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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信分地二(34-36)

民數記 第35章

B.得地後--仍需顧念特殊群體的需要--神有恩情
a.利末人--48座城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35:2-3
「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35:7

b.誤殺者--6座逃城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進了迦南地,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35:10-13

(1)設立的對象----誤殺者
(A)故意者----必致死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35:17

(B)無意者----可逃避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35:22-25

(2)設立的原因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35:25-26

(A)受管教
〜誤殺的人要終身在逃城,直到那代大祭司死去,所以某程度上,他也要承擔誤殺帶來的管教

(B)得拯救
〜因他是誤殺,所以可以藉此仍能保住性命,得拯救

(3)審判的原則
(A)有見證人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35:29-30

(B)要受處治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35:31

(C)為得聖潔

「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原文作贖)。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35:33-34

資料來源: 教會實用資料庫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9/30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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