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加入會員會員登入點數說明網站地圖聯絡我們奉獻支持 (尚未登入) 聖經QR 3月29日 星期五
更多>>
 

服務列表
靈修
資訊
社群
知識
分享
遊戲
《AI新書出版》
靈糧中心 線上奉獻
代禱信 登廣告


聖經閱讀 經文筆記本 我的最愛 聖經搜尋 本日金句
英文聖經 聖經計算機 每日一章 背經工具 三合一搜尋

經文字級:

丁道爾聖經註釋--羅馬書第六章

羅馬書 第6章

羅馬書第六章



Ⅳ 成聖之路(六1∼八39)

A 脫離罪(六1∼23)

1. 假設的反對意見(六1∼2)

  有人也許說:「既然神的恩典遠遠超過罪,我們為什麼不繼續犯罪,好讓祂的恩典有機會顯為更豐富?」

  這個問題並非純屬虛構。事實上,不斷有人堅持說,保羅因信稱義的教導,從邏輯推論,必定產生這個結論。而不幸,歷代中都有自稱為因信稱義之人,其行為卻令人不齒,以至成為這項指控的口實。郝葛(James Hogg)所寫一個稱義罪人的私下回憶錄與自白書(Private Memoirs and Confessions of a Justified Sinner, 1824),是一部精采的文學範例,諷刺這種惟信仰論;在歷史上也有一個著名的典型例子,就是蘇俄的神父拉斯布丁(Gregory Rasputin),那位在羅曼諾夫(Romanov)世族掌權的末期,極盡邪惡之能的人物。拉斯布丁將救恩解釋為,不斷經歷罪,然後再悔改;他且親身示範。他認為,既然罪孽愈深重的人愈需要赦免,不斷犯罪、縱情聲色的罪人,每次悔改的時候,神的赦罪之恩就更多彰顯出來,勝過平凡的罪人所能得到的。從許多心靈醫生149的案例中,我們發現,雖然很少人像拉斯布丁那樣明目張膽的表達、實踐,但這種觀念的確甚是常見,超過一般的估計。

  保羅所帶領的信徒中,也有些人行為不檢,讓他特別注意這個問題。反對他神學的人;謬解他的福音,說其信息等於「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三8),這種情況已經夠糟了;但是連他的信徒也上了他們的當,以為福音是可以為所欲為的准證,這就更嚴重了。保羅的哥林多書信顯出,他的信徒在這方面帶給他極大的麻煩;有些人甚至以為,像不正常的性交等行為,不過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他命令哥林多教會,將一個亂倫的人趕出去,從字?行間可以看出,那個教會中有些人對這件惡名昭彰的事,不但沒有任何不贊同的表示,並且以為這是基督徒自由的最佳範例(林前五1∼13)。難怪其他信徒堅持說,要將正確的道德觀灌輸給這些人,惟一的辦法就是要求他們遵守摩西的律法──必須使律法成為他們身體得救的條件,加在對基督的信心之上。但是保羅的親身體驗卻讓他瞭解到,世界上所有靠遵行律法的人,都無法得?神的赦免,不能與神和好,但是相信基督的人,立刻能擁有這一切。他不認為律法主義能補救自由主義,他知道還有更好的辦法。當人將自己的生命完全順服於復活的基督,以及祂聖靈的能力之後,他們會從內心?徹底改變,成為新造的人。他們會領受一種新的性情,樂意主動結出聖靈的果子,基督在世上的生活就是這些德行最完美的表現。許多人認為(現代仍有多人持此看法),這種論調太樂觀,並不實際。但是保羅信任在他信徒心中的基督的靈;最後,他的信任被證實是對的,只是他必須忍受這些屬靈孩子讓他失望傷心的事,直到他看見基督終於「成形」在他們?面(加四19)。

  在我們現在所研讀的羅馬書這一段中,保羅詳盡闡釋這個道理,以答覆「藉作惡使神的恩典更顯多」的謬論。

2. 洗禮的意義(六3∼14)

  保羅說:「這樣講的人對福音顯然一竅不通。在罪中活與在罪上死,是不能並存的。」但「在罪上死」是什麼意思?

  他說:「聽著!你們不記得自己受洗時候的情形嗎?」從這?,以及保羅在其他書信中提到洗禮的情況看來,他並不認為洗禮對信徒是「可有可無」的。羅馬的信徒並不是他帶領歸主的,但他認為他們理所當然受過洗,就像他的信徒一樣。在哥林多前書一14∼17,他提到洗禮,最後一句話說,他受差遣「原不是為施洗,乃是為傳福音」,其意思並不是他認為這個聖禮不重要,而是施洗的人並不重要。他假定哥林多教會所有信徒都受過洗(林前一13,六11,十1∼2,十二13)。

  在使徒時代,似乎只要相信、承認基督,便立刻行洗禮。使徒行傳重複記載洗禮之例,是最好的證明;以弗所十二門徒的事件(徒十九1∼7)則是一個例外,卻也證實了這個原則。使徒行傳明文記載的事,正是書信的含意。相信基督與受洗,並不是兩個壁壘分明的事件,而是一個整體的兩部份。相信基督是洗禮的要素,若不具備這一點,僅管有水,甚至有正確的用語,也不是基督徒的洗禮。

  而當信徒受洗的時候,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呢?保羅說,是這樣的:從前的生命到此結束;新的生命就此開始。他們浸在洗禮的水中,就等於與基督「一同埋葬」,表明過去有罪的舊生命已經死了;他們從水?起來,就是與基督一同復活,表明他們已經領受了一個新生命,有份於基督那復活的生命了。「我們是否應繼續犯罪,以使恩典顯多呢?」但是他們怎能繼續犯罪?因為他們現在的生命,雖然仍在會朽壞的身體中,但卻已經透過與復活基督的結合,成了與祂一樣的生命。這種想法在用詞上產生道德性的矛盾。

  但是,這一點怎樣實際行動出來呢?保羅說:「要順服神;把你們的身體獻給祂,作為實行祂旨意的器具。從前你們是罪的奴隸,但這種關係已經斷絕了──因?死而一刀兩斷了。什麼死?就是你們與基督同有的死。你們既然憑信心與祂聯合,祂的死就成為你們的死;你們的「舊人」已經在祂的十字架上「被釘死了」。基督和你們一樣,必須面對罪;你們過去在罪面前成為罪人,祂則成為背負罪的人。祂既背負了祂子民的罪,便死了;但是現在祂又活了,有復活的生命。祂不再背負祂子民的罪;祂只一次為他們的罪而死,就從死?復活了,現在死不再能轄制祂。若你們看自己已經與祂同死,又與祂同活,進入了新生命,罪就不再能作你們的主了。你們現在活在恩典的國度?;恩典不會激動我們犯罪,像律法一樣;恩典釋放你們脫離罪,並且使你們能勝過罪。」

  3. 受洗歸入基督耶穌。參加拉太書三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亦即,你們已經併入祂?面,成為祂的肢體了(參林前十二13),藉著因信與祂聯合,你們也分享了祂在歷史上的經歷:祂的釘死與埋葬,祂的復活與昇天。保羅對洗禮的教導,哥林多前書十2提到另外一點,說出埃及的以色列人是「在雲?海?受洗,歸了摩西」。因此,洗禮成了信徒「出埃及」的印記,表明他已脫離罪的捆綁,進入自由的新生命中。

  4. 藉著洗禮歸入死,和衪一同埋葬。參歌羅西書二12:「受洗與祂一同埋葬。」埋葬是死亡的印記;因此信徒的洗禮是埋葬的象徵,表明犯罪的舊生命已告結束,在基督?的新生命將取而代之。

  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復活。這?的「榮耀」尤其是指神榮耀的大能──「祂……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祂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弗一19∼20;參西二12)。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英譯:我們也應行在新的生命中)這是指因基督復活的能力臨及信徒,他們能有新的生命模式(或品質)。保羅與其他新約作者常用動詞「行」,來描寫生活樣式(參八4,十三13,十四15)。

  5. 在衪死的形狀上與衪聯合。直譯為:「在祂死的模式上與祂一同栽種」(參林前十五36∼44「種植」的比喻,不過該處是論及信徒個人的死,此處則是論及與基督同死)。

  在衪復活的形狀上與衪聯合。這是論到基督子民的未來復活大收成,將按?「初熟的果子……基督」的復活樣式(林前十五23)。

  6. 我們的舊人和衪同釘十字架。這個「釘十字架」不是現在的經歷,乃是過去的事件,希臘文用過去式表達。憑信心與基督聯合的人,在祂被釘十字架之時,就算與祂同釘了。參加拉太書二20:「我已經(完成式)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面活?;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同樣,在加拉太書六14,保羅以基督的十字架誇口:「因這十字架,就我而論,世界已經(完成式)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後面這段經文的動詞「釘十字架」(stauroo{)有另外一個解釋,是「圍籬隔絕」,此處可能也兼有此意。現在的我(「在基督?」)已經以十字架為籬,與從前的我(「在亞當?」),就是屬於世界的我,完全隔絕了。(這兩段加拉太經文中的完成式,都表明目前的情況是由過去的事件造成,即羅馬書六6的事件。)至於「舊人」(anthro{pos),請參西三9與弗四22。

  使罪身滅絕,NEB 作:「使有罪的已毀滅」;「罪身」直譯為「罪的身體」──亦即,使「肉體」,就是未重生、有墮落傾向的本性,對罪一呼即應的從犯,可以被完全壓制,不再活動。「罪身」不僅是個人的事,而且是「我們在亞當?降服於罪的本性」(巴刻,J. I. Packer150),是從前死的集團,基督已經藉著死將它粉碎,為要創造一個新的生命集團,使信徒都成為「在基督?」的一份子。要滅絕或壓制的,並不是人的身體;洗禮沒有這種作用。(參七24:「取死的身體」;八3:「罪身」。)

  7.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直譯為:「已經離罪稱義了」)。NEB 以譯意指出了這句話的意思:「人死了就不再對他的罪負責。」死足以償清一切的債,因此,與基督同死的人,往日的行為可以一筆勾消,從此與基督一同開始步入新生命,不再受過去所纏累。

  8. 必與衪同活。目前在「新生的樣式」?同活(參第4節),將來則在復活的時代?同活。

  10. 衪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譯作「只有一次」的副詞(ephapax),在希伯來書中再三出現,強調基督獻己為祭是完結性的。藉?祂的死,祂徹底擊潰了罪,贏得最後的勝利,「不需第二次戰役,不存第二名敵人」。

  11. 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卻當看自己是活的。這不是「假裝」的遊戲;信徒對自己的看法,應當符合神實際上已經在他們身上做成的工。這種操練不會落空,必會結出美德之果,因為聖靈已經降臨,在他們?面實現基督已經為他們作成的事,使他們在目前必朽的身體之中,每一日都能經歷到他們已經「在基督?的實際,並且預嚐在復活生命中會有的光景。(這是八1∼27的主題。)

  12. 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參十三14:「去放縱私慾」 面對關鍵時刻(十三11∼14)}。

  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律法要求順服,但恩典供應順服的意願與能力;因此恩典能勝過罪的轄制,而律法卻辦不到。(參「C 脫離死亡(八1∼39
C. 脫離死亡(八1∼39)}」)。

3. 奴隸市場之喻(六15∼23)

  保羅重複了第一節的反對意見,只是用詞稍微不同(順著14節的語氣);這次他以奴隸市場的比喻來回答。

  保羅前面說,信徒不再受罪轄制,因為他們已經與基督同死,所以向罪死了;按這個論證,他可能會繼續指出,奴隸若是死了,主人對他的權柄也就終止。但是他沒有這麼說,反而指出,若奴隸有了新主人,舊主人對他的權柄就告終止。保羅說:「你們從前是罪的奴僕;罪是你們的主人,凡罪所命令的惡事,你們不得不作;你們沒有說『不』的權利。但是現在,你們不再服事罪,而是服事神。現在你們的要務是討神喜悅,不是聽命於罪。你們身為神的奴僕,所要作的事,和從前罪的奴僕所慣作的事,有天壤之別。更何況,『在恩典之下』事奉神,是一種得自由的經驗,與被罪奴役的情形截然不同。這兩種服事不僅在性質上極不相同,其結局也大有差異。罪付給奴僕的工價,就是死。神不僅付工價給祂的僕人,祂所賜的是更好、更慷慨的:祂在恩典中白白賜下永生──就是他們因與基督連合而有的永生。」

  這個論證的性質究竟為何?是法律性故事,還是勸勉的話,鼓勵我們重整旗鼓、從新開始,立下心願將來要有更好的表現?保羅曾說:「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卻當看自己是活的」(11節)。這是否純為運用意志,或發揮想像力的事?不是的,事實並非如此。這件事乃是一種實際狀況,許多人已經親身經歷了,這些人完全瞭解保羅的意思。因為他所說到的神,是位又真又活的神,人一旦將自己獻給祂,為祂所用,祂就接納他們為僕人,並賜他們能力來行祂的旨意。保羅所說到的基督,是那位真正死過,又復活的基督;凡相信祂的人,祂便在他們身上「粉碎罪的權勢,因它已被廢棄」。

  15. 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這?順著14節的用詞,重提第一節廢棄道德論的說法。保羅重複前面的斷不可乎!意思就是,說這類話的人,對神的恩典毫無概念。「在恩典之下」的人有基督的生命。基督生命的特色,就是主動樂意順服父的旨意,因此凡「在基督?」的人,生命中也有同樣順服的特色。「愛,然後可以隨心所欲」151這個格言,對心?充滿了聖靈所澆灌神之愛的人而言,結果只會使他們去作神所喜悅的事。若以「在恩典之下」為犯罪的藉口,則表明那個人根本不在「恩典之下」。

  16. 順命……以至成義。我們可能以為這?會說「……以至得生命」,以與前面「罪……以至於死」成平衡句;但成義(稱義)與生命,是同一銅板的兩面(參五18、21)。

  17. 你們……現今卻從心?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道理的模範」或「標準」(RSV),大概是指以基督的教訓為準則的基督徒倫理總綱,初期教會對初信者固定給予這些教導,指示他們今後應如何生活。保羅在其他地方稱之為「我們所傳的」,或「從我們所受的教訓」(參林前十一2;帖後二15,三6);此名詞(paradosis)與動詞「傳給」或「交付」(paradido{mi)的字根相同。各書信中屢次提到這種教訓的大綱,因此有人推論,它很早就被作成教義問答的形式。但這「道理的模範」全包含在基督身上,而現在他們已歸屬於祂了(參十三14)。

  18. 既從罪?得了釋放。亦即,從罪的暴政中得到解放,與第7節因稱義脫離罪不同。

  19. 我因你們肉體的?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和合本照原文直譯,RSV 譯為:因你們天然的限制)。亦即,我現在所用的是人的比喻(參林前十五32),恐怕你們不瞭解我的意思。參導論:「Ⅶ 羅馬書的「律法」
羅馬書的「律法」}」。

  20. 你們……就不被義約束了。亦即,那時你們的主人是罪,而不是義。

  21. 當日有什麼果子呢?(和合本按原文直譯,RSV 作:「報酬」這可能是一個完整的問句,其答案是: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

  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參「死亡的果子」(七5),及一32:「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

  22. 就有成聖的果子。(和合本按原文直譯,RSV 作:你們的報酬是成聖),與21節可恥的死亡的果子相反。得蒙稱義的人,現在又得成聖;此時沒有成聖經歷的人,便沒有理由假定自己已經得蒙稱義。

  23. 死……永生。重複了21、22節。這?的死與永生都是來世的事,但因?神的白白的恩賜(charisma),信徒在基督?現在就可分享祂復活的生命,得以先行品嚐自己在末日復活之時所有的生命。



149 參 Hannah Whitall Smith, Religious Fanaticism(1928)。

150 NIDNTT I, p. 73(s. v. Abolish);也見 R. H. Gundry, So{ma in Biblical Theology (1976), pp.39, 57f。

151 Ama, et fac quod uis (Augustine, Homilies on 1 John, 7.8)。


資料來源: 查經資料大全
新增日期: 2013/01/0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返回羅馬書第6章

本資料來源為網友自行上傳。若有版權爭議請聯絡 webmaster@taiwanbible.com 我們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