我們得知神的榮光顯在耶穌基督的面上(林後四6),而信徒在世為光,要照在人前,叫人看見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神(太五16)。

 .陳設餅長擺在神前──陳設餅希伯來文意思是「面餅」(出二十五30),就如8節所說,是常在神面前作記念的,十二塊餅代表十二支派;餅也是以色列人日常的食糧,人應記念每日賜飲食的造物主。

思想 燈臺與陳設餅是神始終看顧以色列人的見證,因為它們要世世代代永遠在神面前設立。神極愛以色列民,但他們背棄祂,使祂憂傷。神也極愛我們,我們在各方面的表現又可有使祂憂傷呢?



公義的神(二十四10∼23)

  本段經文在利未記的文學結構中有點不尋常,首先是寫作類型的問題,利未記是律法條例舉列的講解,而本段是全書兩段敘述體裁之一(另一段是八至十章)。其次是上下文關係的問題,二十二至二十五章啟示選民如何運用時間,卻加插在一連串的日子節期中間,並提到一個有埃及血統的以色列人的遭遇,卻全無其他的資料,看來似乎與節期的教訓毫不相干。所以有學者將本段的事情與民數記十五29∼36 敘述干犯安息日常例相提並論。雖然兩段經文的敘述不盡相同,民數記說明是安息日?撿柴,利未記只說在一日?褻瀆聖名和咒詛,但兩段記載有不少相同的字句和遭遇,例如說明以色列人和寄居的人同歸一例;褻瀆耶和華;將他收監內直到得?耶和華的指示;被會眾在營外用石頭打死等。或者這兩個是不同的事件,但教訓應該明顯相同,正如利未記的另一段敘述經文,祭司不謹守指示而受罰,褻瀆神聖名者抵觸第三誡(出二十7),還加上咒詛神的死罪(出二十二28),顯示存心侵犯神者必得懲治。

  16∼22節是迴文(Concentric pattern or palistrophe)體裁,經文結構如下:

 A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

  B 打死人的(17)

   C 打死牲畜的(18)

    D 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19)

    D 他怎樣……也要照樣向他行(20)

   C 打死牲畜的(21)

  B 打死人的(21)

 A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22)

思想 在處理褻瀆神名的事中,神特別加入「以命償命」,「以牙還牙」的重述,究竟祂的用意是甚麼呢?──《新舊約輔讀》



B 褻瀆神聖的刑罰(廿四1-23)

本章正如其他各章一樣,文學結構相當清楚,各段主題和鑰字突出,但本章與上下文的銜接卻令人困惑,麥基托(McClintock)評論本章:

廿四章擁有自己獨特的風格。首先的命令關乎會幕?燈臺所用的油,但這不過重複出廿七20、21的指示,接?是關於陳設餅的吩咐,這些指示從沒有提及,出埃及記視陳設餅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情,不必贅述(比較出廿五30,卅五13,卅九36)。最後是針對一件歷史事情的處理方法。一個母親是以色列人的埃及人褻瀆耶和華的名,摩西獲得指示將他處死,因?這事,神頒佈以下律法:(1)褻瀆神的人,不論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必須用石處死(比較出廿二28);(2)殺人的必須處死(比較出廿一12-27);(3)殺了牲畜必須賠償(這律例卻不在應該討論的有關律法中[出廿一28-廿二16]提述。);(4)若人令鄰舍受損傷,就要同樣遭報(比較出廿一22-25);(5)相反次序的重述17、18節;(6)以色列人和外邦人一視同仁的處置吩咐;(7)最後簡略報導示羅密兒子因褻瀆而受的刑罰。但本書除此以外,再沒有另一個需要執行法律制裁的事情,而且上述法律的(2),(3),(4),(5)條主要是已存律例的重述,與本章的事件毫無關連。所以若非一些我們無法知曉的事情同時發生,要求這些指示,不然就是一些獨立的律法,因為某些傳統的關係將它們彙集在這?。1

麥基托清楚地指出本章與利未記其他部份銜接的難題,可惜他的結論太過消極。本章第一段論會幕?燈的油和陳設餅,不錯須推敲與上文節期的關係,但絕對不是重贅出埃及的指示,正如本書一至七章的兩次各祭的講論及第八至十章與出廿八、廿九章祭司膏立程序的參照,作者善用重複的技巧來補充教訓,所以羅德稷指出:「出廿五31-40和卅七17-24描述金燈臺的構造,而民八1-4指示怎樣安置在會幕中,至於本段,則關注燃點燈臺所用的油……照樣,出廿五23-25形容安放陳設餅的金桌(還有出卅七10-16),但本段卻講論陳設餅。」2所以本段並非毫無計劃地拉雜條例的彙集。至於10-23節褻瀆主者的事件,「大概是因為神曉諭摩西1至9節的條例以後,就偶然發生這事。」3正如本書另外一次敘述的文章段落,論及拿答、亞比戶獻凡火的事件,精密的文句結構顯示這些不是單純的事情報導,而是藉突發事件帶出一些神學教訓,所以17-22節的律法是藉示羅密兒子褻瀆神這事顯示的公義刑罰原則,並非麥基托所稱「與本章的事件毫無關連。」

丁良才稱本章是「註段」,4頗為合理。廿三至廿五章的主題是安息 TB;v shabba{th ,廿三章列舉以色列各節期的聖安息日,而廿五章則詳盡安息的年,包括安息年和禧年,這兩章都是指示會眾怎樣守節,本章上半部(下半部10-23節是突發事件),也是有關安息的律例,第8節每安息日 !wOyB] tB;Vh !wOyB]b#yo^m hashshabba{th b#yo^m hashshabba{th 是希伯來文重複強調的字詞,說明是安息日的條例,補充上下兩章所沒有提及的祭司在安息日的職責,本段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動機詞句作結語,正是啟示安息的寫作方式(廿三22、44,廿五17、38、55)。



1 McClintock, "Leviticus", pp.404-405.

2 Noordtzij, Leviticus, pp.242-243.

3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175; Wenham, Leviticus, pp.308-309.

4 同上。



文學結構

本章段落分明,可分析如下:

1 導言

2-9 關於聖所物品的命令

2-4 燈臺的油

5-9 陳設餅

10-23 褻瀆神的個案

10-12 褻瀆的情況

13-22 神的審判

23 會眾執行刑罰

本章保持連貫本書的辭句,例如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2節),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3節,參三17,十9,十六29,十七7,廿三14、21、31、41)和為永遠的定例(9節,參六18,七34,十15)。而相同的字將本章前兩個段落的經節連貫起來,第一段用精 rwOhf; ta{ho^r (4、6節),拿/取 hql; la{qach (2、5節),理/收拾/擺&r[; ~a{rak (3、4、8節)經常dymT; ta{mi^d (3、4、8節)和耶和華面前(3、4、6、8節)將燈和陳設餅相題並論。下半章的寫作技巧更見功夫,除了用死字(希伯來文用殺死 twOm mo^th、擊殺hk;n; na{ka{h 和用石頭打死 !gr; ra{gam 三字表達)作貫穿本段的主題外,首尾呼應的句子排列更將主題教訓突出:

A 耶和華吩咐用石頭打死(!gr; )褻瀆者  13-15

B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16

C 打死(twOm ?? mo^th )人的  17

D 打死( hk;n; na{ka{h )牲畜的  18

E 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19

E1 他怎樣叫人……也要照樣向他行  20

D1 打死(hk;n; na{ka{h }牲畜的  21上

C1 打死( twOm mo^th )人的  21下

B1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22

A1 以色列人照耶和華所吩咐,用石頭打死( !gr; ra{gam }褻瀆者  23



經文字句釋義



關於聖所物品的命令(1-9節)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

3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睌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4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

5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

6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7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記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9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喫,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2.搗成的清橄欖油 橄欖油是以色列人最常用的油,用途頗多,普通用的油是用石磨壓醡(申卅三24)用腳踹壓(彌六15),較高品質的橄欖油則由搗爛而成。搗成的清橄欖油選用最上乘的橄欖,首先在石杵壓成軟塊,然後放在籃子?,從籃子慢慢過濾滴下的油,沒有攙雜任何橄欖肉碎,就是最純的橄欖油,油色通透,燃點時不產生煙氣。至於用來煮食的搗成的油(出廿九40;民廿八5)是用石或其他重物壓在籃子軟橄欖醬上流出的油,雖然油質稍遜,仍算上乘。5

使燈常常點? 這是指以色列人在停留時,從安營到起營的時候說的,及至起營前進,祭司就要熄燈,把燈臺和燈盞、剪子、蠟花盤、並盛油的器皿先用藍色毯子蓋好,然後再用海狗皮包裹起來,放在抬架上,預備抬?前行(民四9、10),安營時他們就再把燈臺和燈安放在會幕的聖所內,大概仍是用祭壇上的火再把燈點?的。

3.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 這並不是規限大祭司每晚必須在會幕?守夜,完全不可以在家睡覺,而是將燃點這燈的責任委派大祭司,他可以安排其他祭司代理(出廿五37,廿七20、21),按撒上三3的描述孩童撒母耳負責晚上看守這燈。

4.精金燈臺 和合本金字旁邊加上小字,表示原文缺少這字,雖然猶太傳統以hr;hoF] t#hora{h 描述金的情況,所以稱為精金,但按MT的次序,這字應該像本書其他經節的用法,是潔淨的意思,這也是LXX和其他古譯本的翻譯:潔淨的燈臺。

5.烤成十二個餅 這大概是代表以色列人的十二支派。

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 每伊法等於22.5公升(約五磅),所以每餅重4.5公升。

6.要把餅擺列兩行 行tl,r,[}M ma`@reketh ?? 這字舊約共用9次,6都是論陳設餅的擺列,雖然不少譯本翻譯為行,但摞(和合本小字、文理)或堆(呂振中旁註)似乎更適合,因為這字的字根 &r[; `a{rak ,是排列或擺佈的意思,本章作理(3節)、收拾(4節)和擺(8節),而另一同字根名詞 hk;r;[}m ma`@ra{ka{h 中文翻譯為擺列(出卅九37)、整整齊齊(士六26)、陣(撒上四2、12、16)、隊伍(撒上十七8等)、行伍(代上十二38),只強調有秩序排列,而不?重擺放的方式。陳設餅既然重4.5公升,面積當然不會小,可能有丁良才的意見那麼大,每餅長六掌、寬五掌。7桌子只有0.405平方米(90X45厘米=三呎X一呎半,出廿五23),實在不足夠將十二個陳設餅分兩行放平排擺,所以約瑟夫的描述,8陳設餅分為兩疊的堆放在桌上。

在耶和華面前 本段沒有提及陳設餅這名詞。陳設餅希伯來文 !yniP;h !j,l, lechem happa{ni^m 直譯是面的餅,所以呂振中翻譯為神前餅,目的就是本段所論,這餅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8節),作為記念(7節)。雖然中文一律稱為陳設餅,希伯來文也有稱呼它為疊堆的餅 tk,r,[}P !j,l, lechem ma`@reketh (代上九32,廿三29;尼十33),常在的餅 dymiT; !j,l, lechem ta{mi^d (民四7)和聖餅 vd,qo !j,l, Lechem qo{desh (撒上廿一6)的。

精金桌子 精金參閱上節註,應該是潔淨的意思。

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 這句可以有兩種解釋:(1)淨乳香是放在兩個金杯內,放在每疊餅的上面。每逢安息日,祭司撤下舊餅的時候,就把所有的乳香焚燒在祭壇上,獻給神作為記念;9(2)按希伯來文最明顯的意思,是將乳香撒在每疊餅的最高的一個餅上面。原文清楚說明是餅作為記念,就是作火祭獻給耶和華,也沒有提到焚燒,所以是這十二個餅而非乳香成為記念,火祭 hV,ai ishsheh只是一個獻給神祭物的稱呼(參二2註)。

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 祭司每逢安息日就更換陳設的餅,猶太傳統以為這些餅是在禮拜五下午烤製,到了日落,就是安息日的起頭,祭司就從耶和華面前撤下舊餅,擺上新餅,因為新餅剛烤製不久,所以撒上廿一6只有更換新餅,呂振中按原文譯作放上熱餅。

永遠的約 像割禮(創十七13、19)和安息日(出卅一16)一樣,陳設餅也稱為神給以色列永遠的約。

9.他們要在聖處吃 本節沒有說明吃陳設餅的限期,但亞倫家?男丁不多,必須好幾天才能吃完這54公升的餅,所以大概是在另一個安息日之前吃盡,若有剩下,就按吃祭肉的條例,用火焚燒(參七17註)。



5 參Gispen, Exodus, pp.261-262; Wight, Manners and Customs of Bible Land, pp.198-199; R.K. Harrison, "Oil", The Illustrated Bible Dictionary, II: 1110-1111.

6 利廿四6、7;代上九32,廿三29,廿八16;代下二4,十三11,廿九18;尼十33。

7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174.

8 猶太古史,卷三6.6.

9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174.



褻瀆耶和華的個案(10-23節)

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爭鬥。

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書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18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21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10.他父親是埃及人 聖經沒有提及這埃及人和他名字,看來這以色列婦人示羅密(11節)嫁給這埃及人的時候,以色列人還在埃及,她的丈夫可能沒有離開埃及或已經去世,所以在整體事件中完全沒有提及。

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 本句顯明這人並非住在以色列人的營?(參民十一1-4)。

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 這個稱呼暗示這人並不算是以色列人,只視為與以色列人一同離開埃及的閒雜人(出十二38)。

爭? 丁良才說:「聖書?沒有說明爭?的緣故,但按猶太人的傳說,這以色列人是屬但支派的,那埃及人的兒子因自己的母親屬但支派(11節),想要在以色列人中居住,這以色列人卻不讓,因為兒子只可以在父親本族的旗號那?居住(民二2),因此兩人就爭?起來。」10爭? hx;n; na{tsa{h 比較口角或爭吵嚴重,往往含有打?的暴力成份(出廿一22;撒下十四6;賽四十一12,五十八4等)。

11.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 這句的意義相當艱澀,兩個翻譯的困難不易解決:(1)褻瀆 bQoYiw wayyiqo{b 正確意義是甚麼?雖然中文譯本都作褻瀆,但英文譯本和註釋的意見卻不一致。Talmud的B. Sanhedrin 56a反映猶太拉比給 bqy 提出三個可能字根,這些討論就成為以後不同翻譯的根據:i.褻瀆 bQoYyiqqo{b 這字是 bbq; ka{bab ?? ,普通語態(Qal)的未完成式(imperfect tense),這也是一般英文譯本(AV,RSV,NIV,NASV,JB)的翻譯blasphemy,但參照下文與本節平行相稱的句子,16節另外兩次中文翻譯為褻瀆的 bqeno no{qe{b ?? 和 wObq]n; na{qbo^ 卻顯示字根是另外一個希伯來文 bqn; na{qab ,所以翻譯為褻瀆仍須斟酌。ii. 字根是 bqn; na{qab ?? ,可以有刺透、戳穿(pierce)的含意,戳刺聖名就是企圖削弱神的能力,是攻擊神的行動,11iii. bqn; na{qab ?? 普通的含意是宣稱,這也是LXX 的理解,將這字翻譯為 ejponomasa" eponomasas,Targum Onkelos將本節和16節的 bqn; na{qab ?? 都作 crP; pa{rash ,即與12節的指示(意思是宣佈)同字,所以NEB和JPS的譯本,近代的註釋家如史耐德(Snaith),12俄連基(Orlinsky),13韋格仁(Weingreen),14和溫恆(Wenham)15等都將褻瀆翻譯為宣稱utter.

(2)到底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是兩件獨立的事情,或是一件事情的兩個步驟?從中英文的譯本中可發現這兩種情況各有支持。和合本和呂振中譯本與英文的AV,RSV,NASV等視本句講論兩件事,一是褻瀆耶和華的聖名,另一是咒詛與他爭鬥的人。但文理褻瀆主名,加以咒詛,思高咒?褻瀆了上主的名,現中他咒且了上帝,和英文譯本:blasphemed the name and cursed it(JB),uttered the Holy Name in blasphemy(NEB),pronounced the Name in blasphemy(new JPS)和blasphemed the name of the Lord with a curse(NIV)等都將兩個動詞連起來,看為同一行動的兩個步驟。這句子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產生不同的神學教訓(請參閱下文神學教訓部份)。但根據下文,14節只提咒詛聖名,16節則只提褻瀆耶和華的名,但兩者刑罰相同,可見這兩個動詞實在是同義詞,所以本段結束時(23節)雖只提咒詛聖名的遭遇,也包括褻瀆聖名的結果。褻瀆 bqn; na{qab 和咒詛 lLeqiqillel 實在是同一個行動。

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 爭鬥屬於民事,有官長可以判斷(參出十八21),但褻瀆聖名咒詛神,卻是大罪,所以把他送到摩西那?(出十八22)。

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舊約記載幾位婦人名字叫示羅密 hymilov] sh#lo{mi^th ,包括(1)本節的婦人;(2)羅波安王的女兒(代下十一20);(3)所羅巴伯的女兒(代上三19);(4)以斯哈的長子(代上廿三18,又名示羅摩 hmiolov sh#lo{mo^th 代上廿四22};(5)革順子孫示母的兒子(代上廿三9);(6)細基利的兒子(代上廿六25),這是摩西的兒子以利謝的後裔(代上廿六23-25);他和兄弟掌管府庫聖物(代上廿六26);(7)同以斯拉從巴比倫上來的約細斐的祖宗(拉八10)。底伯利 yrIB]Di dibr^i 這名字舊約中只有本節但支派的人。在律法的內容和本段只稱犯事者為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從不提名號,忽然列舉他母親和外祖父的名字,顯得特別(請參神學教訓部份)。

12.收在監? 埃及人有監牢(創四十3,四十二17),非利士人也有監(士十六21、25),但舊約最早提及以色列人的監牢,是在王國時期(王上廿二27),這些監牢多在王宮中,護?兵的院內(耶卅二2,卅七21;尼三25),但有時也以別處作為監牢(耶卅七15)。在摩西時代,以色列人沒有監牢,所以律法中並沒有判罰坐監的罪。本節的監 rmv]Mi mishma{r ,基本意思是看守,所以呂振中翻譯為看守所,相等於現代的羈留所,是為未曾受審的疑犯預備的(參民十五34)。

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 像長大麻瘋的人那樣(十三46),為了避免營受污穢(民十五35),一切不潔淨和犯罪的人都帶到營外(來十三12、13)。

叫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 按手有兩個主要的意思:(1)委任代表;(2)傳授責任。這?按手是聽見的人將褻瀆咒詛的責任歸與說話的人,表明與這罪無關,這象徵的行動和洗手的意義相同(申廿一6)。

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這是舊約處置嚴重違反信仰的常用方法,聖經記載了七次用石頭處決:(1)褻瀆主名的人(本節);(2)犯安息日的人(民十五36);(3)亞干連他兒女(書七24、25);(4)亞多蘭(王上十二18;代下十18);(5)拿伯(王上廿一13);(6)撒迦利亞(代下廿四21);(7)司提反(徒七58)。眾人有時也在犯人的屍首上堆成一大堆石頭(書七26,八26;撒下十八17)。

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這是指示審判公正判決的藻詞,要照罪行適當地處分,並非要真的完全一樣的報應,例如奴僕受主人打傷喪失眼睛,就要因眼而得自由(出廿26),所以猶太傳統cs16Talmud將以眼還眼視為表達公平律法的詞句,事實上「稍後(拉比們)的律法書根本沒有提議報復作為犯罪的補救。」16



10 同上,p.175.

11 Noordtzij, Leviticus, p.245.

12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p.160.

13 H.M. Orlinsky, Notes on the New Translation of the Torah, (Philadelphia, 1970) p.219.

14 Jacob Weingreen, "The Case of the Blasphemer", VT 22(1972): 118-123.

15 Wenham, Leviticus, p.311.

16 Hertz, Pentateuch and Haftorahs, p.527.



神學教訓

本章是由不同內容的經文組成,所以缺乏貫連性的主題教訓,各段含有獨立的神學觀念。



1.燈常常點?(1-4節)

會幕聖所?的燈臺稱為那發光物體(第2節那為點燈 rwOaM;l的原意),清楚說明燈臺的象徵和預表含意。

預表 神在創造之始說:要有光(創一3),從此光就是重要神學觀念,象徵的不是神的本質,而是神大能和慈愛的拯救,正如大?歌頌神:耶和華是我的亮光,是我的拯救(詩廿七1,又卅六10,四十三3等),在以賽亞的預言中,光更清楚是將來應驗的救恩預表(賽二5,九2,十17,五十一4,五十三11 [LXX,1QISa,思高譯本],五十八8、10,六十1、3、19、20)。希伯來書九章解釋會幕預表基督,它是預備的帳幕,提到在聖所?的燈臺、桌子和陳設餅(來九2),這就是使徒約翰描述施洗約翰:這人來,為要作見證,就是為光作見證,叫眾人因他可以信。他不是那光,乃是要為光作見證,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約一7-8)。這光毫無疑問就是耶穌基督,道成肉身是像會幕般住(希臘文 ?? eske{no{sen就是會幕的意思)17在我們中間,而會幕?只有這燈臺的燈發出光輝,所以當約翰說我們在會幕中見過他的榮光,正是獨生子的榮光(約一14),他就是說明聖所內的燈光是耶穌基督的預表,而在信徒的屬靈聖殿身上(林前三16),也有一盞燈臺:那吩咐光從黑暗?照出來的神,已經照在我們心?,叫我們得如神榮耀的光,顯在耶穌基督的面上(林後四6)。

象徵 在撒迦利亞先知的異象中,聖所的燈臺象徵神揀選的僕人(亞四2),而使徒約翰所見的七個金燈臺也就是聖所燈臺的模式,但啟示錄說明燈臺象徵教會(啟一20),正如本章的吩咐,祭司要常出入聖所,使燈常亮,基督就是以祭司的形像(啟一13),在燈臺中間行走。這些象徵顯示神對信徒的心意,神期望祂的僕人以色列18作眾民的中保、作外邦人的光……施行我的救恩,直到地極(賽四十二6,四十九6),在新約時代,主清楚地將傳福音真光的使命交付教會;你們是世上的光……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何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五14、16),你們在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將生命的道表明出來(腓二15)。



17 何赫素,約翰福音研經導讀,(天道,1980) p.5.

18 關乎以賽亞書僕人之歌的僕人是個人或是以色列民族的討論,請參唐佑之,福音的傳人,pp.214-219.



2.陳設餅作為記念的火祭(5-9節)

陳設餅也許不是以色列獨創特有的宗教禮儀,巴比倫廟宇中供奉十二個餅,稱為面的食物akal panu(food of the presence)與陳設餅的名稱面的餅相似(它們放在類似的桌子上),學者們認為是象徵他們深信的黃道十二宮,19考古學者發現一個主前十五世紀的埃及碑文,雕刻圖像顯示一張在神面前的桌子,上面有十二個餅,排列成三行,每個餅下面放?一杯酒,足見這是供奉給神明的飲食。無論如何相似或甚麼淵源,陳設餅的神學教訓獨特,雖然有些祭物稱為食物(參三11註),但這?只稱是作為記念和永遠的約,與埃及的餅意義明顯不同。十二個餅分為兩疊的排列,與以弗得兩條肩帶上的兩塊寶石各刻上六個支派名字一樣,是代表以色列的十二支派,常陳列在耶和華面前。陳設餅的描述與素祭相似,作為記念 hr;K;z]a ~azka{ra{h 是素祭的一個特別字辭(參二2註),LXX在第7節又要把乳香後加上和鹽,可見當時的譯者是以陳設餅為素祭,所以補充素祭不可少的配料(二13)。稍後的猶太傳統記載,更進一步補充說陳設餅是素祭那樣沒有酵的。20這樣看來,神吩咐陳設餅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就是要求祂的子民像素祭的象徵,常常以生活作奉獻,更是每安息日(或七日中一日特別為敬拜分別出來的日子)都到神面前敬拜和奉獻。但在這個吩咐中,神同時給子民一個應許,以弗得肩帶的兩塊寶石是為以色列人作記念石,亞倫肩負?這兩塊石,記念以色列的眾人(出廿八12),陳設餅的應許更進一步,它們是常在耶和華面前……作為記念(6、7節),並且是永遠的約(8節),因此保羅勸勉信徒:所以我親愛的弟兄們,你們務要堅固,不可搖動,常常竭力,多作主工,因為知道你們的勞苦,在主?面不是徒然的(林前十五58)。



19 韓承良,肋未紀釋義,p.200.

20 約瑟夫,猶太古史,卷三6.6; Menahoth 5: 1.



3.褻瀆神的處置(10-23節)

按文學結構來看,本段是獨立的事件,與上下文的內容缺乏明確的連貫性,韓承良認為作者將犯人籍貫及母親的名字清楚的記載,是要證明這不是一般幻想虛構的故事。21但從本段的緊密結構可知這不是一般的事蹟記錄,而是敘述體裁的文學著作,所以可以推測故事的人物名字按照舊約一貫的方式,表達某些特性、環境、地位或遭遇,22藉此引導讀者更深感受事情暗示的神學教訓。23示羅密 tymilov] 從平安 !lev; sha{le{m 一字引伸出來,是和平的女人(就好像所羅門 hmolv] sh#lo{mo{h 是和平的人代上廿二9,甚至是與神和諧相交的女人24的意思),但她的兒子卻相反地與以色列人爭鬥,底伯利是能言擅語的意思,25可惜他的後代卻口出狂言,說褻瀆神的咒詛話。這事件和第十章拿答、亞比戶的遭遇彼此呼應,說明屬靈的傳統和敬虔的環境,並不保證神的旨意必然履行,每人必須個別為所傳授的律法負責。本段可從兩方面來思想本段的神學教訓。

(1)從事件的記載去研究甚麼是招致懲罰的褻瀆聖名罪行

拉吉文件(The Lachish Letters)顯示在聖殿被毀(586 B.C)前,以色列稱呼神為耶和華(希伯來文音耶威 hw,h]y; Yahweh),但主前三世紀LXX 的翻譯時,猶太人已不再這樣稱呼神,而用主(希伯來文音亞都乃 yn;doa} ~ado{nai }的母音(vowel)配上耶威的子音(the Tetragrammoton) hwhy YHWH,而成了耶和華hwO;hy] Yeho{wa{h 一字,但在發音上只稱主,26所以LXX 按當時的方法,以希臘文的主( kurio" Kurios代替舊約的耶和華名稱。後來猶太傳統以為十誡的第三誡禁止人隨便提及耶和華這名稱,這也是和合本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給人的觀念,所以猶太人為了避免妄稱的可能,爽脆以亞蘭文那名 am;v] sh#ma{~ The Name代替。根據這個觀念,拉比們指出第11節和16節的褻瀆應該是宣稱的意思(參11節註)。猶太傳統Mishnah在Sanhedrin VII,5:「褻瀆者不必受懲罰,除非他宣稱了那名(即 hwhy )」似乎解釋示羅密兒子所犯的罪就是妄稱耶和華的名,犯了第三誡,所以是死罪。27

這個雖然是猶太傳統的看法,但在釋經角度來看,卻缺乏說服力。首先,第三誡並不禁止人使用神的名號,將 ac;n; na{sa{~ 翻譯為妄稱過份意譯,該字原意是用手提起,與言語無關,不應翻作題說,28所以近代中文譯本多作妄用,而猶太人英文譯本則根據一些另猶太傳統,說明第三誡是禁止使用神的名起假誓。29其次,雖然褻瀆可能是宣稱的意思,但14節清楚指出示羅密兒子犯了咒詛神的罪,所以11節和16節的宣稱必定並非題說耶和華的名稱那麼簡單,猶太講經傳統Gemara的B. Sanhedrin 56a解說:「褻瀆者不必受處罰,除非他用那名祝福(即「咒詛」的避諱)那名。」所以李榮登(D.H. Livingston)翻譯:「他題說那名來咒詛(耶和華)」。30總括來說,雖然無法確定那人怎樣褻瀆聖名,但神審判的不是怎樣宣稱神名號,而是褻瀆的動機。

(2)從文學結構思想示羅蜜兒子事件引伸的教訓

本段固然藉一個特別事例說明褻瀆神的嚴重性,在本段論及怎樣處置,卻用了半段的篇幅(16-22節)記述神解釋懲治的原則,並且在文章結構上佔本段的主要位置。本章文學結構部份已經指出,這段經文是用同中心的修辭法(concentric)寫作,死字重複出現,將經文一氣呵成的連貫起來,加上首尾呼應的句子排列,將主題教訓明顯地突出來:

A 耶和華吩咐用石頭打死( !gr; ra{gam)褻瀆者13-15

B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

C 打死(hwhymo^th)人的17

D 打死( hk;n; na{ka{h)牲畜的18

E 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19

E1 他怎樣叫人……也要照樣向他行20

D1 打死( hk;n; na{ka{h)牲畜的21上

C1 打死(hwhy mo^th)人的21下

B1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22

A1 以色列人照耶和華所吩咐,用石頭打死( !gr; ra{gam)褻瀆者23

對稱(Symmetry)和平衡(balance)的句子,使首尾呼應的排列的教訓更加鮮明。A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用石頭打死褻瀆者提供了神宣告審判原則的背境。A,以色列人照?吩咐,用石頭打死褻瀆者說明神審判的原則的實在可行性。B、B1明確宣告,神審判是公平的,無論種族,一視同仁,而神審判的準則由核心的句子表達:E、E1重複而又清楚的說明: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神的審判是公義的,神的公義固然追討人所犯的罪,神的公義也只施行與罪行同等的懲罰,絕不會矯枉過正。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引用本節,附加解釋: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近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太五38、39)。驟眼看來,好像耶穌推翻公正報應(Lex talionis)的審判原則。但若參照路加福音平行的教訓,可見耶穌實在是將報應的道理再推進一步,從消極被動的生活方式,只能按照別人怎樣對待自己而相應地回報同樣行為,改為積極主動的誘導別人回應,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六31),不但如此,耶穌更說明人間公正報應的原則既出於神的公義,人行為最終極的報應,不是從人而得,乃是出於神,所以不應追求今生人有限的回報,而寄望神將來豐盛的賞賜: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饒恕人,就必蒙饒恕,你何要給人,就必有給你們的,並且用十足的升斗,連搖帶按,上尖下流的,倒在你們懷?,因為你們用甚麼量器量人,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路六37-38)。



21 韓承良,肋未紀釋義,p.203.

22 參羅定獎,「聖經人物命名研究」,建道神學院畢業專文,1983; 羅蘭德富(R. de Vaux),古經之風俗及典章制度,pp.54-58; W. Kaiser, "Name", ZPEB IV : 360-366; J. Pedersen, "Name", Israel I-II, pp.245-259; A.F. Key, "The Giving of Proper Names".

23 Prof. Driver指出:「名字往往與故事有關,例如拿伯Naboth,因有聞名的葡萄園而得名,因為twbn(正如dwOgb qwIO`[ @wOhB等格式)是『園丁』的意思,比較亞拉伯文 ?? naba^tu 是種植林木,而nabba^tu是『園丁』。」quoted by H. Mittwoch, "The Story of the Blasphemer Seen In A Wider Context", VT 15(1965): 388 n.1.

24 Knight, Leviticus, p.148.

25 Noh, Israelitische Personnamen, 240/307, quoted by Mittwochh, "The Story of The Blasphemer Seen In A Wider Context", p.388 n.1.

26 Talmud的Kid. 71a: 「我抄寫的與我發音的不同,我抄寫hwhy, 但我讀作 dOa (即 yndOa 的簡寫)。」

27 J. Weingreen, "The Case of Blasphemer", VT 22(1972): 119-120.

28 Keil, Pentateuch, vol 2, p.119.

29 D. Kadosh, "Decalogue", Encycl. Jud. V. 1442; M. Fox, "God, Names of", Encycl. Jud VII: 680-685.

30 Dennis H. Livingston, "The Crime of Leviticus XXIV II", VT 36(1986):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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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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