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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五6節--驕傲的生命

雅各書 第4章

雅各在經文中以兩件事例來說明高傲生命的錯誤表現。
1.藐視地批評弟兄(4:11∼12):雅各禁止信徒中傷、誹謗弟兄,或惡意尋找弟兄的過失。他指出人若這樣做,就是詆毀律法,因為那故意違反某一律法的人,就在這一點上藐視了那條律法。這人實際上是把自己凌駕於該律法之上,且宣佈它是一條不值得遵守的律法。他把自己從行道者的行列中挪開,變成了律法的審判官。但雅各強調只有神是立法者和審判官,祂具獨有的審判權柄,不容許任何人廢除或修改祂的律法。祂是生命與死亡的主,祂能拯救,也能毀滅。「你是誰?」這句話,表明雅各對那些傲慢地詆毀弟兄、又把自己凌駕於神律法之上的人的深切蔑視。
2.傲慢地忽視神(4:13∼5:6):雅各特別提及兩方面對神傲慢的表現。首先,是人認為生命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在完全沒有想及神的情況下釐定自己的計劃(13∼17)。雅各指出這是不對的,因為人的生命、健康和任何目標的達成,都必須仰賴神,並且在祂旨意的亮光中釐定。「張狂」一字與傲慢的說話和行為有關,指傲慢的自負,是目中無神的表現。
另一方面的錯誤,就是誤用財富和欺壓窮人(5:1∼6)。富有者的罪行並非在於他們擁有財富,而是在於他們自私地運用財富(2)、不公正地剋扣工人的工資(4)、過著奢侈和揮霍無度的生活(5)、對義人施以暴行(6)。他們這樣生活和待人,表明他們完全忽視神的公義和審判。「宰殺的日子」是用來比喻神的審判。「義人」可泛指神的子民;他們毫無怨言地接受不公正的待遇一事,使壓迫者的罪行顯得更為嚴重。
1.我是否很容易陷於論斷人的罪中?我應怎樣避免再犯這罪?
2.我生命的主權是否還操在自己手中?我可用甚麼實際行動來表明生命的主權完全屬於主?
我的心得
祈禱:神啊!求你助我遵行你的命令,因為這是我所喜愛的。

資料來源: 知信行網路查經資料
新增日期: 2010/11/2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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