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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中文聖經註釋》

申命記 第12章

敬拜的囑咐(十二1∼19)

思想 神吩咐以色列人集中一地作為敬拜的地方,與我們今日的敬拜生活有何關係呢?

  有人稱十二章至二十六章為「申命法典」,其內容與出埃及記的「約書」(二十章至二十三章)的原則相似,而在應用上則作了修訂與擴充。這一點反映出聖經有一種豐富的「處境色彩」,就是其內容與環境互相吻合;但其基本原則卻是不變的。因此,無論甚麼時代、文化、背景的人,都可以透過聖經中的重要原則,應用在他們的生活與情境當中。

  今日這段經文的中心,是申明神將於迦南地揀選一地方作為敬拜之所,百姓當於該地敬拜耶和華。當時迦南地的宗教信仰,是一種分散式的敬拜,即無論哪一處地方,均可進行敬拜的活動(2)。而一種集中式的敬拜,有助宗教信仰的合一,又可避免因分散而受當地宗教的影響,以致偏離正路。今日教會的設立也有類似的意義,沒有人能否定個人作基督徒的可能性,但教會作為信徒的集體名稱,也有維持信仰純正、互助互勉的作用。深願每一位信徒均有其所屬、所愛、所事奉的教會,使他的生命能在當中一同成長。

  應當獻為供物的是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舉祭、美祭(11、17),要在神所指定的地方獻上,這些祭牲也不可隨便吃(17∼18)。這些命令,有一個十分重要的意義,就是藉此養活那些無分無業的利未人(12、19),因為他們被選立,為特意事奉耶和華。今日我們有否將當納的十分一歸入神的家,有否使神的僕人們得?供應,以致他們可專心事奉神,引領更多人信主;也牧養弟兄姊妹,使其靈命得以成長呢?

祈禱 求天父幫助我,使我更願意投身教會中,成為其中一個有用的肢體。



何為正事?(十二20∼28)

  這段經文與前一段十分相似,內容也有重複之處;然而前面筆者曾指出,凡重要的訓令,常會有複述的情況,這?又是另一例證。可比較20至25節與15至16節;26至28節與6至7節及17至18節。

 .吃肉的問題(20∼25)。這問題主要分兩方面:

  ヾ 凡歸耶和華的牲畜,不可隨意宰吃,必須歸耶和華神為聖,並獻在聖殿當中。表明神的主權,人不得僭奪屬神的物。我們已擁有神所賜的十分,會否吝嗇將其中一分奉回給神呢?

  ゝ 吃血受禁止,這例的訂立可參利未記十一章,在這?,摩西指出一個原因,就是血是生命,故此不能吃。舊約其他地方也有提及禁吃血的問題(參創九4,利十七10∼14)。新約也有重申禁吃血的例子(徒十五29);然而,保羅指出凡物潔淨,只要憑信心而吃(林前十23∼33),故此,有關吃血仍是一個懸疑未決的問題,仍有不同的學者在討論當中。

 .何為正事的問題(26∼28)。謹守聽從神所吩咐的話,被稱為行在神眼中看為正、為善的事,百姓的子孫也得以承受永遠的福分。這是申命記的一個重要主題,就是聽從神的話,行神所吩咐的道。今日太多人認識神,卻不認識神的話;認識神的話,卻不認識神所吩咐的道;認識神所吩咐的道,卻不行在其上,以致白白失去神所要賜給我們的福氣。「正」、「善」的意義是建築在神的標準上,而非在乎人的看法;而這標準對以色列人而言,是律法(即立約)下的要求;對我們而言,則是神在整部聖經中的啟示。

思想 若你不明白、不知道神的標準為何,你能遵守祂的吩咐嗎?若你知道卻不去行,那與不知道又有何分別呢?──《新舊約輔讀》



肆 頒布律例典章 十二1∼廿六15

  在本書的緒論中我們已經指出,這一大段經文(十二1∼廿六15)的主要部分,是在北國亡於亞述之前不久,受了先知阿摩司和何西阿的影響,鑒於國家飽受內憂外患的侵蝕,亟需有同一的律法來喚起國民,在敬愛同一真神的號召下,激奮人心,振作民意,以內求安定和得團結一致來共禦外侮。因此,一些知識份子,特別是負有宗教使命的利未人,就根據北國編成不久的神典,特別是其中的約書(出二十22∼廿三19),也參酌他們自己所搜集的一些古代傳統,按照當時國家的情勢和人民生活的實況,編訂了這部法典。為這原因,這法典的本身,完全沒有提到摩西的名字。

  北國淪亡後,這法典和神典都被帶到了南國。當時南國是在敬畏上主的賢君希西家的治下。希西家當然高興的接納這法典,並可能將之作為訓練王家幹部的文獻,以致有南方的祭司和智慧人的參加為申命記派,而根據南國的實際需要,作了擴大(加上四44∼十一33及廿七1∼廿八68的主要部分)和修訂。這些修訂,並明顯的有南國的先知以賽亞和彌迦的影響在內。希西家死後,在行上主看為惡的瑪拿西王治下,這修訂仍然繼續,並在約西亞王修理聖殿時,以發現此律法書為由而依此法典作為改革的基礎。當然,本大段的經文,也有極小的部分,有?被擄時代的申命記派和五經編輯者修訂的筆跡。

{Section:TopicID=415}一 中央聖所條例 十二1∼28

  中央聖所的條例並不單在第十二章,乃貫串了全部的法典之內,特別是在十四22∼29,十五19∼23,十六章,十七8∼13,十八1∼8,十九1∼13和廿六12∼15,都可以明顯的看到。之所以在這法典的各項規例中把這條例放在首章,已可看到法典的編寫人對這中央聖所的重視。因為惟有在同一聖所、同一法典、共事同一真神的要求下,才能真正的集中民意,團結民心,來達成強國富民的目的。

  有關中央聖所的源流,我們已在緒論中,於闡述本書的內容「重點」,和講論有關本書的「編寫者及其目的」時,兩度詳細的提到。讀者欲想對此有較清晰的了解時,請參考該兩處的討論。

{Section:TopicID=416}1 當往上主選擇之處獻祭和求問 十二1∼12

{Section:TopicID=417}十二1∼4

  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 這是原有北國法典的開端話。這話雖和南國編修的開端話(四44,五1)相類,但其?重點只在謹守遵行,而不像南國編修的加上學習和教育兒女的要求。因為這原本就是方圓端正的法典之編輯。

  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都毀壞了 這法典的首要目標,是潔淨宗教的混雜主義,要求獨一的事奉上主(第4節)。所以,要將他們當日在各高岡、小山、和在青翠樹下所敬拜的神祇、不論是祭壇或偶像,都予毀壞。

  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 這些地方,不但是北國的人敬拜當地神明的所在,甚至南國猶大也行這惡俗(參看王上十四22∼24;王下十四4,十六3∼4,十七7∼12等)。希西家王大概受了這法典的影響,曾經按這?所要求的實行(王下十八3∼4),其子瑪拿西王又重新建立這些崇拜(王下廿一2∼3),到約西亞王時才再行拆除(參看王下廿三5、8∼9、15∼16、19∼20等)。

  祭壇、柱像、木偶 請參看七5的註釋。

  雕刻的神像 請參看四15∼18的註釋。

{Section:TopicID=418}十二5

  但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他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去求問 這節經文,滿了申典和申命記派的觀念與詞彙,值得讀者認真的仔細研究。首先是有關神名方面,請參看本書緒論中「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這觀念。其次是有關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立他名的居所。似乎是各支派均可有一中央聖所(這大概也是在士師時代或其後,各支派就實行了的),而到14節才明確的說明惟獨有一個全國性的中央聖所。與這有關的是,聖所的實質作用問題。早期的以色列人。大概認聖所是上主實質的居所,甚至耶典的作者都會有此觀念,因為把神擬人化的與人親近,則祂便可實質居住在聖所中。但神典卻認上帝是超卓的,莊嚴的居於天上,人不能直接的親近祂。因此,受神典影響深遠的申典,以及申命記派的編修,便把聖所或聖殿,作為立他名的居所,而不是上主實質的居所了。還有,往那?去求問也是很古遠的以色列傳統:利百加曾因腹中胎兒絞痛而求問上主(創廿五22)、士師時代的以色列人亦藉問先見獲得神諭作為向上帝求問(撒上九9),掃羅也曾藉烏陵土明向上帝求問(撒上十四36∼42,特別請參看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譯本的這段譯文)。

  總括說來,中央聖所的要求,雖然從文獻上說是起源於申典,但其「觀念」卻不是未有前科的新生事物,就如示羅的會幕(書十八1和撒上一3等所記述的),以及大衛把約櫃遷入耶路撒冷的會幕(撒下六章),和擬建聖殿的心意(撒下七章),都有相同的概念。

{Section:TopicID=419}十二6∼7

  燔祭 是指用牛、或羊、或班鳩或雛鴿當作祭物,在壇上將全祭牲燒化的祭祀。因此現代中文譯本便將此種祭禮繙為燒化祭(請參看利一3∼17)。

  平安祭 原文並無平安兩字,故可指任何的祭。但在獻平安祭時,按利未記三章和七章的記述,是僅用祭牲的部分獻上,部分卻為祭司和獻祭之人的吃用。

  十分取一之物 按民十八21∼32的記載,以色列人要將出產的十分之一作舉祭獻給上主。這十分取一之物就歸利未人。利未人又要將其所得的,十分取一作為舉祭獻給上主,而這十分之一中的十分取一,就歸給祭司。

  舉祭 其實就是一種供獻物,正如前面十分取一之物,拿來在上主面前,作雙手獻上的。

  還願祭 是指向上主禱告許願時所許諾之物,在禱告得蒙聽允後,將之帶來還願的東西。

  甘心祭 指並未作許願,也不是因任何罪過,或是有甚麼出產而當獻十分之一等,乃是自己樂意為聖殿或為祭司利未人而獻上的供物。

  牛群羊群中頭生的 以色列人出埃及時,上帝把埃及地所有的長子和一切頭生的牲畜,都殺盡了(出十二29)。為這原因,以色列人不但要把長子(其後以利未人代之,見民三12)歸主,也要把頭生的牲畜分別為聖,歸於主(出十三2、12∼15,廿二30,卅四19等)。

  在那?……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喫 這是指在中央聖所,於上主面前的喫喝。要注意的事有二:(一)在上主面前喫飯,常常是表明立約的意思(參看創廿六30,卅一54;出十八12,廿四11等)。故此,到上主面前喫喝,乃表明自己為與上主立約的子民。(二)家屬都到中央聖所去喫,若不是每支派有一中央聖所,其可能性就不大,因為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要拖男帶女的遠道去獨一的中央聖所,確實難以實行。

  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上帝賜福,就都歡樂 這是指他們帶到上主面前喫喝的東西,是他們親手勤勞的果效,但這果效卻是上主賜福的結果。為感恩和為這些出產,便得以在上主面前歡樂的享受。

{Section:TopicID=420}十二8∼9

  我們今日在這?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 這是指在敬拜的事上,當時是各人憑自己的意思行(請參看士十七1∼6),並無統一的地方,也無共有的神祇。但在將來,即在到了下面第9節所指的地方時,就不可這樣行。

  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 這安息地和產業,所指的就是迦南地。含義乃是到了迦南,他們就當到上主所選擇立為祂名的居所,就是中央聖所去敬拜。

{Section:TopicID=421}十二10∼11

  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太平……,安然居住 這傳統的說法,必然很古遠,並很可能是口傳來自摩西的囑咐。但這主觀的願望卻給客觀的歷史事實所粉碎,因為人性自始祖犯罪以來就敗壞了。所以,士師記清楚的告訴我們,在以色列人處於太平的日子時,他們就任意而行,犯罪作惡,以致上帝要把他們交在仇敵手中來懲罰他們。當他們在痛苦難捱的日子,悔改歸回上帝,向祂祈求恩待時,上帝便為他們興起士師。但在士師拯救他們脫離仇敵之手,得享太平以後,他們又是犯罪作惡,惹動上主的怒氣。如是者,循環不息。

  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華你們上帝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 這是重複申述前面5∼6節所講說了的。德國學者溫拉德(Gerhard von Rad, 1901-1971年)在評論本章經文時,已經指出中央聖所的條例有三重的陳述:2∼7節、8∼12節和13∼19節(或包含20∼28節)。每一重都很規律的指陳,是要以色列人將祭物帶到上主所選擇的地方去(見5、11和14節)。但溫氏卻沒有看出這三節經文在文句上,各有不同之處。第5節有可能解釋為每一支派均有中央聖所,14節則全國十二支派僅能有一個中央聖所。但在這11節,卻沒有指出是每支派或是全國僅有一個中央聖所。

{Section:TopicID=422}十二12

  你們和兒女、僕婢……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面前歡樂 這句話不單看到申典的人道精神,使兒女、僕婢都可同享上主恩賜的歡樂,也看到這8∼12節的經文,可能是支持2∼7節中所言的每支派均有一中央聖所的規定。因為要兒女和僕婢都到全國統一的聖所去,在實踐上是不易行得通的。

  並住在你們城?無業的利未人 有關無分無業的利未人,請參看十7的註釋。按以色列的傳統,利未是雅各從利亞所生的第三個兒子(創廿九34);上主被稱為是摩西「父親的上帝」(出三6),又是以色列人「祖宗的上帝」(出三15、16;參看出十五2),而摩西是屬利未支派(出二1∼10),且能呼召屬上主的利未子孫到他跟前來,懲罰那些敬拜金牛犢的人(出卅二25∼29),則按以色列的傳統來說,保存和承傳這敬事上主的宗教,自古就是屬於利未人的職責,應無疑義。為這原因,當以色列人在獲得手中所做的工之產品,向上帝感恩時,就不可忘記利未人,要和他們在上帝面前一同歡樂。另一方面,正如我們在緒論中討論「祭司利未人」時已經說過的,按申典在北方的傳統,利未人就相等於南國傳統的祭司。因此,在感恩歡慶的日子,更要與他們一同歡樂。因為他們是屬靈的領袖,是上帝和人之間的中介。

{Section:TopicID=423}十二1∼12

  這段經文是申命記原有法典的開端語。在這法典的開端,除了指明以下就是上主要他們在進入應許之地以後,所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之外,開宗明義的就表達這一切的律例典章的遵守,要以宗教的純正為首位。因此,他們當將原居民的宗教聖所和與宗教有關的一切器物和偶像拆除毀滅,並到上主所選擇指定為立祂名的居所去敬拜、求問和獻祭,並將他們當獻的供物帶到這中央聖所去,與兒女僕婢並住在自己城中無分無業的利未人,一齊歡樂感恩。這段經文的中央聖所,也許是較為古遠的傳統,表明可在各支派中有其自己的集體崇拜、求問、獻祭和帶來供物之處。

2 宰牲和喫肉之例 十二13∼28

{Section:TopicID=425}十二13∼14

  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 這是全國統一的中央聖所的開頭語。這規定要以色列人謹慎遵守的,比約書中所規定的(見出二十24∼26)已狹窄和嚴緊得多了。約書容許以色列人自己築壇,正如亞伯拉罕(創十二7,十三18等),以撒(創廿六25)、雅各(創卅三20),摩西(出十七15),基甸(士六24),大衛(撒下廿四18∼25)等人所作的。所羅門亦在基遍的邱壇,就是高岡上的壇向上主獻祭。但為統一民眾意志,使他們在同一的聖所中,以同一的律法來敬事同一的真神起見,申命記法典就嚴緊的囑咐不可隨意在任何壇上去獻燔祭了。

  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就要在那?獻燔祭 這是全國統一的中央聖所之規定。這規定的文句,最少有兩方面可以看出與前面1∼12節的記敘有所不同:(一)這段經文(13∼28節)的接受對象,全部用單數的你,不像1∼12節用你們。表明兩者的文句乃來自不同的層次。(二)這?明白的說明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而不像前面第5節之可解釋為每一支派或獨一支派的曖昧之說的各支派中的語句。

  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這話包括除獻燔祭以外的一切祭祀、獻供物和求問等事,均要在這中央聖所施行。

{Section:TopicID=426}十二15∼16

  在你們各城?,都可以……隨心所欲宰牲喫肉 這是將利十七1∼9所規定,只能在會幕門口宰牲的律例放寬了。利未記均屬祭典。祭典這文獻的編寫成雖然後於申典,但其傳統卻先於申典。因為祭典是作者收集歷代祭司收藏的文獻所編成的。故此,申典在規定中央聖所的獻祭和辦理有關事項後,也不得不將非為獻祭的普通殺牲,即只為肉食之用的殺牲條例,放寬可在各城?自行宰殺,而不必到會幕門口去宰殺了。

  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喫 這?所說的不潔淨人,並非指外邦人,乃是在禮儀律例上沾染了污穢的人(參看利十一至十五章)。因此,規定了中央聖所之後,有關喫肉的事便進一步的放寬了,在禮儀律例上不潔淨的人,亦可以喫肉而不必將他趕出於聖民的團契之外了(參看利七19∼21)。

  就如喫羚羊與鹿一般 以色列人用為祭祀的,是要無殘疾的公牛(利一3),綿羊或山羊中的公羊(利一10)或是班鳩或是雛鴿(利一14)。這些東西,不但可以獻祭,也可用為食物。此外的牲禽,便要潔淨的才可食用(見利十一2∼cs1646;申十四2∼21)。羚羊和鹿,雖然不用祭牲,但可食用(申十四5)。故此,在自己的各城?宰殺的牲畜,雖然是宰殺了可作祭祀之用的牲畜,無論潔淨或不潔淨的人,都可以食用,就如食用羚羊和鹿一般,不會被治罪。

  只是不可喫血…… 不可喫血的原因,因為認為生命是在血?頭;喫血就是喫了生命,為上主所厭惡(參看創九4;利三17,七26∼27,十七10∼14等)。為這原因,宰牲時要很小心的把牲畜內的血滴清,並像倒水一樣的倒掉在地上,使這生命歸回塵土,因為它是從土而出的(創二19)。這樣,喫肉的人就沒有傷害到生命了。

{Section:TopicID=427}十二17∼19

  五穀、新酒和油 請參看十一14的註釋。

  十分之一 這?所講的,乃是第6和11節中所講的十分取一之物。請參看十二6的註釋。

  牛群羊群中頭生的 請參看十二6的註釋。

  許願獻的 這就是許願祭,請參看十二6的註釋。

  甘心獻的 就是十二6所講的甘心祭。請參看該節的註釋。

  手中的舉祭 見十二6,請參看該節的註釋。

  都不可在你城?喫 這些是為獻祭或奉作獻與上主的供物,就只能在中央聖所去舉行,也只能在那邊作喫喝,而不能留在本城來喫喝。

  18節的話,基本上與第7節相同,請參看該節的註釋。所不同的一點,是第7節不提利未人。利未人的問題,要到第二重討論中央聖所時,即8∼12節中的末了才提到。

  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 在這第三重討論中央聖所時(13∼19節),對惦記利未人的事,要求得更為嚴格,也表明這乃是申典編輯者的強烈要求,並反映了在北國末期一般百姓對宗教的忽視。

{Section:TopicID=428}十二20∼28

  這九節經文,基本上是重述了13∼19節的話,但有三點不同:

  耶和華你的上帝照他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 第一個不同點,是把15節的「各城?」加以說明。表明是蒙上主賜福,在國土擴張之後,無法大家都到中央聖所的會幕門口宰牲了,才將獻祭的宰牲和普通喫肉用的宰牲條例分別開來。

  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壇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壇上,祭肉你自己可以喫 第二個不同點,是把祭牲的血之處置法,與普通為肉食之用而宰牲之血的處置法,分別開來,使執行的人能分辨得更為清楚(請比較16節的說法)。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 這句在25節說過的話,在28節差不多是重複的講了。這表明人若遵行中央聖所的條例,在平時喫肉宰牲時將血處理妥當,又履行當獻的祭和當奉上的供物,就不但自己蒙福,子孫也得恩賞和善報。這是第三個不同點,即加上了賜福的應許。

{Section:TopicID=429}十二13∼28

  申命記法典的律例,首重中央聖所的條例,因為這是統一民心,集中民意,團結人民的最重要事項。在這條例中,作者明顯的編輯了四個層次的經文在一起;在法典的序言(1節)之後,(一)編輯了古代勗勉毀壞當地宗教,代之以每支派有一中央聖所的訓言(2∼7節)。(二)然後,搜集了另一傳統,就是吩咐不可依照未佔全迦南地以先,各人各行自己以為正的事;乃要在過約但河得享太平時,將一切祭物和供物都帶到中央聖所,在那?與兒女、僕婢和利未人一齊歡樂(8∼12節),(三)申典作者認定全國只能有一個中央聖所,因此便不能要求全國人在宰牲時都到中央聖所去宰殺:為普通喫用的牲畜,可在自己城中宰殺,並容許在禮儀律上不潔淨的人亦可喫這些肉;為獻祭的宰殺和獻供物等,就必須到中央聖所去,並且只能在那?與兒女、僕婢和利未人歡樂的喫喝,又嚴緊的囑咐不可丟棄利未人(13∼19節)。(四)最後一段(20∼28節)可能來自南國的編修,雖然是13∼19節的重複,但卻使人能將處理祭牲的血和普通肉食用的牲血分辨清楚,也關顧到人的軟弱和應許照此遵行的人必將得福。

二 勿受引誘隨從別神 十二29∼十三18

  在規定了中央聖所以後,跟?當然是要百姓敬拜獨一的真神。為達成此目的,就必須嚴格的規定不可跟從被滅之民的惡俗,以致敬拜事奉他們的神明。就算有以神蹟證明為先知者,若其目的是叫選民去隨從別神,也要把他治死。甚至自己親人或妻友,若想利用親情或友情來引誘你敬拜別神,也須大義滅親的先行動手用石頭把他打死。若是全城勾引他城的人去事奉別神,就要把那全城毀滅,絕不可顧惜。這就是申典維繫民心,敬事獨一真神的一些嚴懲違犯者的條例;

{Section:TopicID=431}1 不可隨從被滅之民的惡俗 十二29∼32

{Section:TopicID=432}十二29∼30

  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得了他們的地居住 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要趕出的國民,按創十五19∼21,其原居民有十族之多;但在申七1則僅記載了七族。在實質上,只有在大衛和所羅門的時代,以色列人的國土,曾及於十一24所提的版圖範圍。此外,沒有其他舊約時代的君王,曾佔據那整個應許之地;亦沒有一個時代,曾將那些國民完全逐出,甚至所羅門時代亦然(參看王上九20∼21)。為這原因,下面30節的話就更具重要性。

  那時就要謹慎,不可……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 這是綱領性的警告,要旨在於不可隨從別神。原文並無惡俗這詞,但和合本加得恰當。因為社群的習俗,都與宗教信仰相關聯。習慣和風俗,在人生生活上縱橫交織,使人無法擺脫成例,所以就成了捕鳥或捉魚的網羅一樣,把人綑綁住。另一方面,和合本加上這惡俗二字,卻在文句上不合邏輯。因為當地的國民若真被除滅之後,就不會再有惡俗可循了。下句話,就表明這些國民,在實質上是沒有被除滅,而只是被制服而已。

  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 外邦人的神當然不會說話。因此,這訪問他們的神就不是去對他們的神說話,卻包含了兩個意義:(一)去探看他們的神壇或神廟(這表明以色列人並沒有按十二3所吩咐的去行),是一種觀光,甚至是瞻仰的心態;(二)去查問這些神明的信徒是怎樣崇拜他們的神明,以致可以照?他們的儀式來事奉這些神祇。這也是30節末了之所以說我也要照樣行的意思。

{Section:TopicID=433}十二31

  你們不可向耶和華你的上帝這樣行 意即不可去訪問他們的神,也不可查問他們崇拜的儀式,更不可照他們的儀式來向外邦的神明崇拜,或是以這些儀式來崇拜上主。

  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 利未記十八和二十章記述了很多有關上主所憎嫌恨惡的事,而其最令上主憎惡的,就是迦南人向摩洛獻上兒女,在他們的神前燒死自己的兒女!這種惡俗的不改正,是他們罪惡滿盈的充分表現(參看創十五16)。不幸得很,申典編寫者所面對的,正是當時以色列人也照樣行這些憎嫌事的時代(見王下十六3,十七17,廿一6;此外,申十八9∼10,廿三17∼18等,亦是當日惡俗的反映;請參看耶卅二33∼35)。

{Section:TopicID=434}十二32

  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一般學者都認這節加重語氣和表明經文權威的話,是五經編輯者的加筆,目的在使申命記法典被認為是正典的經書,是不可更易和不能增刪的上帝的話。請參看四2的註釋。

{Section:TopicID=435}十二29∼32

  申命記法典在規定中央聖所之後,就指明選民要惟獨敬拜上主。因此,要求以色列人在進入迦南,趕出當地居民,獲得他們的地土以後,不可效法原居民崇拜他神的惡俗。他們不應當去瞻仰舊有宗教的神明,也不當去查問他們崇拜的儀式,以致照樣去崇拜假神。甚至用他們的儀式來崇拜上主亦不行,因為他們的儀式有很多令上主憎惡的事,特別是為表示虔誠而獻上自己的兒女,在這些神明面前焚燒自己的兒女。因為申典編寫的時代,以色列中仍有這些惡俗的存在,所以嚴緊的要求不可將這吩咐有任何的增刪。──《中文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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