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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屆法案討論會 高齡婦女、財務規範成焦點

(202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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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教會公報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林宜瑩新竹報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第69屆法案討論會於4月1日在新竹聖經學院舉行。會中針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機構及財團法人標準法第16條修改案」、「婦女團契條例第6條修改案」、「中會婦女事工部條例第二條修改案」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別公義委員會條例第3條修改案」進行討論及投票,結果將供第70屆總會通常議會參考。

其中,「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機構及財團法人標準法第16條修改案」的修改文與財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與財委相同)意見的差別在於,修改文將檢核指標明訂為:一、維持足以支應3~6個月經常費支出的可動用資金。二、每年應提撥退休準備金20%,以應付緊急之人力優退、裁減所需人事成本。三、每年定期提撥建築基金20%。

法規、財務委員會的意見認為,檢核只需陳述維持三個月經常費資金、人事準備基金、建築暨修繕基金及其他等綜合評估之。總委會的意見是將法委、財委意見更簡化為:「維持一定比例之經常費資金、人事準備基金」。法案討論會投票結果為:照原條文,0票。照法規、財務意見,23票。照總委會意見,88票。

在討論由七星、台北、高雄、阿美中會提出的「婦女團契條例第6條修改案」、「中會婦女事工部條例第二條修改案」時,對婦女團契幹部年齡上限從原條文65歲上修至70歲,引發支持與反對兩方的辯論。贊成方認為,台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婦女仍具活力,且都會型教會婦女多在退休後才能全心投入服事,需年長者傳承經驗;以母系社會為主的阿美族亦表支持。反對方則認為,婦女不需待退休才服事,且傳承應向下而非向上,且根據近年總會婦女人才培訓學員有93%為65歲以下,應從中選拔幹部,不應為滿足少數年長婦女需求而影響多數人權益。

最後「婦女團契條例第6條修改案」照原條文(65歲),63票。照法規意見由總會婦女事工委員會充分討論後再議,11票。總委會意見照修改文(上修至70歲),42票。「中會婦女事工部條例第二條修改案」維持原條文(65歲),75票。照修改文(上修至70歲)33票。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別公義委員會條例第3條修改案」維持原條文「本會由各中會性別公義部部長或代表一人,族群區會代表一人及總會選派六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2票。照總委會及法規委員會意見,修改為「本會由各中會性別公義部部長或代表一人,族群區會代表一人及總會由具社工、法律、教育、心輔等相關背景之本宗陪餐會員中選派六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105票。照修改文,在總委會及法規修改文後增列「女性委員應占委員人數二分之一」,2票。

在法案討論會開會禮拜上,69屆總會議長Fuyan Suda(張培理)以「忠誠的工人」為題講道時陳明,法規在教會管理與發展中,扮演維護秩序及確保制度運作的重要角色,最終目的是幫助信徒在信仰中成長,使教會更合乎上帝心意。他期許與會者充分交流意見,協助第70屆總會通常議會正議員做出合乎上帝心意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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