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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案以「跨性別」取代「變性人」

明光社指陳志全偷換概念
(201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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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就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昨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動議的「跨性別婚姻」議案,明光社於同日發出新聞稿回應,指動議以「跨性別」取代「變性人」是偷換概念,另亦認為政府應設立嚴謹機制,不能單由當事人不經任何變性手術而自行選擇採納何種性別。

陳志全於昨日動議的全文為:「終審法院早前裁定變性人享有結婚權利;裁決表示,《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有關條文確定某人性別的準則僅限於生理因素屬違憲;終審法院亦認為,某人如欲註冊結婚時,與評定有關其性別身份的所有情況,包括生理、心理及社會元素和有否進行變性手術均需考慮;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遵照終審法院的裁決,修訂《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讓跨性別人士能夠按其所採納的性別享有結婚及相關的法律權利,並盡快制定性別承認條例,處理因變性而衍生的各種法律問題。」

對此,明光社認為議案使用了有別於終審法院裁決原意的字眼,容易引起議員及公眾誤解,當中有兩點須加留意:

一、 動議以「跨性別」取代「變性人」是偷換概念:
明光社指終審法院較早前裁定變性人W可以結婚,只是將《婚姻條例》中的性別定義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擴闊至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後的變性人,因此變性人W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可以和另一名男性結婚;然而跨性別則不單包括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後的變性人,還包括易服及自我性別認同等。

二、 應為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制訂嚴謹的評估機制:
該社認為變性是一項不能逆轉的手術,審批程序應經過嚴謹評估,在發出新的身份證時有關人士需完成完整的變性手術,不能單由當事人不經任何變性手術而自己選擇採納何種性別。

有關議案昨日經由立法會議員投票後,最終遭否決。

明光社回應全文可瀏覽:http://www.truth-light.org.hk/statement/title/n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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