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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家3公投過或不過 均有法律或實質拘束力
(2018年11月26日)
推薦本篇新聞 : 31
本新聞提供者: 台灣國度復興報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國度復興報 記者 魏麒原 採訪報導

針對愛家3公投過或不過所產生的法律、政治效應,曾品傑教授(中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22日受訪時表示,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推出的第10號、11號、12號愛家3公投一旦通過,依《公投法》會產生法律拘束力,行政院及教育部需針對3公投案依法處理,即或不然,愛家3公投的同意票多寡,也會對政府施政及選舉有實質拘束力,影響執政黨是否續推同性婚姻法案意願。

愛家3公投包括第10號公投「婚姻定義:民法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第11號公投「適齡性平:在國中小不應對學生實施同志教育」、12號公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生活權益:另立同性共同生活專法」,3案連同其他7案,總共10個公投案於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同步投票,預估至少需取得500萬張同意票,且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公投案才可以通過。

對於愛家3公投,曾教授說,從法理來看,愛家公投第10、12案基本上是立法原則創制,而11案則屬重大政策的變更。依《公投法》第30條規定,當第10、12案過了,行政院必須要在不更動《民法》婚姻章條文下,在3個月內研擬同性結合相關法律送立法院審議,亦即行政院要在明年(2019年)2月24日前擬好法案,基於尊重12號公投案是「同性結合立法原則」,行政院送出的法案,是非婚姻,亦可用專法規範。

曾教授強調,大法官釋字748號釋憲案並未宣告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本身違憲,它只說目前法律在保護同性共同生活的規範不足,所以需要補足。第10、12號公投案,強調原本《民法》婚姻章不要動,而用非婚姻制度或立專法保護同性共同生活,這其實是在大法官釋字748號釋憲案立法形成範圍之內,10、12號公投案並未與釋字748號釋憲案意旨牴觸;至於國中小不實施同志教育的第11案則屬重大政策的變更,按照《公投法》第30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此公投案成立,教育部就必須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細則,國中小不實施同志教育。

即使愛家3公投沒通過門檻,曾教授說,公投沒過,自然不會發生《公投法》第30條的法律效果,但仍可從3個層面觀察,愛家3公投所產生的事實拘束效果。第一要觀察的是,不管贊成同性婚姻或反對同性婚姻,雙方都沒過500萬同意票,就可觀察贊成第10、12案的同意票,跟挺同婚所提第14案同意票數兩者票數差異多寡,卻有實際參考指標意義在,會影響行政院究竟要採取什麼模式來保護同性結合。

第二個觀察重點,在學理上,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可以不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同性結合釋憲案拘束,依主權在民的精神立法,立法委員動向值得關注。

第三個觀察則跟選舉有關係,因著這次公投綁大選,若是6都簽署支持愛家3公投的候選人,有相當比例的勝選,另一方面如果執政黨在九合一選舉表現也不理想,恐會產生政治效應,影響執政黨是否續推同性婚姻的意願。

愛家公投總動員也是民意的展現。圖幸福盟提供  
新聞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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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梅

願我國百姓,都能早日認識真神,且願意行出神之話語,如此,全民才能享受神的賜福.

發言日期: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