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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羅馬書第十章

羅馬書 第10章

羅馬書第十章



2. 兩種稱義途徑(十1∼13)

  儘管如此,保羅為以色列得救的禱告並不停止。他比大多數人更瞭解他們的心態:「向神有熱心,卻未蒙光照」,正是他自己遇見復活基督之前的狀況。他在別處也提到自己的那份熱心。他熱衷於本族先祖的傳統,專心研究與實踐猶太教,比一切同輩的人更有長進;這股強烈的動機又促使他不住逼迫剛成立的教會(參加一13∼14;腓三6)。

  對他而言,神所安置的這塊石頭一度真是他的「絆腳石」,直到他眼中的鱗片掉下來,生命重新得著調整;現在他一心所願,則是藉自己的生命與工作來尊榮基督,帶領別人認識祂。

  如果這樣的事可以發生在他身上,又何嘗不會臨到他的同胞呢?誠然,目前他們不認識神之義的途徑,一味要立自己的義。但是,正像他自己已經發現「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他的猶太同胞若走上這條信仰之路,也可能有此發現。

  這兩種途徑──律法之途與信心之途──由摩西五經中的經文可以說明。他所得到的結論是:神已經在基督?將祂的救恩帶到我們面前。我們不需要「爬到天的陡峭處」去得救恩,因為基督已經從死?復活,為我們得著了。救恩就在這?,現在即垂手可得;神要世人作的,只是藉內心相信來獲得,並要當眾承認基督是主。「耶穌是主」是基督徒最早的信條,其充分性現在仍絲毫未減。

  2. 我可以證明他們。「我為他們作見證。」另一次這樣的見證可參使徒行傳廿二3,「熱心事奉神,像你們眾人今日一樣。」

  3. 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在腓立比書三9保羅也作了同樣的對比,即「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與「因信神而來的義」191。

  4.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義。「總結」(telos)一字有雙重意義:可以指「目標」或指「終點」。從一方面而言,基督是律法所指向的目標,因為律法所定規完全的義都具體在祂?面。馬太福音五17的含意便是如此:「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而律法的要求也實現在那些「在基督耶穌?」之人的生命?(八3∼4,參三31)。從另一方面而言,既然基督是律法的目標,既然在祂?面律法已經全然實現,相信祂的人可以在神面前立於義的地位,那麼律法的功用──即作為獲得義的途徑(不論是真實的或是假想的)──便告終止了。在祂?面,那律法所屬的舊秩序已經廢止了,而以聖靈的新秩序來代替。參哥林多後書三6∼18。

  凱思曼本節的註釋以「終點」來解釋 telos,克蘭斐以「目標」來解釋,巴瑞特則將這兩種意義合併:基督「終止了律法,不是藉摧毀律法的本意,而是藉實踐它」。

  5. 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引自利未記十八5(參路十28,「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保羅在加拉太書三12引這節來證明「律法原不本乎信」;他在那?將之與哈巴谷書二4下(參羅一17)作對比。根據利未記十八5,那遵守神誡命與典章的人必然能得?生命──對保羅而言,這一詞可與稱義交互使用(參五18、21;加三21)。有人或許會問:「這有什麼不對?」保羅會回答說,問題是沒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因此沒有人能從這條途徑得?生命。(根據巴特,有一個案則為例外;那唯一全守神的律法的「人」是基督192。)雖然保羅可以自稱,自己早年的經歷「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三6)他現在知道,他只是在人面前無可指摘,在神面前則不然。

  6∼8. 為了說明出於信心的義,保羅又提出摩西五經的另一段經文──申命記三十11∼14,摩西對以色列人最後勸勉中的一段。可是申命記三十11∼14原來的上下文,幾乎與利未記十八5完全一致。那兒將神的律例與典章吩咐百姓,使他們能遵行而得以存活;這兒神則說,祂的誡命「不是你難行的,也不是離你遠的。不是在天上,使你說:『誰替我們上天取下來,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也不是在海外,使你說:『誰替我們過海取了來,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這話卻離你甚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使你可以遵行。」(注意:保羅省略了粗體字。)在申命記的上下文中,得生命的途徑是遵守誡命,這一點從摩西緊接?所說的可以得到證實:「看哪,我今日將生與福,死與禍,陳明在你面前,吩咐你愛耶和華你的神,遵行祂的道,謹守祂的誡命、律例、典章,使你可以存活……」(申三十15∼16)。

  縱使我們可說,申命記充滿先知性,甚至有時幾乎帶有福音性的意味,在利未記中則不那麼明顯;我們亦可說,在申命記三十11∼14的話中含有內在性(「在你口中,在你心?」),這點預告了耶利米三十一31∼34的「新約」;然而對我們而言,要區分利未記十八5與申命記三十11∼14,似乎不像保羅那麼容易。可能保羅熟知某一種對申命記的解釋,方便他運用於福音之上。譬如,若他習於視這段經文為論及智慧(次經巴錄書三29∼30,便以此段引文指智慧),那麼他可能以基督為神的智慧,而導致他以基督徒的角度來解釋申命記三十11∼14。

  如此,他對「出於信心的義」所選用來解釋的話,意義便如下(多少有 presher 文體的意味,從昆蘭聖經註釋我們已經熟悉這種文體):

你不要心?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亦即,將基督帶下來(彷彿祂從未道成肉身,活在世上)。

「誰要下到陰間去呢?」亦即,將祂從死亡境界,無盡的深淵中帶回來(彷彿祂未曾復活得?新生命)。

不然;稱義的福音如此說:

這道離你不遠,正在你口?,在你心?──亦即,我們所傳信心的信息。對這個信息要有得救的回應,就必須藉?口和心。

  9. 你若口?認耶穌為主。比較好的譯法,是將信仰告白當作直接講述的話:「如果你的口?承認:『耶穌是主』」(NEB)。(參林前十二3;腓二11)有些註釋家認為,這是特別指在官府面前承認祂的名(參路廿一12∼15;彼前三13∼16);但是當我們思想,作這一類信仰告白最特殊的場合為何,很可能我們會想到基督徒洗禮時第一次的信仰告白──「這洗禮是在神面前有無虧良心的憑據」(彼前三21,按 NIV)。

  心?信神叫祂從死?復活。得救的信心是相信復活(參林前十五17:「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

  10. 人心?相信,就可以稱義;口?承認,就可以得救。相信—承認的順序,在邏輯上和經驗上都是如此。這兩個子句基本上意義相同:相信和承認是不可分的,稱義和救恩──在此指末世(「就可以〔unto〕稱義……就可以〔unto〕得救」)──亦無法區分。

  11. 「凡信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引自以賽亞書廿八16(九33已經引過):凡將自己交託給基督的人,永遠不會失望。

  12. 並沒有分別。神所賜的義臨到所有相信的人,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祂厚施拯救的憐憫,「不論身份」──凡求告祂的人都可以得?。在羅馬書前面部份(三22),「並沒有分別」一詞語氣嚴厲,因為是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同樣得罪神,無法藉個人的努力或功德蒙神悅納;在這?,同一個詞卻帶?歡欣的氣氛,因為是向猶太人和外邦人兩者同樣宣告,神憐憫之門已經大開,可以進入,祂的赦免在基督?已有保障,凡憑信心支取的人都可獲得。

  13. 「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引自約珥書二32,那一段是論及「耶和華大而可畏的日子」之前夕,神的靈要澆灌「凡有血氣的」;參照彼得用同樣的經文(包括其上下文)來解釋第一次基督徒的五旬節中所發生的事:「這正是先知約珥所說的……」(徒二16∼21)。

3. 向全地宣揚(十14∼21)

  福音必須向全地宣揚,原因正是基於這一點。神要求世人求告主名以致得救,但是除非他們受感動而相信,否則便不會求告主名;除非他們能聽見基督,否則便不可能相信;除非有人傳報這消息,否則他們便不可能聽到;而除非領受了託付,否則沒有人能去傳報。就「使徒」這詞原初的意義而言,傳道人就是一名「使徒」;即一位傳令員或大使,將某一個人託付給他的消息傳報出來。保羅在此誇讚福音使者的職份;神樂意藉?他們的宣揚,將祂的特赦帶給那些相信的人。早在幾世紀之前,先知就曾論及傳報這個大喜信息的人:「那報佳音、傳平安、報好信、傳救恩的,……這人的腳登山何等佳美」(賽五十二7)。先知的話語原意若是指向荒廢的錫安城報信的使者,宣告:「你的神作王了!」現在則可應用於普世的廣傳福音;新約經常作如此的應用(參一1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24,Name=A. 問安(一1∼7)})

  但是,這與猶太人不信的問題又有什麼關係?這信息不但臨到外邦人,也臨到猶太人;其實是先臨到猶太人。但是猶太人(大部份)並不留意聽。然而,甚至連這一點也已有預言,正如以賽亞書五十三1所提出的問題:「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這句話與福音的關係,不僅在於以賽亞書四十至六十六章整段的意義,更直接的關係,是第四首僕人之歌的內容(賽五十二13∼五十三12),這首歌對新約闡明耶穌的受苦與得勝,貢獻至鉅。這一節在新約其他部份亦曾引用,是以賽亞書中幾處記述以色列人不信的經文之一。

  但是,若失望的使者問道:「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顯然這信息的用意是要產生信心。這信息本身的權威,來自基督直接的命令與託付。

  然而(可能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或許以色列人沒有全都聽見這信息?保羅回答說,他們必然聽見了;這個信息已經廣傳遍地,凡有猶太人居住之地都傳到了。

  這位發問的人又說,那麼,看來他們是聽見了,不過,他們也許並不明白?保羅說,不然,事實並非如此。他們完全瞭解,卻拒絕順服。一旦外邦人接受了這信息,他們就表現出嫉妒、阻撓,可是他們自己卻不願意相信。但這一點也應驗了預言。申命記三十二章的摩西之歌中,不斷指控以色列人在整個歷史中不感恩、不順服的態度。後期反猶太的基督教護教者,以該章作攻擊猶太人的火藥庫,認為這是他們極有力的論據,因為在這首歌中摩西親自作見證,述說猶太人的過犯;然而他們卻沒有考慮到,這指控是否同時也向他們所屬的團體說話193。昆蘭派同樣用這首歌,抗議他們所認為的猶太全國對神的背叛194。在該首歌中(申三十二21),神指控祂的子民敬拜偶像──

  「他們以那不算為神的,觸動我的憤恨,以虛無的神惹了我的怒氣。」──

於是向他們宣判道:

  「我也要以那不成子民的,觸動他們的憤恨,以愚昧的國民惹了他們的怒氣。」

  對保羅而言,「不成子民的」就是指外邦人;前面他已經將何西阿書一10「不是我的子民」一詞應用在外邦人身上。神怎樣藉外邦人惹起以色列人的憤恨呢?就是讓以色列人看見外邦人憑信心接受基督,便享受何等的恩典:神不再稱他們為「不是我的子民」,而稱為祂的子民。以色列人看見之後,就起了忌恨,而問道,這些祝福豈不應該為他們所有?答覆則是:確實亦為他們所有,依據卻是同一個──相信基督。在這段論證中,保羅下一階段將發揮這個盼望,而目前這階段的論證,則以兩段以賽亞書六十五章開頭的經文作為總結;這兩段分別論到外邦人的回應與以色列人的背逆。

  15. 「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保羅此處似乎是自己翻譯希伯來聖經以賽亞書五十二7的要義,而沒有採用七十士譯本,該處對本節的翻譯並不正確。

  以賽亞書從四十章開始,整段都被新約用來指福音的世代。在古列王手下從被擄之巴比倫得歸回,和在摩西的日子從為奴之埃及地得脫離,都被視為預表,象徵基督所成就的那更偉大、更完全的釋放。以賽亞書四十3的「聲音」喊?說,要在曠野中剷平一條道路,讓神帶領祂得釋放的子民歸回錫安之家,這聲音成了施洗約翰之聲,他在猶大的曠野地召聚為主所預備的子民(可一3;路一17;約一23);「耶和華的恩年」(賽六十一2),耶穌在加利利事工伊始便如此宣告(路四18∼21);隨保羅論證的發展,福音在這些篇章中應驗的情形,還會出現更多的例子。

  16. 「主啊!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主啊!」此呼格為七十士譯本所添加。在以賽亞書五十二1,這個問題是由那些聽見了受苦的僕人將被高舉之宣告的人所發的(參以下十五21,對賽五十二15引文的註解;該節為此處引文的前一節)。他們想到僕人卑微的景況,便詫異地問道:「誰會相信我們所聽見的宣告?」保羅說,這項宣告已經蘊含在福音中,而仍然被人懷疑──現在不是君王與國民不信(如以賽亞書五十二15所記),而是大部份猶太人不信。約翰福音十二38引用以賽亞書五十三1,說明人們不信耶穌在耶路撒冷的工作;那?又加上以賽亞書六9∼10,該段經文在基督教初期也被廣泛使用,作為預言猶太人不信的見證(參羅十一8及其註釋)。

  17. 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所翻譯的希臘名詞(akoe{),與16節所譯「所聽的」(譯註:和合本意譯作「我們所傳的」)為同一個字;參14節,「未曾聽見祂,怎能信祂呢?」

  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話」(rhema,與第8節的「道」(英文作 utterance )相同,引自申三十14)是關於基督的「道」,是「信心之道」,因為它能在聽眾心中喚起信心,所以如此稱之。

  18. 「他們的聲音傳遍天下,他們的言語傳到地極。」引自詩篇十九4(七十士譯本用 phthongos「聲音」,採用希伯來文 go{la{m,而非希伯來聖經的 gawwa{m,「他們的量帶」)。這些字原出處是指宇宙天體的見證。我們不需要假定說,保羅認為詩篇十九4預言福音將在普世宣揚;他的意思是,福音的宣揚正遍及普世,好像天上的星光一般。這句話可能聽來誇大了些;當時福音並未遍傳世界各地,甚至遠沒有遍及希羅世界之居民所知道的地區。保羅對這一點十分清楚;當時他正打算將福音帶到西班牙,這個省份還沒有聽到基督之名(參十五18∼24)。但是到目前為止,福音已經傳遍了地中海大部份地區,就是猶太人所到之處;這兒的論證只需要這一點就夠了。詩篇十九4的引言含有「代表性的宇宙觀」(參小註205{LinkToBook:TopicID=165,Name=E. 神對全世界的旨意(十一30∼36)}),可參歌羅西書一5∼6(「這福音傳到你們那?,也傳到普天之下,並且結果增長」)及一23(「這福音……也是傳與普天下萬人聽的」)。

  19. 摩西說。引文取自申命記三十二21(屬摩西之歌),摩西在該處代表神發言。摩西之歌為初期基督徒提供了為數可觀的見證,其內容不僅只限於論猶太人的不信而已(參林前十20、22,回應申三十二16∼17;腓二15,回應申三十二5;來一6,引申三十二43,七十士譯本)。

  「我要用那不成子民的,惹動你們的憤恨。」因為他們以敬拜那「不算為神的」(希伯來文 lo~-~e{l),所以祂要以「不成子民的」(希伯來文 lo~-~am)惹動他們的憤恨。換言之,神在歷史中曾用某些外邦國家作為工具,來審判以色列人──以色列人認為這些國家「不成子民」,意即他們的國家不像以色列蒙神揀選。但是保羅根據前面所引用的何西阿書(參九25∼26),重新解釋這段話,使其符合福音所帶來的新狀況。對於像保羅一樣熟悉希伯來聖經的人而言,摩西的「不成子民」(lo~-~am)與何西阿的「非我民」(lo~-~ammi^)兩者既十分類似,便可如此解釋,(一個只依據七十士譯本的人,則比較看不出這一點)。至於保羅認為外邦人如何惹動猶太人的憤恨,在以下十一11將論及。

  「我要用那無知的民,觸動你們的怒氣。」從猶太人的角度看,外邦人是「無知的民」,因為他們沒有領受從神而來的認識(參二20,猶太人認為自己是「蠢笨人的師傅」──那?所用的形容詞 aphro{n 與這?的 asynetos 是同義字)。

  20. 又有以賽亞放膽說。亦即,他放開膽量,甚至超越摩西所達的地步,進一步肯定一件似非而是的事:神將祂的憐憫之約,賜給那些原非祂子民,無權享用這憐憫的人。

  「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這些話的原出處為以賽亞書六十五1(「素來沒有訪問我的,現在求問我……」),其上下文似乎是指背逆的以色列人;但是,保羅也像對何西阿書的應用一樣,認為這?蘊含一項原則,在他的時代可以應用於外邦人身上,而七十士譯本的用語(此處所引的)也可支持這個應用。外邦人過去的世代都落在不認識真神的狀況中,現在他們回轉過來尋求祂了。

  21. 「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頂嘴的百姓」這段話引自以賽亞書六十五2,原出處的上下文與保羅的應用均指以色列人而言。保羅認為,這句話對猶太人整體拒絕福音的描述,與以賽亞書六十五1,對外邦人飢渴接納福音的描述,同樣有力。



188 參弗二20。見The Corner Stone, Ex T 84(1972-73), pp.231-235。

189 在昆蘭文獻中,昆蘭團體與這個寶貴的房角石認同(參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p.38.)。

190 約拿單的亞蘭文舊約將以賽亞書二十八16的石頭解釋為彌賽亞:「看哪,我在錫安設立一位王,一位大能的王……」

191 E. P. Sanders 在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1977),pp.33-428之中,曾仔細研究猶太人與律法的關係。他發現,至少在公元前二百年至後二百年之間,巴勒斯丁猶太人的宗教形式,是他所謂「約的行為」──惟有不肯悔改的惡行或蓄意背道,會使人落在聖約之外;但在聖約之內,違犯律法只要藉悔改便能贖罪,因此所有在聖約之內的人,都可期望在來世中有份。對保羅而言,猶太人與外邦人的界線既已打破,就除去了一切對「舊」約的倚靠。

192 參 K. Barth, Church Dogmatics, E. T. II /2(1957), p.245;以及 Cranfield, ad loc。

193 參 Justin., Dialogue with Trypho 20, 119, 130. See J. R. Harris, A Factor of Old Testament Influence in the New Testament, Ex T 37(1925∼26), pp.6-11; B. Lindars, New Testament Apologetic(1961), pp.244f., 258, 274。

194 昆蘭派引用申命記三十二28反對以色列人,見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p.102。


資料來源: 查經資料大全
新增日期: 2013/01/10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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