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新聞提供者: 台灣國度復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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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16日通過衛生福利部重新擬具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有下列重點:修正活體器官捐贈的共通原則,刪除醫院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個別案件的規定,以提升移植時效性;為配合全國性眼角膜保存庫建置,考量摘取眼角膜的時間急迫性及技術性較低,除由具眼角膜移植資格的醫師執行外,增訂得由具資格的技術員摘取規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中,研擬放寬現行腎臟移植規定,當腎臟移植者未能於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的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的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 此外,為杜絕器官移植買賣、器官移植旅遊等非法交易商業化的弊端,因此修正草案針對仲介器官移植者或違反無償捐贈者課以刑責,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病人至境外施行器官移植回國接受後續治療者,應通報相關資料,違反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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