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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羅馬書第四章

羅馬書 第4章

羅馬書第四章

B 舊約兩則先例(四1∼8)

  保羅已經提到,這個「在律法以外」的「神的義」,有律法與先知──即舊約──為證。這一點必須作進一步的說明;保羅以亞伯拉罕的故事為例證的主幹,並以大衛的經驗為旁枝。

  在舊約的記載中,沒有一個義人能超過亞伯拉罕。以賽亞書四十一8說,神稱他為「我朋友亞伯拉罕」。在創世記廿六5,神親自為亞伯拉罕作見證,說:「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那麼,就亞伯拉罕而言怎麼樣呢?若人能靠行為在神面前稱義,亞伯拉罕必定比許多人更有資格,而且他的行為應該得到稱許。可是神的方法並非如此。創世記十五6清楚指明了神的方法:神賜應許給亞伯拉罕之時,雖然從天然方面來看,極不可能實現,然而「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保羅曾經用這段話作論證的基礎,憤慨激昂地寫信給加拉太教會,因為其中有些會友受到誘惑,想要遵行律法,放棄信心的原則。現在他又用這段經文,來更有系統地解析信心的原則。

  雖然亞伯拉罕的行為良好,但是神接納他並不是基於這一點。保羅的論證並不是斷章取義,從這位先祖的故事中特意挑選創世記十五6,而不用其他意義可能不同的經文。因為亞伯拉罕的好行為,與對神誡命的順服,都是他向神毫無保留之信心所結的果子;如果他不是先相信神的應許,他就不會向應許之地進發,或按照他所瞭解的神的旨意來生活。神賜給亞伯拉罕一個應許(附帶一提,福音就是這應許的實現),他就信了神的話,並且照?去行。

  保羅澄清這一點之後,繼續說,若一個人的行為可以得到報酬,那報酬就是他當得的;但若他只是相信神,以信心為義,就全靠神的恩典。

  亞伯拉罕並不是因信稱義的特例;舊約還有一個垂手可得的例子,就是大衛。保羅引用詩篇卅二篇的開場白,詩人因得?神赦免的確據而歡欣釋放,慶賀這種福氣:「得赧免其過、遮蓋其罪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顯然,這?又有一個人,雖明明犯了罪,卻得?神白白的赦免,被天庭宣判「無罪」。若我們研究此篇詩的內容,就會發現,他得以免罪的理由,只是單單承認自己的罪,並存?信心仰望神的憐憫。

  因此,保羅在一17引用了先知書(哈二4下),現在又引用律法書(創十五6)和聖卷(詩卅二1∼2),顯明希伯來聖經的三大部份,全都證實了神因信稱義之路。

  1. 如此說來,……亞伯拉罕……得了什麼呢?有幾種版本採用這種更完整的句子,強過較短形式的:「如此說來,我們對亞伯拉罕可說什麼呢?」(RSV)。對這個問題,答案則應是:靠神的恩典因信稱義。

  我們按肉體的祖宗。(按英文直譯)從「按肉體」一詞的形容看來(參一3,九3、5),「我們」應該是指「我們猶太人」;從另一個角度看(參以下11∼12節,16∼17節),亞伯拉罕則是所有信徒之父,不分其血統為猶太人或外邦人。

  3.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參加拉太書三6,看保羅從前如何運用創世記十五6。

  5. 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保羅所宣揚的這位施恩的神,是獨行其事的神。祂從無有創造萬有(一19∼20),祂使死人復活(四17),祂稱罪人為義。那是祂所行最奇妙的事;創造與復活彰顯出這位賜生命之真活神的能力,但是稱罪人為義,在乍看之下似乎與祂公義的審判者身份不符。

  亞伯拉罕不是不敬虔之類;他極其虔誠又公義。但是亞伯拉罕得稱義的原則,卻摒除了以善行積功德的念頭;這原則同樣用於毫無功德可賴的罪人。因此,在主的比喻中,稅吏回去反倒比法利賽人「算為義了」,並不是因為他的功德更好(其實更差),乃是因為他發現無法倚靠自己,便完全投靠神的恩典(路十八9∼14)。但是,將神描寫為「稱罪人為義」,實在看來太矛盾,令人吃驚,甚至駭人聽聞。舊約中反覆申明,判罪人無罪與判無辜者有罪,都是不公義的裁決。而為了使審判官在斷案時,能參照最佳的準則,以色列的神親自以身作則。祂說:「我必不以惡人為義」(出廿三7)──或可譯為:「我必不稱罪人為義。」七十士譯本為表明神在律法中禁止的事所用的希臘文,保羅則用來宣稱,神在福音中正是如此做。難怪保羅在前文中認為,必需澄清一點:神雖然稱罪人為義,卻仍舊持守了自己的正直。當然,罪人在稱義之後應當不再犯罪,但是他們稱義的理由,卻不是因為神預料他們會改變行為。如果我們不懂得鑑賞神赦罪之恩所包括的道德問題,可能我們「還未能瞭解罪的嚴重性」133。五6解明了稱罪人為義的矛盾:「因……,基督……為罪人死」。

  6. 正如大衛……。希伯來聖經與七十士譯本,在詩篇卅二篇的標題中,都以大衛為作者。第7、8節所引詩篇卅二1∼2,和第3節所引創世記十五6,兩者有形式的關連,因為兩段經文同樣用了動詞「算」。在拉比的釋經法中,若有這種關連,一段經文就可以用來解釋另一段經文,這種原則稱為 g@zera^ s%awa^(「等類法」)134。保羅在此運用這種解經法,但是這兩段的關連不僅是形式而已:詩人因不定罪雀躍不已,而這種狀況必定曾導致積極的稱義,或宣告無罪,因為在神的法庭中,沒有「罪證不足」的判決。



133 參 Anselm 對 Boso 所說的話,Car Deus Homo 1.21: nondum considerasti ponderis sit peccatum.

134 這個原則可能促使一些拉比舉第三處經文為證──詩篇一○六30∼cs1531,非尼哈挺身攔阻巴力毗珥的背叛的事,「就算為他的義,世世代代直到永遠」。但這點並不適用於保羅的論證。

C 亞伯拉罕的信心(四9∼25)

  現在再回來看亞伯拉罕:另外還有一個關鍵問題。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和割禮之間到底有沒有關係?若有的話,又是什麼?對猶太人而言,割禮異常重要,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外在可見記號。未受割禮的人與這約絲毫無分;猶太人與外邦人歸信者135,都是因?割禮才有資格承受這約所帶來的各種特權;那些故意違背神誡命,而自絕於聖約子民之外的人,則為例外。因此,我們不妨想像,有位猶太人在此回答保羅的論證:「就算亞伯拉罕稱義的緣故,是因為他相信神,這個原則也只適用於亞伯拉罕和他受割禮的後裔。」但是保羅對此問題早已胸有成竹。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時候,是在怎樣的狀況之下?他是已受割禮,還是未受割禮?這個問題只有一個答案:他沒有受割禮。割禮之約是在亞伯拉罕晚年時才立的,(創十七10∼14)──按照舊約年代算來,至少在十四年之後136。亞伯拉罕終於行了割禮,但他的割禮不過是一種外在的憑據,印證神早先所賜給他因信稱義的地位。由此可見,神對他的要求是信心,而不是割禮。外邦人的盼望就在此:亞伯拉罕的例子說明,人在神面前的地位,與受割禮或未受割禮無關。

  如此,亞伯拉罕成了一切像他一樣相信神、信賴祂話語之人的父。他是未受割禮信徒之父;因為在他的信被算為義時,他自己並沒有受割禮;他也是受割禮信徒之父,不是因他們的割禮,而是因他們的信心。

  若割禮與亞伯拉罕被神稱義無關,其相關的應許亦然,而律法就更扯不上關係了。因為,正如保羅向加拉太人說明的,律法是在神應許亞伯拉罕之後四百三十年才賜下,它並不能廢棄應許,或限制其範圍(加三17)。如果,在應許賜下多年之後,又附加一項條件──必須順服律法,而這是原來的應許中從未提及的,那麼,應許的基礎就崩潰了。當初的應許原是論祝福,而由福音完全實現了。摩西的律法同樣宣告,凡遵行的人必定蒙福,但是它也同時咒詛不能遵行的人。既然普世的人都不能遵行律法,其咒詛就比祝福更昭彰、更實際:律法都是惹動忿怒的(15節)。沒有律法的時候,犯罪的傾向仍然存在;但是律法制定之後,這種傾向才現形,成為積極犯法的行動。律法明文規定,每一項罪行都有當受的刑罰,這就是律法這一觀念中自然包括的報應原則。律法對遵守的人沒有給予獎勵,但對違背的人卻必定給予刑罰。可是神所賜給亞伯拉罕,乃是恩典的應許,其範疇與律法截然不同。

  故此,亞伯拉罕的稱義,以及隨之而來的應許,乃是基於他對神的信心,不是努力行善的結果(若這些是以遵行律法為條件,便會如此)而是神的恩典所賜予的。神對亞伯拉罕的原則,也延及他的子孫──不是他肉身的後裔,因為他們已經有義務要履行律法;乃是他屬靈的後裔,就是效法亞伯拉罕信心榜樣的人。保羅說,神賜給他亞伯拉罕之名(他從前叫亞伯蘭)的意思,就在於此;神說:「我已定你作多國之父」(創十七5),所有相信神的人,不分猶太人、外邦人,都包括在內;亞伯拉罕是一切信徒之父。

  亞伯拉罕信心的內涵,也發人深省。他信神能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神告訴亞伯拉罕,他會有千千萬萬後裔之時,他還沒有孩子。不但如此,他也超過了一般人能作父親的年齡,他的妻子撒萊又過了能生育的年齡。亞伯拉罕對這些不利的條件並非佯作不見;他每一方面都仔細思想過了。但是,在與神的應許相較之下,他發現,神不但能夠實現祂的應許,並且樂意如此行,這個事實遠超過一切不利的條件。縱然負面的狀況四面重重壓來,除了神的話以外別無可靠,他卻緊緊地抓住這一點。因?層層的攔阻,他的信心反倒更堅強了。而這信心使他蒙神悅納。

  保羅繼續聲明,算亞伯拉罕為義的這句話,不單適用於亞伯拉罕,其中蘊含的原則,對所有相信神的人均有效;相信福音所啟示的神──就是使耶穌從死?復活的人,尤其適用此原則。耶穌被交給人處死,是為祂子民的過犯;但神使祂從死?復活,為要使他們得以稱義。

  11. 他受了割禮的記號或印証。(照英文)。在創世記十七11,神告訴亞伯拉罕,割禮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按保羅的解釋,這個約與創世記十五18的約相同,那時(在亞伯拉罕受割禮之前至少十四年)神清楚告訴亞伯拉罕,祂以他的信算為義。因此,割禮就被視為後加的外在印證,見證神已經賜與亞伯拉罕義的地位;它本身並沒有造成義的地位,也沒有促成的作用。

  13. 必得承受世界。此處原文有「它」字(auto,中性),指「子係」(sperma,中性,此處譯為(後裔);另有些版本作「他」(auton,陽性),指亞伯拉罕,此種讀法證據更充份。這句話並非引自亞伯拉罕的應許,乃是解釋其含義,因應許中有「地上的萬族」(創十二3),或「地上的萬國」(創十八18,廿二18),會因亞伯拉罕與他的後裔「得福」之語。以地理疆界看,亞伯拉罕的產業座落於埃及與幼發拉底河之間(創十五18;參十三14∼15),但從屬靈與永恆的角度來看,新約對這個應許的解釋,就不再局限於地理界線,而是世界性的,正如福音一樣(參羅十18)。(在希伯來書十一16中,那應許的美地不是迦南地,而是「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

  不是因律法。保羅在加拉太書中辯論道,透過亞伯拉罕的後裔祝福之應許,因「後裔」一字是集合性的單數,可以指基督,而且其主要意義為此(三16);而此字也包括屬基督的人(三29)。這?他的重點則是,應許的功效與律法毫無關連(正如加三17所說,律法是幾世紀之後才出現的),也與律法的義沒有牽連,乃是由於因信而得的義。

  14. 若是屬於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因為這樣一來,所應許亞伯拉罕的產業就是按照一個新的原則:行律法,而非靠信心。

  應許也就廢棄了。因為若這應許的實現是靠遵行律法,而人又無力遵行,那麼,應許便永遠無法實現了。

  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換言之,律法對未能遵行的人必須定出刑罰。

  那?沒有律法,那?就沒有過犯。這?和五13(「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保羅似乎是套用一句當時的法律格言(像羅馬格言 nulla poena sine lege)。

  16. 所以是本乎信,叫應許屬乎恩。(照英文)。這句話總結了一個原則:神在恩典中所賜的,人只能憑信心來獲取。反之,凡由行為(非信心)而得的,是按功德行賞(非恩典)。

  17. 「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引創世記十七5(「我已立你作眾多國家之父(希伯來文「眾多之父,為 ~ab-h@mon)」,以 ab-h@mo{n 解釋他的新名字,亞伯拉罕。

  在他所信的神面前。(按英文)。這句話是接續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6節),(中間插了一段話);亦即,使這應許在神面前對亞伯拉罕所有屬靈的後裔均有效,(不論猶太人或外邦人)。

  叫死人復活。猶太文學常用此語形容神,此處則特別指亞伯拉罕認為「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原文為「死」,nekro{sis )」(19節)。

  使無變為有。此處是指將從亞伯拉罕出生的「萬國」;他們當時不僅尚不存在,而且(因亞伯拉罕與撒拉已經年歲老邁,不可能有孩子)看來根本不可能有出現的機會。

  18. 就得以作多國之父。在創世記中,他的後代包括以撒的後裔(以色列與以東),以實瑪利所生的十二族(創廿五12∼18),並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孫(創廿五2∼4)。對保羅而言,他的後裔是眾多的猶太與外邦信徒。

  「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引自創世記十五5,神告訴亞伯拉罕(當時他還沒有孩子),他的後裔將多如眾星,無可計數。

  19. 他……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他正視每一種相關因素,包括自己年歲已大,從天然的角度來看,能有孩子的機會渺茫(參希伯來書十一12,該處用同一分詞講論這件事,亦譯為「已死」)。然而,在思量過所有因素之後,他下了一個結論:神的應許絕對可靠,超過各種天然的不可能因素。

  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這句話可能是引用早期的某種信仰告白;其根據看來像以賽亞書五十三章。譯為被交給人(英譯為受死,中文直譯原文之意)的動詞(paradido{mi),在七十士譯本中,該章用過兩次:以賽亞書五十三6:「因我們的罪,耶和華將他(受苦的僕人)交給人」(按英文譯);五十三12:「因他們的罪,他被交給人」(按英文譯)。(此句與希伯來文聖經出入甚大,後者之意為:「他為罪犯代求」;參本書對羅八34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53,Name=3 信心的勝利(八31∼39)}。)約拿單的亞蘭文舊約聖經中,以賽亞書五十三5也用了類似的動詞;亞蘭文,~ithm#sar ba~@wa{ya{tha{na{ 按字面的意思是:「他為我們的罪孽被交給人」(但是在該版本的上下文中,此處的主詞是聖殿:聖僕彌賽亞「要建立聖所;它曾因我們的過犯受褻瀆,為我們的罪孽被交給人」)。哥林多前書十一23也用了這個希臘文動詞,因此,該句的意思可能比較不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被猶大所賣),而應該是「主耶穌被交給人……」(被神交給人)。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其他經文(參三2∼25,五9)則說,因基督犧牲之死,祂的子民得以稱義;不過,祂的犧牲之死若離了復活,就毫無功效可言。這一節中兩個子句的「為」,都是譯自 dia(「為了」);基督「被交給人」,是為了替祂的子民贖罪,復活則是為了保證他們得以稱義。(我們解釋這兩個子句,不可以過份僵化,以為祂的復活與他們的代贖無關,或祂的死與他們的稱義無關。)



135 歸化猶太教的人,雖然可能被視為是亞伯拉罕的義子,卻不可以稱他為「我們的父」,在會堂的祟拜中,他們稱列祖為「你們的先祖」,而猶太血統的人則稱之為「我們的先祖」。

136 是在以實瑪利出生十三年之後(創十七25;參十七1、24,及十六16)。創世記的順序暗示,懷以實瑪利之時(創十六3∼4),是在創世記十五4∼5的應許之後,亞伯拉罕已知他會得?一個兒子承繼產業,並且他的後裔會像天上的星那樣多。亞伯拉罕被稱為義(創十五6),是因為相信接受這個應許。


資料來源: 查經資料大全
新增日期: 2013/01/04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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